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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环卫作业车辆转让公告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参考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天源【2026】价评字第0153号《价格评估报告》。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巢湖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开通会员可解锁*66*开通会员可解锁*01)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三)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甲方仅向乙方开具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资产交接时,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与标的资产的核定清点,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回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包、分包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转至乙方名下,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须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回收标的资产时,要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并在回收后负责将现场卫生清理完毕。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乙方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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