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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龙桥镇一期三标段林地流转涉及林木清理后树木资产转让公告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参考)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房评估字(2025)49号《评估报告》。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杉木以人民币 元/吨(¥ 元/吨)、松类以人民币 元/吨(¥ 元/吨)、阔叶树以人民币 元/吨(¥ 元/吨)、毛竹以人民币 元/吨(¥ 元/吨)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按每日吨量分树种计算统计价格,当日统计计算的树种总价格,当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计算剩余履约保证金余额,当余额不足2万元后,当日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以此类推,资产清理完成后按实际吨位退款。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如乙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资产移交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标的资产清运事宜由乙方负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标的资产砍伐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在标的资产具备装车条件后通知乙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乙方须于接到委托方通知后内,完成标的资产全部运输、清场等工作(包括清理全部伐根和树枝工作),并及时将所涉土地按有关规定予以整平恢复。逾期超过,甲方将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清空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的苗木等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价格为,甲方将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搬迁费、人工费、运输费、整平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标的成交后,乙方须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清运标的资产,如在清运过程中造成苗木丢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相关问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进入现场前须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损伤等)。安全保证体系方案应在进入现场前交甲方存档备查。乙方应对运输、清场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护林防火等事宜承担全部责任。
(四)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等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成交价格,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搬迁费、人工费、运输费、整平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资产清运事宜由受让方负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砍伐工作由委托方负责,委托方在标的资产具备装车条件后通知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受让方须于接到委托方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标的资产全部运输、清场等工作(包括清理全部伐根和树枝工作),并及时将所涉土地按有关规定予以整平恢复。逾期超过5个日历天,委托方将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清空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造成的苗木等损失委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清运标的资产,如在清运过程中造成苗木丢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相关问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受让方进入现场前须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损伤等)。安全保证体系方案应在进入现场前交委托方存档备查。受让方应对运输、清场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护林防火等事宜承担全部责任。
6.本次转让标的底价、成交价均为,交易完成后,委托方可按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其他特别说明: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由委托方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将树种运送至指定地点,由受让方负责在指定地点将苗木运送至过磅地点(过磅地点由委托方确定,过磅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过磅后再移出现场,由委托方及现场监督人员安排专人负责现场验收、过磅、计量、统计,并填写树种验收单,同时并附上现场车辆照片(空车及满车照片)、过磅称重照片(空车及满车照片)。
(仅供参考)
(1)
(2) (2)受让方采伐上车需按公告中的四类树木分类运输过磅称重,且相关道路口需按委托方要求安装高清摄像头用于日常监管(后台需能接入委托方项目负责人手机监管)。
(3)在收到委托方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将所成交树木移出现场,否则,委托方有权予以清除,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受让方清理运输过程中,须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及现场警示标记,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影响。
(5)妥善处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砍伐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受让方作业过程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等管线及道路等需立即告知项目委托方相关人员,且受让方须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6)清理运输过程中处理好与周边道路、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事件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7)清理运输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8)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县乡投公司所有。
(五)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违约,协议终止,应赔偿乙方相应损失,金额以具体协商为准。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超过15天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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