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南鑫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年处理3万平方米铝合金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12-12
发布于
河南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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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河南鑫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年处理3万平方米铝合金表面处理生产线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环书审〔2025〕15号

河南鑫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姜慧婷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鑫科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年处理3万平方米铝合金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在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新乡市慧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内建设年处理3万平方米铝合金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含铬废水进入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含油废水、含磷废水、染色废水及综合废水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废水、纯水制备废水一同经厂区总排口排放。总排口外排废水经管网进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总排口出水水质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及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收水标准要求。

2、废气:阳极氧化密闭生产线上方设顶吸进行抽风,收集的酸雾和经管道收集的危废贮存库废气经两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处理后硫酸雾、NOx排放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中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A级绩效指标限值要求。

焊接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和经管道收集的抛丸、喷砂工序废气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397-1996)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密闭收集后进入生物除臭滤塔处理,处理后NH3、H2S、臭气浓度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限值要求。

厂界废气硫酸雾、氮氧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的限值要求。

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基础、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邮编:4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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