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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项目保险采购项目补遗通知
各参选人:
2026年度项目保险采购项目补遗通知如下:
1、比选文件P2,2.1项目概况中
“(18)元时代服务中心售楼部:面积约4200,车位26个,电梯2个。
(19)4号线保税港1C通道:面积约2000平方米,包括6部电梯,增加到轨道9号线项目公众责任险保障区域。”
修改为:
“(18)元时代服务中心售楼部:面积约4200㎡,车位26个,电梯2个。
(19)4号线保税港1C通道:面积约2000㎡,包括6部电梯,增加到轨道9号线项目公众责任险保障区域。”
2、比选文件P21,15. 参选文件格式,(八)其他资料中增加:
“1.报价清单
| 报价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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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投保范围、地址或面积 |
2026年度保单期限 |
主险 险种 名称 |
主险投保责任、赔偿限额及免赔 |
附加险 险种名称 |
附加险赔偿限额及免赔 |
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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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含税(元) |
含税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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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西部服务中心(沙坪坝站社会车辆停车场-1F至-7F) |
面积144010.60㎡(其中包括停车位2697个、电梯32部);电瓶巡逻车及微型消防车共9台(其中电瓶巡逻车4台、微型消防车5台)。 投保地址:站东路 200号 (-1、-2、-3、-4、-5、-6、-7 层)。 |
2026.1.1-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1.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3)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 (4)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 3.免赔额为0。 |
1.公众责任险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③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 ④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 ⑤免赔额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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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碰撞、擦挂或恶意破坏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600万元; ③每次事故每车位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 ④每次事故碰撞、擦挂或恶意破坏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0.00元; ⑤每次碰撞、擦挂或恶意破坏免赔为0元/次; ⑥盗抢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不高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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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③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 ④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3万元; ⑤免赔额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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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1-2026.12.31 |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1. 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非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或财产直接损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 赔偿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万元;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万元。 3.免赔额为0。 |
1.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万元。 ③免赔额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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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辆及随车财物损失条款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万元。 ③免赔额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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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西部服务中心(重庆西站负一楼) |
重庆市沙坪坝区凤中路168号(火车西站负一楼),面积5200㎡,电梯2部。 |
2026.1.1-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1.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2.赔偿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3)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3万元); (4)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480万元; (5)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人民币30万元); 3.免赔额为0。 |
1.公众责任险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③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3万元); ④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480万元; ⑤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人民币3万元); ⑥免赔额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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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③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 ④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 ⑤免赔额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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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西部区域服务中心(金沙街项目) |
重庆市沙坪坝区站西路200号(面积35089.67㎡,直梯1台,扶梯22台。 |
2026.8.29—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1.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2.赔偿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3)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 (4)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赔偿限额:RMB30万元)。 (5)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人民币30万元)。 3.免赔额为0。 |
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 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
1.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③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赔偿限额:RMB30万元); ④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20万元。 2.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③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 ④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 ⑤免赔额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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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 6 7 8 9 10 11 |
轨道1号线 |
面积287615.26㎡,含24个站点(朝天门至璧山,面积284860.26㎡)、7个变电所(尖顶坡、大学城、陈家桥、微电园、远祖桥、石井坡、高庙村,面积2755.00㎡)。 |
2026.1.1-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1.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 赔偿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其中包含医疗费用2万元)。3. 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3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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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2号线 |
面积207435.34㎡,含24个站点(较场口至大江,面积198793.34㎡,该面积包括曾家岩新增面积13124.2㎡、谢家湾新增面积2825.12㎡)、5个变电所(龙家湾、袁家岗、动物园、白居寺、金家湾,面积8642.00㎡)。 |
2026.1.1-2026.12.311 |
公众责任险 |
1.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 赔偿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其中包含医疗费用2万元)。3. 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3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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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4号线 |
面积114469.57㎡,含7个站点(铁山坪至复盛、面积114025㎡)、2个变电所(鹿栖及果园,面积444.57㎡)按实际交付节点购买。 |
2026.1.1-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1.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 赔偿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其中包含医疗费用2万元)。3. 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3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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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5号线 |
面积533036.50㎡,含30个站点(悦港北路站至跳蹬站527363.77㎡、4个变电所(金建路变电所、华岩中心变电所、110kV轨道华龙站变电所、红岩村外挂所,面积5672.73㎡)。 |
2026.1.1-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1.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 赔偿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其中包含医疗费用2万元)。3. 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3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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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6号线 |
面积726305.85㎡,含41个站点(悦港北路站至跳蹬站、11个变电所(五红路主所、北碚主所、平场主所、中梁山隧道南变电所、中梁山隧道北变电所、铜锣山变电所、蔡家大桥南变电所、蔡家大桥北变电所、红岩坪外挂所、沙河坝外挂所、重庆东-长生老街区间跟随所、重桃区间跟随所,面积23311.19㎡),扶梯31部,电扶梯8部(长)。 |
2026.1.1-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1.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 赔偿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其中包含医疗费用2万元)。3. 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3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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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9号线及台商车辆段 |
面积656893.55㎡,含26个站点(新桥至兴科大道,面积557832.69㎡,其中一期477927.88㎡、二期79904.81㎡)、1个变电所 (从岩寺,面积1300.00㎡),1个车辆段(台商车辆段,面积69233.86㎡,含1辆巡逻车)。 |
2026.1.1-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1.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 赔偿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其中包含医疗费用2万元)。3. 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3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1000元。 |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1.赔偿限额 (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万元;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0.5万元,每人财产损失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0.2万元。 5.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不高于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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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10号线 |
面积615960.29㎡,含25个站点(鲤鱼池至王家庄,面积454876.54㎡,兰花路至大礼堂面积155350.75㎡),变电所4个(长航、T3、长河、大坝寺,面积5733.00㎡)。 |
2026.1.1-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1.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 赔偿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其中包含医疗费用2万元)。3. 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3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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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环线 |
面积633949.79㎡,含28个站点(奥体中心站至谢家湾站,面积632008.19㎡)、1个变电所(周家院子变电所,面积1941.60㎡)。 |
2026.1.1-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1.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 赔偿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其中包含医疗费用2万元)。3. 免赔: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3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为不高于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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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南部服务中心(白鹤枢纽站场-3F社会车辆停车场及进出口车道) |
面积35000.00㎡,含通道、446个车位、4台电梯、1台扶梯 |
2026.1.1-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
1. 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2. 赔偿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3.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不高于人民币100元或损失金额10%,取高者。 / |
1.站场公众责任险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其中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1万,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0.2万。②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0元或损失金额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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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南部服务中心(康庄公交枢纽站) / |
面积34476.86㎡,含138个车位、10台电扶梯、5台直梯、LED屏、玻璃顶及玻璃幕墙 / |
2026.1.1-2026.12.31 / |
2.站场公众责任险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每次事故每车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车擦挂赔偿限额人民币0.3万。②免赔:(1)每次碰撞、擦挂或恶意破坏免赔为0元/次;(2)盗抢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不高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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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站场公众责任险附加电梯责任条款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②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不高于100元或损失金额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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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四)站场公众责任险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险 |
①累计赔偿金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②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不高于人民币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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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南部服务中心(枢纽.南湖MALL) |
面积21000.00㎡,保险范围1-4层公共区域、扶梯7台、电梯5台、电子广告屏、幕墙、玻璃屋顶等范围,不含停车场)。 |
2026.1.1-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1. 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2. 赔偿限额(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3)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RMB2万元)。 3.免赔 (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 (2)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绝对免赔100元。 (3)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医疗费用绝对免赔100元。 |
1.公众责任险附加商场火灾、爆炸、烟熏和水患责任条款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③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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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众责任险附加电梯责任险条款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③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④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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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众责任险附加广告条款 |
1.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3.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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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双堰TOD |
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北路26号,面积85475.41㎡,含466个车位、23部电梯。(商务办公、商业、换乘厅、公交站场配套、地下车库、设备房、绿地区域及绿地公共区域)。 |
2026.2.9-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1.投保人/被保险人:重庆通邑卫士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2.投保范围: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北路26号,面积85475.41㎡,电梯23部,车位266个(商务办公、商业、换乘厅、公交站场配套、地下车库、设备房、绿地区域及绿地公共区域)。 3.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4.赔偿限额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③每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④每次伤亡赔偿限额20万元。 ⑤免赔: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
附加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保险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②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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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电梯责任保险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③每台电梯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④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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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责任保险 |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②每车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③每台车位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④免赔:停车场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盗抢损失每次事故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30%;摩托车盗抢不承担赔偿责任。每车划痕限额0.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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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东站物业服务中心 |
面积:378339.26㎡,235个车位,电梯:231台(其中直梯91台、扶梯128台、步道梯12台)。 |
2026.7.1-2026.12.31 |
公众责任险 |
1.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③每台电梯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④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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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时代服务中心 |
面积13.59万方,含300个车位、25部电梯。明年交付面积77878.37,车位1980个,电梯18台(按实际交付节点购买)。 |
2026.5.22-2026.12.31 |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4.赔偿限额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 ③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赔偿限额:RMB3万元); ④每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 ⑤每次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80万; ⑥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万元; ⑦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0.5万元。 ⑧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保险、附加烟熏和水损保险、附加电梯责任保险限额同主险。 ⑨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其中每次事故碰撞、擦挂或恶意破坏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元,累计3万元)。 5.免赔 (1)医疗免赔:每次事故免赔200元或损失金额10%,取高者; (2)财产免赔:每次事故免赔200元或损失金额10%,取高者; (3)针对停车责任扩展条款:每次事故每车的碰撞、擦挂或恶意破坏每次免赔200元或10%,其中车辆盗抢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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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时代服务中心售楼部 |
面积约4200㎡,车位26个,电梯2个。 |
2026.9.9-2026.12.31 |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4.赔偿限额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 ③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赔偿限额:RMB3万元); ④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万元; ⑤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0.5万元。 ⑥附加火灾和爆炸责任保险、附加烟熏和水损保险、附加电梯责任保险限额同主险。 ⑦附加停车场责任条款(其中每次事故碰撞、擦挂或恶意破坏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元,累计3万元)。 5.免赔 (1)医疗免赔:每次事故免赔200元或损失金额10%,取高者; (2)财产免赔:每次事故免赔200元或损失金额10%,取高者; (3)针对停车责任扩展条款:每次事故每车的碰撞、擦挂或恶意破坏每次免赔200元或10%,其中车辆盗抢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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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线保税港1C通道 |
面积约2000㎡,包括6部电梯,增加到轨道9号线项目公众责任险保障区域。 |
2026.1.1-2026.12.31 |
1.本保单公众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RMB3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2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2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赔偿限额:RMB2万元)。 2.免赔:每次事故医疗绝对免赔为300元,每次事故财产绝对免赔为1000元。(增加到轨道9号线项目公众责任险保障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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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国际旅客捷运系统部分运营维护项目 |
面积10377.85㎡(运用库6183.85㎡,物资库256㎡,综合楼3938㎡)。 |
2026.1.1-2026.12.31 |
1.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②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4. 赔偿限额 ①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 ③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赔偿限额:RMB3万元); ④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万元; ⑤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5万元; ⑥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80万元。 5.免赔 (1)医疗免赔:每次事故免赔200元或损失金额10%,取高者(2)财产免赔:每次事故免赔200元或损失金额10%,取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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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总价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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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总价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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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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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含税总价=不含税总价*(1+税率),所填报单价必须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报价比例及总价必须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无数字时填写0。 2.报价时,“赔偿限额”请在表格要求的基础上,填写具体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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