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江池州段河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5-06-24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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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江池州段河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5〕460号

池州市水利局:

《长江池州段河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21-00*开通会员可解锁*-000348)收悉。本工程建设地点涉及池州市东至县、贵池区,铜陵市枞阳县。工程由崩岸治理工程和碗船洲右汊综合治理工程两部分组成;崩岸治理工程布置9段护岸工程、长度约19610米(护脚工程约19610米,其中新建护脚长度11510米,加固护脚长度8100米;新建护坡工程约11260米),4个护岸段滩地平整、总面积约60171平方米;碗船洲右汊综合治理工程布置3处疏浚工程、总长度约9660米,1座潜坝、长度约1310米,2段坝根护岸工程、长度约2150米;施工期配套建设10个施工工区、1个弃渣场、14个排泥场、14.6公里临时施工道路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区域生态保护。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和施工方案,减少工程占地面积和扰动范围,减缓工程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得违法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加强施工管理和宣传教育,严禁捕猎或干扰、阻碍野生动物栖息、迁徙,施工中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进行避让或移栽,涉水施工避让重要水生生物和重要经济鱼类繁殖期、洄游高峰期;严格落实长江江豚等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优化护坡、护脚工程设计,施工前科学驱鱼,施工期加强观察、控制噪声、投放长江江豚救济饵料,科学实施河道底栖生境重建、增殖放流等恢复、补偿措施,开展水生生态监测、潜坝影响专题研究、长江江豚专项调查,根据监测和研究成果完善保护措施;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要求,表土分层剥离、堆放、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复垦复绿,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各类废水全部收集、分类处置、优先回用,不能回用的应达标排放,不得直接排入周边农田或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施工营地、物料堆场等大临工程或排放污染物;与工程涉及的饮用水水厂密切沟通协调,优化施工布置、方式和时间,取水口周边设置防污帘,加强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对可能干扰民生水厂省控监测断面正常运行的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并严格按照环保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三)全面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扬尘防治,严格落实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临时堆料场、道路定期洒水、清扫,确需长时间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转入密封库或采用覆盖措施;优化运输路线,控制运输车速,干燥大风天气时加密洒水频次,减轻道路扬尘影响;规范建设混凝土拌合站,落实封闭围挡、集气除尘措施,烟尘达标排放;排泥场尽量远离居民区,在临近居民区一侧进行除臭处理;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机械并落实编码登记要求,禁止使用超标车辆、施工机械。

(四)强化噪声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场地布局、运输路线,临近居民区的工段除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工艺外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设备,控制车辆运输车速和鸣笛;施工前在部分敏感点处设置移动式声屏障,根据监测结果增加防治措施。

(五)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环境保护。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疏浚底泥、施工弃土分别堆填于工程规划的排泥场、弃渣场内,采取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措施,运输过程应采用封闭式运输,施工结束后及时复垦;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船舶垃圾收集上岸处理,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危废暂存、污水处理、机械维修等场所管理,落实源头预防、分区防渗措施,避免区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受到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管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堤顶道路车辆通行;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风险防范和应急要求及措施,足量储备溢油切断、围挡、回收等应急处置设备物资,做好与地方政府、水厂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提升长江江豚等珍贵濒危物种救护能力,发现重要水生动物受伤后及时开展应急救护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运行后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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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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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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