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东站、南阳东站2处商业J10-6、NYD-1F-02(2025年第2次)”招商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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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5
发布于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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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东站、南阳东站2处商业J10-6、NYD-1F-02(2025年第2次)”招商项目公告

请竞商人仔细阅读本公告所有内容,报名并缴纳竞商保证金后,视为同意本公告及附件全部内容及条款。

一、招商人

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招商项目编号

ZTZS-202511006

三、项目基本信息公示表

包件名称

位置

数量(㎡)

期限(年)

起拍价格(元/平方米/天)

递增率

加价步长(元)

延时次数

装修免租金期(天)

商铺形式

房屋用途

电量(KW)

线上竞价时间

1

郑州东商业J10-6

高架夹层东南侧由西往东第六间

64.49

4

18.43

5%

0.1

3

60

场地

饮品

10

*开通会员可解锁*8:00-8:30

南阳东商业NYD-1F-02

一层候车厅入口左侧从里向外第二间

20

4

5

5%

0.1

3

60

场地

百货零售类

5

报名方式: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报名 竞价方式:网上竞价

竞价时间及延时说明:线上竞价时间为30分钟,最后一分钟内仍有竞商人竞价的,可以延时一次,每次延时1分钟,最多延时3次。

经营百货零售类:1.中商保底租金,2.按营业额15%收取租金,以上两种计租方式取其高计租。

经营餐饮类:1.中商保底租金,2.按营业额10%收取租金,以上两种计租方式取其高计租。

郑州东站商业参与竞价,其他各站商业按照制定的底价计租。

四、招商方式及竞价方法

本次招商项目采用公开招商—网上竞价的方式,经资质及符合性审核合格者才能进入网上竞价,以竞商人最后中商的竞商报价作为中商价。

1.本次招商项目竞价方式为线上(网址:***********)公开竞价,以竞商人最后中商的线上报价作为中商价格。报名且通过资质及符合性审核的竞商人有1家及以上的,按公告规定时间进行网上竞价。如无报名或无通过资质及符合性审核的竞商人,招商人可采用其他方式组织招商或终止招商。

2.线上竞价执行最高价中商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包含延时阶段)线上出价最高的竞商人即为第一中商候选人,最终网上出价排在第二、第三的为第二、第三中商候选人。

3.因竞商人自身登录方式原因、设备原因或通讯公司网络原因,造成竞商人无法参与线上竞价的或竞价失败的,责任自行承担。

4.资质及符合性审核评审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9:00。评审结束后,竞商人应当自行登录报名界面查看审核结果。评审通过的竞商人须进入网上竞价阶段,并在国铁招商平台(***********)竞商大厅点击并进入本包件竞价室参与竞价。(请于报价前在国铁招商平台***********)

五、竞商人资格要求

1.竞商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资信真实可靠;诚信守法,无信用不良记录。

个体工商户、合伙制企业、自然人不得参与竞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实收资本500万元及以上(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参与报名的竞商人须持有国际、国内知名饮品品牌在招商地域内经营权,并确保在中商合同有效期内该知名品牌经营权持续有效。

3.竞商人与招商人没有任何物业租赁及相关事宜的纠纷,未被列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体系招商(租)“黑名单”,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没有竞商违规行为和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在竞商报名之前,竞商人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没有商业经营违约、违规等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赁费用、水、电费等合同中约定应交纳费用等行为)。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既有商户在参与本招商项目竞商报名时需要提供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出具的截止竞商报名当天的无欠款证明。

4.竞商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情况。

5.竞商人未处于破产状态,未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二)入驻要求

1.中商人在中商物业开展经营需持有效经营许可,经营行为规范,质价相符,明码标价,文明售货,提供发票。销售价格、质量要与所在市区同一品牌门店的同种商品、服务销售价格质量一致,符合招商人关于“同城、同质、同价”的规定。

2.在招商人客站商业经营管理信息系统(ERP)建设完成后,中商人须无条件将其并入(ERP)管理系统,并服从招商人对站内(ERP)系统的统一管理。

3.中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转租(包)、转让、转借、调换或与他人联营中商项目。

4.中商人中商后,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将针对中商包件所包含的两个高铁站的每一类经营业态逐份与中商人签订中商合同。若任何一份中商包件中商合同因中商人违约导致解约,则视同中商人在其签订的中商包件其余中商合同中也一并违约,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将解除与中商人签订的中商包件所有合同。

5.中商人在中商后应服从招商人统一的形象升级装修方案,并严格按照招商人提供的商铺形象设计方案进行装修施工,原商铺二层结构须拆除,形象升级内外装修由中商人自行安排装修公司施工,并承担全部升级改造费用。商业店铺光源应使用泛光源照明,降低对标识及动态屏产生的光污染。其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经招商人书面同意。中商人禁止使用智能显示设备(红外、蓝牙、无线WIFI、手机投屏等功能),如特殊情况,必须经招商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6.中商人在中商物业建设装修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良好的电缆电线及元器件安装敷设电气线路,并安装智能用电监测控制系统。在中商物业所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设备应在线路电力负荷范围之内且符合国家标准,必须经招商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中商人应对所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设备实行定置管理,未经招商人同意,不得改变大功率电器使用位置。中商人应定期检查大功率电器及电线路和开关插座等安全状况,及时整治安全隐患,杜绝大功率电器设备和电线路及开关插座等超期服役问题。

7.中商人必须遵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和招商人关于高铁商业开发及管理的相关制度(如:车站商铺商业监督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高铁商业区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劳动安全防护制度等)。对不服从管理、发生问题拒不整改的中商人,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竞商报名

本次项目报名方式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报名。

1.线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竞商人,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在国铁招商平台网站(网址:***********))上报名,首次登陆国铁招商平台网站的竞商人须按要求进行注册,具体操作方法请查阅该网站首页底部“帮助中心”的“常用文件”或咨询网站客服电话010-9*开通会员可解锁*

线上报名需注意填报的身份信息、企业法人信息、邮箱帐号、手机号等真实有效,由于报名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招商信息不能及时接收造成任何后果由竞商人自行承担。

2.线下报名: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携带报名登记表和报名资料(见附件)到郑州市货站街142号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1号楼427室进行报名。 报名资料须胶装且密封完好,整洁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竞商人全称、联系方式”

3.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资质材料,不予受理。采用邮递方式递交的,送达时间以快递运单详情显示的签收时间为准(违规签收的除外)。

4.未按要求报名的竞商人,无参与竞商资格。

七、竞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退付

1.竞商保证金的交纳

(1)参与此次公开招商项目的竞商人须按包件交纳竞商保证金,本项目竞商保证金金额:141096.30元。

未按时交纳竞商保证金的竞商人,不得参加网上竞价。

(2)竞商保证金交纳方式

竞商保证金必须由竞商人直接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在汇款用途和摘要栏注明(“ZC竞商保证金-包件号+包件名称”)字样方为有效(由第三方账户交纳的视为竞商无效)。

汇款账户:

户 名: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郑州市工商银行铁路支行

银行账号:17********61218

2.竞商保证金的退付

(1)竞商人交纳的竞商保证金,除本招商公告明确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未中商人的竞商保证金在招商结果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不计息),中商人的保证金在中商人与招商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2)退还竞商保证金时,中商人及未中商的竞商人须提交竞商保证金退付单。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竞商人竞商或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商人串通线上竞商报价。

(2)竞商人以他人名义、或者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方式竞商、骗取中商。

(3)中商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与招商人签署合同,视为中商人放弃中商权,双方招中商关系终止。

(4)竞商人经资质及符合性审核合格且竞商报价有效,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商。

(5)竞商人未按招商公告的要求参加网上竞价,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6)中商人在签署《中商通知书》后,提出放弃中商资格的。

4.履约保证金

如中商,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须按照首年租赁价格的50%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八、或有变更

有关时间或地点如有公示信息以外的临时变动,将电话通知各竞商人,请各竞商人报名后保持手机畅通。

九、项目勘察和交接

此次招商以现状交接,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竞商人可自行勘察,并承担踏勘过程中发生的自身费用。竞商人须充分了解该项目具体现状,综合考量是否参与竞商。若因竞商人未对该项目状况做充分了解,中商后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商人拒付或少付租金。

十、签订合同

1.招商结果将通过国铁招商平台发布结果公示(网址:***********),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如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以第一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向中商人发出《中商通知书》。第一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或存在《招商公告》载明的情形被取消中商资格,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商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可以按照确定的中商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其他中商候选人递进为中商人,中商价格以该中商候选人最终竞价为准),也可以重新招商。

2.中商人应根据《招商公告》的合同文本及《中商通知书》,在发出《中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与招商人签订合同。

3.如中商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视为中商人放弃经营权利,双方招中商关系终止,没收中商人的竞商保证金,收回已交付的招商项目(如已交付),并对该招商项目另行处置,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由中商人承担。双方招中商关系终止后,中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赔偿或补偿。

4.中商人应在收到《中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按招商人通知时间与招商人在招商项目现场办理现状交付手续,并签署《项目交付确认书》,招商人不另向中商人发出其他书面交付通知。如中商人要求提前或推迟交付招商项目,应书面向招商人申请并提供充分理由,经招商人同意后执行。如由于中商人的原因未按期到场办理交付手续或未签署《招商项目交付确认书》,则视为中商人认同招商项目符合场地交付要求,前述期满之日即为该处商业招商项目交付日。

十一、招商人及招商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招商人: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

纪检监督电话:********

2.招商代理机构: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 滕工

联系电话:********

邮箱:********@ztwz.com

十二、其他

1.竞商人承担自身发生的所有与招商有关的一切费用。

2.竞商人报名参加竞商,必须接受铁路相关主管部门及生产单位的管理。

3.招商人有权对《招商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推迟网上竞价,补充通知作为《招商公告》的一部分,对所有招商事宜具有约束力。

4.所有《招商公告》中未明确的待商定条款及约定,均以招商人的要求为准。

5.本次公开招商活动是企业根据国铁集团相关规定的自主招商行为。

6.招商人拥有以上招商事项的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附件下载: “郑州东J10-6(2025年2次)”附件.zip

竞商人须知

竞商人请在报名规定时间内将密封完好的报名资料送到或邮寄到指定地点,过期不予受理。

一、报名须提供资质材料

1.竞商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资信真实可靠;诚信守法,无信用不良记录。

个体工商户、合伙制企业、自然人不得参与竞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实收资本500万元及以上(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参与报名的竞商人须持有国际、国内知名饮品品牌在招商地域内经营权,并确保在中商合同有效期内该知名品牌经营权持续有效。

3.竞商人与招商人没有任何物业租赁及相关事宜的纠纷,未被列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体系招商(租)“黑名单”,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没有竞商违规行为和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在竞商报名之前,竞商人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没有商业经营违约、违规等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赁费用、水、电费等合同中约定应交纳费用等行为)。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既有商户在参与本招商项目竞商报名时需要提供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出具的截止竞商报名当天的无欠款证明。

4.竞商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情况。

5.竞商人未处于破产状态,未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6.竞商保证金回执单。

7.竞商保证金退付单。

8.竞商承诺函

成功提交报名资料的竞商人方能通过报名审核从而进行网上竞价。以上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不接受纳入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的商家资信“黑名单”中商家报名。未通过国铁招商平台报名的,不予受理。

二、费用

竞商人准备和参加竞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竞价成功,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经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中商人收到招商代理服务费缴纳通知书后须向招商代理机构交纳招商代理服务费。以中商总价为计算依据,根据如下费率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法计取。

中商总金额(万元) 服务费 比例1.5%1.2%1.0%0.8%0.5%0.1%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5%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8%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6%
5000万元-1亿(含1亿元) 0.4%
1亿元以上 0.15%

注:汇款时,在用途栏和摘要栏必须注明“ZC包件号+包件名称竞商保证金”,“ZC包件号+包件名称代理服务费”字样,方为有效。

汇款账户

户名: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郑州市工商银行铁路支行

银行账号:17****************

竞商保证金交纳及退付单格式

竞商保证金交纳及退付单

粘贴竞商保证金回执复印件

竞商保证金退款账户

致: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如我单位未能中商,请将竞商保证金退回下列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账号:

开户行: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竞商人全称](盖章)

××××年××月××日

(注:退款账户须与汇出账户一致)

用户网上竞价服务协议

在国铁招商平台(网址:***********)注册的用户(下称竞商人),在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后,方可取得参加线上竞价资格。

竞商人使用本平台提供的服务即意味着使用服务前已经认真阅读理解本协议,同意与本平台签订协议并接受协议约束。

第一条立约背景

为维护国铁招商平台线上竞价活动秩序,规范竞价行为,保护参与竞价活动各方合法权益,基于相应的竞价流程制定本服务协议。

第二条参与竞价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用户方能参与竞价活动。

1.在国铁招商平台上注册,并通过资质审核。

2.同意并执行本协议约定条款。

3.按规定缴纳竞价保证金。

4.已签订竞商承诺函的。

第三条服务说明

1.参与国铁招商平台线上竞价,竞商人需缴纳竞商保证金,以取得竞价资格。

2.竞商人缴纳竞商保证金参加竞价,表明自身已对竞价标的物进行了现场勘察等行为,充分了解并能接受竞价标的物现状及瑕疵。

3.竞价成功,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经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中商人收到招商代理服务费缴纳通知书后须向招商代理机构交纳招商代理服务费。以中商总价为计算依据,根据如下费率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法计取。

中商总金额(万元) 服务费 比例1.5%1.2%1.0%0.8%0.5%0.1%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5%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8%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6%
5000万元-1亿(含1亿元) 0.4%
1亿元以上 0.15%

4.竞商人对竞价成功后需签订的合同条款完全接受。

5.竞商承诺函由竞商人填写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其他约定

1.竞商人在竞价成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按约定付款。

2.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商人串通线上竞商报价。

(2)竞商人以他人名义、或者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方式竞商、骗取中商。

(3)中商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与招商人签署合同,视为中商人放弃中商权,双方招中商关系终止。

(4)竞商人经资质及符合性审核合格且竞商报价有效,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商。

(5)竞商人未按招商公告的要求参加网上竞价,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6)中商人在签署《中商通知书》后,提出放弃中商资格的。

3.竞商人只能采用随机码登录方式在国铁招商平台在线竞价。因竞商人自身登录方式原因、设备原因或通讯公司网络原因,造成竞商人无法参与线上竞价的或竞价失败的,招商代理机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

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竞商承诺函

致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根据项目的《招商公告》(招商项目编号),(竞商人全称、地址)的法定代表人(全名、职务)本人提交下述文件;或者(竞商人全称、地址)的法定代表人(全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人(全名、职务)提交下述文件:

1.按《招商公告》及附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

2.资格审查资料。

3.同意并接受用户网上竞价服务协议。

3.竞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据此函,竞商人承诺如下:

(一)我方已充分了解该项目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现状、物权权属、消防验收、原承商人不能及时交出招商物业等),承诺不以招商人未履行交付招商物业为由,要求招商人承担任何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

(二)我方承诺中商后,无条件接受该招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权属、消防情况),不以此为由拒交或要求减免租赁费用,并不要求招商人承担任何责任。

(三)我方同意无条件遵守贵方《招商公告》中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招商公告》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本《招商公告》对我方有法律约束力。

(四)我方已详细阅读本《招商公告》、附件及补充规定或修改文件,知晓本次公开招商活动是招商人的自主招商行为,不同于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投标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方对此已完全理解与同意。如有不明及误解,将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五)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及《招商公告》规定提供有关数据或资料,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

(六)我方已知悉并同意关于竞商人须知中费用承担的规定。

(七)我方承诺积极配合招商人对我方的资信调查,并如实提供资信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不私自改变该商铺用途,不私自转租该商铺,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

(八)我方承诺如中商,将按照《招商公告》规定时间、合同内容与招商人签订车站商铺租赁合同。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

(九)在参与本次招商项目竞商之前,我方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没有商业经营违约、违规等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赁费用(租金、管理费)、销售收入超额提成、公共区域使用费、建设费、水电费等合同中约定应交纳费用等行为)。一经查实,贵方可直接取消我方的竞商或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可以不退回。

(十)我方承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情况。一经查实,贵方可直接取消我方的竞商或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可以不退回。

(十一)我方理解招商的程序及竞价方法,如未能中商,我方将理解并完全接受。

(十二)如我方中商,我方保证接受《中商通知书》,贵方《招商公告》及合同条款将成为约束我方的合同文件。并按《招商公告》规定签署合同。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十三)我方承诺自觉遵守招商竞价会的纪律,服从招商人的安排,未经允许,不擅自进行录音、录像。

竞商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地点:

乙方通过竞商成为该项目中商人,甲方将针对中商包件所包含的两个高铁站的每一类经营业态逐份与乙方签订中商合同。若任何一份中商包件中商合同因乙方违约导致解约,则视同乙方在其签订的中商包件其余中商合同中也一并违约,甲方将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中商包件所有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商铺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商铺基本情况

(一)甲方同意出租且乙方同意承租位于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

司资源编号为的车站商铺的建筑中的所有附属物、设备、家具和物品(租赁标的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商铺”)。该商铺为场地。

(二)商铺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公共和分摊部分)。

(三)商铺权属:该商铺产权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为甲方,商铺产权无任何争议。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商铺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48个月。其中:装修免租金期天(见招商公告),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仅作为餐饮类经营使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商铺用途。

(三)乙方不得从事超过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的商铺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承包、合作经营;不得擅自指定第三方或本公司下属、附属公司实际经营,而自己并不实际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建“店中店”。

(四)为保障车站商铺安全,方便旅客,保障运输组织通畅,乙方同意甲方依据铁路部门和车站对商业布局单方决定以增减、变更等方式调整租赁面积,同意调整租赁期限,直至提前终止合同。对此,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三条租金、租赁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按保底租金(计算方法:日保底租金×面积×天数)或营业额的10%收取租金,以上两种计租方式取其高计租。

本合同保底租金以下表约定为准,不可预知的因素,如客流量调整,车次调整,运载组织的调整,商业布局的调整,不作为合同保底租金调整测算的依据。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从税率调整的次日起,合同保底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不含税合同价款加税率调整后的税金。

期 限 单价(元) 不含税收入(元) 增值税(元) 合 计(元) 缴纳时间
合 计

(上表中增值税以发票数据为准。)

1.该商铺首年保底租金单价为每天每平方米大写:(小写¥:元)。

2.其他各年保底租金单价为上年每天每平方米保底租金单价×(1+5%的年递增率)。

3.保底租金每半年缴纳一次,第一个租赁年度上半年保底租金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缴纳,自第一个租赁年度下半年开始,于每个保底租金缴纳周期开始前提前两个月缴纳。

4.结算方式:在合同期间,乙方需无条件提供该商铺后台系统具有管理权的账号,以便甲方实时查询。甲乙双方定于每个年度12月25日作为该年度营业额收入数据的核对。

(1)当租赁年度营业额的10%小于或等于租赁年度保底租金时,按保底租金计租。

(2)当租赁年度营业额的10%大于租赁年度保底租金时,按照该租赁年度营业额的10%计租,于每个年度12月31日内缴纳租赁年度营业额的10%与保底租金的差额部分。

如甲方对营业额有异议,有权书面要求乙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财务报表、账目和原始凭证(以下简称“乙方财务账”)进行审计。甲方要求对乙方财务账进行审计时,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积极配合。因核对乙方财务帐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经审计或查阅乙方财务账,如发现甲方查询到的年销售收入比乙方财务账记录的年销售收入少,乙方应按当年应付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为享有上述第一条列明的权利,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交付首次房租的同时,一次性交付大写:(小写元)租赁保证金(为首年租金的50%,不考虑免租期影响),甲方有权在乙方存在未缴纳相关费用等违约情形时直接从其租赁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应于甲方扣除租赁保证金后5日内补齐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

(三)租赁期满后,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且按期腾退承租商铺、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息。

(四)乙方承诺对出租商铺状态、周边环境、客流变化、设施设备等已进行充分了解,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租金。

(五)账户信息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一)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甲方基于商铺出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

2.其他(如有)/。

(二)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基于商铺承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

2.乙方基于商铺使用过程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暖、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物业等费用。其中:经营中直、间接发生的水、电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计量表数和政府或铁路系统水电供应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由乙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及时支付,且应按时足额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物业管理费并自行到相关部门支付气、暖、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逾期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增值税一般条款:本合同项下涉及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收费,以及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有),甲方有权在收取该等费用的同时收取基于该等费用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4.其他(如有)/。

第五条商铺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使用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商铺的结构安全。

(二)因甲方原因提出对商铺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商铺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甲方也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得改变商铺的内部主体结构。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出租商铺装修、添附设施设备。

(六)乙方不得在承租范围内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七)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

1.依附于商铺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4.其他:/。

(八)春运、暑运、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如铁路部门需在车站商业网点加装围栏、护栏等保障安全运输的设施或有其他安保措施的,由此对乙方经营、施工造成影响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租赁期间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装修装饰补偿等)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向乙方收取合同约定的费用。

(二)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铺。

(三)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或甲方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乙方承租的商铺日常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四)租赁期间发生火灾事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索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事故受到的商铺损失、鉴定费、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五)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甲方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商铺及附属土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租赁商铺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费用。

(二)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商铺。

(三)在确定租赁价格时乙方已进行了充分考虑且对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有预期。乙方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追索各种损失。如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扩大装修范围,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恢复原貌,并赔偿甲方损失。

(四)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搬出,因拆除设施、设备造成商铺毁损的,乙方应在返还商铺前恢复原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五)乙方改善或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商铺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且甲方对于乙方改善或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不承担维修的义务。需要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乙方所有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合法合规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经营安全、消防安全、人员安全、治安安全、防水、卫生等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应购买财产全额(足额)保险,没有投保的,损失自担。

(七)乙方承租商铺后,如在租赁过程中,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发生变动需要更新改造消防设施的,由乙方负责更新直至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在商铺使用过程中,如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火灾事故导致甲方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可以选择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赔偿后再行向第三人追偿。

(九)用于商业经营的商铺资产,对外营业前由乙方申请二次消防验收,并应以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通知为准,否则因消防设施不达标引起的损失自担,同时对甲方商铺及财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商铺存在第三方实际使用人的,乙方应确保第三方实际使用人知晓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因第三方实际使用人原因造成商铺财产损毁灭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因乙方或经乙方许可的第三方实际使用人原因引发火灾事故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赔偿事故造成甲方的财产损失;事故涉及第三人损害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次承租人原因引发火灾等事故的,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甲方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乙方存在违规行为或存在消防隐患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相关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不得使用、存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租赁商铺内。

(十三)因乙方餐饮业需要建立的天然气接入系统、隔油池、排油烟、排水系统、空调机组、制冷机组、餐饮垃圾处理系统等应按规定规范建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四)甲方保留对消防工程、隔油池(餐饮用途适用)等设施的所有权及建设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甲方建设的,由甲方负责办理报建手续并享有所有权,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系两个以上承租人为受益人的,按承租面积比例分摊,若为电力增容的,则按电量分配比例分摊。

(十五)乙方无条件遵守有关消防规定,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不得在商铺内吸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在商铺内、屋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使用电器的电率不得超过KW,电线老化需及时更换,小心谨慎地排除一切可能的火灾隐患。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乙方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及各项财产损失。若甲方代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乙方追偿。

(十六)乙方在中商物业建设装修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良好的电缆电线及元器件安装敷设电气线路,并安装智能用电监测控制系统。在商铺所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设备应在线路电力负荷范围之内且符合国家标准,必须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乙方应对所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设备实行定置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大功率电器使用位置。乙方应定期检查大功率电器及电线路和开关插座等安全状况,及时整治安全隐患,杜绝大功率电器设备和电线路及开关插座等超期服役问题。

(十七)乙方在中商后应服从甲方统一的形象升级装修方案,并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商铺形象设计方案进行装修施工,原商铺二层结构须拆除,形象升级内外装修由乙方自行安排装修公司施工,并承担全部升级改造费用。商业店铺光源应使用泛光源照明,降低对标识及动态屏产生的光污染。其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经招商人书面同意。乙方禁止使用智能显示设备(红外、蓝牙、无线WIFI、手机投屏等功能),如特殊情况,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八条特别约定

(一)经营区域

1.乙方经营活动及相关宣传展示只能在其承租商铺内进行。

2.乙方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要求,不得在公共区域及商铺的楼梯口等通道区域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堆放任何物品。

3.乙方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品。

4.因乙方租赁场所为人员稠密区域,乙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当天使用设备的安全及生产安全,及时发现燃气泄漏、电线漏电、明火使用不当的危及安全的隐患,并及时排除。

(二)经营许可

1.乙方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须于营业前取得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许可、营业执照、消防许可、卫生许可和环评报告等餐饮业经营行政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各种合法手续。乙方经营时应在租赁场所内明示,同时将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甲方备案。

2.乙方经营的项目或产品为特许经营的,必须提供有关授权书或特许经营协议等合法证明,并将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甲方备案。

3.乙方要严格遵守租赁商铺用途所列的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扩大、转换、增加经营内容。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供外卖服务。

5.因有关供应部门检修设备中断水、电、燃气供应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但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本次中商餐饮的品牌为。

7.乙方在中商物业开展经营需持有效经营许可,经营行为规范,质价相符,明码标价,文明售货,提供发票。销售价格、质量要与所在市区同一品牌门店的同种商品、服务销售价格质量一致,符合甲方关于“同城、同质、同价”的规定。

(三)标识及宣传

1.乙方不得利用商铺内、外墙以及商铺内的设施为其他企业或品牌进行推广及宣传。

2.为统一管理,乙方在商铺内的店招设计、展示方案及其他宣传活动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有权根据整体规划需要,要求乙方整改店招,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需在商铺外立面设置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和设计制作方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应符合甲方整体规范要求。租赁期内,遇甲方及其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对上述揭示揭挂等进行统一规范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的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不能对第三人形成侵权,造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乙方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内外的揭示揭牌一律不得冠以“铁路”、“车站”等涉及铁路权益的字样。

(四)人员管理及服务规范

1.乙方聘用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及商铺所在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员工队伍稳定,不得在租赁商铺和铁路区域内发生工作人员讨薪事件等不良事件。

2.甲方或其上级单位对制服及佩戴证件有要求的,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穿着统一制服及佩戴相关的证件,制服及相关证件的样式应经甲方同意。

3.乙方应当参加甲方组织或指定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培训等,乙方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费由乙方承担。乙方相关人员着装或证件中不得出现‘铁路’、‘路徽’、‘车站’等可能混淆乙方人员身份的字样及标识。

(五)垃圾及排污

1.乙方经营中产生的废料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遵守甲方或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乙方经营中所产生的油烟、污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向甲方出具其排放达标的有效证明,否则乙方不得继续营业,由此停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质量及品质

1.乙方应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不得销售变质、不合格及过期食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销售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餐饮及销售食品经营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若因乙方餐饮及销售食品质量问题及服务缺陷等受到国家相关部门查处、被媒体曝光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严重损害甲方声誉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商铺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一)甲方应保证交付的租赁商铺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二)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5日内向对方主张。

(三)租赁前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验收时的照片、图纸、影像等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留存,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对商铺进行再次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与租赁时留存的资料进行对比,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5日内向对方主张。

(四)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乙方应连同商铺中所有固定装置、设备和附加物归还甲方,需搬离商铺并清空商铺内属于乙方的可搬离物品,按照本合同第五条(七)的约定,将处于良好、清洁且适租状态的商铺交还甲方。

(五)乙方交还甲方商铺应当保持商铺及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商铺的转让、转租及购买限制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商铺。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二)甲方提前收回商铺,须在1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

(三)鉴于本合同约定的出租商铺为铁路商铺,基于铁路商铺的特殊性(如福利房、房改房等),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对铁路商铺产权转移存在限制性规定,若甲方将承租商铺进行出售,乙方承诺不得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购买权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款及第十二条相关的约定外,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商铺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年租金额20%的违约金。

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商铺的,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乙方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商铺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进行抵押或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

(5)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或甲方检查发现乙方餐饮及销售食品存在问题,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6)乙方或经乙方许可的第三方实际使用人、次承租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等),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上述逾期交纳费用总额的5‰支付甲方违约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支付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该按合同年租金额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腾退并归还商铺。乙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市政及铁路建设需要、甲方上级单位明确要求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已租赁的商铺等基于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该商铺时,乙方应无条件腾退商铺,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双方经协商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需至少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商铺或所提供商铺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甲方未尽商铺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商铺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商铺: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空置承租商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商铺结构。

3.损坏承租商铺,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商铺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商铺存放危险、违禁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7.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或拖欠维修费、物业费、制冷、供暖费,商铺租赁保证金等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达30日以上或金额达到大写:壹万元(小写:¥10000.00元)以上的。

8.未提供真实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商铺承租权的。

9.以甲方或者其他铁路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的。

10.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租赁商铺土地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11.租赁期间,乙方收到公安机关或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12.乙方不遵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如:车站商铺商业监督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高铁商业区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劳动安全防护制度、商户店面评分管理及等级评定办法(暂行)等),不服从管理、发生问题拒不整改的。

13.乙方或经乙方许可的第三方实际使用人、次承租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

(四)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此商铺,则甲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可报名参加甲方公开租赁招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中商,双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若乙方不参加,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甲方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商铺及附属土地的;

2.铁路局集团公司对租赁房产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

3.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七)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八)除合同解除外,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九)因乙方原因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承担甲方因解除上述合同而产生的相关税费,乙方应于本合同解除协议签订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本合同与其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二)当甲方须以标的物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时,乙方应给与积极配合。

(三)双方应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因准备和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使用商铺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治安消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与甲方签订出租商铺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二),并独立处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

1.乙方应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租赁商铺期间,承担商铺使用的安全注意义务,商铺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乙方因管理不善,如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或其他各项安全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赔偿。

3.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有权对出租商铺进行安全检查。

(五)商铺租赁合同备案:/。

(六)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七)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八)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九)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十)其他约定:因乙方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本合同印花税由乙方承担。

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

附件二: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件三:商铺(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

附件四: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商业网点安全及服务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五: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商户店面评分管理及等级评定办法(暂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签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商铺位置示意图

郑州东站高架夹层商业平面示意图

CZ000109

3309.2m

J08-3 J08-6
J08-2鑫 J08 J08-5品
J0B-1青基 J084爱当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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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8610J02(Z000114J09-3J09-2J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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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B-2高群生胡辣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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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1-1星巴克

1-2林平道口烧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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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拾味广煲仔饭

(700094814惠尔嘉超市

中欧班列

进口商品

超市1-7DQ

1-8华府小碗下饭菜

100m

1-10赛百味

1-11麦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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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郑州烩面J04-3CZ000021福牛巷牛肉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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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2CZ000109

1654.6m²

餐饮百货零售设备间JSB

附件二

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铁路方):

乙方:

为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租赁商铺及承租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资源编号为的车站商铺的【建筑物及其建筑附属设备设施、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事宜,该商铺为场地,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现状将租赁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除主体结构外,乙方在租用期间对建筑物及其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现的安全隐患负有维修、保护责任。未妥善维修、保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乙方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改建,禁止埋、压、圈、占。乙方进行租赁商铺的装修、改建时,应先行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报批,经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使用。

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相关图纸以及向管理部门的报批验收手续,需同时报甲方审核备存,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擅自施工和使用。

乙方承担改建改造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乙方聘请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材料选用国家批准生产经营的合格阻燃材料,施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接受甲方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依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应对租赁商铺发生以下案件与事故依法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一、各种治安事件、刑事案件。

二、火灾事故。

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各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案件事件。

六、噪音、废气、污染、扰民等环境保护事故。

七、其它可能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乙方负责做好租赁商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提出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日常防火工作。结合本商铺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使员工明确防火责任,重视消防安全。

(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防火知识、一般的灭火方法,使其具有扑灭和控制初始火灾、组织疏散人员的能力。

(四)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护好消防设施,并按照规范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灭火器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对消防设施要定期做试验,发现故障立即检修,确保完好。紧急疏散通道标志要清晰、醒目,随时保持畅通。

(五)为防止火灾,严禁使用明火(如特种行业,有关部门批准除外)和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高危险性的器具。严禁室内存放汽油、烯料、酒精、液化气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六)接受甲方对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消防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火灾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并确保承租期间的安全。

(七)租赁使用商铺期间因管理问题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治安防范

(一)做好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租赁商铺实际情况制定《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二)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

(三)加强对财务金融部门的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四)保证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保安工作管理制度。

(五)接受甲方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接受治安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治安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

(六)因治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罚款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

(二)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保证措施,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三)特殊工种岗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定岗定编,持证上岗,进行操作证的复审,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运行完好,防护措施齐全,防护功能灵敏有效。

(五)接受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接受监督检查。

(六)在租赁商铺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四、维稳工作

(一)乙方应避免因自身及第三方的经济与法律纠纷或社会组织及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等造成的在该租赁商铺区发生的群体事件,及时研究并解决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和维稳隐患。

(二)接受甲方对维稳事项的监督,对甲方发现并提醒、提出的维稳隐患应及时进行解决。

第六条乙方应制定“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时人员疏散方法。

第七条乙方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如因乙方原因(包括故意、过失等)引发火灾险情或严重治安问题,甲方将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发生各种案件、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

商铺(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

商铺(建筑物/场地)地址
合同编号 租赁面积(m2)
经营项目
租赁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结构状况
主体结构 屋  面 室外墙体
室内顶棚 室内墙体 室内地面
房门材料 窗户材料 间  数
附属设备设施
消防设施 消火栓(含水龙带、水枪) 灭火器
烟感探头 喷淋头
电源 220V/380V 电表读数 照明灯具
水表读数 煤气表读数
其他事项
出租方(公章):负责人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承租方(公章):负责人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四

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商业网点安全及服务质量

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对客站商业相关的管理规定,为加强高铁客站商业消防安全及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商户安全和服务意识,确保高铁商业安全、规范、有序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值设置

本办法条款中所列分数每1分对应合同履约保证金100元。

二、管理办法

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负责对商业网点进行日常检查,如发现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扣除相应分数。

(一)消防安全

1.全部商业从业人员应熟知“四懂四会”内容,熟练使用灭火器,掌握应急疏散路线。对掌握不熟练的,每项每人次扣除3分。

2.消防台帐档案缺失、填写漏项、错误、不及时等情况;店内消防器材,重点消防部位等消防安全标识未按要求张贴,每项扣除2分。

3.网格化管理应明确各区域责任人并张贴公示牌,确保公示牌各项内容无误,未及时更新或内容有误的,每处扣除2分。

4.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未按要求定期参加会议,每次扣除5分;传达的消防安全工作未按要求落实执行、虚构工作记录,演练弄虚作假的,每项扣除10分。

5.未按时进行两小时防火巡查,每日防火安全检查,防火月度检查等消防检查巡查,每次扣除5分。

6.手机充电器等电器充电设备严禁空载充电,违者扣除1分。

7.店内电灯,电器等设施损坏,经提醒1次后未整改修复的,扣除2分。

8.未按要求进行闭店检查,营业结束后未关闭电源、水源,每项扣除3分。

9.商业网点设施设备、电器电线路的相关材质,铺设情况应符合规范(电线路穿管、配电箱进出线口封堵等)并定期检修;电线路,配电箱旁严禁堆放杂物;插线板应保证完好并固定于防火材料之上,违者每项扣除3-5分。

10.消防设施设备缺失、损坏(未及时进行报备维修)每处扣除5分。

11.商铺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违者每处扣除5分。

12.商业网点内存放的垃圾、纸箱等经营废品应及时分类处理做到“日产日清”,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除2分,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者扣除5-10分。

13.严禁堵塞消防通道,遮挡消防器材(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烟感,喷淋,防火卷帘门等),违者每项扣除10分。

14.商业网点内使用三无电器产品,违者每项扣除5分。

15.商业网点从业人员站区内吸烟,每人次扣除10分;发现同一人员二次吸烟的,在扣分同时立即调整其岗位,禁止在站内上岗。

16.消防器材应按时进行巡查,严禁出现灭火器过期、压力不足、生锈等影响灭火器材正常使用的情况,违者每处扣除5分。

17.餐饮后厨废油应“日产日清”并做好台账登记,店内严禁存放废油过夜,违者扣除3分。

18.商业网点内严禁使用未经审批的大功率电器,严禁私自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大功率标签应及时张贴更新,违者每处扣除5分。

19.损坏水表或电表各类封签或封贴、私改水电线路、拆改水管线或设施、私接电源或其他方式盗用水电等破坏车站用水、用电管理秩序的,一经发现扣除10-20分,限期恢复设施设备原状,除补交欠款外,另扣除履约保证金对应金额。

20.商业网点违反集团公司、旅游集团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触碰安全“红线”的,每项扣除30-50分,情节严重的解除租赁合同。

21.商业网点未按照烟道清洗管理规定,定期开展烟道清洗工作,扣除30分;如有烟道清洗弄虚作假等恶劣情形加倍扣除分值。

22.商业网点未按照电线路排查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大功率电器及电线路排查检修工作,每次扣除5-10分;如排查检修记录弄虚作假每次扣除10-20分。

23.非紧急情况擅自动用车站电力、消防设施,造成设备故障、损坏或影响正常客运秩序,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时,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50分以上(含50分)上不封顶。

24.因商业网点责任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商业网点负责赔偿事故全部损失。

25.存在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问题,每项视情节扣除5-30分。

(二)施工安全

1.商户入驻装修前必须向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申报符合高铁站特殊消防设计及高铁站建设时期设计文件消防相关要求的装修效果图、施工设计图(含消防设计)和装修材料的防火等级证明材料,经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建设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商业网点施工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完成后需经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验收与申报内容一致后方可入驻开业。如发现商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现场实际与申报不一致的,根据严重程度每项扣除5-30分,同时商户应按照原申报内容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商户拒绝整改则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解除租赁合同,或由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产生的所有费用从商户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登高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绳,按规范进行安全防护,违者每人每项扣除2分。

3.每日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场地严禁存放无关物品,违者每项扣除2分。

4.施工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申报,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工具,动火作业时需安排人员进行动火作业防护,违者每项扣除5-10分。

5.施工应按要求设置围栏、公示项目,违者扣除5分。

6.施工现场未设置专人值守监管,或值守人员失管失责,每次扣除5分。

7.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烧煮食物和烘烤、取暖,违者每项扣除5-10分。

8.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电焊、气焊‘十不烧’规定”,违者每项扣除5-10分。

9.施工围挡外必须悬挂无关人员禁止入内提醒标志,违者扣除2分。

10.在施工区域内必须按照每50㎡放置1具灭火器的标准执行,如施工现场放置不够的,每缺少1具扣除3分。

11.未进行施工报备私自施工,不按规定时间违规施工的,扣除10-20分。

12.施工用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堆放在指定区域,并做好封闭式围护,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除10-20分。

13.施工场地、材料堆场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地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标志,未设置禁烟标志的扣除5分,发现现场吸烟每人次扣除10分。

14.存在其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的问题,每项视情节扣除5-30分。

(三)食品安全

1.索证索票在有效期内、消毒记录、剩余食品记录、食品进货记录、销售记录、每日食品检查、晨检记录等有关台账填写规范,违者每项扣除2分。

2.食品加工场所要窗明几净、四壁无尘,排油烟罩要保持无油污,作业台、灶台和加工食品的机械设备、炊具要洁净卫生无污垢,违者每项扣除2分。

3.店内卫生达标,柜台、货架卫生做到桌明几净,商品陈列规范、整齐,价签和商品对位、价签齐全,违者每项扣除1分。

4.商业网点售卖保健类食品,应设置指定区域售卖,张贴保健食品警示标识,违者扣除2分。

5.食品储存:必须按照规定分类摆放,严禁直接接触地面,严禁食品与其他物品混放;成品与半成品严格按照要求存放,明显标识,不得相互交叉使用;违者每项扣除3分。

6.未按规定悬挂食品信息公示栏并按要求摆放公示事项,扣除2分。

7.后厨地面、墙面、玻璃面无明显污渍,卫生死角定期清理;水池内外清洁无污垢,地沟、地面污水及时清理;垃圾桶必须加盖,违者每项扣除2分。

8.食品加工用具,刀、砧板、盆、桶等要有生熟标记,不混用、不混放,经常保持清洁卫生,违者每项扣除2分。

9.冰箱内外整洁,有原料成品半成品标记,食品原料分类存放,码放整齐,无杂物,食品密封存放,标注开封使用时间。违者每项扣除2分。

10.食品盛放容器必须消毒,就餐餐具消毒清洁严格执行“一清、二洗、三消毒、四保洁”制度,违者每项扣除3分。

11.消毒柜内碗、盘等必须竖放,筷子必须有包装(配备消毒筷笼除外),保洁柜内整洁卫生,违者每项扣除2分。

12.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必须戴帽子、戴口罩、戴手套,头发不得外露;直接接触食品操作时,手部必须进行消毒。违者每项扣除2分。

13.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措施,并标注加工制作时间。食品成品常温下存放未超过保质期,按贮存温度要求进行存放。常温存放成品(10℃-60℃)保质期不超过2小时,高温热藏成品(>60℃)保质期限不超过4小时,低温冷藏(0-8℃)保质期限不超过24小时,再次使用前充分加热,食品中心温度大于70摄氏度,违者每项扣除5-10分。

14.临时存放点、加工间要配备标准的防尘、防鼠、防虫设施设备,鼠、蚊、蝇、蟑螂必须定期消杀,暑期7月,8月,9月每月消杀两次,其他月份每月消杀一次,未按规定消杀每次扣除5分。

15.商业网点销售食品或使用的餐料系“三无食品”,或生产日期不清晰、过期食品、霉变食品,每项扣除10-20分。

16.凉菜制作需在凉菜间进行,凉菜间达到“五专”(专人、专室、专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冷藏)要求,室内使用独立空调,设温度计,室内温度控制在25℃以下,违者扣除5分。

17.大量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应明确去向,做好回收记录,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理的应索取其资质,违者扣除1分。

18.未按要求使用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扣除5分。

19.商业网点食品经营需证件齐全,不允许超范围经营,违者扣除10分。

20.商业网点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违者每人次扣除10分。

21.餐食有异物或者杂质,出餐未达到食品卫生标准,扣除5-10分。

22.商业网点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除赔偿顾客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50分以上(含50分)上不封顶;出现投毒事件应立即保护现场证据,并报告公安机关。

23.存在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问题,每项视情节扣除5-30分。

(四)服务质量管理

1.员工有扎推聊天、玩手机、睡觉等不规范服务的行为,每人次扣除1分。

2.商户门前三包区域垃圾不及时清理的,每次扣除1分。

3.员工仪容仪表不规范、未着工装、未按要求佩戴证件或商业服务胸牌,每人次扣除1分。

4.员工有高声叫卖、拉客、不使用礼貌用语,店内音响、电视等宣传声音过大,强行揽客,扣除1分。

5.员工没有遵守首看、首问责任制要求,扣除1分。

6.未经批准擅自在车站内外导购、发放传单的,扣除5分。

7.商业网点经营时店面无人值守。扣除5分。

8.不按车站规定佩戴出入证、走员工专用通道的,每次扣除1分。不服从安检人员管理闯岗者,每人次扣除5分,违反法律规定的,报请法律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9.垃圾清运应专时专道,不按规定走其他途径的,每次扣除5分,造成设备损坏和站区污染的,除支付实际损失、维修费用、清理费用外,每次扣除20分。

10.不主动提供销售单据,拒开发票,扣除10分。

11.商业网点因质量、价格、服务、食品卫生等问题产生投诉,不能证明非己方责任,且未与投诉方沟通协商撤销投诉的,扣除2-5分,同一商业网点当月多次产生旅客投诉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5-10分。

12.商业网点所属员工与旅客发生争执,经了解系商户责任的,扣除5-10分;员工在车站管辖范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发生侮辱、攻击旅客事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10-20分;发生员工盗窃旅客钱财、行李及其它物品造成影响,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当事员工移交公安机关,商业网点除赔偿顾客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50分以上(含50分)上不封顶。

13.存在其他违反服务质量管理要求的问题,每项视情节扣除5-30分。

(五)小推车使用管理

1.小推车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各商业网点应有专人管理小推车,每次使用结束后要进行清理、登记,整齐摆放至指定隐蔽位置,不得妨碍站区内其他岗位工作运行,违者扣除3分。

2.各门店专人定期对车辆完好、清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坏车及时修复,违者核减使用车辆牌照数量,扣除3分。

3.保证车辆卫生清洁,无污渍、杂物、粘纸,车架干净光亮,无缠绕物。对脏乱差的车辆影响到站区形象的车辆将予以核减使用车辆牌照数量,扣除2分。

4.小推车使用过程中要礼让旅客,不得影响旅客通行,不得超速行走或猛跑等,不得人车分离,避免碰撞旅客和站内设备设施,违者扣除3分。如造成旅客伤害和站区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门店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核减使用车辆牌照数量,并扣除10-20分。

5.小推车使用过程中货物不得堆放过高(不得超过使用车辆人员肩膀处),违者扣除2分。

6.小推车使用期间发生丢失小推车或丢失证照的商业网点,应及时向高铁商业分公司进行手推车丢失备案,违者扣除2分。

7.小推车日常进货期间必须专人值守,期间不得发生人车分离,违者扣除3分。

8.小推车使用时不得出现空车无人看管的情况发生,违者扣除5分。

9.小推车作业中作业人员严禁一边使用手机一边使用小推车,违者扣除3分。

(六)反恐防暴管理

1.刀具进站必须提前向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报备,未经报备私自带入刀具扣除10分。

2.刀(工)具使用管理不规范,刀(工)具箱未锁闭,前台操作间内使用的刀具未加链锁,扣除5分。

3.各商业网点要根据店面业态配备反恐器材,未按要求配备器材扣除5-10分。

4.私自为旅客存放行李及其他物品扣除3分。

5.商户员工未掌握基本安全服务知识、反恐防暴知识,每人次扣除2分。

6.各店铺二氧化碳气瓶存放不得超过3个,气瓶应设有防护措施(支架,防撞圈),建立管理台账对气瓶进退进行登记,违者扣除5-10分。

7.存在其他违反反恐防暴要求的问题,每项视情节扣除5-30分。

(七)网络安全管理

1.涉及电子屏幕管理的宣传制作、发布、审核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签订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电子屏幕播放内容必须提前向高铁分公司安全质量组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播放,严禁私自增添、改换播放内容,违者每次扣除10-20分。

2.电子显示屏系统禁止接入互联网或与其它设备组成局域网,禁止与任何具有联网功能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手机等)通过任何形式连接。电子显示屏相关设备的WIFI、蓝牙系统需按要求进行拆除,对USB接口进行封堵,违者每项扣除5-10分。

3.严禁将手机、平板电脑等连接到屏幕控制设备进行充电或数据传输,违者每项扣除5分。

4.存在其他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问题,每项视情节扣除5-30分。

(八)经营管理

1.商业网点日常检查由各商业网点负责人具体执行,不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的,每项扣除2分。

2.商业网点及负责人未及时传达和完成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布置的工作、培训内容,或者未按时上交材料,每项扣除5-10分。

3.未经批准在公共区域私自增设标识标牌、广告条幅,广告图片等,视情节每处扣除10-20分。

4.员工未经过岗前培训上岗,每人次扣除5分。

5.员工丢失出入证、作业证等相关证件,丢失证件未及时上报,扣除5分。

6.严禁超合同、超场地、超范围经营,私自变更经营项目,违者每项扣除10-30分,同时视情况解除合同。

7.因商业网点责任原因发生影响车站正常工作秩序的相关事件,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除赔偿铁路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50分以上(含50分)上不封顶。

8.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项目,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每次扣除20分。

9.发生民族、宗教纠纷、涉外事件及其他事件被投诉或被媒体、网络曝光,对铁路声誉产生影响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除消除舆情影响并赔偿相关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50分以上(含50分)上不封顶。

10.因安全、消防、卫生、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物价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对铁路或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声誉产生影响,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50分以上(含50分)上不封顶。

11.存在其他违反经营管理要求的问题,每项视情节扣除5-30分。

三、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商业网点发现问题,下发安全信息简报或通报时,按照对应条款加倍扣分,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追加扣除5-20分。

四、本办法作为商业租赁合同附件自合同签署起生效,视为乙方违约责任的一部分,承租方履约期间如违反本办法,则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五、对本办法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六、违反本办法时,由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向承租方送达违约通知书。

七、对承租方(施工单位)不接受管理、出现问题拒不整改的。我公司将下发《停业(停工)通知书》,采取停业(停工)等方式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商业租赁合同。

八、国家法律法规、国铁集团、局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如遇检查巡视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刁难承租方的,可拨打举报电话********,或发送邮件至********@QQ.com进行举报,旅游集团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维护承租方合法权益。

十、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充分告知承租方的情况下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

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

违约通知书

编号 例:******** 日期 年 月 日
违约方
违约事项
违约条款
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元) 大写
小写 ¥
经办部门负责人 月 日
违约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盖章) 月 日
财务收款确认 月 日
重要说明 违约方接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铁路支行,账号:41********000796)补交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确保合同正常履行,如未按时补齐履约保证金,我方将依据相应合同条款处理。

本表单一式三份,经办部门、财务部门、违约方各一份。

违约通知书下发流程图

检查时发现商户有违反管理办法行为,由安全质量组根据具体情况,对违约方下发《违约通知书》,填写编号、日期、违约方、违约事项、违约条款和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等内容,并由安全质量组负责人对上述内容审核,审核无误在“经办部门负责人”处签字后交违约方确认,同时填写商户违约管理台账。检查时发现商户有违反管理办法行为,由安全质量组根据具体情况,对违约方下发《违约通知书》,填写编号、日期、违约方、违约事项、违约条款和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等内容,并由安全质量组负责人对上述内容审核,审核无误在“经办部门负责人”处签字后交违约方确认,同时填写商户违约管理台账。

违约方负责人收到《违约通知书》后,对违约事项、违约条款和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等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在“违约方负责人”处签字并盖章,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指定账户()补交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违约方负责人收到《违约通知书》后,对违约事项、违约条款和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等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在“违约方负责人”处签字并盖章,在收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指定账户()补交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财务负责收款业务人员收到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后通知安全质量组,核对公司及金额无误后,并在《违约通知书》“财务收款确认”处签字。安全质量组将财务签字后的《违约通知书》归档备查,通知书编号不得重复、中断或缺失。财务负责收款业务人员收到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后通知安全质量组,核对公司及金额无误后,并在《违约通知书》“财务收款确认”处签字。安全质量组将财务签字后的《违约通知书》归档备查,通知书编号不得重复、中断或缺失。安全质量组将《违约通知书》交由财务负责收款业务人员,并督促违约方在规定时间内补交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安全质量组将《违约通知书》交由财务负责收款业务人员,并督促违约方在规定时间内补交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附件五

附件五

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

分公司商户店面评分管理及等级评定办法

(暂行)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为维护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管内车站商业正常运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商业规范化运营,督促商户店面严格履行合同,全面提升车站商业服务质量,本着双赢的经营理念,根据行业法律法规、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和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管内车站(包含与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并由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具体管理的车站商业)所有入驻商户(商户定义:与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签订商业经营合同的公司)、店面(店面定义:每一个具体经营各业态商业的店铺作为一个店面,当一个商业资源内有多个店面时,以店铺门头为衡量标准划分店面数量;一个车站内同品牌的全部共享按摩椅整体作为一个店面)。

第二章总则

第三条积分计算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当年12月31日,每季度日常经营管理初始积分为300分,每季度累积。由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积分进行统计管理。

第四条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每年度对所有入驻商户、店面进行积分排名、等级评选。

第五条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每季度对管内所有商户、店面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同时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作为日常经营管理积分评分依据。

第六条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每季度对日常经营管理积分进行统计并对各商户、店面的综合积分情况进行通报,年度进行等级评定。

第3章积分和排名管理

第七条日常经营管理积分计算排名

1.在日常经营检查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应《日常经营管理扣分标准》(附件)核减相应的分值。

2.店面的分值以各店面为单位进行计算;商户的分值以重餐饮、轻餐饮、百货零售(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百货零售及其他(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四项业态分别进行计算,商户每项业态分值取其经营管理相应业态内所有店面分值的平均值。若商户在某项业态没有经营管理店面,则该商户在该项业态不参与评分和排名。

3.店面按重餐饮、轻餐饮、百货零售(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百货零售及其他(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四项业态分组排名;商户按重餐饮、轻餐饮、百货零售(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百货零售及其他(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四项业态另外进行排名。

第八条严重项

1.责任原因发生影响车站运行安全事故。

2.责任原因发生爆炸、火灾等危险事件,造成严重损失的。

3.出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投毒事件。

4.发生民族、宗教纠纷和涉外事件。

5.所属员工盗窃旅客钱财、行李及其它物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站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发生侮辱、攻击旅客事件。

7.擅自动用车站电力设施、消防设施,造成严重后果。

8.被媒体、网络曝光以及投诉造成严重后果,对铁路声誉产生重大影响。

9.因安全、消防、卫生、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物价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对铁路或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声誉产生重大影响。

10.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如有1至9项任何一项发生,未达到终止合同条件时,一次性扣除涉事店面300分,扣除涉事店面经营管理商户150分;如商户发生第10项所涉事项,未达到终止合同条件时,一次性扣除涉事商户100分。

第九条否决项

(一)商户或其管理店面的实际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将不再参与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商户店面评分管理及等级评定,同时不再享有相关权利,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按照《非运输企业信用不良客户评价管理办法》,将其列入一般信用不良客户名单,列入时限2年,商户及涉事店面的实际经营者在此期间将不得参与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的任何招商项目;当达到终止合同条件时,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将与商户就相关合同解约。

1.合作客户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要求的。

2.合作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的。

3.合作客户干扰、破坏市场秩序的。

4.合作客户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

(二)商户或其管理店面的实际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将不再参与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商户店面评分管理及等级评定,同时不再享有相关权利,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按照《非运输企业信用不良客户评价管理办法》,将其列入严重信用不良客户名单,列入时限3年,商户及涉事店面的实际经营者在此期间将不得参与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任何招商项目;当达到终止合同条件时,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将与商户就相关合同解约。

1.在铁路交通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同等标准其它安全生产事故中负有责任。

2.在铁路交通一般A类事故或同等标准其它安全生产事故中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

3.三年内累计出现2次及以上重大不良行为。

4.给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或非运输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6.隐瞒重要事实,诱骗路方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路方无法履行合同。

7.以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路方利益。

8.在被确定为中商人后,非因招商人原因,未按招商文件要求签订相关合同。

9.与其他竞商人串通竞商。

10.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中商。

11.评审过程中扰乱招商评审秩序。

12.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主管机关处罚,限期未整改到位。

13.未经资产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对租赁物业改扩建、违规增设广告牌等设施,限期未整改到位。

14.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拒不退场交还物业。

15.租期内,欠缴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限期未缴纳。

16.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等行为,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规定的其他列入黑名单情形。

17.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三)当商户或其管理店面的实际经营者发生本办法第八条1至10项,以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达到终止合同条件时,将不再参与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商户店面评分管理及等级评定,同时不再享有相关权利,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将与商户就相关合同解约,并按照《非运输企业信用不良客户评价管理办法》将商户及涉事店面的实际经营者列入严重信用不良客户名单,列入时限3年,商户及涉事店面的实际经营者在此期间将不得参与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任何招商项目。

第十条奖惩措施

1.每年年底统计商户、店面最终积分,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有权要求每项业态内积分低于600分且排名最后一位(含并列排名)的店面更换经营的品牌、业态,店面实际经营者两年内将不得参与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招商项目,同时,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核减经营管理该店面的商户在该项业态年度总积分50分。对于在某项业态连续两年积分低于600分且排名最后三位的商户(含并列排名),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将对商户进行考核,并不允许参与奖励积分,商户两年内将不得参与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招商项目。

2.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就某项业态的资源进行招商时,对上一年度该项业态年度积分排名进入前10%的商户(含并列排名;含10%),竞商分最高可额外奖励6分;对上一年度该项业态年度积分排名进入前10%-20%的商户(含并列排名;不含10%,含20%),竞商分最高可额外奖励4分;对上一年度该项业态年度积分排名进入前20%-30%的商户(含并列排名;不含20%,含30%),竞商分最高可额外奖励2分。对于上一年度在任一项业态积分低于600分且排名最后三位的商户,不接受其参与竞商。

3.在本办法实施一年以内(未能对商户进行年度评分、排名),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就某项业态的资源进行招商时,对于合同到期且有意参与竞商的商户,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参照本办法,按照每季度累计评分,对商户按照重餐饮、轻餐饮、百货零售(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百货零售及其他(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四项业态进行排名,对该项业态积分排名进入前10%的商户(含并列排名;含10%),竞商分最高可额外奖励3分;对该项业态积分排名进入前10%-20%的商户(含并列排名;不含10%,含20%),竞商分最高可额外奖励2分;对该项业态积分排名进入前20%-30%的商户(含并列排名;不含20%,含30%),竞商分最高可额外奖励1分。

4.商户合同期内对商铺水、电等基础性设备设施投入较大(50万以上)且合同到期后其建设投入的设备设施能够继续使用的,商户在竞商其上一合同期履约到期的店面时,在经营业态不变的前提下,竞商分额外奖励5分。

5.商户在竞商其上一合同期履约到期的店面时,在其上一合同期履约良好且经营业态不变的前提下,竞商分额外奖励2分。本项加分不与上述第十条第4项累加。

6.上述第十条第2、3、4、5项所涉及所有竞商奖励分以招商时所公布招商文件内综合评分法确定的各项分值为准,且以上级同意使用综合评分法为前提条件。若招商时未采取综合评分法,或上级对竞商奖励分存在异议时,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有权不给与商户竞商奖励分。

第4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商户签字同意并在公示栏内公示后生效;本办法作为分公司与商户租赁合同的附件,与租赁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可根据本管理办法运营情况进行调整,并向商户公示。

第十三条商户授权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对该评定办法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予以解释。

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店面日常经营管理扣分标准
类别 序号 过失行为 扣除所属商户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 扣除分值 备注
严重项 1 责任原因发生影响车站运行安全事故,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 5000起 300 不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2 责任原因发生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 5000起 300 不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3 出现食物中毒事件、投毒事件,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 5000起 300 不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4 发生民族、宗教纠纷和涉外事件,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 5000起 300 不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5 所属员工盗窃旅客钱财、行李及其它物品造成恶劣影响的,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 5000起 300 不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6 在车站管辖范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发生侮辱、攻击旅客事件,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 5000起 300 不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7 擅自动用车站电力设施、消防设施,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 5000起 300 不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8 被媒体、网络曝光以及投诉造成严重后果,对铁路声誉产生重大影响,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 5000起 300 不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9 因安全、消防、卫生、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物价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对铁路或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声誉产生重大影响,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 5000起 300 不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一般项 10 餐食有异物或者杂质。 1000 5 每次1-5分
11 证照无年检、过期未及时更换。 1000 5 每次1-5分
12 无证经营、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等。 1000 5 每次1-5分
13 员工与旅客发生争执或因责任原因造成投诉的。 1000 5 每次1-5分
一般项 14 超合同、超场地、超范围经营。 1000 5 每次1-5分
15 不主动提供销售单据,拒开发票。 1000 5 每次1-5分
16 未按物价局规定和同城同质同价规定,明码标价、价签不齐、不规范、破损、漏打、错打。 1000 5 每次1-5分
17 营业员无健康证上岗、或者健康证过期。 1000 5 每次1-5分
18 出售制作假冒伪劣、过期、腐烂、三无等不合格商品,出售、展示非法出版物。 1000 5 每次1-5分
19 未经批准私自更换店内设施、安装灯箱、改变经营项目。 1000 5 每次1-5分
20 损坏水表或电表各类封签或封贴、私改水电线路、拆改水管线或设施、私接电源或其他方式盗用水电等破坏车站用水、用电管理秩序的。 1000 5 每次1-5分
21 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有超负荷运行的情况;大功率标签破损未及时更新。 500 5 每次1-5分
22 私自为旅客存放行李及其他物品。 500 5 每次1-5分
23 灭火器未按时检查灭火器过期、生锈或者指针变红未及时更换。 500 5 每次1-5分
24 堵塞消防通道、消防标识损坏、库房或店面堆放可燃物品。 500 5 每次1-5分
25 未经申请私自增加用电设备、设施,或未经验收合格即使用和经营的。 500 5 每次1-5分
26 刀(工)具使用管理不规范,刀(工)具箱不能锁闭。 500 5 每次1-5分
27 探测器、喷淋头、排烟口及疏散指示灯处悬挂物品。 500 5 每次1-5分
28 私自改动或损坏消防设施,如:擅自埋压、圈占、遮挡、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消防柜、消防栓、没火器),未造成严重后果。 500 5 每次1-5分
29 未按要求使用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 500 5 每次1-5分
30 经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限期整改项目,而未整改的。 500 5 每次1-5分
31 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无法识别,相关标识不规范,包装破损,发霉长毛,变质。 500 5 每次1-5分
一般项 32 后厨食品摆放凌乱、生熟不分、敞口摆放食品。 500 5 每次1-5分
33 施工场地没有专人值守监管,或监管失控。 500 5 每次1-5分
34 施工未按要求设置围栏、公示项目或私自施工的。 500 5 每次1-5分
35 库房或者店面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00 5 每次1-5分
36 员工丢失出入证、作业证等相关证件,丢失证件未及时上报。 500 5 每次1-5分
37 食物储存不符合规范,生熟食物没有分开储存。 500 5 每次1-5分
38 员工未经过岗前培训上岗。 500 5 每次1-5分
39 工作人员未熟知报警电话、火警电话的。 500 5 每次1-5分
40 施工场地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施工。 500 5 每次1-5分
41 员工不熟知应知晓的安全服务知识、反恐防暴知识、消防应知应会、应急疏散路线等内容。 500 5 每次1-5分
42 员工不熟知安全责任区,对所辖安全责任区没有进行定期巡视。 500 5 每次1-5分
43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铁路行业管理规定、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规定,需要进行考核的事项。 500 5 每次1-5分
轻微项 44 未经批准在公共区域私自增设标识牌、广告条幅,广告图片等。 300 3 每次1-3分
45 营业结束后不关闭电源、水源。 300 3 每次1-3分
46 进入后厨人员不按规定戴帽子、口罩等防护用具,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300 3 每次1-3分
47 店铺摆放不整洁、不美观,物品摆放不规范(超高等)。 300 3 每次1-3分
48 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相关日检单。 200 2 每次1-2分
49 地面、墙面、玻璃面明显污渍、有卫生死角、蜘蛛网、昆虫,垃圾清运不及时,随处堆放、垃圾桶未加盖。 200 2 每次1-2分
50 未按要求进行闭店检查闭店的。 200 2 每次1-2分
51 店内灯泡损坏、闪烁,设备设施异响或损坏,经提醒1次后未整改的。 200 2 每次1-2分
轻微项 52 设施设备、电器线路老化或使用不符合规范,插线板不完好或使用不符合规定。 200 2 每次1-2分
53 未经批准擅自在车站内外导购、发放传单的。 200 2 每次1-2分
54 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 200 2 每次1-2分
55 商户负责人未及时传达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布置的工作、培训内容,或者未按时上交材料。 200 2 每次1-2分
轻微项 56 开店时店面无人值守。 200 2 每次1-2分
57 各项台帐档案缺失、填写漏项、错误、不及时。 200 2 每次1-2分
58 擅自挪动或挪用公共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 200 2 每次1-2分
59 员工没有遵守首看、首问责任制要求。 100 1 每次1分
60 员工有扎推聊天、玩手机、睡觉等不规范服务的行为。 100 1 每次1分
61 员工仪容仪表不规范、未着工装、未按要求佩戴证件或商业服务胸牌。 100 1 每次1分
62 员工有高声叫卖、拉客、不使用礼貌用语,店内音响、电视等宣传声音过大,强行揽客。 100 1 每次1分
63 上货后的包装物未及时清理,商品堆放杂乱的。 100 1 每次1分

竞商报名登记表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单位公章)报名日期: 年 月 日报名日期: 年 月 日报名日期: 年 月 日报名日期: 年 月 日竞商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邮箱     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及账号单位地址     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开户行银行联行号联系人及电话姓名 姓名 姓名   移动电话移动电话移动电话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固定电话固定电话  传真电话传真电话传真电话传真电话 项目及包件(多个包件时依次填写)招商公告编号招商公告编号招商公告编号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包件号及包件名称包件号及包件名称包件号及包件名称       竞商单位递交的报名资料备 注我公司承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承诺:1.以上项目、包件信息填写准确无误,未填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包件该包件竞商无效;1.以上项目、包件信息填写准确无误,未填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包件该包件竞商无效;1.以上项目、包件信息填写准确无误,未填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包件该包件竞商无效;1.以上项目、包件信息填写准确无误,未填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包件该包件竞商无效;1.以上项目、包件信息填写准确无误,未填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包件该包件竞商无效;1.以上项目、包件信息填写准确无误,未填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包件该包件竞商无效;1.以上项目、包件信息填写准确无误,未填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包件该包件竞商无效;1.以上项目、包件信息填写准确无误,未填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包件该包件竞商无效;1.以上项目、包件信息填写准确无误,未填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包件该包件竞商无效;1.以上项目、包件信息填写准确无误,未填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包件该包件竞商无效;2.不属于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的商家资信“黑名单”中商家;2.不属于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的商家资信“黑名单”中商家;2.不属于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的商家资信“黑名单”中商家;2.不属于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的商家资信“黑名单”中商家;2.不属于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的商家资信“黑名单”中商家;2.不属于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的商家资信“黑名单”中商家;2.不属于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的商家资信“黑名单”中商家;2.不属于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的商家资信“黑名单”中商家;2.不属于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的商家资信“黑名单”中商家;2.不属于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的商家资信“黑名单”中商家;3.我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全部真实有效。3.我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全部真实有效。3.我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全部真实有效。3.我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全部真实有效。3.我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全部真实有效。3.我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全部真实有效。3.我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全部真实有效。3.我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全部真实有效。3.我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全部真实有效。3.我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全部真实有效。4.我公司知悉并同意关于报名须知中费用承担的规定。4.我公司知悉并同意关于报名须知中费用承担的规定。4.我公司知悉并同意关于报名须知中费用承担的规定。4.我公司知悉并同意关于报名须知中费用承担的规定。4.我公司知悉并同意关于报名须知中费用承担的规定。4.我公司知悉并同意关于报名须知中费用承担的规定。4.我公司知悉并同意关于报名须知中费用承担的规定。4.我公司知悉并同意关于报名须知中费用承担的规定。4.我公司知悉并同意关于报名须知中费用承担的规定。4.我公司知悉并同意关于报名须知中费用承担的规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地点:

乙方通过竞商成为该项目中商人,甲方将针对中商包件所包含的两个高铁站的每一类经营业态逐份与乙方签订中商合同。若任何一份中商包件中商合同因乙方违约导致解约,则视同乙方在其签订的中商包件其余中商合同中也一并违约,甲方将解除与乙方签订的中商包件所有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商铺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商铺基本情况

(一)甲方同意出租且乙方同意承租位于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

司资源编号为的车站商铺的建筑中的所有附属物、设备、家具和物品(租赁标的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商铺”)。该商铺为场地。

(二)商铺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含公共和分摊部分)。

(三)商铺权属:该商铺产权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为甲方,商铺产权无任何争议。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商铺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48个月。其中:装修免租金期天(见招商公告),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仅作为百货零售类使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商铺用途。

(三)乙方不得从事超过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的商铺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承包、合作经营;不得擅自指定第三方或本公司下属、附属公司实际经营,而自己并不实际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建“店中店”。

(四)为保障车站商铺安全,方便旅客,保障运输组织通畅,乙方同意甲方依据铁路部门和车站对商业布局单方决定以增减、变更等方式调整租赁面积,同意调整租赁期限,直至提前终止合同。对此,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三条租金、租赁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按保底租金(计算方法:日保底租金×面积×天数)或营业额的15%收取租金,以上两种计租方式取其高计租。

本合同保底租金以下表约定为准,不可预知的因素,如客流量调整,车次调整,运载组织的调整,商业布局的调整,不作为合同保底租金调整测算的依据。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从税率调整的次日起,合同保底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不含税合同价款加税率调整后的税金。

期 限 单价(元) 不含税收入(元) 增值税(元) 合 计(元) 缴纳时间
合计

(上表中增值税以发票数据为准。)

1.该商铺首年保底租金单价为每天每平方米大写:(小写¥:元)。

2.其他各年保底租金单价为上年每天每平方米保底租金单价×(1+5%的年递增率)。

3.保底租金每半年缴纳一次,第一个租赁年度上半年保底租金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缴纳,自第一个租赁年度下半年开始,于每个保底租金缴纳周期开始前提前两个月缴纳。

4.结算方式:在合同期间,乙方需无条件提供该商铺后台系统具有管理权的账号,以便甲方实时查询。甲乙双方定于每个年度12月25日作为该年度营业额收入数据的核对。

(1)当租赁年度营业额的15%小于或等于租赁年度保底租金时,按保底租金计租。

(2)当租赁年度营业额的15%大于租赁年度保底租金时,按照该租赁年度营业额的15%计租,于每个年度12月31日内缴纳租赁年度营业额的15%与保底租金的差额部分。

如甲方对营业额有异议,有权书面要求乙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财务报表、账目和原始凭证(以下简称“乙方财务账”)进行审计。甲方要求对乙方财务账进行审计时,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积极配合。因核对乙方财务帐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经审计或查阅乙方财务账,如发现甲方查询到的年销售收入比乙方财务账记录的年销售收入少,乙方应按当年应付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为享有上述第一条列明的权利,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交付首次房租的同时,一次性交付大写:元(小写元)租赁保证金(为首年租金的50%,不考虑免租期影响),甲方有权在乙方存在未缴纳相关费用等违约情形时直接从其租赁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应于甲方扣除租赁保证金后5日内补齐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

(三)租赁期满后,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且按期腾退承租商铺、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息。

(四)乙方承诺对出租商铺状态、周边环境、客流变化、设施设备等已进行充分了解,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租金。

(五)账户信息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一)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甲方基于商铺出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

2.其他(如有)/。

(二)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基于商铺承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

2.乙方基于商铺使用过程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暖、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物业等费用。其中:经营中直、间接发生的水、电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计量表数和政府或铁路系统水电供应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由乙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及时支付,且应按时足额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物业管理费并自行到相关部门支付气、暖、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逾期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增值税一般条款:本合同项下涉及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收费,以及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有),甲方有权在收取该等费用的同时收取基于该等费用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4.其他(如有)/。

第五条商铺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使用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商铺的结构安全。

(二)因甲方原因提出对商铺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商铺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甲方也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得改变商铺的内部主体结构。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出租商铺装修、添附设施设备。

(六)乙方不得在承租范围内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七)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

1.依附于商铺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4.其他/。

(八)租赁期间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装修装饰补偿等)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向乙方收取合同约定的费用。

(二)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铺。

(三)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或甲方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乙方承租的商铺日常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四)租赁期间发生火灾事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索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事故受到的商铺损失、鉴定费、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五)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甲方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商铺及附属土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租赁商铺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费用。

(二)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商铺。

(三)在确定租赁价格时乙方已进行了充分考虑且对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有预期。乙方需要对商铺进行装修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乙不得追索各种损失。如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扩大装修范围,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恢复原貌,并赔偿甲方损失。

(四)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搬出,因拆除设施、设备造成商铺毁损的,乙方应在返还商铺前恢复原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五)乙方改善或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商铺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需要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乙方所有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合法合规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经营安全、消防安全、人员安全、治安安全、防水、卫生等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应购买财产全额(足额)保险,没有投保的,损失自担。

(七)乙方承租商铺后,如在租赁过程中,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发生变动需要更新改造消防设施的,由乙方负责更新直至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在商铺使用过程中,如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火灾事故导致甲方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可以选择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赔偿后再行向第三人追偿。

(九)用于商业经营的商铺资产,对外营业前由乙方申请二次消防验收,并应以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通知为准,否则因消防设施不达标引起的损失自担,同时对甲方商铺及财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商铺存在第三方实际使用人的,乙方应确保第三方实际使用人知晓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因第三方实际使用人原因造成商铺财产损毁灭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因乙方或经乙方许可的第三方实际使用人原因引发火灾事故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赔偿事故造成甲方的财产损失;事故涉及第三人损害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次承租人原因引发火灾等事故的,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甲方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乙方存在违规行为或存在消防隐患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相关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不得使用、存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租赁商铺内。

(十三)乙方在中商物业建设装修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良好的电缆电线及元器件安装敷设电气线路,并安装智能用电监测控制系统。在商铺所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设备应在线路电力负荷范围之内且符合国家标准,必须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乙方应对所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设备实行定置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大功率电器使用位置。乙方应定期检查大功率电器及电线路和开关插座等安全状况,及时整治安全隐患,杜绝大功率电器设备和电线路及开关插座等超期服役问题。

(十四)乙方在中商后应服从甲方统一的形象升级装修方案,并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商铺形象设计方案进行装修施工,原商铺二层结构须拆除,形象升级内外装修由乙方自行安排装修公司施工,并承担全部升级改造费用。商业店铺光源应使用泛光源照明,降低对标识及动态屏产生的光污染。其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必须经招商人书面同意。乙方禁止使用智能显示设备(红外、蓝牙、无线WIFI、手机投屏等功能),如特殊情况,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八条特别约定

(一)经营区域

1.乙方经营活动及相关宣传展示只能在其承租商铺内进行。

2.乙方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要求,不得在公共区域及商铺的楼梯口等通道区域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堆放任何物品。

3.乙方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

4.乙方租赁商铺如涉及到毗邻商户需通过穿越的通道,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互相提供方便。

(二)经营许可

1.乙方从事经营活动应于营业前取得国家要求的相关证照。乙方经营时应在租赁场所内明示,同时将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甲方核备。

2.乙方经营的项目或产品为专利产品或特许经营商品的,必须提供有关授权书或特许经营协议等合法证明,并将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甲方备案。

3.乙方所销售的商品,必须在保质期内。销售国家有强制性销售渠道和资质规定的商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4.乙方应严格遵守租赁商铺用途所列的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扩大、转换、增加经营内容。

5.乙方本次中商百货零售的品牌为。

6.乙方在中商物业开展经营需持有效经营许可,经营行为规范,质价相符,明码标价,文明售货,提供发票。销售价格、质量要与所在市区同一品牌门店的同种商品、服务销售价格质量一致,符合甲方关于“同城、同质、同价”的规定。

(三)经营标准

1.乙方所售所有商品及服务均应明码标价,且乙方经营品种、品牌与价格等应当符合物价等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2.乙方营业时间应提前向甲方备案,如调整营业时间或停业的,需经甲方同意。遇春运、暑运、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或特殊任务,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特殊时期或任务的规定。因上述非甲方控制的原因导致营业时间的减少,甲方不承担责任。

3.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时停业(暂停工作)活动,并自行决定按实际暂停天数退还乙方已缴纳的该期间租金或相应延长租赁期限。

(四)标识及宣传

1.乙方不得利用商铺内、外墙以及商铺内的设施为其他企业或品牌进行推广及宣传。

2.为统一管理,乙方在商铺内的店招设计、展示方案及其他宣传活动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有权根据整体规划需要,要求乙方整改店招,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需在商铺外立面设置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和设计制作方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应符合甲方整体规范要求。租赁期内,遇甲方及其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对上述揭示揭挂等进行统一规范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的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不能对第三人形成侵权,造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乙方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内外的揭示揭牌一律不得冠以“铁路”、“车站”等涉及铁路权益的字样。

(五)人员管理及服务规范

1.乙方聘用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及商铺所在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员工队伍稳定,不得在租赁商铺和铁路区域内发生工作人员讨薪事件等不良事件。

2.甲方或其上级单位对制服及佩戴证件有要求的,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穿着统一制服及佩戴相关的证件,制服及相关证件的样式应经甲方同意。

3.乙方应当参加甲方组织或指定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培训等,乙方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费由乙方承担。乙方相关人员着装或证件中不得出现‘铁路’、‘路徽’、‘车站’等可能混淆乙方人员身份的字样及标识。

4.甲方或其上级单位管理人员有权进入租赁商铺和区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行为进行整改。

(六)垃圾及排污

乙方经营中产生的废料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遵守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质量及品质

1.食品类(带外包装的食品成品,不含加工制作类餐饮业务)

(1)甲方根据国家对食品进货、储存、展示、销售、卫生、消毒、检查、健康、培训等环节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销售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销售食品经营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乙方违反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食品卫生和质量的规定,造成他人腹泻、食品中毒等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类

(1)乙方出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持有特许经营许可证。

(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销售盗版,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九条商铺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一)甲方应保证交付的租赁商铺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二)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5日内向对方主张。

(三)租赁前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验收时的照片、图纸、影像等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留存,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对商铺进行再次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与租赁时留存的资料进行对比,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5日内向对方主张。

(四)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乙方应连同商铺中所有固定装置、设备和附加物归还甲方,需搬离商铺并清空商铺内属于乙方的可搬离物品,按照本合同第五条(七)的约定,将处于良好、清洁且适租状态的商铺交还甲方。

(五)乙方交还甲方商铺应当保持商铺及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商铺的转让、转租及购买限制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商铺。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二)甲方提前收回商铺,须在1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

(三)鉴于本合同约定的出租商铺为铁路商铺,基于铁路商铺的特殊性(如福利房、房改房等),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对铁路商铺产权转移存在限制性规定,若甲方将承租商铺进行出售,乙方承诺不得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购买权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款及第十二条相关的约定外,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商铺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年租金额20%的违约金。

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商铺的,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乙方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商铺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进行抵押或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的;

(4)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相关内容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5)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

(6)无证无照经营的。

(7)乙方或经乙方许可的第三方实际使用人、次承租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等),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上述逾期交纳费用总额的5‰支付甲方违约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支付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该按合同年租金额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腾退并归还商铺。乙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市政及铁路建设需要、甲方上级单位明确要求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已租赁的商铺等基于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该商铺时,乙方应无条件腾退商铺,致使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经协商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需至

少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商铺或所提供商铺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甲方未尽商铺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商铺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商铺: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空置承租商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商铺结构。

3.损坏承租商铺,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商铺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商铺存放危险、违禁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7.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或拖欠维修费、物业费、制冷、供暖费,商铺租赁保证金等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达30日以上或金额达到大写:壹万元(小写:¥10000.00元)以上的。

8.未提供真实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商铺承租权的。

9.以甲方或者其他铁路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的。

10.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租赁商铺土地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11.租赁期间,乙方收到公安机关或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12.乙方拒绝按甲方要求接入和使用甲方统一收银系统,并提供其在商铺内经营的各种有关数据和报表的。

13.乙方拒绝接受甲方配送产品或擅自经营未经甲方同意其经营的项目(产品),且拒绝停止该经营行为的。

14.无证无照经营的。

15.乙方不遵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如:车站商铺商业监督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高铁商业区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劳动安全防护制度、商户店面评分管理及等级评定办法(暂行)等)。不服从管理、发生问题拒不整改的。

16.乙方或经乙方许可的第三方实际使用人、次承租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商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甲方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商铺的;

2.甲方及其上级单位对租赁商铺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

3.甲方及其上级单位为保障运输组织安全,要求对商业布局进行调整,致使商铺资源被整合、调整,不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的;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六)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此商铺,则甲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可报名参加甲方公开租赁招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中商,双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若乙方不参加,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七)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八)除合同解除外,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九)因乙方原因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承担甲方因解除上述合同而产生的相关税费,乙方应于本合同解除协议签订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通知

(一)甲方有权使用本方于本合同留下的手机号、电子邮箱,按照乙方于本合同留下的手机号、电子邮箱和地址,选择其一向乙方以发送手机短信(含微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甲方发送手机短信(含微信)或电子邮件成功即视为送达(即视为乙方已知晓通知内容);若甲方选择按照乙方于本合同留下的地址,采用邮政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履行通知义务时,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乙方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即视为乙方已知晓通知内容)。合同履行期间,若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留下的手机号、电子邮箱和地址发生变更,变更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纸质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未纸质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与其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二)当甲方须以标的物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时,乙方应给与积极配合。

(三)双方应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因准备和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使用商铺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治安消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与甲方签订出租商铺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二),并独立处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

1.乙方应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租赁商铺期间,承担商铺使用的安全注意义务,商铺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乙方因管理不善,如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或其他各项安全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赔偿。

3.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有权对出租商铺进行安全检查。

(五)商铺租赁合同备案:/。

(六)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七)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八)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九)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十)其他约定:因乙方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本合同印花税由乙方承担。

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

附件二: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件三:商铺(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

附件四: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商业网点安全及服务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五: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商户店面评分管理及等级评定办法(暂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签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商铺位置示意图

鄢陵站商业平面示意图

YL-1F-01 T WmPPWWL
YL-1F-02
YL-1F-03 口00DD
特产/百货 N人人人U人人N便利店 轻餐饮
零售/服务 VIP 重餐饮
附件二

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铁路方):

乙方:

为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租赁商铺及承租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建筑物及其建筑附属设备设施、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事宜,该商铺为场地,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现状将租赁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除主体结构外,乙方在租用期间对建筑物及其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现的安全隐患负有维修、保护责任。未妥善维修、保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乙方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改建,禁止埋、压、圈、占。乙方进行租赁商铺的装修、改建时,应先行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报批,经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使用。

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相关图纸以及向管理部门的报批验收手续,需同时报甲方审核备存,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擅自施工和使用。

乙方承担改建改造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乙方聘请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材料选用国家批准生产经营的合格阻燃材料,施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接受甲方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依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应对租赁商铺发生以下案件与事故依法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一、各种治安事件、刑事案件。

二、火灾事故。

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各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案件事件。

六、噪音、废气、污染、扰民等环境保护事故。

七、其它可能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乙方负责做好租赁商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提出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日常防火工作。结合本商铺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使员工明确防火责任,重视消防安全。

(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防火知识、一般的灭火方法,使其具有扑灭和控制初始火灾、组织疏散人员的能力。

(四)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护好消防设施,并按照规范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灭火器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对消防设施要定期做试验,发现故障立即检修,确保完好。紧急疏散通道标志要清晰、醒目,随时保持畅通。

(五)为防止火灾,严禁使用明火(如特种行业,有关部门批准除外)和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高危险性的器具。严禁室内存放汽油、烯料、酒精、液化气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六)接受甲方对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消防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火灾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并确保承租期间的安全。

(七)租赁使用商铺期间因管理问题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治安防范

(一)做好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租赁商铺实际情况制定《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二)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

(三)加强对财务金融部门的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四)保证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保安工作管理制度。

(五)接受甲方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接受治安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治安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

(六)因治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罚款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

(二)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保证措施,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三)特殊工种岗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定岗定编,持证上岗,进行操作证的复审,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运行完好,防护措施齐全,防护功能灵敏有效。

(五)接受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接受监督检查。

(六)在租赁商铺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四、维稳工作

(一)乙方应避免因自身及第三方的经济与法律纠纷或社会组织及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等造成的在该租赁商铺区发生的群体事件,及时研究并解决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和维稳隐患。

(二)接受甲方对维稳事项的监督,对甲方发现并提醒、提出的维稳隐患应及时进行解决。

第六条乙方应制定“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时人员疏散方法。

第七条乙方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如因乙方原因(包括故意、过失等)引发火灾险情或严重治安问题,甲方将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发生各种案件、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

商铺(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

商铺(建筑物/场地)地址
合同编号 租赁面积(m2)
经营项目
租赁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结构状况
主体结构 屋  面 室外墙体
室内顶棚 室内墙体 室内地面
房门材料 窗户材料 间  数
附属设备设施
消防设施 消火栓(含水龙带、水枪) 灭火器
烟感探头 喷淋头
电源 220V/380V 电表读数 照明灯具
水表读数 煤气表读数
其他事项
出租方(盖章):负责人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承租方(盖章):负责人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四

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商业网点安全及服务质量

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铁集团和郑州局集团公司对客站商业相关的管理规定,为加强高铁客站商业消防安全及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商户安全和服务意识,确保高铁商业安全、规范、有序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值设置

本办法条款中所列分数每1分对应合同履约保证金100元。

二、管理办法

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负责对商业网点进行日常检查,如发现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扣除相应分数。

(一)消防安全

1.全部商业从业人员应熟知“四懂四会”内容,熟练使用灭火器,掌握应急疏散路线。对掌握不熟练的,每项每人次扣除3分。

2.消防台帐档案缺失、填写漏项、错误、不及时等情况;店内消防器材,重点消防部位等消防安全标识未按要求张贴,每项扣除2分。

3.网格化管理应明确各区域责任人并张贴公示牌,确保公示牌各项内容无误,未及时更新或内容有误的,每处扣除2分。

4.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未按要求定期参加会议,每次扣除5分;传达的消防安全工作未按要求落实执行、虚构工作记录,演练弄虚作假的,每项扣除10分。

5.未按时进行两小时防火巡查,每日防火安全检查,防火月度检查等消防检查巡查,每次扣除5分。

6.手机充电器等电器充电设备严禁空载充电,违者扣除1分。

7.店内电灯,电器等设施损坏,经提醒1次后未整改修复的,扣除2分。

8.未按要求进行闭店检查,营业结束后未关闭电源、水源,每项扣除3分。

9.商业网点设施设备、电器电线路的相关材质,铺设情况应符合规范(电线路穿管、配电箱进出线口封堵等)并定期检修;电线路,配电箱旁严禁堆放杂物;插线板应保证完好并固定于防火材料之上,违者每项扣除3-5分。

10.消防设施设备缺失、损坏(未及时进行报备维修)每处扣除5分。

11.商铺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违者每处扣除5分。

12.商业网点内存放的垃圾、纸箱等经营废品应及时分类处理做到“日产日清”,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除2分,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者扣除5-10分。

13.严禁堵塞消防通道,遮挡消防器材(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烟感,喷淋,防火卷帘门等),违者每项扣除10分。

14.商业网点内使用三无电器产品,违者每项扣除5分。

15.商业网点从业人员站区内吸烟,每人次扣除10分;发现同一人员二次吸烟的,在扣分同时立即调整其岗位,禁止在站内上岗。

16.消防器材应按时进行巡查,严禁出现灭火器过期、压力不足、生锈等影响灭火器材正常使用的情况,违者每处扣除5分。

17.餐饮后厨废油应“日产日清”并做好台账登记,店内严禁存放废油过夜,违者扣除3分。

18.商业网点内严禁使用未经审批的大功率电器,严禁私自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大功率标签应及时张贴更新,违者每处扣除5分。

19.损坏水表或电表各类封签或封贴、私改水电线路、拆改水管线或设施、私接电源或其他方式盗用水电等破坏车站用水、用电管理秩序的,一经发现扣除10-20分,限期恢复设施设备原状,除补交欠款外,另扣除履约保证金对应金额。

20.商业网点违反集团公司、旅游集团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触碰安全“红线”的,每项扣除30-50分,情节严重的解除租赁合同。

21.商业网点未按照烟道清洗管理规定,定期开展烟道清洗工作,扣除30分;如有烟道清洗弄虚作假等恶劣情形加倍扣除分值。

22.商业网点未按照电线路排查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大功率电器及电线路排查检修工作,每次扣除5-10分;如排查检修记录弄虚作假每次扣除10-20分。

23.非紧急情况擅自动用车站电力、消防设施,造成设备故障、损坏或影响正常客运秩序,尚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时,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50分以上(含50分)上不封顶。

24.因商业网点责任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河南中原铁道旅游集团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商业网点负责赔偿事故全部损失。

25.存在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问题,每项视情节扣除5-30分。

(二)施工安全

1.商户入驻装修前必须向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申报符合高铁站特殊消防设计及高铁站建设时期设计文件消防相关要求的装修效果图、施工设计图(含消防设计)和装修材料的防火等级证明材料,经高铁商业开发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建设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商业网点施工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完成后需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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