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兆河闸、新桥船闸除险加固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5-12-18
发布于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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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兆河闸、新桥船闸除险加固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5〕914号

安徽省巢湖管理局:

《兆河闸、新桥船闸除险加固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12-34*开通会员可解锁*-983723)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本项目涉及合肥、马鞍山市。兆河闸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兆河侧增设顺水流向长69米的反向消能防冲设施,对上游右岸141米范围内的边坡进行护砌,闸室段除险加固,移址拆建上游水位水文站等;新桥船闸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新桥船闸,新建封闭堤防,对新桥闸下游左、右岸河道总长400米边坡进行护砌,原址拆建上、下游水位水文站,管理区配套工程改造等;同步开展信息化建设;施工期兆河闸、新桥船闸周边分别布置施工生产区、临时堆土场、取弃土场等临时工程。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各类废水全部收集、分类处置、优先回用,不能回用的应达标排放,不得直接排入周边湿地或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施工生产区、取弃土场等大临工程或排放污染物;与工程涉及的饮用水水厂密切沟通协调,优化施工布置、方式和时间,完善应急措施,保障饮水安全;对可能干扰入湖口渡口、牛屯河入江口等国、省控监测断面正常运行的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并严格按照环保相关要求进行施工。运营期管理用房进行防渗处理,妥善收集固废、污水,全部转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处置。

(二)加强区域生态保护。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和施工方案,有效减少工程占地面积和扰动范围,减缓工程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得违法违规占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加强施工管理和宣传教育,保护野生动、植物,涉水施工尽量避让鱼类洄游、繁殖期;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表土分层剥离、堆放、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复垦复绿,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根据生态监测情况,及时完善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三)全面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扬尘防治,严格落实物料堆放覆盖、拆除及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临时堆料场、道路等产尘场所定期洒水、清扫,确需长时间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转密闭储存或采取覆盖措施;优化运输路线,控制运输车速,干燥大风天气时加密洒水频次,减轻道路扬尘影响;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机械并落实编码登记要求,禁止使用超标车辆、施工机械。

(四)强化噪声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场地布局、运输路线,临近居民区的工段除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工艺外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设备、工艺,控制车辆运输车速和鸣笛;施工前在部分受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敏感点处设置临时声屏障,根据施工现场噪声监测结果增加防治措施。运营期加强闸室设备维护保养,源头防控噪声。

(五)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环境保护。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弃土清运至工程规划的弃土场内,采取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措施;建筑垃圾优先综合利用,剩余部分及时清运至规范处置场所;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装置等场所管理,落实源头预防、分区防渗措施,避免区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受到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管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堤顶道路车辆通行;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风险防范和应急要求及措施,足量储备溢油切断、围挡、回收等应急处置设备物资,做好与地方政府、水厂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

三、加强环境管理

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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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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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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