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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286处资产经营权转让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从事商业经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房产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1.标的坐落于: ,结构为: ,建筑面积: ,该标的房屋用途为 。
2.房产使用用途:
房产使用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期。其中包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免费用装潢期 个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递增情况: 。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完毕,可分3次支付。先支付后使用。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缴清经营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3.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经营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费用。
1.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
2.如乙方转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单方面违约且拒不整改的或违约金累计达到履约保证金的 及以上时,且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不能立即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担一切责任。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使用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期终止时间进行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为现状交付。乙方确认参与项目时已对房屋现状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查勘并认可现状交付,乙方不得以任何房屋的使用状况及质量问题为理由拖欠转让费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确认签字视为交付完成。甲方交付乙方经营房屋之前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已结清。
1.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全部房屋清场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不得破坏,并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屋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宽带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为开展经营活动,对房屋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屋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责任。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交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时主体结构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经营权转让期内,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造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屋顶渗水)的维修除外。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房屋维修为理由,要求减免和经营费用。
5.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负责对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屋顶渗水的维修。房屋交付乙方之后,室内的房屋的使用状况甲方均无法知晓,属于甲方维修范围内需维修的,乙方须书面及时向甲方报修。如无乙方书面报修记录的,视为问题不存在,如因此产生安全问题及乙方延迟报修而过免费维修质保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监管等义务,转让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使用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消防主管部门等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转让期内,如乙方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导致安全事故的应由乙方承担所有及法律责任。同时,转让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项目上的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7.为便于小区物业管理,转让期内乙方必须服从小区物业统一管理,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甲方和属地物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物业费标准以物业服务合同价格为准。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居住人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转让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租出借经营房屋,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屋,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对经营的房屋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不得发生二手以上(含)出租或转包转租行为,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的房屋有关的合同,内容必须真实,且必须定期将每份招商合同于签约 日内递交甲方备案。如乙方递交甲方备案的与第三方签署合同的内容不符及签订的期限超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均为严重违约行为,视为履约不诚信企业行为,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招商面积的转让费用及其他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转让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及履约不诚信企业,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房屋,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竞价时的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必须将全部房屋清场并保持状态良好交还甲方,同时乙方转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转让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乙方投入后的房屋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 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经鉴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公告及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应当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费用)达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或不按照市容整体布局规划要求的;
8.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约定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
1.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该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大写: 。
3.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大写: );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大写: 。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大写: 。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将全部房屋清场交还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大写: 。
4.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交转让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 日内)将全部房屋清场并返还甲方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1.合同期满,乙方应在合同期满 日内将全部房屋清场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合同提前终止或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资产,乙方应在 日内将全部房屋清场交还甲方。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3.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
(1)在签订合同时不向甲方提出附加条件;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1)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所有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2)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经营权转让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特种经营的须向甲方及项目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报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4)乙方已现场踏勘经营资产,确认了房产范围、面积、现状及房屋质量并已认可。如经营房产实际移交面积与转让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中标总价。
(5)经营期内,乙方负责经营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政府需征收与经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或者合同期满后,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房屋资产,乙方应在 日内将全部房屋清场后交还甲方,逾期未归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还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7)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间里不得私自变更签订合同履约项目的负责人。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附件:1.经营房产测绘明细表及平面图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订的房屋现场交接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