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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文号(全文)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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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瑞朗科技有限公司瑞朗科技年产家电零配件1000万件、汽车零配件200万件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5〕7196号 |
2025.11.24 |
| 2 |
无锡宏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汽车零部件3047万件、微型注塑等200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5〕7197号 |
2025.11.24 |
| 3 |
无锡昊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昊斯特年产铝箱体12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5〕7198号 |
2025.11.24 |
| 4 |
无锡市耀振铜铝材有限公司耐腐蚀耐磨金属铸件、精密铸件、3D打印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5〕7199号 |
2025.11.24 |
| 5 |
无锡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新吴分中心配套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5〕7200号 |
2025.11.26 |
| 6 |
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济煜山禾技术中心实验室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锡数环许〔2025〕7201号 |
2025.11.27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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