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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适用于杭州市资格后审项目)
(2023版)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二五年九月
桐庐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工程一期
施工项目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91001221)
招标文件
(
☑公开招标)
招标人:
桐庐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中禾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3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桐庐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桐庐经济开发区洋洲南路199号
联系人:徐蓉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中禾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信用评价等级:AA
地址:桐庐县汇丰大厦15楼
项目负责人:高建杨
信用评价等级:AA
联系人:潘佶杰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工程名称
桐庐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工程一期
1.1.5
工程建设地点
桐庐经济开发区
1.1.6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自筹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市政道路改造项目,包含道路、雨污水等项目内容,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
1.3.2
计划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100 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
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11 月 12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02 月 19 日
1.3.3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及要 见招标公告。
4
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1.4.2
(4)
联合体投标其他
要求
/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招标工程是否允
许分包
不允许。
1.12.1
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
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见本须知前附表10.1 。
1.12.2
偏差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其他: 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施工图纸(电子版)含设计
回复(如有)、招标补充文件(如有)。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
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栏目中找到项目,点击对应提
疑按钮以实名的形式进行提疑。(资格后审项目必须选此项提
疑)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 潘佶杰
2.2.1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将在*开通会员可解锁* 17:30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
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5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上公开发布。
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
载。
2.2.3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
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
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1
招标人修改文件
发出的形式
同2.2.1。
3.1
投标文件
的组成
3.1.1资格审查资料:
3.1.2技术标(宜300页以内;暗标评审的,分为技术标明标和
技术标暗标);
3.1.3资信标;
3.1.4商务标。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
3.2.4
最高投标限价
☑1.最高投标限价 878.0649 万元,暂列金额 40
万元,暂估价 / 万元;
4、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
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控制价。
下浮比例的计算: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先勾选项目类
型,再勾选对应项目类型的高或低区间(选择其一),并明确
相应区间的浮动范围(步距 0.1,由 11 个数字组成的等差数
6
列),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数。
☑(1)、本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不含隧道及大型桥梁、
高架桥)80%~82%:□高区间 81%~82%,具体为 81%、81.1%、
81.2%、81.3%、81.4%、81.5%、81.6%、81.7%、81.8%、
81.9%、82%;
☑低区间 80%~81%,具体为 80%、80.1%、80.2%、
80.3%、80.4%、80.5%、80.6%、80.7%、80.8%、80.9%、81% ;
(单个市政工程中隧道或大型桥梁、高架桥部分工程造价占项
目总造价 50%以上的,按市政工程项目(隧道及大型桥梁、高
架桥)折扣率执行);
5.其他:招标控制价 878.0649 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3.3.1
投标有效期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 15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
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交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数字保函
(保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
保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
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
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1)采用转账形式的交纳要求: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交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
金由“招必得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 统一收付,投标保证金平
台系统登录入口( https://bzj.zhaobide.com ),投标单位
第一次登录须先进行网上注册才能进行关联。具体操作流程详
见“桐庐统一门户”
(https://tlztb.tonglu.gov.cn:18090/#/)→【资料下载】
7
→【办事指南】→【关于保证金的相关业务资料下载】
内容。完成注册后, 必须将所缴纳投标保证金与所投标项目关
联,方可完成投标保证金递交。最后在线打印“缴存确认
单”,并关联本项目后将“缴存确认单”的打印页上传至电子
投标文件中。
户名: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保证金专户
帐户:2*开通会员可解锁*46
开户银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
银行行号:4*开通会员可解锁*
(2)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时间:采用转账形式缴存的投标人须在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天22:00( 北京时间)前足
额交纳所投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到达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
庐分中心保证金专户,并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
交纳信息和投标项目(标段)关联成功,否则视为未交纳或未
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收到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注:本项目不接受年度保证金。
(3)采用其他形式的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执行。投标人
应将对应所投项目(标段)的保函、保险保单、担保保函原件
的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作为评标依据。未提供的视为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采用保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须提供
针对本项目的保函、保险、担保,及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
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
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
证金处理。以包时间段形式支付保函办理费用的,须提供有效
期内的包对应时间段的保函合同、支付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
8
支付的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4)采用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的,投标人可以登录投标
人管理平台查询线上保函状态并跳到保函平台进行办理,出函
成功后网上投标页面会出现同步状态。若有问题可通过以下途
径咨询建易公司(软件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即投标界面
可以跳转,办理后须关联本项目)
备注:
1. 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
递交投标保证金。
2.关于各类投标保函要求:其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中保证
人承担责任的条件须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其二投标人提交
的投标保函必须是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其三若因投标人
的投标保函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赔付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
不完全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由投标人按招标
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向招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
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
形。
3.拟派项目负责人因多个项目同时投标中标导致放弃中标的情
形。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
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
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
9
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同3.1。
3.7.3
(1)
电子投标文件
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
,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
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投
标函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
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
材料用原件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3
(2)
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和要求
1.投 标 人 采 用 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公布的V3.3.0电子
投 标 文 件 工 具 , 完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 生 成 后 缀 名 为 “
.HzTbs”的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工具详见杭州建设工
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招投标项目信息”页面最上方的“电子投标工具下载”按钮
进行下载更新。
2.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
四个部分,应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2.1资格审查材料: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及
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若有)、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
有)等;
2.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中要求提交的评审材料(含证
明材料的复制件);
2.3技术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复制件);
2.4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投标保
证金等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10
3.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暗标。技术标文件按明标和暗标文件分别
制作,暗标文件中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
信息,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标记。
4.其他: 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6 份(一正
五副)。
注:投标人有关电子投标疑问请与各自电子投标工具技术支持
联系。
3.7.3 (3
)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业绩汇总表(包括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和评分业绩的汇总)须
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
4.1.1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HzTbs
”。
4.2.1
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00:00
4.2.2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细上传方式
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4.2.3
投标文件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
还:
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
人少于15个的;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
于3个的;
3.其他: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 。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
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11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5.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桐庐-3号
开标大厅(桐庐县经济开发区石珠路388号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
园B座五楼(未来湖公园西侧)) 。
3.开标平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2
开标程序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代表应使用招标CA数字证书对上传
的电子加密标书进行解密。
(二)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并导入评标系统后,投标单位、项目
负责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将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显
示。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
仅作提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
查、否决投标的依据。
(三)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需要明确的内容:
1.综合单价评审项目。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综合单价评审项目抽取: 3 项;合理区间K【-K,K】: 15%
(K≥15%)
2.价格入围方式。
(1)先抽取高中低区间的分区方式:按投标报价分区或按投标
人数量分区;
(2)抽取到按投标报价分区的,再抽取高区间系数KH和低区间
系数KL,KH和KL范围均暂定为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10%、
15%、20%、25%、30%。
3.最佳报价(合理最低价)计算方式及相关下浮系数。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需抽取下浮系数。
12
5.4
特殊情况处置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
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 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推选 1 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
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6.3
评标办法
2.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技术标评分(30分)+资信标评
分(10分)+商务标评分(60分);
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2分,信用等
级为B级的得1.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0.75分,信用等级为D
级的得0.25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工项目,暂不
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2分计分。
6.3.1
最佳报价的确定
方法
最佳报价确定方法 :详见评标办法。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2.采用评定分离: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 3-5 名中标候选
人(如有效投标人≤6 家的应推荐 3 名,有效投标人 7-9 家的
应推荐 4 名,有效投标人≥10 家的应推荐 5 名)
。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公 示 媒 介 :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
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1
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另行组织定标会议,由定标
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2.3
定标会议地点和
时间
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定标会
议。
7.2.4
考察、质询
/
7.2.5
定标委员会的组 定标委员会由
(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13
建
7.2.6
现场面试
/
7.2.7
定标要素及具体
内容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
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工程保修维护等后续服务便利;
3.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注:投标单位需将定标要素相关内容(企业实力、拟派团队能
力与水平)根据自身情况制作在投标文件(资信标)中一并提
供,后续不再进行资料补充,不提供不作废标处理。
7.2.8
定标方法
1.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
7.2.9
中标人公告媒介
及期限
公告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
7.2.10
按原定标方法确
定中标人
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
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
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2.11
重新定标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
的;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4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
14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
银行保函、数字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
保险、保单。
8.1
重新招标
情形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
的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
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
标。
10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招标人异议受理电话 :潘佶杰 *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桐庐县建筑业管理处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
否决投标的
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
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1)资格审查内容:
①“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显示的“投标函”中的
投标人(含项目负责人)信息(除正常的企业名称变更之外)
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的信息不一致的;(注:企
业名称准予变更的材料需体现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中,具
体以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准,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的,评标委员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②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
产许可证、相关人员的任命书(如有);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在
15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
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
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
③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④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⑤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⑦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投标保证金(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
函未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
而不能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
标委员会进一步核实是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
金,如果存在,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
担的初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
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
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以未按照招
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3.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应
按招标文件前附表3.4.1要求缴纳,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转账方式由“招必得建易投标保证金
平台”统一收付并关联项目,不使用“杭银在线”系统。)
⑧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格业绩条件的;
⑨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⑩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含未明确
职责分工)的;
⑪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的
(含未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
图复制件);
16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1.4.4项规定执行的;
⑬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
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
师)资格、市场行为限制情况、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
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
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
招标人设置了业绩条件的,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个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
条件后重新招标。
(2)技术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项目含土方外运的,未编制渣
土处置方案,未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
具体内容);
②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④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
标文件要求的;
⑤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
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⑥违反投标文件暗标要求的;
⑦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3.6项规定执行的;
⑧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技术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
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17
(3)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盖章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
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③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
化表格的内容为准);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
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或出现多个投标
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
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
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⑥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不符合计价数据交换标准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初步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如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⑧进度节点滞后违约处罚承诺书缺失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完
整的;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或分包企业不符合
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资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
❶C 类证书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❷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数
及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本项目需至少配置项目
经理 1 人、技术负责人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
②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信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
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③其他: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不满足招标文件
修 订 文 件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的 ( 允 许 承 诺 制 的 施 工 员 除 外 )
18
。
(5)商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计
价文件(即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乘以1.15系数)的弹性费率下限计算
值的;
②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创建等级要求和招标
控制价中公布的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定费用金额进行统一填报
的;
③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④企业管理费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
企业管理费弹性费率下限20%的;
⑤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
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
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⑥改变招标文件明确的暂定不竞价内容的;
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⑧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
的;
⑨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不相符
的,或与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明显不匹配的;
⑩投标报价错误累计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招标控制价≦5000
万元的按0.5%,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1%)的;
⑪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12项规定执行的;
⑬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它商务标评审否
决投标的(如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19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
询问核对。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项规定执行的,
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10.2
异议与投诉
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
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
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
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
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
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
标活动。
2.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
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
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
的期限内。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
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
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
20
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
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10.3
定标前核查
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验,以下凡一项核验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评标
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1)核验投标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
技术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
状态;
(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
“(三)其他”的要求:
①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
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
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
的信息为准);
②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
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法院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
⑥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
21
手续;
⑦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以“信用杭州”网站为准)。
(3)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符合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
关键岗位人员社
保的说明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保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
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时,
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原则上
可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提供
以下情形有效证明材料的,开标后补充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
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
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10.4
在建合同工程的
认定及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
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
,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
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
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
解除日期)。
22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①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
②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
合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
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
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3)投标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包括前任和现任项目负责
人)视作无变更,开标后补充的变更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
与诚信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
10.5
投标文件
的澄清、说明、
补正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
不得超过 3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
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
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
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
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
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6
陈述和答辩 本项目不要求陈述和答辩。
10.7
特别说明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
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
23
准。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
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
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
咨询人编制。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
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
文件。
3.暂估价:
(1)内容: / ;
(2)金额: / ;
(3)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 ;
(4)招标计划及内容: / 。
4.关于报价的补充要求:
①本项目需要土方外运,招标人已列明建筑垃圾减量、资源化
利用、运输和利用处置等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控制价中,投标
人应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
(杭管执联〔2025〕1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
消纳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
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杭城管
【2022】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
的通知》办理好相关备案手续。
②根据 《杭州市建委转发《杭州市渣土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
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监管技术标准(施行)的通知》( 杭
建工通知(2022)60号)等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
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管控设备安装、运行及维
24
护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
③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
围。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
知》(杭建工(2019)103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扬
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
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④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
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等文件要求,本项
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已考虑安责险预算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
内,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信用状况将
安责险列入企业管理费中进行自主报价。
⑤本项目投标报价中的智慧工地相关费用在表1-3-A-1中体现;
投标报价中的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若本项目施工周期
在6-9月的)在表2-5中体现;投标报价中的安责险相关费用在
表2-5中体现。以上费用请投标人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
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①根据杭州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
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
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号)等
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人认证以及考勤设
备安装、运行及维护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
价。②其他: / 。
6.价款结算方式 :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
25
况,应按杭州市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为落实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相关要求,在合
同中应明确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工
资性工程款比例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非财政出资
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及提交时间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9.实施BIM的内容: / 。
10.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
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
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11.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 ;
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要求: / 。
12.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3.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以下简称《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
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
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14.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15.本招标文件信用评价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
实施意见》《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16.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
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7.其他:
(1)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
函【2019】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中有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
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
26
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
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
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
的结果。
(2)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招投标
活动。
(3)本项目招标人主要材料及设备中,部分设有三个及以上档
次相当的品牌要求,具体品牌名单后已添加“或相当于”。投
标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报价,并在投标书中明确
所选品牌(厂家)及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标
人推荐品牌以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
品同档次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若未注明品牌、不选择招标人的
推荐品牌且未提供同档次的证明材料的,中标后由招标人在所
列品牌中任选其一,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注:招标文件或
清单中未提供品牌的材料均为国产优质品牌)。
(4)本工程施工质量保修期为三年。
(5)其他: ①中标单位应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
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费用标准按《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应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
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2、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存在系统违法提示的,本项目评
审期间会按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情况进行询问核对。
各投标人要重视并认真做好对评标委员会询问的回复工作。经
询问,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
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
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
27
员会应将有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
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
定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3、项目要求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人员
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社保
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浙江省内
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
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投标人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
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均应在投标人公司(除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10.4规定的情况除外),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
形,将按有关规定及投标承诺书承诺接受处理。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二)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应先确定评审区间,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依次进行
资格审查、确定最佳报价、技术标评审、初步评审、资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推荐中
标候选人。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对有效投标人分别进行技术、资信、商务报价评分,按总
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确定评审区间
(一)确定评审区间
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须为“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资格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的、无市场行为限制情况的、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一致”、投标
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相关信息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
“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依据。(适用于非联合体投
28
标核验)
1.投标人≤15 个的,全部进入评审区间;
2.投标人>15 个的,采用信用择优、招标人推荐和价格入围的综合方式确定 15 个投
标人进入评审区间:
⑴信用择优 6 名
□本项目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风险控制价下限值是指风险控制价高区间或低区间的最低值,举例:房建项目风
险控制价为 81%~83%,招标人选择了高区间 82%~83%,则 82%即风险控制价下限值)
开标后,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按市内、外企业分别进行“复合信用分”(复合信用
分=企业信用分+工程业绩分*5,余同)排行,在市内、外企业各自信用排行(若仅有一
名投标人,则直接纳入评审区间)的前 60%中随机抽取 3 名进入评审区间。上述进入随机
抽取范围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将进入随机抽取范围的投标人全部纳入评审区间,
剩余名额改为按价格入围方式进入评审区间。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工程,暂不实行信用择优。
⑵招标人推荐 3 名
□本项目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
招标人可在开标前自主决定是否推荐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若推荐的,必须推荐 3
名。推荐名单须按招标人所在单位的内控管理制度集体研究确定。开标前招标人应做好
名单保密工作。
⑶价格入围 6 名
(二)价格抽取方式:
1.价格分区方式
招标人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价格分区方式及高区间系数和低区间系数。
KH——高区间系数;
KL——低区间系数;
DN——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高报价;
29
D0——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低报价;
KH 和 KL 范围暂定为 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 10%、15%、20%、25%、30%,由招标
人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确定。范围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1)方式一:按投标报价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
余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
报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
行;若去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
都不去除),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后计算差值【差值 C1=(最高报价 DN-最低报
价 D0)】,按差值乘以抽取到的相应系数将投标报价分为高【DN 至 DN-C1*KH(含)】、
中【DN-C1*KH 至 D0+C1*KL(含)】、低【D0+C1*KL 至 D0】三个区间,随后在每个区间内抽
取 2 个投标报价;
(2)方式二:按投标人数量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
余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
报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
行;若去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
都不去除),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若有相同价格的,按投标单位全称的音序
升序排序),按投标人数量均分为高、中、低三个区间(高、低区间数量为四舍五入后
取整,余下的分至中区间,若分区间时临界的投标人单位音序也相同的,则都分至中区
间),随后在每个区间内抽取 2 个投标报价;
2.存在招标人放弃推荐或其推荐的投标人未参加投标、多种方式进入评审区间的投
标人出现重复或数量不足 15 个的,在中区间依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
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则在高区间依次递补),直至入围评审区间的投
标人达到 15 个;
3.上述价格计算精度保留到元。
以上相关系数等的抽取由招标人在开标环节中完成。
二、资格审查
30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须未与其
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检测码未与其他投标人一致的)。投标人存在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10.1资格审查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
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若因资格审查不通过,导致投标人数量不足 15 个的,按照价格入围方式在中区间依
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则在高
区间依次递补。若高中低区间均无投标人递补,则在已去高去低未进入高中低区间的投
标人中,按价格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递补,但以该方式递补进的投标人不计入最佳报价计
算),直至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达到 15 个。
招标人设置资格业绩条件的,经递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 个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采用陈述和答辩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及时通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
人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
三、确定最佳报价
1.最佳报价计算: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将算术
平均值下浮 1%-3%后作为最佳报价(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不作下浮计算,下浮系数数
量为 5 个,具体为:1%、1.25%、1.5%、1.75%、2%,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下
浮系数数量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2.上述最佳报价计算精度保留到元,除计算错误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四、技术标评审(暗标,30 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
(一)技术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技术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
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技术标评分
技术标一般评审因素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31
1
总体施工部署、场地平面布置及说明
0-3
2
主要施工方案(项目含土方外运的,须编制渣土处置方
案,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
容)
0-5
3
工程质量保障措施
0-4
4
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
0-4
5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0-4
6
主要施工设备配置情况
0-3
7
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部分进行分析并阐明可行
的施工组织方案
0-3
8
新型技术应用措施(如建筑工业化、BIM技术、绿色建
筑、海绵城市应用等)
0-1
9
新能源车辆配备情况
0-1
10
陈述和答辩
/
备注:
1、评标委员会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除陈述和答辩)进行详细评审,独立评
分。专家对每家投标单位技术标评分最大范围在技术标满分(除陈述和答辩)
的85%—100%分之间,无固定进制(最多保留两位小数);对低于技术标满分
(除陈述和答辩)85%的专家的评分,须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
书面给出明确理由,否则将作无效票、无效分处理,该评标专家的所有评分均
不计入技术标得分计算。评标专家的有效评分大于等于3个的,扣除一个最高总
分和一个最低总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技术标得分,评标专家的有效评分少于3个
的,按全部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2、陈述和答辩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分值为1.5-2分,每家投标单位
该项最终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有拟派项目负责人未
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得0分;
32
3、技术标得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技术标评审通过的但技术标缺少评分项内容的,则该评分项得0分。
五、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0.1 初步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
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六、资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标评审。
(一)资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资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
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资信标评分(10分)
资信分可根据投标单位的类似工程业绩、建设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体系、项目负责
人及项目班子人员能力等因素进行设置,具体内容和分值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资信评分
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评分时保留两位小数。
评审因素
评审内容
最高分值
类似工程业绩
企业、人员类似工程业绩
(1)企业业绩:
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
为准),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500万元(含)及以上
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市政道路工程
EPC工程总承包业绩(若EPC工程总承包业绩为联合
体方式承接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证明投标人完
成其中的施工内容达到500万元(含)及以上),每
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注:有效证明材料: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
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二者
4
33
缺一不可,否则不予得分;时间和金额以竣工验收
证明材料上的为准。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对项目属性或规模的描述不一致时,按竣工验收证
明材料、施工合同的顺序进行解释。对不能证明项
目属性和规模的,另须提供能体现上述指标的竣工
图纸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
料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
(2)人员业绩: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时间
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500万
元(含)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或
市政道路工程EPC工程总承包业绩(若EPC工程总承
包业绩为联合体方式承接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证明投标人完成其中的施工内容达到500万元
(含)及以上),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
【注:有效证明材料: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
料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二者缺一
不可,否则不予得分;时间和面积或金额以竣工验
收证明材料上的为准。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
料对项目属性或规模的描述不一致时,按竣工验收
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的顺序进行解释。业绩证明材
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材料等)必须体现人员为
同一人(如合同期限内人员变更的,还须供行政主
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否则不予得分;对不能证明项目属性和规模的,另
须提供能体现上述指标的竣工图纸或行政主管部门
(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加盖
34
投标单位电子章)。】
注:本项目投标人最多可填报 2 个业绩,投标人
填报业绩的数量超过招标人要求的,超过的业绩不
再评审。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报3个业绩,若某
投标人按序号填报了3个以上的类似业绩,评标时
专家仅评审序号为1到3的的业绩即可,不论后续业
绩是否有效,专家均不再给予评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信用评价
2
信用(履约)
评价
履约评价(暂不实施,评标时按满分2分计分)
2
项目负责人及
项目班子人
员、管理人员
能力
拟派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的能力:
拟派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中: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注册5
年(含)以上的得1分或拟派项目管理班子配套情
况表中(除技术负责人外)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职称(市政专业)的每有1人得1分; 本项最高得2
分。
(注:项目管理班子配套情况表中的人员指项目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
【有效证明材料为:提供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
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及投标人投标截止
月上溯 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 4 个月)
中
任意连续 2个月缴纳拟派上述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
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
注:若项目管理班子中的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为
退休人员, 可不提供社保证明,但须提供身份证
(正反面)、退休证明及返聘合同原件扫描件并加
2
35
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本项目所有拟派人员均不得
互相兼任。
上表中的信用评价根据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
定对应的信用等级进行计取并排序,无信用等级的计 0 分。
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2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1.5分,
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0.7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0.25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工项目,暂不应用信用
评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2分计分。
七、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一)商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商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
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商务总报价评分(56 分)
投标单位的报价为最佳报价的,商务分得满分;投标单位的报价每高于最佳报价 1%
的扣 2 分,每低于最佳报价 1%的扣 1 分,报价低于或等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
价 1%的扣 2 分,扣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
留两位小数。
(三)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4 分)
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是对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确定是工程
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存在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情况。
1.确定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由招标人先行选定和计算机随机抽取两部分组成。
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先行选定不超过 10 个(且数量不超过工程量清单项数
1.5%,总价不超过投标最高限价 10%)子项目。当满足以上条件的工程量清单,清单总数
在 134 项(含)~50(含)项期间,可选 2 个子项目;清单总数少于 50 项的,应选择 1
个子项目。
36
计算机随机抽取: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去除招标人自行选
定项目)以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数量同招标人先行选定数量一致。
2.综合单价评审
评价项目的评标基准单价,以投标最高限价的相应清单项目价格为基准,由招标人自行设
定各评价项目的合理区间【-K,K】(K≥15%)。报价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每个评价项目
扣(4/评审项目总数)分,4 分扣完为止。(该环节小数点精确程度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
统中确定)
招标人先行选定的评价项目、合理区间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公布。
总分=技术标评分(30 分)+资信标评分(10 分)+商务标评分(60 分)
☑八、推荐中标候选人(适用于“评定分离”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前附表规定数量的中
标候选人(经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
先;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资信标排名靠前的优先;资信标排名仍相同的,以技术标排名
靠前的优先;上述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 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
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节 定标办法(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
一、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二、定标组织
(一)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组建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
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
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3.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
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
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37
4.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5.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二)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标
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三、定标方法
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
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
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
☑抽签抽取中标
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
人为止。
□直接票决法二: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
(N 不得超过中标候选人数)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
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
抽签抽取中标
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
为止。
□直接票决法三: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
(N 不得超过中标候选人数)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多个时,采用□
抽签抽取 □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
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
为中标人。
38
□逐轮票决法:
□逐轮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
(N≥3)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在确定
第
N 个中标候选人时如果出现同票的,则采用□抽签抽取或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
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进入下
一轮的淘汰投票。
对进入淘汰投票的中标候选人逐轮进行淘汰,原则上每轮淘汰 1 名中标候选人。各轮
投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
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不少于 2
名,否则在得票最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中按前述规则进行二次淘汰,剩余的中标候选人进
入下一轮淘汰投票。根据前述规则,直至剩余 1 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逐轮票决法二:定标委员会对全部中标候选人采取多轮逆淘汰方式表决。原则上逐
轮淘汰 1 名中标候选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
被淘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存在中标人,剩
余的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最终确定中标人。在确定最终中标人时如果出现同
票的,则采用□
抽签抽取或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
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
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其他定标办法: 。
四、定标报告
(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二)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程序;
39
2.定标委员名单;
3.定标要素;
4.定标办法;
5.定标结果。
三、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1)本工程要求投标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如下: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
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1人,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1人,市政专
业的施工员不少于1人,市政专业的质检员(质量员)不少于1人,持有建安C证的安全员不
少于1人。注:以上人员含项目经理不得兼任。
表 4 项目管理班子配套情况表
工程名称:
上岗资格证明
岗位(招标人根据项目实
际按需设置)
姓名
身份证
职称
证书
名称
级
别
证
号
专业
到位率承
诺
项目
经理
按合同要
求执行
技术
负责人
按合同要
求执行
质量员
市政
按合同要
求执行
关键
岗位
安全员
按合同要
求执行
施工员
市政
按合同要
求执行
……
其他
岗位
40
注:以上人员含项目经理不得兼任。须同时提供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本项目至少需
配置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质量员1人、安全员1人)的聘用合同,及投标截止月上溯
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4个月)中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证明需为关键
岗位人员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浙江省内社保证明需带有可
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社保打印时间必
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其中关键岗位人员个数及合同、社保证明的响应按相
关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审;若配备人员专业不满足招标文件修订要求的,按相关否决投标的情形
评审;其他所填信息与递交的附件不符的,按招标文件具体规定的资信评分要求评审。
本项目施工员可在项目投标时确定或采用承诺制在中标后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配
齐。
若中标,中标人应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公示期间无异议)3个工作日提供项目管理班子人
员(含施工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要求同上)以及相关证书供招标人审核,行业监管部门确
认后,予以发放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在上述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无法配齐相关班子人员,影
响中标通知书发放和后续工程正常推进,视作未实质性响应按招标文件按规定组建项目班子,
招标人在报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招标。
本工程一旦我单位中标,将承诺如实按上述配备人员到位,否则将自愿接受合同相关违约
条款处理。
上述填报内容真实,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必须均在投标人公司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规定的情况除外),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及投标承诺书接受
处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四、招标人的特殊要求
41
1、中标单位中标后必须在工地现场通过“浙里办”的“桐庐工程助手”,用来对项
目管理班子人员的出勤考核,以上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
中。
2、本项目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中标单位需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将拟派
本项目管理人员通过“浙里办”进行实名注册,并在“桐庐工程助手”完成中标项目关
联,用来对项目管理班子的出勤考核,具体考勤细则根据工程助手相关考勤文件要求执
行。考勤期限从系统设置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出具完
(竣)工报告终止。考勤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要求进行审批,同时建设
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作经济处罚、变更后的关键岗位人员资格等级和要求不得低于变更前人
员。
3、本项目需要土方(渣土)外运计算运输费用,土方(渣土)消纳纳费不计入本次招
标,其他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总报价中,中标后不作调整,消纳地点为钟山乡破塘
湾,运距按35km考虑。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桐庐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工程一期预算编
制说明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址:桐庐县经济开发区
2. 工程特征:本项目为市政道路改造项目,包含道路、雨水改造、交通设施等项目内容;
3. 计划工期:详见招标文件;
4. 施工现场情况:已完成三通一平;
5. 自然地理条件:施工区域内降水、温度等正常,地势较为平坦,施工区域内无名贵、古树
木等;
6. 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及工程所在地有关绿色施工,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 工程招标及分包范围:
(一).招标范围:
42
1.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量(除本编制说明中注明的除外);
(二).分包范围:
1.无分包内容。
三.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文
件);
3.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
31号文件);
4.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修订)>的通知》,
(杭建市发 [2018]578号);
5.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
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
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预算定额2018版》;
6.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
发【2019】92 号)
7.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
8.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9. 拟定的招标文件;
10. 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考虑缩短工期);
11. 信息价采用《杭州造价信息价(2025.8)》桐庐地区信息价,桐庐地区无信息价的参照杭
州地区信息价;《杭州造价信息价》中没有的,参照《浙江省信息价(2025.8)计入;以
上信息价中都没有的无价材料,根据市场询价确定。
12. 其他相关资料;
13.根据相关文件计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
四. 工程质量、工期、材料、施工等要求:按招标文件。
43
五. 招标控制价取费说明及投标报价取费说明:
(一)招标控制取费说明
1. 企业管理费及利润: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中规定的
中值计取;
2.组织措施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市区一般
工程中值计取,其中提前竣工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不计取;
3.规费:按(定额人工+定额机械)*18.75%(市政);
4.税金按税前造价的9%计取;
(一)投标报价取费说明
1、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费用)的投
标报价应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本通知中
公布费率的下限费率,市区一般工程计取如下:
市政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为8.81%
2、企业管理费的要求:企业管理费(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报价不得低于《浙江省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修
订)的通知杭建市发{2018}578号文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弹性费率下限乘
20%(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报价≧∑对应专业工程报价(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
具体如下:
市政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为2.556%
3、规费的要求:规费(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等)的取费计算基数费率标准(甲
方预算价按此编入,投标时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
市政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费率为18.75%
4、税金:根据《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
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税金(增
值税)按9%计取。
5、安责险按杭建招标造价中心(杭建工发〔2021〕384号)文件计取,甲方预算以中
值计入在企业管理费中。
6、投标人必须对企业管理费中所包含的施工企业的现场监控、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
44
温费用,在相应的清单明细表中(表 2-5)进行单独费用报价分析。
六.其它相关说明:
1、本工程根据图纸工程量计算,具体按实结算;
2、本项目根据建设单位意见计入一笔暂列金额,总价按 800 万*5%计算;
3、本项目涉及到渣土消纳费用执行桐渣专(2025)1 号文件,本次招标预算只计
算运输费用,具体详见执行文件;
4、本项目根据建设单位意见,沥青及水泥稳定层计算相关残值费用,详见清单;
5、本项目部分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具体按实际结算;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GF-2017-0201)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范本)。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
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45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匠心联创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施工单位踏勘现场,自行解决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 号);
1.3.3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
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
54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
工发〔2012〕426 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46
(杭建工发〔2017〕112 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
〔2018〕161 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
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92 号);
(8)市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市建委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
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
市通知〔2020〕4 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
〔2021〕32 号);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
(13)《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
标造价中心〔2021〕84 号);
(1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
169 号);
(15)《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16)《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
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
〔2025〕17 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
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1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
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47
(1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
函〔2024〕41 号)
(20)《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5〕135 号)
(21)其他: ①《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8]580 号);
②《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
发[2019]9 号);
③《关于做好实人认证以及考勤设备直连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杭建市通知
〔2023〕52 号);
④《关于印发《桐庐县工程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数字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
通知》(桐标后监〔2024〕2 号);
⑤《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
2020
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杭美建〔2020〕3 号)文件和桐庐县建设工地“控尘十条”;
⑥《关于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桐
住建通〔2018〕35 号)和《关于调整<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和
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桐住建通〔2019〕39 号);
⑦《桐庐县工程渣土治理工作专班等 5 部门关于调整桐庐县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
及费用列支等有关要求的通知》(桐渣专〔2025〕1 号) 。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按设计要求 。
1.3.7 其他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
按招标文件执行,未明确的双方协商确定 。
48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如果有)、询标纪
要(如果有)、变更联系单、会审纪要等双方认为应作为合同构成的其他文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 天内必须提供经图审的施
工图纸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五套(包括竣工图用)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及设计联系单及图纸审查报告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必要文
件,包括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国家及
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提供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不少于一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及电子版,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签字和盖章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
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发包人和监理人对
49
承包人文件若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进行重新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查并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
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用地规划红线为边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按
通用条款执行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 承
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 。
本工程的超重件: /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
50
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相关材料,也不得用于其他工程,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
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用于本工程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该工程量清单内容实施完成后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
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
包人及时缴存。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
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
冲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
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
中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
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
供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51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
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
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以上经驻现场工程师核
定签字,并由建设方盖章后方为有效)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7 天内移交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同履约担保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工程移交前,承包人应提供全套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图及资料应符合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的存档要求,如因资料不符合招标人
及相关部门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和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5 套竣工图、5 套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图及资料
光盘一张、1 套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 ,应符合桐庐县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52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
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
各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
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
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
统安装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 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
留存,并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 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
场考勤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
数据的实时性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
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
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
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
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
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民
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
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
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
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
53
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本工程建筑
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
备垃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
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
单位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
运输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
表。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同投标文件承诺时间或招标文件约定时
间。
54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
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对承包人处以 2000 元/天的违
约
处罚,且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在施工期间不准更换,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生病、辞职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的,须报建
设单位批准,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标准 。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将被视为承
包人违约,并按照 2 万元/人/次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罚没 1 万元/人作为违约金,
如在发包人第二次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承包人继续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直接
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容 。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的约定:在施工期间不准更换,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生病、辞职等客观原因确需更
换的,须报建设单位批准,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标准。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罚没人民币 0.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如在发包人第二次要求承包人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承包人继
续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
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罚没人民币 10000 元/人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 1000 元人民
币/天或次/人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
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 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中规定。
55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
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中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 ;
(3)其他方式: 承包人提交合同总价 2%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以【同投标担
保】交纳形式中的任一形式提供,承包人提供的工程保函有效期应覆盖合同签订日至项目
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扣除相应违约金(如有)后退回余
款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本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3“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部分(该附
件 3 同时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2)其他: 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
规定的事项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总包
单位提供。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56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A 涉及全局进度的
工程暂停;B 变更的估价;C 部分工程分包;D 索赔的支付;E 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
理条款”部分;(2)其他: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
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4.1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因承包人引起的不合格工程按工程质量违约处理执行,具
体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部分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
款。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7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
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
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
程引致的任何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全部责任,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损失、政府行政处罚罚款、因参与政府处理过程发生
的费用、商誉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在政府有关部门对
该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程序中,承包人应全面负责事故处理及解决,全程参加政府部
门的各项程序,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
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
关部门批准。
(3)其他:发包人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相关管理规
定,如达不到要求时,承包人应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被二次警告后扣除
3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扣罚 5000 元至 50000 元;另若由
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或发生安全事
故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桐
庐县行业行政部门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担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
定:
58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
下第( ①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 。
(2)其他: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招标文件约定,招
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详细施工
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
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
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的期限: 在开工前十天,发包人将通过工程师提供基准点,双方代表应做好现场的交验
59
工作并签字确认。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良好保护,完工后将水准点完好交还给发包
人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 1.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2.重大设计变更
而影响施工进度;3.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4.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不可抗力
结束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如不能按时完成
竣工工期的工作,每延误一天按 5000 元/天规定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扣除合同价的
5%。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
施工,费用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
发包人后续实施项目的投标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合同价的 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双方另行约定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60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考虑并承担相
应费用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
通用条款及有关规范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并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测机构进行,签订三方合同,由承包人直接支付,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该费用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61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
以下约定:双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参考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结合投标报价时浮动率确定清
单项目综合单价或双方协商签证确定单价 。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
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
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
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
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双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参考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结合投
标报价时浮动率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或双方协商 。
(5)其他: /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62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
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
建市发〔2018〕579 号)执行;
(2)其他: /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63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一、材料
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时,发、承包双方
可采用以下第(3)种调价方式进行动态结算调整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根据工程的每月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按照当月信息价相
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当月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
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 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当月信息价
- 编制期信息价×(1+ 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当月信息
价-编制期信息价×(1 - 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部位
分段节点,即可按照相应分段阶段内各月信息价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
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
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对应
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 价×(1+ 风险幅度)〕×对应
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对应
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 - 风险幅度)〕×对应
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
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内月份的计算
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工期
内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 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工期
内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编制期信息价×(1 - 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
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
变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
件。“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造
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格调整
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64
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其价差根据沥青路面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值按上
述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中第(二)种调价结算方式的价差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沥青路面
具体实施时间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间由发包人和监理单
位签证为准 。
二、人工
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
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以外人工
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 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
风险幅时,人工费价差(正值)=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
人工价格指数-( 1+ 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
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
人工价格指数)-(1 - 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
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 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
历天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应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调整方法
计算价差,同步调整结算。
四、其他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顺延后,经批准的顺延
工期可计入合同工期,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工期顺延按专用条款
7.5 执行及通用条款。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由于前期征地拆迁、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等原因未
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开工的,遇到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跌
时,发承包双方在开工前按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格, 并签订补充协议: 按照实际开工日
前 28 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与编制期(即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
所在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计算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的价差,在投标报
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合同价(含税金),调整的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结算时
以实际开工日前 28 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根据
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计算价差。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65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
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应包括人工及材料涨跌幅在 5%以内的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考虑风险幅度自行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
(2)其他: / 。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款【10%】的预付款(含合同价 1%的工资性工程预
付款,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注:此处合同价款是指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同
价款】 。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工程开工前支付合同价款 1% 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由建设单位足额拨付至中标单位开设的工资专户)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正式开工后 7 天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66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
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
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进度款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合同价的 10%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与发包人、银行签订项目工程款
资金监管协议,以“共管专户”的形式接受发包人的日常监管;(2)其他 / 。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确
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
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 25 日前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67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
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
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①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工程量)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工程款按实际完成
工程量的【85%】支付(含预付款金额,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含预付款金额,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
【注:此处合同价款是指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同价款】,另支付剩余安全文明施工
费;结算审计并经审定后 30 日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 98.5%,其余 1.5%留作质量保修
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余款(余款不支付利息)。
注:质保金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维保服务后返还。以上款项均
不计息,付款前需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
②根据《关于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
(桐住建通〔2018〕35 号)、关于调整《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试行)》(桐住建通〔2019〕39 号)有关条款的通知文件规
定:按照建筑土建工程不低于总工程款的 25%,市政及建筑安装工程不低于 10%的比例确
定,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数,确定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月工资性工程
进度款=工程款总额(中标价)×合理比例(10%)÷合同工期(月))。
本项目的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由建设单位在每月的 25 日
前足额拨付至中标单位开设的工资专户。
③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已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待中标单位已按时足额
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协商解决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68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协
商解决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协商解决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5000 元/天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完整的结算资料(含电子版)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
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及审计机构的要求,因承包人不配合或配合不到
69
位,导致审计机构无法及时完成结算审核的,责任由承包人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
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承包人不配合的情形包括:拒绝核对工程量,拒绝接
受审计机构的询证、询问和审核,拒绝对审计审价报告征求初稿发表意见,拒绝签收审计
审价报告初稿,拒绝或拖延办理相关资料签章等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相关约定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两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后 7 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30 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30 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4)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 1.5%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 1.5% ;
(3)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 1.5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5%作为质量保证金(不计息),【同投
标保担】 形式提供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70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
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量保证
金,同时承包人应另行缴纳 0.5%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 3 年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
质量保修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3 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通
用条款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
约责任: 协商解决 。
71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
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
任: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
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
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
由承包人负责,并处以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中约
定的处罚。
(2)按照《进度节点滞后违约处罚承诺书》规定的进度目标,主要进度节点滞后一
天,扣除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度节点滞后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的百分之二。
(3)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次
违约金;
(4)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
包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
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
(5)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次违约
金;
(6)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
应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
(7)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
(8)其他: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
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
72
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
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
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其他: 按通用
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18 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为保证工程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现场人员、机械设
备、原材料的安全,相关一切保险(包含工程强制性保险及为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材料
办理的商业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费用在本次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如承包人未购买
相应 保险的,在工程发生相应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造成现场人员、机械、原材料
造成损失的)的情况下,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和设备及第三
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包括建工险),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并承担相应费用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
20 争议解决
73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桐庐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作为
廉政承诺。
(2)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 ②原投标图及经认可的竣工图; ③工程变更文件及相关资料
(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的记录、联系单、变更图纸、会审纪要、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顺
序按清单顺序)并提供电子版及其目录等)
(3)项目班子考勤的具体规定:中标后,承包人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投标承
诺到岗到位,原则上不得变更,主要管理人员调换必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书面同意
及招标管理部门审核,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换。否则,发包人将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
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扣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
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建设单位通过“浙里办”的“桐庐工程助手”对中标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出勤进行考
核(严格执行工程助手相关文件),中标单位承诺配备的考勤人员在工程助手考勤系统中
到岗率要求均不少于 80%。考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
74
中。 具体考勤细则按【桐庐县工程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数字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 严格执行,每天两次考勤,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间隔不少于 2 小时,考勤期
限从系统设置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出具完(竣)工报告
终止。若考勤人员到场却未进行考勤系统签到确认,一律视为缺勤。承包人项目班子管理
人员未按以上要求进行考勤的,按每缺勤一次扣 5000 元,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5%,最
终结算审计后,发包人按此标准对承包人直接进行扣款。
线下的方式进行相关人员考勤规定如下: 发包人对承包人拟派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
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到岗率进行考勤,要求到岗率均不
低于合同工期日历天的 80%。考勤人员由监理单位负责考勤,若监理考勤督查时无法确认
到场的,一律视为缺勤,每缺勤 1 天扣人民币 5000 元,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5%,本金
额直接在审计结算后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具体考勤规则按照本项目监理考勤办法执行。
(4)承包人应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在签订
运输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要设专人对进出建设工地的运
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证照不齐,设施不全的车辆驶入施工现场,对渣土运输不密闭、号
牌污损遮挡、车身不洁的车辆禁止驶离施工现场。承包人要督促运输车辆应按照公安交警
部门指定的范围、路线和时间行驶。签订的运输承包合同及交通安全责任书原件移交业主
一份予以备案。
(5)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本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若工程结算审核
(审计)核减率超过 5%,承包人应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核
减追加费审查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为基数,按 5%计算。承包人应承担的工
程结算核减追加费,具体按浙价服[2009]84 号文规定。
(6)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7)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接至施工场地附近,场内用电接线及用水接管由承包人自
理,电表、水表的表后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用电与用水高峰期时供应不足由承包人自
行设法解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支付相关费用。
(8)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通知承包人,发包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
有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施工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已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的接
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75
(10)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1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整
理等有关手续。
(1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地方有关规定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1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化管理要求进行保洁,要求施工场地每天做到“工
完、料净、场地清”。
(14)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 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
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如一次
性验收达不到合格质量目标,处以工程结算造价的 5%的违约金。
(15)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
费用。
(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承担已完工程成
品保护,承担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因行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
均由承包方负责,由此而损及业主利益时,业主将向中标施工单位索赔。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中标方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应是发
包人在开标前所列备选品牌之一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投标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
投标报价,并在投标书中明确所选品牌(厂家)及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
标人推荐品牌以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品同档次的证明材料;投
标人若未注明品牌、不选择招标人的推荐品牌且未提供同档次的证明材料的,中标后由招
标人在所列品牌中任选其一,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注:清单中未提供品牌的材料均为
国产优质品牌),主要材料未经招标人认可不得调换,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
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证同意方可使用。材料质量、规格与要求不符
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将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
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
76
2)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标时技术指标要求,在开箱验收前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
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必要时发包
人将对设备交付进行验收。
3)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
准要求。
4)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
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
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多次警告而
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
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中如遇材料(设备)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则变更后材料(设备)的单价不能突
破投标人投标文件所投报的材料(设备)单价 (除施工图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在
材料质量、技术参数、品质在变更时发生重大变化外)。
(18)根据有关规定,本工程严格执行《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
第 278 号)、《2018 年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以及行业部门下达的各项规定,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扬尘防控。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须严格
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
土车辆密闭化运输”六个 100%,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扬尘在线监控等新技术,对
暂不开发的场地实施绿化覆盖,对工地实施湿法作业。加强道路保洁,对堆场扬尘和平整
过程扬尘管控,实现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须严格执行相关防尘措
施,达到防尘要求并接受建设单位的检查。若检查不合格,乙方应及时整改并扣除乙方
1000 元 /次违约金,上报主管部门。乙方施工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做好扬尘防控措施,在
运输时,保持道路清洁,因乙方清运产生的道路污损等环境污染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清
洁。在施工、处置过程中,乙方自行衔接好交警、运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办妥运前的一
切必办手续,若因手续不全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9)发包人保留在签约后调整部分承包范围的权力直至某些项目的取消,承包人投标的
投标单价不作调整。
77
(20)本工程不得转包,否则,一经发现,即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全
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扣罚合同造价 5%的违约金。
(21)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专业测绘队进行放样,提供基准点,监理工程师
交验, 双方代表做好现场的校验工作并签字确认。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很好保护,完
工后将水准点完好地交还给发包人。
(2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拆改结构或设备管线的,每发现一次
将扣除履约保证金 10%,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
失。
(23)现场一旦发生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工程验收过程等工
作方面的管理,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其整改符合相关施工规范要求。
(24)发包人有权在半成品、成品进场后随时随机抽样检查,若发现不符合本工程双方约
定的产品规格品牌、质量标准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将不合格成品、半成品清退出
场,工期不顺延。如检测结果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承包
人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25)本工程竣工后严禁“三拖”(拖竣工验收、拖竣工资料、拖工程移交)。否则发包人
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
须严格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来的要求整改,发包人
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
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
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6)签证管理及造价核定管理约定:
1)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签证涉及产生费用的,承包人应在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经济签证,否则发包人可因发生时间过长为由拒与答复。
2)承包人提出的尤其涉及费用的签证必须依据充分,用详尽的资料、图纸附加图片、照
片予以说明,以便于发包人及造价监审单位审核,否则发包人可予以退回或拒签。
3)竣工验收备案后,承包人在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之日起,应尽快送审计机构审核,如承包、发包双方在收到审核机构的审核初
稿之日起,在 10 天内未做出反馈,可视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审核机构的初审结果。
4)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价款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78
(27)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
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
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
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
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附 件:
一、协议书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
附件3: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附件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9: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1: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2: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附件13:暂估价一览表
79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80
81
附件2:
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
1、施工质量管理通用条款
(1)投标人(承包人)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
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号)文件相关要求,做好质量管控。
(2)投标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规模的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给排
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规定,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市政
道路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3)投标人(承包人)收到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先行组织施工图设
计文件内部审查、讨论。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召开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
议,图纸交底会议应形成纪要留存。
(4)投标人(承包人)应根据规范要求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案,并明确关键工
序或特殊工序。
(5)投标人(承包人)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规格、品种、性能必
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投标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
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
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严格落实质量检测制度。
(6)投标人(承包人)开工前应复核发包人提供的测量成果报告,经监理单位签认
后,作为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7)投标人(承包人)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方案,根据批准后的施工方案对
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8)投标人(承包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管道,闭水试验、变形检验合格后方
可回填沟槽。管道沟槽回填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图及规范要求执行,以确保管道沟槽各区回
填的压实度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9)投标人(承包人)应控制路基路床填料的含水量,在最佳含水量的±2%以内方
可进行分层碾压,对于管沟回填土应采取分层碾压或水撼砂法使管沟回填土密实度达到规
82
定要求。路基路床纵横断高程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路基路床平整度应控制在10mm之内,保
证基层平整度。
(10)投标人(承包人)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驻厂控制拌合料生产厂家的原材料、水
泥掺量(沥青含量)、配合比等参数,强化拌合料源头质量控制,加强道路工程使用的基
层拌合料、沥青拌和料源头质量管理,确保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1)投标人(承包人)采购的水泥稳定碎石材料应提前确定材料配合比,不得使用
回收料。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中应采用摊铺机摊铺作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自搅拌到
摊铺完成不得超过3小时;采用保湿养生,养生期间应封闭交通,每层养生时间不少于7
天。道路基层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厚度、压实度、弯沉值、平整度及横坡等
应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投标人(承包人)对于确实无法使用机械摊铺的特殊路段,投标人(承包人)应当编
制质量控 制专项方案,报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后实施。投标人(承包人)要加强拌合料
完成时间到摊铺完成时间的控制,基层施工完成后做好覆盖保湿养护,在未达到设计强度
前,禁止车辆碾压及通行。投标人(承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组织对临时道路的施工
作业,保障道路基层的施工质量。
(12)投标人(承包人)在沥青面层应提前确定配合比,不得使用回收料。施工时应
使用全自动找平的摊铺机进行全幅式梯队作业连续摊铺,摊铺作业每5m设置一个承桩,承
桩安放钢丝绳作为导向基准,保证路面的平整度。沥青摊铺时应同步完成防沉降井盖的安
装施工。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13)投标人(承包人)应对人行道板的材料强度、尺寸等指标进行控制。铺装做到
座浆饱满牢固,拼缝严密顺直,道板平整度、坡度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人行道板铺装
完毕,应封闭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使用。
(14)投标人(承包人)宜采用临时限位井筒井盖工艺,在自调式井盖施工时确保井
座周边面层的压实度,提高井座稳定度、平整度,防止井盖松动产生异响。
(15)发包人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对
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16)发包人将严格落实样板段、首件联合验收制度和节点抽检制度。对水稳拌和
料、沥青混合料等原材料(半成品)实施驻厂监理。全过程组织对管道闭水、土路基验收、
83
管道回填、桥台台背回填、路基、水稳基层、沥青面层等关键工序进行验收。对平整度、
井盖、伸缩缝、横截沟、管线管位和管线标高等关键位置进行全数实测实量。投标人(承
包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发包人报请质量监督机构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
工序施工。
(17)建立建管衔接联合抽检机制。城管部门提前介入,参与新建市政道路施工过程
监管,建立联合抽检机制。发包人在报请质量监督机构节点抽检时,需同步报请同级城市管
理部门。由监督机构和城管部门共同选取质量监督抽检的点位和路段,共同委托检测机构
实施监督检测并分别派员一同参加检测。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 发包人通知城管部门
共同参与,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应办理移交手续。
(18)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监理单位将督促投标人(承包人)及时完成保修
期质量问题整改,并按要求完成质量回访。
杭州市市政道路施工质量主要检测标准
序号
施工工序
检测项目
检测指标要求
1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 95%,次 干 路 ≥ 93%,支 小 路 ≥90%,同时符合设计要求
2
路基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3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基 层 ≥ 97%,底 基 层 ≥ 95%;其它等级 基层≥95%,底基层≥93%.同时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4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5
水稳基层
水稳取芯
芯样应完整、密实,材料符合要求
6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 96%, 次 干 路 及 以 下 道 路 ≥95%,同时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7
厚度
符合设计要求
8
沥青
面层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84
9
平整度
标准差值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允 许 偏 差 1.5mm,次 干 路 、 支 路 允 许偏差2.4mm
10
井框与
路面高差
高差≤5mm
11
井盖与
井框高差
高差≤1.5mm
12
伸缩装置与桥面高
差
高差≤2mm
13
横截沟与 路面高差
高差≤2mm
14
横向接缝
高差
高差≤5mm
85
2、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由发包人根据不同项目作具体要求)
因投标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投标人(承包人)
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投
标人(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发包人可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投标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作工程质量违约处理,处罚如下:
序号
违约情形
违约处罚
(万元/次)
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发生以下情形的:(1)未检先用(2)试验检测资料无原始记录或试验检测数据、资料弄虚作假
0.2
2
永久性市政道路工程的材料发生以下情形的:(1)路基路床填料的含水量或回填土密实度不达标(2)沟槽回填等隐蔽工程偷工减料(3)沥青面层和水稳层使用回收料或配比不达标或材料不达标的
0.3
3
未按行业规范施工(作业),发生以下情形的:(1)路基路床平整度未控制在10mm之内(2)水泥稳定碎石基层自搅拌到摊铺完成得超过3小时(3)水泥稳定碎石层的保湿养生,每层养生时间少于7天(4)道路基层采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5)全自动找平的摊铺机进行全幅式梯队作业连续摊铺,摊铺作业未按每5m设置一个承桩(6)沥青混合料面层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7)井盖工艺不达标,井座周边面层未压实导致松动产生异响(7)防撞墙线形不符合要求
0.3
4
未进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或试验结果未经复验、批准,私自开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发生以下情形的:(1)未执行或未通过闭水试验、变形检验合格后方可回填沟槽(2)基层施工完成后做好覆盖保湿养护,在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试车碾压及通行
0.5
5
对不合格材料、工程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处理
1
6
绿化种植土、苗木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
0.5
7
发包人、城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未达到“杭州市市政道路施工质量主要检测标准”要求
1
发生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扣罚金额从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86
附件3:
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第 1 条 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1 政策法规:
按现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内容有冲突的以高标准为准。
1.1 依法成立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附件。
1.3 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4 经审批同意的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5 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计划、《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及其
它文件。
1.6 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实施大纲。
1.8 国家及地方颁发的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1.9 必须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规定。
第 2 条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组成完善的监
理 机构,并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相应资质及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
不得随意更换,如需要更换应向委托人书面备案并获得批准。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
表原则上不得调换,若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职安全员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委托
人,经委托人同意后(试用期一个月) 委托方认可后方可更换。更换人员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按照
相关监理合同执行。
2.2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组织施工图会审,在施工阶段按工程实际情况编写监理大纲、监
理细则、旁站计划,报委托人审核。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
业务并建立台账及档案资料。
2.3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相适应的
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施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 合法权
益。
第 3 条 监理工作内容及职责
87
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至保修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文明施工
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法定职责,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服务活动。
3.1 质量及进度监理
3.1.1 质量监理
(1) 在工程开工前审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
体系;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分包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
人员资格;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审查确认后报发包人,并签发工程
开工令。
(2)组织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参与制定施工技术
方案、施工图出图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3)审核道路、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系统、交通标志标线、路灯等)、绿化、排
水、桥梁整治施工方案及管线保护方案。
(4)监理单位收到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参
加由发包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并对图纸中存在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
建议。
(5)依据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跟踪复核、验收承包人的全部施工测量工作。
监理人员应采用自备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现场复核、测试,且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
计量检测单位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应对承包人选择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的供应厂家进行审查,必要
时对厂家生产质量、供货能力进行考察;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进行检查
验收,并进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复试。
(7)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
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并留存影像资料。
(8) 应严格工序管理,市政道路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由承包人报验,经监理人验
收认可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人应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对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工序进
行检查验收。
(9)应严格按要求实施监理,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签发施工现场检查整改监
88
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
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
(10) 应加强管线回填质量管理,及时跟踪管线回填分层验收及检测。对雨水口支管和
配套管线埋深较浅时,应按设计要求督促承包人做好补强措施。
(11)应督促承包人做好路基施工排水与降水,路基回填严格控制回填材料质量及含水
量、路基压实度。
(12) 应加强对道路工程使用的基层拌合料、沥青拌和料源头质量管理,沥青上面层严
禁利用沥青回收料。对预拌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合料等实施延伸监理,采用驻厂监
理等方式,派员在拌和料生产厂家进行质量管控。
(13)应督促承包人在道路基层施工时采用机械摊铺。基层拌合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
查,摊铺过程中应检查松铺厚度,压实后检查平整度和高程,摊铺完成后检查覆盖、洒水和封
闭养护情况。基层施工完成后督促承包人按图集要求施工防沉降检查井基座。
(14) 应对沥青摊铺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分幅施工应采取多台摊铺机共同作业,避免纵
向接缝。沥青混合料进行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和到场温度测量,摊铺过程中应检查松铺厚度、
初压、复压、终压温度及遍数,督促承包人按工艺要求在沥青摊铺过程中同步实施防沉降井盖
的安装。
(15)应组织市政道路涉及管道闭水、土路基验收、基层验收和面层验收等关键节点的验
收,在自检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报请质量监督和城管部门联合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
下道工序施工。
(16)督促承包人回访。
(17)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
(18)参与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3.1.2 进度监理
(1) 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
划;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分阶段的监理细则和月度工作计划。
(3)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上报施工信息和监理月报表。
(4)组织召开现场的施工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
89
(5)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整理合同文件及有关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的归
档,并及时审查。
(6)工程结束后,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7)协助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8)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档案资料、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竣工验收按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执行。
3.2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理
3.2.1 安全生产
(1)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督促承包人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分析不同的
施工阶段和不同的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理。
(3)督促并指导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
(4)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的宣传教育, 组织学习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条例” 、“规定”和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安全交底进行书面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 场人员的变
化、施工工法和施工工况的变化等实际情况, 督促承包人对施工参与人员进行专 项的安全
交底,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5)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督促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有权责
令 承包人停工整改。
(6)检查并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性能、检修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
员 操作证等,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
(7)督促并指导承包人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人的安全
用电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8)每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动用明火、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消
防 器材的设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
人进 行安全生产的专题报告。
(2)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每两周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检
90
查 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
(10)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督促承包人
执行。
(11)督促并指导承包人编制各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并适时开展应急
演练。
(12)实施安全生产月报制度。
3.2.2 文明施工
(1)督促、检查并协助承包人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 包括但不限
于: 施工许可证;掘路执照;公路、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渣土处置
证;封堵原排水管道报批手续;夜间施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
(2)督促并检查承包人按规定作好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分隔、路拦的设置。
(3)检查并审核承包人对公用管线的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保持施工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整洁,凡在
施 工道路的交叉路口要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防止事故发生。
(5)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类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
人 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
(6)检查并督促承包人采取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的施工措施,
减 少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
(7)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严格控制施工噪声。
(8)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杭州市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卫生
包 干责任制,搞好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
(9)工程竣工后,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的清场工作。
(10)督促承包人落实防台、防汛、防涝、防火、防污染等措施。
(1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
业主代表汇报。
(12)加强文明施工的检查,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
(13)督促承包人在醒目位置设置五牌一图。
(14)实施文明施工月报制度。
91
(15)监理人应充分考虑道路工程、排水工程、路灯、绿化工程及交通设施(包括智
能 交通系统、交通标志标线)等施工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应安排轮班和加班,加强现
场的巡检工作, 随时按承包人预定的报检时间进行检查,这种轮班和加班不得以加班费
或任何其他名义向承包人和委托人索取附加的报酬,如因承包人赶工时,监理人应积极配
合。
3.3 投资控制监理
(1)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现场复核计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协助委托人(或委托人委
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审核承建单位提交
的工程计量及费用等,监理单位应按承包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
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2)受理索赔申请,会同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进行索赔
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3)会同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
达变更指令;会同委托人对变更工程量做好现场核定签证手续。
3.4 合同管理
(1)协助委托人进行合同谈判,整理、编制合同文件;
(2)审查各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及各联合体的合作协议书;
(3)协助委托人办理合同的报批、备案、审查等工作;
(4)协助合同支付管理;
(5)协助工程变更管理,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相关的变更条款,对工程或其任何部
分 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
格,经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6)协助工程索赔管理,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
的 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 经委托人批
准后发 出通知;
(7)协助工程预(结)算管理;
(8)对工程合同管理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和监控。
3.5 组织与协调
92
(1)协助委托人做好与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方面协调征地拆迁、交通疏解、绿化拆除
和 恢复、管线改移、质监、安监、环保、验收等工作;
(2)协助委托人做好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报建、报批、备案等工作;
(3)负责各承包人、供货商间的协调工作;
(4)协助委托人做好与现场周边物业开发、交通改道的协调;
(5)负责工程内部的施工管理与协调;
(6)负责本标段和与其他相邻标段的施工接口协调工作;
(7)协助委托人处理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民间人士、或者媒体舆论对本工程之
投 诉;
3.6 对分包人员的管理
(1)督促承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2)监理人可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监理人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的 监督,如文件的备案等方面。
93
附件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注:以上为本工程项目甲供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最终以施工图为准
94
附件5: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招标文件所列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以上未注明的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按*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 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3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
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95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
包人 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96
附件6: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97
附件7: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98
附件8: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99
附件9: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
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
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00
附件10:
预付款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
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
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01
附件11:
支付担保格式
(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
简称“发包人”)与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
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
完毕之日后 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
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
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
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
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
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02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
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
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
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
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
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
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03
附件12: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
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
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
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
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
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
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
104
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扫描件送
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
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
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
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
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
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
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
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扫描备案的材料
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
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
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05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06
附件13:
暂估价一览表
一、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07
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108
三、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109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
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
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
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二条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住建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
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
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
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生
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
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
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
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
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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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
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
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
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
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
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
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
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
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
人。
(十一)乙方在施工期间要求及时做好综合管线单位的对接,加强各类综合管线的保
护措施,如发生因施工造成的停电停水等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且甲
方有权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本合同一式1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10份,甲乙双
方各执3份,县交易中心、代理公司、行业监管、合同备案等各1份。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 包 人: (盖单位章)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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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
廉 政 责 任 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各参建单位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
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根据招标投标的内容和结果签订合同,严禁出现“阴阳合同”。
(三)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四)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
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桐庐县公共资源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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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
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
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聚、配偶子
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
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或介绍与工程与合同有关的经营业务。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
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
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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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廉政责任书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并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在签订廉政责任书时应提供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
第六条 本责任书一式1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
10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县交易中心、代理公司、行业监管、合同备案等各1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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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2022年修订)》使用说明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市建委根据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
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便于合同当事
人在使用《示范文本》过程中规范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
程,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目前我市建筑行业适用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
〔2012〕426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
建工发〔2017〕112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号)等。
国家、省、市权力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若有发生变化的,市建委将根据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制定和清理情况不定期发布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在合同
专用条款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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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中约定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
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
发〔2017〕48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5.2缺陷责任期中约定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
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金中约定是否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供方式及金额。若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扣留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
金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
办发〔2017〕48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规定(浙建
([2020]7号)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