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镇江澳盛轻量化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碳纤维汽车零部件 110 万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3-25
发布于
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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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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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1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2025〕4号

关于对镇江澳盛轻量化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碳纤维汽车零部件110万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澳盛轻量化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碳纤维汽车零部件110万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租赁江苏德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丹徒新城工业园长香东大道 66 号现有工业厂房(厂房租赁面积29289.88m2),建设碳纤维汽车零部件技改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碳纤维汽车零部件 110 万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3〕356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5〕28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运营期废水排放主要为生活污水,依托德晴公司污水总排口接管排入丹徒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喷砂工段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模具清洁、发泡、热塑成膜、预浸、模压、注塑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导热油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杆清洁、模压成型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打磨工段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喷砂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模具清洁、发泡、热塑成膜、预浸、模压、注塑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杆清洁、模压成型工段产生的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氨,打磨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导热油锅炉产生的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挥发性有机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监控浓度限值;甲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边角料、废PE膜、废真空袋、不合格品、废钢砂和打孔屑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废抹布、废清洗剂、机头机尾料、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废气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7008/7008吨/年、化学需氧量≤2.208/0.35吨/年、悬浮物≤1.051/0.07吨/年、氨氮≤0.105/0.035吨/年、总磷≤0.021/0.004吨/年、总氮≤0.245/0.105吨/年。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643吨/年,二氧化硫≤0.48吨/年,氮氧化物≤0.727吨/年,酚类≤0.005吨/年,氯苯类≤0.026吨/年,二氯甲烷≤0.011吨/年,氨≤0.004吨/年。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1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216吨/年,酚类≤0.004吨/年,氯苯类≤0.018吨/年,二氯甲烷≤0.007吨/年,氨≤0.003吨/年。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4208/14208吨/年、化学需氧量≤5.808/0.71吨/年、悬浮物≤3.931/0.142吨/年、氨氮≤0.429/0.063吨/年、总磷≤0.078/0.007吨/年、总氮≤0.745/0.191吨/年。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20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675吨/年,二氧化硫≤0.48吨/年,氮氧化物≤0.727吨/年,酚类≤0.005吨/年,氯苯类≤0.026吨/年,二氯甲烷≤0.011吨/年,氨≤0.004吨/年。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19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252吨/年,酚类≤0.004吨/年,氯苯类≤0.018吨/年,二氯甲烷≤0.007吨/年,氨≤0.003吨/年。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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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诚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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