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程段水库水面出租(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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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30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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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交易公告 澄清公告 候选人公示 成交结果公示 进场交易见证书 合同及履约 项目异常

开标倒计时

天 小时 分钟

肥东县程段水库水面出租(二次)公告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水库水面出租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年月 日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水面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水面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出租的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组的 亩水面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水面用途:

禁止事项:

第二条:租赁期限

水面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水面交付乙方。

第三条:价格与支付方式

1、租赁价款为每年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

2、本合同实行按年度预付,每年租期起始前结清当期租金,执行先付款后使用的租赁约定。

(一)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成交确认书)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肥东县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93*开通会员可解锁*78913),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一年成交租金(¥元)(按成交确认书),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小写:¥ 元)。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水面出租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水库。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水面,制止乙方损坏租赁水面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公告所列承租条件,系乙方必须严格恪守的义务条款,乙方不得无故以任何理由规避、违反。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依法追究乙方全部违约责任。

2、乙方依法享有该水面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3、乙方在平时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

4、乙方要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水面,不得给水面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原有水库埂,确保农户生产生活用水。

5、乙方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6、承租期间水面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费。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水面。

8、租赁期满,乙方要及时向甲方交还承租水面或者协商继续承租。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结

(一)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结合同。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水面,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水面的经营权,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但需按照当时的水面出租政策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结: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水面的,本合同自动终结。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水面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水面的;

2、搞非农建设的;

4、破坏、污染水面的;

5、逾期未交纳水面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水面或以水面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的;

7、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费用,除须补交租金外,每延迟一天应按欠付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水面,每延迟一天应按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三/天标准承担违约金,或相应顺延租赁期限。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水面,改变水面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水面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且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依法公开合同。

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留存 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项目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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