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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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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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阿勒泰地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依法治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勒泰地区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选聘、管理、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地委工作机关、行署工作部门等。

第三条 党政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解聘、合同签订、组织协调、管理评估、经费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不断提升党政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法律顾问选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职业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三)专业能力突出。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第六条 法律顾问选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择优选聘。党政机关选聘法律顾问,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聘期1年;

(二)分级分类选聘。根据党政机关法律事务工作量,划分I类、II类、III类、IV类四个等级,自行选聘法律顾问;已设立公职律师的党政机关,由公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三)公示签约聘用。党政机关应当对拟聘用法律顾问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服务期限、职责、报酬、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四)颁发顾问聘书。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党政机关发放聘书。

第七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应当及时解聘,并书面告知法律顾问本人及地区司法行政部门:

(一)年度评估不称职,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或利用法律顾问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在履职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党政机关遭受损失或引发负面舆情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职或无法及时完成工作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聘用合同约定的;

(七)其他依法不能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三章 双向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决策合规把关。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投资、重大行政行为等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二)文件专业审查。参与规范性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的起草、论证与修改等,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或法律优化建议;

(三)涉法事务处置。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法律分析应对,协助制定处置方案;

(四)法治辅助服务。协助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等法律服务,提供法治培训、法律咨询等支持;

(五)所在党政机关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决策前置审核。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并由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未听取法律顾问意见或未取得其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二)文件合同联审。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协议未经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不得印发、签署或执行;

(三)履职台账管理。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履职时间、内容、法律意见采纳情况等,作为评估的主要依据,每半年将法律顾问工作台账报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下列材料及时归档:

(一)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正式文本;

(二)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及印证材料,体现“一事一档”要求,至少包含议题事项、过程性资料、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服务评价表等要素。

第十一条 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党政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党政机关等级(I类、II类、III类、IV类)进行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等级为IV类且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再纳入财政预算,由其单位自行保障。

第十二 党政机关每年对法律顾问职责履行、服务质量、执业规范、工作纪律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地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年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85分)、称职(60~84分)、不称职(<60分)三个等次。建立法律顾问年度评估结果与基础服务费挂钩机制,在具体评估细则中另行制定,并在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四章 工作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建立以下保障机制:

(一)经费保障。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实行“基础费用+计件费用”发放模式。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可申请计件费用;

(二)履职保障。党政机关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职提供便利,保障其查阅资料、列席会议、获取履职相关信息等权利,不得干预法律顾问独立出具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的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权益保障。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权益受损的,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建立以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党政机关责任。党政机关未落实法律顾问强制审核程序或干预法律顾问依法履职,导致决策违法、行政复议被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二)法律顾问责任。法律顾问未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法律意见、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党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党政机关有权依法追究、追偿;同时通报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党委、政府,地直事业单位、地区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司法局、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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