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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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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同翔高新城同安片区前院路(前垄路-新曦大道)道路工程 (施工)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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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如下: 1、因本工程未能及时发布控制价,原定于“2026年 1 月 12 日 10 时 15 分”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26年 1 月 26 日 10 时 15 分”,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截止时间或开标时间的描述均做相应更改。 2、招标文件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第25项“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21、其他条款-21.5、(2)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核对申请,并在20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工作,如经核对错误工程量未超过工程量清单的3%的(含3%),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发包人可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逾期提出核对申请的,视为工程量清单没有错误,承包人不得再次提出核对申请。”删除本条补正内容。 其余内容不变。 3、 招标文件第7章-第4节 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三)参考品牌增补如下: (三)参考品牌 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说明: 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如上表。参考品牌作为投标参考,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选用何种品牌。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参考品牌中选择一种进行采购和施工。在工程施工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可更改相应材料设备的品牌,并按实调整主材(设备)价格。 (1)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的市场采购价与招标控制价确定的价格(简称招标人价格)差异大,将给承包人或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如:市场采购价高于招标人价格的,或者市场采购价低于招标人价格30%的; (2)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的供货商之间存在协商抬价的; (3)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的供货无法满足本项目工期的要求。 2.投标人应同时阅读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3.承包人所用的未推荐参考品牌的其他主材(设备)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 4.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优先选用装配式部品部件和获得绿色建材认证的产品。 5.本表未对本工程使用门窗品牌做出要求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选择标准化门窗(即在工厂内生产制作,对型材、玻璃、五金件、密封件、配套件等进行优化设计并定型的成品门窗),不得自行委托现场加工。 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文件原内容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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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厦门火炬集团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协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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