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供水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花都区东西片区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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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5
发布于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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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花都区供水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花都区东西片区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 花都区供水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花都区东西片区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
性质 正常

招标公告:

花都区供水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花都区东西片区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电子标】

投资项目代码 2405-44*开通会员可解锁*-540023
投资项目名称 花都区供水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花都区供水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花都区东西片区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
标段名称 花都区供水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花都区东西片区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
资金来源 自筹 资金来源构成 企业自筹:国有投资:100.00%
招标范围及规模 (1)三东大道西与建设北路交界管道连通工程:在建设北路三东大道路口新建一条DN800给水管,连通建设北路现状DN1000管和三东大道现状DN600管,新建管道总长约110米。(2)三东大道供水改造项目:在三东大道许广高速交叉口新建一条DN400给水管,并封堵现状DN300铸铁给水管,新建管道总长约114米。(3)团结路供水改造项目:在团结路新建一条DN400给水管,沿线配套建设消火栓,并封堵现状DN400混凝土给水管,新建管道总长约1068米。(4)望亭路供水改造项目:在望亭路新建一条DN600给水管,新建管道总长约48米。(5)宝华路供水改造项目:在宝华路新建一条DN400给水管,连通宝华路现状DN400管和凤凰北路DN400管,新建管道总长约360米。(6)福宁路社区供水改造项目:在商业大道北侧、新中路新建DN300供水管、新民路新建DN200供水管,以替代现状老旧供水管。在福宁路原管位替换现状老旧管道。新建及改造管道总长约1272米。
招标内容 设计部分:负责施工图设计工作(含交通疏解、路面修复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并通过业主的审批,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现场指导与监督,编制施工技术要求,配合编制材料设备技术要求相关工作,编制第三方监测及检测技术要求,编制现状管线保护及迁改方案,协助办理本工程引起的工程设计报建手续,组织施工图阶段及规划部门要求的各专项评审会议,配合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工作。 工程施工部分:1)负责全过程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等承包工作,负责路面修复、道路及原路设施安全评估、交通疏解、新装管道试压、冲洗、消毒、配合联合运转调试等工作。2)负责全部施工范围内施工放线、地下管线会签交底工作;办理本项目安全质量登记监督备案、办理取得项目监管部门的开工批复;项目涉及高速路、铁路、河涌、城市绿化范围的,应编制专项评估及保护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报相应权属单位审批,完善开工前准备工作。负责各项水务质监、水投集团和属地监管部门要求的在建工地视频监控等信息化建设。3)负责全部施工范围内安全文明措施、临时及永久路面修复、现状设施查探及地下管线保护、拆除或废除旧管、迁移相关管线的土建和管道安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燃气、电力通信、航道、石油、地铁、高速路等重点设施,应积极协调对应的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及施工过程中的监测等工作。4)落实海绵城市、环境保护、工程验收、移交、工程结算、档案资料移交等施工过程管理,竣工图编制(竣工图必须是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重新绘制的图纸),配合树木迁移及保护。5)本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括:编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并通过业主的审批;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除外)、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包总承包服务、包验收、包保修;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包括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安全文明措施、交通疏解、土建、设备安装施工、外水外电配套建设施工、调试、完工验收、结算、保修、竣工验收、竣工图编制等。分部分项工程和单项措施项目以中标综合单价包干。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审定的施工预算对应金额合价包干。以项为单位的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水务视频监控系统费用、甲供材料保管费以投标对应金额合价包干。耗水费结算时凭计算依据及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实支付。余泥渣土应运送至合规的消纳场所予以处置。建筑垃圾消纳费不得超出花都区国资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23.34 元/m3),在结算时,建筑垃圾消纳费及余方弃置费用需依据消纳合同、电子联单、有效的发票以及确认运距签证等资料(以上资料须同时具备)据实结算。
工期(交货期) 总工期为:800日历天,包括:施工图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工期:施工工期为770日历天,具体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计算。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1136.745366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详见附件招标公告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详见附件招标公告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无要求。
其他要求:详见附件招标公告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0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5:30:00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5:30:00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5:30:00 开标地点 第3开标室(花都交易部)
发布公告媒介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招标人 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43号
招标人联系人 黄工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
招标代理联系人 李工 联系电话 173********
招标监督机构 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和造价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交易集团企业库 登录企业库

重要提醒:本项目使用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 ,详情见操作手册 (点击下载) ,请安装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新版统一CA互认驱动( 点击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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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8工程量清单-花都区供水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花都区东西片区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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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9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2招标代理委托书.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13初步勘察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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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6(发出)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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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2405-44*开通会员可解锁*-540023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申报企业名称: 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项目名称: 花都区供水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 建设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各镇街
建设类别: 口基建口技改其他 建设性质: 口新建口扩建改建口迁建口其他
建设规模及内容:
政基础设施进行管道更新、水表更新、流量计更新等。
项目总投资: 5642.06万元(折合 万美元)项目资本金: 1129.00万元
其中: 土建投资:1692.62万元
设备及技术投资: 3949.44万元; 进口设备用汇: 0.00万美元
计划开工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计划竣工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备案机关: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备案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备注: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等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在后续推进中,仍需遵守消防安全、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

法规,并根据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提示:1.备案证明文件仅代表备案机关确认收到建设单位项目备案信息的证明,不具备行政许可效力。

2.备案有效期为两年。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的,备案证自动失效。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备

案证长期有效。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查询网址:***********

SF-2022-0210

项目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

花都区供水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花都区东西片区供水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花都区供水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花都区东西片区供水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

发包人: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

承包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5

一、工程概况5

二、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6

★三、质量标准和要求7

四、创优目标8

五、创文明工地目标8

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9

七、合同工期9

八、暂定合同价9

★九、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户10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10

十一、词语含义10

十二、承诺10

十三、合同生效11

十四、合同份数11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1

一、总则11

1定义12

2合同文件及解释19

3阅读、理解与接受20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20

5发包人要求21

6项目基础资料23

7勘察报告、设计文件24

8合同价格的控制原则25

9通讯联络27

10分包28

11现场查勘30

12招标错失的修正30

13投标文件的完备性31

1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1

15事故处理32

16交通运输33

17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34

18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34

19联合体35

20保障38

21财产38

二、合同主体39

22发包人39

23承包人41

24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44

25发包人代表45

26设计顾问人45

27监理人47

28造价咨询人49

29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50

30指定分包人51

31承包人劳务51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53

32工程担保53

33发包人风险54

34承包人风险55

35不可抗力55

36保险57

四、勘察、设计58

37工程设计59

五、工期62

38进度计划和报告62

39开始工作或开工63

40暂停工作、暂停施工和复工64

41工期和工期延误66

42加快进度69

43竣工日期70

44提前竣工70

45误期赔偿71

六、质量与安全71

★46质量与安全管理71

★47质量标准73

★48工程质量创优74

49工程的照管74

★5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75

51测量放线78

52钻孔与勘探性开挖79

53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79

54承包人购置设备及工器具、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81

55设备及工器具的验收、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83

5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4

★57工程质量检查85

★5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86

★59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87

60工程试车88

★61工程变更89

62竣工验收条件91

63竣工验收92

64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95

七、合同价格96

65资金计划和安排96

66联合体牵头人项目管理费97

★67合同价格的约定与调整97

★68合同价格调整程序99

★69工作量或工程量100

★70计量和计价100

★71暂列金额102

★72计日工103

★73暂估价103

★74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104

★75优质优价费用105

★76后继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105

★77可调价变更定价106

★78费用索赔107

★79现场签证价格的确定108

★80物价涨落的价格调整110

★81支付事项111

★82预付款112

★8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114

★84进度款115

★85竣工结算116

★86结算款118

★87质量保证金119

88最终清算款120

八、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121

89合同争议121

90合同解除123

91合同解除的支付125

92合同终止126

九、违约127

★93承包人违约127

★94发包人违约128

★95第三方违约与除外责任128

十、其他129

96缴纳税费129

97保密要求129

98廉政建设130

99禁止转让131

100合同份数131

101合同管理131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32

1.定义132

2.合同文件及解释132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32

4.发包人要求132

6.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132

7.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132

9.通信联络138

10.分包138

16.交通运输138

18.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139

22.发包人139

23.承包人140

24.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49

25.发包人代表149

26.设计顾问人149

27.监理人149

28.造价咨询人150

29.承包人代表150

30.指定分包人150

31.承包人劳务150

32.工程担保151

36.保险152

37.工程设计152

38.进度计划和报告154

39.开始工作或开工154

40.暂停工作、暂停施工和复工155

41.工期和工期延误155

43.竣工日期155

★47.质量标准155

★48.工程质量创优156

★5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156

51.测量放线157

53.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157

54.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158

5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159

5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60

57.工程质量检查160

★5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0

60.工程试车161

★61.工程变更161

★63.竣工验收164

64.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66

★67.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166

★69.工作量或工程量171

★70.计量和计价172

★71.暂列金额174

★74.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174

★75.优质优价费用175

77.可调价变更定价176

★79.现场签证价格的确定176

★80.物价涨落事件177

★81.支付事项177

★82.预付款178

★8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178

★84.进度款180

★85.竣工结算183

★86.结算款187

★87.质量保证金187

88.最终清算款188

89.合同争议188

90.合同解除188

★93承包人违约189

★94发包人违约194

97.保密要求195

100.合同份数195

第四部分补充条款196

第五部分附件与格式199

附件一199

附件二202

附件三204

附件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207

附件五环保承诺书208

附件六工程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协议书209

附件七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提升实施技术要求215

附件八中标通知书217

附件九项目管理架构表218

附件十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台账(格式)219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实施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2405-44*开通会员可解锁*-540023

项目名称:花都区供水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花都区东西片区供水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广州市花都区

合同类型:□设计、采购、施工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设计、施工合同□其它:/

工程规模:(1)三东大道西与建设北路交界管道连通工程:在建设北路三东大道路口新建一条DN800给水管,连通建设北路现状DN1000管和三东大道现状DN600管,新建管道总长约110米。(2)三东大道供水改造项目:在三东大道许广高速交叉口新建一条DN400给水管,并封堵现状DN300铸铁给水管,新建管道总长约114米。(3)团结路供水改造项目:在团结路新建一条DN400给水管,沿线配套建设消火栓,并封堵现状DN400混凝土给水管,新建管道总长约1068米。(4)望亭路供水改造项目:在望亭路新建一条DN600给水管,新建管道总长约48米。(5)宝华路供水改造项目:在宝华路新建一条DN400给水管,连通宝华路现状DN400管和凤凰北路DN400管,新建管道总长约360米。(6)福宁路社区供水改造项目:在商业大道北侧、新中路新建DN300供水管、新民路新建DN200供水管,以替代现状老旧供水管。在福宁路原管位替换现状老旧管道。新建及改造管道总长约1272米。

结构形式:/

☑本项目不含装配式建筑

□本项目含装配式建筑,各装配式单体工程名称:/

各装配式单体工程装配率或评价等级:/

BIM技术应用:☑本项目不采用BIM技术应用

£本项目采用BIM技术应用:

1、选用平台:□Revit□Navisworks□BentleyNavigator□TeklaStructures□ArchiCAD□OpenPlant□Rebro□其他:/

2、应用阶段:□设计施工运营三阶段应用□设计与施工联合应用□施工与运维联合应用□其它/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其他:/

二、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

1.总承包范围:

□勘察:/

☑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档案资料编制及移交、现场服务等;

□采购:/

☑施工: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工程内容;本项目工程验收、结算评审等所需工程资料的整理、移交及相关配合工作等。

□BIM技术应用:/

□其它:/

2.工程内容:(1)设计部分:负责施工图设计工作(含交通疏解、路面修复设计),编制

施工图设计预算并通过业主的审批,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现场指导与监督,编制施工技术要求,配合编制材料设备技术要求相关工作,编制第三方监测及检测技术要求,编制现状管线保护及迁改方案,协助办理本工程引起的工程设计报建手续,组织施工图阶段及规划部门要求的各专项评审会议,配合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工作。

(2)工程施工部分:1)负责全过程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等承包工作,负责路面修复、道路及原路设施安全评估、交通疏解、新装管道试压、冲洗、消毒、配合联合运转调试等工作。2)负责全部施工范围内施工放线、地下管线会签交底工作;办理本项目安全质量登记监督备案、办理取得项目监管部门的开工批复;项目涉及高速路、铁路、河涌、城市绿化范围的,应编制专项评估及保护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报相应权属单位审批,完善开工前准备工作。负责各项水务质监、水投集团和属地监管部门要求的在建工地视频监控等信息化建设。3)负责全部施工范围内安全文明措施、临时及永久路面修复、现状设施查探及地下管线保护、拆除或废除旧管、迁移相关管线的土建和管道安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燃气、电力通信、航道、石油、地铁、高速路等重点设施,应积极协调对应的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及施工过程中的监测等工作。4)落实海绵城市、环境保护、工程验收、移交、工程结算、档案资料移交等施工过程管理,竣工图编制(竣工图必须是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重新绘制的图纸),配合树木迁移及保护。5)本工程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括:编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并通过业主的审批;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除外)、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包总承包服务、包验收、包保修;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包括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安全文明措施、交通疏解、土建、设备安装施工、外水外电配套建设施工、调试、完工验收、结算、保修、竣工验收、竣工图编制等。分部分项工程和单项措施项目以中标综合单价包干。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审定的施工预算对应金额合价包干。以项为单位的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水务视频监控系统费用、甲供材料保管费以投标对应金额合价包干。耗水费结算时凭计算依据及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实支付。余泥渣土应运送至合规的消纳场所予以处置。建筑垃圾消纳费不得超出花都区国资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23.34元/m³),在结算时,建筑垃圾消纳费及余方弃置费用需依据消纳合同、电子联单、有效的发票以及确认运距签证等资料(以上资料须同时具备)据实结算。

★三、质量标准和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

R确保符合国家、省、市市政(涉水)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给水设计标准规范,满足发包人要求;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满足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花都区市政基础设施(水务部分)工程验收工作指引(试行)》本合同附件七《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

□以及符合优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创优目标:

□市级工程优质奖;

□省级工程优质奖;

□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其它

创文明工地目标:

□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其它

四、创优目标

□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它:/);

□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它:/);

□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金奖□银奖□其它:/);

□市级工程优质奖;

□省级工程优质奖;

□国家级工程优质奖;

□精品工程;

□其它:/

五、创文明工地目标

□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其它:/

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2.环境管理目标:/

七、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00天(其中施工图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工期:施工工期为770日历天,具体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计算)。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设计、施工等各分项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八、暂定合同价

暂定合同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工程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设计费投标下浮率%。

设计费投标下浮率=1-设计费报价/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施工费投标下浮率%。

施工费投标下浮率=1-施工费报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消纳费、暂列金额、耗水费、概算幅度差等非竞争性费用)/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消纳费、暂列金额、耗水费、概算幅度差等非竞争性费用),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联合体牵头人项目管理费(单列):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产生的费用,在本合同价中不得增加计算本费用,从合同总价中提取后,在本协议书中单列供各方监督使用情况;

□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时项目管理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时项目管理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九、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户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有):/,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果有):/。

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工人工资支付周期:/。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

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有):/,

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如果有):/。

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比例:/

其中:每一期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比例:/。

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支付周期:/。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支付。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约定一致。

十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二、承诺

1.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内容,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花都区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以下为合同签署部分,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广州市花都自来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43号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510800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文件

1.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全部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1.2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需要所订立的,是通用于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实施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1.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实施、完成本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

1.1.5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2技术文件

1.2.1标准、规范:指承包人实施工程总承包过程中应依法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性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技术标准与规范,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1.2.2《发包人要求》:指发包人就工程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1.2.3项目基础资料:指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实施、完成工程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所需的工程资料,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应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1.2.4技术标: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签署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及有效的澄清文件。

1.3价格文件

1.3.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3.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3.3合同价格清单:指承包人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标明总承包范围内所有服务和(或)施工内容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数量及价格的清单项目及价格明细表,是双方进行合同价格结算的依据。价格清单包括工程设计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如果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项费用及明细。招标发包工程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经济标以及有效的澄清文件。

1.3.4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完成工程总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5经济标或报价文件: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签署,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及有效的澄清文件。

1.3.6费用或成本:指承包人履行本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或其他性质的合理开支,除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价格清单另有约定外,不包括利润和税金。

1.3.7工程勘察费: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工作向发包人收取的服务费。

1.3.8工程设计费: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向发包人收取的服务费。

1.3.9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指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为本项目提供发包人组织生产、运营、办公等所需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费用。

1.3.10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施工费用。其中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税金的定义分述如下:

1.3.10.1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永久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10.2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永久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10.3税金:指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1.3.11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的一笔金额(如果有)。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工程某一部分的施工;所需某一部分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采购;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实际发生时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调整,实际未发生不予计取。

1.3.12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签订合同前无法确定的部分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价格(如果有)。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视所涉及的采购金额或工程费用大小,遵守招投标政策法规组织采购或专业工程招标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并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格。

1.3.13计日工: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总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

1.3.14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7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15利润: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所列的适用的利润百分比。如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有权就成本加利润获得支付,则利润应以该部分成本作为基数计算。

1.3.16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17竣工结算书:指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并经发包人审定的合同价格报表。

1.4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

1.4.1勘察: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本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2设计: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深化设计、后期配合等服务。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3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为达到生产能力应配备的设备及工器具(不含构成建筑安装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机电设备以及施工用机械设备)。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4.4施工: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造、完成并保修工程。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

1.5施工现场

1.5.1施工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存放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5.2现场进入权:指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为实施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收、试验、缺陷修复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具体进入现场的时间、占用各部分内容(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设备等)及占用方式,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合同当事人及相关方

1.6.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6.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6.3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6.4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6.5分包人:指承包人对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依法招标或直接分包,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接受承包人管理,依法开展施工、供货或服务的分包合同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分包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6.6相关方:除合同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1.6.7设计顾问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协助发包人监督管理承包人的工程设计活动、审核设计成果、提供设计优化建议、审核设计变更、参与相关设计评审会、参与竣工验收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1.6.8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9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人或组织。

1.6.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6.11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代表发包人对合同工程进行管理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5.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6.12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全权代表,以及负责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专业管理的负责人。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由承包人依据第29.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其中:

1.6.12.1勘察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勘察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6.12.2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6.12.3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工程材料、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设备及工器具等采购工作的人员。

1.6.12.4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6.12.5其他工作负责人(如果有):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其他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如果有)的人员。

1.6.13设计顾问工程师:指设计顾问人委派负责合同工程的设计专业技术咨询的专业人员。设计顾问工程师由设计顾问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6.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6.14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7.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6.15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咨询人委派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与管理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8.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7工期

1.7.1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包括勘察工期、设计工期、施工工期等。

1.7.2开始工作日期与开工日期:开始工作日期指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工作指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始工程的勘察、施工图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某项工作的日期;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9条约定,发包人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始施工的日期。

1.7.3完成工作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的勘察、施工图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某项工作后,由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发包人要求、标准、规范等,对其工作成果组织审查或验收并颁发审查批准或验收合格通知书的日期。

1.7.4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的施工后,由发包人按照第63条约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与按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工期。

1.7.5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示的起止时间。

1.7.6相对日期:指以日历天数表示两个绝对日期之间的时长,例如:合同签订日期后28天内开工。

1.7.7基准日期:指招标发包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直接发包工程订立合同前第28天的日期。

1.7.8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64.3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64.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

1.7.9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7.10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项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和完成工作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8工程、工程材料与设备、装配式构件

1.8.1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8.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8.3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8.4分包: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关键性工作。

1.8.5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8.6工程材料:指构成永久工程实体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除外),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主采购供应的物品、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发包人指定物品(如果有)或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物品(如果有)。

1.8.7装配式构件:指由承包人工厂自行预制或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进行吊装、拼接后构成永久工程实体,且符合装配式结构技术标准与施工规范的主要结构及围护构件(梁、板、柱、墙板等),包括钢结构构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等。

1.8.8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实体、能够发挥建筑安装工程功能的建筑设备、机电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和装置。

1.8.9设备及工器具:指独立于永久工程的实体之外、用于生产或运营的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及相关工具、仪器。

1.8.10施工设备: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由承包人临时带入工程现场的所有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业主设备(如果有)、用于生产或运营的设备及工器具(如果有)和其他不属于承包人的物品(如果有)。

1.9缺陷及修复

1.9.1勘察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或勘察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发包人具体要求,勘察成果存在遗漏、错误,导致设计成果或已完工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出现质量事故。

1.9.2设计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发包人具体要求,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或超过限额设计指标,导致已完工程存在重大缺陷、出现质量事故或增加工程费用。

1.9.3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购置设备及工器具,或购置的设备及工器具质量与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或发包人具体要求,导致建设项目无法达到生产或运营能力。

1.9.4采购缺陷:指因承包人采购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及装配式构件等不符合产品合格标准或发包人要求,导致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隐患、不良效果等缺陷。

1.9.5工程质量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或发包人具体要求,导致工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出现质量事故。

1.9.6其他服务缺陷:指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开展其他服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或发包人具体要求,导致发包人无法正常使用。

1.10变更、索赔、验收及其他

1.10.1变更:变更分为可调价变更和不可调价变更。其中,不可调价变更是指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工程项目(子项目)且不符合第67.3款约定条件的变更,此类变更应参照第77条约定或本项目的预算编制规则确定变更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但不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其他可调价变更应按照第77条约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

1.10.2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41条和第78条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0.3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7.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9条约定就工程总承包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

1.10.4工作成果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勘察、设计等合同约定的阶段性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效和(或)成果文件进行的验收或确认。

1.10.5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验收。

1.10.6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在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0.7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10.8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1.1.2合同文件及解释

2.1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1)协议书;

(2)补充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发包人要求》;

(8)标准、规范;

(9)项目基础资料;

(10)合同价格清单;

(11)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答疑纪要);

(12)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同类文件相应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

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1.2.3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阅读、理解与接受阅读、理解与接受

3.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对合同不公平修改,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1.1.3.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语言文字语言文字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4.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法律适用法律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4.3

4.3.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适用标准与规范适用标准与规范

4.3.2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4.3.3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供具体的技术标准或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4.3.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延长工期。

1.1.4.5发包人要求

5.1

发包人(或其委托设计顾问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书面文件,分别明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合同约定工作的范围、内容、标准、规范及具体要求。因发包人未按时提供该书面文件,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展总承包各阶段工作造成合同总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按第41.3款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的提供发包人要求的提供

5.2

5.2.1承包人应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设计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和限额设计指标等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设计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一般要求设计的一般要求

(1)有关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用途等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合同工程的试车、试验和(或)性能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

5.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因此对设计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2.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2.4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法律、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提倡采用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的设计方式,且设计文件不得超过发包人要求中的合理限额设计指标。由于承包人违规设计或设计文件超过合理限额设计指标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3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的一般要求(如果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的一般要求(如果有)

5.3.1承包人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要求和购置工程量清单(包括标准、规范和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购置要求及购置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购置要求和购置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1)有关设备及工器具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设备及工器具的试车、试验、工艺流程、组装图纸、性能标准和(或)产品合格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

5.3.2因承包人购置的设备及工器具不合格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更换或修复。因此对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5.4

5.4.1承包人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基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用途对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品质、档次、生产厂家、运输方式、堆放场地、拼装工艺和相关数据等,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采购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采购的一般要求(如果有)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采购的一般要求(如果有)

(1)有关采购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工程设备或装配式构件的试车、试验、工艺流程、组装图纸、性能标准和(或)产品合格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

(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

5.4.2因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等不合格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更换或修复。因此对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1.1.5.6项目基础资料

6.1

6.1.1发包人(或其委托设计顾问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供书面文件,向承包人提供已知悉的工程现场情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如果有)、图纸(如果有)、项目建议书、已批准或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工艺流程、初步设计文件(如果有)等相关资料,并为承包人收集其他有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发包人未按时提供项目基础资料,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展总承包各阶段工作造成合同总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按第41.3款约定处理。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

6.1.2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人或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人、制造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6.2

承包人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提供资料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承包人从发包人或其他方面得到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项目基础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项目基础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有关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用途等预期目的的说明;

(2)有关合同工程的试车、试验、工艺流程和(或)性能标准;

(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数据和(或)资料;

(4)工程现场发生的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不能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5)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数据和资料。

1.1.6.7勘察报告、设计文件

7.1

7.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包括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的完整设计文件,按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报送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承包人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提供及一般要求设计文件的提供及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发放工作,并按图施工。如承包人未按合理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导致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按第41.8款约定处理。

7.1.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备性、正确性由承包人负责,若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修正,其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1.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工作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因承包人不具备部分专项设计资质(如人防、幕墙、园林景观、装修等专业工程),承包人应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项设计单位,但不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7.1.4承包人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专业负责人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和审核,协调内部专业分工及责任划分,对设计文件的深度和质量进行完善和修正。

7.1.5承包人应按约定向发包人等相关方报送设计文件,配合审查、审批或备案,确认工作完成时间和成果。但发包人及相关方的审查、审批或确认通过与否,发包人及相关方均不承担责任,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7.8合同价格的控制原则

8.1

8.1.1对于立项后发包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项费用的概算金额及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立项的投资估算中相应各项费用金额及汇总金额(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67.3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对于招标发包工程,以承包人的中标价签订合同总价,承包人的中标价不得超过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最高限价(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67.3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合同总价的控制合同总价的控制

8.1.2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项费用及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各项费用的概算金额及汇总金额(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67.3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对于招标发包工程,以承包人的中标价签订合同总价,承包人的中标价不得超过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最高限价(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67.3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

8.1.3已批准或备案的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中,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中没有初步勘察费、详细勘察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设计建模、施工建模等项目建设各阶段相应费用明细列项的,发包人应对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等分别按其各阶段工作合理比例进行划分,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的控制指标。

8.1.4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竣工结算,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结算金额及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合同总价及允许调整金额。

8.2设计费的控制设计费的控制

8.2.1对于立项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服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等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2.2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服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施工图设计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2.3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工程设计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3

8.3.1建筑安装工程费严格实行限额设计,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如果有)均不得高于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投资限额(包括总额限额及专业分解限额指标)。承包人的设计应当依据分解限额控制标准和规模,确保项目投资得到充分利用,层层控制,但不得突破。确需局部突破的,必须获得发包人批准并应重新分配专业分解指标,确保总额不突破相应限额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金额,否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控制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控制

8.3.2对于立项后发包的,在初步设计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否则,承包人应在不降低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组织优化设计并修编初步设计概算。

8.3.3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在施工图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施工图预算,其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否则,承包人应在不降低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组织优化设计并修编施工图预算。

8.3.4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3.5若合同价格清单中存在暂列金额的,承包人应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及时报发包人进行变更、现场签证等确认,并编制变更预算、现场签证费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及时对比累计变更、签证金额与暂列金额的差值。合同工程竣工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累计变更、签证金额不得突破合同约定的暂列金额。

8.3.6若合同价格清单中存在专业工程或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承包人应及时取得发包人的明确要求完成设计、采购或施工,也可遵守法律、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或直接分包委托分包人完成设计、采购或施工,按变更事项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突破合同约定的相应暂估价。

8.4

8.4.1对于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备案后发包的,在初步设计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控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控制

8.4.2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在施工图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8.4.3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

1.1.8.9通讯联络

9.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按照合同约定送达对方当事人后方能生效。通讯形式通讯形式

9.2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通讯地址或收件人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送通讯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9.3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通讯形式,亦适用于在诉讼阶段当事人接收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各类通知书、裁判文书等),由当事人填写其送达地址、电话号码、收件人、电子邮箱等信息并签名、盖章确认。通讯联络的法律后果通讯联络的法律后果

合同一方当事人如需变更约定通讯地址或收件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收件人通知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方式通知变更的,原约定的通讯地址和收件人仍为有效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按照约定地址和收件人送达文件并被签收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通讯地址不准确、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材料等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文件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1.1.9.10分包

10.1分包的要求分包的要求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进行分包,应当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0.2

承包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作事项(含勘察、设计、采购、劳务分包)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总承包工作事项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分包的批准分包的批准

(1)施工及勘察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事项。

10.3

承包人分包工作事项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权利禁止分包人将分包事项再次分包。签订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

10.4

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分包合同价款。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合同价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合同价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10.5分包责任和义务分包责任和义务

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事项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6分包合同终止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款项。

10.7

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或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作事项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强制分包发包人强制分包

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按合同价格清单、分包工程量及相关违约条款计算该分包工程造价,并按以下原则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价款:

(1)若计算结果等于或高于发包人与分包人就该分包事项协商确定的合同总价,则按造价咨询人计算结果扣除。

(2)若计算结果低于发包人与分包人就该分包事项协商确定的合同总价,按发包人与分包人协商确定的该分包事项合同总价扣除。

1.1.10.11现场查勘

11.1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第6条和第22.2款第(1)点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要求》和项目基础资料。

11.2

承包人已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应对发包人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以下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以下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现场查勘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采购和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或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1.1.11.12招标错失的修正

12.1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22.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12.2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格式及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资料仅供参考,投标人已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及现场查勘进行核实修正,并按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报价格式自主报价。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格式的准确性和修正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格式的准确性和修正

(1)发包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2)出现第67.3款约定调整合同价格事项的。

1.1.12.13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3.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所填单价和合价,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成总承包范围内容及处理意外事项的义务;

(2)修复工作缺陷及完成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13.2

发包人已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要求及相关澄清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少报工程量或工作量、漏报单价与合价,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发包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变更、发包人允许的合理化建议等合同允许调整事项除外。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13.3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算术修正后的实际总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后的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或备案的投资估算(立项后招标发包工程)或设计概算(适用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招标发包工程)中相应价格。算术性错误的调整算术性错误的调整

1.1.13.1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4.1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已明确反映的),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格中考虑。地下障碍物处置地下障碍物处置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不能明确反映的),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14.15事故处理

15.1发生事故的通知发生事故的通知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发包人。

15.2事故的处理事故的处理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5.3事故争议认定事故争议认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1.15.16交通运输

16.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6.2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6.3场外交通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6.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6水路和航空运输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6.17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

17.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6.3款、第27.3款、第28.3款专项批准事项的,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项的相关工作。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7.2款约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项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项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6.2款、第27.2款、第28.2款约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发包人留存。

17.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6.1款、第27.1款、第28.1款和第29.1款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项签认的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项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项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项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专项批准事项签认人的要求专项批准事项签认人的要求

1.1.17.18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

18.1

承包人在勘察、设计、施工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勘察设计方法、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设计图纸、商标、图案、工艺、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发包人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侵犯专利技术责任侵犯专利技术责任

18.2

承包人在投标或报价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7条约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7条约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专利技术的使用专利技术的使用

18.3版权和知识产权版权和知识产权

18.3.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8.3.2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8.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8.3.4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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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19联合体

19.1联合体的组成及责任联合体的组成及责任

19.1.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联合体成员视为具有符合本合同工程建设规模要求的工程建设类设计、施工等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的法人组成。

19.1.2联合体牵头人须由联合体成员中具有符合项目规模要求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一方担任。专用条款中应明确以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为牵头人时各方的管理责任。

19.1.3在合同协议书签订时,视为联合体成员已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招标发包工程,联合体成员应于投标前签订联合体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1.4联合体成员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成员都应认真履行其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19.1.5联合体作为本合同的当事人,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应作为一个整体享有本合同赋予的承包人权利、履行承包人责任和义务,共同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风险,牵头人或其任一成员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均不免除其他成员单位的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组建项目部,由项目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19.1.6联合体牵头人应对本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和协调承担主要责任,保障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配合、设备及工器具购置配合等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管理、施工技术及勘察设计配合、设备及工器具购置配合等承担相应责任。

19.1.7联合体牵头人对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管理、协调等负总责。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接受指令或发出书面文件,其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联合体牵头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19.1.8联合体牵头人应加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其产生的管理费用由联合体成员协商确定,作为牵头人项目管理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明确。合同履行期间,若牵头人及其授权的承包人代表不作为或存在过错,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牵头人项目管理费,并追究相关责任。牵头人项目管理费的扣除,不免除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成员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19.1.9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的任命与授权,应符合第29.1款的约定,具体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1.10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联合体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19.1.11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组成联合体,应团结合作,全面履行本合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共同利益,但不得推诿扯皮或合伙欺骗、损害发包人及社会公众利益。

19.1.12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成员之间的任何法律和经济纠纷属于承包人一方的内部纠纷,不属于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包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19.2

联合体作为承包人,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及其授权的承包人代表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负责与发包人等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文件往来,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承包人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代表不得随意变动。联合体文件签暑联合体文件签暑

19.3联合体的内部管理联合体的内部管理

19.3.1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28天内,联合体牵头人应组织成员单位内部协商,根据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共同编制联合体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工作之间的内部分工、工作界面、责任划分、进度安排、安全防范、质量控制、风险预控、风险分担、利益分配、协调机制、会议制度、决策机制、内部流程、保障措施等内容,形成书面文件,共同签署、共同遵守,并报发包人备案。

19.3.2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28天内,联合体牵头人应组织成员单位内部协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处罚规定,建立联合体内部奖惩管理制度,共同签署共同遵守,并报发包人备案。履行合同期间,违约受到经济处罚、出现索赔事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获得发包人经济奖励等,联合体牵头人应秉公处理,及时组织外部索赔或内部奖罚,赏罚分明,以避免推诿扯皮或杜绝合伙欺骗,保证联合体内部团结合作,维护承包人、发包人及公众利益。

19.3.3联合体牵头人及授权的承包人代表应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遵守联合体内部管理制度,按时签署、报送各类工作计划、工作成果、进度报表、支付申请等各类资料及合理化建议。

19.3.4牵头人收到发包人等相关方的各类书面文件,应在收到后24小时内抄送联合体所有成员;收到的各类口头指令,应按合同相关约定及时组织进行书面确认。

19.3.5联合体各成员需要报送发包人等相关方的各类书面文件(包括勘察设计类、施工类等),必须得到联合体牵头人及授权的承包人代表认可签署,并由牵头人报送。

19.3.6若联合体任一成员提出可能有益于发包人或公众的优化设计方案或合理化建议,无论联合体成员是否达成统一意见,牵头人必须及时报送发包人,不得瞒报迟报,意见提出者也可直接报送发包人。若收到的优化设计方案或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产生预期经济效益或节约投资,发包人将按合同约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或补偿。因牵头人反对而不上报,发包人有权对牵头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奖励或处罚金额或比例,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7除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报送的优化设计方案或合理化建议外,发包人及各相关方收到牵头人及授权的承包人代表签署报送的各类文件,无论联合体内部意见是否统一,均视为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已得到认可。

1.1.19.20保障

20.1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另一方当事人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因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合同双方相互保障合同双方相互保障

20.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1.1.20.21财产

21.1

合同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财产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财产

21.2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90.3款约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合同工程和临时工程,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21.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90.4款约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1.21.22发包人

22.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遵守法律遵守法律

22.2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工作

(1)发包人应按第6条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要求》和项目基础资料,并为承包人收集其他有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协助;

(2)及时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等成果资料和合理化建议;及时组织对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合理化建议等进行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需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文件,及时送审;

(3)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标准规范除外);

(4)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开工前5天交验施工场地,施工场所范围内的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5)工地临时用水、排水、用电(含报装、施工、验收等,其中验收标准需符合当地供电部门要求)、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6)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7)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同时承包人也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交报监报建等开工手续所需的方案和资料文件,除政府部门规定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外,其它费用已包含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8)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1)其它。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格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2.3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含勘察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和相关政府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22.4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支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22.5

发包人应按照第63条约定组织承包人等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22.6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53条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22.7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1.1.22.23承包人

23.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遵守法律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由发包人(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23.2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

(1)办理法律规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对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要求》和项目基础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后续工作;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勘察、设计等阶段的工作,及时提交发包人审查,完善设计成果;

(4)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5)按照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等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6)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咨询人的要求提交支付申请和服务费、工程款报告,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格等;

(7)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8)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发包人需要时使用;

(9)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费用按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由发(承)包人各自承担;

(10)在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1)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工程移交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2)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13)将发包人按合同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佣人

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3.3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发包人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劳务、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发包人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咨询人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实施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

23.4

承包人对所有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合同工程拟采用的勘察工作方案、设计工作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方案(如果有)等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勘察工作方案、设计工作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方案(如果有)等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代表同意。承包人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安排承包人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安排

23.5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及其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造成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23.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

23.7

承包人未能正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1.1.23.24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4.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人代表、监理人代表、造价咨询人代表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和(或)设计顾问人,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人代表、造价咨询人代表和(或)设计顾问人代表的,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和(或)设计顾问人及其委派现场或授权人员的工作,由发包人授权发包人代表和(或)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4.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及负责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的专业负责人,承包人代表或专业负责人的人选应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执业资格并在本单位注册,或未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负责人应取得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已由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国家法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发包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任命和更换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任命和更换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或专业负责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或专业负责人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或专业负责人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承包人代表必须由牵头单位内部符合要求的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必须由成员单位内部符合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担任;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的任命及更换,必须由牵头单位及各成员单位共同签署书面文件。

24.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人、造价咨询人、设计顾问人行使的职权外,监理人、造价咨询人、设计顾问人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人代表、造价咨询人代表、设计顾问人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1.1.24.25发包人代表

25.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25.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1.1.25.26设计顾问人

26.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协助其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设计顾问人名称及设计顾问人代表,并在开始工作前将设计顾问人及设计顾问人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对设计顾问人授权发包人对设计顾问人授权

26.2

设计顾问人行使合同明文约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协助发包人负责建设方案优化调整、设计要求编写、工程材料比选、工程设备比选、限额设计管理、勘察设计进度检查、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核、专业工程设计图审核、设计文件深度检查、设计优化建议、设计变更审核、参与设计评审、参与竣工验收,并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方面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保障工程勘察设计的进度、安全、质量与经济合理。设计顾问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设计顾问人的具体咨询工作内容和工作权限,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设计顾问人职权设计顾问人职权

26.3

除属于第89条约定的争议外,设计顾问人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设计顾问人职权限制设计顾问人职权限制

(1)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施工设计图纸;

(2)根据第5.1款约定发出的发包人要求(包括限额设计指标);

(3)根据第6.1款约定发出的项目基础资料;

(4)根据第37条约定批准或发出关于勘察、设计文件的指令;

(5)根据第39.2款约定批准或发出关于勘察、设计方面开始工作的指令;

(6)根据第42.2款约定批准或发出关于勘察、设计方面工作进度的变更指令;

(7)根据第61条约定批准或发出关于工程变更技术审核方面的指令;

(8)专用条款约定关于勘察设计方面需要发包人确认或批准的其他事项。

26.4

设计顾问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设计顾问人指令设计顾问人指令

设计顾问人提供的指令,首先应通过发包人批准,并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设计顾问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设计顾问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设计顾问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设计顾问人发出书面确认函。设计顾问咨询人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6.5

如果承包人认为设计顾问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设计顾问人提出书面报告,设计顾问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设计顾问人的指令。承包人执行设计顾问人指令承包人执行设计顾问人指令

26.6

设计顾问人可按照第24.3款约定授权给其任命的设计顾问人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设计顾问人代表行使设计顾问人授予的职权,对设计顾问人负责。设计顾问人代表在设计顾问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设计顾问人应予认可,但设计顾问人保留因设计顾问人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竣工验收等方面的错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设计顾问人职权委托设计顾问人职权委托

26.7

设计顾问人(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设计顾问人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设计顾问人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1.1.26.27监理人

27.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人代表,并在开工前将监理人及监理人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对监理人授权发包人对监理人授权

27.2

监理人行使合同明文约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投资(造价)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监理人职权监理人职权

27.3

除属于第89条约定的争议外,监理人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监理人职权限制监理人职权限制

(1)根据第10.2款约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第21.1款约定批准承包人将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

(3)根据第38条约定批准承包人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4)根据第39.2款约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5)根据第42.2款约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6)根据第54.7款约定使用替换工程材料;

(7)根据第71条约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8)根据第72条约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61条约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10)根据第79条约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

(11)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7.4监理人指令监理人指令

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人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收到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7.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人的指令。承包人执行监理人指令承包人执行监理人指令

27.6

监理人可按照第24.3款约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人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人代表行使监理人授予的职权,对监理人负责。监理人代表在监理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人应予认可,但监理人保留发出指令以纠正监理人代表工作失误的权力。监理人职权委托监理人职权委托

27.7

监理人未能正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监理人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监理人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1.1.27.28造价咨询人

28.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造价管理的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咨询人代表,并在开始工作前将造价咨询人及造价咨询人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对造价咨询人授权发包人对造价咨询人授权

28.2

造价咨询人行使合同明文约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合同价格的核实和调整,结算价款的编制或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相关确认、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咨询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造价人职权造价人职权

28.3

除属于第89条约定的争议外,造价咨询人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造价咨询人职权限制造价咨询人职权限制

(1)根据第71条约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72条约定使用计日工;

(3)根据第73条约定使用暂估价;

(4)根据第74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根据第75条确定的优质优价费用;

(6)根据第67.3款约定事项调整的合同价格;

(7)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8.4

造价咨询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咨询人指令造价咨询人指令

造价咨询人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咨询人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咨询人应在承包人收到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8.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咨询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咨询人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咨询人的指令。承包人执行造价咨询人指令承包人执行造价咨询人指令

28.6

造价咨询人可按照第24.3款约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咨询人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咨询人代表行使造价咨询人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咨询人负责。造价咨询人代表在造价咨询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咨询人应予认可,但造价咨询人保留发出指令以纠正造价咨询人代表工作失误的权力。造价咨询人职权委托造价咨询人职权委托

28.7

造价咨询人(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造价咨询人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造价咨询人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1.1.28.29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

29.1

承包人应依据第24.2款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始工作前将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承包人代表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授予专业负责人履行合同约定本专业职责所需的一定权力。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29.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专业负责人负责本专业相关技术和管理工作,对承包人及承包人代表负责。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职权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职权

29.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人代表同意下,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发出通知以纠正被授权人工作失误的权力。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

29.4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人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人代表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

1.1.29.30指定分包人

30.1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工作指定分包人工作

(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

(3)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部分专业服务的分包人。

30.2

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

30.3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10.4款办理。

30.4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1.1.30.31承包人劳务

31.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招标发包工程,“主要人员一览表”应与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一致。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

31.2

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人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31.3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

(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5)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31.4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人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人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人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

31.5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含本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31.6

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

(7)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7)(1)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7)(2)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31.7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

(1)日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

31.8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1.1.31.32工程担保

32.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履约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32.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担保有效期满后,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退保申请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2.3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32.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承包人按照第32.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发、承包人也可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预付款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支付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支付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2.5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32.6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32.7双方延长担保期限双方延长担保期限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32.8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约定担保事项约定担保事项

1.1.32.33发包人风险

33.1发包人承担风险发包人承担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33.2

自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首要工作(如勘察)开始工作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发包人风险发包人风险

(1)由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勘察、设计等工作延误、暂停或终止;

(2)由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勘察、设计等工作缺陷;

(3)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5)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6)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7)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等发包人和第三方责任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8)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

(9)其它风险。

1.1.33.34承包人风险

34.1承包人承担风险承包人承担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34.2承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

自本项目工程总承包范围首要工作(如勘察)开始工作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33条和第35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1.1.34.35不可抗力

35.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的定义

35.2

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项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咨询人。不可抗力事项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人和造价咨询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项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43条、第80条约定索赔工期、费用。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处理程序

35.3

因不可抗力事项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

(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5.4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35.5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项的,不能免除其因不可抗力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35.6

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35.7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以更大范围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的,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1.1.35.36保险

36.1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约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设计顾问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工程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

上述保险的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5)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工程质量保险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由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综合担保,以及聘请专业的团队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质量控制。保险期限由发包人与保险公司具体约定。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格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2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约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6.1款第(4)项以外采购进场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上述保险的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保险期限由承包人与保险公司具体约定。

36.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36.4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约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约定投保的,应按下列约定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36.5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

36.6

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约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36.7

从保险人处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的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36.8

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约定投保事项约定投保事项

四、勘察、设计

1.1.36.37工程设计

37.1资料的核实资料的核实

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开始工作日期前,应对发包人的设计要求和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承包人自身完成的勘察报告或其他途径得到的现场资料的完备性和正确性进行核实,发现错漏应及时提请发包人补充完善。因发包人要求和所提供的资料存在错漏,但发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补充完善,导致工程存在缺陷或发生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7.2

37.2.1承包人应在工程设计工作开始日期前,编制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数量和时间报发包人审查或备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实施方案后,应通知设计顾问人对实施方案予以核实或审核,并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设计实施方案设计实施方案

37.2.2设计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人员安排、工作进度、技术标准、工作量、质量保证体系以及需要发包人配合事项等。

37.3

37.3.1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审查批准或备案的设计实施方案、发包人要求、设计顾问人指示并遵守有关法律、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的标准和规范,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设计实施设计实施

37.3.2承包人应按照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设计深度的规定,遵循限额设计原则开展工程设计。承包人的设计应做到功能合理、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施工安全、绿色环保、经济合理。

37.3.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在结构超限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等无风险的情况下,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7.3.4工程完工后需要购置设备及工器具以达到生产和运营能力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承包人的设计应满足其工艺流程、设备配置要求。需要专利人、设备商或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7.3.5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已立项批准或备案可研报告中的建设方案、工艺流程和(或)初步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需要优化,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对工程投资费用或效益的影响程度。若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发包人作变更处理,因节约投资或产生预期效益显著,承包人可获得适当的奖励,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7.4设计文件设计文件

37.4.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方式、数量和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增加的设计文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内部使用的设计文件,其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37.4.2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提交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和设计顾问人应及时组织评审或审查。发包人和设计顾问人应及时签收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施工图设计工作完成时间,并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工程设计费。

37.4.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图存在遗漏、错误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补充、修正和完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对后续设计、采购、施工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37.6设计审查设计审查

37.6.1发包人审查

37.6.1.1承包人的施工图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审查标准应符合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发包人要求。涉及重大设计技术问题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37.6.1.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应及时通知设计顾问人对设计文件予以核实或审核并完成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

37.6.1.3发包人经审查不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对设计文件修正完善后重新送审,审查期重新起算。如果发包人的审查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可根据第61条约定提出变更申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工程费或工程设计费。

37.6.1.4发包人经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送审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37.6.1.5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或依据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37.6.2政府部门审查或批准

37.6.2.1承包人的施工图需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37.6.2.2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审查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相关审查批准文件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37.6.2.3经政府有关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通知承包人相应修改设计文件,并重新送审,承包人可根据第61条约定提出变更申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工程费或工程设计费。

37.6.3审查会议

37.6.3.1承包人向发包人送审施工图前,应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通知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参加,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正设计文件,相关会议及评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7.6.3.2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会议费用及评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组织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人员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37.6.4审查延误

37.6.4.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致使相应设计阶段的设计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设计工期延长、后续设计施工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7.6.4.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设计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7.6.5审查责任的免除

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37.7

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并提交施工图后,设计人员应配合设备及工器具购置人员及施工人员开展相关工作,进行技术交底,解释相关数据,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合理进行设计变更,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配合采购与施工配合采购与施工

五、工期

1.1.37.38进度计划和报告

38.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式三份(或约定其他的份数)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施工图设计工作计划、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工作计划(如果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工程进度计划后的21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提出总体上的勘察方法、设计方法、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38.2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按照经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施工图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如果有)、施工,接受监理人、设计顾问人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38.3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每月工程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度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设计工作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4)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分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5)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6)装配式构件的生产商名称、地点及采购、运输及进入现场情况;

(7)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工作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8)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38.4

如果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或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增加任何费用,而且应按照第74.2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发包人或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1.1.38.39开始工作或开工

39.1开始工作或开工条件开始工作或开工条件

39.1.1承包人开始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工作前,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工程现场作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获得了开展工作所需的政府部门许可、批准或备案。

39.1.2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或监理人代表违反本条约定发出的开始工作指令或开工令无效,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39.2开始工作或工程开工开始工作或工程开工

39.2.1承包人应在具备工程现场作业条件或获得相关许可、批准或备案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代表提交开始工作的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始该项工作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代表应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指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指令后的7天内开始工作,并一直保持该项工作连续进行,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39.2.2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或备案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人代表或监理人代表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代表应在本合同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或备案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39.3承包人未按时开始工作或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未按时开始工作或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始某项工作或开工,应在接到开始工作指令或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人代表或监理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始工作或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发包人代表、设计顾问人代表或监理人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始工作或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承包人没有合理理由而延期开始工作或开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9.4发包人推迟开始工作或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发包人推迟开始工作或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在第39.2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始工作指令或开工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始工作或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始工作或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

1.1.39.40暂停工作、暂停施工和复工

40.1暂停工作或施工的指令暂停工作或施工的指令

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勘察、暂停设计等暂停工作指令或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的指令停止某项工作或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工作或暂停施工,暂停工作或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作成果或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人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40.2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的处理意见后,可向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继续工作条件或复工条件时,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予认可。复工的要求复工的要求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40.3

40.3.1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某项工作暂停,承包人可尽快向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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