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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浩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厂房3F、4F、5F租赁公告
附件:
合同编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签 约 日 期:
二〇二五年 月
: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药谷科技产业园C1幢19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DH84X434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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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31200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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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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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就厂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1租赁物所在园区 合肥市浩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园区名称)坐落于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南方路与灯塔路交口西南 ,不动产权证编号为 / 。
1.2该产业园建筑面积 7481 平方米,甲方同意将位于该产业园区的 2#厂房3F、4F、5F (明确拟租赁楼栋号、层数,以下简称该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该租赁物的总建筑面积 3341.22 平方米,其中2#厂房3F建筑面积 1113.74 平方米,2#厂房4F建筑面积 1113.74 平方米,2#厂房5F建筑面积 1113.74 平方米。
1.3该租赁物设计的防火等级为 丙 类,用途为 综合办公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厂房的内部结构、各种配套设施及用途。
2.1本合同赁期限共 12 个月,自 起至 止,其中免租期 1 个月,自 起至 止。
2.2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乙方如不再承租,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
3.1租金
3.1.1以起租月为第1月,第1月至第12月为第一个计费年,第13月至第24月为第二个计费年,以此类推。
3.1.2该租赁物基准租金为: 。该租赁物年租金为 元/月(含税价,大写:)。
3.1.3租金涨幅:租赁期内租金无涨幅。
3.1.4租金支付周期: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前三季度租金,并于租期届满前10日内支付第四季度租金。乙方支付前有权提前15日通知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3.1.5年度租金支付:乙方应于 前,向甲方支付前三季度租金。因乙方原因未付第四季度租金,我方有权没收全部已付租赁保证金作为最后一季度租金而不予交还,我方不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3.1.6如乙方逾期支付,以应付部分为基数,按逾期前一个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应付租金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缴纳租金达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3.2租赁保证金
3.2.1本租赁合同的租赁保证金按 元计收(即月租金 元* 3)。乙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向甲方支付 元租赁保证金。
3.2.2租赁期限届满且双方不再续约,在乙方已交清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费用定义见本合同第四条乙方费用承担),且不存有本合同第九条及其他条款约定违约行为(或该等违约行为已被甲方豁免)情况下,甲方应于乙方撤场后1月内,为乙方办理退租事项。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交还租赁物,履行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且未有违约行为情况下,甲方应自乙方撤场后2月内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
3.3甲方收款账户为
名称:肥西县产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账户:2*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肥西支行
4.1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网络通讯、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因乙方生产、办公使用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承担该租赁厂房应分摊的水、电损耗费等费用。关于电梯维修、维护费用具体以乙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4.2上述属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甲方及相关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付。
4.3本租赁物内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租期内由物业为园区提供物业管理等相关服务,并遵守业主公约,服从园区统一管理,乙方按时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具体物业服务范围及价格另行商定。
五、
5.1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公共区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安全的状态,乙方保证自己承租部分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5.2租赁期限内,厂房、电梯等附属原有设备设施按照现状交付,甲方不负责维修。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厂房及其原有附属设备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及乙方自行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修复;乙方不予维修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所有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厂房原有消防设施及功能要求;如进行二次装修,需改变消防设施及功能的,须事先向甲方、物业公司及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书面报备,并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取得相关行政批准文件、通过相关验收程序。所有费用乙方自担。
5.4租赁期间,乙方应积极妥善维护租赁物,不得自行拆除重建,不得违章搭建简易棚或附属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租赁期间,乙方可以在不破坏厂房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的原则下,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所租赁厂房进行装修,但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由此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负,擅自实施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装修应经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经具有相关资质的装修单位完成施工;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因乙方自行装修、生产工艺等要求对租赁物进行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5租赁期间,乙方在装饰、装修以及在该租赁物内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6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若因不当使用租赁物致使甲方重大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且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5.7乙方因制造工艺需求提出合理的局部改造,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担。
5.8乙方因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局部改造、使用、进行生产经营等造成安全事故、侵权责任等致使乙方自身、甲方、任何第三方人身和/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若甲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赔偿责任,可就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补偿款、罚款、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交通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向乙方追偿。
6.1交付使用:经乙方现场查勘,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进行交付。甲乙双方交验并签字/盖章确认移交清单,同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收回交付:经甲方现场查勘,在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改造均等符合本合同约定前提下,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进行收回交付。交付时,甲乙双方交验并签字/盖章确认移交清单,同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收回交付完成。
6.2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是否续租,若乙方不续租,则应在租赁期届满前完成厂房腾空及移交;若甲乙双方存在租赁期内解除合同,则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明确厂房移交时间(移交时间最多不超过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月)。
6.2.1合同期即将结束时,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责任,双方协商继续续租;若因政府规划等原因不再续租的,甲方提前60天告知乙方,乙方需无条件立即搬迁,并在合同到期后30天内完成搬迁。逾期搬迁,押金将不予退还,且将按每占用一天收取日租金三倍的金额追缴厂房占用租金。
合同到期或因政府规划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乙方需按约定限期搬迁,同时不得以装修、设备拆除、搬迁费等为由向甲方及政府索要任何赔偿。
6.2.2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等按原状恢复(本合同终止时,房屋结构无重大调整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按装修装饰的现状交还房屋,如有重大调整,需进行恢复并经甲方认可)完好地交还甲方。如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存在损坏(正常使用损耗除外),乙方应在移交期限届满前将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至正常可使用状态或向甲方全额赔偿维修费用。甲、乙双方应对租赁物和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乙方应向甲方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否则甲方已收取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等造成的一切损失。
6.3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应向甲方及相关单位付清包括水、电、通信、物业等费用。因乙方拒绝支付导致甲方或物业单位选择代乙方支付或者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向甲方等相关单位主张付款责任且甲方等相关单位已代乙方付款(限于甲方有支付义务部分,否则不予代付)的,代付方有权找乙方追偿代付费用,并由乙方以代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向代付方支付违约金。
7.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当在转让租赁物前1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是否购买本租赁物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甲方转让本租赁物给第三方(需在本协议执行完后)。
7.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该租赁物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不再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乙方另按当年度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1甲方应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条件或设施:
甲方所提供的厂房用电负荷和用水等符合正常工业标准配置。乙方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涉及水电气增容事项须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在不影响自身及其他业主的安全生产情况下可提供必要配合,相关增容费用和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8.2乙方须满足属地企业产业性质、环保、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同时遵守甲方的统一管理。
8.3租赁期间,乙方应在租赁物内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做好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工作,恪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园区管理制度,依法纳税。
8.4乙方因经营、设备设施本身、不当使用租赁物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侵权事件等,造成乙方、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按本协议第5.8条约定处理。
九、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规定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
9.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不再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1)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厂房设备设施损坏拒不赔,或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厂房租赁用途;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的;
(3)逾期支付厂房租金或其他应支付的任何费用3个月的;
9.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未到期租金及租赁保证金,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乙方进行合理且必须、必要的制造工艺装修装饰设计和施工且经甲乙双方沟通后甲方仍表示拒不配合的;
(2)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3)甲方不当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经营,且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
9.3本协议所有约定涉及标的物退还/收回的,适用如下约定:甲方违约的,自应退还事由发生之日或应退还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并支付相应租金(租金标准为租赁期满前一月月租金*实际月数)。乙方违约的,自退还事由发生之日或应退还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退还、完成搬离,同时乙方已支付的年度租金不再退还,乙方应清空所属自身可移动物品,并与甲方完成交接租赁物;超出上述两个月期限未搬离的,乙方需按占用时间按照当年度日租金(日租金标准按年租金/365得出)的1.5倍,或按当年度标的物租赁市场价的2倍(两者以价高者为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上述约定期限30日,乙方仍未清空搬离的,乙方需按占用时间按照当年度日租金(日租金标准按年租金/365得出)的2倍,或按当年度标的物租赁市场价的4倍(两者以价高者为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自行收回租赁场所,乙方遗留在租赁物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均视为乙方抛弃物,甲方可自主处置上述物品,处置物品所实际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关于退还/收回租赁物违约责任约定与本约定不一致的,以高者为准。
9.4本协议所有约定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本协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甲方或乙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协议之日/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之日,视为租赁物退还期间起算日/退还日。
10.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2因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租赁物,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0.3因政府规划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限期60天内搬离,同时不得以装修、设备拆除、搬迁费等为由向甲方及政府索要任何赔偿。
10.4因上述免责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联系信息以合同首部约定为准。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使用中文,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函、快递、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电传、传真、或电报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到达日: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
(3)手机短信:短信发送后的当日;
(4)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后的当日;
(5)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6)快递:快递寄出之日起第4日。
采取上述方式发送,若被通知方拒收,或因被通知方更改通讯方式但未按照本合同约定通知其他方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则通知发出之日视为到达日。
12.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如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文件送达仍可适用上述规则。
12.3在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的,本合同中的通讯地址亦为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涉及到乙方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相关约定事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当地政府文件或乙方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乙方各执肆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租赁合同》盖章页)
附件一:消防安全责任书
附件二: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肥西县产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资产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为确保乙方租用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出租房所处位置: 。
二、 出租房用途、经营项目: 。
三、承租方必须配齐消防设施、设备。
四、乙方责任:
1.对使用的出租房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内使用、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2.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如需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开业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相应的证书,方可开业或使用。
3.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及各项防火规定,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明显。
4.负责消防设施的配置、检查、维修、更换,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同时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会”(即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5.禁止利用出租房存放危险物品,禁止擅自安装和改装电源、线路。
6.严禁出租房“三合一”(即住宿、生产、经营一体)
7.乙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报警。
8.自觉服从消防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消防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五、违约责任
1.若违反本协议书发生火灾事故或引发火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若乙方管理不严,违反消防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事故,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六、其它条款
1.一旦发生火情,乙方有义务立即通知甲方并报警,且乙方有义务积极组织抢救。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出租房合同期结束后失效。
承租方:(盖章) 联系号码:
签字: 年 月 日
房屋移交方: 房屋接收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