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齐创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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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齐创铝业有限公司:

《安徽齐创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铝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407-34*开通会员可解锁*-851863)收悉。根据《报告书》,项目位于安徽望江经济开发区,建设1条铝棒生产线、1条铝锭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台60吨矩形蓄热式熔炼炉、1台35吨矩形蓄热式熔炼炉、2台35吨倾动熔铝炉(精炼炉)、2套35吨液压式铸造系统等,建成后达到年产6万吨铝棒、4万吨铝锭的生产能力,原料不采用易拉罐及其他含有机涂层的废铝。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进厂原料管控,加强重金属、二噁英、氟化物等污染源头防控。加强清洁生产管理,强化减污降碳措施,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水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熔炼、精炼废气收集后经SNCR 重力沉降 活性炭喷射 覆膜布袋除尘器 碱液喷淋处理;原料预处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铝灰处理废气经覆膜布袋除尘器 碱液喷淋处理;铝灰暂存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提高生产设备密闭性,规范安装集气装置、环境集烟系统,保证废气收集效率。大宗物料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或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机械并落实编码登记要求,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建立运输车辆电子台账。SO2、NOx、颗粒物、HCl、氟化物、二噁英类、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冷却塔排水、水喷淋塔排水和初期雨水经“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碱液喷淋塔;碱液喷淋塔排水经“中和调节 混凝沉淀”处理后进三效蒸发器处理,产生的冷凝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生活污水接入望江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危废库、铝灰暂存库、尿素储罐区、废气喷淋塔区、循环水池、事故池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落实地下水与土壤监测计划,发生污染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五)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废回收或外售综合利用;废矿物油、污水处理站污泥、三效蒸发废盐等危废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置;二次铝灰、布袋除尘收尘灰暂存于铝灰库,铝灰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建设,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六)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七)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新建一座200立方米的事故水池及一座18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完善厂区监测预警装置,严防铝灰泄漏,配备足够的事故应急物资,投产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同园区协调联动,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二氧化硫19.124吨/年、氮氧化物33.755吨/年、颗粒物7.653吨/年,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按照我省排污权交易有关规定获得。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完成排污权交易,或者区域削减措施未落实到位,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DMADRN0F)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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