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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行政中心及文化广场能源托管项目市场化购电采购公告
| 项目概况 如皋市行政中心及文化广场能源托管项目市场化购电 JSZC-320682-NTGC-G2025-0009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 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 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JSZC-320682-NTGC-G2025-0009
项目名称: 如皋市行政中心及文化广场能源托管项目市场化购电
预算金额: 80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让利≥1分/千瓦时。本项目采用的是优惠力度报价,因苏采云报价系统中显示的为优惠率,如在开标一览表中优惠率为1%,则表示投标人对该项目的投标优惠力度为1分/千瓦时。
采购需求:
如皋市行政中心及文化广场能源托管项目市场化购电 ,具体 详见 公开招标文件 第 3 章。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次月起一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1)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和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提供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投标人 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 2) 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 “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
( 3) 投标产品如属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 “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电力市场交易资格(提供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入市协议);
2.提供省级及以上电力交易中心公布的投标人注册生效准入的通知及包含投标人名称的附件名单,且投标人保证无注销记录(书面保证格式自拟)。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 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方式: 本项目采用“苏采云”系统网上注册登记方式,具体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投标人操作手册》。
售价: 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通会员可解锁*09:00 (北京时间)
地点: 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具体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投标人操作手册》。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模式, 具体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投标人操作手册》,特别 注意以下事项:
( 1)“苏采云”系统的网址为:***********
( 2) 投标人 需办理 “CA 数字证书”的,可参阅“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资料下载”中有关资料( http://jsxcmm.com/help/gys.html )。
( 3)使用谷歌浏览器。
( 4)提前准备好麦克风、音响,摄像头,并检查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 5)操作系统至少win7以上,建议使用win10操作系统。
( 6) 投标人 应当通过 “苏采云”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不得超过150M。
2.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免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如皋市行政中心A座一楼
联系人:鲍瑞阳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皋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水绘园风景区商业广场5号8室
联系人:印秋艳
联系电话:********;1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印秋艳
电话:********;139********
附件: 办理政采贷和履约保函(保险)告知函.docx JSZC-320682-NTGC-G2025-0009采购文件.doc 采购人信用承诺书.pdf公告概要:
|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如皋市行政中心及文化广场能源托管项目市场化购电 | ||
| 品目 | 其他运行维护服务 |
||
| 采购单位 | 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 行政区域 | 如皋市 | 公告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38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 ||
| 开标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 | ||
| 开标地点 | 开标室 | ||
| 预算金额 | ¥8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江苏皋诚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9******** | ||
| 采购单位 | 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如皋市行政中心A座一楼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98********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江苏皋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如皋市如城街道水绘园风景区商业广场5号8室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江苏皋诚 | ||
如皋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如皋市行政中心及文化广场能源托管项目市场化购电
项目编号:JSZC-320682-NTGC-G2025-0009
招标人名称: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苏皋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1章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如皋市行政中心及文化广场能源托管项目市场化购电
2.项目编号:JSZC-320682-NTGC-G2025-0009
3.预算金额:800万元
4.最高限价:让利≥1分/千瓦时。本项目采用的是优惠力度报价,因苏采云报价系统中显示的为优惠率,如在开标一览表中优惠率为1%,则表示投标人对该项目的投标优惠力度为1分/千瓦时。
5.采购需求:如皋市行政中心及文化广场能源托管项目市场化购电,具体详见公开招标文件第3章。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次月起一年。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9.项目类型:服务。
10.项目所属行业:工业。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和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提供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2)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3)投标产品如属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电力市场交易资格(提供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入市协议);
(2)提供省级及以上电力交易中心公布的投标人注册生效准入的通知及包含投标人名称的附件名单,且投标人保证无注销记录(书面保证格式自拟)。
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活动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招标活动的,还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须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并提供开标日前最近1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新成立企业距开标日期不足30日的,可不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以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发放日期为准)。
6.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以评审过程中现场网络截图为准。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
1.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00分。
2.地点: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3.方式:本项目采用“苏采云”系统网上注册登记方式,具体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投标人操作手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具体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投标人操作手册》。
开标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模式,具体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投标人操作手册》,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苏采云”系统的网址为:***********
(2)投标人需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可参阅“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资料下载”中有关资料(***********)。
(3)使用谷歌浏览器。
(4)提前准备好麦克风、音响,摄像头,并检查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5)操作系统至少win7以上,建议使用win10操作系统。
(6)投标人应当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不得超过150M。
2.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免收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如皋市行政中心A座一楼
项目经办人姓名:鲍先生
项目经办人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皋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如皋市碧霞路299号水绘园商业广场5号商铺8室二楼
项目经办人姓名:印秋艳
项目经办人联系方式:********;139********
附件:1.南通市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告知函
2.招标文件
3.招标人信用承诺
第2章投标须知
1.投标费用
1.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最终的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招标文件的约束力
2.1投标人一旦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约束。本招标文件包括公开招标公告、投标须知、采购需求、合同文本、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投标文件组成、以及“苏采云”系统相关要求等部分组成。
2.2开标日期前,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2.3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苏采云”系统发布澄清公告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澄清)公告”,并通过“苏采云”系统重新下载更正(澄清)后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kedt”),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2.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发布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5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3.投标文件编制
3.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3投标文件由开标一览表、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等四部分组成,具体按照“第6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编写。
4.投标文件提交、撤回和修改
4.1投标人对CA证书妥善保管,如被他人盗用投标,因此带来的结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投标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苏采云”系统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4.3投标人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电子投标系统逐条应答。
4.4投标人应对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技术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扫描上传至投标系统。
4.5投标人须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供的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章,并对电子投标文件加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苏采云”系统拒收并提示。
4.6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苏采云”系统将自动拒收。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7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电子投标文件,具体操作方法见《江苏省政府采购(投标人)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投标人撤回电子投标文件的,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
4.8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电子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4.9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4.10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90天。
5.开标和评标
5.1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公开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活动。
5.2开标前,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并根据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在30分钟之内使用CA数字证书解密各自投标文件。
5.3投标人因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5.4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评标时间。
5.5投标人在评标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安排专人与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联系。
5.6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5.7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5.8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5.9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招标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5.10除了第5.9条规定的情形之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5.11评标委员会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5.12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5.13接到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要求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15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5.15.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5.15.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5.15.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15.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15.6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5.16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5.17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
5.18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了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之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5.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5.19.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19.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5.19.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5.19.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5.19.5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5.19.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19.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19.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19.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6.中标和合同
6.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招标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6.2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6.3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6.5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6.6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7.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7.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7.1.1货物类或者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工程类采购项目,给予5%的扣除,给予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7.1.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类或者服务类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工程类采购项目,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7.1.3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7.1.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7.1.4.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7.1.4.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
7.1.4.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7.1.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7.1.5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1.6下列情形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7.1.6.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7.1.6.2投标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7.1.7《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 <80000 | 300≤Z <5000 | Z<300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5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 <10000 | 2000≤Z <5000 | Z<2000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Z <120000 | 100≤Z <8000 | Z<100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7.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7.2.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7.2.1.1安置的残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7.2.1.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7.2.1.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7.2.1.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7.2.1.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7.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7.2.3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享受。
7.2.4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7.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7.3.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7.3.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3.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7.3.4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7.4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要求,下列产品实行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
7.4.1对于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多联式空调、房间空气调节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机房空调、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机、监视器、便器、水嘴器等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7.4.2对于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喷墨打印机、扫描仪、离心泵、冷节塔、电机、配电变压器、电冰箱、洗衣机、燃气热水器、热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系统、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LED筒灯、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商用燃气灶具等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7.5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要求,对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显示设备、扫描仪、投影仪、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速印机、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乘用车、小型客车、专用车辆、制冷空调设备、空调机、热水器、室内照明灯具、传真通信设备、电视设备、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水池、便器、水嘴、组合家具、家用家具零配件、其他家具用具、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复印纸、鼓粉盒、人造板、人造板表面装饰板、水泥、商品混凝土、纤维增强水泥制品、石膏板、轻质隔墙条板、建筑陶瓷制品、建筑防水卷材及制品、矿物绝热和吸声材料、矿物材料制品、功能性建筑涂料、其他非金属建筑材料、墙面涂料、防水涂料、门、门槛、窗、涂料、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塑料制品等产品,实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7.6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投标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给予本项目总分值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本项目总分值6%。
8.无效投标和招标活动终止
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8.1.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8.1.2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8.1.3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
8.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8.1.5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投标人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
8.1.6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1.7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投标人所投标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
8.1.8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
8.1.9投标人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
8.1.10未完整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或上传的文件打不开的。
8.1.11不同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8.1.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1.13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8.1.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1.1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说明,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8.1.16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
8.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招标活动将被终止:
8.2.1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
8.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8.2.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9.询问、质疑和投诉
9.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9.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9.3提出质疑的投标人(以下简称质疑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9.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内容详见第9.9条质疑函范本。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5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除外)、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代理人)、法人代表及代理人(如有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按照本招标文件中《质疑函范本》要求填写的质疑函原件。
9.6书面质疑材料应当直接送达,由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员签收。经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质疑函。直接送达书面质疑材料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及联系方式,见招标文件第1章。
9.7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
9.7.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9.7.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9.7.3未参加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在招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投标人所提出的质疑。
9.7.4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
9.8投标人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投标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投标人的失信信息。
9.9质疑函范本
质疑函
一、质疑投标人基本信息
质疑投标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
招标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9.10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9.1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9.1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书内容详见第9.14条投诉书范本。
9.13投诉人应当将投诉书送达如皋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如皋市解放路199号,行政中心A座714室,联系电话********)。
9.14投诉书范本
投诉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投标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招标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10.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扶持政策
10.1政府采购中标投标人提出“政采贷”融资申请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按时在“苏采云”系统中录入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勾选“融资贷款”选项,并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账号维护等环节提供必要便利,持续降低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10.2中标投标人如需获得合同信用融资支持,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政采贷”融资贷款,详情请见南通市政府采购网“易企服”综合服务平台-金融产品全周期-贷款产品专栏。
11.采购代理服务费
11.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捌仟元整,由投标人承担。本项目预算中包含此费用,投标人在报价中需考虑此费用的代付,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1.2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投标人支付。投标人自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
11.3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信息:
1)缴纳户名:江苏皋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如皋北大街分理处
3)账号:1111273********
第3章采购需求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仔细研究采购需求说明。
投标人不能简单照搬照抄招标文件项目需求说明中的技术、商务要求,必须作实事求是的响应。如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同招标人提出的项目需求说明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不同的,必须在《商务部分正负偏离表》和《技术部分正负偏离表》上明示。
一、项目简介
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5年度预估使用电量********kwh,需与第三方签订购售电合同,确保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用电中得到最大优惠。
二、采购内容
(一)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5年度预估使用电量********kwh,最终以实际使用量为准。
(二)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用户交易电量的电价约定方案为固定价格方式,市场化成交电价均按照江苏省当年年度双边协商成交均价减去供应商让利价结算,按照江苏省当年年度双边协商成交均价的基础上让利金额高者中标,且让价收益100%归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所有,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收益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费用中扣减。
三、服务要求
(一)为招标人提供交易周期内优惠电价,生产经营所需全部用电的购售电代理交易。中标人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提供全周期电力交易服务和用电增值服务。
(二)服务内容:
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采购人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2.向招标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3.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4.协助招标人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
5.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向采购人和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与履行相关的其它信息。
(三)交易模式:
1.投标人在成交后,与招标人签订购售电合同,明确全年统一售电优惠差价,并与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联动。该优惠差价与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联动,并在年度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2.中标人代招标人参与全年的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等电力市场交易,招标人将提供必要的配合。
3.投标人必须承担电量偏差引起的一切费用风险。
4.以江苏省物价局发行的同期目录电价为基准。
5.投标人所报优惠限价价差包含电厂侧让利和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降价的金额。若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发生改变,以政府最新定价文件为依据,全合同电量交易电价的价差在电厂侧让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同步调整。
(四)电能计量:
1.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等,需在合同约定中执行。
2.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招标人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五)其他要求:
1.投标人需明确后续可提供的用电增值服务内容,并无偿为招标人提供相应服务。
2.在购售电交易执行中,不会对招标人用电产生任何影响。
3.招标人不承担电量偏差考核,招标人电量偏差由中标人全额承担。
四、服务标准
(一)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我国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
(二)在项目招标或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标准修改,应按照新国家标准实施;如本招标文件规定高于国家标准,无论新旧标准,均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实施;如本招标文件规定低于国家标准,无论新旧标准,均按国家标准规定实施。如本招标文件内有内容相互矛盾,以高标准高要求的为准。以上有关风险等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承担。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一)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二)服务方式:供电。
(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次月起一年。
六、考核方案
在接到中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采购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
七、付款方式
招标人购电优惠部分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费用中扣减,电费按月实际用电量结算。
八、报价要求
(一)报价要求:投标人报价包括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人员、设备、利润、税金、招标代理费等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其它辅助费用等各项应有费用。
(二)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其他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在合同实施时,招标人将不予支付中标人任何其他增项费用。
九、其他要求
按照江苏省当年年度双边协商成交均价的基础上让利金额高者中标,最低让利1分/千瓦时,最终报价低于最低优惠力度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第4章合同文本
如皋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如皋市行政中心及文化广场能源托管项目市场化购电
项目编号:JSZC-320682-NTGC-G2025-0009
甲方合同编号:L
乙方合同编号:L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
(示范文本)
(2021年修订版)
甲方: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乙方: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
签订日期: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之间签订的电能(含电力、电量)交易合同。
二、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所有电力市场专业名词均与《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规定一致。
三、本合同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合同各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或划“/”。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其中,原则性的补充约定必须用标记线标出。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本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或补充。合同各方应遵从其规定。
目录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5
第二章双方陈述6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
第四章合同周期、交易电量(力)、电价9
第五章计量、结算和支付14
第六章合同变更、解除与违约赔偿14
第七章保密及争议解决16
第八章合同生效和期限17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用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XXX。甲方开户银行:XXXXXXXXXXXX开户名称:如皋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银行账号:XXXXXXXXXX。
甲方合同联系人(必填):XXXXXX,联系电话(必填):XXXXXXXX,联系邮箱:XXXXXXXXX。
甲方用电地址:XXXXXXXXXXX。对应户号:XXXXXXXXXX。(如用电地址有多个,可以自行扩展补充或作为附表列出)
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XXXXXXXXXX,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XXXXX。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XXXXXXXXXX,开户银行:XXXXXXX,银行账号:XXXXXX.
乙方合同联系人(必填):XXXXXXX,联系电话(必填):XXXXXXXXX,联系邮箱:XXXXXX。
鉴于:
1、甲方已和所在地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网企业,下同)签订正式供用电合同(非临时用电协议),甲方所有的供电(含供电安全、用电容量、抄表计量等)和资金缴费事宜均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承担。
2、乙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准入条件,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具备参加电力市场的购售电资格。
3、甲、乙双方通过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电能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合约电量:是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交易电量。
1.1.2结算周期:是指交易中心在一定时间内对市场成员按照各类交易合同对实际用电进行电费结算的时间周期。目前为按照公历计算的自然月。
1.1.3结算电量:是指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结合电力用户的实际抄表电量,为本合同实际执行出具的结算电量数值。包括实际用电量和超出合同约定偏差范围的偏差电量。
1.1.4直接交易基准价:指当期江苏省燃煤机组上网基准价与超低排放电价之和。
1.1.5市场化成交电价: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确定的市场化电量交易价格,不含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1.1.6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北京时间的日、月、年,货币计价单位均为人民币(含税)。
第二章双方陈述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能源监管机构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
2.6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公平参加江苏电力市场。提交、核对、完善、注销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上注册的甲方基础资料信息;
3.1.2获得江苏电力市场所有向社会公开以及行业内公开的信息;
3.1.3获得乙方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交易中标情况;
3.1.4未经甲方授权,甲方自身的用电信息以及与本合同相关信息(含电价约定),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交易中心及法定监管机构除外)。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甲方的用电计划和主要设备检修计划,应向乙方如实提供并及时更新;配合乙方的用电计划预测和调整工作;
3.2.2向乙方提供用电关口计量的历史信息;遵守电力市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不得将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交易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也不得将电力市场行业内信息向社会公开;
3.2.3及时向乙方通报甲方的用电增减容、企业关停或搬迁、厂房转租以及用电户号的并户、销户、改名、过户等可能影响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3.2.4及时向电网公司缴纳电费(含市场化交易可能产生的偏差费用);
3.2.5甲方如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则应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全年和分月电量通报乙方。
3.2.6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历史数据。
3.3.2查阅甲方实际的电费核查联、结算单(与市场化相关部分)。
3.3.3有权要求甲方及时通报该企业的用电增减容、企业关停或搬迁、厂房转租以及用电户号的并户、销户、改名、过户等可能影响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3.4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和参与江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相关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按照国家规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主体,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
3.4.3按照电力市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向甲方、交易中心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
3.4.4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4.5协助甲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
3.4.6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银行履约保函,担保合同的履约。
3.4.7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周期、交易电量(力)、电价
4.1双方约定:甲方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的全部市场化可交易用电电量(不含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预估约1184万千瓦时,向乙方购买(必填)。
4.2交易电价方案按照甲方当前的用电户号约定。如在合同执行周期内,甲方新增用电户号,则甲方需与乙方参照本合同签订增补合同,并报交易中心。如在合同执行周期内,甲方在本合同内的户号不再使用或不再归属甲方,则合同中关于此户号的约定自动作废。
4.3甲方的结算电价=市场化成交电价+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部门的发文确定,辅助服务费用根据江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交易规则由全体市场化用户承担。
4.4交易电量的电价约定方案:
招标人购电优惠部分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费用中扣减,电费按月实际用电量结算。
4.52024年度用电量统计
甲方在本合同周期内各户号的电量总和,暂按照以下分月预估电量(甲方用电分月计划表),合计电量为1184万千瓦时。
| 时间 | 分月计划(万千瓦时) |
| 1月 | 127.9 |
| 2月 | 110.6 |
| 3月 | 81.8 |
| 4月 | 54.5 |
| 5月 | 62.01 |
| 6月 | 82.91 |
| 7月 | 144.5 |
| 8月 | 158.3 |
| 9月 | 116.5 |
| 10月 | 58.3 |
| 11月 | 70.0 |
| 12月 | 116.1 |
第五章计量、结算和支付
5.1甲方的计量点按照甲方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执行,不再另行约定电力交易计量点。
5.2甲方的电费支付,招标人购电优惠部分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费用中扣减,电费按月实际用电量结算。
5.3双方约定:在每个结算周期内,由乙方代为向交易中心申报本合同涉及的电量、电价,并核对结算相关数据;双方同时约定,均以电网企业发布的电费发票及其电费核查联作为合同执行的参照标准。甲方应在收到电费发票及其核查联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易中心分别提出申诉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六章合同变更、解除与违约赔偿
6.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分月计划调整除外),双方盖章后方为有效。分月计划的调整,双方约定可以由本合同指定联系人,通过短信、邮箱或者微信等网络方式发送和确认完成,但双方均须做好记录,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6.2本合同到期,选择方式XXX处理
方式1: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提前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视为
方式2:按自然月滚动续约,
发生以下两种情形的将取消滚动
(1)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情况下主动取消;
(2)合同甲方完成下一个合同周期零售交易。
6.3如因乙方责任,没有及时完成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案或其他相关执行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双方约定:
(1)若在合同约定的实际开始执行前30日前书面通知甲方,提出解约,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XXX万元的签约损失;
(2)其他情况,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XXX万元的损失。
6.4如在合同周期内,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给甲方进行结算,需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电费和实际结算电费的差额部分的/倍赔偿甲方。
6.5如甲方在合同周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不配合在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转为批发市场用户等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条款,甲方应赔偿乙方:
(1)在合同约定的实际开始执行前30日前提出解约,一次性赔偿乙方XXX万元的签约损失;
(2)在合同约定的实际开始执行前30日内提出解约,一次性赔偿乙方XXXXX万元的签约损失;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要求解约,按照未履约月份,向乙方按照每个月XXXXX万元的签约损失赔偿。
第七章保密及争议解决
7.1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7.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②)种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八章合同生效和期限
8.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未尽事宜,均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江苏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8.2关于本合同生效方式,双方选择方式1约定: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生效。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盖章生效。
关于办理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案及其他相关执行手续,双方选择以下约定2(单选):
(1)甲方与乙方共同办理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案及其他相关执行手续,
(2)由乙方代为办理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案和相关执行手续。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8.3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8.4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4.1条款约定的合同交易最后日期。
8.5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机构。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附件1:双方法人向代理人的授权书(如需)
附件2:甲方指定办理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案及其他相关执行手续的甲方企业内的人员信息(如需)
附件3:甲方户号详情列表
附件4:甲乙双方授权经办人相关授权信息及附件(如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事项及权限:
XXXXXXXXXXX,系一家售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现委托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订购售电合同、调取本公司在交易中心平台的所有绑定的材料、调取本公司结算情况等等,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授权有效期限:自2025年月日至2026年月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人:(盖单位章)
2025年月日
第5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6章投标文件组成
如皋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一、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服务类)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服务期限 | 投标报价(分/千瓦时) | |
| 小写 | 大写 | |||
| 自合同签订次月起一年。 | ||||
注:本项目采用的是优惠力度报价,因苏采云报价系统中显示的为优惠率,如在开标一览表中优惠率为1%,则表示投标人对该项目的投标优惠力度为1分/千瓦时。
二、资格证明文件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三)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声明
我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具备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公司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
主要设备有:________。
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________。
投标人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月日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声明
我公司郑重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投标截止时间节点,没有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投标人名称(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月日
(六)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
(1)投标人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电力市场交易资格(提供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入市协议);
(2)提供省级及以上电力交易中心公布的投标人注册生效准入的通知及包含投标人名称的附件名单,且投标人保证无注销记录(书面保证格式自拟)。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活动的,无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授权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的姓名)为我方就项目名称: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采购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采购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手机):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活动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招标活动的,还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须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并提供开标日前最近1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新成立企业距开标日期不足30日的,可不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以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发放日期为准)。
(九)投标函
投标函
致: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的(项目编号:)招标文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_________(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______________(投标人的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
据此函,__________(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买方提供所需货物、服务。
2.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3.我们同意从规定的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招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4.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招标采购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我方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
7.遵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8.与本招标采购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投标人开户行:账户: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注意: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的,必须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三、商务技术文件
(一)商务部分正负偏离表
商务部分正负偏离表
| 序号 | 商务条款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具体情况 | 结论(正偏离、符合或负偏离) | 备注 |
| 1 | 服务地点 | 招标人指定地点。 | |||
| 2 | 服务方式 | 供电。 | |||
| 3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次月起一年。 | |||
| 4 | 考核方案 | 在接到中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采购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 | |||
| 5 | 付款方式 | 招标人购电优惠部分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费用中扣减,电费按月实际用电量结算。 | |||
| 6 | 报价要求 | 报价要求:投标人报价包括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人员、设备、利润、税金、招标代理费等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其它辅助费用等各项应有费用。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其他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在合同实施时,招标人将不予支付中标人任何其他增项费用。 | |||
| 7 | 其他要求 | 按照江苏省当年年度双边协商成交均价的基础上让利金额高者中标,最低让利1分/千瓦时,最终报价低于最低优惠力度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
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填列,可增减行。
(二)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价文件
(一)公开招标响应报价表
公开招标响应报价表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编号: | |||
| 投标报价(分/千瓦时) | 小写: | ||
| 大写: | |||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评审价格 | 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或者监狱和戒毒企业制造的产品或者承接的服务,报价折扣10%后的评审报价 | 小写: | |
| 大写: | |||
注:本项目采用的是优惠力度报价,因苏采云报价系统中显示的为优惠率,如在开标一览表中优惠率为1%,则表示投标人对该项目的投标优惠力度为1分/千瓦时。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不属于可删除)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报价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全称(盖章):
日期:
注意:中标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办理政采贷和履约保函(保险)告知函
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如皋市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和履约保函(保险)是支持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融资难、现金流不足等问题推出的一项服务举措。
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自愿选择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替代履约保证金,也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在线向金融机构申请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第三方机构将根据《转发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的通知》(通财购〔2023〕57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南通市政府采购线上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通财购〔2022〕68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服务。
采购人信用承诺书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市场秩序,树立采购人诚信守
法形象,对我单位在如皋市行政中心及文化广场能源托管项目市
场化购电采购活动中行为郑重承诺如下:
一、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
责任;
二、按照本项目采购预算,制订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不与
供应商恶意串通;不使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性待遇;不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保守秘密,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信
息资料;不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不擅自变
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六、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
令)答复供应商质疑,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等事项;
八、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等监督;
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接受信用管理部门政务诚信网站严重失信行为的“黑名单”公示。
采购单位(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