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改扩建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项目(第一批)招标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1-22
发布于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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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改扩建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项目(第一批)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二期改扩建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项目(第一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14: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5001839 2.项目名称:二期改扩建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项目(第一批) 3.项目预算:2,125,300.00元 4.最高限价:2,125,300.00元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备注
详见《货物清单明细》 1 详见招标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如果是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还须同时提供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体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及上级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本项目不接受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也不接受同一总公司有两个或以上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如出现以上情形,该两家或以上投标人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5)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按要求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为不公开内容);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信息公示”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或转包; (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北京时间)。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14:00期间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 请点击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3楼前台(咨询电话:********、********、********)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采购文件的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14: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14:00(北京时间),在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 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开通会员可解锁*14:00 ~ *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4.投标提醒 请各供应商在投标前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在采购文件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增设供应商投标投标警示条款等事宜的通知》要求,核实自身是否存在特别警示条款中,关于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的情形。 5.其他说明 无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报名操作: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网后点击“招标公告”选中要报名标段点击“我要报名”或“待办→邀请提醒”;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请访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用户中心 ***********),先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咨询:********),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中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3.开标操作:投标人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网站”,在系统登录首页面即可查看开标情况。 4.投标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 网站”,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页(***********)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质疑材料现场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质疑咨询电话:********。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6.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有权对投标人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 (***********)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7.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8.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凭借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详情可登录深圳要素交易金融服务平台***********),咨询电话********转8或拨打********。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布澜路29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联系人:李工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 系统技术支持:********转1转1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八、附件 采购文件szcz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PD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DOC:-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附件:(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见后面附件- 通用附件: 1、请下载并使用相应的 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 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 2、 供应商端操作手册 。

公告附件列表:

附件1:[SZDL2025001839-A]二期改扩建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项目(第一批).docx 附件2:[SZDL2025001839-A]二期改扩建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项目(第一批).pdf 附件3:[SZDL2025001839-A]二期改扩建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项目(第一批).szczf 附件4: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深 圳 市 中 正 招 标 有 限 公 司SHENZHEN ZHONGZHENG TENDERING CO.,LTD.

二期改扩建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项目(第一批)

货物类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ZDL2025001839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特别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1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4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5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6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二期改扩建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项目(第一批)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SZDL2025001839
项目名称: 二期改扩建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项目(第一批)
包 号: A
项目类型: 货物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投标人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未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
2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未提供两套及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未超过相应预算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
4 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应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5 投标报价满足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且无缺漏项目
6 投标文件不存在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或数量进行修改,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
7 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
8 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并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组成完整)
9 投标文件不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内容没有被公开的情形
10 投标文件不存在电子文档带病毒或使用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的情形
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存在“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情形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说明:

1、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

2、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性审查表》或《符合性审查表》中任一情形的,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序号 评分项 权重(%)
1 价格 30
2 技术 58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1 技术规格偏离情况 39 (一)评分内容: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为评审依据,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每有1项▲参数负偏离的扣6分,其它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最低0分。如投标人对某一项技术参数(以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划分框为准)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计算扣分。(二)评分依据: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证明材料与偏离表填写内容不一致,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的,该项技术指标按负偏离处理。证明材料涉及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投标人需同时提供:①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CMA)扫描件;②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对应参数需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③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检测机构官网的检验检测报告查询记录截图且编号一致;④投标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未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测范围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按要求提供或者任一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负偏离;如检验检测报告中明确备注说明相关检验检测项不在该机构认证范围内的,视为负偏离。特别提醒:投标人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偏离情况等必须与客观实际保持一致,响应不实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依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或受到行政处罚。
2 技术实施方案 5 (一)评分内容:投标人根据对项目的理解情况制定技术实施方案,内容包括:1.供货进度安排;2.安装调试方案;3.服务保障措施。(二)评分标准:(1)提供的供货进度时间安排要有明确的时间节点。上述供货进度安排按照时间合理性、进度计划完整性、灵活性进行打分,最优的加30分,一般的加10分,较差的不加分,此项最高加30分。(2)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中有具体说明所投产品的安装步骤、所投产品具体的测试内容及标准,并且有对所投产品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制定可行应急方案;上述安装调试方案最优的加20分,一般加10分,较差的不加分,此项最高加20分。(3)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完整且全面,覆盖业务运行场景,确保系统稳定运行;上述服务保障措施最优的加20分,一般的加10分,较差不加分,此项最高加20分。注:以上合计最高加70分。
3 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 4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需为投标人正式聘任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评分:(1)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认证证书,得50分; (2)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注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证书(CISP证书),得25分;(3)具有HCIE认证证书,得25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项目负责人通过投标单位缴纳的载有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公章的近三个月(含投标当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个人社保证明;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视为符合;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视为符合;2.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作为得分依据; 3.提供以上证明文件扫描件,如涉及网站截图或照片等证明材料,需提供清晰图片。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
4 拟安排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项目负责人除外) 3 (一)评分内容: 拟安排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仅限1人,项目负责人除外)需为投标人正式聘任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评分:(1)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格证书得33分; (2)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网络工程师证书得33分;(3)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得34分。(二)评分依据: 1.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通过投标单位缴纳的载有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公章的近三个月(含投标当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个人社保证明;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视为符合;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视为符合;2.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证书作为得分依据; 3.提供以上证明文件扫描件,如涉及网站截图或照片等证明材料,需提供清晰图片。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
5 拟安排项目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除外)情况 7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的项目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除外)需为投标人正式聘任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评分:1.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格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14分,此项最高得14分;2.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信息通信网络工程高级职称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14分,此项最高得14分;3.具有HCIE认证证书,每提供1人得14分,此项最高得28分;4.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网络工程师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3分,此项最高得15分;5.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3分,此项最高得15分;6.具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14分,此项最高得14分。注:同一人员不可累计得分,如同一人员满足上述多个评分内容的,按得分最优情况计分。(二)评分依据: 1.提供项目团队人员通过投标单位缴纳的载有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公章的近三个月(含投标当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个人社保证明;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视为符合;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视为符合;2.提供项目团队人员相关证书作为得分依据; 3.提供以上证明文件扫描件,如涉及网站截图或照片等证明材料,需提供清晰图片。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
3 商务 9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1 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2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其中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响应情况进行评审:非实质性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每1小项负偏离扣100分,最低得0分。如投标人对某一项商务条款(以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划分框为准)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计算扣分。
2 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 1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其中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条款响应情况进行评审:非实质性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每1小项负偏离扣100分,最低得0分。如投标人对某一项商务条款(以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划分框为准)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计算扣分。
3 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 2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其中其他商务条款响应情况进行评审:非实质性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每1小项负偏离扣12.5分,最低得0分。如投标人对某一项商务条款(以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划分框为准)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计算扣分。
4 同类项目业绩 4 (一)评分内容:*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同类网络产品(至少包含交换机)项目业绩案例的,每提供1个项目得25分,最高100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合同或协议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首页、项目标的信息关键字页、签订时间、盖章页等)且提供的材料各项信息不得有任何遮挡;2.以上证明文件均提供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
4 其他 3
序号 评分因素 权重(%) 评分准则
1 诚信评审 3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财规〔2023〕3号)相关规定,如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因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罚款等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存在该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本市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且在公示期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100分。(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其它关键信息

一、评标定标信息

是否评标定标分离 非评定分离
定标方法 /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中标供应商家数 1
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 3

二、报价明显偏低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关于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一)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价格评审优惠

□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请在10%-20%范围内选择)后参与评审。

(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请在4%-6%范围内选择)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第(1)项的评审优惠。

(3)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投标人/%(请在4%-6%范围内选择)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以上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于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不重复享受政策。

(5)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监狱企业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监狱企业或者代理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需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四、绿色采购

(1)投标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应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根据该投标产品报价给予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需按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一览表”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2)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大力推广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23〕49号)》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采购单位严格执行《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办库〔2022〕35号)、《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3〕7号)等需求标准,依据相关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需求、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促进绿色包装、绿色运输、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和绿色数据中心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加大新能源汽车采购力度。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借助市场化手段,通过实施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说明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深圳市推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改革举措。订单融资具体流程及试点金融机构订单融资服务承诺可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zfcg.sz.gov.cn)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栏目。

目录

第一册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第五章附件

第二册通用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开标

第六章评标要求

第七章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质疑处理

备注:

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等内容。

3.“通用条款”是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册专用条款

第一章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二期改扩建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项目(第一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4: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5001839

2.项目名称:二期改扩建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项目(第一批)

3.预算金额:2,125,300.00元

4.最高限价:2,125,300.00元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备注
详见《货物清单明细》 1 详见招标文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以及《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如果是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还须同时提供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体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及上级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本项目不接受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也不接受同一总公司有两个或以上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如出现以上情形,该两家或以上投标人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5)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按要求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为不公开内容);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信息公示”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或转包;

(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4: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4:00(北京时间),在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公开开标。

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开通会员可解锁*14:00-15:00(北京时间)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29号

联系方式:邸老师,********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

完整公告内容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

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联合体投标 见《招标公告》中“项目基本情况”部分的相关内容
2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
4 代理服务费 按深财购[2018]27号文件规定的代理费用参考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具体如下:☑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依据,费用下浮 20 %。□以预算金额(支付上限)作为计算依据,费用下浮 0 %,收取代理服务费:人民币 元。
5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 10 %(如中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则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总额的5%)。

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货物清单

(一)货物总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元)
1 二期改扩建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项目(第一批) 1 拒绝进口 2,125,300.00

(二)货物清单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预算金额(人民币元) 备注
1 汇聚交换机 8 640,000.00 拒绝进口
2 24口接入交换机 51 168,300.00 拒绝进口
3 48口接入交换机 201 904,500.00 拒绝进口
4 24口POE无线接入交换机 95 332,500.00 拒绝进口
5 无线控制器 2 80,000.00 拒绝进口

备注:

1、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汇聚交换机。如同时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均为制造商的合法代理商)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为相同品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在此种情况下,评审后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报价相对最低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及报价均相同的由技术评分相对最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以上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货物清单中任意一项产品的投标报价超过其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2、备注栏注明“拒绝进口”的产品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注明“接受进口”的产品允许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不排斥国内产品。

3、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指制造过程均在国外,如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当视为非进口产品。采用“接受进口”的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意见。

5、本项目需求中出现的工艺、材料、设备或参照的品牌等仅为方便描述而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项目需求中要求的标准。

6、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截图等)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如果投标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则按照上述对应情形处理;投标人提供多份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信息相互冲突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那份证明材料作为判断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响应内容。

7、投标供应商提供证书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颁发证书、出具报告的机构须是合法设立的机构,且具有颁发相应证书或者出具相应报告的资质。

投标供应商须严格核实所提交检测报告的真实性,除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实报告编号、出具机构等基础信息外,还应尽可能通过检测报告出具机构的官网、邮箱、电话等可靠途径查询所提交检测报告具体内容的真实性(不可轻信检测报告上载明的网址、电话、二维码等),并留存核实过程证据备查,避免因未尽核实义务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伪造、变造的虚假检测报告而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8、对于定制类产品,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明确注明“定制”,否则该产品技术参数按负偏离处理。

9、加注▲的条款为重要条款要求,如不满足将按评标信息进行扣分。

10、加注★的条款为不可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三、实质性条款

序号 具体内容
1 满足本项目所有标★的条款要求(涉及提供佐证材料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

4、具体技术要求

说明:1、技术参数中涉及固定数值的,投标响应内容与该参数中的数值不等同者,均视为负偏离(例如:变焦:1.5倍,投标响应为:变焦:1.2倍或1.6倍或1.2倍-1.5倍等情形,与招标要求不等同的,均视为负偏离)。

2、技术参数中涉及的数值设置下限值或上限值要求的,投标响应内容存在不满足数值要求可能情形的均视为负偏离(例如:变焦:≥1.5倍,投标响应为:变焦:≥1.2倍或1.2倍-1.5倍等情形,存在低于1.5倍的可能的,均视为负偏离;如投标响应为变焦≥1.6倍,视为正偏离)。

3、涉及区间的技术参数,除特别注明以外,所投产品范围涵盖对应的区间即认定为满足该项技术要求。例:区间要求为5-20ML,所投产品范围最小值≤5ML,范围最大值≥20ML,即为满足该项技术要求。

注:如技术参数中关于数值未作说明的,按上述规定认定负偏离情形;如技术参数中关于数值作出说明且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技术参数中的具体要求为准。

序号 货物名称 招标技术参数要求
1 汇聚交换机 ▲1、设备高度≤2U,支持插卡数量≤4块,提供厂商参数确认函;
▲2、交换容量≥16Tbps,包转发率≥10000Mpps,提供厂商参数确认函;
3、支持400GE、100GE、40GE、25GE、10GE光口及10GE电口;
4、支持可拔插电源1+1备份,实配双电源;可插拔风扇模块≥3个;
▲5、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国产自研芯片,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6、支持M-LAG或vPC或DRNI跨机箱链路捆绑技术;
7、支持RIPng、OSPFv3、ISISv6、BGP4+等IPv6动态路由协议;
8、支持VxLAN功能,支持BGP EVPN,支持分布式 Anycast 网关;
▲9、支持MAC表项≥512K,ARP表项规格≥140K,IPv4 路由表≥2M,IPv6 路由表≥1M,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10、实配:万兆光口≥96个,40/100GE光口≥8个,含40G万兆单模光模块≥2个,万兆多模光模块≥36个,高速线缆≥1根。
2 24口接入交换机 1、交换容量≥670Gbps,包转发率≥170Mpps;
2、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24个,万兆SFP+口≥6个;
▲3、设备支持复位按钮和清配置按钮,设备调试复位无需插拔电源,可以按按钮复位;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按钮恢复出厂设置,提供设备官网截图和对应的设备外观示意图证明;
▲4、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国产自研芯片,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5、支持静态路由、RIP、RIPng、OSPF/OSPFv3;
6、支持堆叠功能,主机堆叠数≥9台;
7、实配:单台配置万兆多模光模块≥2个,千兆电口≥24个,万兆光口≥6个,高速线缆≥1根;
3 48口接入交换机 1、交换容量≥670Gbps,包转发率≥200Mpps;
2、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48个,万兆SFP+口≥6个;
▲3、设备支持复位按钮和清配置按钮,设备调试复位无需插拔电源,可以按按钮复位;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按钮恢复出厂设置,提供设备官网截图和对应的设备外观示意图证明;
▲4、设备关键芯片(CPU或交换芯片或转发芯片或NP芯片,满足其一即可)为国产自研芯片,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5、支持静态路由及RIP及RIPng及OSPF或OSPFv3;
6、支持堆叠功能,主机堆叠数≥9台;
7、实配:单台配置万兆多模光模块≥2个,千兆电口≥48个,万兆光口≥6个。
4 24口POE无线接入交换机 1、AP可以通过网线下挂射频模块,实现每房间独享射频,每房间可独立设置频道和功率,而不影响其它房间;AP下挂射频模块接口数≥24个,可以通过交换机扩展接入的射频模块数,最大支持接入射频模块数≥48个;
2、支持上行10G光口≥4个,支持下行千兆电口≥24个,满足802.3af/at标准,单端口支持≥30W POE供电;
▲3、支持USB口,可用于传输配置文件和升级文件等,提供设备官网截图说明和对应的设备外观示意图证明;
4、支持AP本地转发模式下的应用识别,能识别语音和视频业务流,帮助实现精细化QoS管理;
5、基于802.11k和802.11v协议的智能漫游技术,使终端接入到信号质量最好的AP;
6、实配:单台配置万兆多模光模块≥2个,千兆电口≥24个,万兆光口≥4个;
▲7、设备与现网无线控制器(参数要求与本项目无线控制器参数一致)兼容,提供满足以上要求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5 无线控制器 1、三层转发吞吐量≥120Gbps;
2、单台AC支持双电源备份;支持电源模块热插拔时单电源供电;
3、单台AC最大管理AP数量≥3K,单台AC最大接入用户数量≥36K;
4、支持静态路由、OSPF、BGP、IS-IS、路由策略及策略路由;
▲5、支持反病毒功能,提供设备官网截图说明和对应的设备外观示意图证明;
6、支持VIP用户识别和优先调度,VIP用户可无视任何限速策略,并可获得空口报文的优先级提升;
7、内置Portal及AAA服务器,可为用户提供Portal认证及802.1X服务;
8、实配:单台配置万兆光模块≥2个,40G光口≥2个,10GE光口≥12个, GE电口≥12个,双电源,AP管理授权≥48个;
▲9、设备与现网无线控制器(参数要求与本项目无线控制器参数一致)兼容,提供满足以上要求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五、商务要求

序号 目录 招标商务要求
(一)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要求
1 维修响应及故障解决时间 1.1在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投标人保证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
2 关于免费保修期 ★2.1货物免费保修期 6 年,时间自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二)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要求
1 保修期外售后服务要求 1.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时,中标人可收取费用,同时提供维修、更换以确保产品正常使用的时间期限。此时间期限从免费保修期期满之日起计算。具体是指免费保修期满后4年。
(三)其他商务要求
1 关于交货 1.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1.2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类似的义务。
1.3签订合同后按照采购人需求30日历日内交货。
2 关于验收 2.1投标人货物经过双方检验认可后,签署验收报告,产品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投标人提供产品保修文件。
2.2当满足以下条件时,采购人才向中标人签发货物验收报告:a、中标人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全部产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b、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性能满足要求。c、货物具备产品合格证。
3 关于违约 3.1中标人不能交货的,需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10 %的违约金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3.2中标人逾期交货的,将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3.3中标人所交付产品、工程或服务不符合其投标承诺的,或在投标阶段为了中标而盲目虚假承诺、低价恶性竞争,在履约阶段则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获取利润的,将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被履约评价工作实施机构评为履约等级“差”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4 关于付款 ★4.1中标人需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以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支付合同总额的10%(如为中小微企业:合同总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因设备货物分为两个阶段安装,第一阶段须到货汇聚交换机4台及24口接入交换机51台及48口接入交换机77台及24口POE无线接入交换机52台及无线控制器2台,货到安装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中标人提供增值税发票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第一阶段货物对应货款;第二阶段须到货汇聚交换机4台及48口接入交换机124台及24口POE无线接入交换机43台,货到安装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中标人提供增值税发票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第二阶段货物对应货款;中标人履行完毕本合同全部义务后,中标人向采购人申请退回该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收到申请审核同意后,无息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如为履约保函等自动退回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则无需申请,自动退还。因中标人原因而未能达到本项目验收标准或验收不通过或逾期交货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向中标人每日历日偿付履约保证金0.1‰的利息。
★4.2支付合同款项前,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4.3违约责任:采购人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除应当支付合同款项外,还应当每日按合同总价的3‰向中标人偿付违约金,但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的除外。
5 知识产权合规承诺 ★5.1中标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或者违背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否则依法追究其违约等责任,并将其失信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5.2中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或商品名称及其他权利的起诉及索赔。若采购人因此被第三方起诉或以其它方式追究责任,中标人应赔偿因采购人被第三方索赔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所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办案差旅费等因应诉、沟通协调所发的一切费用。
★5.3中标人实施本项目所形成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许可,中标人不得随意使用。
6 人员安排(此项不纳入“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评分中) 6.1为本项目配置有相关工作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固定工作团队,包含:① 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② 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③ 拟安排项目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除外)包括: (1)1名信息化项目管理师;(2)1名通信工程师;(3)2名实施工程师; (4)3名网络工程师;(5)3名系统集成管理工程师。(6)1名网络规划师。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特别提醒:

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编制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和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举例如下图:

文件(F)编辑T)导出(E)浏览(B)辅助(G)系统(S)关于退出(X)

新建工程打开工程保存工程CA认证系统登录

导入文档 导出文档编辑文档导出原始文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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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内容格式自定
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

口生成投标文件

页码:of1280%

1of1+

就绪当前状态:投标人获奖情况(格式自定)深圳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

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公布,如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重要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资格响应文件

(3)投标人情况介绍

(4)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

2.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及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7)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8)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9)分项报价表

(10)技术规格偏离表

(11)商务条款偏离表

(12)技术实施方案

(13)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

(14)拟安排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项目负责人除外)

(15)拟安排项目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除外)情况

(16)同类项目业绩

(17)诚信评审

(1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备注: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填写“开标一览表”的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报价”外,其他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一、投标函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方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愿以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方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方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方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方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5.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6.我单位承诺在收到代理服务费缴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逾期将视为我单位放弃中标(成交)资格。

投标人: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二、资格响应文件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

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其它资格证明材料(如有,按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提供)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指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等行政处罚。

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我单位承诺非联合体投标,不非法转包或分包,为本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

5.我单位承诺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串通投标情形:

(1)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2)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4)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6)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7)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8.我单位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0.我单位获得中标、成交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自愿接受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将我单位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信息公示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公示期一年,一切不利后果我单位均自愿承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人情况介绍

注:供应商如实提供情况介绍,格式自拟。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

填写指引:

1、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请依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声明函不需要盖章或签字;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投标人,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

(1)在“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详见采购人信息,非采购代理机构);

(2)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项目名称;

(3)在“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所采购标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的具体名称(具体详见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如涉及多项标的,投标人需逐项进行响应);

(4)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文件规定的本项目所属行业(详见其它关键信息);

(5)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制造商(货物类)或承接企业(服务或工程类)上一年度数据,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6)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如实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填写相应的企业类型;

(7)如为联合体响应或以分包形式响应的,需分别填写每家中小企业的企业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别(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信息;

(8)《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承接/承建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供应商如有疑问,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判断。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

(9)声明函正文中“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正文中“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正文中“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企业名称(公章)”只需填写投标(响应)供应商名称】;

(10)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日期:年月日

备注: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一致。

5、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监狱企业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日期:年月日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除了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还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单位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

日期:年月日

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

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一览表

序号 投标产品名称 规格及型号 投标产品报价 属于优先采购清单的类别 备注
数量 投标单价(元) 投标合计报价(元)
1
2

注:1.对属于《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品目清单范围内的投标产品,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以及相应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显著标识投标产品所处位置。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提供的证书若存在不齐全、已过有效期或其他未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瑕疵将不予认可。投标产品若不属于上述清单或目录范围内,则无需填写该表。

2.“投标产品报价”栏中须准确填报该投标产品的投标单价、数量及投标合计报价;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应与“分项报价表”一致,如不一致,以“分项报价表”为准。

3.“属于优先采购清单的类别”栏中填写“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

五、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及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我单位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若存在下述情况,我单位愿意依法承担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序号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1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2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4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5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6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一、我单位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存在法律风险,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我单位应审慎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我单位对投标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使用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四、我单位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经查实,若我单位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我单位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单位负责人签名:

(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

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需由投标供应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仅需加盖牵头人的公章)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包含(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个人社保缴纳明细截图、(三)股权或管理关系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

采购人 项目名称
投标(响应)供应商 供应商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
序号 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 关系单位 缴纳社会 保险单位
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
2 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
3 项目负责人
4 主要技术人员
5 投标文件编制人员
说明:1.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的,应分行填写。2.同一人员可以担任多个职务。上述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主要技术人员不等同于项目团队成员。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一栏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
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
序号 关联关系类型 关联主体名称 备注
1 控股股东 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2 管理关系 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
说明: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

填报要求:

1、投标(响应)供应商须如实填报《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并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投标(响应)供应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在投标(响应)截止日前最近一个月载有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如因主管部门原因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无法提供,可往前顺延一至二个月)。

注:1)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如社会保险未由投标(响应)供应商缴纳,亦须提供相应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2)如因为主管部门原因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官方通知证明(或官网公告截图)。

3)如投标(响应)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或相关人员任职不足一个月,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如为退休人员,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如为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或因为单位特殊性质、人员特殊情况等原因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如本项目未安排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关人员信息可填写“无”,无需提供未安排人员的社保证明。

7)本表中填报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应与社保证明材料中显示的信息相同。

(二)个人社保缴纳明细截图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

2、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

3、项目负责人

4、主要技术人员

5、投标文件编制人员

其他说明材料:(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增添附件)

注:同一人员兼任不同职务的,可以合并提供社保等证明材料,本格式仅供参考。

上述社保证明材料对应的人员信息须与《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同。

(三)股权或管理关系证明材料

1.股权或管理关系证明截图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或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注:上述股权或管理关系证明截图对应的信息须与《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同。

2.承诺函

致:采购人

我公司申请参加项目(此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为(此处填写项目编号)的项目投标,并作出如下承诺:

我公司承诺所填的股权关系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我公司承诺自股权或管理关系证明材料查询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止,股权或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将在投标文件中另行申明并附证明材料,保证不出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否则,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而无异议。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

日期:年月日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附:要求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且在有效期限内。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单位一栏仅需填写牵头人的名称)

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七、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联系电话:手机:

身份证号码: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要求必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且在有效期限内。

(备注:如联合体投标,投标供应商名称一栏仅需填写牵头人的名称)

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八、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序号 采购人要求内容 投标人响应情况
1 满足本项目所有标★的条款要求(涉及提供佐证材料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注:1.“采购人要求内容”为“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中的不可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即“实质性条款”。

2.“投标人响应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响应”或“不响应”。

3.“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冲突的,以“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为准。

4.标★的条款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将证明材料附在本表后,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与响应情况不相符的,按负偏离处理。

九、分项报价表

(1)分项报价表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制造厂商 原产地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价 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如有) 是否为进口产品 备注
1 汇聚交换机 8
2 24口接入交换机 51
3 48口接入交换机 201
4 24口POE无线接入交换机 95
5 无线控制器 2
总计(即投标总价;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注:1.请根据“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二、货物清单”中的“(二)货物清单明细”填写;本表格式不得修改。

2.所有价格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投标总价应为以上各分项价格之和;投标总价和项目报价表中单个采购预算条目报价均不得超过对应的财政预算限额,否则将导致无效投标。

3.单价、合价和投标总价为包干价,即三者均应包含设备的价款、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保险、税费、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以及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其他各项有关费用。

4.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项目报价表的投标总价一致。

5.“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实际生产加工地,非品牌所在地;“制造商”是指产品品牌厂商,同一品牌国内外均有制造商的,应填写国内制造商;产品代工制造的,应填写接受委托生产制造的制造商等。

6.投标人必须对照进口产品的规定明确其投标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指制造过程均在国外,如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当视为非进口产品。采用“接受进口”的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

7.如所投产品属于定制类的非量产货物,投标供应商无需填写规格/型号等信息,但必须注明“定制”,否则该产品技术参数按负偏离处理。[单一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必须填写品牌信息。]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可选配件报价清单(不包括在总报价内)

注:格式参照《(一)分项报价表》表格,但须提供相应的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单价等详细信息

(三)供应商认为需要涉及的其他内容报价清单

十、技术规格偏离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招标技术要求 投标技术响应 偏离情况 说明
如需附证明文件,应在“说明”栏填写证明文件对应名称和页码。

备注:

1.“招标技术要求”一栏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四、具体技术要求”的内容填写。

2.“投标技术响应”一栏详细填写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并应对照招标技术要求一一对应响应。

3.“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5.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四、具体技术要求”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以证明投标人响应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名称,并指明该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

十一、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招标商务条款 投标商务响应 偏离情况 说明
如需附证明文件,应在“说明”栏填写证明文件对应名称和页码。

备注:

1.“招标商务条款”一栏逐项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五、商务要求”的内容。

2.“投标商务响应”一栏详细填写投标商务响应的内容。

3.“偏离情况”栏中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对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5.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商务条款的证明资料名称,并注明该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

十二、技术实施方案

十三、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

十四、拟安排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仅限1人,项目负责人除外)

十五、拟安排项目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除外)情况

十六、同类项目业绩

十七、诚信评审

十八、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格式自定)

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一、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口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口政府集中采购口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口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口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口是 口 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是口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口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口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口大型企业口中型企业口小微型企业

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口是口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口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口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口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口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口强制采购口优先采购

口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口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口强制采购口优先采购

口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口强制采购口优先采购

口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口是口否口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口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口绩效激励口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口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口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口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口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口是口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口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口是口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口是口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口是口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口是口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口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口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口一次性验收

口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口是口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分,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供应商)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拥有者性别
住 所 住 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第1 . 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第二节第1 . 2(7)项其他术语解释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 提出异议或作出 说明的期限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 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 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6.1款履行合同义务的 顺序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指定现场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第二节第7.3款保险要求第二节第8 . 2(1)项质量保证期第二节第8 . 2(3)项货物质量缺陷 响应时间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 信息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 间第二节第13.2款履约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第二节第13.3款履约保证金退还 时间及逾期退还 的违约金第二节第14 . 1(3)项运行监督、维修 期限第二节第14 . 1(5)项货物回收的约定第二节第14 . 1(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 服务第二节第15.1款修理、重作、更 换相关具体规定第二节第15 . 2(2)项迟延交货赔偿费第二节第15.3款逾期付款利息第二节第15.4款其他违约责任第二节第19.2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

二、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中标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人及电话
中标金额 合同履约时间 自 至
履约情况评价 总体评价 □ 优 □ 良 £ 中 □ 差
分项评价 质量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价格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服务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时间方面 □ 优 □ 良 □ 中 □ 差
环境保护 □ 优 □ 良 □ 中 □ 差
其他 评价内容为: 评价等级为: □ 优 □ 良 □ 中 □ 差
具体情况说明
采购人意见(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履约情况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请在对应的框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说明”一栏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五章附件

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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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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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开通会员可解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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