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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镇赉杏花***MW/***MWh调频储能电站项目
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镇赉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拟定了吉林镇赉杏花***MW/***MWh调频储能电站项目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位置和范围:吉林镇赉杏花***MW/***MWh调频储能电站项目,位于镇赉县镇赉镇新立村范围内(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
二、使用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吉林镇赉杏花***MW/***MWh调频储能电站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公顷,均为后备耕地(*.****公顷)。
三、使用目的:本次使用土地用于吉林镇赉杏花***MW/***MWh调频储能电站项目。该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白政规﹝****﹞*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本次征地,土地区片定级为Ⅲ区片,地价为**元/平方米。其中,农用地**%是土地补偿费,**%是安置补助费;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征收草地土地补偿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占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标准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可以依据评估确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意见不统一的,由双方认可的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或不同意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五、被使用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使用国有单位。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次使用土地不涉及社会保障,不涉及被使用安置农户)。
六、补偿登记: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镇赉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使用责任单位
*、使用主体:镇赉县人民政府
*、使用部门:镇赉县自然资源局
*、使用实施单位:镇赉县能源局
八、相关要求
(一)使用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使用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被使用的国有单位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使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本公告期满*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至镇赉县自然资源局要求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发布之日起。
特此公告
镇赉县人民政府
镇赉县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