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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 建设单位 |
江苏卓迅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年产250万套汽车内饰塑料件,200万套聚氨酯海绵及200万平方汽车用隔热保温材料项目 |
| 建设地点 |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镇江鸿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由江苏卓迅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投资10142.25万元,在自有厂房内进行建设。厂区占地共9437㎡,建筑面积3992㎡,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2307㎡。项目达产后,生产规模为年产250万套汽车内饰塑料件、200万套聚氨酯海绵及200万平方汽车用隔热保温材料。年产250万套汽车内饰塑料件的主要工艺上料、注塑冷却、脱模修边,年产200万平方汽车用隔热保温材料的主要工艺有原板剖切、上胶复合、分切,年产200万套聚氨酯海绵主要的工艺包括上料、发泡、分切。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污水站,通过生物接触氧化法工艺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循环水用于间接冷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包括注塑废气、上胶复合废气、发泡废气,以及污水站恶臭废气和破碎废气。注塑、上胶复合、发泡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各自“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最终通过一个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少量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注塑破损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进入移动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的恶臭废气无组织排放。有组织废气中的NMHC、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和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PAPI)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的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的NMHC、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要求,污水站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厂界二级标准值。对于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的排放限值。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塑料、废模具、泡沫边角料、海绵边角料、废包装袋、废活性炭、污泥、收集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废海绵、废包装桶、废机油桶、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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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综合科 固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1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
| 公示时间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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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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