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柳条沟矿泉水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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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柳条沟矿泉水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公告文号:赤公矿交告〔2026〕004号)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赤峰市人民政府批准,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柳条沟矿泉水勘查”探矿权。 一、出让人 名称: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140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 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宝山路、王府大街交叉路口北方时代设计院C座 三、出让 探矿权 基本情况 项目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柳条沟矿泉水勘查 勘查矿种 : 97010 矿泉水 地理位置: 赤峰市喀喇沁旗 面积: 1.248100 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1 118°29'29.157" 41°56'32.275" 2 118°29'23.957" 41°56'37.180" 3 118°29'27.052" 41°56'49.626" 4 118°29'23.593" 41°56'57.906" 5 118°29'47.819" 41°57'06.288" 6 118°29'57.010" 41°57'22.496" 7 118°30'07.124" 41°57'18.748" 8 118°30'17.162" 41°57'37.118" 9 118°30'07.622" 41°57'40.942" 10 118°30'15.275" 41°57'54.485" 11 118°30'28.100" 41°57'44.285" 12 118°30'25.656" 41°57'40.555" 13 118°30'31.647" 41°57'22.337" 14 118°30'22.849" 41°57'12.130" 15 118°30'10.585" 41°57'19.921" 16 118°30'01.045" 41°57'03.453" 17 118°30'10.494" 41°56'57.734" 18 118°29'51.651" 41°56'36.033" 19 118°29'45.876" 41°56'44.193" 20 0 0
序号 经度 纬度

勘查工作程度: 草根阶段

勘查投入要求: 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作业

拟出让年限: 5.0年 起始价: 7.0 万元 起始 出让收益率: 3.0%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竞买人须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二)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录”。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 挂牌 挂牌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网上交易 : 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 六、获取 挂牌 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 挂牌 文件的途径: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申请报名方式: 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矿业资源”——“交易流程”。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平台联系,技术服务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竞买声明; (4)竞买申请书(在网上自行下载); (5)本公告第三项“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第(三)、(四)、(五)条相关网站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6)保证金缴纳凭证。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探矿权出让方式为无底价挂牌,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 出让公告期结束后进入挂牌报价期,其间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的,系统自动进入三分钟倒计时,竞买人确认后进入限时竞价期,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进行报价。倒计时结束时无竞买人出价的,产生最高竞价,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竞买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探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竞买人自行踏勘,了解出让范围内的高铁、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地表附着物等对勘查开采的影响,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 因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探矿权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三)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续期,每次续期时间为5年,续期最多不超过3次。申请续期登记时,按规定应扣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竞得人在领取探矿权证6个月内,应编制勘查方案,申请办理勘查许可。未取得勘查许可证,不得进行矿产勘查作业。 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或者探矿权权利期内开展的实物工作量低于内蒙古自治区非油气矿产勘查主要实物工作量最低标准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探矿权消灭。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竞得人应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按要求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竞得人在持有探矿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义务。 (四)竞得人在进行勘查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过程中须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地、水库、河道、军事设施、通讯光缆、文物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 勘查工作应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矿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2号)等要求,勘查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 勘查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节约用地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耕地、林地、草原用地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探矿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且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须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的承诺。矿业权人需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区块探矿阶段应减少地表水土保持设施占压、破坏范围,注重表土剥离与临时防护,探矿结束后要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已扰动或破坏区域进行治理。 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该区块范围涉及公路,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技术规范要求,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的范围内以及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以确保公路安全稳固及升级改造具备足够空间。若后期涉及该矿业权范围内道路规划、新建及升级改造,需要矿业权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由矿业权人无条件配合办理并无偿避让,不得索要任何补偿,因避让公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该区块范围涉及林地、草原,如探矿过程中需要占用,须依法依规办理征占用手续,严禁未批先占。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地下资源的活动应符合防洪、河湖保护等相关要求,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矿区区块勘查、开发利用应避让河道管理范围,严格执行河道管控政策要求。 竞得人在进行勘查时,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项目核准后,开工建设前,需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手续。如勘探中发现文物遗迹,尽量避让文物遗址本体,如无法避让,需依法完成考古发掘工作。 (六)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保证金经济风险。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出让的探矿权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赤峰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140号,联系人:苏海洋,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宝山路、王府大街交叉路口北方时代设计院C座,联系人:闫肃,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无 十一、其他内容 一、探矿权出让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 1.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出让的探矿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探矿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违约及违约责任 (一)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的; 3.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4.向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交易机构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5.在公示期间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 6.经按竞价规则竞价确定的最高报价人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或未通过资格审核的; 7.被确定为竞得人后,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 8.被确定为竞得人后,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要求办理跨区税务登记导致未能按时签订出让合同等原因); 9.被确定为竞得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10.在竞买活动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情形。 (二)对有上述第(一)款违约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第(一)款1.2.3.4.5.项情形及在此探矿权挂牌出让过程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取消竞买人及竞得人的资格,并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竞买人、竞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对于第(一)款6.7.8.9.10.项情形,竞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得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自应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加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30日内未付清合同约定的出让收益的,合同自动解除。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步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三)本次挂牌只接受竞买人在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四)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五)如交易过程中系统网络有异常情况发生,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本公告在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门户网站、 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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