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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S24杭合高速芜湖泰山路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5〕969号
芜湖市泰山路长江大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S24杭合高速芜湖泰山路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405-34*开通会员可解锁*-527238)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本项目起自马鞍山市和县功桥镇,自西北向东南布设,过江后沿芜湖市现有泰山路规划廊带布线,终点在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年陡镇;主线全长约31公里,按照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设置5座特大桥共22423米、2座大桥共1050米,设置5处互通及4处收费站等必要工程设施;G347互通至长江北路互通段采用双向八车道,设计速度100公里/时,其余路段采用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120公里/时;同时对泰山路部分地面路段进行改建。施工期南、北岸分别布置19处拌合站、加工场等施工场地,以及5处取土场、1处永久弃土场、6处临时堆场、41公里临时道路等临时工程。
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行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扬尘防治,严格落实物料堆放覆盖、拆除及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临时堆料场、道路等产尘场所定期洒水、清扫,确需长时间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密闭储存或采用覆盖措施;优化运输路线,控制车速,干燥大风天气时加密洒水频次,减轻道路扬尘影响;规范建设拌合站,主要生产装置封闭管理并配备除尘设施;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机械并落实编码登记要求,禁止使用超标车辆、施工机械。
(二)强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场地布局、运输时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除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工艺外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工艺设备,控制运输车速和车辆鸣笛,施工前在受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敏感点处设置移动式声屏障,减轻对周边居民影响。运营前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声屏障、隔声窗、低噪声路面、复建绿化带及限速等降噪措施,落实减振设计要求,保障敏感点声环境、振动满足标准。加强施工期和运行期监测,开展降噪效果跟踪评估,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强化相关措施。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涉水施工尽量选择在枯水期实施,桥梁基础采取钢围堰施工,减少水体扰动,与工程涉及的饮用水水厂密切沟通协调,加强水质监测,保障饮水安全。不具备接管条件的施工场地配套设置截水沟、隔油池、沉淀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后回用,桥梁施工产生的泥浆收集至河道外处理,均不得向周边湿地、水体、农田等排放。运营期,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具备条件后纳入污水处理厂。
(四)加强区域生态保护。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和施工方案,减少工程占地面积和扰动范围,减缓工程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得违法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敏感区。严禁捕猎或干扰、阻碍野生动物栖息、迁徙,施工中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进行避让或移栽,涉水施工避让鱼类主要繁殖期,在长江江豚重要栖息地水域采用限速限航、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减少船舶航行及溢油事故等对长江江豚的致死致伤风险;根据生态监测情况,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要求,表土分层剥离、堆放、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复垦复绿,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五)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环境保护。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筑垃圾部分回收利用,其余送至建筑垃圾处置场;废弃土石方运至弃土场处置;生活垃圾、养护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废机油、油泥等危险废物收集后规范暂存、处置。加强危废暂存、污水处理、机械维修等场所管理,落实源头预防、分区防渗措施,避免区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受到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足量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施工中规范作业,配备围油栏、吸油毡等应急物资,发生事故及时响应;运营前对跨越长江等敏感水体的桥梁设置径流收集系统及应急收集池,桥面设置防撞护栏、警示牌等,运营中加强交通管理,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三、协同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
你单位应配合属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做好沿线规划控制,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优化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预防、减轻噪声影响,根据噪声污染情况,及时开展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实施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维护沿线公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环境管理
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运行后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工程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E9TBFB49)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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