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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局代拟起草了《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1.公示期限:30日(*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2.公示地点: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3.公示期间反馈建议意见方式:
(1)电子邮件请发送到:cjsfbzhb@163.com邮箱;
(2)书面意见请送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关办公楼3楼307室昌江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3)为便于联系反馈意见者,请写明真实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
(4)意见或建议反馈应在公示期限内,否则视为无效。
4.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衷心感谢您对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江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野外火源的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森林禁火令》,本《森林禁火令》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禁火期
自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禁火区域
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含涉林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下同)及距离林地森林 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炼山、烧荒积肥、烧秸秆、烧田(地)埂草;
(五)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
(六)其他会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禁火期防火检查
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点)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依法依规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禁火期违规用火的责任
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火期森林防火监督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请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报告。如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报告或举报电话:110、119、*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