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推进住房品质提升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6-07-31
发布于
河北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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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推进住房品质提升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

发布日期:****-**-** 来源: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推进住房品质提升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住建部《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意见》(建标〔****〕**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住宅品质和运维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推进住房品质提升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请于*月*日**:**前反馈至邮箱czhjnb@***.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推荐住房品质征求意见+联系人+联系方式”。

征集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

推进住房品质提升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住建部《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意见》(建标〔****〕**号)要求,借鉴先进地市经验,进一步提升我市住宅品质和运维水平,打造好房子、好小区、好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建设方针,大力提高住宅品质,助力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生活的新期待。

(二)目标任务

选定CTP-****、CTP-****和CTP-****宗地作为我市推进住房品质提升建设的首批示范试点项目,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展住房品质提升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典型引领作用,不断推进全市住宅品质提升。

(三)建设原则

住房品质提升的示范项目要实施抬高设计并严格遵循《沧州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的规定,地块应权属清晰、相对独立,用地规模不宜小于*公顷。示范项目要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鼓励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严格按照《沧州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等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落实工程全过程质量管控和品质提升要求,切实提高房屋品质。

二、重点工作内容

(一)优化建筑设计,细化品质标准

创新住宅设计理念,合理规划住宅小区空间布局,为未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预留适当空间。优化套内空间布局,开展住房精细化、集成化设计,优化户型设计,完善功能分区,合理规划动线,增强户型灵活性与适应性,兼顾家庭结构变化与多元生活需求,预留后期改造空间。

住房品质提升示范项目须单独编制专项设计专篇,专篇需以《住宅项目规范》《沧州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等标准规范为设计依据,明确住宅品质提升的具体技术措施、构造做法和管控标准,作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的重要依据。设计专篇重点围绕建筑隔声降噪、排水防渗等关键内容,细化材料选型、节点构造、施工工艺及控制参数,做到标准清晰、做法具体、可审可查可落地,从设计源头有效解决住宅常见质量通病。将设计专篇内容纳入施工图审查要点,对设计深度不够、构造做法缺失、提升措施不明确达不到《沧州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审查。

(二)规范场地抬升,美化人居环境

抬高部分(含坡道、室外扶梯等)按照地上建筑要求落实退线规定,场地整体设计地坪相对城市道路地坪抬高不得超过*米,以抬高平台顶板含覆土面层作为室外地坪,核算平台以上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及建筑高度,涉及京杭大运河管控地带的,严格按照大运河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建筑限高要求。

抬高地坪以下、城市道路地坪以上的区域可规划建设车位、住宅储藏室、公共配套、市政配套、商业等配套设施,该区域不计入建筑密度。其中,配套车位、住宅储藏室、市政公用设施、增设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容积率;按规划条件应配建的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定计入容积率。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配建面积,可按照计容建筑面积或抬板上的地上建筑面积标准核算。

抬高的平台沿城市界面及开放性社区道路应设置商业、公共使用功能空间、公共开放空间或进行绿化景观处理,营造友好、美观、有活力的城市界面,不得设置连续大面积墙体;抬高的平台临近既有住宅界面,应协调相互关系,减少对周边既有建筑噪声、光线及视觉干扰等方面的影响。

(三)统筹通行保障,理顺交通动线

住宅小区全面实行人车分流管理,保障消防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高效顺畅通行,在抬板上设置服务于住宅建筑的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抬板平台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小时的楼板与上部住宅分隔。抬板下的汽车库按地下车库进行消防设计。通向抬板上平台的消防车坡道应与市政道路连通,且连通接口不应少于两个,相邻两个连通接口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防止到场或离场消防车发生拥堵。场地仅与一条市政道路相邻且抬板平台上的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 平方米时,可设一条与市政道路相连通的双车道消防车坡道。

同步配套设置无障碍设施、适老化适幼化设施,确保住宅室内外全域无障碍通行,适配全龄居住需求。公共空间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全面保障居民活动安全。

(四)盘活公共空间,打造宜居场景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需按照规划条件严格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求,重点关注“一老一小”群体,兼顾全龄人群需求。

鼓励住宅小区规范设置架空层,架空层高度不超过*米,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规划指标、配齐基本公共配套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抬板下空间,增设城市书房、健身场馆等文体服务功能,重点打造儿童游乐、老年康养、阅读休憩、青年交流等共享空间,促进邻里交往,丰富社区公共服务场景,全面提升社区服务品质。

(五)提升用材品质,规范建材管理

严格落实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和《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持续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大力推广具有隔声降噪、防水防反味、抗菌防霉、保温隔热等作用的材料和产品。严格执行建材见证取样和进场复验制度,加大钢筋、预拌混凝土、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电线电缆等重点建材质量监管力度。加强进场建材和设施设备防火、防腐性能管理。

(六)升级运维体系,优化物业服务

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实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拓展物业服务内容,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推动物业服务进家庭,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指导下向养老、托育、助餐、家政等物业服务领域之外延伸,提供定制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推广实施住宅电梯保险和全生命周期保险扩面增效,有效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房屋安全保障水平。建设智慧社区,为小区居民打造现代化、智慧化生活环境,提升服务效能。

(七)推行低碳建造,助推数字人居

推广绿色建造方式,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积极采用绿色环保建材,推广智能微电网、光储直柔等技术应用,在小区楼道照明、地下车库、景观亮化、安防监控等公共用电场景接入太阳能系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

积极引导BIM技术全过程应用。鼓励建设项目依托BIM技术开展全专业协同设计与施工管理。推广城市更新等项目中的“BIM+智慧工地”管理模式,利用三维协同模型优化施工组织,实现对人、机、料的全过程实时监控与智能决策。

聚焦数字家庭场景落地,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统筹布局信息接入配套系统,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内地下通信管廊、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基础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建筑配套设置信息网络系统,适配建筑使用功能与数据传输需求,配套布设信息安全硬件及网络安全管控系统。倡导建设全装修住宅,统一规划布设各类感知设施,实现集约建设。套内智能家居优先选用集成可视对讲功能的综合终端,可搭载各类智能化模块,并支持终端面板、云端平台、移动端APP多渠道控制;同步配备紧急呼叫装置,实现与物业服务中心互联互通。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凝聚工作合力。住建部门负责示范项目建设标准落实、工程质量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示范项目地块用地保障等工作;审批部门负责规划审批、指标核算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示范项目购房家庭子女入学保障政策,统筹调配教育资源;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购房家庭落户登记、户籍管理、智慧社区等服务工作;民政、卫健、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社区配套、养老托育、便民服务等相关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二)严控建设标准,压实质量责任

以《住宅项目规范》《沧州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等建设标准为指导,将质量管控贯穿住宅建设全生命周期,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提升住宅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确保具备良好的耐用性和安全性,积极采用电子信息等新技术,方便后期检测维修。严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组织对每户及相关公共部位结构外观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查验。实行住宅项目“业主开放日”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探索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切实提升交付品质。

(三)统筹学位安排,畅通就学渠道

凡严格按照抬板设计和遵循《沧州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建设的商品房,业主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预告登记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公共地址落户;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确保购房家庭子女顺利入学;对采取购买存量商品房异地安置的征拆居民子女,可凭网签合同享受子女入学政策。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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