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14号1幢南3+2,3,4,5房屋租赁(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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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23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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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14号1幢南3+2,3,4,5房屋租赁公告(二次)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m²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1 房屋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共计 个月(含装修免租期)。甲、乙双方认可 日为房屋交接的日期。(与租赁起始日保持一致)

2.2 装修免租期自 日起至 日止,装修免租期内免收租金,但乙方装修免租期内所发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按实结算,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或提前退租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免租期内的租金。除前述情况外,不论乙方是否使用租赁房屋,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3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返还承租房屋。

2.4 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有意向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日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的续租要求。

3.1 乙方已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 元)。租赁期限内,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持有,该保证金不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

3.2 租赁期届满后,合同不再续订的情形下或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乙方无违约情形,在乙方按期腾空、返还房屋,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在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存在前述违约情形,则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保证金,并将合同履约情况反馈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3.3 乙方应确保足额、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至甲方,若乙方延期或未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送达缴款通知7日内予以补足,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如逾期30日仍未补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直接及间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4 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5 租赁期内,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在经甲方书面催告纠正行为、赔偿损失后的7天内,乙方仍未纠正行为、不予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不影响甲方其他救济途径使用),以补偿甲方所受之损害,履约保证金所不能清偿该项债务之部分,甲方保留剩余部分债权追索权。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4.1 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无。

年租金计算表如下:

第一年: 日至 日:¥ 元;

第二年: 日至 日:¥ 元;

第三年: 日至 日:¥ 元;

……

4.2 乙方将租金以银行转账方式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南七支行,账号:1*开通会员可解锁*402755)。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指定信息开具发票。

4.3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 (¥ 元)。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应提前1个月内一次性全额支付下一期租金。

5.1 鉴于总水表与分水表、总电表与分电表的级差损耗和公摊,乙方认可水费: 元/吨(含排污费)、电费为: 元/度,此单价为双方结算单价,今后如遇政府指令性上调基数单价,则此结算单价须按比例上调。

5.2 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甲方确保标的房屋水、电等费用均已结清,乙方自此承担后续在租赁期限内标的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水、电费按一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支付时间、方式及金额详见甲方付款通知单之要求。

5.3 乙方认可的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 元,物业服务费支付按合同约定面积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物业费的支付周期按租赁房屋租金支付周期执行,与租金一并支付,甲方分别开具发票。首期物业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 元(¥ )。

6.1 甲方确认足额收到前述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2 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经与乙方协商,可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6.3 目标房屋为现状交付,以双方交验签字《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并移交房门钥匙为交付完成之标准;目标房屋一经交付即视为乙方对租赁房屋使用状况之认可。履行期内,乙方不得以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7.1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清场并将房屋归还甲方;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在租赁合同解除当日完成清场并将房屋归还甲方。

7.2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应经甲方验收认可。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偿还因装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不得要求甲方收购承租场所内的装修和各种设备,也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搬运费、撤离费等清场费用;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关于乙方的装修损失拆迁补偿归乙方所得。

7.3 在清场之前,乙方必须清偿所有在租赁期间内欠缴的款项,并在清场后30日内将注册地在目标房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注销或变更注册地址,超越期限且经甲方合理催告后仍未变更注册地址,甲方有权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以用于注销或变更注册地址。

7.4 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伤害,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因此遭受实际损失的赔偿款项;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乙方必须足额补充赔偿甲方。

7.5 甲乙双方应在现场验收交接目标房屋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由此收回房屋,并按有关规定无息退还乙方在扣除各项应付款项后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回房屋后,对现场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予任何补偿。

8.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方案递交甲方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确保装修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会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因装修改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8.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乙方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放置、报批、登记、处理、领取许可证或验收报告等手续,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8.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9.1 自接收到租赁房屋后,乙方负责该承租区域内水、电等管线及设施的建设及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2 因乙方不当使用或人为损坏,致使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及时维修,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若乙方不及时维修导致自己经营中发生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经甲方催告后乙方3日内仍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因维修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及损失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过履约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追索。

9.3 因相邻关系侵权而导致乙方损失的,由乙方向侵权人主张,与甲方无关。

9.4 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保持该房屋原主体结构及外立面完好,并积极配合甲方对该房屋的检查和维修。甲方维修房屋,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9.5 该租赁房屋因质量原因而发生损坏的,甲方应予以维修;甲方对房屋的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租赁房屋的结构部分,乙方装修或增添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费用。

10.1 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10.2 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存放在该房屋内的商品、物品由乙方自己保管,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内的财产安全。

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自行承担消防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公共空间、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环境秩序工作。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在该房屋容留身份不明者。

甲方不承担乙方和乙方顾客、客商的人身财产安全义务,该义务由乙方承担。

10.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或在公共部位张贴、悬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他任何未经许可的物品;不得设摊,不得播放影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的音乐或宣传广播。

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设置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设置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牌、灯饰或其他任何物品予以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墙面等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复原等费用或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4 乙方应自行注意市政建设及停水、停电或其他能源停止供应的通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应就此向甲方提出索赔。如属物业设施改造、检修等原因引起停水、停电或其他能源停止供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但甲方应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作出说明并及时恢复。

11.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发票。

11.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11.3 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11.4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5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1.6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2.1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12.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12.4 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2.5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12.6 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12.7 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房屋所有权继受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13.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3.2 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3.4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达【30】日;

3)欠缴各项费用(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达【 】(履约保证金金额)元的;

4)租赁房屋符合约定交付标准前提下,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

5)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6)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7)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未按甲方要求改正的。

14.1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4.2 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履约保证金金额)(¥ 元)。

14.3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赔偿。

15.1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履约保证金金额)(¥ 元)。(履约保证金金额)

15.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5.3 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履约保证金金额)(¥ 元)。

15.4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按装修免租期所在租赁年度的月租金向甲方全额支付装修免租期的租金。

15.5 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最后一期日租金的2倍为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还房屋的违约金。

15.6 因乙方违约,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6.1 乙方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遵纪守法,要求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乙方人员在租赁期间的所有安全义务均由乙方承担并解决,乙方员工如发生任何的人身伤害、财产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最终承担,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6.2 在租赁期内,乙方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电动车楼内充电、水电、燃气使用不当、在房间内摔倒、给乙方及同住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3 乙方确认下列地址和联系人 为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人,甲方按照该地址通过邮递方式送达任何通知或者催告函、诉讼材料等文件的,邮递首次到达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乙方是否实际签收邮件,均视为甲方送达完毕。若乙方更换地址,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该地址视为乙方唯一送达地址,相关材料邮寄至原地址即使被退回,亦视为送达完毕。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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