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中硅硅锰公开竞价
竞价
发布时间:
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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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竞价项目介绍

1、公开竞价品种:中硅硅锰

2、品种标准:执行CJBGDS02093-2025-2标准。

牌号

Mn

C

Si

P

S

Mn75Si12

74.0~80.0

≤0.50

10.0-15.0

≤0.12

≤0.03

粒度:5~100mm≥95%,粒度<5mm比例小于5%,粒度不得大于100mm。原则上不得含有水分,若测出有水分,不做判定依据,可以作为结算及扣款依据。

公开竞价数量:以公开询价单询价数量为准。 交货地点:福建省罗源县宝钢德盛仓库。

5、合同交货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公开竞价范围

1、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现有中硅硅锰供应商直接获得投标人资格(暂停供应且未恢复的除外)。

2、意向投标人不是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现有中硅硅锰供应商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是公开竞价品种的生产实体企业(参股生产企业且股份占比大于50%的贸易商视为生产型实体),需提供最近一年内至少三份与其他客户的同类产品的销售合同和对应发票。

(2)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营业执照应包含公开竞价品种的经营范围;

(4)实缴资金≥500万元人民币;

(5)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6)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没有正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的;

以上证明资料,请在欧贝系统报名时以附件形式上传。

三、保证金

不在太钢、德盛原燃料合格供应商目录的企业和作为太钢、德盛引入的中硅硅锰新供应商首次报名,报名截止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现款30万元人民币。未中标的投标人,于询比价结束后申请释放保证金。

新供方将以上保证金汇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太钢支行

银行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2120230

交款时注明“xxx 公司 x 月 x 日参与太钢xx品种询比价保证金”

以上保证金交款证明资料请上传至欧贝系统,同时扫描件发至太钢业务联系人。

四、定标原则、结算细则

定标原则:价格最低原则,所有新供应商中标总比例不能超过公开竞价总量的30%。

报量说明:报量≥1500吨,不符合报量要求的标书作废。

报价说明:以Mn78%为基准,不含税报价。

结算价格(含税一票到厂):以Mn78%为基准,增度增价、减度减价,如Mn≥80%则按80%的含量计价。以下方合同模板为准。

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接收卖方发票后第30个日历日内付款(现款承兑各一半)。以下方合同模板为准。

五、联系方式

1、业务联系人:杨经理,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微信同号)

2、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太钢采购中心

3、投诉方式:太钢采购中心党群工作部 联系人:张登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验收标准(技术要求)

1、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满足宝钢德盛CJBGDS02093-2025-2技术要求,卖方对提供的质保书负责,卖方提供的质保书Mn含量与买方检验的含量偏差绝对值≤2%。具体成份要求如下:Mn:74%-80%、Si:10%-15%、C≤0.5%、S≤0.03%、P≤0.12%、粒度:5-100㎜≥95%,-5mm≤5%,粒度不得大于100mm,原则上不得含有水分,若有水分,按目测进行评估表观扣水。

2、到厂检验,货物质量检验结果以买方取样化验为准。水分、杂质以买方首次检验为准,不再复检仲裁。 3、以买方取样化验为准,具体成分要求: 以Mn含量78%基准计价,增度增价,减度减价,按实际化验成分结算,若Mn≥80%,则按80%的含量计价;若MN<74%,

按每减少1%则单价下浮100元/吨结算,MN<71%退货;若Si<10%,按每减少1%则单价下浮100元/吨结算,SI<7%退货,Si>15%,按每增加1%则单价下浮100元/吨结算;若C>0.5%,碳含量超过0.5%的则每吨下浮1680元/吨结算或买方有权选择退货;若P>0.12%,按每上升0.01%则单价每吨下浮100元/吨结算,P>0.15%退货;若S>0.03%,按每上升0.01%则单价每吨下浮100元/吨结算,S>0.05%退货。若检测粒度超出规定部分,买方有权拒收或按合同单价的80%结算。本合同符合拒收退货,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以上扣罚均按含税口径。4、极差:若同一批次货物,买方检验Mn含量极差值>4%,则该批货物结算成份按买方极差分析各样检验结果中的最低值结算。5、检验结果与质保书偏差:若卖方所提供的质保书锰含量与最终检验锰含量的偏差绝对值>2%范围,则对超出范围指标的数量或批次按照最终检验的锰含量为基础减去超出2%的部分后再折算结算。若卖方所提供的质保书锰含量与最终检验结果锰含量的偏差2度至3度(含3度),结算按照最终检验结果再减去1度;若卖方所提供的质保书锰含量与最终检验结果锰含量的偏差3度至4度(含4度),结算按照最终检验结果再减去3度;若卖方所提供的质保书锰含量与最终检验结果锰含量的偏差4度以上,结算按照最终检验结果含量减6度,或买方有权决定作退、换货处理,以上退、换货等相关费用卖方自理。6、 若买卖双方对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协商或共同取样复检仲裁处理。7、 交货数量短溢装为±5%。

三、结算/付款条款

1、结算价格计算公式=合同单价/78%*实际Mn检测结果,若Mn≥80%,则按80%的含量计价,最终以业务开出结算单为准。2、货到验收合格后,卖方依据买方开出的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待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经审核无误后第30个日历日50%电汇、50%银行承兑或 100%银行承兑或供应链支付,买方以承兑替代电汇支付的,则买方在结算时增加相应资金成本,资金利率按买方财务政策执行。3、买方按合同金额“电汇或承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银行账号,若账户信息有变动,卖方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包装要求和费用条款

1、 交(提)货地点、方式:买方厂内交货,需均衡交货。 2、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卖方负责送到买方工厂之所有费用。3、数量以买方实际过磅为准,吨袋包装重量按2.5Kg计,若有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处理。4 、吨袋包装,要求包装紧凑、牢固可靠,满足货物在运输、装卸、存储保管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保护需求,包装外观上应体现供应商名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及相应批次等信息,包装物卖方自备,不回收;若有散装需提前报备,经买方同意后方可进厂。

五、法律条款及有关规定

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任何与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卖方需按合同约定数量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货至买方指定仓库,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调整合同数量、合同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3、若卖方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数量向买方交付货物,且未经买方书面同意,每逾期一天,卖方应按10000元/天(含税)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延期交货的货物按照合同月和实际交货月低价执行:逾期超过30天的按当月未交货物供应量总金额的【百分之十】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买方有权解除协议。

六、异议处理条款

1、验收结果仅作为买方收货依据,不应成为卖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买方在货物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货物质量与检化验结果不一致的,可随时提出质量异议,并由双方或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对有质量异议的相应批次货物予以封存。由第三方取样复检,若异议批次货物剩余量≥50%,复检结果视为整批次货物质量检验结果;若异议批次货物剩余量<50%,复检结果视为剩余批量货物质量检验结果。当批货物已结算的,相应扣款从下一批次货款中扣除,如合同全部价款已结算完毕的,则由卖方在限期内返还相应扣款。 2、卖方提供的质保书必须真实可靠,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填写《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原料仲裁申请单》,具备重新取样的按重新取样,不具备重新取样的以保留样作为仲裁样,送达国内具有检测资质(随机抽签)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仲裁,最终以仲裁结果作为实际结算依据。

七、其他条款

1、不可抗力:合同一方遇到自然灾害、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违约责任。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用电话、电报等电讯工具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对方出具书面说明。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30天,买卖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2、卖方保证所送交的货物不会对买方厂区产生环境污染,如卖方送交的货物造成环境污染或在其中混有易燃易爆物品、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品,买方有权按实际情况扣减货款、拒收或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由此造成买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生产经济损失等一切实际损失。3、卖方所有运输车辆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装车,不得超载、超重。买方不承担识别、判断、检验包装袋是否合格的责任。如因卖方送交的货物包装袋质量或超装问题而造成买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生产经济损失等一切实际损失,买方将有权要求卖方全额赔偿。4、卖方送交的货物进入买方厂区后,必须严格遵守买方关于物资进厂过磅、装吊等相关管理制度,需要求司机过磅前将水箱里水放干再进行开单过磅,如故意违

规操作,或造成计量失真等,买方有权按相关规定进行扣罚、拒收或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由此造成买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生产经济损失等一切实际损失。5、每车仅允许驾驶员作为配合卸货人员进入买方现场,卖方若擅自进入生产现场,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或经济损失由卖方自负。卖方车辆驾驶员作为卸货配合人员进入买方厂区须正确穿截劳防用品(详见《BDGO30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由作为辅助卸货人员的驾驶员操作车辆,负责开、拆、卸车箱、防雨布、车架、高低板等卸货操作。卖方对车辆运行状态、驾驶员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卖方运输车辆进入买方指定仓库必须遵守买方管理要求,服从买方相关人员安排。相关手续、车辆不符合要求或驾驶员不服从安排的,买方有权拒绝收货、验收,因此影响买方生产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6、双方就本合同及附件的各项条款已充分地向对方进行了解释,理解一致,签署本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7、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设置权利质押、不得进行融资。8、双方承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生产、技术及经营秘密,如因任一方泄露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泄露方负有赔偿他方损失责任。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直至保密信息依法或自然公开。9、卖方产品不能涉及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与利益,如有争议卖方承担全部责任。10、本合同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本合同相关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应,生效后合同不得添加或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约定不一致或内容有冲突的条款,签订时间在后的合同条款效力优先。11、合同任何一方均应将本合同及附件内容视为保密信息,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不得泄露给任何 第三方。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泄露方承

担。12、合同履行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

八、廉洁条款为保证甲乙双方全面、合法、正常地开展业务合作,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中国宝武、太钢集团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廉政建设上的权利义务事宜,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本廉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在履行签订的合同过程中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本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甲方工作人员在房屋或汽车等买卖、搬迁或装修、通讯、交通、旅游、安排工作、出国(境)、婚丧喜庆等方面,不得接受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各种便利与优惠条件(含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接受上述便利与优惠条件)。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建立任何形式的借贷、租赁等经济关系。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财物输赢的活动。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洁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八、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甲方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财物。 九、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相关规定,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十、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十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或其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十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为借口,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者安排其外出旅游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十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及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家电等物品。 十四、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的各种方便。 十五、乙方不得安排甲方工作人员的家属或者亲友(包括家属或亲友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的业务活动。 十六、乙方承诺甲方的任何股东、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有权做出或影响甲方有关决策的人员,或上述人员的人员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均不是乙方的股东、所有者、高级职员、董事或经理。 十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违反廉洁规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十八、乙方若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以中止其行为;若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违纪或违规的,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纪检监督部门举报(来信来访信息: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金港工业区宝钢德盛公司机关办公楼纪委526室)。甲方纪检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十九、甲方若发现乙方工作

人员为谋取自身的不正当利益,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以中止其行为;若乙方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违纪或违规的,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纪检监督部门举报。乙方纪检监督进行调查时,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十、若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合同,乙方因甲方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发现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致使甲方工作人员构成违纪或违法、犯罪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采取以下相应措施:面谈或书面通知乙方整改、暂停业务往来、终止一切业务关系、或将乙方列为公司禁入单位,并在公司内部予以公布。 二十一、乙方因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应返还甲方。 因乙方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二十二、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十三、因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争议协商不成,应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 二十四、协议有效期:本协议在甲方与乙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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