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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6:12:30 信息来源:张北县张北县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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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6条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现更正为: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县级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止。
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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