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浙江省瓯海中学教学综合楼和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A3303010410007222001001]
发布时间:
2025-10-11
发布于
浙江舟山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招标文件]浙江省瓯海中学教学综合楼和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A33********22001001]

<span id="litPosition">招标文件公示</span>

项目名称:

浙江省瓯海中学教学综合楼和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2411-33*开通会员可解锁*-732832

标段(包)名称:

浙江省瓯海中学教学综合楼和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

标段(包)编号:

A33********22001001

招标人:

名称:浙江省瓯海中学

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138****6911

电话:********

公示文件类型:

招标文件

公示开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4:04:10

公示结束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0

来源平台: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接收时间:

(预公示招标文件修改稿********)浙江省瓯海中学教学综合楼和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doc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s://ggzy.zj.gov.cn/jyxxgk/002001/002001011/********/d87b3153-fdb6-47ef-8507-c77b6eabaefb.html

浙江省瓯海中学教学综合楼和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浙江省瓯海中学(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34

不见面开标37

附件三39

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46

第一节评标办法4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0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95

第六章图纸100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01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02

1.☑第一章招标公告

浙江省瓯海中学教学综合楼和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浙江省瓯海中学教学综合楼和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已经温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温发改设计[2025]29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温州市财政统筹,项目业主为浙江省瓯海中学,招标人为浙江省瓯海中学,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浙江省瓯海中学教学综合楼和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核定工程总概算10070.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8983.32万元,建设规模:新建教学综合楼和学生宿舍楼地上总建筑面积16200㎡,其中1#教学综合楼5140㎡(含配电房140㎡)、2#学生宿舍楼6439㎡、3#门卫21㎡;新建地下建筑面积4600㎡(不含消防水池128.6㎡)。另新建架空层2600㎡,其中1#教学综合楼一层架空1535㎡、2#学生宿舍楼一层架空1065㎡。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浙江省瓯海中学(瓯海区龙霞路1117号,D-02a地块)校园内。

2.2招标范围:包括施工区域总平布置、交通组织、景观绿化、建筑(含装修)、结构、给排水、电气、弱电智能化、暖通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正式公告时发布)。

2.3施工工期:510日历天。

2.4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

2.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否(本项目规模较大不适宜中小企业预留)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工程项目负责人更换的,更换后该人员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本次投标。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类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三)其他:

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投标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1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5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4.招投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4.2R不采用评定分离。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

5.2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月日9时30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

7.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受理部门: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浙江省瓯海中学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龙霞路117号

联系人:刘老师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泰大厦主楼8楼

联系人:陈先生、池先生

联系电话:138********、136********

附表

浙江省瓯海中学教学综合楼和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招标时间安排表

招标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2025年 月 日8时30分
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提出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年 月 日11时00分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时间 2025年 月 日17时30分
投标截止时间 2025年 月 日9时30分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办理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浙江省瓯海中学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龙霞路117号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评价等级:五星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泰大厦主楼8楼项目负责人:池奇剑 信用评价等级:五星联系人:陈先生、池先生联系电话:138********、136********邮箱:********@qq.com
1.1.4 工程名称 浙江省瓯海中学教学综合楼和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
1.1.5 工程建设地点 浙江省瓯海中学(瓯海区龙霞路 1117 号,D-02a 地块)校园内
1.1.6 工程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统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包括新建学生宿舍楼施工区域总平布置、交通组织、景观绿化、停车位、建筑(含装修)、结构、给排水、电气、弱电智能化、暖通、光伏,同步修复北侧沿河景观绿化,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3.2 计划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510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 11 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7年 4月24日
1.3.3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 合格 要求,确保瓯江杯。
1.4.1 投标人资格及要求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2(4) 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 /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按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如需分包的,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分包金额要求:以分包合同为准。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详见招标公告其他要求: / 。
1.12.2 偏差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公布至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层级)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时间安排表(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提交方式: 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上登录后以不记名方式提交联系方式: 138******** 联系人: 陈先生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1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同2.2.1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以下组成:(1)商务标☑(2)技术标☑(3)资信标☑(4)资格审查资料
(一)商务标,包括: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构成、发包方式及报价要求,将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投标人具体需填报的表格):投标报价封面投标报价扉页编制说明投标报价费用表单位(专业)工程投标报价费用表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计日工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主要工日一览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综合单价计算表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投标时仅提供电子版本,中标单位在中标后7日内提供1套纸质文本)
☑(二)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总体施工部署、场地平面布置及说明☑主要施工方案☑工程质量保障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主要施工设备配置情况☑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部分进行分析并阐明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其他:由于场地受限,需要提供合理场地布置,以及河道保护措施。
☑(三)资信标,包括:☑信用评价等级情况
☑(四)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本附表3.5款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
3.2.4 最高投标限价 ☑1.最高投标限价 (正式公告时发布)万元;5.其他:招标控制价(正式公告时发布)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元后小数点四舍五入取整后相同的视为同一报价)(2)未超出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
3.3.1 投标有效期 12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1.金额:人民币50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2缴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数字保函(从基本账户转出),要求详见本章附件三“保证金缴纳注意事项”。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备注:1.银行转账形式缴存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2.以投标保证保险或担保方式提交的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出资购买;3.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提交投标保证金。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要求,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中相关认定口径为准)。3.其他: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提供招标文件发布之日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公布的任意一期投标所需施工资质的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动态核查证明(未在动态核查范围内的资质无需提供)。☑2.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的任命书复制件。☑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复制件。☑3.☑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造师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信息,或注册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有效的电子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为准。☑6.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联合体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本单位在职职工担任)。7.投标承诺书(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8.省外企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图复制件。9.《项目班子成员信息表》(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填写)。10.项目负责人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1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填写);12.资格条件业绩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涉及证书、资料应为最新取得的版本,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述证书、资料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相关部门已明确自动延期的仍有效,但应附上相关证明文件。评标专家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等方式澄清,但提供的资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1)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可由联合体各方加盖实体章后复制上传)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3.7.3(2)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详见本章附件一“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其他:技术标采用明标编制 。技术标页数建议不超过50页(包括封面、目录、附图、附表),采用A4规格(附图、附表可采用A3规格,A3规格按2页计),评标委员会可以对超过建议页数部分不予评审。
☑3.7.3(3) 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业绩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其他:(1)已承接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之一载明的时间满足招标要求即可。(2)已完成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②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载明的时间满足招标要求即可。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指:☑施工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须至少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主体盖章)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或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竣工验收页面信息截图;☑施工专业承包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专业工程验收记录(须至少含监理单位盖章,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5)☑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还需提供立项文件或扩初批复文件或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6)☑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接受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体现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业绩。(7)中标候选人的业绩情况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上发布。(8)其他:本项目要求的公共建筑为:①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体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航站楼、高铁站等);②公共建筑不包含:居住建筑、底层带商业的商住楼、工业厂房建筑。
4.1.1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详见附件一“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4.2.1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时间安排表
4.2.2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 。
4.2.3 投标文件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2.其他: / 。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5.其他: / 。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开标地点: 温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3.开标平台: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4.其他: / 。
5.2 开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二“不见面开标”。
5.4 特殊情况处置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投标截止时间延期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2.开标特别说明,当地结合地方电子评标系统相关条款可进行更改。(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3.其他:详见附件二“不见面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依规组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执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6.3 评标办法 ☑2.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三)。
☑6.3.1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本项目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为(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3种,具体见附件)中随机确定:☑1.方法一☑2.方法二☑3.方法三☑4.方法四☑5.方法五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1.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1 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7.2.9 ☑中标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7.4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数字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8.1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5 异议与投诉 1.异议:(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通过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4)其他: / 。2.投诉:(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2)其他: /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4.投诉受理的具体部门及电话:☑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R并经过询标程序(明标项目必须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资格审查内容:①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的;☑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②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含投标保函未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③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④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⑥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⑦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的;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⑩其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一致的(具体以发现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①计算机网卡MAC地址、②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③CPU序列号、④主板序列号、⑤投标工具标识号五项中的任意三项相同,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或计价加密器号一致的为准);(2)初步评审内容: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或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具体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1)项规定为准);②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或项目班子成员信息表未按要求填写;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④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的;⑤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⑥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⑦其他: / 。☑(3)技术标评审内容:☑①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②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③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④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⑤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⑥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⑧其他:不提供合理场地布置,以及河道保护措施的 。(4)商务标评审内容: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②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③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④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⑤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⑥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⑧其他: / 。(5)其他: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②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时间范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④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4.4项、1.12项和3.6项规定执行的;⑤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10.2 定标前核查 1.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三)其他”的要求。
10.3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验收合格的认定:以竣工验收备案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为准。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1)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同意更换的证明;(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
10.4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3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否决投标或继续评审。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否决投标或继续评审。
10.6 特别说明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3.暂估价:(1) 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2)金额:具体详见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3)占招标控制价比例:具体详见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4.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按相关文件执行 。6.价款结算方式:☑竣工后一次性结算;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10.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拒绝该投标人单独或组建联合体方式再次参与本标段投标。11.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市级 。12.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13.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以下简称《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14.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15.本招标文件信用评价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16.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18.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及时配合标中相关预警信息核查工作,未按要求配合或配合不力或联系不上或故意隐瞒等情形影响监管部门核查的,一律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前附表10.1的要求否决投标,同时涉及本前附表3.4.4要求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9.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资格明显不符合资格要求的(除存在理解争议内容外)以及投标保证金未缴纳的,除否决投标外,应一律按涉嫌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招标人应同步按照本前附表3.4.4的要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20.其他: / 。
10.7 为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和减量化工作,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环境污染,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包括采用绿色施工技术、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等;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建立过程管控制度,确保各项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得到有效执行;专项方案的制定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可行性,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严格执行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出的“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2.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3.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4.4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5.5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6.6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项目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1.1.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1.1.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1.1.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4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各方)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1.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3.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4.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偏差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编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1.1.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1.1.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1.2.3.2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根据评标办法由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资格审查资料等组成。(招标人可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投标资料按相应的评标办法进行组合)

3.2投标报价

1.1.3.2.1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1.1.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1.1.3.2.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1.1.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1.1.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1.1.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1.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1.1.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1.1.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1.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1.1.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1.3.4.3.1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1.1.3.4.3.2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1.1.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证明资料

见须知前附表3.5。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投标

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1.5.1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5.4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1.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1.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2定标方式

7.2.1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或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评定分离除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2定标原则: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7.2.3定标会议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3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2.4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4规定的时间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4规定的人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7.2.5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5规定的人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7.2.6招标人在定标会议中可对中标候选人开展现场面试,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以及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中任意一人)参加现场面试。

7.2.7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质询或考察报告、现场面试情况,此外,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7选定内容为定标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可查询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全国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情况;

(7)企业质量安全、无欠薪管理情况;

(8)企业项目班组人员到岗履职等管理情况;

(9)工程保修维护等后续服务便利;

(10)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11)落实政府其他政策;

(12)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7.2.8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

(1)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8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7.2.9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9规定的媒介上公告不少于3日。

7.2.10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0规定的其他情形。

7.2.11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1规定的其他情形。

1.7.3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1.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履约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7.5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2不再招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1.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9.5异议和投诉

9.5.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9.6投诉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投诉受理的具体部门及电话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附件二:不见面开标

附件三: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附表五:确认通知

附件一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一、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本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二、电子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的方法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压缩包)已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图纸及其他有关资料等内容。如有答疑澄清文件,投标人应另行下载。投标人未按要求下载招标文件或答疑澄清文件的,其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

三、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签章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1.1项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各部分的内容,并将编制完成后的全部投标文件内容导入投标工具、完成CA签章。

(一)商务标

1.投标函,应在投标工具-“商务标文件”-“投标函”处填写相应的信息(投标函信息中的大写金额由小写金额通过投标工具自动转换,无需填写),并通过投标工具转换成PDF格式,最后进行CA电子签章、验证。

2.投标函附录、商务标其他资料,应以Word或PDF文件格式编制(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0MB),导入投标工具-“商务标文件”的对应目录,并进行CA电子签章、验证。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当生成WZTB(或WZTBX)格式,导入至投标工具-“工程量清单”-“新增工程量清单文件”,并进行CA电子签章、验证。

(二)技术标

1.技术标(除施工进度网络图、施工总平面图外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以Word文件格式编制(设置纸张大小为A4,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0MB),导入投标工具-“技术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CA电子签章(要求暗标编制的除外)、验证。

2.技术标(施工进度网络图、施工总平面图),应以Word文件格式(设置纸张大小为A3,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0MB)编制,分别导入投标工具-“施工进度网络图”、“施工总平面图”模块,并进行CA电子签章(要求暗标编制的除外)、验证。

(三)资信标

资信标,应以Word或PDF文件格式编制(其中相关证书、证明资料等编入单个文件,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0MB),导入投标工具-“资信标文件”-“资信标”,并进行CA电子签章、验证。

(四)资格审查资料

资格审查,应以Word或PDF文件格式编制(其中相关证书、证明资料等编入单个文件,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0MB),导入投标工具-“资格审查文件”,并进行CA电子签章、验证。

(五)投标人按照上述规定制作后生成投标文件的加密文件格式(《标段名称(加密).WZTF》,投标应使用加密文件格式!)和不加密文件格式(《标段名称(不加密).nWZTF》)。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或自行选择保存备用投标文件或打印纸质投标文件。

四、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一)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上传到“温州市公共资源网-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登录“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选择“电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选择本项目并在“上传投标文件”栏目上传“标段名称(加密).WZTF”的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成功会弹窗提示“上传成功”且在操作历史处显示上传具体信息。详细操作步骤请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资源下载-系统操作手册”栏目下载投标人操作手册查阅)。电子投标文件制作、上传如有问题,咨询电话:********,********,QQ:2328795508。

(二)电子投标文件的撤回

投标人应自行检查电子投标文件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投标文件的签章情况,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上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五、注意事项

(一)投标工具的下载及具体使用,详见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系统操作手册/《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操作手册》(网址***********)。

(二)投标人可点击投标工具“预览标书”,检查投标文件的签章情况和内容完整情况,并进行重新编辑。如要打印纸质投标文件可从投标工具“预览标书”界面中选择资料打印。

(三)投标人应按本要求编制、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包括未按要求上传到指定模块、制定位置)的,可能导致评标委员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人应当保证备份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与上传到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备份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与上传到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上传到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五)技术标要求采用暗标编制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投标工具在自动签章步骤不会对技术标附件进行自动签章,请勿在手动签章步骤对技术标附件进行CA电子签章。

(六)投标人自行负责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的使用环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系统、辅助软件、电脑及网络硬件配置等。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及早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

(七)投标保证金缴纳经“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认定符合要求的,无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编制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投标人可自行登录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查询所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附件二

不见面开标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通过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及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完成远程解密、开标、唱标、评标办法规定的参数抽取、开标时的异议及答复、评标时的澄清及答复等交互环节。

相关要求和说明如下:

(一)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应登录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大厅(以下简称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不见面开标大厅可实时观看音视频交互效果及在系统互动区反馈交流,推荐使用IE11浏览器。

(二)不见面开标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三)开标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人在任意地点按设定时间(解密时长为60分钟)自行实施在线解密,解密限定在设定时间内完成。

(四)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如发生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等非正常情形的,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补救方案(如调整解密时间等,以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发出的指令为准),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五)解密全部完成后,不见面开标大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投标人的唱标次序,以系统公布为准。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开标结束后其他可公布的内容,将按规定陆续在不见面开标大厅公布。

(六)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束前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以文字(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如实记录。未按上述规定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提出异议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开标结束后,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本项目投标的直接责任人)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接收评标阶段的信息,如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拟否决其投标时向投标人进行的询问核对,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等。

(八)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自行准备参与不见面开标的电脑、网络、摄像头、音响、麦克风、驱动、浏览器、等软硬件设备。参与不见面开标的电脑须安装正确驱动,可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进行驱动下载及后续安装。

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各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投标文件解密、交互过程不稳定或中断、音视频卡顿等情况的,由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

2、不见面开标通过投标人CA证书进行开标。投标人端持有投标人CA证书进行系统操作、参与远程交流互动的,视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本项目投标的直接责任人)。投标人应当承担在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的所有责任,不得以不承认交流互动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3、CA证书和PIN码。PIN码是CA证书的识别密码,用来保护CA证书不被他人使用。如果投标、开标过程中多次输错PIN码,当前CA证书将被锁定,PIN码的再次开通需要一定时间。由于投标人输错PIN码导致CA证书被锁定,从而无法进行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以及开标大厅交互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不见面开标交互内容应与本项目开标内容相关,不得涉及敏感信息,否则,招标人有权对其做出禁言处理。

5、不见面开标未尽事宜,详见系统相关操作手册和教学视频(网址:***********)。如有问题,咨询电话:********,********;QQ:2328795508(请确保安装最新版本的QQ软件,用于技术支持进行QQ远程协助);电子邮箱:********@qq.com。

附件三

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

投标保证金缴纳的形式:

þ银行基本账户转账

þ投标保函(保单)

(1)银行基本账户转账:投标人登录交易系统,在保证金缴纳页面的缴纳方式中选择“获取支付账号”,即获取针对投标人此次投标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子账号,并通过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向该投标保证金子账号缴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函(保单):投标人登录交易系统,在保证金缴纳页面选择保证金缴纳方式中选择“保函(保单)”,点击“点此办理电子保函(保单)”,选择金融机构发起在线保函(保单)申请,并通过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支付保费。

£(3)本标段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具体根据《温州市住建局温州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的指导意见》(温住建发【2023】57号)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以投标截止时间上个月的建筑行业信用评价子系统(***********)“公告通知”中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公布”为准。若项目延期,投标人应密切关注因项目延期导致的住建信用资质等级的变化,确保保证金缴纳到位。

注:

1、如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2、为避免影响投标,建议投标人提前做好投标保证金缴纳工作。银行基本账户转账形式以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投标电子保函(保单)形式以交易系统接收到保函(保单)时间为准。

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无须再递交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4、投标保函(保单)应当通过银行基本账户支付保费。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工程名称)(标段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投标人确认 备注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问题:1.

问题: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或通过交易平台反馈。

(工程名称标段)评标委员会

年月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工程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工程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月。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负责人:(姓名)。

中标内容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年月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章)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年月日发出的(工程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3章评标定标办法

2.1.第一节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三)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于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包括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应按规定的方法确定评审区间,对评审区间内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评审、资信评审(如有)、资格审查。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得分=投标报价得分A(95分)+☑信用评价得分C(5分)

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信用评价得分靠前的优先;上述均相同的,由招标人通过抽签方式区分名次优先。

抽签方法: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室用抽球方式进行抽签确定名次优先者,具体抽

球方法为:①第一轮抽球先确定各投标人的代表数。首先根据评分相等报价也相等的所有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的顺序号按从小到大的排序来依次确定代表数,例如:有四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相同报价也相等,四个投标人甲、乙、丙、丁在开标记录表上的顺序号分别为6、7、8、9。然后取四个数值分别为1、2、3、4进行抽取来确定代表数。第一轮抽球结果:第一个抽取数值为2,那么甲投标人的代表数就为“2”,第二个抽取数值为3,那么乙投标人的代表数就为“3”,第三个抽取数值为1的,那么丙投标人的代表数就为“1”,第四个抽取数值为4的,那么丁投标人的代表数为“4”第一轮抽球结束;②第二轮抽球确定的是各投标人的名次,同样取四个数值分别为1、2、3、4进行抽取来确定名次优先顺序。第二轮抽球结果:如第一个抽取的数值为3的,那么代表数为“3”的乙投标人为第一名;第二个抽球的数值为1的,那么代表数为“1”的丙投标人为第二名,第三个抽取的数值为4的,那么代表数为“4”的丁投标人为第三名,剩余的甲投标人即为第四名;以此类推。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1.1款。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评标程序

(一)基准价计算及评审区间确定

(二)初步评审

(三)技术评审

(四)商务评审

☑(五)资信评审

(六)资格审查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基准值计算及评审区间确定

1.当开标后投标人数量≥11个,取投标报价得分前11名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者名次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时并列进入评审区间。

2.投标报价得分的计算: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为A满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1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注:E≥1)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由招标人在开标时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3.1项约定的方法中随机确定。

4.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不超过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报价。

5.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评标基准价保留至元,元后四舍五入。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

(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

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6.当开标后投标人数量<11个的,则全部进入评审区间。

7.后续评审中出现否决投标情形的,除否决投标造成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或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足招标文件列明的数量外,将不再递补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当否决投标造成有效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足3名或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足招标文件列明的数量时,按缺额数量依次递补,补完所有有效投标人为止。

三、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初步评审内容所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四、技术评审

对进入评审区间且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技术标评审内容所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技术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五、商务评审

1.商务评审是对进入评审区间且通过初步评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范围、数量、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和对比分析。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商务标评审内容所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六、资信评审(不得设置资质、业绩、奖项加分项)

对进入评审区间且通过初步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的投标人进行资信评审,资信评审为信用评价得分:信用评价等级以投标截止时间当月(如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修订以修订内容为准)建筑行业信用评级子系统(***********)“公告通知”中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公布”为准。

☑房建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评标分值(5分)
☑3000万至1亿 A级5分,B级4.5分,C级 4.0分,D级 3.5 分、E级0分

七、资格审查

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对综合得分前3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资格审查内容和其他评审内容所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八、推荐中标候选人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对拟确定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在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时间范围内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是否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是否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进行查验。如查实存在的,则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3.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浙江省瓯海中学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浙江省瓯海中学教学综合楼和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时间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4.账号:账号:

5

6

7

7.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3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除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合同签订时填写;

资质类别和等级:合同签订时填写;

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时填写;

电子信箱:合同签订时填写;

通信地址:合同签订时填写。

1.1.2.5设计人:

名称:合同签订时填写;

资质类别和等级:合同签订时填写;

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时填写;

电子信箱:合同签订时填写;

通信地址:合同签订时填写。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3.《转发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299号);

4.《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2号);

5.《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183号)》;专用条款中涉及的其他文件。

6.《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12号);

7.《转发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9〕88号;

8.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其他未列明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0.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如存在冲突的,按照法律效力层级优先适用。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除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按现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浙江省、温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标准文件要求;

(7)图纸;

(8)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

(9)除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

(10)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含招标单位发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11)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注: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并明确释明有限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开工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叁套(承包人若需另行加晒图纸,费用自行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项目的施工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各类专项施工方案,每月提供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五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各五份;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28天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通知对方后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合同签订时填写;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签订时填写。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合同签订时填写;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签订时填写。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合同签订时填写;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签订时填写。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具体以开工前双方交接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具体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如借用市政道路或交通道路时,损毁市政道路或交通道路、电力设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承包人自行修复至原样,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永久性限制,但承包人可以在施工图的基础上编制竣工图。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在上述文件的基础上编制竣工图。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13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及中标人若发现清单项目及工程量有误差的应按实调整。2、经调整确认后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格将作为办理结算依据。在核价过程中,双方核价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在成果上签字和盖章,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或未在成果上签字和盖章,视同无效。双方若有争议及时报告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协调解决。双方提出书面核对报告的,报告应同时包括核对的要求和内容明细,金额、注明图纸的部位、工程量计算书等内容,并做送达及签收的书面记录,在同一时间还应该将核对报告抄送标底编制单位、监标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合同签订时填写;

身份证号:合同签订时填写;

职务:合同签订时填写;

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时填写;

电子信箱:合同签订时填写;

通信地址:合同签订时填写。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全过程协调、监督、签证等;对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投资控制的履行、负责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超清单范围的计量、增加工程费用的施工方案、工期延长、索赔、开工、停工、复工令以及工程结算资料等涉及工程价款的事项的复核须经发包人代表的主管签字审核并加盖发包人法定代表人章后方有效。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项目红线范围内。本工程需要的临时用地所产生的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负责在工程开工前提供场地附近水电接入的具体位置(此部分费用由发包人负责),由承包人自行接至施工所需位置(此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为了满足工程施工和安全的需要,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自备发电机,承包人备用电源应满足临时用电与应急需求,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额应与履约担保额对等),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有效期至工程款拨付完成为止(不含质量保证金)。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温州市相关规定提供。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提供6套竣工图及所需技术档案资料6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本资料及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每月20日提供本月(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实际完成工程量月报表,下月进度计划表,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

2、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包括解决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落、建筑垃圾、现场排污等涉及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城管、学校物业等有关部门的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

3、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完成前,均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如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予以修复。

4、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出现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单位汇报。因施工不当或承包方原因导致邻近建筑物受损需要修复或保护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并由承包人负责对受损者的相关赔偿责任。

5、承包人应提供购买发票,建材产品备有项目登记表、现场查验表等资料。

6、负责办理施工过程中涉及消防、市政、交警、防雷、档案、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的专业审批手续,发包人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7、负责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

8、相关专业验收由承包方负责随时通知有关单位施工或验收办理有关手续。

9、承包人在预验收后,应该清运建筑垃圾及可能影响其他工程施工的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按《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5]286号)规定敦促发包人及时进行履约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报送工作,发包人也应按文件要求对承包人的履约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11、承包人应如实呈报本工程的结算造价,结算造价由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结算审查核减(增)追加费参照浙价服(2009)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追加费收费标准为(核增额*5%+(核减额-送审工程造价*5%)*5%),追加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12、承包人承担合同实施期间及缺任期内的履约担保以及质量保证金担保的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13、主要材料设备采用的品牌必须达到设计、发包人的要求,参照工程量清单品牌推荐表或相当于或高于该推荐表的品牌,建议一般应选用温州工程造价信息或浙江省信息价上具有的,最终品牌选定须经发包人确认。

1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和办公,需要采用保护措施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由于承包人保护不利的,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15、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严格执行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出的“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1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学校基建相关规定。

17、其他:施工人承担上述义务的所有费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签订合同时确定;

身份证号:签订合同时确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签订合同时确定;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签订合同时确定;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签订合同时确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签订合同时确定;

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确定;

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确定;

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确定;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工程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及相关资料移交完成时间段内与本工程施工建设有关的事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实际日历天数的80%到位(不少于24日历天),但在休息日时间内,不应影响施工进度,并安排好相关的值班人员。项目经理到位率考核以发包人确定的人脸识别考勤方式为准,考勤有效时间为早晨6时至晚上8时之间。每天上下班两次考勤的时间间隔在8小时及以上的计一天小于8小时或考勤只有一次的计半天。项目经理到位每少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违约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资料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按项目经理未到位处理。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每少一天承担3000元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下同),在工程款中扣除。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发现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若确须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将替换人员信息(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等条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查后批准同意的,承包人可以更换项目经理,但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向发包人支付人员管理违约金每人每次20万元。

项目经理不得更换(特殊原因除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的;

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的;

③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

④因职责履行不佳,建设单位提出更换的。

符合以上情形确须更换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报业主方备案,方可办理更换手续,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更换的人员的名单需予以公布。更换的项目经理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3天内到岗,逾期到岗按未到位违约处理。逾期超过15天未到岗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更换的项目经理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逾期视为应到而未到位,并按项目经理到位率的违约规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提供的“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中的人员需经发包人面试审核确定,试用期一个月(总承包合同签订日开始计算),发包人确定合格后,正式录用驻场;发包人确定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更换不合格的人员,更换的人员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3天内到岗,逾期到岗按未到位违约处理。(2)同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更换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并到岗,如不更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拟派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离开施工现场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制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中途更换,否则每更换一人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人次,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专业资质范围内的施工项目禁止分包。任何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等行为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全部损失及行政法律责任。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且现行法律和通用条款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照现行法律程序至少提前60天向发包人申请分包内容,分包人资质应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总承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在收取工程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支付方法在分包合同中具体明确,若承包人没有正当理由截留应付分包款,则发包人可在下月扣除相当金额的承包人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2%。履约担保分配如下:项目经理履约担保占履约保证金的10%,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履约担保占履约保证金的10%,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履约担保占履约保证金的10%,质量履约担保占履约保证金的10%,进度控制担保占履约保证金的30%,竣工验收担保占履约保证金的10%,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占履约保证金的20%。若承包人未及时支付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材料款、工程款、或未及时支付职工(包括民工)工资,除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发包人可视实际情况索赔。合同中相关违约赔偿(索赔),发包人可视实际情况,有权先在工程款支付中抵扣。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须提交履约担保(具体形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如为银行保函,应为无条件见索即付),金额为合同价的2%。如为银行保函的需为基本户开户行或温州地区商业银行。期限自提供担保之日起至颁发工程验收合格证书之日止。若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履约担保顺延,承包人拒绝延长履约担保有效期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1)如承包人有违约,发包人可从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违约金。(2)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若发生民工工资纠纷引起诉讼,发包人可先不退还履约担保,待解决纠纷或诉讼解决后无息退还。(3)若承包人的违约金额超过履约担保的最高金额,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罚款款项。如发生质量事故或双方有纠纷的,履约担保可以不按上述规定退还,待纠纷解决后无息退还。(4)实行担保额度浮动,经发包人同意后,具体按照温住建发(2014)168号规定。如发生质量事故或双方有纠纷的,约担保可以不按上述规定退还,待纠纷解决后退还。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安全管理、核实工程量工程款等工作。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发包人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2、超清单范围的计量;3、增加工程费用的施工方案;4、工期延长;5、索赔事项;6、开、停工令;7、其他发包人认为需要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承包人就上述事项需要监理人签证时需要求监理人提供发包人的明确批准或授权,否则监理人的签证无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签订合同时填写;

职务:签订合同时填写;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签订合同时填写;

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填写;

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填写;

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填写;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合同谈判纪要执行。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质量要求合格。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到合格为止,并承担全部返工费用;若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按不合格部分造价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且承包人还须支付不合格部分造价两倍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质量担保金额,若超出质量担保金额则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损失有权向承包方主张赔偿。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确保瓯江杯。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并要求达到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如创成瓯江杯,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约定瓯江杯的“优质工程增加费”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约定的标准计费金额予以奖励,该笔费用已计入优质工程增加费;如未创成瓯江杯的,不予奖励,另处以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约定瓯江杯的“优质工程增加费”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约定的标准计费金额30%的违约金;如因非承包人原因,未创成瓯江杯的,不予处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创市级文明标化工地:1)安全生产费用基本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按浙江省2018版计价依据及清单要求计算。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承包人整改合格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导致工期延误的,按7.5.2条处理。3)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履约担保金额和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合计值,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编制,其它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本工程要求创市级文明标化工地;

2)创文明标化工地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3)按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具体参照《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温住建发〔2011〕19号)文件。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具体参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和浙建建发〔2022〕037号,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按时竣工的责任或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中约定完成节点工期的责任,每延期1天,延误工期在30日历天内的,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30日历天共计15万元),延误工期超过30日历天的,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天,尾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一旦达到最高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还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台风预警橙色及以上、暴雨预警橙色及以上、暴雪预警橙色及以上、大风预警橙色及以上、雷电预警橙色及以上、高温预警橙色及以上;同时以上预警信号需结合实际天气情况和发包人审定后确定(仅工期顺延,费用不予增加),以上预警在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后,承包人须在30日内报送发包人确认,否则视为弃权:

(2)/;

(3)/。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及承担费用。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计技术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各种材料设备涉及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应低于设计图纸的要求。

2.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或发包人发现主要材料、设备不符合工程量清单中已经注明的推荐品牌要求的,则发包人有权更换或直接指定为发包人认可的中上档次的材料、设备品牌,并保持综合单价不变,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产生的全部风险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已经注明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在实施前承包人应提供样品及单价,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后才能采购和使用。如由承包人自行确认的,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该材料设备的款项,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工程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若承包人使用劣质材料设备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终止合同,并将按照所使用劣质材料设备的同等价款支付违约金。无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设备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人修改,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并经监理、发包人代表签证,由发包人报审图单位审批后实施,重大变更尚需报相关部门备案。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单价确定方法(新增与核减部分的单价均按以下方法确定单价):

1)变更项目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定额的,由承包人依据浙江省2018版预算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及费用定额组价﹝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照当月发生变更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信息价参照顺序按照《温州市造价信息》、《浙江省造价信息》),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按现行计价规则计取﹞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作为结算价;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00%;

3)无类似定额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核定或进行市场询价后确定综合单价并计取税金,该价格不下浮作为结算价;如采用的工程材料没有信息价,则工程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询价,经发包人同意后采用(询价材料不下浮)。如出现询价争议情况的,则发包人有权将争议部分的工程材料、设备单独进行公开招标或比选确定。

10.4.1.2工程量调整方法:

经发包人确认的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范围调整、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和根据第10.4.1.1条确定的单价调整合同价格。

10.4.1.3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超过规定比例的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在原报价基础上,调整不合理部分后,作为结算价格;规定比例幅度内的工程量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10.4.1.4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10.4.1.4.1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1)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2)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规定计价依据计算出对应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3)其他异常情况。

10.14.1.4.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第10.4.1.1条第“2)”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2)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按第10.4.1.1条第“2)”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10.4.1.5措施项目调整

由第10.4.1.2条原因,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

(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第10.4.1.1条规定计价;

(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相关措施费用;

(3)以“项”为单位的措施费包干,不再调整。

10.4.1.6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特别约定:

(1)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均不得调整合同价格。

(2)发生下列情形,因承包人责任,虽经发包人确定的变更,导致承包人成本费用增加的,不调整合同价格;若该变更导致承包人成本费用减少的,相应调减合同价格:

①承包人使用非招标文件推荐的材料设备品牌,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为推荐品牌,若因现场实际情况无法更换的则不予计量,但需要提供品牌检测合格、质量合格的资料,并且支付罚款5万元/次。

②承包人使用招标文件推荐的材料设备品牌但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为推荐品牌中发包人认可的品牌,若因现场实际情况无法更换的,则需要提供品牌检测合格、质量合格的资料,并且支付罚款5万元/次。

③在推荐品牌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了同档次品牌并已完成了施工,即使该品牌检测合格、质量合格,承包人仍需接受如下处罚:替换的品牌工程量不予计量。

④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外观、颜色、规格未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

⑤所有影响建筑外观的工序施工前未制作样板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重做。

(3)设备购置费、工程其他费包干。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予奖励。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分段计算

取形象进度施工期间《温州工程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算术平均分段计算,与*开通会员可解锁*份的《温州工程造价信息》进行比较,确定价差调整幅度(材料和人工),经监理审核报送发包人批准后,在当期进度款中同比例支付或扣回价差款。

各形象进度时间节点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形象进度施工期间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

序号 形象进度 材料调差名称
开始 截止
1 桩基施工 ±0.00完成 钢筋、静钻根植桩、商品砼
2 ±0.00完成 主体结顶 钢筋、主体钢结构钢材、商品砼
3 主体结顶 竣工预验收 管材(焊接钢管、无缝钢管、铸铁管,不含预埋管)、电线电缆、桥架线槽、砖、砌块、预拌砂浆

注:单体分栋分别计算,未列材料不计算动态调整。

(2)调差数量计算

承包人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双方核定调整(核定程序为:承包人先根据投标报价内容提出材料定额消耗量初稿报发包人,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在收到申报材料7日内审核完结并通知承包人进行复核确认;承包人须在3日内复核完成并确认,否则视为同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的成果,如有异议双方再按上述约定时间完成第二轮审核及复核确认,直至最终双方确定为止。)的材料定额消耗量。

(3)除税信息价价格计取

①以相同名称、相同型号规格的信息价为基础调整价格动态差额。

②主体钢结构钢材若无同型号规格的,材料价格按H型钢(Q355B)除税信息价进行调整。

③管材、电线电缆、桥架线槽信息价若无同型号规格的,取类似接近的型号规格参与价格调整。

11.1.2人工动态管理办法执行温住建发〔2015〕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工动态管理的通知》文件。

基准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指*开通会员可解锁*份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信息价。

11.1.3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各项费用。人工及单项材料的风险幅度范围为±5%,即单价涨跌幅在基准价格的±5%之内不予调整,超过基准价格的±5%的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11.1.4工期延误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

①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合同价格;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价差不计入合同价格;

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不计入合同价格;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合同价格;

③因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合同价格;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合同价格。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变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外,综合单价均不再调整。人工材料动态管理、优质工程增加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等按合同约定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按本合同第1.13款执行;②变更按计价依据(2018版)等有关政策及本合同第10条约定执行;③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约定执行;④人工材料动态管理按本合同第11.1款执行;⑤优质工程奖励金额按照专用条款5.1.1条执行;⑥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按照专用条款6.1.5条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在签定合同及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后支付。预付工程款为扣除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后合同款总额的15%,其中工资性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1%,工程预付款不包括需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且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承包人完成工程量金额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10%之日起按月连续分六期等额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支付金额不足以扣回预付款金额的,进度款不予支付且不扣预付款,累计至下期进度款足额时予以扣回。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2018版计价依据及省市相关规定。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适用。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适用。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20日前,进度完成后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月报表,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①每月20日承包人上报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签认确定后,28天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全部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后暂停支付,且不超过合同价款(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的85%。②待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达到合同约定施工质量标准,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按有关施工标准检验合格签字认可并完成预验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步提交保险公司保单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1.5%。④提交应归档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交城建档案馆并取得《浙江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支付至93.5%。⑤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竣工结算后,待提交质量创瓯江杯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的瓯江杯标准计费金额的30%)后支付剩余结算价尾款(合同价款中绿化分部工程费1.5%的绿化质量保证金除外),若已提交同等金额的绿化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则支付至审定后结算价款的100%(如因发包方原因无法备案,按实际情况协商处理)。⑥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约定另行支付。创优工程费用待完成承诺的质量目标取得证书后双方协商另行支付。发包人应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专用账户且拨付的人工费用占当期工程量价款的比例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⑦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人不得移作他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如承包人抽走用于本工程的资金,且影响了工程的实施,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安全文明施工费如已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则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不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变更的价格增加时按发包人审定价格的60%计入,在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同期支付。

承包人需提供符合发包人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付款依据,税款由承包人承担,发票未提供的,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在每月20日未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发包人代表将不予签证,累计至下月支付。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规定。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7.5.2款执行。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监理确认的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单、工程联系单、材料价格确认单等原始凭证。逾期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相应顺延。承包人逾期没有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催促28天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并提交第三方审计。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的前提下,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28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作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及时修正或补充,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编制结算成果且最终以发包人认定为准。结算事项因承包人原因超过规定时限的,发包人有权直接确定最终结算结果,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异议、诉讼或拖延付款,相关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规定。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规定。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5施工过程结算

14.5.1是否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约定:否。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工程质量保险(是指施工单位为投保人,建设单位为被保险人,保险机构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所导致的被保险工程的损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保单金额为1.5%的工程合同价款(不含绿化分部工程费),合同价款中绿化分部工程费1.5%的绿化质量保证金以保证金或保函形式提交。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险保单。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障范围为本项目整体工程(除绿化分部工程外),在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所导致的损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机构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2)绿化质量保证金至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3)承包人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合同条款须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并符合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开展质量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4)工程质量保险期限为质量缺陷责任期2年,在缺陷责任期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保单赔付金额不足以支付相应费用的,超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履约;(5)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履行承诺提交工程质量保险保单的,承包人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另外,发包人扣留合同价款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