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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设备购置项目A2包(A)招标公告 | ||||||||||
项目概况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设备购置项目A2包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本公告附件中)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08: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MCG2025000205 2.项目名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设备购置项目A2包 3.项目预算:********.00元 4.最高限价:********.00元 5.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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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列表:
附件1: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附件2:[GMCG2025000205-A]深圳市光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设备购置项目A2包.docx 附件3:[GMCG2025000205-A]深圳市光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设备购置项目A2包.pdf 附件4:[GMCG2025000205-A]深圳市光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设备购置项目A2包.szczf
深圳交易集团
附件6: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
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
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
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
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
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
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
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
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
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
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
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40000 | 300≤X<********≤Y<40000 | 20≤X<300300≤Y<2000 | X<20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80000Z≥80000 | 6000≤Y<800005000≤Z<80000 | 300≤Y<********≤Z<5000 | Y<300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40000 | 20≤X<********≤Y<40000 | 5≤X<201000≤Y<5000 | X<5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20000 | 50≤X<300500≤Y<20000 | 10≤X<50100≤Y<500 | X<10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Y<30000 | 20≤X<300200≤Y<3000 | X<20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Y≥30000 | 100≤X<********≤Y<30000 | 20≤X<100100≤Y<1000 | X<20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30000 | 300≤X<********≤Y<30000 | 20≤X<300100≤Y<2000 | X<20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100≤Y<2000 | X<10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2000Y≥100000 | 100≤X<********≤Y<100000 | 10≤X<100100≤Y<1000 | X<10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300Y≥10000 | 100≤X<********≤Y<10000 | 10≤X<10050≤Y<1000 | X<10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 | 万元万元 | Y≥200000Z≥10000 | 1000≤Y<2000005000≤Z<10000 | 100≤Y<********≤Z<5000 | Y<100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 | 人万元 | X≥1000Y≥5000 | 300≤X<********≤Y<5000 | 100≤X<300500≤Y<1000 | X<100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 | 人万元 | X≥300Z≥120000 | 100≤X<********≤Z<120000 | 10≤X<100100≤Z<8000 | X<10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
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
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
(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
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
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
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
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
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
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
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
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
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
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财政部
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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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
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
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第四条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1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
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
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
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
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
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
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
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
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
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
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走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
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
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
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又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
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
3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
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
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
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
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
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
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
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
4
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
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
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
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
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
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
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
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
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
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
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
5
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
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
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又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
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
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
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
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
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
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
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
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6
第十八条主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
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
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
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
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
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
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7
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
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财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8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
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
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
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9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
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0
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
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
××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 (填写“采购项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 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11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
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
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
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
局。
财政部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
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
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
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
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
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
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
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
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
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
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
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
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
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
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
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
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
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
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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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
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
《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
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
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
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
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
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
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
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
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
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
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
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
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
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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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
| 1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 2 |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3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
| 4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5 |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
| 6 |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四、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份文件,IP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
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秘钥。
五、请投标供应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内容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中节点“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格式自定)”),并经各投标供应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六、投标供应商应严格核实所提交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投标供应商除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实报告编号、出具机构等基础信息外,还应尽可能通过检测报告出具机构的官网、邮箱、电话等可靠途径查询所提交检测报告具体内容的真实性(不可轻信检测报告上载明的网址、电话、二维码等),并留存核实过程证据备查,避免因未尽核实义务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伪造、变造的虚假检测报告而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注:“特别警示条款”和《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提醒,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
招标文件信息
| 项目编号: | GMCG2025000205 |
| 项目名称: |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设备购置项目A2包 |
| 包号: | A |
| 项目类型: | 货物类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货币类型: | 人民币 |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资格性审查表
| 序号 | 内容 |
| 1 | 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内容 |
| 1 | 不得将一个包的内容拆开投标; |
| 2 | 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3 | 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不得高于相应预算金额(或设定的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 |
| 4 | 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
| 5 | 所投货物、服务在技术、商务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做出评判;若招标文件未设置实质性条款,不得据此做投标无效处理); |
| 6 |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
| 7 | 采购标的/所投产品/货物(服务)清单/报价等任意一类有缺漏项或响应不全,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 |
| 8 | 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 |
| 9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不得带病毒; |
| 10 | 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的; |
| 11 | 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
| 12 | 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
| 13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4 | 投标人所投产品除【俯卧位床垫、医用测听隔音屏蔽室、翻身床垫、干燥箱、心肺复苏抢救车、抢救车】外均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认证资料: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证明材料(须体现所投产品型号/规格)扫描件,原件备查;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涵盖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 |
| 15 | 若所投产品为进口,则投标人必须提供由设备制造商或授权的中国总代理或逐级授权的代理签署的合法有效的保修、维修承诺函(免费保修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扫描件,原件备查;若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则无需提供。 |
《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作投标无效处理。
评标信息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 序号 | 评分项 | 权重(%) | ||
| 1 | 价格 | 30 | ||
| 2 | 技术部分 | 60 |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
| 1 | 技术参数响应情况 | 55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全部满足或优于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的得100分,带▲的重要参数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1.5分,其他技术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0.02分,扣完为止,最低0分。 | |
| 2 | 技术保障措施 | 5 | 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技术保障措施,包括:1、技术团队;2、技术方案;3、技术人员;以上每满足一项得20分,最高得60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进一步评审:技术保障措施完整详细,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实操性,得40分;技术保障措施较完整详细,针对性、可行性、实操性较强,得30分;技术保障措施完整详细度一般,针对性、可行性、实操性一般,得10分;技术保障措施不完整不详细,无针对性、可行性、实操性,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 |
| 3 | 商务部分 | 5 |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
| 1 | 商务要求偏离情况 | 5 |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全部满足或优于要求的得10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10分。 | |
| 4 | 诚信情况 | 5 |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评分准则 | |
| 1 | 诚信情况 | 5 | 投标人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一般违法失信记录信息的,本项不得分,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本项得100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评标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有关供应商诚信查询结果。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信用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 |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
(货物类)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
目录
第一册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册通用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开标
第六章评审要求
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八章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质疑处理
第一册专用条款
第一章招标公告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分公司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载明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函);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部分产品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二、货物清单明细”;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9.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
10.深圳群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为本项目需求方案或者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设计、规划论证等服务,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1.(1)投标人若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医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涵盖所投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若为所投产品的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提供医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涵盖所投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医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涵盖所投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
12.投标人若为生产企业,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范围包含生产Ⅲ类射线装置)扫描件;投标人若为经营企业,同时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发的所投产品生产企业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范围包含生产Ⅲ类射线装置)扫描件及投标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范围包含销售Ⅲ类射线装置)扫描件。
注:(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2)供应商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必须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请按照本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内容指引办理。
完整公告内容详见: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
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
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
| 通用条款序号 | 涉及事项 | 具体补充内容 |
| 3.1 | 采购人 | 单位名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医院单位地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医院西院区(马田街道上石家路2-3号)行政楼401室联系方式:张工********-81916 |
| 3.2 |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
| 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0 | 标前会议 | 不组织 |
| 12/13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不晚于投标截止日三日前,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期间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浏览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和修改信息。 |
| 20 | 投标有效期 | 12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22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接受 |
| 25 | 投标文件的大小 | 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B |
| 26 | 样品、现场演示、方案讲解 | 无 |
| 37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38 | 定标方法 | 非评定分离 |
| 46 | 履约担保 | 不需要 |
备注:本表是通用条款相关条款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
二、其他关键信息
(一)与“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章节相关的事项
1、评标定标信息
非评定分离项目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候选中标供应商家数 | 3 |
| 中标供应商家数 | 1 |
关于相同品牌产品:根据通用条款32.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核心产品进行处理。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其他事项
1、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
1、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价格扣除比例及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执行价格扣除比例: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以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货物清单明细”的“货物名称”一栏为准)全部均由优惠主体制造,则对其投标总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供应商,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
备注:(a)享受价格扣除优惠主体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b)优惠主体制造是指货物由优惠主体生产且使用该优惠主体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优惠主体制造货物,又有非优惠主体制造货物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货物制造商)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一致,标的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用户需求书“货物清单明细”的“标的所属行业”一栏为准。
(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中“三、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章节提供的格式)。
(4)享受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2、本项目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基本信息
| 序号 | 项目编号 | 采购计划编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财政预算 | 最高限价 |
| 1 | GMCG2025000205 | PLAN-2********0-113005-04836 |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区设备购置项目A2包 | 2135.7万元 | 2057.69万元 |
二、货物清单明细
| 序号 | 货物名称(标的名称) | 是否核心产品 | 数量 | 单位 | 单价最高限价(万元) | 是否接受进口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标的所属行业 |
| 1 | 床旁DR | 否 | 台 | 1 | 95 | 拒绝进口 | 否 | 工业 |
| 2 | 移动式C型臂X射线机(多功能胃肠机) | 否 | 台 | 1 | 300 | 接受进口 | ||
| 3 | 血气分析仪 | 否 | 台 | 1 | 14.25 | 拒绝进口 | ||
| 4 | 主动脉球囊反搏泵IABP | 否 | 台 | 1 | 148 | 接受进口 | ||
| 5 | 亚低温治疗仪 | 否 | 台 | 4 | 15 | 拒绝进口 | ||
| 6 | 无创连续心排仪 | 否 | 台 | 1 | 44.65 | 拒绝进口 | ||
| 7 | 纤维支气管镜 | 否 | 套 | 3 | 11.4 | 拒绝进口 | ||
| 8 | 俯卧位床垫 | 否 | 套 | 2 | 15 | 拒绝进口 | ||
| 9 | 翻身床垫 | 否 | 套 | 3 | 7.4 | 拒绝进口 | ||
| 10 | 上下肢主被动康复训练器 | 否 | 套 | 2 | 12.4 | 拒绝进口 | ||
| 11 | 加压加温输血仪 | 否 | 套 | 4 | 5.7 | 接受进口 | ||
| 12 | 医用输血输液加温仪 | 否 | 套 | 4 | 6 | 拒绝进口 | ||
| 13 | 患者升温系统 | 否 | 套 | 4 | 3.6 | 拒绝进口 | ||
| 14 | 视频插管软镜 | 否 | 套 | 1 | 20 | 拒绝进口 | ||
| 15 | 自动心肺复苏器 | 否 | 套 | 1 | 16 | 拒绝进口 | ||
| 16 | 呼吸回路消毒机 | 否 | 台 | 1 | 13 | 拒绝进口 | ||
| 17 | 电动站立辅助系统 | 否 | 套 | 1 | 13.5 | 拒绝进口 | ||
| 18 | 营养泵 | 否 | 台 | 14 | 0.95 | 拒绝进口 | ||
| 19 | 心肺复苏抢救车 | 否 | 台 | 3 | 1.9 | 拒绝进口 | ||
| 20 | 可视喉镜 | 否 | 套 | 1 | 3.5 | 拒绝进口 | ||
| 21 | 防辐射设备 | 否 | 套 | 2 | 1.9 | 拒绝进口 | ||
| 22 | 抢救车 | 否 | 台 | 2 | 0.44 | 拒绝进口 | ||
| 23 | 电动吸引器 | 否 | 套 | 2 | 0.15 | 拒绝进口 | ||
| 24 | 干燥箱 | 否 | 套 | 1 | 0.46 | 拒绝进口 | ||
| 25 | 咳痰机 | 否 | 台 | 2 | 7.6 | 拒绝进口 | ||
| 26 | 全自动床边血滤系统 | 是 | 套 | 6 | 50 | 接受进口 | ||
| 27 | 眩晕症诊疗系统 | 否 | 套 | 1 | 150 | 拒绝进口 | ||
| 28 | 手术动力系统 | 否 | 套 | 2 | 89 | 接受进口 | ||
| 29 | 鼻内镜显示系统 | 否 | 套 | 2 | 60 | 拒绝进口 | ||
| 30 | 超声手术系统 | 否 | 套 | 1 | 87 | 拒绝进口 | ||
| 31 | 耳鸣诊疗系统 | 否 | 套 | 1 | 45 | 拒绝进口 | ||
| 32 | 视频眼震图仪 | 否 | 套 | 1 | 55 | 拒绝进口 | ||
| 33 | 听觉脑干诱发电位 | 否 | 套 | 1 | 50 | 接受进口 | ||
| 34 | 医用测听隔音屏蔽室 | 否 | 套 | 1 | 27 | 拒绝进口 | ||
| 35 | 耳声发射仪 | 否 | 套 | 1 | 20 | 接受进口 | ||
| 36 | 诊断型声阻抗中耳分析仪 | 否 | 套 | 1 | 18 | 接受进口 | ||
| 37 | 支撑喉镜 | 否 | 套 | 2 | 8 | 拒绝进口 | ||
| 38 | 纯音听力计 | 否 | 套 | 1 | 11 | 接受进口 | ||
| 39 | 头灯 | 否 | 套 | 13 | 0.55 | 拒绝进口 | ||
| 40 | 鼻阻力诊断系统 | 否 | 套 | 1 | 16 | 拒绝进口 | ||
| 41 | 可调式护胸版 | 否 | 套 | 2 | 3.9 | 拒绝进口 | ||
| 42 | 高流量湿化仪 | 否 | 套 | 2 | 4.9 | 拒绝进口 |
备注:1、“是否接受进口”栏注明“拒绝进口”的产品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注明“接受进口”的产品允许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不排斥国内产品。
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指制造过程均在国外,如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当视为非进口产品。采用“接受进口”的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
3、本项目核心产品为:序号26:全自动床边血滤系统。
4、超出财政预算限额或设定的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的,作投标无效处理。
三、★货物配置清单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单项总配置清单 |
| 1 | 床旁DR | 1.高压发生器1个2.X射线管组件1套3.限束器1个4.14"*17"便携式无线平板探测器1块5.主机系统1套6.无线遥控器1个7.整机动力及曝光供电系统1套8.图像处理工作站1套9.工作站软件1套10.整板充电的平板电池1套11.机身电池1套 |
| 2 | 移动式C型臂X射线机(多功能胃肠机) | 1.30cm×30cm大平板C形臂1个2.一体化高压发生器1个3.DICOM3.0功能1个4.高级血管软件包(DSA)1个5.多功能脚闸1个6.ERCP专用手术床1台7.床旁防辐射铅帘1个8.防辐射衣(含铅衣.围脖.帽子)5套 |
| 3 | 血气分析仪 | 1.全自动血气电解质和代谢物分析仪1台2.电源适配器1个3.可充电锂电池1个4.打印纸1筒 |
| 4 | 主动脉球囊反搏泵IABP | 1.主机1台2.光纤导管模块1个3.触摸屏1个4.显示屏连接线1根5.ECG导联连线1根6.动脉压力缆线1根7.P—P线1根8.氦气罐1个9.氦气转接头1个10.打印纸1套11.附件背包1个12.静脉输液架1个 |
| 5 | 亚低温治疗仪 | 1.主机4台2.控温毯(冰毯)(含防冷凝毯套)4套3.控温毯(冰帽)(含防冷凝帽套)4套4.体温传感器8根5.保险管20个6.排水管(含接头)4条 |
| 6 | 无创连续心排仪 | 1.无创血流动力学监测系统主机1台2.专用病人数据采集缆线1根3.血氧饱和度指夹1个4.成人血压袖带套件1套5.专用推车1台6.激光打印机1台 |
| 7 | 纤维支气管镜 | 1.主机3台2.软镜3条3.防水盖3个4.钳道阀3个5.吸引阀3个6.测漏表3个7.清洗灌流器3个8.镜箱3个 |
| 8 | 俯卧位床垫 | 1.医用防褥疮床垫2套2.可双向拉伸床罩2套3.自动传感器垫片2套4.CPR手柄2套5.充气泵主机2套6.压力调节旋钮2套7.床旁挂钩2套8.五路充气管路2套 |
| 9 | 翻身床垫 | 1.电动气压翻身床垫主机3台2.电动气压翻身床垫垫体3张3.导气管3套 |
| 10 | 上下肢主被动康复训练器 | 1.主机2台2.护腿绑带2根 |
| 11 | 加压加温输血仪 | 1.加温器4套 |
| 12 | 医用输血输液加温仪 | 1.双通道加温器主机4台2.插拔式加热管8条3.加热管夹子8套 |
| 13 | 患者升温系统 | 1.主机4台2.台车4台3.送风管4条4.升温毯102条 |
| 14 | 视频插管软镜 | 1.13寸工作站主机1台2.视频插管软镜1根3.3.5寸显示器主机1个4.一次性电子支气管镜1根5.便携箱1个 |
| 15 | 自动心肺复苏器 | 1.主机1台2.锂电池1块3.适配器1个4.适配器8字插线1根5.急救包1个6.吸盘2个7.手部固定带2个8.稳定带1个 |
| 16 | 呼吸回路消毒机 | 1.主机1台2.熔断丝2只3.波纹管2根4.硅胶堵1个 |
| 17 | 电动站立辅助系统 | 1.电动移位机主机1套2.一体化称重功能1套3.手持式控制器1套4.绑带吊兜1个5.吊兜1个 |
| 18 | 营养泵 | 1.营养泵14台 |
| 19 | 心肺复苏抢救车 | 1.心肺复苏抢救车3套 |
| 20 | 可视喉镜 | 1.喉镜主机1台2.重复性喉镜片3个 |
| 21 | 防辐射设备 | (一)医用射线防护服1.正穿半袖铅防护上衣1件2.正穿半袖铅防护下身裙1件(二)不锈钢三联铅屏风1.铅屏风挡板(含铅玻璃)1樘 |
| 22 | 抢救车 | 1.抢救车2套 |
| 23 | 电动吸引器 | 1.电动吸引器2台 |
| 24 | 干燥箱 | 1.干燥箱1台 |
| 25 | 咳痰机 | 1.无创咳痰机主机2台2.一次性使用麻醉呼吸机管路2根3.一次性使用麻醉面罩2个 |
| 26 | 全自动床边血滤系统 | 1.主机6台2.彩色液晶触摸式显示屏6套3.电源线6个4.托盘6个5.滤器支架6个6.二级膜支架6个7.血液泵6个8.滤过泵6个9.透析液泵6个10.补液泵6个11.注射泵6个12.漏血检测器12个13.气泡检测器12个14.漏空检测器12个15.加温器12个16.备用电池6个17.输液支架6个18.脱血压监测器6个19.入口压监测器6个20.静脉压监测器6个21.滤过压监测器6个22.二次膜压监测器6个23.机器保护套6个24.双膜净化(DFPP)模组6个 |
| 27 | 眩晕症诊疗系统 | 1.主机1台2.微型计算机1台3.激光打印机1台4.显示器2台5.不间断电源1台6.眼罩1个7.眼罩海绵100只8.头垫海绵50只9.儿童座椅1套10.坐垫2个11.头枕5个 |
| 28 | 手术动力系统 | 1.手术动力系统主机2台2.脚踏2个3.鼻咽喉吸切手柄4个4.高速耳科手柄2个5.直型驱动附件2个6.角度驱动附件2个7.直刀头10根8.角度刀头6根9.耳科钻头(各规格型号)48根10.颅底钻头4根 |
| 29 | 鼻内镜显示系统 | 1.4K内窥镜摄像系统2套2.4K内窥镜摄像头2个3.医用内窥镜冷光源2个4.4K医用监示器2台5.导光束2个6.内窥镜台车2台 |
| 30 | 超声手术系统 | 1.超声手术系统主机1台2.手柄1把3.刀头2把 |
| 31 | 耳鸣诊疗系统 | 1.软件配置(含患者管理.问诊评估.听力耳鸣检查.耳鸣治疗)1套2.耳鸣治疗仪主机1台3.气导耳机1副4.骨导耳机1副5.受试者应答装置1只6.PC工作站1台7.受试者回讲装置1套8.监听耳机/对讲话筒1套 |
| 32 | 视频眼震图仪 | 1.主机眼罩1套2.电脑工作站1套3.打印机1台4.全视野刺激视靶1台5.冷热刺激器1台 |
| 33 | 听觉脑干诱发电位 | 1.内置放大器式主机1台2.ER3C插入式耳机1副3.听诱发电位软件包1个4.USB连接电缆1条5.鼓膜贴附式耳蜗电片2片6.鼓膜贴附式耳蜗电极线1根7.纽扣电极线5根8.Y型电缆1根9.一次性纽扣电极片1包10.耳塞1盒11.5孔导联线1根12.4孔导联线1根13.磨砂膏1支14.品牌电脑1台15.品牌打印机1台 |
| 34 | 医用测听隔音屏蔽室 | (一)纯音测听室2间1.测听室主体2套2.测听室外观喷涂2套3.测听室内吸音处理2套4.底部支撑2套5.内隔声窗2套6.外隔声窗2套7.内隔声门2套8.外隔声门2套9.进气消声器2套10.排气消声器2套11.风机2套12.风道2套13.地毯2套14.对接面板2套15.测听室室内照明灯2套16.测听室电源插座6套17.照明开关2套(二)屏蔽室1间1.测听室主体1套2.测听室外观喷涂1套3.测听室内吸音处理1套4.底部支撑1套5.内隔声窗1套6.外隔声屏蔽窗1套7.内隔声门1套8.外电磁屏蔽隔声门1套9.电磁屏蔽层1套10.进气消声器1套11.排气消声器1套12.风机1套13.风道1套14.地毯1套15.穿线孔1套16.地线接口1套17.测听室室内照明灯2套18.测听室电源插座3套19.照明开关1套 |
| 35 | 耳声发射仪 | 1.主机1套2.探头1套3.耳塞1盒4.软件系统1套5.便携包1个 |
| 36 | 诊断型声阻抗中耳分析仪 | 1.主机1套2.诊断探头1套3.肩带1条4.耳塞盒1盒5.对侧耳机1套6.多频率耦合腔套件1个7.内置打印机1套 |
| 37 | 支撑喉镜 | 1.窥视管大号2支2.窥视管小号2支4.灯芯2支5.支撑架2套6.喉内窥镜2支7.显微喉钳2把8.显微喉钳2把9.显微喉钳2把10.显微喉剪2把11.显微喉剪2把12.显微喉钳2把13.喉粘膜钳2把14.显微喉钳2把15.显微喉钳2把16.显微喉剪2把17.显微喉剪2把19.显微喉刀2把20.显微喉刀2把21.显微喉刀2把22.吸引管2支23.吸引管2支24.吸引管2支 |
| 38 | 纯音听力计 | 1.主机1台2.气导耳机1付3.骨导耳机1付4.患者对讲麦克风1个5.患者应答器1个 |
| 39 | 头灯 | 1.医用LED头灯13台2.聚合物锂电池26块 |
| 40 | 鼻阻力诊断系统 | 1.鼻阻力测试仪1台2.呼吸套件1套3.腔体套件10套4.定标筒1个 |
| 41 | 可调式护胸版 | 1.升降器2支2.星型手轮2只3.调节横杆2支4.托盘2只5.固定夹2只 |
| 42 | 高流量湿化仪 | 1.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2台2.过滤棉2袋3.台车2套4.血氧模块2个5.呼吸管路组件2套 |
四、实质性条款
| 序号 | 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 |
| 1 | 具体以带“★”的为准。 |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负偏离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五、技术要求
说明:1、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技术要求(以划分框为准)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
2、带★号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不作为评分准则中的评分内容,如未响应或出现负偏离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带“▲”指标项为重要参数条款,负偏离时依相关评分准则内容作重点扣分处理。
3、招标技术要求中,要求提供证明资料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涉及区间的技术要求,除特别注明以外,所投产品范围涵盖对应的区间即认定为满足该项技术要求。例:区间要求为5-20ML,所投产品范围最小值≤5ML,范围最大值≥20ML,即同时包含该范围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为满足该项技术要求。
5、若检测报告出具的检测内容超出该检测机构CMA、CNAS等资质范围或检测范围的,该检验(检测)报告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负偏离处理。
6、若投标人响应的参数的单位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参数的单位不一致,需投标人提供换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