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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批复 | ||
| 索 引 号 | 014345800/2025-00132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 | ||
| 文 号 | 淮盱环复〔2025〕30号 | 公开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文 号 | 淮盱环复〔2025〕30号 | 公开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盱眙县沙溪至堆头无堤段生态修复工程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关于盱眙县沙溪至堆头无堤段生态修复工程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406-32*开通会员可解锁*-189548
盱眙县水务局:
你单位报送的《盱眙县沙溪至堆头无堤段生态修复工程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淮安市盱眙县马坝镇,设计范围总面积约为1.86公顷。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万元。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为:
①岸坡防护:新建格宾石笼挡墙护岸长0.943km。
②防汛巡查通道:防汛巡查通道长2.0km;配套防汛平台1个。
③辅助工程:砂石护滩建设面积1.27万m2、太阳能埋地灯106个、环卫垃圾桶8个、移动公厕3个、节点小品1组、配套设施(坐凳、标识牌)等,规划在项目区进出口及重要节点处,竖立宣传牌4个,警示牌6个。
其中生态植被种植工程和水环境提升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工程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项目占地,开工前明确占用范围。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施工时序;优化临时占地的布局和选址,减少占地和尽量选择荒地,采取“永临结合”的方式;优化施工布置与道路交通;规划做好土石方平衡;开挖地表面30cm厚的表层土剥离,进行留存,开展施工期生态环境监测,工程完工后,尽快对施工临时占地等施工迹地进行植被恢复或复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恢复等保护措施。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车辆清洗等废水经隔油池+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及洒水降尘;基坑排水、施工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生物污水成套处理设备(预曝沉砂池+生物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消毒池)处理后用于绿化、洒水抑尘。
3.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场地定时洒水,工地设置围挡,设置施工场地硬化措施,料场、临时堆场防尘措施,建筑垃圾防尘清运措施,运输车辆防尘措施等;铺路采用阴离子乳化沥青等环保型沥青。运输车辆配备顶盖密封并进行出入清洗,使用高品质燃油,加强对机械和车辆的维护保养。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限值,机械车辆燃油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防汛巡查通道工程沥青路面铺设过程中沥青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合理分布施工机械;尽量采用低噪设备;车辆限速限鸣,减少交通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项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建筑垃圾中废钢筋、废木材外售综合利用;清表垃圾委托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处理;废油(HW08)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配备相应物资。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计划和环境监测计划,实施有效的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确保本项目的负面影响减缓措施得到落实。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施工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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