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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策勒县产城融合示范村建设项目(策勒县空气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HY-2026-189-1
项目名称:策勒县产城融合示范村建设项目(策勒县空气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最高限价(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策勒县产城融合示范村建设项目(策勒县空气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次) 数量:34 预算金额(元):*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策勒县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新建一个环境空气六参监测站和区控设备更新,监测该区域空气质量,完善策勒县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具体采购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签订3个月内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1: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安信CA服务热线099******12;翔晟CA服务热线025******08;新疆CA服务热线*开通会员可解锁*。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关于本项目所有公告、公示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2、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澄清、答疑、变更事项。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招标文件,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90。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策勒县分局
地 址:策勒县多斯路克南路286号
联系方式:090******7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鸿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亚欧贸易中心1号楼2022室
联系方式:177******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
电 话:177******01
附件信息:
*****
628.9K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策勒县产城融合示范村建设项目(策勒县空气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XJHY-2026-189
采购人:和**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鸿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1
项目概况....................1
一、项目基本情况....................1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1
三、获取招标文件....................1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
五、公告期限....................2
六、其他补充事宜....................2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3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4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8
一、说明8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8
2.资金来源13
3.投标费用13
4.适用法律13
二、招标文件13
5.招标文件构成13
6.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4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5
7.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15
8.投标文件构成15
9.投标报价16
10.投标保证金17
11.投标有效期18
12.投标文件的制作18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9
13.投标文件的提交19
五、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19
14.开标19
15.资格审查21
16.评标委员会21
17.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1
六、确定中标21
18.确定中标人21
19.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21
20.废标22
21.签订合同22
22.履约保证金22
23.代理服务费23
24.询问与质疑23
25.其他24
第四章合同附件格式及条款25
第五章采购需求41
一、总体要求44
二、主要技术要求45
三、技术参数要求53
四、运维服务要求....................68
第六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75
1.评标方法75
2.评标原则75
3.资格审查75
资格审查要求....................75
4.符合性审查77
符合性审查要求(适用所有标项)77
5.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78
5.4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79
5.6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80
6.详细评审80
详细评审标准....................80
6.2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83
6.6同品牌处理办法:84
6.7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84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86
第1
第2章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策勒县产城融合示范村建设项目(策勒县空气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云平台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HY-2026-189
项目名称:策勒县产城融合示范村建设项目(策勒县空气监测站建设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60万元
最高限价:243.39万元
采购需求:策勒县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新建一个环境空气六参监测站和区控设备更新,监测该区域空气质量,完善策勒县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具体采购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3个月内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本次招标不提供纸质版招标文件。
售价(元):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政采云平台(*****,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上传。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本项目所有公告、公示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
2、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澄清、答疑、变更事项。
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招标文件,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
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有意向参与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90。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第3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本招标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 1.1 | 采购人:和** 址:策勒县多斯路克南路286号联系人:努**:189******92 |
| 1.2 | 名称:新疆鸿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353号亚欧贸易中心1号商务综合楼20层2022室联系人:王** 联系方式:177******01 |
| 1.3.3 |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人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 ”信用服务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1.4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 |
| 1.5.1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
| 1.5.2 |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项目 |
| 1.11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
| 2.2 | 项目预算金额:260万元最高限价:243.39万元 |
| 5.4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否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 |
| 5.7 | 是否需要提供样品:否 提供样品要求包括:/ |
| 7.1 |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
| 10 | 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要求的非现金形式保证金数额: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如采用网上银行方式,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如下:保证金收款人:新疆鸿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MA78ECXT3L账户名称:新疆鸿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开通会员可解锁*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开户行行号:1*开通会员可解锁*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亚欧贸易中心1号楼2022室电话:099******56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纸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办理的电子保函外),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交原件的将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如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投标电子保函,开标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政采云平台保函系统进行查询,保函信息以查询结果为准,未查询到的电子保函评审时将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投标电子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备注:在缴纳保证金时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若字数超标,可自行简写项目名称), 如未注明,造成保证金无法查明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
| 11.1 | 投标有效期:90日历日 |
| 13.1 | 投标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时(北京时间) |
| 14.1 |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1:00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 |
| 18.1 | 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否 |
| 核心产品:PM2.5颗粒物监测仪 | |
| 21.5 |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3)其他要求: 。 |
| 22.1 |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形式:/ |
| 23.1 | 1、是否由中标人缴纳招标代理费:是 2、招标代理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的计算方法收取。3、支付形式:电汇等形式 4、支付时间: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5、服务费缴纳账号:(注意区分服务费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收款账号名称:新疆鸿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MA78ECXT3L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澎湖路自贸支行账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039592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亚欧贸易中心1号楼2022室电话:099******56 |
| 24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1、询问联系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见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和项目联系方式。2、质疑联系部门:新疆鸿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联系人、联系电话:177******01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亚欧贸易中心1号楼2022室 |
|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1、关于本项目所有公告、公示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2、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澄清、答疑、变更事项。3、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须登录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招标文件,并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同时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一切费用。4、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有意向参与新疆区域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可访问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方网站(*****。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099******90。5、供应商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时,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6、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CA在政采云平台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备注: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7、供应商在开标前须提前配置好电脑浏览器(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开标时请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及报价确认。本项目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定为30分钟,如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的时间无法正常解密,视为开标后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 |
第4章投标人须知
1、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1采购人:是**。
1.2.2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为新疆鸿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3.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3.31.1.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投标人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2.2.2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33.3.3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1.4.4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但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5.5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5.51.1.1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5.52.2.2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或小微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为非中小或小微企业制造,或提供的服务、工程为非中小或小微企业承接,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写明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措施及比例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未达到上述比例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承接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1.5.53.3.3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1.5.54.4.4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1.5.55.5.5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5.56.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5.57.7.7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5.58.8.8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5.59.9.9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6.6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1.6.61.1.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1.6.62.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6.63.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1.6.64.4.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六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1.7.7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1.7.71.1.1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1.8.8正版软件
1.8.81.1.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1.8.82.2.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1.9.9供应商信用记录
1.9.91.1.1依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10.10采购需求标准
1.10.101.1.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1.10.102.2.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1.10.103.3.3其他采购需求标准
为提高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版)》、《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版)》、《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操作系统、工作站、通用服务器、一体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等,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1.11.11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11.111.1.1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11.112.2.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11.113.3.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11.114.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11.115.5.5大中型企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11.116.6.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1.11.117.7.7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2.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3.1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2项目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3.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投标费用
3.1.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4.适用法律
4.1.1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2、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2.2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5.3.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5.4.4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投标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5.5.5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及相关事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6.6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只是为了使投标人能够利用招标人现有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5.7.7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
5.8.8原则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对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9.9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5.10.10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之一。未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尽快自行取回样品,否则视同供应商不再认领,代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理。
6.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因投标人未及时登陆媒体(网站)查看导致通知未及时收到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6.2.2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6.3.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6.4.4为了保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6.5.5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6.6.6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3、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
7.7.7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7.8.8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9.9无论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或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10.10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11.11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投标文件构成
8.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8.2.2第五章《采购需求》及第六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8.3.3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8.4.4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8.5.5上述投标文件应逐页加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其他单位章(以下统称公章),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和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的其他单位章(以下统称公章)。
(1)采用公章授权方式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附公章授权书(格式自定)。
(2)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即CA数字证书),供应商应当到相关服务机构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介质和应用。电子签名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其他个人的电子形式签名;电子印章包括机构法人电子形式印章。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是不同使用场景,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指定位置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
(3)对允许采用手写签名的文件,应在纸质文件手写签名后,提供文件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进行后续操作。
9.投标报价
9.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9.2.2投标人的报价应当包括完成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全部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采购需求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投标人有赠与行为的,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9.3.3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或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9.4.4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10.投标保证金
10.1.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0.2.2交纳保证金的形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约定外,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0.3.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10.4.4如采用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开具的投标担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函须开具给采购人(保险受益人须为采购人),否则其投标无效。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具有同样效力。
10.5.5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10.6.6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7.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8.8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0.9.9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10.10.10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
10.11.11终止采购活动的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0.12.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0.12.121.1.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10.12.122.2.2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0.12.123.3.3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0.12.124.4.4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10.12.125.5.5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10.12.126.6.6存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行贿事实的;
10.12.127.7.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11.投标有效期
11.1.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
11.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2.投标文件的制作
12.1.1投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如因不按电子招投标平台要求编制导致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请充分考虑设备、网络环境、人员对系统熟悉度等因素,合理安排投标文件制作、提交时间,建议至少提前一天完成制作、提交工作。
12.2.2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招投标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编制、标记、加密投标文件,成功加密后将生成指定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备用投标文件
12.3.3如有对多个采购包投标的,要对每个采购包独立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12.4.4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12.5.5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2.6.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
4、投标文件的提交
13.投标文件的提交
13.7.7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时间以电子招投标平台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系统将不允许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已上传投标文件但未完成传输的文件系统将拒绝接收。
13.8.8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投标文件的损坏、丢失的,不承担责任。
13.9.9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属于未成功提交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3.9.91.1.1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投标文件未完整上传的。
13.9.92.2.2投标文件未按投标格式中注明需签字盖章的要求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加盖电子印章,或签名(含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不完整的。
13.9.93.3.3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
13.10.10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与撤销
13.10.101.1.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未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并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后重新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到达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
13.10.102.2.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5、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
14.开标
14.11.1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投标人名称、解密情况,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以开标一览表要求为准),开标为远程电子开标。
14.12.12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
14.12.123.3.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应当登录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签到时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12.124.4.4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在开始解密后按照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如遇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各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以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14.12.125.5.5如在电子开标过程中出现因系统原因无法正常解密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启上传备用电子投标文件通道。系统将对上传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验证,若发现提交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编制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视为无效投标。如供应商无法在代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将被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
14.13.13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4.14.14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结束。
14.15.15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投标无效处理:
14.15.151.1.1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
14.15.152.2.2如需使用备用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无法提供备用电子投标文件或提供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投标客户端编制同时生成的)。
14.16.1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15.资格审查
15.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及其投标货物或服务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资格证明文件不按电子招投标平台要求编制导致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将被认定为未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不进行评标。
15.2.2资格审查要求详见第六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15.3.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第六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规定的时间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16.评标委员会
16.1.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6.2.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7.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17.1.1详见第六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6、确定中标
18.确定中标人
18.2.2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9.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19.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19.2.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废标
20.1.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0.1.11.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0.1.1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0.1.13.3.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0.1.14.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1.15.5.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2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1.签订合同
21.1.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1.2.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1.3.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1.4.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2.履约保证金
22.1.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22.2.2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也可以自愿采用其他履约保证金的提供方式。
22.3.3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3.代理服务费
23.1.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24.询问与质疑
24.1.1询问
24.1.11.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4.2.2质疑
24.2.21.1.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22.2.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4.2.23.3.3投标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4.2.24.4.4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24.2.25.5.5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26.6.6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回复。
25.其他
25.1.1本次招标活动中除招标文件规定外还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5.2.2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投标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投标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5.3.3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策勒县分局
地址:策勒县多斯路克南路286号
联系人:努**
联系方式:189******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新疆鸿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353号亚欧贸易中心1号商务综合楼20层2022室
联系人:王**
联系方式:177******01
第5章合同附件格式及条款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第二节第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 第二节第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 第二节第4.4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 |
| 第二节第4.6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第5.4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第6.1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 第二节第7.1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 指定现场 | ||
| 第二节第7.2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 第二节第7.3款 | 保险要求 | |
| 第二节第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
| 第二节第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 |
| 第二节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 第二节第12.2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
| 第二节第13.2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 第二节第13.3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
| 第二节第14.1(3)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
| 第二节第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 第二节第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
| 第二节第15.1款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
| 第二节第15.2(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
| 第二节第15.3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 第二节第15.4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 第二节第19.2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节第23.1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第6章采购需求
| 表1 自治区级工业园区新建空气监测站 |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最高限价) | 总价(最高限价 |
| 1 | S02分析仪 | 台 | 1 | 94900 | 94900 |
| 2 | NO2分析仪 | 台 | 1 | 95000 | 95000 |
| 3 | O3分析仪 | 台 | 2 | 114450 | 228900 |
| 4 | CO分析仪 | 台 | 2 | 104650 | 209300 |
| 5 | PM2.5颗粒物监测仪 | 台 | 1 | 165200 | 165200 |
| 6 | PM10颗粒物监测仪 | 台 | 1 | 150400 | 150400 |
| 7 | 动态校准仪 | 台 | 1 | 115100 | 115100 |
| 8 | 零气发生器 | 台 | 1 | 45800 | 45800 |
| 9 | 数据采集系统 | 套 | 1 | 38100 | 38100 |
| 10 | UPS 稳压电源 | 套 | 1 | 20200 | 20200 |
| 11 | 配套采样系统及辅助设施 | 套 | 1 | 20700 | 20700 |
| 12 | 气象五参数 | 套 | 1 | 20700 | 20700 |
| 13 | 能见度仪 | 套 | 1 | 31600 | 31600 |
| 14 | 流量计 | 台 | 2 | 12550 | 25100 |
| 15 | 质控仪 | 套 | 1 | 76300 | 76300 |
| 16 | 计算机(便携) | 台 | 2 | 10350 | 20700 |
| 17 | 站房(闲置房屋改造) | 项 | 1 | 114500 | 114500 |
| 18 | 城市摄影系统 | 项 | 1 | 34900 | 34900 |
| 19 | 颗粒物手工比对及验收服务 | 项 | 1 | 54500 | 54500 |
| 20 | 新点位选址及论证服务 | 项 | 1 | 119900 | 119900 |
| 21 | 技术服务(包含运维) | 项 | 2 | 100300 | 200600 |
| 22 | 网络二级安全防护系统 | 套 | 1 | 40300 | 40300 |
| 表2 区控空气站设备更新 |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最高限价) | 总价(最高限价 |
| 1 | O3分析仪 | 台 | 1 | 114500 | 114500 |
| 2 | CO分析仪 | 台 | 1 | 104600 | 104600 |
| 3 | 站房(2层) | 项 | 1 | 120400 | 120400 |
| 4 | UPS稳压电源 | 套 | 1 | 20200 | 20200 |
| 5 | 质控仪 | 套 | 1 | 76300 | 76300 |
| 6 | 城市摄影系统 | 项 | 1 | 34900 | 34900 |
| 7 | 网络二级安全防护系统 | 套 | 1 | 40300 | 40300 |
一、总体要求
1.SO2、NO2、O3、CO监测设备符合标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654-2013)
2.PM10和PM2.5监测设备符合标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21)
3.PM10监测设备必须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符合HJ653-2021标准)》内(以最新名录为准)。投标文件必须提供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符合HJ653-2021)(最新名录)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证明材料。
4.PM2.5监测设备必须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符合HJ653-2021标准)》内(以最新名录为准)。投标文件必须提供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符合HJ653-2021)(最新名录)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证明材料。
5.SO2、NO2、O3、CO监测设备必须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的《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以最新名录为准)。投标文件必须提供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官网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最新名录)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证明材料。
6.核心产品制造商承诺项目地周边1小时通行范围内设有售后维修点,有专业维修人员,发生故障1小时内能够抵达现场进行故障排除工作。
7.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必须全新,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8.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如有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利于采购人的要求为准;
9.货物必须成套完整,在技术要求中未列明但属于货物运行所需附件必须一并提供。如在安装运行过程中发现有缺项漏项,且为货物正常运行所必须的,中标人应当无偿提供。
二、主要技术要求
(一)监测仪器技术要求
1.气态污染物监测技术(SO2、NO2、CO、O3)
二氧化硫(SO2)分析仪采用紫外荧光法监测原理,测量范围0-0.5ppm,零点噪声≤1ppb,最低检出限≤2ppb,24小时零点及量程漂移控制在±5ppb以内,响应时间≤55s,抗水汽、甲苯干扰能力强,可精准捕捉低浓度污染物细微变化,长期运行精度稳定。
二氧化氮(NO2)分析仪采用化学发光法原理,转换效率≥96%,零点噪声≤1ppb,最低检出限≤2ppb,温湿度适应性强,可有效规避SO2、O3、水汽等成分干扰,短长期漂移量、精密度、示值误差均满足国标一级精度要求。
一氧化碳(CO)分析仪采用气体滤波相关红外吸收法,测量范围0-50ppm,最低检出限≤0.5ppm,有效抵抗CO2干扰,流量、电压稳定性优异,适配区域复杂环境,可精准监测低浓度CO污染变化。
臭氧(O3)分析仪采用紫外吸收法原理,响应速度≤35s,零点、量程漂移量小,抗沙尘、水汽、酸性气体干扰能力突出,可精准捕捉臭氧时空浓度变化,支撑颗粒物与臭氧协同管控分析。
2.颗粒物监测技术(PM2.5、PM10)
PM2.5、PM10颗粒物监测仪均采用国标β射线吸收检测技术,
搭载碳-14放射源,辐射剂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适配长期连续监测工况。设备配备智能动态加热系统,可自主调节温湿度参数,有效去除样本水汽干扰,规避沙尘天气造成的数据失真问题。设备支持量程切换(0-1000μg/m³、0-10000μg/m³),最小显示单位0.1μg/m³,有效数据率≥99.9%。设备依托智能动态加热系统,可有效消除沙尘天气中水汽干扰所导致的数据偏差,配合量程切换功能,
同样完美适配策勒县等高沙尘监测场景。参比方法比对斜率、截距、相关系数全部满足国标要求,监测数据精准可靠。
3.辅助气象及能见度监测技术
项目配套气象五参数监测设备,可精准监测环境温度、湿度、风速、风向、大气压,测温精度±0.1℃、测湿精度±2%、风速风向误差符合国标要求,可同步记录区域气象工况,为污染溯源、天气影响分析、数据修正提供基础参数。
配套能见度仪采用气溶胶前散射原理,测量范围5m—30km,适配沙尘、雾霾等低能见度天气监测,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长超25000小时,数据更新间隔15s,精度分级达标,可辅助研判重污染天气成因,支撑重污染预警应急工作。
(二)标准化智慧站房建设技术要求
1.站房总体建设标准
本项目包含工业园区新建智慧站房1座、城区区控站改造智慧站房1座,所有站房严格执行2024年国家空气站智能站房建设新规及建筑行业相关国标,采用工厂预制、现场整体吊装的模块化方舱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站房整体划分为缓冲间、设备监测间、室外采样平台三大功能区域,分区明确、动线合理、密闭性强,完全适配长期无人值守运行模式。站房建设全过程满足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监测站点建设要求,可顺利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监测点位核查与年度考核。
2.建筑结构与材料技术
站房主体钢结构采用Q235B级碳素结构钢,焊缝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整体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要求。基础采用C30混凝土条形基础,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20kPa,配套完整的主体结构承载力验算书,适配本地地质及抗震、抗风要求。站房外部尺寸不小于7.0m×3.0m×2.8m,内部有效使用面积不低于15㎡,室内地面高出地表不小于25cm,有效防止地面积水、沙尘倒灌。
站房围护板材采用A级耐火岩棉保温复合板,导热系数λ≤0.040W/(m·K),兼具防火、保温、隔热、隔音功能,可有效抵消策勒县极端昼夜温差影响。墙面及屋顶采用0.5mm厚防腐彩钢板,采用插入式拼装结构,密封严实、坚固耐用,板材表面经过环氧树脂底漆、聚酯面漆双层防腐喷涂处理,耐风沙侵蚀、耐老化,适配南疆恶劣自然环境。
3.防水、保温与防风沙技术
严格按照国标规范实施分级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采用双层防水设防,基层涂刷2mm厚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面层铺设4mm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卷材搭接宽度≥100mm,节点部位增设防水附加层,屋面排水坡度≥2%,杜绝屋面渗水漏水问题。地面防水等级为Ⅰ级,涂刷1.5mm厚聚氨酯防水涂料,涂刷不少于3遍,防水上翻高度不低于30cm,完工后开展48小时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隐患。
全站采用全密闭防风沙设计,板材拼接缝隙、管线穿墙孔洞、
门窗缝隙全部采用密封胶及防水防尘密封件封堵;设置独立常闭缓冲间,通过气压隔离原理,有效阻隔室外沙尘、冷热气流侵入设备核心区域。配套全域保温隔热工艺,杜绝夏季高温暴晒升温、冬季低温结霜结露问题,保障站内环境恒温稳定。
4.采样平台及附属梯道技术
室外采样平台采用钢结构加固设计,平台活荷载≥2.5kN/㎡,满足设备安装、人员运维作业荷载需求。平台整体坡度≤10%°,四周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护栏,护栏竖向杆件间距≤110mm,保障运维安全。平台预留多组标准化采样管安装孔,涵盖气态污染物、颗粒物采样孔及比对采样孔,孔位间距≥1.2m,采用法兰密封连接,防水防尘性能优异。配套建设Z字型运维梯道,梯道踏步高度≤150mm、踏步宽度≥280mm,钢结构梯体整体防腐防锈处理,结构承载力达标、抗倾覆性能优异,完全满足《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相关要求,为站点日常巡检、设备维护、手工比对作业提供安全通行条件。
5.供配电与UPS稳压技术
站房采用三相五线制标准化供电系统,输入电压380V/220V、频率50Hz,总用电功率≥18kVA,实行分路独立配电,将监测仪器、空调温控、照明安防、辅助设备分开布线,每回路配置独立空气开关、过载及短路保护装置,杜绝跨回路干扰、用电过载问题。设备回路设置≤30mA漏电保护,照明回路设置≤10mA漏电保护,漏电动作时间≤0.1s,全方位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
配套6KVA以上在线式UPS不间断电源系统,主机与蓄电池为同一品牌,搭载16节12V免维护蓄电池,电池电压192VDC,后备供电时长不低于8小时,电源主备切换时间≤10ms,具备过压、欠压、过载、短路、浪涌保护功能。可在区域停电、电压波动时持续为所有监测设备、传输设备、安防设备供电,彻底避免断电导致的设备停机、数据中断问题。全站线缆严格按国标选型,动力线缆采用YJV阻燃线缆、消防线路采用NH-YJV耐火线缆、通讯线缆采用屏蔽双绞线,动力与通讯线缆间距≥0.3m,避免信号干扰。
6.防雷、接地与安防技术
全站采用一体化联合接地系统,防雷接地、设备保护接地、工作接地共用接地网,整体接地电阻≤4Ω。接地极采用φ20mm热镀锌钢管,单根长度≥3.5m,布置间距≤5m,通过40×4mm热镀锌扁钢焊接连通,所有焊缝做防腐防锈处理。保护接地线截面≥16mm2,信号接地线截面≥4mm2,保障接地稳定可靠。
站房屋顶设置独立避雷针及避雷带,防护范围全覆盖站房主体、采样平台、气象设备及采样头,室外通讯线缆采用双端接地屏蔽防护。供电系统、信号系统分别安装B+C级浪涌保护器,具备劣化指示及远程报警功能,有效抵御雷雨天气雷击、电压浪涌冲击,保护精密监测设备。
安防系统采用全域可视化管控设计,设备间、缓冲间、采样平台布设高清网络摄像头,24小时不间断录像,存储容量不低于4T,可保存3个月以上高清视频,支持远程调取、入侵报警、移动追踪。
站房安装人脸识别+刷卡门禁一体机,自动存储6个月以上开关门记录。站房外围设置1.8m高镀锌钢管围栏,立柱规格80×80mm、壁厚3mm,基础埋深≥0.5m,满足本地抗震、抗风要求,有效防范非法闯入、设备人为损坏等风险。
7.消防与给排水技术
站房按丙类火灾危险等级配置标准化消防设施,设备间配置2具6KG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缓冲间配置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布置间距≤15m;设备间顶部安装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保护半径≤3m,实现火情自动感应、快速灭火。全站所有建材、辅材、采样管路、机柜均达到A级阻燃标准,杜绝明火蔓延。
配套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总配电柜、工控机等关键部位安装剩余电流式、测温式火灾探测器,剩余电流≥300mA时自动声光报警并上传预警信号,同步联动排风设备、切断非消防电源。建立常态化消防运维机制,每周开展巡检、每年开展专业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给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设计,站房周边设置宽300mm、深200mm排水沟,场地排水坡度≥1%,屋面雨水通过雨水斗、排水管网接入市政雨水系统,雨水斗布设间距≤20m。站内低洼处、管线穿墙处布设水浸传感器,积水渗漏时立即报警。室内布设防臭地漏、DN50排水管网,配备应急便携式潜水泵,可快速处置积水隐患,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三)采样系统技术要求
1.采样系统布设原则
本项目采样系统严格遵循HJ653-2021、HJ654-2013及HJ664-2013点位布设规范,坚持“无遮挡、无干扰、全覆盖、有代表”的布设原则。采样平台远离局部工业污染源、扬尘源、高大建筑物及树木遮挡,采样口高度、间距、气流环境完全符合国标要求,能够真实、客观反映策勒县城区及工业园区全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系统采用模块化独立分流设计,气态污染物采样管路与颗粒物采样管路完全分离,避免参数交叉干扰,保障各类监测样本独立性、准确性。
2.采样管路与温控防结露技术
采样总管采用不锈钢、聚四氟乙烯惰性材质,内径5—15cm,不吸附、不与大气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避免样本污染失真。系统全程控制样品滞留时间<10s,保障样本新鲜度;样品输出温度稳定控制在50±5℃,相对湿度≤80%,雷诺数<2000,气流平稳无湍流。管路搭载智能恒温加热系统,可根据外界环境温度自动动态调温,冬季低温环境自动升温防结露、防冻堵,夏季高温环境恒温稳压,彻底解决南疆昼夜温差大导致的管路积水、气流波动、样本失真问题,保障全年采样工况稳定。
3.高沙尘环境防堵塞适配技术
针对策勒县常年多风沙、浮尘天气频发的特点,采样系统配置多级精密过滤装置、全自动定时反吹及吹扫系统。可定时自动清除采样管路、滤膜、切割器附着的沙尘、浮尘杂质,有效杜绝管路堵塞、滤膜失效、采样气流不稳等常见故障。沙尘天气过后系统自动强化吹扫频次,大幅降低高沙尘环境对采样系统的损耗,延长设备运维周期,保障极端天气下采样工作连续稳定开展。
(四)自动化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1.全自动校准系统技术
项目配套全自动动态气体校准仪及零气发生器,构建无人值守全自动质控体系。零气发生器输出流量≥10L/min、输出压力>50PSI,产出零气纯度极高,NO、NO2、SO2、O3含量<0.5ppb,CO≤0.02ppm,无杂质干扰,为校准工作提供纯净气源。
动态校准仪支持1/100~1/1000宽范围稀释比例,配备4路标准气入口、1路稀释气出口,流量线性误差≤1%,臭氧发生浓度误差±2%,可自动完成零点校准、单点跨度校准、多点线性校准,支持远程指令控制与本地手动控制双模式,全天候自动生成校准记录,替代传统人工校准,大幅提升质控规范性与精准度。
2.全过程数据质控修正技术
所有监测设备内置高精度漂移自动修正算法,可实时修正设备长期运行产生的零点、量程参数漂移,保障设备长期运行精度稳定。站内配套标气压力监测、泄漏报警、联动排风系统,实时监控标准气体运行状态,一旦出现泄漏、压力异常立即报警并启动排风,杜绝校准失效、安全隐患等问题。
依托智能动环系统联动管控站内温湿度、洁净度、气流环境,从设备运行环境、仪器工况、校准质控三个维度形成闭环质控,有效规避环境干扰、设备老化带来的数据偏差,确保监测数据满足生态环境部“真、准、全”考核要求。
3.手工比对验收质控技术
项目完工后严格按照国标开展颗粒物手工比对验收工作,采用符合HJ-93-2013规范的手工采样器、恒温恒湿箱、高精度电子天平、校准流量计等专业设备,在风速<8m/s的合规天气条件下开展同步比对采样。
严格执行滤膜平衡、称重、保存、核算全流程规范,每日采样时长不少于20小时,持续开展不少于20天的比对监测,自动核算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重量法数据的相对误差,确保斜率、截距、相关系数全部达标,形成完整合规的比对验收报告,作为项目验收、数据联网的核心依据。同时建立常态化季度比对机制,长期保障数据质量。
(五)数据采集与传输技术要求
1.数据采集系统功能技术
项目配套标准化工控机及数据采集系统,兼容国家、自治区、市级生态环境监测平台所有通用传输协议,可全天候实时采集汇总六参数污染物浓度数据、设备工况数据、校准质控数据、站房环境数据、气象能见度数据、安防运行数据。系统具备智能数据筛选、异常标记、自动审核功能,可自动识别无效数据、故障数据、漂移数据并标注,实现前端一级数据审核,大幅提升数据有效性。
系统支持远程设备操控,可实现远程校零、校标、参数调试、故障复位等操作,无需现场作业即可完成日常质控与设备运维,大幅提升运维效率,降低运维成本。
2.数据传输与安全保障技术
站点配置10Mbps以上专用有线光纤网络,搭配工业级交换机、路由器,具备网络冗余备份功能,保障数据、视频、工况信号稳定传输。系统采用加密传输协议,全程数据加密、握手校验,杜绝数据篡改、丢失、窃取风险。
搭载断点续传核心技术,当网络中断、信号波动时,系统可本地大容量缓存所有监测数据,网络恢复后自动批量补传,无数据断档、无数据缺失,保障全年数据连续完整,满足生态环境年度考核数据有效率要求。系统可同时向10个及以上IP地址同步上传数据,适配多级平台监管需求。
3.数据存储与追溯管理技术
数据采集系统本地可连续存储不少于5年的完整监测数据、设备运行日志、校准记录、报警记录、操作记录,所有数据全程留痕、不可篡改、可随时追溯查询。系统支持数据自动备份、异地备份、报表自动生成、数据批量导出,可快速生成日报、月报、年报、质控报告,适配生态环境监管、考核、核查、溯源工作需求,数据公信力、合规性完全达标。
(六)本地化极端气候适配专项技术要求
1.大风沙尘环境适配技术
针对策勒县常年大风、浮尘、沙尘暴多发的气候特征,项目实施全方位防风沙专项改造。站房采用全密闭密封结构,板材、门窗、孔洞全密封封堵,杜绝沙尘渗入;采样系统多级防尘+自动反吹吹扫联动运行,持续清理沙尘堆积;室外电气设备、配电箱采用IP65以上高防护等级,选用防沙尘专用电气元件,线缆接口全部密封防水防尘,有效避免沙尘侵蚀设备、堵塞管路、造成故障停机,保障沙尘天气站点正常运行。
2.极端温差环境适配技术
策勒县昼夜温差、冬夏温差极大,项目采用双层保温隔热结构、A级低导热保温板材,搭配双空调一用一备恒温系统,将站内环境长期稳定在18-28℃、湿度60%以下,完全适配精密仪器运行需求。
设备搭载高低温自适应算法,可根据环境温度自动优化运行参数、补偿温度漂移,杜绝冬季低温启停故障、夏季高温过热停机问题,实现全年温度自适应稳定运行。
3.区域供电波动适配技术
针对区域电网电压波动、临时停电等工况,依托大功率长效UPS稳压系统,实现电压稳压调节、断电长效续航,缓冲电网冲击,保护精密仪器电路。全站电气系统配备多级过载、短路、浪涌保护装置,可自动适配电压波动、过滤杂波,避免电压不稳导致的设备损坏、数据跳变、系统重启,全面提升站点供电稳定性与设备抗干扰能力。
(七)智能动环管控技术要求
1.站内环境智能调控技术
智能动环系统全面接入站内温湿度传感器、新风系统、空调、排风扇等设备,可根据站内环境参数自动启停温控、通风设备,实现恒温、恒湿、恒洁净度全自动调控。高温自动启动制冷、低温自动启动制热、湿度过高自动启动除湿、沙尘天气自动关闭新风、启动内循环,无需人工干预,全天候保障站内设备运行环境达标。
2.设备工况与安全智能监测技术
系统全覆盖监测站内用电电压、电流、功率、设备运行状态、标气压力、气体泄漏、水浸积水、烟感火情、门禁状态、网络信号等核心参数,实现24小时不间断扫描监测。一旦出现用电异常、气体泄漏、积水渗漏、火情隐患、非法闯入、设备故障、网络中断等问题,系统立即触发声光报警,并同步推送预警信息至运维及监管人员,实现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3.远程运维与智能预警技术
动环系统支持全功能远程运维,工作人员可远程实时查看站点画面、设备工况、环境参数,远程完成设备校准、参数调试、故障复位、设备启停等操作,大幅减少现场运维频次。系统具备大数据分析、故障预判功能,可根据设备运行趋势提前预警老化、故障、耗材不足等潜在问题,实现从“故障维修”向“预防性运维”转变,全面提升站点运行稳定性、连续性,真正实现无人值守、智能化、精细化运维管理。
三、技术参数要求
(1)二氧化硫分析仪
1.测量范围:0-0.5ppm
2.测量方法:紫外荧光法
3.零点噪声:≤1ppb
4.量程噪声:≤5ppb
5.最低检出限:≤2ppb
6.示值误差:±2%F.S.
7.20%量程精密度:≤0.2ppb
8.80%量程精密度:≤1ppb
9.24h零点漂移:±5ppb
10.24h20%量程漂移:±5ppb
11.24h80%量程漂移:±10ppb
12.响应时间(上升/下降):≤55s
13.电压稳定性:±1%F.S.
14.流量稳定性:±10%
15.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1ppb/℃
16.干扰成分的影响:±4%F.S.(H2O)±4%F.S.(甲苯)
17.采样口和校准口浓度偏差:±0.1%
18.长期零点漂移:±0.2ppb/7d
19.长期量程漂移:±1ppb/7d
20.平均故障间隔天数:>7d
(2)二氧化氮分析仪
1.测量范围:0-0.5ppm
2.测量方法:化学发光法
3.零点噪声:≤1ppb
4.量程噪声:≤5ppb
5.最低检出限:≤2ppb
6.示值误差:±2%F.S.
7.20%量程精密度:≤0.2ppb
8.80%量程精密度:≤0.2ppb
9.24h零点漂移:±5ppb
10.24h20%量程漂移:±5ppb
11.24h80%量程漂移:±10ppb
12.响应时间(上升/下降):≤45s
13.电压稳定性:±1%F.S.
14.流量稳定性:±10%
15.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3ppb/℃
16.转换效率:≥96%
17.干扰成分的影响:±4%F.S.(H2O)±4%F.S.(NH3)±4%F.S.(O3)
18.±4%F.S.(SO2)
19.采样口和校准口浓度偏差%:±0.1%
20.长期零点漂移:±0.2ppb/7d
21.长期量程漂移:±1ppb/7d
22.平均故障间隔天数:>7d
(3)一氧化碳分析仪
1.测量范围:0-50ppm
2.测量方法:气体滤波相关红外吸收法
3.零点噪声:≤0.25ppm
4.量程噪声:≤1ppm
5.最低检出限:≤0.5ppm
6.示值误差:±2%F.S.
7.20%量程精密度:≤0.1ppm
8.80%量程精密度:≤0.1ppm
9.24h零点漂移:±1ppm
10.24h20%量程漂移:±1ppm
11.24h80%量程漂移:±1ppm
12.响应时间(上升/下降):≤58s
13.电压稳定性:±1%F.S.
14.流量稳定性:±10%
15.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0.3ppm/℃
16.干扰成分的影响:±5%F.S(H2O)
17.±5%F.S(CO2)
18.采样口和校准口浓度偏差:±0.1%
19.长期零点漂移:±0.2ppm/7d
20.长期量程漂移:±1ppm/7d
21.平均故障间隔天数:>7d
(4)臭氧分析仪
1.测量范围:0-0.5ppm
2.测量方法:紫外吸收法
3.零点噪声:≤1ppb
4.量程噪声:≤5ppb
5.最低检出限:≤2ppb
6.示值误差:±4%F.S.
7.20%量程精密度:≤0.2ppb
8.80%量程精密度:≤0.5ppb
9.24h零点漂移:±5ppb
10.24h20%量程漂移:±5ppb
11.24h80%量程漂移:±10ppb
12.响应时间(上升/下降):≤35s
13.电压稳定性:±1%F.S.
14.流量稳定性:±10%
15.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1ppb/℃
16.干扰成分的影响:±4%F.S(H2O)±4%F.S(甲苯)±4%F.S.(SO2)
17.±4%F.S.(NO/NO2)
18.采样口和校准口浓度偏差:±0.1%
19.长期零点漂移:±0.2ppb/7d
20.长期量程漂移:±1ppb/7d
21.平均故障间隔天数:>7d
(5)PM2.5颗粒物监测仪
1.用途:测量环境空气中的PM2.5质量浓度;
2.测量方法:连续地实时地在环境温度下同时进行颗粒物的采集和质量测量,采用β射线吸收检测技术;
3.智能加热系统:配置智能加热系统,可设置恒温加热和动态加热模式,能有效地控制样品的温度和湿度;
4.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653-2021)测量量程:(0-1000,0-10000)μg/m3可切换量程;
5.最小显示单位:0.1ug/m3;
6.检出限:≤0.1ug/m3;
7.校准膜示值误差:±0.5%;
8.温度测量示值误差:±0.5℃
9.湿度测量示值误差:±3%RH;
10.流量测试
11.平均流量偏差:±5%
12.流量相对标准偏差:≤2%
13.平均流量示值误差:≤2%;
14.时钟误差:≤1s;
15.平行性:±13%;
16.有效数据率:≥99.9%;
17.参比方法比对测试:斜率(k)1±0.1,截距(b)0±5μg/m3;相关系数:≥0.95;
18.检测器源:β射线源采用小于100μCi的碳-14(符合我国生态环境部门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相关管理要求);
19.信号输出:4—20mA,RS232/485/RS485,TCP/IP,2路10继电器输出。
(6)PM10颗粒物监测仪
1.用途:测量环境空气中的PM10质量浓度;
2.测量方法:连续地实时地在环境温度下同时进行颗粒物的采集和质量测量,采用β射线吸收检测技术;
3.智能加热系统:配置智能加热系统,可设置恒温加热和动态加热模式,能有效地控制样品的温度和湿度;
4.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653-2021)
5.干扰消除:可防止来自自然界的β射线源对背景值的干扰,可消除或削减外界环境的放射性干扰;
6.测量量程:(0-1000,0-10000)μg/m³可切换量程;
7.最小显示单位:0.1ug/m3;
8.检出限:≤0.5ug/m3
9.校准膜示值误差:±1%;
10.温度测量示值误差:±1.2℃;
11.湿度测量示值误差:±1.2%RH;
12.流量测试
13.平均流量偏差:±5%
14.流量相对标准偏差:≤2%
15.平均流量示值误差:≤2%
16.时钟误差:≤1s
17.平行性:≤5.0%;
18.有效数据率:≥99.9%;
19.参比方法比对测试:斜率(k)1±0.1,截距(b)0±10μg/m3;相关系数:≥0.95;
20.检测器源:β射线源采用小于100μCi的碳-14(符合我国生态环境部门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相关管理要求);
21.信号输出:4—20mA,RS232/485,TCP/IP,2路10继电器输出。
(7)动态气体校准仪
1.设备用途:用于环境空气污染物分析仪的校准
2.配置要求:
(1)具有稀释系统及多种气体标准气源入口,动态配置多种不同浓度的标准气,实现对气态分析仪的单点和多点校准的功能;
(2)能接受控制指令进行零、跨(单点和多点)校准,也能以手动方式进行校准;
(3)流量测量准确度:±1%满量程;
(4)稀释比率:1/100~1/1000;
(5)标准气输入口4个,稀释气输出口1个;
(6)流量线性误差≤1%
(7)臭氧发生浓度误差±2%;
(8)具有压力检测和报警功能;
(9)电源电压:220VAC±10%/50Hz。
(8)零气发生器
1.设备用途
配套动态校准仪,作为稀释的零气源
2.配置要求
与子站的环境空气污染物分析仪协调形成的工作良好的系统;
3.技术参数
输出流量:≥10L/min;
输出压力:>50PSI;
含去除HC和CO装置;
零气纯度:NO、NO2、SO2、O3<0.5ppb,CO≤0.02ppm;
电源电压:220VAC±10%/50Hz。
(9)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
数据采集系统(子站软件)主要采用小型关系数据库、网络通信、自动控制技术等前端技术,该系统建立在实时运行数据基础上,成为日常管理必需的工作平台,具有自动化信息采集、传输与控制功能,强大的信息管理、信息综合分析和信息提取功能,以及图形、图像等显示输出功能。系统将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业务的全过程,通过系统建设,全面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管理业务的信息化和自动化。
本系统采用常见的数据采集设备与数据接口软件按国家最新颁布的数据格式标准要求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数据进行采集与记录,并利用最新的网络技术与成果,将各监测站点与监控中心通过INTERNET实现远程联网,通过网络将数据实时传输至监控中心,同时在网上实现仪器实时数据和报警信息的参考、仪器的远程校准和诊断、报表的动态生成等多项功能。监控中心设有专门的数据服务器,所有站点数据均按国家标准格式存放在一个数据库中,由同一个专业数据处理软件处理。
系统功能:
全面支持网络通讯:可以支持PSDN,ADSL,CDMA,GPRS等多种通讯方式,所有具有数字通讯功能的设备均实现了远程网络通讯;
1.系统稳定性:整套软件运行于windows系统之上,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2.系统安全性:数据采用加密传输和严格的权限控制,身份认证,确保系统不受内部和外来的安全威胁。
3.数据上传:数据上传握手机制与断点续传机制,支持监测站点多通道监测数据上传;
4.系统报警:系统可灵活设置各种报警方式;
5.设备控制:操作人员可在现场或远程对设备进行校零、校标等操作。
6.数据存储:系统可以实时存储保存五年环境监测数据,用户操作日志记录等信息,有关校准、断电及其它状态事件记录信息。
7.用户管理:系统具备严格的用户管理和权限控制功能;
8.数据审核:系统可对报警信号,监测数据进行自动审核和有效性判断,自动对无效数据进行标注,实现数据的前端一级审核。
9.数据备份:数据可实现异地备份与恢复。
10.数据输出:数据采集与传输支持数字量和模拟量输出,其中模拟量采集值与测量值误差≤1%(满量程)。
(10)UPS稳压电源
稳压电源能够满足SO2、NO2、CO、O3、PM2.5、PM10分析仪、
零气发生器、校准仪、数采仪等设备需求,不受感应电影响跳变电压,供仪器正常使用,稳压电源接地。
主要技术参数:
| 基本参数 | UPS类型:在线式系列;额定容量:6KVA以上; |
| 输入输出参数 | 输入配线:单相二线+地线输入电压范围:180—275V输出电压范围:220V输出电压波形:纯净正弦输出 |
| 电池和运行时间 | 主机与蓄电池为同一品牌,后备时间≥8小时,使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12V电池16节,电池电压192VDC。 |
(11)配套采样系统及辅助设施
1.设备用途
本次提供的S02,N02,CO,03,PM10,PM2.5分析仪等设备所必要配备的采样系统、机架等辅助设施
2.配置要求:协调监测设备形成完整的工作良好的系统
3.采样系统技术参数:
1)采样管结构:垂直层流多路支管或竹节式多路支管;
2)制作材料: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或硼硅酸盐玻璃;
3)采样管内径:5—15cm;
4)样品滞留时间:<10s;
5)样品输出温度:50±5℃;
6)样品相对湿度:≤80%;
7)样品输出点距离:≤8cm;
8)雷诺数:<2000;
9)电源电压:220VAC/50Hz。
4.机架技术参数
立式机柜,散热性良好,可容纳本次采购的S02,N02,CO,03,PM10,PM2.5分析仪、零气发生器、校准仪、质控联动仪、工控机等仪器必要时也需要包括相应的其他配套设备;
机柜采用航空级导轨抽拉装载仪器,方便拆卸仪器与清洗仪器内部管路,机柜后侧有纵向导轨汇总各仪器的电缆线路;
机柜有接地孔线,所有的连接管线、接头等均采用防腐材质,不与被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
5.阀门和标气
减压阀:双级式减压结构,无死气体,气密性可靠,材质为不锈钢,对标准气体无污染,无吸附,长时间开启不会被标准气腐蚀导致漏气和控制失效。
标气:子站配备8升SO2、NO、CO标准气各1瓶:CO浓度为3000ppm、SO2浓度为50ppm、NO浓度为50ppm。
6.消防设施
设备用途:用于保障站房内所有设备防火安全。
站房灭火器采用悬挂式球形自动灭火装置,干粉自动感温启动;
灭火器容量为6KG,须经过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器材。
7.防雷(含防雷报告)
设备用途:用于保护站房设备供电不受雷击危害,防雷系统由专业公司设计安装。
独立避雷针:采用镀锌钢管套接,高度根据环境而定,覆盖包括气象杆、自动设备采样头、站房内设备等设施。做防腐处理。站房的楼顶要安装避雷带,避雷针及避雷带可独立接地或与原有避雷系统接地连接,保证良好的接地线路(接地电阻<4Ω)。
站房内供电电源分别安装高压三相四线B+C级电源防雷器和低压单相二线B+C级电源避雷器,工控机内供电前端自备复合型B+C级电源防雷器,通讯线路安装信息线路保护器。
站房内要有电源系统、通道和信号系统、接地系统的防雷设计。验收时提供防雷测试报告。
(12)气象五参数
1.设备用途:用于气象五参数的测定
2.技术参数:
(1)环境温度:测量范围:-40~+85℃;分辨率:0.1℃;准确度:±0.1℃;
(2)环境湿度:测量范围:0~100%;分辨率:0.1%;准确度:±2%;
(3)超声波风向:测量范围:0~360°;分辨率:1°;准确度:±3°;
(4)超声波风速:测量范围:0~60m/s;分辨率:0.1m/s;准确度:±(0.3+0.03V)m/s;
(5)大气压力:测量范围:300~1200hPa;分辨率:0.1hPa;准确度:±0.3hPa;
(6)工作环境:温度:-40~85℃,湿度:100%。
3.能见度
(7)散射角覆盖:33°-51°前散射
(8)测量范围:5m—30km
(9)环境温度:-40-60℃
(10)更新间隔:15s
(11)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大于25000小时;
(12)测量精度:≤2km,误差±2%;
(13)2—10km,误差:±5%;
(14)>10km,误差:±10%。
(13)自动质控仪
1)产品应支持独立运行模式,配备独立的硬件接口,内置质控流程以及操作软件,支持全功能质控;
2)产品应采用标准U箱设计,方便现场安装,同时配备液晶触摸屏,屏幕尺寸不小于7寸;
3)产品应支持多种质控任务,实现气态污染物分析仪的零点、跨度自动核查、零点、跨度自动校准、多点校准、精密度审核、准确度审核、钼转换炉效率等质控任务;
4)产品应支持多种方式开展质控任务,包括现场质控、定时质控、远程质控任务;
5)产品应支持制定质控计划的功能,可编辑预设至少30d的质控计划,定时、远程完成质控和校准;
6)产品应支持质控数据自动标识,质控结果分类存储;
7)产品应支持质控类型、质控关键参数、质控运行状态、质控执行流程、质控过程数据、质控运行结果、质控报表等信息展示与查询;
8)产品应支持质控气路状态动态显示功能;
9)产品应支持4路气体接入和输出通道切换控制功能,并保证气体管路的气密性;
10)产品应支持核查参数修改的功能。应能对核查参数进行修改的功能,修改后应留痕。核查参数包括:跨度核查中的标准气体浓度、通气时长、气体流量和取数规则等
(14)能见度
(1)仪器原理:基于气溶胶前散射原理而设计的
(2)仪器参数:
散射角覆盖:33°-51°前散射
测量范围:5m-30km
环境温度:-40-60℃
更新间隔:15s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大于25000小时;
测量精度:≤2km,误差±2%;
2-10km,误差:±5%;
>10km,误差:±10%。
(15)城市摄影系统
1、配置要求
城市环境能见度摄影与站房安防监控系统分为室外环境能见度定时拍照系统和室内外安保实时摄像监控系统两部分。
2、室外环境能见度拍照系统技术参数
采用数字图像拍照,相片分辨率不低于1400万像素。
具备多种图像处理技术,无论顺光、逆光、白天、黑夜都可拍到清晰反映实际环境能见度状况的相片。
系统时间分辨率可调,至少能够达到每半小时(整点时间)定时拍照1次,每天48次的水平。
系统在温度-30°C~50°C条件下可正常运作,适用于大温差的室外操作以及室外恶劣的监控环境。
采用高清晰工业标准定制摄像头,能长时间稳定工作。
图像拍摄视野开阔,具有代表性,能真实反映城市环境能见度状况。
防护罩具有防雾、防结霜等功能,保证拍摄效果不受恶劣气象条件影响。
数据采集传输
(1)拍摄的相片可被采集并存储于数据采集终端,存储量大于1年,并可自由扩展,可循环覆盖。
(2)若上级平台系统具备图片展示功能,本系统可将数字图片数据可通过4G无线或有线宽带网络实时传输到上级平台。
3、室内安保实时摄像监控系统技术参数
(1)采用红外摄像头,红外照射距离不低于100米。
(2)具有焦距缩放功能,不低于20倍光学变焦。
(3)支持夜拍,自动ICR彩转黑。
(4)镜头可多方位旋转拍摄,影像分辨率不低于200万像素。
(5)镜头可旋转的方位需至少覆盖自动监测室的关键部分。
(6)摄影数据可实时传输到计算机储存,储存期至少4周。
(7)若上级平台系统具备视频集成功能,本系统实时摄像数据可远程传输到上级平台。
4、系统集成技术参数
系统集成软件需为中文用户界面。
系统具备标准数据接口,若上级平台系统具备相关展示集成功能时,系统的图片与视频数据可通过有线或无线4G网络上传至上级平台实时查看。
监控管理功能:可灵活选择监控画面,实现图像抓拍、录像和录像回放、报警和报警联动功能。
图像处理功能:采用双码流技术,支持H.265/MJPEG视频压缩算法与QOS网络传输技术,支持实时输出分辨率为960p和720p的视频。
网络图像传输:网络资源占用低,能够在低带宽条件下流畅传输流畅图像,支持多种网络协议,IPv4/IPv6,HTTP,HTTPS,802.1x,FTP,SMTP,UPnP,SNMP,DNS,DDNS,NTP,RTSP,RTP,TCP/IP,DHCP,PPPoE。
(16)便携计算机
1、设备形态为笔记本,适配本项目现场办公调试、数据查看、系统运维使用;操作系统为正版Windows系统,可正常兼容项目配套监测平台软件、办公软件,可用于本单位日常办公、文档处理、视频会议业务使用。
2、整机质量、安全、电磁兼容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备运行稳定可靠,能够长期连续开机工作。
最终交付设备性能应当能够稳定满足项目现场运维、数据查阅、日常办公使用;如无法正常满足业务使用需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免费更换设备。
(17)智能站房
站房由站房主体、电力设备、温湿度控制设备、防雷设备、安防设备、网络设备单元组成。站房应包含缓冲间、监测设备间和采样平台共3个部分,具体示意图见下图。
T
生态环境监测
(1)站房主体
站房采用原有建筑进行改造;外部尺寸:不小于7.0m×3.0m×2.8m(长×宽×高),内部尺寸:不小于6.8m×2.8m×2.6m(长×宽×高),地面高度:室内地面距地表高度(或建筑房顶)不小于25cm。
站房主体钢结构构件采用Q235B级碳素结构钢,焊缝质量等级不低于二级,构件配筋指标满足《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要求。
应配备通往采样平台的Z字型梯或旋梯;采样平台应为平面结构,坡度不大于10°。采样平台应安装护栏,护栏高度不低于1.2m。
生态环境监测
(2)建筑构造与材料要求
站房建筑材料燃烧性能达到A级耐火等级,芯材采用A级防火岩棉保温板,导热系数λ≤0.040W/(m・K),满足策勒县极端温差环境下的保温、隔热、隔音要求。
墙面及屋顶均采用不小于0.5mm厚彩钢板,板材传热系数为0.38kcal/m2h℃,彩钢板喷涂工艺为:底层采用环氧树脂,面漆采用聚酯、硅改性聚酯工艺,板材间采用插入式拼装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并防止漏水。坚固耐用、装拆方便、保温效果好;
站房设置独立缓冲间,保持常闭状态,防止灰尘、泥土带入设备间;设备间面积不小于15㎡。
(3)采样平台
采样平台护栏高度不低于1.2m。
平台预留气态采样总管、PM3.5采样管、PM10采样管安装孔各1个,预留颗粒物比对采样管安装孔2个,安装孔间距≥1.2m,采用法兰连接,密封防水。
(4)防水工程设计
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采用两道防水设防,基层采用2mm厚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面层采用4mm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配套屋面排水坡度≥2%,防水卷材搭接宽度≥100mm,节点部位增设防水附加层。
地面防水等级为Ⅰ级,采用1.5mm厚聚氨酯防水涂料,涂刷遍数不少于3遍,防水上翻高度不低于30cm,防水完成后开展闭水试验,闭水时间不少于48小时,无渗漏为合格。
(5)电力系统设计
1)供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缆线敷设,电源电压380V/220V,频率50±1Hz,总用电功率≥18kVA,配套总配电柜,按监测仪器、空调、照明、安防、辅助设备分路独立配电,每回路配置独立空气开关及过载保护装置,配套回路载流量计算书。
2)配置不间断电源(UPS)系统,UPS容量满足全站所有监测设备、安防系统、通讯系统4小时后备供电需求,主备切换时间≤10ms,具备过压、欠压、过载、短路保护功能,配套UPS联动逻辑设计及负荷计算书。
3)户外配电箱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内部元件选用防沙尘型断路器,接线端子防护等级≥IP65,线缆采用防水密封接头,适配策勒县多沙尘环境。
4)线缆选型与敷设:
动力线缆采用YJV-0.6/1kV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消防线路采用NH-YJV型阻燃耐火线缆,控制线缆采用KVV型控制电缆,通讯线缆采用超五类屏蔽双绞线。
5)漏电保护:设备间、缓冲间各回路配电箱内增设漏电保护器,设备回路漏电动作电流≤30mA,照明回路漏电动作电流≤10mA,动作时间≤0.1s。
6)电源系统配置二级浪涌保护装置(SPD),安装于总配电柜进线端及UPS前端,具备劣化指示及远程报警功能。
(6)防雷与接地系统设计
1)站房采用联合接地系统,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共用同一接地网,接地电阻≤4Ω,配套接地网设计图纸。
2)接地极采用φ20mm热镀锌钢管,单根长度≥3.5m,布置间距≤5m,垂直接地极采用40×4mm热镀锌扁钢焊接连通,焊缝做防腐处理。
3)接地线采用铜芯导体,保护接地线截面≥16mm2,信号接地线截面≥4mm2,与接地网可靠焊接。
4)站房设置避雷针,保护范围覆盖整个站房及采样平台,室外信号线采用屏蔽电缆,屏蔽层双端接地,接地电阻≤10Ω。
5)电源系统、信号系统分别配置电源防雷器、信号防雷器,
防雷器参数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要求。
(7)给排水系统设计
1)雨水排水系统:站房屋面、采样平台、站房周边场地均设置雨水排水系统,屋面雨水汇水面积按投影面积计算,设置雨水斗,间距≤20m;站房周边场地设置排水沟,宽≥300mm,深≥200mm,
坡度≥1%,接入市政雨水管网。
2)站房内低洼处、采样管穿墙处安装水浸传感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接入站房安防系统。
(8)安防系统设计
1)视频监控系统
站房内部安装2台高清网络摄像头,覆盖设备间、缓冲间,实现运维过程全监控;采样平台安装2台高清网络摄像头,24小时不间断监控,覆盖采样平台及站房周边400m范围,支持运动跟踪、区域入侵报警功能。
视频监控系统硬盘录像机存储容量不低于4T,至少储存3个月高清视频资料,具备回放、查询、远程调取功能,可与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视频监控系统联网。
摄像头安装基座采用10mm厚钢板制作,采用膨胀螺栓与站房墙体/平台刚性固定,基座做防腐防锈处理,安装位置无遮挡,保证监控视野完整。
2)门禁与围栏系统
站房安装防盗门及门禁一体机,支持人脸识别、刷卡开门,存储不少于6个月的开关门记录。
站房周边3—5m处安装不低于1.8m高镀锌钢管围栏,立柱截面尺寸≥80×80mm,壁厚≥3mm,基础埋深≥0.5m,立柱间距≤2m,
适配策勒县抗震设防烈度7度、基本风压0.55kN/㎡的环境要求,配套抗风承载力验算书。
通往站房及采样平台的通道设置门锁,非运维人员禁止进入,在站房及采样区域明显位置设置警示牌、站点标识牌。
3)环境监测装置
站房内安装清洁度检测装置、温湿度传感器、标气泄漏检测装置、钢瓶压力检测传感器,标气泄漏检测装置与排风扇联动,泄漏时自动启动排风。
站房内安装标气瓶固定装置,采用槽钢焊接制作,固定牢固,防止倾倒。
(9)消防安全系统设计
1)灭火装置配置
站房按丙类火灾危险等级配置灭火装置,设备间配置2具6kg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缓冲间配置1具4kg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布置间距≤15m,摆放于明显、易取用的位置。
设备间顶部配置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单具充装量不小于4kg,保护半径≤3m,悬挂高度距地面1.5—3.5m,确保所有仪器设备均在保护范围内。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总配电柜内安装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测回路剩余电流,报警阈值设定为300mA,具备声光报警、远程传输功能。
关键设备回路配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实时监测线缆温度,超温时自动报警。
3)阻燃要求
站房内所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辅材燃烧性能均达到A级耐火等级,采样管采用阻燃聚四氟乙烯材质,机柜采用冷轧钢板并做防火喷涂处理,验收时需提供相关材质的阻燃性能检测报告。
(10)网络与数据传输系统
站房配置上行带宽不小于10Mbps的专用有线网络,配套工业级交换机、路由器,具备网络冗余备份功能,保障监测数据、视频监控信号稳定传输。
(11)温湿度控制系统
1)站房内配置2台1.5匹以上冷暖空调,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确保站房内温度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60%以下,满足监测设备运行环境要求。
2)站房内安装排风扇,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排风口加装防风沙过滤网,适配策勒县风沙环境。
(12)控制传输系统
1)人机交互设备:应对站房内所有智能感知单元和受控设备进行统一的数据采集、监控、控制、显示、存储、分析、报警和传输;可采用一体化或分体式(主机与显示屏分离)设计。
2)应至少包括自动感知、健康诊断、站房的远程控制、巡检管理、数据分析统计、数据上报、数据研判、数视联动AI研判等功能。
3)能够根据通信协议要求存储并自动定时上传或根据上位机的需求信息按需上传带有标志位的监测数据。支持有线与无线传输方式,能够同时向10个及以上的IP地址发送监测数据。
(18)颗粒物手工比对及验收服务
1.方法原理
利用手工采样器与自动监测仪器进行同时段采样,计算自动监测仪器与手工采样器监测结果的相对误差,评价数据质量。
2.采样仪器设备
颗粒物采样器:技术指标应符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HJ-93-2013)的要求。
流量校准器:用作校准的流量计误差≤±2%。
恒温恒湿箱:用于采样前后滤膜温度湿度平衡。恒温恒湿箱内温度设置在(15-30)℃任一点,控制精度±1℃;相对湿度控制在(50±5)%。
电子天平:用于对滤膜进行称重,检定分度值不超过0.1mg,电子天平性能应符合《电子天平鉴定规程》(JJG-1036-2008)的规定。
温度计:用于测量环境温度,校准采样器温度测量部件:测量范围(-30-50)℃,精密:±0.5℃。
气压计:用于测量环境大气压,校准采样器大气压测量部件:测量范围(50-107)KPa,精度±0.1KPa。
湿度计:用于测量环境湿度,测量范围(10%—100%)RH,精度±5%RH。
滤膜:滤膜对0.3um标准粒子截留率不低于99.7%。
滤膜保存盒:用于存放滤膜、滤膜夹的滤膜筒、滤膜盒,应使用对监测结果无影响的惰性材料制造,应对滤膜不粘连,方便存放。
3.采样技术要求
切割器清洗:切割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周期视当地空气质量状况而定;一般情况下采样累计168小时,应清洗一次切割器,如遇扬尘、沙尘等恶劣天气应及时清洗。
环境温度检查校准:用温度计检查采样器的环境温度测量示值误差,每次采样前检查1次,若环境温度测量示值误差超过±2%℃,应对采样器进行温度校准。
环境大气压检查校准:用大气压计检查采样器的环境温度测量示值误差,每次采样前检查1次,若环境大气压测量示值误差超过±1KPa,应对采样器进行大气压校准。
气密性检查:应定期检查,操作方法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测量方法(重量法)》(HJ-656-2013)附录A。
采样流量检查:用流量校准器检查采样流量,一般情况下采样累计168小时,若流量误差超过采样器设定流量的±2%,应对采样流量进行校准。校准方法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测量方法(重量法)》(HJ-656-2013)附录B。
滤膜检查:滤膜边缘平整,厚薄均匀,无毛刺,无污染,不得有针孔或任何破损。有机滤膜检查方法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测量方法(重量法)》(HJ-656-2013)附录C。
采样前空滤膜称量:按称量要求将滤膜进行平衡处理至恒重,称量,记录称量环境条件和滤膜质量,将称量后的滤膜放入滤膜盒中备用。
4.采样要求
采样风速应小于8m/s的天气条件下进行。
采样器采样口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5m,避开污染源及障碍物;采样口距墙壁或站房实体围栏1.0m以上,采样口应高于实体围栏至少0.5m以上。
采样器切割头与颗粒物自动监测切割头应尽可能位于同一水平面,一般垂直距离不超过1m;所有颗粒物监测仪器(包括手工采样器和自动监测仪)采样头距离不小于1.5m。在仪器性能检验合格的基础上采用多台采样器平行采样时,若采样流量小于200L/min时,相互之间的距离为1m左右;若采样流量大于200L/min时,相互之间的距离为(2-4)m。
为保证自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