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医院鼻科鼻窦镜等(4项)院内公开采购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7-29
发布于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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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鼻科鼻窦镜等(4项)

二、项目编码:RMYY2*开通会员可解锁*6

三、采购人:潍坊市人民医院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广文街151号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五、项目内容:

序号

编号

标段号

项目名称

数量/预计年用量

最高限价

金额单位

1

RMYY2*开通会员可解锁*6-1

标段一

鼻科鼻窦镜

40

9.2

万元

2

RMYY2*开通会员可解锁*6-2

鼻科耳内镜

20

4.6

万元

3

RMYY2*开通会员可解锁*6-3

咽喉科耳内镜

8

1.84

万元

4

RMYY2*开通会员可解锁*6-4

支撑喉镜

1

1.9

万元

六、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投标人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山东)”(www.creditsd.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七、报名方式:潜在投标人可登录潍坊市人民医院采购网(网址:http://119.177.12.82:38081/lxzcmis/index.html),选择所要报名的项目,点击报名按钮,按照标段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资格要求所需的内容。潜在投标人可在采购网个人中心处查看已报名标段的进度信息。未按上述要求报名的,报名无效。

八、报名时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休息时间除外)。

九、采购文件的获取:报名成功并审核通过后,潜在投标人可在报名截止后2个工作日内查看所报名项目的采购公告,登录后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十、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详见采购文件。

十一、备注:1.本次采购采用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3.潜在投标人无需现场报名。

潍坊市人民医院物资采购办公室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设备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

鼻窦镜(φ4*175、0°)(30个)

适用范围:产品供鼻窦、鼻腔、鼻咽部检查和手术时观察用。

1、#工作长度:175mm±3%

2、#最大插入部外径(镜体外径):≤4mm

3、视向角:0°±3°

4、#视场角:105°±15%

5、设计光学工作距d0:10mm

6、 #有效景深范围:3~100mm

7、光学结构:采用光学透镜组设计,光学镜片采用蓝宝石玻璃或同等硬度光学材料,光纤传导效率满足临床照明需求,分辨率符合YY/T 1587-2018标准要求。

8、镜主体:采用符合YY/T 0294.1-2016标准的不锈钢材料,或具有同等生物相容性和机械性能的其他医用金属材料。

9、光纤接口:采用通用标准光纤接口,适配符合ISO 8039或同等国际标准的导光束,确保与主流品牌导光束的兼容性。

10、灭菌兼容性:产品可耐受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高温高压蒸汽灭菌(如适用)或环氧乙烷灭菌等常规灭菌方式,具体灭菌参数遵循所使用灭菌设备说明书及WS/T 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

鼻窦镜(φ4*175、70°)(10个)

适用范围:产品供鼻窦、鼻腔、鼻咽部检查和手术时观察用。

1、#工作长度:175mm±3%

2、#最大插入部外径(镜体外径):≤4mm

3、视向角:70°±10%

4、#视场角:105°±15%

5、设计光学工作距d0:10mm

6、 #有效景深范围:3~100mm

7、光学结构:采用光学透镜组设计,光学镜片采用蓝宝石玻璃或同等硬度光学材料,光纤传导效率满足临床照明需求,分辨率符合YY/T 1587-2018标准要求。

8、镜主体:采用符合YY/T 0294.1-2016标准的不锈钢材料,或具有同等生物相容性和机械性能的其他医用金属材料。

9、光纤接口:采用通用标准光纤接口,适配符合ISO 8039或同等国际标准的导光束,确保与主流品牌导光束的兼容性。

10、灭菌兼容性:产品可耐受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高温高压蒸汽灭菌(如适用)或环氧乙烷灭菌等常规灭菌方式,具体灭菌参数遵循所使用灭菌设备说明书及WS/T 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

鼻科、咽喉科耳内镜(φ2.7*110、0 °)(20个+8个)

适用范围:产品供耳内检查和手术用。

1、#工作长度:110mm±3%

2、#最大插入部外径(镜体外径):≤2.7mm

3、视向角:0°±3°

4、#视场角:75°±15%

5、#有效景深范围:3~100mm

7、镜主体:采用符合YY/T 0294.1-2016标准的不锈钢材料,或具有同等生物相容性和机械性能的其他医用金属材料。

8、光学结构:采用光学透镜组设计,光学镜片采用蓝宝石玻璃或同等硬度光学材料,光纤传导效率满足临床照明需求,分辨率符合YY/T 1587-2018标准要求。

9、光纤接口:采用通用标准光纤接口,适配符合ISO 8039或同等国际标准的导光束,确保与主流品牌导光束的兼容性。

10、灭菌兼容性:产品可耐受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高温高压蒸汽灭菌(如适用)或环氧乙烷灭菌等常规灭菌方式,具体灭菌参数遵循所使用灭菌设备说明书及WS/T 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

支撑喉镜(1个)

1.1视向角:12°±3%。

1.2视场角:59°±15%。

1.3、工作长度:185mm。

1.4、镜体外径:Φ4mm。

1.5、视场中心角分辨力:3.0 C/(°)。

1.6、有效景深范围:3~100mm。

1.7、内窥镜镜体采用不锈钢管材料。

1.8、光学系统:采用光学透镜组或棒状透镜组设计,配合光纤传导,中心角分辨力符合YY/T 1587-2018标准要求。

1.9、喉镜工作长度:180mm±15mm,上下移动距离:≥15mm。

1.10、喉镜工作长度:150mm±15mm,上下移动距离:≥15mm。(该规格为选配配置,根据临床需求选用)

2.1与人体接触部的零件应采用YY/T 0294.1-2016《外科器械 金属材料 第1部分:不锈钢》规定的M号钢和05Cr17Ni4Cu4Nb不锈钢材料制造。

2.2手术器械各部件外形应光滑,圆整,杆和手柄应平直,不得有锋棱、毛刺、裂纹等缺陷。无肉眼就能识别的孔隙、裂缝、沟槽等。

2.3剪刀的刃硬度为478HV0.2~620HV0.2,其它器械头部硬度其硬度为411HV0.2~535HV0.2。

2.4器械螺钉应牢固地固定在一片钳柄上,当器械打开或闭合时,螺钉不得跟动,器械应灵活松紧适度,不得有咬口和卡住现象。

2.5器械开闭时应轻松灵活,不得有卡塞感觉。

2.6器械的头部闭合后,上下二片应相互吻合,不得有张口和偏歪现象;齿形应清晰、完整,不得有缺齿、烂齿、毛齿等现象。

2.7钳头应有一定的弹性。

2.8钳头的夹持力应不小于5N。

2.9甲状腺剪、扁桃体剪、喉剪的刃口应锋利,应有良好的剪切功能。

2.10扁桃体刀、甲状腺剪、扁桃体剪、喉剪刃口应无缺口、白口、卷口、裂纹等现象。

2.11吸引管应确保通水通畅,不得堵塞,吸引管的螺纹连接应配合良好,使用时不得有松动和卡滞现象。

2.12手术器械各联接部位应牢固可靠,焊缝应平整、光滑,不得有缝隙、脱焊或堆焊现象。

2.13手术器械其表面粗糙度Ra参数值的最大值为0.2μm,其余部位的最大值为6.30μm。

配置清单:内窥镜1个,适配喉剪4把(喉剪规格:工作长度≥180mm,头部宽度≤5mm,剪切性能符合YY/T 0176-2010要求)。

、其它:

1.设备配套耗材及易损配件单独报价:原装耗材单独报价。

2.投标产品品牌优势及独有先进技术单独说明。

3.质量保证期:原厂整机免费质保(包含所有非一次性附件)≥2年,终生维修;维修响应时间≤2 小时;8小时之内到达现场,维修只收配件费。

4.售后服务及付款要求:

4.1(1)中标金额≥10万元:设备到场后进行外观查验,查验合格予以安装,安装完毕调试运转正常后视为验收合格,采购方付合同款30%,正常运行满6个月付合同款60%,余款10%正常运行满24个月后一次付清;(2)中标金额<10万元:设备到场后进行外观查验,查验合格予以安装,安装完毕调试运转正常后视为验收合格,正常运行满3个月采购方付合同款90%,余款10%正常运行满24个月后一次付清。各期付款期间未付款项均不计算利息。

4.2质保期内,厂方工程师每季度来院维保设备1次,每半年进行培训1次,培训、维保记录做为货款支付要件。

4.3 提供售后服务方案

4.4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需生产厂家盖章)

5.厂家提供免费安装、培训服务,并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 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6.设备快速操作流程(纸质压膜)每台设备1张。

7.交货地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的运输方式送到用户指定地点。

8.若有其他优惠请自报

9.投标人应保证所供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且保证产品来源合法;国产设备主体及其主要核心部件的出厂日期(以原厂铭牌或出厂合格证日期为准)距产品交付采购人之日不超过12个月;进口设备主体及其主要核心部件的出厂日期(以原厂铭牌或出厂合格证日期为准)距产品交付采购人之日不超过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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