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类型:询盘比价
询价单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询价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 询价单类型及询价单号:
询价单类型:烧结厂
询价单号:IB2511********9898
创建人:韩雪
议价类型:
询价单内容:
| 所属基地 | 品种 | 供货时间 | 包装方式 | 报价类型/付款方式 | 运输方式 | 附件信息 |
| 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焦粉-广钢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散货 | 不超过3个月期商业汇票价 | 铁运 | 2025年广西钢铁报盘表(焦粉)10-11月.xls |
| 2025年广西钢铁燃料采购报盘表 | ||||||||||||
| 报盘单位(盖章): 报盘编号:GGRLBP******** 年 月 日 | ||||||||||||
| 品种 | 货源产地 | 发站装港 | 火车所属铁路局或其他运输方式 | 申报数量(吨) | 供应商申报质量指标 | 备注 | ||||||
| 干基灰分%(Ad) | 干基硫分%(St.d)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粒度 mm | 粒度 % (<0.5mm)比例 | 计量水份% | |||||||
| 焦粉(合同指标) | / | / | / | / | ≤14 | ≤0.8 | ≤2.00 | ≤15 | ≤23 | 12 | ||
| 焦粉(实际指标) | ||||||||||||
| 焦化厂名称(全称) | ||||||||||||
| 报含税价(入账之日起60天内付款/不超过3个月期商业汇票)元/吨 | 火车散货/包到交货 | 供货时间 | 其中运费(元/吨) | |||||||||
| 汽车散货/包到交货 | 供货时间 | 其中运费(元/吨) | ||||||||||
| 船运散货/舱底交货 | 供货时间 | 其中运费(元/吨) | ||||||||||
| 议价第1负责人/联系电话议价第2负责人/联系电话 | 经办人/联系电话 | 寄件地址 邮政编码 | ||||||||||
| 若不参与本次报盘说明原因并盖章回传 | ||||||||||||
| 说明: 1、为满足(广西钢铁)生产需要,采购焦粉,数量20000吨。 2、质量要求:干基灰分(Ad)≤14%、干基硫分(St.d)≤0.8%、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2.0%、粒度≤15mm且粒度<0.5mm比例≤23%、计量水分Mt 12%。 3、运输交货/申报数量/供货时间: a、火车/汽车运输散货包到交货,申报数量3500-10000吨/单位,供货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到买方检测计量中心地磅计重时间为准,取消原合同补合理损耗(途耗)1.2%)。 b、船运散货舱底交货,申报数量20000吨/单位,供货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含)前到达广西防城港/广西钢铁码头(环保检查要求船运只能卸广西钢铁码头102/103泊位的船舶全长大于148.50米)。 4、数量/质量: a、火车/汽车运输包到厂交货的数量以到厂(料场)买方地磅计重为准、质量以到厂(料场)买方取样化验的数据为结算依据。 b、船运散货舱底交货以卸港共同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SGS)检验数据为结算依据。 5、结算及付款方式:一票(增值税13%)结算,按财务收到发票入账之日起60天内,以不超过3个月期的商业汇票付款。 特别说明:未经备案的煤矿、洗煤厂、焦化厂不允许参加报盘。 | ||||||||||||
| 6、收货单位: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企沙基地) 7、先上网 ***********),再同步完成"采购报盘表"填报并扫描上传“附件”(企业邮********@rfmpd.liuzhousteel.com),报盘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7:00止。 8、经我司同意供货后,接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合同保证金(三基地共用/品种每年度 50万元,合同执行完毕无异议可无息退回),如期间内未能交“合同保证金”的视为弃标并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供我司备案,逾期不提交书面报告视为自动弃标,弃标的将从下次询盘起连续六次(或六个月)不给予贵司参与询盘报价,同时我司直接将扣除贵司的“报盘报价保证金”50万元整(人民币)。如贵司还继续参与我司其他品种报盘议价的,需重新交纳“报盘报价保证金”50万元整(人民币)。 9、三基地共用/合同保证金交款信息: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雀儿山支行、联行号:1********、帐号:21********01992(在银行回执处注明:广钢燃料合同保证金) 10、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分二级(次)议价,视报价高低确定是否参与下一轮议价。 11、合同条款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 ||||||||||||
| 火车/汽车包到:质量减价条款(按批次以对应的过磅量和质量结算,以下各项扣款,扣到最终结算价最少为50元/吨止): | ||||||||||||
| (一)干基灰分(Ad)的减价条款(按批次以对应的过磅量和质量结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
| 1.区段一(Ad≤14.00%部分)当Ad≤14.00%时,不加价。 | ||||||||||||
| 2.区段二(14.00%<Ad≤14.50%部分):当14.00%<Ad≤14.50%时,以14.00%为基数,每升0.1%减价3元/吨。 | ||||||||||||
| 3.区段三(14.50%<Ad≤15.00%部分):当14.50%<Ad≤15.00%时,以14.00%为基数,每升高0.1%减价5元/吨。 | ||||||||||||
| 4.区段四(Ad>15.00%部分):当Ad>15.00%时,以14.00%为基数,每升高0.1%减价8元/吨。 | ||||||||||||
| (二)干基硫分(St.d)的减价条款(按批次以对应的过磅量和质量结算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
| 1.区段一(St.d≤0.80%部分):当St.d≤0.80%时,不加价。 | ||||||||||||
| 2.区段二(St.d>0.80%部分):当St.d>0.80%时,以0.80%为基数,每升0.01%减价3元/吨。 | ||||||||||||
| (三)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的减价条款(按批次以对应的过磅量和质量结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
| 1.区段一(2.0%<Vdaf≤2.3%部分):当2.0%<Vdaf≤2.3%时,以2.0%为基数,每升0.1%减价5.0元/吨。 | ||||||||||||
| 2.区段二(2.3%<Vdaf≤2.6%部分):当2.3%<Vdaf≤2.6%时,以2.0%为基数,每升0.1%减价10.0元/吨。 | ||||||||||||
| 3.区段三(2.6%<Vdaf≤2.8%部分):当2.6%<Vdaf≤2.8%时,以2.0%为基数,每升0.1%减价15.0元/吨。 | ||||||||||||
| 4.区段三(Vdaf>2.8%部分):当Vdaf>2.8%时,以2.0%为基数,每升0.1%减价30.0元/吨,买方有权拒收并退货终止合同。 | ||||||||||||
| (四)粒度<0.5mm的比例超标减价条款(按批次以对应的过磅量和质量结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没有检验批的,按不扣款结算): | ||||||||||||
| 1.当23%<比例≤28%时,以23%为基数,每升1%减价20元/吨。 | ||||||||||||
| 2.当比例>28%时,以23%为基数,每升1%减价40元/吨,买方有权拒收并退货终止合同。 | ||||||||||||
| (五)经买方质量评价认定为质量较差的供货单位,买方可视情况书面通知(买方通知落款印章为“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燃料采购业务专用章”)卖方限量试发、停发整顿或终止合同。 | ||||||||||||
| 船运舱底:质量减价条款(整船结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下各项扣款,扣到最终结算价最少为50元/吨止): | ||||||||||||
| (一)干基灰分(Ad)的减价条款: | ||||||||||||
| 1.当Ad≤14.00%时,不加价。 | ||||||||||||
| 2.当14.00%<Ad≤14.50%时,以14.00%为基数,每升0.1%减价3元/吨。 | ||||||||||||
| 3.当14.50%<Ad≤15.00%时,以14.00%为基数,每升高0.1%减价5元/吨。 | ||||||||||||
| 4.当Ad>15.00%时,以14.00%为基数,每升高0.1%减价8元/吨。 | ||||||||||||
| (二)干基硫分(St.d)的减价条款: | ||||||||||||
| 1.当St.d≤0.80%时,不加价。 | ||||||||||||
| 2.当St.d>0.80%时,以0.80%为基数,每升0.01%减价3元/吨。 | ||||||||||||
| (三)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的减价条款: | ||||||||||||
| 1.当2.0%<Vdaf≤2.3%时,以2.0%为基数,每升0.1%减价5.0元/吨。 | ||||||||||||
| 2.当2.3%<Vdaf≤2.6%时,以2.0%为基数,每升0.1%减价10.0元/吨。 | ||||||||||||
| 3.当2.6%<Vdaf≤2.8%时,以2.0%为基数,每升0.1%减价15.0元/吨。 | ||||||||||||
| 4.当Vdaf>2.8%时,以2.0%为基数,每升0.1%减价30.0元/吨,买方有权拒收并退货终止合同。 | ||||||||||||
| (四)粒度<0.5mm的比例超标减价条款: | ||||||||||||
| 1.当23%<比例≤28%时,以23%为基数,每升1%减价20元/吨。 | ||||||||||||
| 2.当比例>28%时,以23%为基数,每升1%减价40元/吨,买方有权拒收并退货终止合同。 | ||||||||||||
| (五)经买方质量评价认定为质量较差的供货单位,买方可视情况书面通知(买方通知落款印章为“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燃料采购业务专用章”)卖方限量试发、停发整顿或终止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