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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D****-**-****-**** | 分 类: | 农村宅基地审核 | |||
| 责任部门: | 三坊党政办 | 发文日期: | ****-**-** **:**:** | |||
| 标 题: |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永丰县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有效性: | 有效 | 浏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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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丰县委办公室
永办字〔****〕*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永丰县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外农村宅
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 乡 镇 党 委 和 人 民 政 府 , 县 委 各 部 门 , 县 直 ( 含 省 、 市 属 ) 各 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丰县进一步规范县城 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
永丰县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外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要求,根据《中 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号)、《农业农村部自 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 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 (赣府发〔****〕*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 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城规 划区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一)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机制。成 立永丰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 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县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县 政府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 委、县委信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水 利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乡镇政府要切实承 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有关 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 业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 管理事关全县农民居住权益,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源头,也是 至关重要的基础环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提高政 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 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县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 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 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 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 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 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 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 转用审批手续,将规划许可核发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按程 序办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 风貌、施工质量和住房安全。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县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推
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 理工作,行稳致远推动宅基地管理,夯实乡村振兴基石。
(三)落实乡镇主体责任。各乡镇是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 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要成立农村 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 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 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等相关机构人员为成员。日常工作 由乡镇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 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 议;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原有宅基地 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规划许可;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监督巡查以及违法建 设行为的查处。乡镇要设立集中统一受理农民建房申请的便民 服务窗口,在服务窗口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各部门职责 和办理期限。
二、加强规范管理,严格建房审批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是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
农村宅基地: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村民确需分户建新房的,家庭现有 人均建筑面积小于**平方米的;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高山、库区移民等原因 需要搬迁的,原籍宅基地已退出的;
*.因村庄规划实施需要拆迁的;
*.已有住房危旧或因灾倒房且无其他住房,需在原址改建 且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
*.已有旧房实施改造难度大或影响乡镇规划、村庄规划需 拆迁,另择地址异址新建房屋,且本人提前上交旧房土地房屋 权证,并书面承诺同意限期自行拆除原有旧房、退还旧宅基地 给集体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或者所在村组未按 要求编制或修编村庄规划的;
*.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危险区域选址建房、零散选址建房、 擅自占用一般耕地“开天窗”建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
*.挖山、填塘、毁林等破坏生态环境或损毁古树名木、损 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的;
*.城镇居民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私自购买、租赁农 村集体土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将原有宅基地或住房出售、出租、
赠与他人,或者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占有宅基地,已获得完整补偿,且不 再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的;
*.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两旁*** 米可视范围内新开基建房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除外);以及在规划的铁路、高速红线内建房的;
*.在距离防洪灌溉等水利工程设施**米内和河道堤防水利 设施**米以内、以及在距离**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围墙 外***米以内建房的;
*.在燃气管道、液化气储备站、加油站、电力走廊、通讯 光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 的区域内建房的;
**.农村村民年龄在**周岁以上要求新开基建房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建房的。
(三)农村宅基地用地指导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 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 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建房尽量利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 荒山、荒坡,并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能占用耕地建 房。符合规划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平方米(含附 属房和庭院),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 每户不得超过***平方米(含附属房和庭院),总建筑面积不得
超过***平方米。所建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 **米。
(四)严格执行“ 一户一 宅”规定。每户农村村民只能拥 有一处面积不超过相应标准的宅基地,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 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鼓励农村村民进行危房改造 和拆除破旧危房,异址新建的必须先拆后建并将老宅基地无偿 交回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全家户籍迁出原籍的村民按有偿退出 方式将老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补偿价格可与村集体或受 益方进行协商。
( 五 ) 农村村民建房应彰显永丰地域文化特色,整个村组 建筑风格效果和建筑外观色彩应保持一致,所有新建房屋推荐、 引导采用坡屋面造型,具体房屋户型推荐、引导农户从乡村住 宅设计推广图集样中选择。
( 六 ) 农村村民建房不得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 保护相冲突,在其核心保护区内严禁新开基建房和拆旧建新; 在其风貌控制区内的新建户和拆建户要按照相关保护规划,严 格房屋建房层数、建筑风格、外观色彩以及坡屋面造型的审批 与管理。
三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程序
全面贯彻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核到场、放线到场、砌基到场、 结顶到场、竣工到场的“五到场”要求和建房全程公示制度。
( 一 )提出申请。 按照建房申请条件,凡是符合建房申请
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 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级审查。 村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收到农户 书面申请后进行初审,重点查看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 实有效、申请人资格和申请理由是否合规、是否征求了建房相 邻权利人意见等。
*. 民主讨论。初审符合要求的,由所在的村民小组(村民 事务理事会)讨论,经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村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同 意意见,再提交村(居)委会讨论。
*.公示报送。村(居)委会经讨论同意后,将申请人、申 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 可方案(拟建房层数、高度、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小组张榜公 示,公示期为*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 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 见,连同村民申请材料、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材料等报送乡镇 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批。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 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是 否齐全、公示情况、四至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要求(没
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上位规划中明确的国土空间 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等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 要求提供的材料列明清单,并一次性告知全部要求。
*.申请审核。 经初审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向农户推荐选 择乡村住宅设计推广图集样式建筑,协商确定建房户型后,* 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 管理工作小组成员、驻村乡干部及村组干部进行现场踏勘(一 到场),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 地类要求等,查看现场土地利用情况,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 置图,了解地块相邻权利人意见。
*.部门联审。 现场勘查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乡镇农 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小组进行联合审查,在《农村宅基 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审批发放。
(*)乡镇批准颁证。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原有宅基地且不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绘制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 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小组讨论并报 乡镇政府审核通过的予以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农村道路交通、 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多 个方面,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 力、卫健、通信等意见),并将审批情况在当地村集体公共场所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签署完成审批
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核发《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需占用农用地(耕地、林地、鱼塘、菜地等)且全县不突 破市政府下达的总指标下,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绘 提供国家大地****坐标系测绘图件,乡镇将涉及占用农用地(耕 地、林地、鱼塘、菜地等)的农民建房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函告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附 国家大地****坐标数据),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上报审批,办 理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由乡镇按程序审批。
(*)申请开工查验。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取得《农村 宅基地批准书》后,在开工过程中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开工查 验,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 小组成员、驻村乡干部及村组干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批后 放线到场(二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 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房屋砌基到场(三到场):主要查看 是否按放样情况砌基,是否存在超面积;结顶到场(四到场): 主要查看建房是否超高。每个阶段到场时,乡镇人民政府相关 踏勘巡查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巡查“五到场”工作记 录表》中记录并签字。严格实行建房全程公示制度,对拟建房 屋的四至、占地面积、层数、间距、建筑面积、外立面效果等 内容张榜公示,督促村民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 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
设,杜绝少批多建、批东建西现象发生;农户在取得《农村宅 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临时 施工供水、供电、供砂手续或提供混凝土。
(*)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 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个工作 日内组织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小组成员、驻村乡 干部以及村组干部进行竣工验收(五到场),实地检查农户是否 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宅基地批准 面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建设住宅,并出具《农村宅基地 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户凭验收意见表办理正式 供水、供电手续。
(四)登记备案。
*.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取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 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后,申请人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验收意见表》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 登记。对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
*.资料建档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 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并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每月底汇总一次报县农业农村局备 案。
四、强化监管力度,完善管控机制
各乡镇是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的主体责任人,要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监督管理办法,实行村 民建房建设阶段检查验收与平时不定期跟踪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监管。
(一)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三级巡查 管控机制。
*.村(居)委会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的 一 级巡查管控责 任主体,村(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相关村组干部为直接 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监管工作,严把农 村宅基地用地建房条件上报审核关,重点是核实村民户口、 一 户一宅、非法买卖土地以及上报审批资料的真实性方面,并在 申请表上签字认可,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建房;
(*)充分发挥村民事务理事会的作用,形成农村宅基地用 地建房监控网络(每个自然村必须配备*名农村建房管理信息 员),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要进行全程动态管控并及时 上 报 ;
(*)健全建房管理台账资料,由农村建房管理信息员负责 对本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第一 时间上报所在乡镇;
(*)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由村(居)委会主要责任人将本 村建房情况上报乡镇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汇总;
(*)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责成 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乡镇分管负责 人;
(*)协助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执法 行 为 。
*.乡镇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的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重要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 任人,乡镇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成员、驻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全面掌握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情况;
(*)与村(居)委会签订控违工作责任书;
(*)组建乡镇控违信息员队伍形成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监 控网络,制定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制度,对辖区内农村村民 建房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接到的举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 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对无法控制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上报县农村宅基地 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对村(居)委会履行职责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农村 宅基地用地建房的三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巡查管控 工作,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巡查管控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非
农用地建房巡查监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占用农用地建房巡查 监督,县林业局负责占用林地建房巡查监督,县住建局负责住 房安全质量监督,及履行以下职责:
(*)每个季度开展联合巡查,对发现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 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类汇总,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各责任单位;
(*)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建房案件;
(*)对一、二级巡查管控落实情况实施指导、调度、监督 和考评,并对二级巡查失职的责任追究向县纪委监委提出建议。
(二)建立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建房三级联动机制。
*.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基本要求, 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正在实施 的各类违法建筑, 一律依法予以拆除。 一、二、三级巡查管控 责任主体分工如下:
(*)对形象进度在正负零以下的违法违规建筑,由一级巡 查管控责任主体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并做好登记;
(*)对形象进度在基础以上, 一层以下的违法违规建筑, 当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完成不了拆除任务时,由二级巡查管 控责任主体负责拆除在建墙体,并及时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 除;
(*)对形象进度在一层以上的违法违规建筑,当一、二级 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完成不了拆除任务时,由三级巡查管控责任 主体启动联动机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违法违规建筑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违法违规建筑一层以上主体基本完工的;
(*)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 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
(*) 一 、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 建筑性质认定不清的;
(*) 一 、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建筑查 处工作开展不力的。
启动联动机制后,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按照 职能分工要求,落实拆除工作任务。
五、明确监管责任和问责范围
结合卫片执法检查和每半年对各乡镇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 规划管理与两违防控工作检查考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 责任分一般、较重、严重三种情形进行问责。
(一)一般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责任:
一年内乡镇辖区出现*宗占其他土地面积***平方米以下 (含***平方米)的违法用地,以及违法建(构)筑物在正负 零以下 ;
(二)较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责任包括下列情形(宗 数和面积其中一项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的属本情形范围):
*.一年内乡镇辖区出现*宗占一般耕地面积**平方米以下 (含**平方米)的违法用地,以及违法建(构)筑物在正负零 以 下 ;
*.一年内乡镇辖区出现*宗占其他土地面积***平方米以 下(含***平方米)的违法用地,以及地上建筑已建成一层楼 面的建(构)筑物;
*.一年内乡镇辖区出现*宗占其他土地面积***平方米以 下(含***平方米)的违法用地,以及违法建(构)筑物在正 负零以下;
(三)严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责任包括下列情形(宗 数和面积其中一项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的属本情形范围):
*.一年内乡镇辖区出现*宗占一般耕地面积**平方米以下 的违法用地,以及地上建筑已建成一层楼面的建(构)筑物;
*.一年内乡镇辖区出现*宗占其他土地面积***平方米以 下(含***平方米)的违法用地,以及地上建筑已建成一层楼 面的建(构)筑物;
*.侵占道路、绿地、管线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历史 文化保护区或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在群众中引起恶劣影响或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奖励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 设事实等发生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谈话提醒;*.通报批评;*.书面检 查;*.诫勉;*.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 免职和降职等措施);*.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 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村(居)委会未按本通知履职的,按以下情形追责。
*. 有本通知一般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形之一的,给予村 (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相关村组干部谈话提醒、通报批 评、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处理。
*.有本通知较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形之一的,给予村 (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相关村组干部停职检查处理。
*.有本通知严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形之一的,给予村 (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相关村组干部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罢免)处理。
(二)乡镇未按本通知履职的,按以下情形追责。
*.有本通知一般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形之一的,对主要 责任人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处理;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警告、记过处分。
*.有本通知较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形之一的,对重要 责任人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处理;对 主要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警告、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有本通知严重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形之一的,对重要 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政务警告、记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
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或政务记大过、降级、 撤职处分。
( 三 ) 对出现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资料审查不严形成一户多 宅,或耕地按其他地类审批等,造成违法用地建房的,乡镇主 要负责同志为重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村(居) 委会支部书记、主任、相关村组干部、驻村干部、乡镇农村宅 基地用地建房审批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 四 )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 群众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情况、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经查证举报情况属 实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五)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 行表彰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严格落实中央要求,建立县级 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县农业农 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 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 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 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现行宅基 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 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
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优化细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 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 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不得借机乱 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 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确保工作连续性和 稳定性。对工作不力、玩忽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 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 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管控的意见〉的通知》 (永办字〔****〕**号)同时废止。官山林场农村宅基地审批 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另行 通 知 。
附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永丰县农民建房公示牌
*.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巡查“五到场”工作记录表
*. 永丰县x乡 镇x 月份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备案表
**.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
附 件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 |
|||||||||||||||||
| 家庭成 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 现宅基 地及农 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² |
建筑面积 |
m²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方式 |
*.保留( m²); *.退给村集体;*.其他( |
|||||||||||||||||
| 拟申请 宅基地 及建房 (规划 许可)情 况 |
建房占地面积 |
m² |
住房建筑总面积 |
m²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地址 |
||||||||||||||||||
地类 |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鱼塘、其它 ) |
|||||||||||||||||
| 四至相 邻权利 人意见 |
东至: 签字(手印): 电话: |
建房类型: *.原址翻建 *.改扩建 *.异址新建 |
||||||||||||||||
南至: 签字(手印): 电话: |
||||||||||||||||||
西至: 签字(手印): 电话: |
||||||||||||||||||
北至: 签字(手印): 电话: |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 村民小 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居) 委会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本人户口本整本复
印件;*.原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审批表复印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凭证复印件;*. “ 一户一宅”证明;*.无房证明。
附件*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 分户新建住房 *.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原址 改、扩、翻建住房 *.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 街 道 )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真实有效;
*. 办 理 宅 基 地 审 批 手 续 前 , 本 人 自 行 拆 除 旧 房 ( 四 至: ; 面 积 : _), 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 面积和选定的乡村住宅设计推广图集样式[ 号动工建设, 在批准后**个月内建成并使用;严格按照农房风貌管控要求, 外立面同步装修完工,同步建设三格式无害化卫生厕所及接入 污水收集管网系统,自行清运建筑垃圾;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 申请户 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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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批准 宅基地 及建房 情况 |
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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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原址翻建 *.改扩建 *.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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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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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类 |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鱼塘、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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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总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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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农村宅基 地用地建房审 批管理小组 意 见 |
现场勘察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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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部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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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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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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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乡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 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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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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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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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位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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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规 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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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及附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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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守事项 一 、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 、 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 、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 、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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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 村 宅 基 地 批 准 书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
… … … 农 宅 字………………… 号… …… …… …·宅字………… 号
户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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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面积 |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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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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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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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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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坐 ·落 |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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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至 |
东 |
南 |
|
西 , |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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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书有效期 |
自…年 · 月至…年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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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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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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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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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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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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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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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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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不属于 *.属于,已落实 *.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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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平 面简图 (标注 长宽及 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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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单 位意见 |
村(居)委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小组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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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政 府验收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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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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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永丰县农民建房公示牌
公示编号: 〔 〕 号
姓 名 |
年龄: 岁 |
家庭人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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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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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类 |
房屋立面效果图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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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数 |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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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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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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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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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 m |
宽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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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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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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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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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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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 |
证号: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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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批准 |
文号: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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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限: 年 月 日后 |
竣工时限: 年 月 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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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全程监督巡查 |
责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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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政府
举报电话:****- 负责人电话:****-
附件*
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巡查“五到场”工作记录表
户主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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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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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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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住房建筑总面积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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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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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至 |
东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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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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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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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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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到场工作记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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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到场程序 |
文字说明及现场影像资料 |
现场踏勘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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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审核一到场 |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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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到场程序
文字说明及现场影像资料 |
现场踏勘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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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线二到场 |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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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砌基三到场 |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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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顶四到场 |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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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验收五到场 |
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
永丰县xx 乡 镇xx 月份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平方米、人
| 序号 |
用地 户主 |
联系 电话 |
身份 证号 |
家庭 人口 |
原宅 面积 |
建房类型 |
批准面积 |
农用 地转 用批 文号 |
农村 宅基 地批 准书 |
批准 时间 |
住房 建筑 面积 |
住房 建筑 层数 |
乡村 建设 规划 许可 证证 号 |
批准 时间 |
是否 拆除 还耕 |
是否 通过 验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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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 |
村 |
组 |
原址 改扩 建 |
异址 新建 |
新 建 |
耕 地 |
林 地 |
园 地 |
原住 宅用 地 |
其 它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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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时间:
附件**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
申请人以户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材料齐全
村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会议讨论 通过并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审查不通过
村级组织审查
审查
不通过 审查通过
乡镇政府受理审查
不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 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
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
审核结果公示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乡镇政府建档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申请开工查验
竣工验收
验收通过
核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办理不动产登记 —**—
中共永丰县委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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