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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区域诊疗中心病房及门诊医疗设备一批(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84号-001
项目名称:区域诊疗中心病房及门诊医疗设备一批(一)
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1069000,1572000,9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区域诊疗中心病房及门诊医疗设备一批(一)1标段 数量: 预算金额(元):1069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抢救车、急诊转运床、犬伤冲洗机、单光源手术无影灯、手术床、医用设备吊塔、医用移动吊塔、手术空气消毒系统采购,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区域诊疗中心病房及门诊医疗设备一批(一)2标段 数量: 预算金额(元):1572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营养泵、子母监护仪、除颤仪、心电图机、血气分析仪、红光治疗仪、中频脉冲治疗仪、脑电仿生电刺激仪、吞咽言语治疗仪、亚低温治疗仪、超声、激光、神经肌肉刺激治疗系统、上下肢主被动运动康复机(床旁下肢型)采购,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备注:
标项三 标项名称: 区域诊疗中心病房及门诊医疗设备一批(一)3标段 数量: 预算金额(元):9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动脉压监测仪,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2、3,签订合同后按采购人要求6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培训并验收合格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④《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⑤《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销或制造本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3)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5年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6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应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4)供应商具有近一年(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扫描件)证明其依法免税;(5)供应商具有近一年(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扫描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供应商近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内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9)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10)拒绝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参与投标;(1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无;标项2:无;标项3: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
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
开标地点: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通化市新城路113号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依法另行组织招标。(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 *****,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通化市中心医院
地 址:通化市东昌区新光路176号
联系方式:043******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
联系方式:043******32
项目联系人:马**,李洋
初审: 李洋
复审: 马欢欢
终审: 许圣德
附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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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诊疗中心病房及门诊医疗设备一批(一)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84号-001
采购人:通**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参考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
区域诊疗中心病房及门诊医疗设备一批(一)
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
项目概况
区域诊疗中心病房及门诊医疗设备一批(一)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网址:*****,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84号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84号-001
项目名称:区域诊疗中心病房及门诊医疗设备一批(一)
标段划分、采购内容及采购预算:
| 标段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预算(万元) |
| 区域诊疗中心病房及门诊医疗设备一批(一)1标段 | 抢救车、急诊转运床、犬伤冲洗机、单光源手术无影灯、手术床、医用设备吊塔、医用移动吊塔、手术空气消毒系统采购,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106.9 |
| 区域诊疗中心病房及门诊医疗设备一批(一)2标段 | 营养泵、子母监护仪、除颤仪、心电图机、血气分析仪、红光治疗仪、中频脉冲治疗仪、脑电仿生电刺激仪、吞咽言语治疗仪、亚低温治疗仪、超声、激光、神经肌肉刺激治疗系统、上下肢主被动运动康复机(床旁下肢型)采购,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157.2 |
| 区域诊疗中心病房及门诊医疗设备一批(一)3标段 | 动脉压监测仪,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90 |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按采购人要求6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培训并验收合格
质量要求:合格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④《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⑤《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销或制造本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②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3)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5年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6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应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4)供应商具有近一年(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扫描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5)供应商具有近一年(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扫描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供应商近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内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9)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
(10)拒绝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参与投标;
(1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
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城路113号(新站广场步行街)第2开标室(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依法另行组织招标。
(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政采云”平台(*****,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通化市中心医院
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新光路176号
联系人:许**
联系方式:043******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
联系方式:043******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李洋
电话:043******32
来源: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初审:李洋
复审:马欢欢终审:许圣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 | 采购人 | 名称:通化市中心医院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新光路176号联系人:许**:043******79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联系人:马**,李洋联系方式:043******32 |
| 3 | 项目编号及标段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84号-001标段项目名称:详见招标公告 |
| 4 | 项目地点 | 通化市中心医院 |
| 5 | 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 |
| 6 | 出资比例 | 100% |
| 7 | 采购内容 | 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 8 | 报价方式 | 报价为项目涉及全部内容价格(包含服务、税务发票等所有费用),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 9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10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④《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⑤《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销或制造本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3)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5年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6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应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4)供应商具有近一年(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扫描件)证明其依法免税;(5)供应商具有近一年(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扫描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供应商近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内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9)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10)拒绝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参与投标;(1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 1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3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4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供应商无论是否踏勘现场,如若中标,将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本项目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
| 15 | 招标文件的澄清 | 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距投标截止日10日前,按招标文件中注明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之日起即视为已接收。提交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3330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1号楼11楼1109室,电子版文件(word版)传至招标代理公司邮箱j********@163.com。联 系 人:李**,联系电话:043******32 |
| 16 | 招标文件的修改 |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已确认。 |
| 17 | 分包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 18 | 投标截止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北京时间) |
| 19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 |
| 20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标段:10000元,2标段:15000元,3标段:9000元户名: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 账号:22*开通会员可解锁*000300要求:(1)投标人以转账、电汇或支票、汇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在汇款单据上明确用途、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内容较多可简写),以便核对查实,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2)采用保函形式的,须将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以邮件的方式传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j********@163.com)。并打电话043******32确认。(3)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采用跨行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建议提前3日缴纳,否则到开标时间时,投标保证金未到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4)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5)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内容,后果自负。 |
| 21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近3年,指*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今。 |
| 22 | 投标文件数量 | 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 |
| 23 | 装订要求 | 本项目无需提供纸质版文件 |
| 24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时间 |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
| 25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通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城路 113 号(新站广场步行街)第2开标室(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 |
| 26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专业配置要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27 | 评标办法 | 采用综合评分法 |
| 28 | 采购预算 | 1标段:106.9万元,2标段:157.2万元,3标段:90万元 |
| 29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将被否决其投标。 |
| 30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字后生效,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和培训合格后,乙方一次性开具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款70%,运行半年后经考核无异议的支付合同总价款20%,维护期满支付合同总价款10%,具体以资金落实情况为准。 |
| 31 | 质保期 | 3年(第五章采购需求有特殊要求除外) |
| 32 | 履约保证金 | 金额:合同额的10%递交形式:网银转账、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发出《成交通知书》后30天内,合同签订前递交退还形式:网银转账、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对应供应商递交形式进行退还) |
| 33 | 中标服务费 | 参考国家计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2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即按国家文件执行)的取费标准计费,结合市场调节价计费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 |
| 34 | 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投标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9576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并在开标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投标人数字证书进行远程解密)。备注: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进行投标操作。响应文件解密:远程自行解密。技术标:暗标其他要求:根据吉财采购﹝2023﹞721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支持中标(成交)供应商开展合同融资贷款。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 |
一、总则
1、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
2.1“采购人”是指:通化市中心医院。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3“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合格投标人
3.1应符合招标公告中合格投标人的全部要求。
3.2必须在政采云平台报名并下载文件,其他途径获得招标文件的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1.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参考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潜在投标人,均应在开标前10天以书面形式(需加盖公章)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或质疑将不予受理。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传真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由潜在投标人直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潜在投标人应在1日内确认已收到该答复,未回复的潜在投标人视为已经收到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顺延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6.3本项目不召开答疑会。
1.2.三、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编制
7.1投标语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注:投标人所投产品及设备的相关资料非中文文本无效)
7.2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投标文件应编排有序,并编制文件目录,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请投标人按以下顺序编排投标文件:
商务部分:
(1)投标文件目录及页码
(2)投标函
(3)投标报价一览表
(4)服务要求偏离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8)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9)售后服务承诺书
(10)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技术部分:
(1)项目实施方案
8、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8.1.1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并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投标报价一览表”和“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服务要求偏离表”。
8.1.2证明投标人符合资格要求的文件:应具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条“合格投标人”要求的投标资格,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其他资质文件。
8.1.3证明服务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材料:
(1)“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对采购需求要求内容进行说明;
(2)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要求进行应答,指出所提供的采购内容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说明与采购需求的正负偏差和例外,详细填写“服务要求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
8.1.4“投标人须知”第10条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注:未按照以上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有可能导致被否决其投标。
9、投标报价
9.1报价原则: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9.2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包含用货物、运输、税金等全部费用,预算费用可依据实际发生情况为准。投标人应一次性报出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且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在本招标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投标人负责开发、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期运维服务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9.3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可以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标段:10000元,2标段:15000元,3标段:9000元
户名: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
账号:22*开通会员可解锁*000300
要求:
(1)投标人以转账、电汇或支票、汇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在汇款单据上明确用途、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内容较多可简写),以便核对查实,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
(2)采用保函形式的,须将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以邮件的方式传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j********@163.com)。并打电话043******32确认。
(3)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采用跨行转账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建议提前3日缴纳,否则到开标时间时,投标保证金未到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4)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
(5)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内容,后果自负。
10.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0.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署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1.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方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2、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2.1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由被授权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投标文件需进行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未经有效签署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2.2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2.3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构成及格式》要求的全部资格性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3.3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3.4从开标之时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0.7条的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4、投标
14.1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3.四、开标与评标
15、开标
15.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
15.2开标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以“政采云平台”开标顺序为准。
15.3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开标。
15.4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5.5按照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5.6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5.7开标时,政采云平台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政采云平台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5.8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合同履行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6、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6.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7、评标
17.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服务要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评标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委派。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物,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8、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本国产品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文件认定。
19、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
19.1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19.2《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人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
1.4.五、中标与合同
20、中标
2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0.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0.3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1、授标时更改货物数量的权利
21.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一定幅度内对《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改变单价和其他条款和条件。
21.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2、签订合同
22.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2.2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3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3、保密和披露
23.1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3.2采购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3.3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4、质疑和投诉
24.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提出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24.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25、招标代理服务费
参考国家计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2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即按国家文件执行)的取费标准计费,结合市场调节价计费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1.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详细填写下表。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资格性审查表
| 检查内容 | 投标人 | 投标人 | 投标人 | |
| 资格性审查 | 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中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 | |||
| 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销或制造本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①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文件中附相应证书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 | ||||
|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25年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6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应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投标文件中附加盖供应商公章的2025年财务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6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应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 ||||
| 供应商具有近一年(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扫描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投标文件中附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 | ||||
| 供应商具有近一年(投标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扫描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投标文件中附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 | ||||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声明 | ||||
| 供应商近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今)内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或相关截图加盖公章 | ||||
|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 ||||
| 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或相关截图加盖公章 | ||||
| 拒绝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或相关截图加盖公章 | ||||
|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 ||||
| 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中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递交凭证复印件。 | ||||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 投标人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 ||||
| 结论 | ||||
| 审查人签字: | ||||
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
1.1.2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符合性审查表
| 检查内容 | 投标人 | 投标人 | 投标人 | |
| 符合性审查 | 投标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 |||
|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和采购需求进行应答,详细填写“采购需求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商务条款不允许负偏离 | ||||
| 提交的投标价格不存在异常低价《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①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报价 | ||||
| 符合招标文件中合同履行期限的要求 | ||||
| 投标文件没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接受的条件 | ||||
| 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 ||||
| 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一、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二、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三、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四、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五、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六、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 ||||
| 结论 | ||||
| 主任评委:其他评委: | ||||
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综合评审阶段。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商的家数不足三家,该项目废标,采购人有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1.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1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2.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2.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价格(如原材价格、设备损耗价格等),管理费用(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等),交通费用(汽油、过路费等)、维保费用、税费等,并列明计算过程。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未提供或内容不全面无法支持报价构成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3.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将按下述标准评定中标人: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1.3.1.1综合评分法评分方法(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标段:
| 序号 | 评审项目 | 标 准 | 分值 | 打分方法 | |
| 一、商务评审 | 46 | ||||
| 1 | 投标报价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本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30 | 客观分 | |
| 2 | 企业业绩及实力评分标准 | 产品销售业绩 | *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已完成的同类项目产品销售业绩(同类项目指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关的项目,以产品销售为准),每有1项得1分,满分5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评分依据:标书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加盖公章复印件 | 5 | 客观分 |
| 服务人员配备 | 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工程师具备生产厂家产品培训证书或维修证书。每有1人加1分,最多加5分。评分依据:需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人员配备清单及授权。 | 5 | 客观分 | ||
| 故障处理 | 1.一般故障处理能够24小时内解决得3分;48小时内解决得2分,72小时内解决得1分,超过72小时解决不得分;2.需要配件更换的故障,最久3天内更换完毕并恢复运行,3天内完成得1分,2天内完成得2分,1天内完成得3分。评审依据:以上故障处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及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合理有效的证明材料 | 6 | 客观分 | ||
| 二、技术评审 | 54 | 打分方法 | |||
| 1 | 技术标准 | 技术参数 | 所投产品参数全部满足或正偏离得满分30分,技术参数有一项负偏离的,扣1分;最低得分0分。 | 30 | 客观分 |
| 对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的评价(暗标) | 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能力包含:(1)365天开机率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2)技术服务方式及维修措施;(3)售后服务体系整体情况;以上内容满分6分,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 6 | 主观分 | ||
| 应急方案(暗标)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应急保障处理方案;2、应急承诺书;3、应急人员储备及管理情况;4、应急处理流程;以上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本项目,充分满足采购方要求,且无缺失的方案得1分,方案缺失得0.5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 4 | 主观分 | ||
| 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暗标) | 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安装调试方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安装流程(2)安装人员组织(3)调试步骤(4)安全措施以上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本项目,充分满足采购方要求,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缺失得1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 8 | 主观分 | ||
| 供货保障方案(暗标) | 供应商提供的供货保障方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供货计划(2)供应流程(3)货源保障(4)配送服务(5)工期进度安排(6)人员安排以上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本项目,充分满足采购方要求,且无缺失的方案得1分,方案缺失得0.5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 6 | 主观分 | ||
| 得分合计 | 100 | ||||
2标段:
| 序号 | 评审项目 | 标 准 | 分值 | 打分方法 | |
| 一、商务评审 | 46 | ||||
| 1 | 投标报价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本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30 | 客观分 | |
| 2 | 企业业绩及实力评分标准 | 产品销售业绩 | *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已完成的同类项目产品销售业绩(同类项目指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关的项目,以产品销售为准),每有1项得1分,满分5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评分依据:标书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加盖公章复印件 | 5 | 客观分 |
| 服务人员配备 | 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工程师具备生产厂家产品培训证书或维修证书。每有1人加1分,最多加5分。评分依据:需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人员配备清单及授权。 | 5 | 客观分 | ||
| 故障处理 | 1.一般故障处理能够24小时内解决得3分;48小时内解决得2分,72小时内解决得1分,超过72小时解决不得分;2.需要配件更换的故障,最久3天内更换完毕并恢复运行,3天内完成得1分,2天内完成得2分,1天内完成得3分。评审依据:以上故障处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及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合理有效的证明材料 | 6 | 客观分 | ||
| 二、技术评审 | 54 | 打分方法 | |||
| 1 | 技术标准 | 技术参数 | 所投产品参数全部满足或正偏离得满分30分,其中技术参数里“★”条款有一项负偏离的,扣3分;技术参数里“▲”条款有一项负偏离的,扣2分;技术参数里一般条款有一项负偏离的,扣1分;最低得分0分。注:“★”“▲”号参数须按参数要求提供投标产品技术证明材料,并在投标货物及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给予文件名称、所处投标文件页码。如未提供技术证明材料或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予认可。“★”“▲”号技术参数中未标明证明材料的,技术证明资料以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证明资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技术证明资料。 | 30 | 客观分 |
| 对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的评价(暗标) | 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能力包含:(1)365天开机率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2)技术服务方式及维修措施;(3)售后服务体系整体情况;以上内容满分6分,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 6 | 主观分 | ||
| 应急方案(暗标)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应急保障处理方案;2、应急承诺书;3、应急人员储备及管理情况;4、应急处理流程;以上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本项目,充分满足采购方要求,且无缺失的方案得1分,方案缺失得0.5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 4 | 主观分 | ||
| 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暗标) | 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安装调试方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安装流程(2)安装人员组织(3)调试步骤(4)安全措施以上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本项目,充分满足采购方要求,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缺失得1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 8 | 主观分 | ||
| 供货保障方案(暗标) | 供应商提供的供货保障方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供货计划(2)供应流程(3)货源保障(4)配送服务(5)工期进度安排(6)人员安排以上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本项目,充分满足采购方要求,且无缺失的方案得1分,方案缺失得0.5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 6 | 主观分 | ||
| 得分合计 | 100 | ||||
3标段:
| 序号 | 评审项目 | 标 准 | 分值 | 打分方法 | |
| 一、商务评审 | 46 | ||||
| 1 | 投标报价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本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30 | 客观分 | |
| 2 | 企业业绩及实力评分标准 | 产品销售业绩 | *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已完成的同类项目产品销售业绩(同类项目指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关的项目,以产品销售为准),每有1项得1分,满分5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评分依据:标书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加盖公章复印件 | 5 | 客观分 |
| 服务人员配备 | 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工程师具备生产厂家产品培训证书或维修证书。每有1人加1分,最多加5分。评分依据:需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人员配备清单及授权。 | 5 | 客观分 | ||
| 故障处理 | 1.一般故障处理能够24小时内解决得3分;48小时内解决得2分,72小时内解决得1分,超过72小时解决不得分;2.需要配件更换的故障,最久3天内更换完毕并恢复运行,3天内完成得1分,2天内完成得2分,1天内完成得3分。评审依据:以上故障处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及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合理有效的证明材料 | 6 | 客观分 | ||
| 二、技术评审 | 54 | 打分方法 | |||
| 1 | 技术标准 | 技术参数 | 所投产品参数全部满足或正偏离得满分12分,其中技术参数有一项负偏离的,扣2分;最低得分0分。 | 12 | 客观分 |
| 对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的评价(暗标) | 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能力包含:(1)365天开机率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2)技术服务方式及维修措施;(3)售后服务体系整体情况;以上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本项目,充分满足采购方要求,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缺失得1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 6 | 主观分 | ||
| 应急方案(暗标)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应急保障处理方案;2、应急承诺书;3、应急人员储备及管理情况;4、应急处理流程;以上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本项目,充分满足采购方要求,且无缺失的方案得3分,方案缺失得2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 12 | 主观分 | ||
| 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暗标) | 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安装调试方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安装流程(2)安装人员组织(3)调试步骤(4)安全措施以上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本项目,充分满足采购方要求,且无缺失的方案得3分,方案缺失得1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 12 | 主观分 | ||
| 供货保障方案(暗标) | 供应商提供的供货保障方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供货计划(2)供应流程(3)货源保障(4)配送服务(5)工期进度安排(6)人员安排以上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本项目,充分满足采购方要求,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缺失得1分,未提供的得0分。注:缺失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漏洞或原理错误。 | 12 | 主观分 | ||
| 得分合计 | 100 | ||||
评标总得分=F1+F2+……+F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1.4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3名,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推荐顺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开通会员可解锁*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执行。财政部*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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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开通会员可解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规定比例
产品总成本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1)计算。
(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本通知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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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1.5.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1.6.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拥有者性别 | |||
| 住 所 | 住 所 |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开户名称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1.7.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第二节第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 第二节第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 第二节第4.4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 |
| 第二节第4.6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第5.4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第6.1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 第二节第7.1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 指定现场 | ||
| 第二节第7.2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 第二节第7.3款 | 保险要求 | |
| 第二节第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
| 第二节第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 |
| 第二节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 第二节第12.2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
| 第二节第13.2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 第二节第13.3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
| 第二节第14.1(3)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
| 第二节第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 第二节第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
| 第二节第15.1款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
| 第二节第15.2(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
| 第二节第15.3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 第二节第15.4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 第二节第19.2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节第23.1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第五章采购需求
一标段: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价(万元) |
| 1 | 抢救车 | 3 | 0.4 |
| 2 | 急诊转运床 | 7 | 2 |
| 3 | 犬伤冲洗机 | 1 | 6 |
| 4 | 单光源手术无影灯 | 2 | 18 |
| 5 | 手术床 | 2 | 8 |
| 6 | 医用设备吊塔 | 5 | 3.5 |
| 7 | 医用移动吊塔 | 19 | 0.6 |
| 8 | 手术空气消毒系统 | 2 | 2.4 |
| 与设备配套的系统、软件及附属设备均归采购人所有,软件为本次采购设备的标配配套组件,不单独计价,包含在设备总价内,随设备一并交付。软件所产生的所有医疗数据、业务数据归采购人独家所有,供应商不得截留、复制、外传。供应商须提供开放的标准化接口,确保与采购人现有HIS等系统无缝对接,不得设置技术壁垒。与设备及配套的附属设备系统维保期限为3年,维保期是自设备安装调测验收合格后算起。供应商须提供中标后最新出厂的全新产品(至少近6个月出厂产品,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 |||
抢救车参数(数量:3台)
一、基本规格参数
主体结构:采用铝合金型材/碳钢喷塑/ABS工程塑料复合结构,四柱式垂直承重,额定载荷:整车≥50kg,抽屉≥15kg/层
二、台面与上部结构
1.台面材质:304不锈钢(厚度≥0.8mm)或ABS一体注塑,边缘圆弧防撞,三边凸台高度≥60mm防物品滑落
2.功能配置:
隐形折叠侧拉板,扩展操作区
-不锈钢护栏/透明软玻璃防护
-除颤仪专用放置平台(带固定卡扣)双侧可拆卸不锈钢网篮/杂物盒
-双侧圆形锐器桶、ABS污物桶
-背面:氧气瓶基座、电源插线板挂钩、输液架插孔
三、抽屉系统
1.抽屉配置:≥5个抽屉
-结构:ABS/钢制面板,静音滑轨,中央锁控(一锁锁全抽屉)
-内部:配可调节分隔片,分区灵活
四、脚轮与移动系统
-脚轮规格:4只静音万向脚轮,防静电、防毛发缠绕
-功能:2轮带刹车/4轮带中控锁(锁定后10°斜面不滑移)
五、配件与附加功能
-输液架:可升降不锈钢(4钩,行程≥400mm)
-电源:5米长排插板(带防护)
-标识:药品/物品分区标识卡槽
-材质要求:
-金属件:304不锈钢/冷轧钢静电喷塑(防锈≥5年)
-塑料件:ABS/PP环保阻燃,耐酒精/84消毒液腐蚀
六、通用质量标准:符合医用推车卫生安全标准,边角圆弧过渡,无尖锐棱角,承重无变形。无异常异响,脚轮转动灵活、无卡滞、静音,抽屉推拉顺畅、锁止可靠
七、设备保修期≥3年
八、使用科室:心血管内一科、血液透析室
急诊转运床参数(数量:7张)
适配于急诊抢救、院内转运
·承重:安全工作载荷≥200kg
·角度调节:背部:0-90°膝部:0-30°
·结构与功能:双侧护栏可折叠/平放,护栏放下后与床面平齐,实现零间隙过床,护栏带管路槽
·脚轮:采用中控刹车系统,配备中央导向轮,可实现定向/万向切换
·一键式护栏锁定/解锁,防误操作
·床架:高强度铝合金/钢制,抗菌涂层
·床垫:床垫厚度≥80mm,材质为防水、阻燃、抗菌聚氨酯
·标配:安全带、输液架、引流袋挂钩、附带氧气瓶支架
设备保修期≥3年
使用科室:急诊医学科
犬伤冲洗机参数(数量:1台)
适用:普通外伤、动物咬伤创面冲洗(急诊/犬伤门诊)
一、冲洗模式(三模式)
自动交替:清水/消毒液/清洁液自动循环(≥15分钟)
手动清水:压力/温度可调
手动洗液:消毒液/清洁液冲洗
自洁:管路自动清洗
流量与压力
清水流量:≥1000mL/min,可调(参考值:1000-2400mL/min)。
清洗液流量:符合设备注册标准。
自带加热功能,冲洗液温度可调,范围≥20°C(优先30-40℃可调)
手柄与喷头
配备专用冲洗手柄(至少1套),喷头可拆卸、易消毒,配有防溅罩,支持脉冲/连续双模式冲洗。
二、临床与管理功能
内置打印功能:可记录并打印冲洗参数、时长、模式等信息,可存档(不接受外置蓝牙打印)。
触控显示屏:尺寸≥5英寸,参数可视化,支持一键切换模式。
具备管路自洁功能,防止残留污染。
三、设备保修期≥3年,终身维护
四、使用科室:急诊医学科
单光源手术无影灯参数(数量:2套)
一、基础信息
类型:单光源LED手术无影灯,悬吊式安装。
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Ⅱ类)。
安装方式:悬吊式,配合医院手术室现有吊顶预留接口安装,具体高度由中标方现场测量确认。
二、光学核心参数
中心照度(距灯面1m):40,000-160,000Lux,主流≥80,000Lux,支持1-100%无级调光
色温:4000K±500K
显色指数Ra:≥95
光斑直径:100-300mm可调,手动/电动调焦
光斑均匀性:d50/d10≥50%,边缘照度不低于中心10%
照明深度(光柱深度):≥500mm,深腔底部照度≥中心60%
无影效果:单挡板遮挡剩余照度≥20%,双挡板≥30%
三、冷光与散热
·术者头部温升:≤1℃
·术野区域温升:≤2℃
·光源类型:医用级LED冷光源,无红外/紫外辐射
·LED寿命:≥50,000小时
四、结构与操作
·灯头直径:≥180mm
·灯壳材质:铝合金,表面抑菌喷塑,IP54防尘防溅
·平衡臂:多关节联动(≥4关节),360°全方位旋转,定位自锁,无漂移
·操作手柄:可高温高压灭菌,支持旋转调光/调焦
·控制:灯头触控面板+手柄双控,直流DC调光,无频闪
五、电气与环境
·供电:AC220V±10%,50Hz;输入功率≤400VA
·工作温度:0-40℃;湿度15%-95%(无冷凝)
·安装高度:悬吊式2.8-3.0m;移动式工作半径600-1800mm
六、整机质保≥3年,LED灯珠质保≥5年
七、使用科室:急诊医学科
手术床参数(数量:2张)
核心适配:专为急诊抢救、清创、创伤设计,兼顾多体位快速切换,满足抢救与急诊手术双重需求。
一、核心参数
尺寸与承重:总长2100mm;床面宽520-550mm;最大承重≥300kg(适配创伤/肥胖患者)。升降范围:600-1000mm(±100)(一键复位,快速适配抢救/手术高度)。
二、调节功能:全电动液压驱动,前后倾±30°、左右倾±20°;背板上折≥80°,下折40°;腿板可外展/快拆(适配创伤固定与截石位)。
三、急诊关键配置:
1.平移功能(独立液压):纵向≥350mm,C臂无遮挡透视,减少患者转运。
2.腰桥:电动升降行程≥100mm,腹部手术/脊柱损伤快速体位调整。
3.移动与锁定:底座带脚轮,配置电动液压中控刹车系统,移动便捷、固定牢固。
4.主床(五段式:头板、背板、臀板、左腿板、右腿板)+床垫;有线手控器、应急面板;输液架、可拆卸腿架。
5.平移功能(标配)+内置电池(标配),电池续航时间≥4小时
6、整机质保≥3年,终身维护
四、使用科室:急诊医学科
医用设备吊塔参数1(数量:5台)
一、机械与结构
安装方式:吊顶式
悬臂类型:单臂
旋转角度:340°(悬臂+箱体独立/同步旋转)
升降行程:电动升降0-1000mm(可选)
净载重量:≥150kg(含悬臂及箱体总负载);
刹车系统:气动/阻尼/电磁混合刹车;一键锁定/解锁
主体材质:高强度铝合金;表面抑菌粉末喷涂
防护等级:IP20;防火UL94-VO
二、电气参数
工作电源:AC220V±15%,50Hz
输入功率:≤4kVA
电源插座:≥10个左右(隐藏式/抽屉内置)
数据接口:RJ45网口、USB、视频/监护仪接口(按需配置)
接地:独立接地端子,符合医疗安全标准
三、气体终端(核心)
标准配置:氧气(O₂)×2、负压吸引(Vac)×2、压缩空气(Air)×2;
终端标准:ENISO9170-1;颜色/形状防误接
插拔寿命:≥60,000次;自封式,可带气维修
气电分离:物理隔离,无交叉风险
四、箱体与配置(模块化)
层板:≥2层,可拆卸、高度可调
抽屉:≥1个,内置隐藏电源
附件槽:通用夹槽,可装输液架、泵夹、监护仪支架、basket等
整机质保≥3年
四、使用科室:急诊医学科
医用移动吊塔参数(数量:19台)
一、机械与结构
安装方式:落地式,四轮移动
移动与锁定:4个万向脚轮(含刹车),推行顺滑、锁定稳固
旋转/升降:立柱可340°旋转:箱体可独立或同步旋转:
净载重量:≥100kg(不含底座),单层平台承重≥20kg
二、电气参数
工作电源:AC220V±15%,50Hz
输入功率:≤4kVA
电源插座:≥10个左右
数据接口:RJ45网口、USB接口
接地:独立接地端子,符合医疗安全标准
三、气体终端(核心)
标准配置:氧气(O₂)×2、负压吸引(Vac)×2、压缩空气(Air)×2
终端标准:ENISO9170-1,颜色/形状防误接
插拔寿命:≥60,000次,三状态(通/断/拔),可带气维修
气电分离:物理隔离,无交叉污染风险
四、箱体与配置(模块化)
仪器平台:≥3层,尺寸≥550×400mm,带防滑边轨,圆角防撞设计
抽屉:≥1个,阻尼反弹滑道,可选隐藏电源
附件槽:6个国际标准边轨,适配输液架、泵夹、监护仪支架等
五、认证与安全
认证:“具备NMPA(国内医疗器械注册证)”,“ISO1348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若为进口产品需提供CE认证)
安全:多重刹车、防坠、过载保护;气体二次密封;易清洁消毒
六.整机质保≥3年
七、使用科室:急诊医学科、神经内三科
手术空气消毒系统参数(数量:2套)
一、核心净化技术
医用空气净化:采用过滤技术,净化消毒单元由预过滤系统和主过滤系统构成
预过滤系统:由初效过滤器和中效过滤器组成,对≥1μm的颗粒一次通过的过滤效率为99%以上。
主过滤系统:对≥0.3μm的尘埃粒子一次通过的净化效率≥99.97%;被拦截的病菌可被溶菌酶高效杀灭,除菌效率≥99.9%。
二、适用范围
急诊创伤室、治疗室,嵌入式。
三、功能特点
1.四级过滤除菌:采用初效、中效、高效、溶菌酶高效四级过滤器,实现除尘除菌一体化。
2.杜绝二次污染:采用生物环保材料溶菌酶过滤器杀菌,彻底避免二次污染。
3.人机共存净化:高效阻力集尘+生物杀菌设计,安全环保,可在有人的情况下持续动态净化消毒。
4.风量可调:循环净化风量400/200m³/h高低两档可调,适配不同场景需求。
5.空间适配:适用空间≤56m³,满足中小型医疗房间的净化需求。
6.数字化管理:设备预置数据接口,支持与空气净化消毒数字化管理平台通讯对接,实现远程监控。
7.智能化运维:具备净化消毒效能评估系统、预过滤器清洗维护节约系统、过滤器更换预警系统,降低运维成本。
8.节能低噪:大功率循环风动系统,节能耐用、运行低噪;采用先进节能构造,设备额定功率仅为52W。
9.人性化功能:独有的一键睡眠功能,可创造安静的夜间休息环境;支持远程遥控操作,方便设备运行管理。
10.可视化监控:配备过滤系统通透性显示功能,确保净化消毒效果;搭载大屏幕液晶显示屏,实时显示设备运行过程中的各项数据。
11.定时模式多样:支持单一定时、循环定时及常态工作模式,可根据不同需求灵活设置。
四、技术参数
循环风量:≥200/400m³/h两档可调
除尘效率:≥99.97%(对≥0.3μm颗粒物)
杀菌效率:≥99.9%
五、整机质保≥3年(不含耗材)
六、使用科室:急诊医学科
备注:考虑上述设备应用场景不同及科室专业性差异,在满足设备基本参数要求的同时,因功能的使用差要求,最终可由需求部门与成交供应商对设备参数进行协商。
2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