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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正骨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市正骨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附件收悉。按《报告表》所述,广州市正骨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27号,地上总用地面积为12970.65平方米,地下总用地面积为10013.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8094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地上新建一栋23层的医疗综合楼,包括医疗用房、八项用房、中医特色用房、科研及教学等用房,共设住院病床400张;设有5层地下建筑,包括地下停车场、交通接驳、建筑及人防设备用房、自建污水处理站等;保留华英医院历史建筑,对建筑内部进行重新装修,以及进行建筑保护加固后,用于门诊、行政业务及礼堂、便民服务用房、煎药房等用途。项目总投资103739.26万元,环保投资300万元。
项目设有影像科和检验科,影像科不使用含银显影液,无重金属废水产生;不设传染病科。项目建成后预计工作人员612名,日均门诊量2339人次。项目设有1个食堂,不设宿舍。
项目设置的辐射类设备需另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可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会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在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 严格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中“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施工扬尘、装修废气、施工机械及车辆尾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 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和建筑施工环节,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通过设置环保厕所收集,定期由吸粪车清运至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 设立围蔽设施,优化施工场地布置。采用低噪声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4. 施工期间,应按照建筑废弃物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和处理各类固体废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的处理处置。装修过程产生的油漆桶、废矿物油、废油桶以及隔油沉淀产生的含油残渣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 冷却塔排水经收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一般医疗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与检验中心污水一起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格栅+调节池+生物处理池+沉淀池+消毒池+清水池,设计处理能力950m3/d)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后,在医院东南角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汇入猎德污水处理厂。
2.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收集后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箱”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后,由医学综合楼楼顶东侧100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食堂油烟收集后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由医学综合楼楼顶东北角100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备用发电机尾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经内置烟井引至综合楼楼顶天面,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后,由医学综合楼楼顶东北角100m高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检验中心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甲醛)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由医学综合楼楼顶东侧100m高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检验中心微生物气溶胶经生物安全柜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排放。煎药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到室外。
污水处理站周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甲烷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项目边界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甲醛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3. 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对噪声源控制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减振、隔声、消声等综合措施。项目西边界、南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项目东边界、北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 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临时贮存、转移处置。生活垃圾、药渣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厨余垃圾及废油脂将交由具有相关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反渗透膜收集后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废弃包装材料出售给回收公司回收处理。医疗废物、废紫外线灯管、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废活性炭、废过滤器、废水处理污泥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定期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5.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6. 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如因环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而引起投诉,建设单位应立即整改。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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