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庭游泳池及配套房屋委托经营管理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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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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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庭游泳池及配套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公告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项下的睿庭游泳池及配套房屋等资产由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乙方在对甲方“合经区睿庭游泳池及配套房屋委托经营管理 ”的现状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愿意对甲方上述项目运营管理,并保证合法经营,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合经区睿庭游泳池及配套房屋委托经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合经区睿庭游泳池及配套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经区繁华大道与习友路交口东北角睿庭小区负一层,委托运营的游泳池及配套房屋面积共1724.91平方米,目前处于空置状态。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为准,实际移交面积、数量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资产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等)均不在招标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房屋用游泳池及健身。

乙方运营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运营期限共6年,暂定自 日起至(具体起始时间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 款交接时间为准), 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运营费装修期 75天(含在运营期内)( 日至 日)。免运营费装修期间,仅免运营费,乙方应承担交房后所产生的水、电、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3.1 首年运营管理总费用(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递增情况:第一、二年每年费用均为中标价,以后每两年在上一年费用基础上递增3%,即第一、二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第三、四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第五、六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运营房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运营费价格。

3.2 运营费用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运营费用按时足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3.3 首期运营费用为首年3个月运营费用,首期运营费用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5日内(合同签订前) 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 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

4.1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

4.2 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4.3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1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向乙方交付房屋,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5.2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甲方交付房屋时按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移交(乙方在投标异议期内对房屋现状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房屋现状,此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不了解房屋及设施设备情况等提出任何异议),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交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交付完成乙方拒不接收房屋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5 日内视为已交付完成。

6.1 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运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时,乙方须承诺不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和房屋使用性质、不超越房屋相邻产权界线。乙方须遵守合肥市及经开区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报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运营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有关恢复的全部费用(含鉴定费等)。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6.2 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3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乙方须向甲方承诺改造或升级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均符合国家、行业等部门的使用规范,符合验收标准,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6.4 在运营房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运营房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6.5 运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修缮、安全管理、文明创建、门前三包、车辆管理等工作由乙方负责,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6.6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 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7.1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7.2 乙方交还运营房产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运营管理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视为乙方已遗弃的废弃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

担。

7.3 乙方对运营房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 须按照当时的状况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4 乙方应结清运营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7.5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退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甲方收回房屋。

7.6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运营房产返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催促乙方搬离,收回房屋。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提供收款票据。

8.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8.3 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维护、使用、监管等义务,该义务及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4 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予、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8.5 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9.1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申报消防、环评等经营前置审批许可,保证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甲方备案。

9.2 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房屋在合同终止之日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3 乙方如需为运营房产制定标识标牌等设计方案,须将改造方案、设计方案报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9.4 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5 运营期内,运营房产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检验

及维保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9.6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运营房产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9.7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文明创建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乙方负责运营房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8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9 运营期内,全部运营房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9.10 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 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屋。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9.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积极维护运营房产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甲方等的监督检查;在运营期内,乙方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 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9.12 乙方须根据现场情况设置标识标牌、灯箱,设计方案须报甲方同意及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整体环境。未经甲方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批,乙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10.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0.2 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10.3 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解除权,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1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0.4.1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0.4.2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10.4.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0.4.4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0.5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0.5.1 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日的;

10.5.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或违反不得经营范围约定的;

10.5.3 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10.5.4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10.5.5 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0.5.6 逾期 30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10.5.7 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内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10.5.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10.5.9 欠缴各项费用达(首年一个月运营费用)(¥ )的;

10.5.10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等陷入争议、纠纷损害甲方利益的;

10.5.11 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报甲方同意或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的事项,乙方未报或未经甲方或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实施的。

10.5.12 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11.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11.2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1.3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赔偿。

12.1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 )。

12.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2.3 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当年运营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4 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当年运营费用总额的 0.5%)/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5 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必须直接支付,不得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13.1 运营期限届满,如甲方决定不再对外委托运营房产,则甲方在运营期满 30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运营期满之日将运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3.2 运营期限届满后或乙方违反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并无偿收回运营房产,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将运营房产交还甲方,逾期未归还的,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乙方拒不归还的,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1 甲方按房屋实际交付时的现状移交,乙方确认已对运营房屋进行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及房屋内外设施设备。

14.2 如因乙方拖欠运营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4.3 乙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燃料等,经发现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第十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交还运

营房产。

14.4 本次运营房产以合同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运营房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4.5合同期内,乙方对房屋及运营业态承担全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运营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合同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4.6运营期内,乙方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14.7乙方开业前,甲方有权并将根据《海恒集团资产项目开业前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对本项目平面布局及结构安全、消防、特种设备、给排水、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开业,如检查发现问题,须整改合格后方可开业,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4.8运营期内,一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4.9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应保证不出现欠付装修工人工资情况发生。若出现装修工人讨薪事件,乙方应立即负责解决;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妥善解决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 向运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相关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

海恒集团资产项目开业前检查记录表

资产项目开业前专项检查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协商,就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委托运营房屋位置:

2. 委托运营建筑面积:

3. 委托运营房屋用途: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管理要求,根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原则,加强属地管理,强化联动配合,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1. 委托运营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对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 甲方应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 发现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产,并有权向所在地的应急部门、公安部门、海关等相关部门报告。

5. 委托运营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办公场地的,或者用作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委托运营合同附件,乙方须与委托运营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两份,存档备查。

1. 按照委托运营合同约定及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2. 乙方不得利用委托运营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 乙方发现委托运营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4. 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运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5. 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 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委托运营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7. 定期对委托运营范围内的经营户进行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并要求经营户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的,有权责令经营户停产停业,且有权向所在地的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8. 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9. 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伙) 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委托运营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 应保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2. 委托运营房屋内既有消防设备设施,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13. 强电系统、弱电系统、避雷系统、电梯系统等各系统的日常巡查、维护、检测、清理及修缮;对消防系统、强电系统、弱电系统、避雷系统、电梯系统等开展维保、年检工作。

14. 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15. 乙方在使用燃气(或液化石油气)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液化石油气瓶

不得超量存放,灶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16. 消防控制室按照要求 24 小时双人值班,且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件,熟悉掌握设备操作。

17. 乙方在使用委托运营的房屋期间对其受托运营房屋建筑物等物业空间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8. 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1. 甲、乙双方应建立安全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相互通报安全管理情况, 洽商和协调处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甲、乙双方应将管理人员及联络电话的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对方。

3. 对较重要安全管理工作的衔接,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代表签署意见。

1. 乙方存在违反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 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未落实,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 因甲方提供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委托运营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双方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一同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本协议终止。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3. 本协议条款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相应修改的,则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4. 因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委托运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5.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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