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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转出方姓名 | 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 发布区域 | 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 |
| 转让相关其它条件 | |||
| 公告期限 | 3 工作日 | 公告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 重要信息说明 | 1.成交价包含生产并运输到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永安区域内)的所有费用,包含采伐、青山节皮、造材、溜山集材、归楞装车、便道维修、木材运输、被压木采伐、劳务成本、运输成本、赔偿(补偿)不可预见费、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劳保费、税收、安全防护及管理等费用。 2.如有生产薪材(含松、杂小径<8厘米), 薪材成本价格 按成交价 的 85%进行 结算。 2.供应方应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树种、采伐强度、面积、蓄积材积、界线等内容组织生产作业。 3 .原则上使用原有集材道,尽量不开设新的集材道,如须开设新的集材道,需得到采购方的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4 .松类林木采的采伐和运输必须符合地方检验部门的规定。 5 .本次报价为木材生产报价,营林标记、劈杂、修枝、施肥等为固定单价,不参与报价。 6、 伐区 生产的木材(含薪材)全部到材至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木材产品交易中心。 7、供应方不得将标的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一经发现取消参与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项目竞价资格。 8 、 安全生产管理:供应方须提供 进场作业人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或 工伤保险(盖章 版 ), 保险金额 80万以上 。 9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交易清单、 营林抚育间伐 承包合同(范本)等本公告其他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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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条件内容 | 一、①在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具有木材生产资质和营林劳务服务等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②并可办理与劳务项目相对应的工伤保险(非商业险);必须能独立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安全培训;③最近三年无不良记录和重大质量问题。④参与竞价的意向供应方使用的名字(名称)必须一致(含报名、资金往来、竞价、成交、发票等过程)。 二、意向供应方需有从事过相关采伐生产劳务作业,具有采伐生产作业相关经验(需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财务结算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为证明)。项目是资格后审,原则上意向供应方在报名时提交下述材料,联系人小张,联系电话********。若成交候选人提交的材料模糊无法辨认,成交候选人应按永安两山公司要求于竞价结束当日17:00前提供补充资料,逾期将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需有从事过相关采伐生产劳务作业,具有采伐生产作业相关经验(需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财务结算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为证明) | ||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竞价方式 | 反向竞价 |
| 是否延迟报价 | 否 | 延迟报价周期 | 60秒 |
| 招标方式 | 明标明投 | 报名开始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00 |
| 报名结束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00 | 是否收取服务费 | 是 |
| 收取服务费方式 | 按成交总金额的百分比 | 收取对象 | 受让方 |
| 说明 | 成交后,供应方按单个标的挂牌总额的0.3%缴纳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此项费用可直接从供应方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退至供应方在永安两山公司登记的银行账号。若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抵扣该费用,则由供应方补足差额部分。 | ||
| 现场勘测联系人1 | 姓名: 陈先生 联系电话: 138******** 说明: 福溪管理站 | ||
| 交易机构 | 永安市两山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张女士 |
| 联系人电话 | ******** | 联系地址 | 福建省永安市燕南埔岭路66号413室 |
标的信息
| 标的名称 | ********(周三)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间伐生产承揽项目 | 标的类型 | 使用权 |
附件
1、交易清单.xlsx
下载
2、营林抚育间伐承包合同(范本).docx
下载
点击查看原网详情: ********(周三)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间伐生产承揽项目
| ********(周三)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间伐生产承揽项目交易清单 | \n|||||||||||||||||||||||||||||||||||||||
| 标的名称 | \n场站 | \n乡镇 | \n工区 | \n地点 | \n林班 | \n大班 | \n小班 | \n采伐 面积(亩) | \n项目 | \n采伐方式 | \n出材量(m³) | \n薪材(吨) | \n营林各项费用 | \n生产费用 | \n最高限价(元/m³、T) | \n营林+生产总费用(元) | \n保证金(万元) | \n完工日期 | \n竞价时间 | \n现场察勘时间 | \n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时间 | \n特别告知 | \n|||||||||||||||||
| 合计 | \n规格材 | \n非规格材 | \n小计 | \n松 | \n杂 | \n桉 | \n标记单价 (元/亩) | \n割灌单价(元/亩) | \n修枝单价(元/亩) | \n追肥单价(元/亩) | \n营林单价小计(元/亩) | \n营林费用(元) | \n交易保证金(万元) | \n合同履约保证金 (万元) | \n|||||||||||||||||||||||||
| 杉 | \n松 | \n杂 | \n桉 | \n杉 | \n松 | \n杂 | \n桉 | \n||||||||||||||||||||||||||||||||
| 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营林抚育间伐(福溪站107亩)第1标 | \n福溪站 | \n曹远镇 | \n溪源村 | \n冷水坑 | \n008 | \n04 | \n050 | \n107 | \n二期 | \n主伐择伐 | \n308.4 | \n1 | \n3.9 | \n78.7 | \n\n | 29.3 | \n10.6 | \n184.9 | \n\n | 167.1 | \n4.2 | \n162.9 | \n\n | 16 | \n90 | \n\n | \n | 106 | \n11342 | \n148818 | \n313 | \n160160 | \n2 | \n1.6 | \n*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工 | \n10:00-10:30 | \n*开通会员可解锁*-11月18日上午9:00在场站集中 | \n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n1.按单价(元/m³、T)报价。2.如有生产薪材(含松、杂小径<8厘米),薪材成本价格按成交价的85%进行结算。 | \n
| 合计 | \n\n | \n | 107 | \n\n | \n | 308.4 | \n1 | \n3.9 | \n78.7 | \n\n | 29.3 | \n10.6 | \n184.9 | \n\n | 167.1 | \n4.2 | \n162.9 | \n\n | \n | \n | \n | \n | \n | 11342 | \n148818 | \n\n | 160160 | \n||||||||||||
| 注意事项 | \n1. 成交价包含生产并运输到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永安区域内)的所有费用,包含采伐、青山节皮、造材、溜山集材、归楞装车、便道维修、木材运输、被压木采伐、劳务成本、运输成本、赔偿(补偿)不可预见费、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劳保费、税收、安全防护及管理等费用等费用。1.按单价(元/m³、T)报价。2.如有生产薪材(含松、杂小径<8厘米),薪材成本价格按成交价的85%进行结算。 | \n||||||||||||||||||||||||||||||||||||||
| 2.供应方应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树种、采伐强度、面积、蓄积材积、界线等内容组织生产作业。 | \n|||||||||||||||||||||||||||||||||||||||
| 3.原则上使用原有集材道,尽量不开设新的集材道,如须开设新的集材道,需得到采购方的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 \n|||||||||||||||||||||||||||||||||||||||
| 3.松类林木采的采伐和运输必须符合地方检验部门的规定。 | \n|||||||||||||||||||||||||||||||||||||||
| 5.本次报价为木材生产报价,营林标记、劈杂、修枝、施肥等为固定单价,不参与报价。 | \n|||||||||||||||||||||||||||||||||||||||
营林抚育间伐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项目:中林集团永安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一期)(扶贫开发)
甲方于年月日对坐落于,合计林地亩的营林抚育间伐工程项目,在永安市两山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挂网竞价,经评审确认,由乙方中标。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1条作业地点、项目、内容、数量
1.1作业范围、内容及数量详见附表“作业项目及计酬标准”及作业区附图。
1.2作业项目:标记、抚育间伐、割灌、修枝、追肥等综合抚育施工。
1.3作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作业项目所涉及的准备作业、采伐木标号、采伐、青山节皮、造材、溜山集材、归楞装车、便道维修、木材运输、杂草灌木劈除、被压木采伐、修枝、开沟、施肥等。
1.4采伐办证数量
1.4.1伐区地点为镇(乡)村(工区)的小班,伐区面积亩,地名:,采伐证号,地点:四至、面积以本合同附件“伐区界线示意图”的红线界内为准。
1.4.2上述采伐小班的设计出材量立方米,薪材吨(详见下表)。
乡镇村(工区)林班大班小班小班面积采伐面积合计杉原木杉综用松原木松综用杂原木杂综用桉原木桉综用松薪材杂薪材@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continue@第二条生产定额
2.1本伐区木材生产成本为元/m3,薪材生产成本元/吨,间伐标记元/亩,修枝元/亩,割灌元/亩,追肥元/亩(为木材到林场指定临时货场价,含准备作业、工具材料、采伐、打枝修节、造材、集材、整堆归楞、看护、装车、道路开设、维修,过田、过路费用,伐区清理,短途运输,肥料运费、安措经费、税收、相关保险、管理费等费用)
第三条合同履约保证金、缴交及退还方式
3.1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
3.2缴交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合同履约保证金。
3.3乙方按期采伐、抚育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于双方签署确认《山场验收单》后由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采伐期限和林政管理
4.1山场拨交
4.1.1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现场拨交山场。
4.1.2自山场现场拨交之日起,乙方对拨交山场的林木负有管护责任和义务,因火灾、偷盗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损毁、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4.1.3乙方在完成山场拨交但未办理伐区拨交手续时,不得组织开展任何伐区生产活动。
4.2伐区拨交
甲乙双方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事项进行现场拨交,并签署确认《伐区拨交单》等伐区拨交手续。
4.3工程期限
4.3.1综合抚育工程期限: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质量要求
5.1抚育间伐
5.1.1技术标准
严格按照《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福建省2023版《福建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等相关标准、规定开展抚育间伐工作。
5.1.2凭证采伐
乙方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依据《采伐许可证》、作业设计书、伐区拨交书规定的地点、四至、面积、采伐方式、择间伐强度、采伐树种、采伐蓄积量、出材量、胸径、郁闭度和采伐期限组织采伐生产,按照“砍小留大、砍密留稀、砍劣留优”的原则,先标号后采伐。不得少作业,若作业不到位的,乙方应按要求及时完成补充作业;不得超界、超树种、超量、超强度、超期采伐,否则除没收乙方预交的木材生产履约保证金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5.1.3集材道开设
因生产确需在伐区内、外开设集材道涉及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时,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设,伐区内、外集材道应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集材道开设方案开设,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所引起的林政及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并赔偿。
5.1.4伐区作业质量
①伐根:伐根力求与地面平,地径30厘米以下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地径30厘米以上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
②伐区清理:代区内被压木必须全部伐除,按号采伐,伐净应伐木,伐区清理干净,可利用的木材必须全部清理下山。
5.1.5质量要求
①合理造材:乙方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造材生产,听从甲方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指导,做到合理造材,木材有盘根、弯曲、扣腰、空洞、抽心等现象都必须去劣存优,然后相木比记造材。凡是人为造成以大化小、化规格材为非规格材、化长材为短材等行为,造成质量事故经济损失部分由乙方负责承担。
②平头:所有树种采伐后,头部要截平,其上下楂口阶差小于2厘米。
③打枝修节:节子应修与树干平,不留棱角、节涡、凹陷部分应修平。
④锯口:小头断面直径40厘米以内的上口与下口偏斜不得超过2厘米;直径40厘米以上的,上口与下口的偏斜不得超过4厘米。
⑤材长:原则上造4.0m,特殊规格须甲方通知,备用长度0—4厘米,不准有负公差。是否截头及截头长度由甲方通知确定
⑥伐后保留木:平均胸径不小于伐前平均胸径,株数与设计株数误差在±5%以内。
5.1.6装车运输
原木及综用材装车必须大小头方向一致,以便检量和复核,原木综用材与薪材不得混装,须整车发运,松杂木尾径8CM以下的木材混入综用材中,该部分不予结算生产成本。装车必须做到平整、严实,确保装车质量和装车效率。木材或薪材调运前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指派检尺员现场检量并开具运输单据,否则盗窃论处。甲方可报案并有权按木材价值的5倍扣除乙方的木材生产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乙方需补足。
5.2伐后劈杂
5.2.1全面劈除、杂草、灌木、杂竹和藤条等,留茬高度不应超过20cm,砍倒的杂灌及伐区剩余物严禁搭挂,必须贴地堆放。
5.2.2四至到位,不伤幼树,不压幼树。林缘边宽达1米以上,不留边角和死角。
5.2.3保护珍稀濒危树木、林窗处的幼树幼苗,以及林下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
5.3修枝
5.3.1修枝高度:不得低于2米且不超过树高的1/2。
5.3.2使用专用修枝工具,修枝后断面与树干表面平整光滑。
5.3.3做好树干保护工作,修枝时不得损伤树皮。
5.4开沟施肥
5.4.1在保留木的树冠滴水处开挖40*20*20厘米施肥沟。
5.4.2施肥剂量500克/株,施肥后及时覆土。
具体各项作业质量、技术要求按甲方营林生产作业质量与劳动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上项目质量合格率达95%以上为合格。
第六条检查验收
6.1乙方在施工项目各阶段作业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每个阶段完成后,应经甲方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作业。如乙方未经甲方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阶段作业,甲方可以拒绝验收该阶段作业,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负全责,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工程结算及付款
7.1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验收合格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工程结算(含各种税费)。工程质量合格率达95%以上(含95%)按合同单价结算,合格率每下降1%扣承包人工程结算款的1%;合格率低于85%的不予结算,并责令其返工,返工合格后,方可验收结算。
7.2付款办法:甲方工程验收合格后向乙方结清工程款,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提请支取工程款前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第八条双方职责
8.1甲方职责
8.1.1甲方将合同中的营林生产工程项目委托乙方组织施工作业,完成营林生产工程项目。
8.1.2甲方开具营林作业“伐区拨交单”。
8.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森林培育技术操作规范”及合同“质量要求”规范施工作业,对乙方质量不合格的开具“整改通知书”,对乙方的作业成果按质量要求进行逐项检查验收并考核结算。对不服从甲方有关部门的业务管理,不按技术规范操作,施工进度、质量达不到要求,屡教不改达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已完成的工作量不予验收结算。
8.2乙方职责
8.2.1乙方为本合同独立的缔约方,乙方以及为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人员均为乙方职员(简称乙方人员),该等人员与甲方无任何劳动雇佣或劳务关系。乙方人员在实施林业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森林抚育间伐、营林生产作业、木材运输、森林火灾扑救及其他临时性林业生产作业等工程所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2.2乙方必须按照“森林培育技术操作规范”、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接受甲方的技术、质量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积极整改,接受甲方的验收、考核、结算。
8.2.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不得少作业或者越界作业。若作业不到位的,乙方应按要求及时完成补充作业;若越界作业,由乙方承担越界部分作业工程款及其他责任。
8.2.4乙方已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安全违规违章操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未处理的,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罚,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8.2.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负责全过程安全管理,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的上岗前培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报甲方备案,配足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工人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或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和施工。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的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在施工作业期间或非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纠纷等概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联。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其生产过程的安全检查,并按甲方提出的安全预警通知书要求做好整改,但不能因此而认定甲方负有安全监管义务或应负安全监管责任。
8.2.6凡生产用火,必须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野外用火审批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用火,未经批准,严禁用火;必须做好火源的管理,工棚做饭必须有专人看管,进入伐区作业严禁吸烟;生活区吸烟必须在特定地点,吸剩的烟头要及时熄灭,不得乱扔;搭建的简易工棚、构造物等应设在安全地点,防止山体滑坡等不安全因素,周边危险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必须设置防火隔离带(大约在5对米以上),清除隔离带上的杂草、灌木等易引燃草木。因生产或生活用火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2.7乙方人员营造林作业时,肥料袋及其他污染物不得遗弃在林地内,使用化学药品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8.2.8乙方对所作业的山场已经现场踏查,了解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安全危险点的情况,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作业现场影响范围内的坟墓、水渠、道路、建筑物、毛竹、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等,须详细了解物主,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随意破坏,如确因施工需要,须对上述坟墓等进行移、除的,应负责与物主进行协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纠纷责任。山场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对此不负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2.9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及建设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所在地乡规民约,共同把好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关,共建和谐社区。
8.2.10《营林抚育间伐承包合同》签订后,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必须在5天内进场作业。乙方进场人员必须符合可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规定年龄,身体健康;并按规定为工人办理工伤保险,如有必要,应增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乙方人员如有变动,及时报告甲方,并接受甲方治安管理、监督和检查,不得招、留身份不明人员。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合同无法履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条所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9.2乙方不得转包工程,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9.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组织劳动力进场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3%】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需补足;逾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需补足,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9.4乙方若进度严重落后(延误工期一个月及以上),不能完成全部施工面积的,或工作质量严重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对合同内已完成未结算部分不予结算,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5有下列违约情形,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9.5.1间伐伐区出现“天窗”,每个扣罚1000元;不该间伐的对象被采伐(或未按标号采伐),每株扣罚200元。
9.5.2乙方从业人员未办理进场手续、未培训上岗、未办理保险或劳务派遣、使用符合可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规定年龄以外的人员、特殊工种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100元/人/次,并予以清退。乙方在接到安全隐患预警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款500元/次;
9.5.3发生木材、肥料丢失、挪用、盗卖的情形的,视为违约,违约金按丢失、挪用、盗卖物资成本的5倍金额计算。挪用、盗卖的情况若查证属实,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视情节轻重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9.5.4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及乙方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名单,排除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员参加甲方的相关项目招投标。
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以上工程项目,如有变动(调增或调减),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或在本合同计酬项目表内以手工方式进行调整(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该伐区生产的木材(含薪材)全部到材至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木材产品交易中心。
10.3结算办法
每月20日凭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木材产品交易中心验收单结算木材生产劳务工资。伐区检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乙方剩余木材生产履约保证金。甲方同意所结算的工程款统一转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十一条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可作修改和补充,具有同等效力。
附:《作业项目及计酬标准》
(本页无正文,为《营林抚育间伐承包合同》签章页)
甲方: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伐区位置示意图
伐区地点:(乡镇):(村)
林班号:
采伐证号:面积:亩
伐区四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