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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冷及制热设备维护保养项目招标公告 | ||||||||||
项目概况 制冷及制热设备维护保养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5001774 2.项目名称:制冷及制热设备维护保养项目 3.项目预算:********.00元 4.最高限价:无 5.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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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列表:
附件1: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附件2:[SZDL2025001774-A]制冷及制热设备维护保养项目.docx 附件3:[SZDL2025001774-A]制冷及制热设备维护保养项目.szczf 附件4:[SZDL2025001774-A]制冷及制热设备维护保养项目.pdf
深圳交易集团
附件6: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
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
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
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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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
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
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
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
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
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
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
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
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40000 | 300≤X<********≤Y<40000 | 20≤X<300300≤Y<2000 | X<20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80000Z≥80000 | 6000≤Y<800005000≤Z<80000 | 300≤Y<********≤Z<5000 | Y<300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40000 | 20≤X<********≤Y<40000 | 5≤X<201000≤Y<5000 | X<5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20000 | 50≤X<300500≤Y<20000 | 10≤X<50100≤Y<500 | X<10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Y<30000 | 20≤X<300200≤Y<3000 | X<20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30000 | 100≤X<********≤Y<30000 | 20≤X<100100≤Y<1000 | X<20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Y<30000 | 20≤X<300100≤Y<2000 | X<20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0Y≥100000 | 100≤X<********≤Y<100000 | 10≤X<100100≤Y<1000 | X<10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50≤Y<1000 | X<10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200000Z≥10000 | 1000≤Y<2000005000≤Z<10000 | 100≤Y<********≤Z<5000 | Y<100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5000 | 300≤X<********≤Y<5000 | 100≤X<300500≤Y<1000 | X<100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 | 人万元 | X≥300Z≥120000 | 100≤X<********≤Z<120000 | 10≤X<100100≤Z<8000 | X<10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
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
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
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
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
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
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
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
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
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
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
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
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财政部
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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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
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第四条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1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
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
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
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
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
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
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
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
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
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走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
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
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
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又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
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
3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
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
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
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
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
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
4
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
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
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
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
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
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
5
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
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
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又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
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
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
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
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
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
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6
第十八条主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
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
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7
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
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8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
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
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9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0
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
××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 (填写“采购项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 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
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
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
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
局。
财政部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
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
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
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
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
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
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
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
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
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
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
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
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
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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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
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
《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
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
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
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
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
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
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
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
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
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
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
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
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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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制冷及制热设备维护保养项目
招标文件信息
| 项目编号: | SZDL2025001774 |
| 项目名称: | 制冷及制热设备维护保养项目 |
| 包 号: | A |
| 项目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资格性审查表
| 序号 | 内容 |
| 1 |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格要求)。 |
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内容 |
| 1 | 不存在以下情形:将一个包的内容拆开投标; |
| 2 | 不存在以下情形: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3 | 不存在以下情形: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相应预算金额(或设定的预算金额下的最高投标限价); |
| 4 | 不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
| 5 | 不存在以下情形: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 |
| 6 | 不存在以下情形: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 |
| 7 | 不存在以下情形:采购标的/所投产品/货物(服务)清单/报价等任意一类有缺漏项或响应不全,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 |
| 8 | 不存在以下情形: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没有被公开; |
| 9 | 不存在以下情形: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 |
| 10 | 不存在以下情形: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的; |
| 11 | 不存在以下情形: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
| 12 | 不存在以下情形: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13 | 不存在以下情形: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此方法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 1 | 价格 | 10 | |||
| 2 | 技术部分 | 35 |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实施方案 | 12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考察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本项目提供的实施方案,包含以下内容:1.离心机和螺杆机维保方案;2.螺杆压缩机拆机解体维修方案;3.水泵、冷却塔维保方案;4.空调风柜,末端系统维保方案;5.电气系统维保方案;6.水处理方案;7.太阳能节能产品、空气能热水器维保方案。(二)评分标准:1.每包含以上一项得5分,最高得35分。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1)整体方案满足本项目设备维保需求且针对性强,条理清晰;(2)各子方案对对应设备维保要点把握准确、措施具体;(3)方案可操作性强,维保流程、技术手段科学合理,符合设备运维规范;(4)方案具备预防性维护理念,能有效保障设备运行稳定性与使用寿命。优评分标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加65分;良评分标准:满足以上任意三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加30分;中评分标准:满足以上任意两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加10分;差评分标准:其他情况不加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 |
| 2 | 节能运行维保方案 | 5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考察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本项目提供的节能运行维保方案,包含以下内容:1.节能运行方案;2.节能建议。(二)评分标准:1.每包含以上一项得10分,最高得20分。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1)节能运行维保方案契合本项目节能需求,针对性强,条理清晰;(2)节能建议具备实用性与创新性,可有效降低项目能耗;(3)方案可操作性强,节能措施科学合理、落地性好;(4)方案具备持续优化能力,能长期保障节能效果的稳定性。优评分标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加80分;良评分标准:满足以上任意三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加40分;中评分标准:满足以上任意两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加20分;差评分标准:其他情况不加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 |
| 3 | 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 | 5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考察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进行评审,内容包括:1.项目质量保证方案;2.项目安全保障措施;3.完成服务保障方案。(二)评分标准:1.每包含以上一项得10分,最高得30分。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1)整体方案契合本项目质量、安全及服务保障需求,针对性强,条理清晰;(2)质量保证、安全保障、完成服务保障各模块内容具体,措施精准有效;(3)方案可操作性强,流程规范、措施科学合理,具备落地执行性;(4)方案具备持续优化能力,可长期保障项目质量稳定、安全可靠及服务达标。优评分标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加70分;良评分标准:满足以上任意三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加30分;中评分标准:满足以上任意两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加10分;差评分标准:其他情况不加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 |
| 4 |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 | 8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考察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本项目提供的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进行评审,内容包括:1.针对本项目的项目重点难点分析;2.突发事件处理;3.应急预案及措施。(二)评分标准:1.每包含以上一项得10分,最高得30分。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1)整体重点难点分析契合本项目实际,针对性强,条理清晰;(2)突发事件处理措施及应急预案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能有效应对项目突发状况;(3)方案逻辑严密,重点难点分析与应对措施、应急预案关联性强,科学合理;(4)方案具备前瞻性,能预判潜在风险并提前规划应对策略。优评分标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加70分;良评分标准:满足以上任意三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加30分;中评分标准:满足以上任意两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加10分;差评分标准:其他情况不加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 |
| 5 | 管理制度 | 5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考察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本项目提供的管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1.项目质量管理制度;2.人员管理制度。(二)评分标准:1.每包含以上一项得10分,最高得20分。2.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1)管理制度契合本项目质量、人员要求,针对性强,框架清晰;(2)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内容具体,措施精准有效;(3)制度可操作性强,流程规范、措施科学合理,具备落地执行性;(4)制度具备动态优化能力,可长期保障项目质量稳定、服务人员合规。优评分标准: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评价为优,加80分;良评分标准:满足以上任意三项要求的评价为良,加40分;中评分标准:满足以上任意两项要求的评价为中,加20分;差评分标准:其他情况不加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 |
| 3 | 商务部分 | 55 |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方式 | 评分准则 | |
| 1 | 投标人体系认证情况 | 8 | 专家打分 | (一)评审内容:1.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范围含中央空调、太阳能节能产品、空气能热水器维修/维保相关内容),范围满足1类得5分,满足2类得10分,满足3类得25分,没有不得分。2.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范围含中央空调、太阳能节能产品、空气能热水器维修/维保相关内容),范围满足1类得5分,满足2类得10分,满足3类得25分,没有不得分。3.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范围含中央空调、太阳能节能产品、空气能热水器维修/维保相关内容),范围满足1类得5分,满足2类得10分,满足3类得25分,没有不得分。4.具有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五星级及以上(范围含中央空调、太阳能节能产品、空气能热水器维修/维保相关内容),范围满足1类得5分,满足2类得10分,满足3类得25分,没有不得分。以上四项合计最高得100分。(二)评审依据:1.同时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如认证证书注明年审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年审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方为有效;如未注明年审要求的,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的方为有效)扫描件及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查询有效的截图(***********)。2.如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或投标人处于该证书申请阶段尚未通过试运行的,提供情况说明(格式自拟)视为满足要求,给予对应分值。3.对于未提供证明文件,未提供查询记录且无其他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判断的,均作不得分处理。4.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需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 | |
| 2 | 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仅一人) | 6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需为投标人正式聘任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评分:1.具有暖通或机电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得20分;2.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暖通或机电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60分,高级(含副高、正高)或以上职称得80分。本小项最高得80分;以上累计得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项目负责人通过投标单位缴纳的载有政府部门公章(业务章)的近三个月(*开通会员可解锁*至10月)的个人社保证明(社保缴交证明须体现缴费单位名称,只体现代码的需同时提供其代码与缴费单位名称对应的证明材料(具体指系统查询证明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不予认可),如投标截止日前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因政府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视为符合;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视为符合;2.提供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3.涉及考察学历或学位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学信网查询记录,对于学信网无法查询的,还需提供毕业院校或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出具的证明,否则无效;4.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涉及网站截图或照片等证明材料,需提供清晰图片。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 | |
| 3 | 拟安排技术负责人(仅一人) | 4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拟安排的技术负责人(仅限1人)需为投标人正式聘任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评分:1.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中级或以上暖通或机电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证书,得20分;2.*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1)具有中央空调相关维保服务经验的,提供2个及以上得40分;(2)具有分体空调相关维保服务经验的,提供2个及以上得20分;(3)具有多联机空调相关维保服务经验的,提供2个及以上得10分;(4)具有太阳能节能产品或空气能热水器相关维保服务经验的,提供2个及以上得10分。同一项目续签合同的不可重复得分。同一个项目业绩满足多项评审条件的,可累计得分。本小项累计最高得80分。以上1-2项累计得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技术负责人通过投标单位缴纳的载有政府部门公章(业务章)的近三个月(*开通会员可解锁*至10月)的个人社保证明(社保缴交证明须体现缴费单位名称,只体现代码的需同时提供其代码与缴费单位名称对应的证明材料(具体指系统查询证明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不予认可),如投标截止日前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因政府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视为符合;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视为符合;2.提供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3.工作经验证明:要求提供项目合同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封面、服务内容页、服务人员页、双方盖章页)作为得分依据,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需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4.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涉及网站截图或照片等证明材料,需提供清晰图片。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导致评委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 | |
| 4 | 拟安排本项目的服务人员情况(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 | 12 | 专家打分 | (一)评审内容:拟安排的项目服务人员需为投标人正式聘任员工,否则本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评分:1.项目主管1人,具备由人社部门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颁发的二级(技师)或以上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或制冷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得30分,没有不得分。2.班长1人:具备由人社部门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颁发的三级(高级)及以上电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社部门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颁发的三级(高级)及以上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或制冷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供其中任意1个证书得15分,提供2个证书得30分。3.其他组员中要求有以下证件:(1)具备由人社部门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颁发的四级(中级)及以上电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每提供1人得5分,最高得15分。(2)具备由人社部门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颁发的四级(中级)及以上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或制冷设备维修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每提供1人得5分,最高得15分。(3)具备由人社部门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颁发的四级(中级)及以上太阳能利用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5分,最高得10分。同1人满足以上多个条件的,可重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40分。以上1-3项累计得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审依据:1.提供服务人员通过投标单位缴纳的载有政府部门公章(业务章)的近三个月(*开通会员可解锁*至10月)的个人社保证明(社保缴交证明须体现缴费单位名称,只体现代码的需同时提供其代码与缴费单位名称对应的证明材料(具体指系统查询证明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不予认可),如投标截止日前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因政府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视为符合;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视为符合;2.提供服务人员相关证书;3.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除提供证书扫描件外,还需同时提供证书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截图(***********)。如已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但尚未能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的,需提供发证机构在人社部备案的查询截图(***********),截图页须显示发证机构的名称及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内容:包含职业名称、职业代码、级别等信息,未包含或不符合以上信息不得分;对于较早颁发的职称证书,上述查询网站无法查询的,除提供证书扫描件外,需同时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发证部门官网查询截图或出具的相关证明,网站截图需体现网址栏)作为得分依据;若为机构(组织、协会或学会)颁发的证书,还需提供该机构(组织、协会或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状态“正常”的截图,否则不予认可,视为无效证书。4.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 5 | 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 16 | 专家打分 | (一)评审内容:投标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本项目截止投标之日(以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项目经验(同类项目经验指制冷设备维保、太阳能节能产品和空气能热水器维保相关业绩):1.每提供一个中央空调相关维保业绩得12分,本小项最高得60分;2.每提供一个分体空调和多联机空调相关维保业绩得6分,本小项最高得30分;3.每提供一个太阳能节能产品和空气能热水器相关维保业绩得5分,本小项最高得10分;以上两项累计最高得100分。同一项目续签合同的不可重复得分。同一个项目业绩满足多项评审条件的,可累计得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合同关键页信息,需在项目名称、合同维保范围、设备清单三者其中之一,明确体现包含制冷设备或太阳能节能产品和空气能热水器相关内容。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需同时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 |
| 6 | 履约评价 | 4 | 专家打分 | (一)评审内容:投标人在上述“同类项目业绩情况”中提供的业绩评审为有效,经合同甲方总体履约评价结果为“优或合格或90分及以上或评价体系中最高等级评价”的,每提供1个得12.5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审依据: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总体履约评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需盖有甲方公章或业务章),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 |
| 7 | 市财政局诚信管理情况 | 5 | 专家打分 | (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一般违法失信记录信息的,本项不得分,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本项得100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评标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供应商诚信查询结果。(二)评分依据: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 |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服务类)
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
(2025)
警示条款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
| 1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 2 |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3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
| 4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5 |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
| 6 |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四、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份文件,IP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
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秘钥。
五、请投标供应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并经各投标供应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目录
第一册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通用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开标
第六章评审要求
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八章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质疑处理
第十二章采购代理服务费
备注:
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
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用户需求书、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等内容。
3.“通用条款”是通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册专用条款
第1章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不允许非法转包、分包。(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四)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八)投标人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九)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
(十)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十一)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或厂家需提供针对所投产品、服务出具的《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详见招标文件对应章节格式)。
(十二)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或厂家需提供不围标、不串标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对应章节格式)。
注:
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渠道,具体以开标当日上述渠道的全部查询结果为准。
2.供应商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必须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请按照本公告“三、获取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指引办理。
完整公告内容详见: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
第2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 通用条款序号 | 涉及事项 | 具 体 补 充 内 容 |
| 3.1 | 采购人 |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
| 3.2 | 招标代理机构 | 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 |
| 5.3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0 | 标前会议 | 不组织 |
| 12/13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不晚于投标截止日三日前,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期间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站或招标代理机构网站浏览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和修改信息。 |
| 20 | 投标有效期 | 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22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接受 |
| 25 | 投标文件的大小 | 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B |
| 26 |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 | 无 |
| 37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38 | 定标方法 | 非评定分离 |
| 46 | 履约担保 | 不需要 |
| 备注:本表是通用条款相关条款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 ||
二、其他关键信息
(一)评标定标信息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 | 3 |
| 中标供应商数量 | 1 |
说明:
因质疑投诉需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或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
(二)其他事项
1.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全部均由优惠主体承接,则对其投标总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备注:(a)优惠主体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b)优惠主体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服务需求)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章节提供的格式)。
(4)享受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5)如果联合体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则不享受文件优惠政策。
(三)政策功能
第一节中小企业政策说明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监狱企业
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节其他说明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落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购〔2020〕24号)的规定,1.鼓励采购人积极运用公共信用信息,明确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列明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收取;2.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对上述企业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具体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品目清单范围的,应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1.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2.本次采购产品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最新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类别,对于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对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分别给予1%的价格扣除。3.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的公章。4.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涉及的采购需求部分等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责成采购单位解释。采购单位对采购需求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基本信息
| 序号 | 服务需求内容 | 数量 | 单位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 1 | 制冷及制热设备维护保养项目 | 1 | 项 | 1,500,000.00 |
二、实质性条款
| 序号 | 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
| 1 | 本项目第三章用户需求书全部条款要求 |
注:实质性服务条款(以★号标注)为实质性要求(即投标无效条款),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负偏离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三、维保设备清单
| 服务地点 | 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备注 |
| 福强院区 | 约克牌冷水机组及系统 | 400冷吨 | 2台 | 2003年安装投入使用,已进入故障高发期 |
| 冷冻水泵 | 30KW | 3台 | ||
| 冷却水泵 | 45KW | 3台 | ||
| 冷却水塔 | 400冷吨 | 2台 | ||
| 风机盘管 | 6号、8号 | 374台 | ||
| 新风处理机 | 2500m3/h | 27台 | ||
| 管道型空气杀菌器 | TIO | 374台 | ||
| 红荔、福强院区 | 风幕机 | 绿岛风、志高牌、钻石牌 | 39台 | |
| 红荔院区 | 约克牌冷水机组及系统 | 400冷吨 | 3台 | 2006年安装,2007年投入使用,设备已进入故障高发期 |
| 冷冻水泵 | 30KW | 4台 | ||
| 冷却水泵 | 45KW | 4台 | ||
| 冷却水塔 | 400冷吨 | 3台 | ||
| 风机盘管 | 6号、8号 | 469台 | ||
| 新风处理机及风柜 | (2500-8000)m3/h | 30台 | ||
| 管道型空气杀菌器 | TIO | 469台 | ||
| 红荔院区福强院区 | 落地、天井、挂壁式分体空调机 | 格力牌功率1-5匹 | 共749台(其中冷暖机553台) | 1998年投入使用,已进入故障高发期 |
| 红荔院区福强院区 | 电冰箱、冷藏柜、抽湿机、低温冰箱、医用冰箱 | 各种品牌 | 约300台 | 1998年投入使用,已进入故障高发期 |
| 红荔院区福强院区 | 冷冻、冷藏库 | 各种规格、用途 | 5台 | 1998年投入使用,已进入故障高发期 |
| 红荔院区福强院区 | 生活热水热泵、水泵的变频设备、加热器、 | 强迪、美的、Meeting | 7台 | 已进入故障高发期 |
| 红荔院区福强院区 | 户外水塔管道、管线及支架油漆 | 水塔 DN300-150各种规格管线 | 5台 | 2003年投入使用 |
| 福强院区新大楼 | 顿汉布什水冷式冷水机组 | DCLCDV×500H(1758KW) | 1台 | |
| 顿汉布什水冷式冷水机组 | WCFX41SRS(942.2KW) | 2台 | ||
| 顿汉布什风冷式热泵机组 | ACXHP200HR(690KW) | 3台 | ||
| 冷冻水泵 | 22-37KW | 9台 | ||
| 冷却水泵 | 30-45KW | 5台 | ||
| 冷却水塔 | 500冷吨 | 2台 | ||
| 美的空气源中央热水机组 | 制热量:360.4KW | 12台 | ||
| 热水泵 | 11-22KW | 8台 | ||
| 太阳能板 | 专配 | 382块 | ||
| 冷冻水分水器 | 专配 | 1台 | ||
| 冷冻水及冷却水阀门 | 专用 | 96个 | ||
| 冷冻水集水器 | 专配 | 1台 | ||
| 新风柜 | 专用 | 37台 | ||
| 风机盘管 | 2#、4#、6#、8# | 1268台 | ||
| 配电房多联机 | 室外机组 | 2台 | ||
| 配电房多联机 | 室内机组 | 10台 | ||
| 医学研究所实验室 | 落地、天井、挂壁式分体空调机 | 格力牌功率1-5匹 | 共67台(其中落地式6台、吸顶式22台挂壁式39台) | |
| 电冰箱、冷藏柜、低温冰箱、医用冰箱 | 各种品牌、规格 | 共67台(其中电冰箱59台、低温冰箱8台) | ||
| 热水器 | 各种品牌 | 16台 |
四、服务内容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对四个办公区的制冷及制热设备维护保养。
(一)服务地点
1.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红荔院区: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4号。
2.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福强院区: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12号。
3.深圳市妇幼医学研究所实验室: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
4.爱国卫生综合楼: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红岗路1046号1048号
(二)项目人员配备需求:
投标人为本项目安排人员不少于14人:其中包含1名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12名专业技术人员(12人为本项目全职工作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从事其他工作,采购人有权要求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办公,为采购单位提供24小时的日常运行维保服务,并确定其中1名为项目主管),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若需更换,需向采购人提出申请,获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要求:12名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以下任意一项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项目: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同时要求:此12名专业技术人员中(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1.至少5人持有以下证书: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高处作业;操作项目: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2.至少一人具备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证。
备注:以上一人满足多项证书的,也视为符合,无此证书投标无效。
(三)日常设备维保服务:
1.中央空调主机:
(1)每年
①关闭机组之截止阀;
②拆卸、安装冷凝器、蒸发器、盖板,检查铜管腐蚀情况,并清洁、通炮;
③清理启动柜,清理接触器触点;
④检查Y-△转换时间、过载保护设定值;
⑤对电气部分进行控制测试,并对压缩机电机进行绝缘测试;
⑥检查各个安全装置,对参数进行核对整定;
⑦检查各接线端子及电线发热情况,并给予处理;
⑧对各传感器进行测试及参数整定;
⑨开机调试运行,检查、清理机组控制中心:工作情况,检查系统工作状况;
⑩对缺少冷媒的机组补充冷媒;
⑪观察机组运行情况,记录运行数据,检查设定数据;
⑫对操作人员实施培训:
1)压缩机电机绝缘电阻(正常0.5MΩ以上);
2)压缩机运行电流(正常为额定值,三相基本平衡);
3)压缩机油压;
4)压缩机外壳温度(正常85℃以下);
5)吸气压力;
6)排气压力;
7)检查压缩机是否有异常的噪音或振动;
8)检查压缩机是否有异常的气味。
⑬含聘请本地专业水处理公司对冷却系统、冷冻系统进行水质处理并清理冷却塔。定期向采购人提供冷却水质化验报告(每月)和冷冻水质化验报告(每季),定期对水塔金属部分刷漆保养,防止锈蚀;
⑭年底呈交年度设备维保报告。
⑮负责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
⑯负责中央空调的压力容器管理,含蒸发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省功器、安全阀等,负责年检及校验申报、建立台账等相关工作。
(2)每月
①检查压缩机的油压及油量,油质;
②检测油温控制感测器及其他各感测器,压力表;
③运行制冷机组,检查操作状况;
④检查马达运行温度;
⑤检查马达电源端子;
⑥检测马达线圈温度感测器电阻值;
⑦检测马达线圈绝缘性;
⑧检查不正常的声响,震动及高温,检查机组各运动装置;
⑨检查机组运行时冷凝器及蒸发器的温度及压力;
⑩检查阀门的工作状况;
⑪检查及清理马达起动柜内的电器设备:
1)检测马达电源端子;
2)检测马达起动器;
3)检测各接触器端子;
4)清洁控制柜;
5)检测马达线圈端子温度;
6)查马达起动电流、电压;
7)检查及清理电子控制中心,检查系统工作情况;
⑫调校机组技术参数及设定;
⑬建立设备维保档案,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卡。
⑭水泵保养:
1)测量泵体运行温度、振动异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检查调节水泵的压差及阀门的开启度,有必要时清洗过滤器。
3)校核水泵同马达连轴器的同心度。
4)检查水泵的密封件,有必要时更换密封填料或轴封。
5)检查记录水泵的电压、运行电流。
⑮新风、末端设备维护保养内容:
| 空气处理器 | 过滤网清洗 | 每月1次 |
| 空气处理器 | 翅片清洗 | 每年1次 |
| 空气处理器 | 配电箱的开关、按钮、保险管、接触器等小配件 | 每月1次 |
| 新风机 | 过滤网清洗 | 每3个月1次 |
| 新风机 | 皮带、皮带轮 | 根据使用情况 |
| 新风机 | 配电箱的开关、按钮、保险管、接触器等小配件 | 每月1次 |
| 公共区域空调末端清洗 | 出风口 | 每3个月1次 |
| 风幕机 | 出风口 | 每月1次 |
(3)每日
①巡检主机运行状况(抄录主机运行数据,每2小时抄录1次)并依况处理设备运行中故障;
②巡检新风系统和末端设备,及时修复故障与损坏(不论原因);
③当故障出现时20分钟内到达福强路保健院现场处理。
2.冷冻、冷却水泵:
(1)每天提供设备故障紧急修理服务;
(2)每月例行检查迫件(密封油绳)是否漏水,必要时更换;
(3)每月例行检查冷冻水泵震动及不正常的声响;
(4)每月例行检查冷却水泵震动及不正常的声响;
(5)每月例行检查及清理排水管;
(6)每月例行检查马达电流,出水压力及入水压力;
(7)每年全面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提交报告。
3.冷却水塔:
(1)每天提供设备故障紧急修理服务;
(2)每月例行检查浮球阀工作情况;
(3)每月例行检查隔水板状况;
(4)每月例行检查风扇减速箱的震动、噪音;
(5)每月例行检查马达及风扇轴承,必要时更换;
(6)每月例行检查冷却塔皮带,布水器,扇叶的磨损情况;
(7)每年全面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并提交报告。
4.新风处理机及风柜:
(1)每天提供设备故障紧急修理服务;
(2)每月例行检查皮带松紧;
(3)每月例行检查不正常之震动,噪音;
(4)每月例行检查接触器及保护元件;
(5)每月例行检查排水管是否畅通;
(6)每年全面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5.风机盘管:
(1)每天提供设备故障紧急修理服务;
(2)每月例行检查不正常之震动,噪音;
(3)每月例行检查排水管是否畅通;
(4)每年定期清洗设备铝质翅片一次。
6.电冰箱、冷藏柜、抽湿机、低温冰箱、医用冰箱、冷库:
(1)每天提供设备故障紧急修理服务;
(2)每月例行检查冷库门开关情况;
(3)每月例行检查雪种压力;
(4)每年全面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7.挂壁式分体空调、落地式分体空调、MDV、天井机:
(1)每日巡检设备运行状况并依况处理设备运行中故障;
(2)每月定期清洗尘网及面板一次;
(3)每年深度清洗一次,包括设备铝质翅片、风轮、外主机等;
(4)部分分体空调室外冷媒铜管扎带严重破损位置修复;
(5)临床部1栋1楼急诊科,1栋2楼发热门诊,1栋3楼人流室,2栋2楼急诊输液区和留观区,1栋1至4楼大厅,2栋1至7楼大厅,两院区核酸采样室和发热门诊位置分体空调尘网及面板每周清洗一次。(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清洗区域)
8.生活热水热泵、水泵的变频设备、加热器、太阳能板、管道型空气杀菌器:
(1)每天提供设备故障紧急修理服务;
(2)每月例行检查保护元件;
(3)每年全面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对大楼天面冷却水管进行全面的清洁除锈保养。
(4)日常维保工作需提交工作计划,并附落实具体工作的工作记录表,由物业及采购人监管签字确认,每月提交一次。采购人及物业不定期对空调清洗、设备状况、维保工作、服务反馈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维保工作未落实或完成效果差,有患者或院方人员投诉等,根据实际情况及每月服务评价表的评价,扣减当月5%-20%维保费。
(五)快速反应要求
当接到故障通知后:
1.维修技工10分钟到达红荔院区故障现场(指增援人员);
2.维修技工20分钟到达福强院区故障现场;
3.一般故障2小时修复。
(六)费用分摊
1.采购人应分摊费用:
(1)每年每台中央空调主机必须年检一次所发生常规配件及材料;
(2)中央空调末端设备故障处理发生配件材料(含电机、风轮、电动阀,铜闸阀、温控器等);
(3)冷却水泵、冷冻水泵、阀门更换配件材料;
(4)分体空调、抽湿机、电冰箱、冷藏柜、医学冷柜故障处理发生配件材料及含压缩机、电扇电机、电路板;
(5)各设备大修、中修配件材料;
(6)中央空调主机出现突发故障,单次抢修配件及材料合计数额¥5000元(不含)以上的配件及材料由采购人提供;
(7)生活热水空气源热泵、水泵及节能变频设备系统配件材料;
(8)在院内宿舍有空余的情况下,安排院内值班6人宿舍及现场工作间。
2.中标人应分摊费用:
(1)本企业在院内提供服务人员工资、社保、各项津贴;
(2)服务人员一切劳保费用;
(3)维护保养工作一切工具;
(4)中央空调主机出现故障,单次抢修配件及材料数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配件材料;
(5)保养范围内的分体空调拆装人工,但不含材料费用及装修整改拆装空调费用。
(6)清洗分体空调设备专用清洗剂;
(7)中央空调水质处理药水及材料;
(8)大楼天面冷却水管除锈油漆材料。
(9)其他制冷和热泵设备项目产生的人工费,另外安排的人员(非本项目全职工作人员)除外。
五、商务要求
(一)服务期限
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最长为36个月,合同一年一签,如采购人对履约情况不满意,采购人不再续约。
(二)付款方式
日常维保工作需提交工作计划,并附落实具体工作的工作记录表,由物业及采购人监管签字确认,每月提交一次。采购人及物业不定期对空调清洗、设备状况、维保工作、服务反馈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维保工作未落实或完成效果差,有患者或院方人员投诉等,根据实际情况及每月服务评价表的评价,扣减当月5%-20%维保费。如中标人按要求完成工作,提供工作记录、服务评价表和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按月支付每月维保费用(中标金额/12)。
六、其他重要条款
(一)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成本、法定税费和相应的利润,应涵盖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需求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即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
(二)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的申请将不获批准。
(三)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四)鼓励采购人积极运用公共信用信息,明确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列明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收取。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对上述企业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具体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五)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届满,中标通知书发放前,由中标单位一次性全额支付。
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特别提醒:
投标文件正文将对外公开,投标文件附件不公开。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正文(公开部分)”,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必须编制于“附件(不公开部分)”,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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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时为计算机截取信息自动公布,如投标人误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放入投标文件正文,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投标文件组成【与投标文件节点对应】:
1.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3)投标人情况介绍及资格证明文件
(4)项目详细报价
(5)投标人体系认证情况
(6)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7)履约评价
(8)中标服务费承诺函
(9)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10)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公开部分)
2.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5)实施方案
(6)节能运行维保方案
(7)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
(8)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
(9)管理制度
(10)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仅一人)
(11)拟安排技术负责人(仅一人)
(12)拟安排本项目的服务人员情况(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
(13)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情况(如有)
(14)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非公开部分)
备注: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项目,投标文件不需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另行签字,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填写“开标一览表”的说明:“开标一览表”中除“投标总价”外,其他信息不作评审依据。
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
一、投标函
致: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贵单位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后,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投标价格见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总价。
3.如果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足额提交履约担保。
4.我单位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明确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单位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合同的重要内容。
6.我单位理解贵单位将不受必须接受所收到的最低报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投标人: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年月日
二、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承诺:
1.我单位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情况,并知悉并同意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示(公开)的内容。
2.我单位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5.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6.我单位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7.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我单位保证,本公司(企业)如为采购项目(包组)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9.我单位保证,不存在“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10.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不造假,不围标、串标、陪标。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投标将作无效处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同时将被提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其他处罚。
11.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做的一切承诺履约。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
12.我单位清楚,若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13.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4.我单位承诺中标后项目不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进行分包。
15.我单位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通过合法正规渠道供货,在提供给采购人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6.我单位保证,若所投货物涉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列明的政府采购强制产品,则所投该产品符合节能产品的认证要求。若所投产品包括数据中心相关设备的,应满足财政部《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3〕7号)要求。若所投产品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
17.我单位清楚,如存在违反投标承诺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法被列入失信信息。
18.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载明的检测事项未超出该检测机构被合规认定的检测范围。如存在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事项超出机构检测范围的,评审委员会有权作扣分处理,如对应条款为实质性要求的,则评审委员会有权作无效投标处理。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标人(投标单位):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
(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2.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
本单位(人)自愿参加深圳市妇幼保健院()采购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和活动组织方发布的有关文件要求,本单位(人)郑重承诺:
本单位(人)所申报的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承诺在实施本项目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有:具体如下:)。
若违反承诺,本单位(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优先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根据与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或直接依据本承诺书承担责任)。
如因产品知识产权纠纷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则与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无关,由本公司与产品生产厂家负责赔偿责任。
投标人(投标单位):
日期:年月日
3.无围标、串标行为承诺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在参加本次项目(项目名称:XXXXX,项目编号:XXXXX)活动中,无以下围标、串标行为: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高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包组招标项目投标;
(8)法律法规界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如有发现我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我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投标单位):
日期:年月日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
填写指引:
1.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可以不填写或直接删除相应的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应的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
(1)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
(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5)《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请依照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声明函不需要盖章或签字。
4.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投标人,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本条不适用)。
5.声明函具体填写要求:
(1)请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加下划线的部分内容:
第一处,在“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本项目的实际采购单位名称(采购单位名称可在招标公告处查看。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机构不是本项目的采购单位);
第二处,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本项目的实际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在招标公告处查看);
第三处,在“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所采购服务(标的)的具体名称(以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的“服务需求名称”一栏为准);如果涉及多个服务需求(标的)由同一企业承接,“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可以如实填写多个服务需求(标的);
第四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所属行业可在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章节查看);
第五处,在“企业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承接企业名称;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如实依照300号文填写相应的企业类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以不填报。
(2)声明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相关内容(填写位置的字体已加粗),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要求执行。
(3)声明是监狱企业须填写《监狱企业声明函》的相关内容(填写位置的字体已加粗),具体参照以上《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执行。
(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承接/承建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供应商如有疑问,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进行判断。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
6.若本包组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则声明函的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判定,如判定声明函无效的,相关供应商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若本包组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声明函的有效性由评审委员会判定,如评审委员会判定声明函无效,相关供应商不享受价格扣除(但不作投标无效处理)。
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日期:年月日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服务类)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相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承接企业为(单位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标的名称),承接企业为(单位名称),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本投标人已知悉《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
日期:年月日
3.监狱企业声明函【服务类,监狱企业如需享受优惠政策,还须另行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监狱企业承接。相关监狱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
2.(标的名称),承接单位为(企业名称),属于监狱企业。
……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企业名称:
日期:年月日
四、项目详细报价
(一)分项报价表
| 序号 | 需求名称 | 金额(元) | 说明 |
| 一 | |||
| .... | |||
| 合计(元) | 以上各项之和 |
填写说明: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否则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2.此表可延长自定,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涉及的所有支出项情况修改后填写。本表如有缺漏项,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投标人体系认证情况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对应评审细则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六、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对应评审细则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七、履约评价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对应评审细则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八、中标服务费承诺函格式
(提示:此承诺函为投标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中标服务费承诺函
致: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在贵司代理的本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原件的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或经贵公司认可的一种方式,向贵公司即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执行),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计价基数下浮12%计算。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由于被质疑、投诉而导致中标结果改变,我方将放弃对已缴纳的中标服务费追还的一切权利。
我单位缴费通知书接收邮箱:
联系人、电话:
特此承诺。
投标人(投标单位):
日期:年月日
九、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格式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我单位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若存在下述情况,我单位愿意依法承担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序号 |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
| 1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 2 |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3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
| 4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5 |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
| 6 |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
一、我单位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存在法律风险,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我单位应审慎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我单位对投标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使用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四、我单位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经查实,若我单位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我单位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单位负责人签名:
(加盖公章)
日期:
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需由投标供应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十、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公开部分)
(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到此为止!以下为信息不公开部分)
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提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为投标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投标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附:请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港澳台居民可提供来往通行证扫描件;非中国国籍管辖范围的人员,可提供公安部门认可的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
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 粘贴法定代表人近一个月缴纳社保证明(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说明:法定代表人社保证明文件仅作为核查供应商是否存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不得在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该证明文件不作为废标条款。投标供应商应知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如供应商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社保证明文件,且出现“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在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的,投标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可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2)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3)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4)若因为政府部门原因无法提供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及政府部门官方通知证明(或官网公告截图)。 |
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提示: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为投标文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若为法定代表人自行投标则无需提供)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单位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联系电话:手机:
身份证号码: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 粘贴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粘贴代理人近一个月缴纳社保证明(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说明:投标授权代表人社保证明文件仅作为核查供应商是否存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不得在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该证明文件不作为废标条款。投标供应商应知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如供应商未提供投标授权代表人社保证明文件,且出现“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在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的,投标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可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2)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3)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4)若因为政府部门原因无法提供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及政府部门官方通知证明(或官网公告截图)。 |
3
4、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 | 偏离说明(符合/正偏离/负偏离) |
| 1 | 本项目第三章用户需求书全部条款要求 | 完全满足本项目第三章用户需求书全部条款要求 | 符合 |
| 备注 | |||
填写说明:
上述表格,“招标文件要求”栏填写“本项目第三章用户需求书全部条款要求”字样即可、“投标文件响应”栏填写“完全满足本项目第三章用户需求书全部条款要求”字样即可。
若响应情况优于招标要求,应作详细说明。“偏离情况”栏中根据响应情况填写,没有达到要求的填“负偏离”,达到要求的填“符合”,优于要求的填“正偏离”。偏离情况为负偏离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根据用户需求书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要求:12名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以下任意一项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项目: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同时要求:此12名专业技术人员中(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1.至少5人持有以下证书: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高处作业;操作项目: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2.至少一人具备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证。
备注:以上一人满足多项证书的,也视为符合,无此证书投标无效。
投标人(投标单位):
日期:年月日
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软件中按要求填报表格信息)
| 投标(响应)供应商 | 项目名称及编号 | ||||||
| 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 | |||||||
|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劳动合同关系单位 | 缴纳社会保险单位 | ||
| 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 | ||||||
| 2 | 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 | ||||||
| 3 | 项目负责人 | ||||||
| 4 | 主要技术人员 | ||||||
| 5 | 投标文件编制人员 | ||||||
| 说明: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 | |||||||
| 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 | |||||||
| 序号 | 关联关系类型 | 关联主体名称 | 备注 | ||||
| 1 | 控股股东 | 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 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 |||||
| 2 | 管理关系 | 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 | |||||
| 说明: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 | |||||||
注:
1.主要经营负责人即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表格信息不得随意删减,否则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3.投标人应如实申报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人员信息,如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实施方案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对应评审细则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六、节能运行维保方案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对应评审细则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七、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对应评审细则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八、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对应评审细则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九、管理制度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对应评审细则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十、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仅一人)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对应评审细则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十一、拟安排技术负责人(仅一人)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对应评审细则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十二、拟安排本项目的服务人员情况(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对应评审细则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十三、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情况(如有,不适用可删除)
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情况表
项目名称:
| 类别 | 投标产品(规格型号) | 生产者(制造商) | 证书编号 | 所投节能产品金额 |
| 节能产品 | ||||
| 节能产品总金额: 节能产品金额占总投标报价比重: % | ||||
| 环保标志产品 | 投标产品(规格型号) | 生产者(制造商) | 证书编号 | 所投环保标志产品金额 |
| 环保标志产品总金额: 环保标志产品占总投标报价比重: % | ||||
说明
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
未提供产品认证证书不予价格扣除。
十四、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非公开部分)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仅供参考,具体以项目需求及采购结果为准)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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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号项目结果,***单位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以下简称甲方)和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履约时间:
履约地点: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元,含一切税、费。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设备仪器费、车辆租赁费、服务和技术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
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