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瓜沥镇2025年“四好农村路”工程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0-16
发布于
浙江杭州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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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说 明

一、浙江省

_萧山区瓜沥镇 2025 年“四好农村路”工程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年版)及《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

件示范文本》(

2023 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

“投标人须知”、“评

标办法

”、“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

“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

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实际情况: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

或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

“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二

册)技术规范。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

改。

四、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 1 部分:

公路工程》(

DB 33/T628.1—2021)编制。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

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 第

1 部分:公路工程》(DB33/T 628.1-202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3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3

第一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招标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6.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7.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 . . . . . . . . . . 29

1.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2. 招标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3. 投标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4. 投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5. 开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6. 评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7. 合同授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8. 纪律和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附表六:确认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评标办法前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1. 评标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2. 评审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3. 评标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1.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1.7 联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4

2.

发包人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2.6

支付合同价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2.8 其他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4.

承包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4.3

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4.11

不利物质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5.材料和工程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7.

交通运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10.

进度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11.

开工和交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12.

暂停施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13.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13.1

工程质量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13.7 承包人偷工减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13.8 承包人质量自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13.9 不定期现场检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13.10 施工误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14.

试验和检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15.

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16.

价格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本项目合同期内不进行价格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17.

计量与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17.2 预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17.4

质量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18.

交工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18.3 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18.9 竣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18.10 工程档案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19.2

缺陷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20.

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20.1 工程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20.4 第三者责任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20.5

其他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补充 20.7 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

5

21.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22.

违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

22.2

发包人违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附件二

廉政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附件八

发包人支付担保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附件九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

附件十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6

附件十一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8

附件十二

相关人员在职承诺书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0

1.工程量清单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1

2.投标报价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1

3.计日工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2

4.其它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2

第二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第六章 图纸(另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5

第三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7

第七章 技术规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9

第七章 技术规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0

(一) 通用技术规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0

(二)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

第 100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3

101 节 通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3

第 102 节

工程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3

第 103 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6

第 105 节

施工标准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6

第 200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8

第 201 节

通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8

第 203 节

挖方路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9

第 204 节

填方路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0

第 216 节

路基不均匀沉降的防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0

第 300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3

第 301 节

通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3

第 304 节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3

第 311 节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3

第 314 节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4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5

第 601 节

通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5

第 602 节

护 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5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7

第四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8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9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1

目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2

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3

(一)投标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3

(二)投标函附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4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5

(一)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5

三、联合体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5

四、投标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8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0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1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2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3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4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5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6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7

六、项目管理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8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9

八、资格审查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0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0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1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2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6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7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 . . . . . . . . . . . . . . . . . . . 178

(七)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9

(八)拟委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0

(九)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1

(十)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2

(十一)信用信息一览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3

(十二)履约行为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4

十、其他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7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8

目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9

一、投标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0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1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2

7

第一卷

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

址:萧山区瓜沥镇政通路 100 号

联系人: 陈瑶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称: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 819 号绿都世贸写字楼十楼

联 系 人:李春红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萧山区瓜沥镇 2025 年“四好农村路”工程

1.1.5

标段建设地点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区财政补助和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5

11 月

计划交工日期:

2026 年 2 月

节点工期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

1.3.3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90 分及以上

1.3.4

安全目标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

14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

联情形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

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投标截止时间至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期间投标所需资

质条件的动态核查结果为

“不合格”状态;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0.2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问

/

1.11.1

分包

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为:《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分包和劳务

合作管理实施细则》(浙交〔

2024〕104 号)附件 1:浙江

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

2024 年版)”中的主体和关

键性工作。

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交公

路规〔

2024〕2 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分包和劳务合作

管理实施细则》(浙交〔

2024〕104 号)等有关分包管理的

规 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最新文件的,从其规定)

分包的其他规定:

/。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方式:可登陆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

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下方“网上提疑”栏在线向招标人以

不署名的形式提出。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3.1.1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双信封

15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标有编号的全部补充(答疑、澄清、修

改)文件(如有)

3.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制作说明:(

1)将已下载的招标文件 HzZbs,导入计价软件中,完

成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制作;(

2)从计价软件导出已制作好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

(格式:

zjgltb);

3)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网上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填写工程量清单

3.2.3

报价方式

单价

3.2.8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以施工图

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

来确定

工程量清单预算为 1231.4892 万元

开标时从三个连续值(

0.94、0.95、0.96)中随机抽取其中一

值为调整系数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专业:公路工程施工总承

包资质)为

AA 级的投标人,可免交投标保证金。

1、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

2、交纳方式:

①银行汇票或支票或电汇或网银缴纳的以实

际到账并获取

“缴存确认表 ”为准②银行保函③保险保证

④担保公司担保⑤融资担保⑥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

3.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缴存确认表”获取方式:保证金到 账 后 , 投 标 人 应 在 建 易 投 标 保 证 金 平 台 ( 网 址 :

16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http://bzj.j-yi.com/(https://bzj.zhaobide.com/))自行注 册并打印

“缴存确认表”;未开通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服务的投

标单位须携带盖公司章的银行回单(注明该笔保证金关联的

项目)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

1069 号科技创新中心 B 楼 1

楼建设银行窗口打印

“缴存确认表”。境内投标人的保证金应

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因投标人未规范操作引起的投标保证

金递交无效或系统验证匹配失败的,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

标保证金以系统显示结果为准。

户名: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

帐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0389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萧山支行4、采用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的,投标人可以登

录投标人管理平台线查询线上保函状态并跳到保函平台进

行办理,出函成功后网上投标页面会出现同步状态。若有问

题 可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咨 询 建 易 公 司 ( 软 件

公 司 ) :

*开通会员可解锁*

5、通过银行保函形式、保险保证形式、担保公司担保形式交纳 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将对应所投项目(标段)的银

行保函、保险、担保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线下标需将对应所投项目(标段)的银行保函、保险、担保

原件的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评标依据;

6、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备注:(

1)重新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

新递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则应在其投标文件中

提供其信用评价结果的证明文件,否则按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公示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

17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

4)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时间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

程上担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的情形。

出现上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书面告知交

易中心登记后,保证金平台将自动划转相关投标人的投标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不再退还

给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险保证、担保公司担保及融资

担保方式缴纳的,招标人将向相关担保机构申请支付投标

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

证合一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

照副本,下同)扫描件;

2)施工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

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

5)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

(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从业企业查询

(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网页截图;

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

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

, 如投标人为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

企业的,则体现股东名称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

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

7)投标人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投标所需施工资质的动态核查结果为

“合格”的动态核查证明扫描件,时间以核查发布日期为准。

18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

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

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

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

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

电子印章。

其他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

财务状况表

☑无须提供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

份要求及应附资料

年份: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从“浙江省交通运输

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

信息一览表》;

《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未体现资格审查或加分业绩

所需相关信息的,还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

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

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质量监督

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项目发

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

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1)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

批准材料。

2) 施工单位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

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情形,应在

招标文件中对相关业绩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

定)。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

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资历表应附资料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扫描件):

1)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建造师注册证书;

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

19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类)。

上述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身

份证应提供正反双面扫描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担任类似项目的项

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或设计

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或质量证明文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

及业绩规模的,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

经理(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但已进行更

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

后的项目经理(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均

视为有

“在建合同工程”。

4)投标人应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

责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自

2025 3 月(含)以来最近

连续

6 个月的社保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且参保单

位须与投标单位一致)或者其他能够证上述人员参加过近

6 个月的社保有效证明材料。若投标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

6 个月的,则须提供该企业注册成立之月以来参加社保

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或电子章)。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

人员资历表应附资料

________/______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不允许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投标人应将下载的招标文件

(.HzZbs 格式)导入“杭州交

通投标 制作工具

V3.4(登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下载专区→下载“品茗杭州交通投标编制工具

V3.4 ”后,

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 式和内容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完成后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HzJSTbs 格式)上传至

交易平台第一个信封相应节点模;第二个信封

(.HzSWTbs

20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格式

)上传至交易平台第二个信封相应节点模块。

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资格审查资料、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逐页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公章。

4.2.2

递交投标

文件方式和地点

1)投标人应将由杭州交通投标制作工具(V3.4)制作生成的

加 密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标,

.HzJSTbs 格式)、第二个信封(商务标,.HzSWTbs 格

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 上传至杭

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

2)中标人中标后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递交与电子投标

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副本

5 份、含全部投标文件的电子

光盘

1 份。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开标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

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杭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开标时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同第一信封开

标地点

21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2

开标程序(双信封)

5.2.1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 4.2.4 项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5.2.2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

标纪律、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姓名。

2)招标人解密: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

书解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如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则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3)招标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质量目

标、安全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4)招标人宣布第一个信封开标结束。

5.2.3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不得读取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1)招标宣布开标纪律;宣布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抽取系数

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在开标现场抽取调整系

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

3)招标人解密

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第二

个信封。

5)公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果

公布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招标人宣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束。

5.2.5 开标特别说明事项(

1)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

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 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正常解密的

22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投标文件在

3 家(含)以上时, 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

继续进行。

3)因系统原因、电力故障或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

成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时,经行业主管

部门确认后延后开标时间。5.2.6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

人均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CA 锁原因

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的,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

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

另行通知。

2)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

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

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

投标人。

3)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

不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

后果。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招标人代表确定方式:按 1:2 比例规定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开标后发现有与招标人存在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

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最终的评标

委员会人数少于

5 人时应补抽专家。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

人的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

限及内容

公 示 媒 介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hzctc.hangzhou.gov.cn)、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平台(

https://ggzy.zj.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截止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

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3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个人

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姓名;

4)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5)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6)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4

定标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否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 告 媒 介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hzctc.hangzhou.gov.cn)、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平台(

https://ggzy.zj.gov.cn/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

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7.1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不得超过 2%)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

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

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并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符合发包

人的要求;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符合

发包人的要求;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

行政监督: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址:

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袖清巷交扬大厦

B 座 20-21

邮政编码:

310000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9.2

否决投标

9.2 否决投标

9.2.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

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

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

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

24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投标人应自行关注评标委员会发

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

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9.2.2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问核实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各条款 所列否决投标情形之

一的。

9.2.3 除本款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9.3

其他

/

25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第 1 标段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

上资质;

26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财务要求

第 1 标段

承诺提供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

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应附招

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

行县( 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注:

1、联合体投标时,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或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工程量比例分别出具。

2、参加多个标段投标时,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未注明标段号的,所投标段均予认可,注

明标段号的,注明的所有标段均予认可。

27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第 1 标段

28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誉要求

第 1 标段

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及 1.4.4 项情形。

注:

1、投标人应在“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

“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29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1、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的项目经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

称;

2、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

B 类);

3、拟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时间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

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1

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安全负责人

1

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

C 类)。

注:

1.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

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

“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

项目经理视为有

“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

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

“在建合同工程”。

3. “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

的限制。

4. 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5 项规定。

30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

31

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

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

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

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行

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

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

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

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32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

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

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

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

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

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

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

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33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

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

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4)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

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

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

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加分条件的。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

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

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打分制的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

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4)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4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

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

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

“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

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

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

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

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修

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

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

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

复均应通过

“电子交易平台”中以书面形式完成。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密封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35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

投标保证金。

3.1.4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制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

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

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

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

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

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

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

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

36

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

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

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

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

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

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

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

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

标文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

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

37

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

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在

“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

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

(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

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

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

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

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

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

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

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

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8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

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

“电子交易平台”

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

3.7.5 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

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

易平台

”)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第 2.2.2 项、2.3.1 项规定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的,指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

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

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

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

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

“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

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

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

标保证金。

39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

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

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通过开标系统提出,招标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

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3)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

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

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

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40

审。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

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

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期限公示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

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

“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和方法审查确认。

7.4 定标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

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

”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

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41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能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

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

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

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

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

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中标人应签署项目图纸资料和保密承诺书。7.8.7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

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

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

工作。

42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

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

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8.5.1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

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

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 2013

年第

23 号)办理。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

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 其他约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____(项目名称)___标段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序号

投标人

质量目标

安全目标

工期

备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44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____(项目名称)__标段施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元)

备注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元):

调整系数:

复合系数(

k):

下浮系数(

i):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45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____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

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予以澄清:

1.2.

. .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前递交。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6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项目名称)____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2.

. .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7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______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

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工期:

_____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安全目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

____________(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____________(姓名)。

安全负责人:

________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____日内到_________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电子印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48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 方 已 接 受

_______________ ( 中 标 人 名 称 ) 于 _______________(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

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电子印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49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____年__月__日发出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___________的通知,我方已于____年__月__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50

第三章 评标办法

51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

综合得分相等时

优先顺序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的投标人

优先;(4)投标报价、信誉得分、信用等级均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视施

工组织设计的优劣,通过举手表决 (少数服从多数) 的方式选出第

一中标候选人。

2.1.12.1.3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

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

(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拟委任项目经理、项

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

印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或按招标文件

规定免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

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书加盖

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适用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投标人的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

”(如有)。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2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

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14)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

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未出现投标截止时间当期及上一期

均为

AA 级信用等级的企业参加多于两个标段的投标,其他投标人

参加多于一个标段的投标。

15) 若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的,含“浙

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水印,其招标人、项目名称、标

段、开标时间须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一致,且《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

诺书》中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16) 2024 年 07 月 0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

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

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

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17)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1.12.1.3

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

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

(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

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53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

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

印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

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

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项目

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评标价:

98.5 分

信誉:

1.5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

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

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

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

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

=投标函的文字报价

2) 评标基准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C=(A×K+B×(1-K))(100-i)/100

54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式中:

C 为评标基准价A 为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3.2.8 项规定);

K 为复合系数(开标时从 0.30、0.35、0.40 三值中随机抽取一

个值);

i 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 1.0 、 1.5 、

2.0 三个连续

①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B 值:

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

价,根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

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

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

B 值。

区段

区 段 平

均值

二次平均值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A1

B 为 A1~A15 的

加权平均值(

A1

A15 权 重 为

0.3,其余权重为1.0)。

若 某 区 段 无 投

标人评标价,则

该 区 段 不 计 区

段平均值。

A*0.95<投标人评标价≤A*0.97

A2

A*0.94<投标人评标价≤A*0.95

A3

A*0.93<投标人评标价≤A*0.94

A4

A*0.92<投标人评标价≤A*0.93

A5

A*0.91<投标人评标价≤A*0.92

A6

A*0.90<投标人评标价≤A*0.91

A7

A*0.89<投标人评标价≤A*0.90

A8

A*0.88<投标人评标价≤A*0.89

A9

A*0.87<投标人评标价≤A*0.88

A10

A*0.86<投标人评标价≤A*0.87

A11

A*0.85<投标人评标价≤A*0.86

A12

55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A*0.83<投标人评标价≤A*0.85

A13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83

A14

投标人评标价≤

A*0.80

A15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公式

偏差率

=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1)

评标价

评标价(

98.5 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

-偏差率

×100×E1;

2)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

+偏差率

×100×E2。

其中:

E1=1.5;E2=1.0。

2.2.4(2)

信誉

信誉

1.5 分

1)人员信息公开得分 :下列人员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在“浙江省

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且投标文件中提

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

0.5 分:

a.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信息;

b.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c.安全负责人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信息。

2)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得分 :

a. AA、A 级投标人在投标中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且有效的(投标

截止时间信用等级为

AA、A 级时可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

诺书》中载明有效期,开标时《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应在有

效期内),信用等级得分为

0.5 分(无效或未使用的得 0 分);B

级得分为

0 分;C 级得分为-0.5 分;D 级得分为-5 分;

b.未参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其信

用等级得分按

0 分计算。

注:投标人选择使用

AA、A 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须提

供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打印的《信用评

56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承诺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

系统”中打印,且含该系统水印)。

3)已完业绩信息公开得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公路施工类似

项目业绩投标截止时间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中已全部公开并按要求提供了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

息一览表》截图的,得

0.5 分;

4)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

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拟任项目经理为

C 级的得-1 分,

D 级的得-2 分;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为 C 级的得-0.5 分,D 级的

-1 分;拟任安全负责人为 C 级的得-0.5 分,D 级的得-1 分;其

它等级或未参加信用评价的得

0 分 ;

5)近一年( 2024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

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

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

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6)近三年(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

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

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7)近三年(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因公路工程(含附

属设施)质量、安全问题等原因被交通运输部挂牌督办的,如实填

报扣

2 分,被省交通运输厅挂牌督办的,如实填报扣 1 分,隐瞒不

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

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采用评定分离的,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第二章“投标

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3.9.2 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报告至少应包括:

1)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特点、优势、风险)和评标结论;

2)否决投标等情况说明及理由;

3)评标过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57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评标委员会如需对投标人组织询标程序的,将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进行,投标人须在收到询标后

30

分钟内出具答复意见。

58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

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应依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

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若同一个投标人允许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两个标段的综合得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

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不再推荐。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

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

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问核实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

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

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

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

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l)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9

2.2.4 评分标准

1)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进行打分,并计算

得分。

3.2.2 信誉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信誉得分。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

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

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

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

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

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

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

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60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

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

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

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3.4.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

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3.5.2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评标价得分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3.6.1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与加分的

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投标人须知

1.12.3(4)规定的细微偏差除外)的,

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不予加分,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

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61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

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

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

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

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6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3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64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65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四章第二节“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66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施工招标文件

中的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

专用合同条款

”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

程专用合同条款

”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

”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序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在

“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

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

同条款可能约定的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67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地

址:萧山区瓜沥镇政通路 100 号

邮政编码: 311201

2

1.1.2.6

监理人:签订合同后,通知承包人

址:另行通知

邮政编码:另行通知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涉及本项目的变更。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协

议书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资料后 7 天内

9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 元/天

10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进行价格调整

68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5

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

16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0

%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签约合同价或 50 万元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

LPR)计算(不计复利) ‰/天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

1.5%合同价格,允许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包括银行

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否

21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22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3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6

19.7(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

28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5 ‰

2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法院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69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

同条款

”的补充、细化或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

起阅读和理解。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 1.1

合同

第 1.1.1.1 目细化为:

1.1.1.1 合同(或称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

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包含不平

衡调价内容))、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投标附录、补遗书、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

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招标

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通用

技术规范、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有关人员、设

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第 1.1.1.8 目细化为: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

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

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第 1.1.2.8 目细化为:

1.1.2.8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

或技术负责人,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的承包人项目总工具有相同的含义。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11 目细化为: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和水域,包括施工所用

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第 1.4 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

70

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通用技术规范;

(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补充:

上述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

关的第三方。

1.6.3 图纸的修改

第 1.6.3 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 7 天

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

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

1.6.4 图纸的错误

第 1.6.4 项细化为: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须组织相关技术工作人员对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针对图纸

和工程量清单的差缺、遗漏和缺陷等问题,在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提出,统一进行一次修订处理。

工程施工期间,若图纸存在查缺、遗漏和缺陷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

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 联络

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71

2.

发包人义务

2.6

支付合同价款

本款补充:

通用合同条款 2.6 款补充:

发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 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

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 号)、《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

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241 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

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浙人社发〔2022〕13 号)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

发〔2022〕14 号)的有关规定,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拔付到承包人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

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发包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人工费比例为:不低于

6%,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根据标段每月施工

工人数量及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情况,有权调整该比例。

2.8 其他义务

本款补充:

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保证金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

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

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担保应在

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

其他费用或收益。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 4.1.3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

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

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

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施工用电、用水、进场道路应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

72

(3)承包人负责场区通讯、数字电视、宽带等报装接入和调试工作,并承担 10 个月使用费。

(4)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消防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开展消防验

收和备案。相关已在相关单价或总额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 4.1.7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临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特别是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

交通运输等存在沉降、坍塌、开裂、震动、改变水源或水质等影响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

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对施工可能影响到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种植

物、畜牧业、水源水质等,有责任在施工前和施工中不断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

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

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完成后,如被影响范围出现沉降、坍塌、建筑物震裂、道路桥梁损坏、污染、水源

或水质发生改变等情况,以致影响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及上述不利影响,造成群众

财产损失,干扰群众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修葺评估费及其它

开支时,应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

素。为清晰的判断施工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对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桥梁、种植物、畜牧业,承包人在进场后开工前进行调查统计和拍照摄影取证。承包人须委托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征地红线外一定范围内(具体范围以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为准)的建筑物、构筑

物、道路、桥梁、种植物、畜牧业等进行安全鉴定及评估工作,鉴定及评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

完成后,对于由承包人单方面原因造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损坏和种植物、畜牧业污染的,

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完成后所发生鉴定和评估等费用;对于在施工中承包人已采取预防措施,且施工方

案和措施已经监理人、发包人、设计人共同批准,但仍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损坏和种植物、

畜牧业污染的,由此产生的鉴定和评估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未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或未及时处理施工对临近建筑物、构造物、道路、桥梁、种植

物、畜牧业的影响导致工程受阻或出现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进行补救,若承

包人拒不接受或在限期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分包人进行补救,或发包

人协同当地政府自行处理,产生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若一个区域内,存在多个承包人作业造成对征地红线外一定范围内(具体范围以地方政府部门的

要求为准)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含红线内)、种植物、畜牧业等出现沉降、坍塌、建筑物震

裂、道路桥梁损坏、污染等情况,以致影响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造成群众财产损

失,干扰群众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修葺评估费及其它开支时,

相关承包人应自行协商赔偿修复事宜,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有权按相关区域内承包人承揽工

程的清单造价比例分摊协调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73

(3)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需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

道路、桥涵、航道、港口、市政、水利或其他公共设施时,须做好使用前取证工作(包括录像、照片、

文字说明等标识文件)并上报发包人,须自行和当地政府或村集体、产权人签订文明施工协议。应保

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航道、市政、水利或其他公共设施所引起的

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一旦发生上述开支,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

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如承包人未及时处理导致工程受阻或出现其他情况的,发生上述开支,发包人

有权自行处理并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

承包人应按交警部门、公路管理部门、铁路管理部门、水利防洪部门、河道管理部门、环保部门、

路政管理部门和道路管理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方案报批、许可等有关使用手续,手续

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除合同有规定的除外,费用已含在合同价内,由承包人承

担。

(4)凡是与已建道路(包含各种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地方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

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除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交通的畅通外,同时必须保证所采取的措施

满足交警、路政、道路管理等部门和地方政府等的要求;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

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

适当工作协助。承包人已将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

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公路不能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

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担。

(5)承包人由于未切实履行以上条款的约定而给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合

同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第三方就此对发

包人提起任何索赔,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费

用,承包人未及时处理导致工程受阻或出现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所涉及费用开支,并在

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

4.1.8 为他人提供便利

第 4.1.8 项补充:

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材料供应商、监理人、试验人、测

量人、第三方检测、监控、风险管理单位、咨询单位和科研单位等使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

桥梁、临时码头等,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方便。临时道路、桥梁应满足材料、设备运输的要求。承包人

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施工区域的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若承包人

因作业或维养需阻断相关临时道路、便桥、交叉作业区域的,应提前告知相关承包人,经监理人和发

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

承包人应负责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为本合同段施工区域内其他承包人免费安装施工所需

的预埋件(预埋件为施工措施用的,由所需单位提供预埋件。永久工程预埋件除外)。承包人应配合试

验、检测单位完成相应的试验或检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桩基检测、地质钻孔等,所需配合费用已包

74

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承包人的部分机

械设备、构件模板、材料、作业班组等用于其他合同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其费用由使用

合同段承担。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合同段的设备、模板、材料、

作业班组等用于其所在合同段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应的管理责任。发包人有权统筹各承

包人的临时施工码头道路、桥梁供其他参建单位使用,对此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工作协调和

安排。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第 4.1.9 项补充: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

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更换或修复,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

成的对本合同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承包人实施工程维护和照管工作而产生的维护(修)费、机

械使用费、人工费等一切有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保护由发包人己完成的管线迁改工程,若由于承包人施工导致管线损坏,应由承包人自

承包人进场施工后不得对已完工或正在施工的工程造成损害或污染,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工程损

害或污染的,由造成损害或污染的承包人进行更换或修复,并达到发包人满意。若由于承包人未及时

处理导致工程受阻或出现其他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处理,所涉及费用开支,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

款或结算款中扣回。

在项目开工至通车运营前,承包人应负责红线范围内永久结构、临时设施的看管,负责红线范围

内场地卫生环境的管理和清理。

承包人若将界面移交其他承包人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影像记录移交现状,并签字确认。项目完

成交桩后,承包人应采用无人机等设备,清晰记录本合同段内全部现状,并将视频、照片影像资料(资

料需附着拍摄日期、地点等信息)同原地面复测报告一并提交监理人和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第(1)目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

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发包人对临时占地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

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

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

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

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地面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电信、房屋、

坟墓等)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实施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

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临时占地,原则上在施工红线范围内承包人不应设置三集中场地(拌合、预制、

加工)。除非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使用,须进行方案论证,报监理人审批并经发包人同意。场地实

75

施前应按发包人要求出具无条件拆除承诺书,并承担一切损失(包括工期延误和界面交付等)临时占地

使用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

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或水保等专项验收标准,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

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本项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

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

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稳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

监理人的监督检查,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

承包人所选料场材料不合格或不满足本工程需要,有权利要求承包人更换满足要求的新料场,承包人

必须接受。

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

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句人的一切责任。

本项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

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

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

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

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包含分包单位) ,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

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

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

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

第 724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

航局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 号)、《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

社部发〔2021〕5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 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

(浙交〔2009〕39 号文)、《关于进一步 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100 号)和《关于在全 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

7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规定》(人社部发〔2021〕65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 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76

(浙人社发〔2022〕13 号)等等相关规定(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办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承包人应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

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

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

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 2 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

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发生恶意欠薪不良行为的,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

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按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负面

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本项第(4)目细化为:

(4)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

1 号,2016 年 1 月 17 日发布)、《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3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53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

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48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

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

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

《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2018〕241 号)、

《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浙人社发〔2022〕

14 号)(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

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承包

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工资性工程款的比重按施工合同造价的 10%计算),在工程项目所

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资,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

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人工费用拨付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

并授权银行向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

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发包人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

(劳务费)专用账户。

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解决工程中的各种经济纠纷及民工工资等问

题。若由此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等事件,其项目经理或承包单位有关负

责人在接到通知后,须 2 小时之内赶到事发地点,及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

77

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的特点,严格按照发包人或主管部门的要求确保落实农民工工资,否则

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本项第(6)目细化为:

(6)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1〕112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

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通建设工

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ZJSP17-2019-0017)、《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ZJSP17-2019-0018)、浙交〔2021〕16 号《浙江省交通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4 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浙交〔2021〕12 号)、浙交[2020]104 号浙江省

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通知、《浙江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

59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安文化进工

地”活动的通知》(浙交监(2016)2 号)、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南》的

通知(浙交〔2019〕44 号)、浙公路【2015】66 号关于印发《全省创建美丽公路考核管理办法》

(暂行)等相关部门的要求(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进行工地标准化、施

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总额进行报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交

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43 号)、交

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通知》(交办安监〔2020〕44 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ZJSP17-2019-0019)、《交通运输部关于开

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交质监发[2010]132 号)、《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

局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 [2012] 639 号)、《交通运

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 号)等相关

部门的要求(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做好本项目“平安工地”建设和安

全、文明施工。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本项第(7)目细化为:

(4)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服从;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

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78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

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

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

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

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f.若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造价核减额超过 5%的,工程结算审核追加费用(以超过 5%以外的核

减额为基数,按 5%计算)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8)目修改为:

(8)与第三方检测(含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检测单位)、监控、科研、咨询、监理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咨询、监理单位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

人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咨询、监理单位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咨询实

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咨询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

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咨询工作顺利的进行;

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咨询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本项第(9)~(33)目调整为:

(9)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

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批准,

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场地填筑及借用施工便道由承包人

自行协调;

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

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高速公路及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

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 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

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e.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地方各部门的协商沟通,并签订相关协议,同时做好超载超限、修建养护

或合理补偿、损坏修复、交通管制维护、防尘降噪、排灌系统的维持恢复和施工安全措施等各种工作。

同时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时,必须严格按照限高、限宽、限载等要求,并对

其进行及时、必要的维护,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沿线原有道路、桥梁、建筑物、排灌系统及其他设

79

施遭受破坏(或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对受损部位修复(或赔偿);并免除发包人因此可能发生的

任何索赔和诉讼。

(10)涉及河流、天然气、管道等相关工作的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前全面调查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和地面的各类管线和高压线,由于承包人施工引

起的涉及铁路、河流、天然气、管道等等相关工作,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组织实

施。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含技术、安全论证专题费、聘请专家的会务费、

安评、评审、审批等)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尽可能协助承包人

办理相关手续及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及解决问题成功与否,并不免除承包人

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本项目若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施工场地下方及周边预埋的专用光缆、军用光(电)缆、特殊专用管道

等必须由其他相关部门专业改迁的,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予以现场保护、临时场

地提供等所有配合工作,承包人为配合专业管线改迁增加的所有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

(11)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已完成工程(路基、路面、结构物、预埋管线、预埋件等)损伤、

破坏、污染等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和费用。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2)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

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3)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

并对工程衔接及工程界面范围划分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之间应当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

(14)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

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

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

即执行。

(15)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地(含

汉、弃土场等)的复耕复绿、老桥拆除砼垃圾的清理外运解小、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临时工程的清除、

赔偿,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

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

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120 号文《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

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80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15]40 号、《关于扎实做好在建设项目安全质

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资源整合接入工作的通知》等行业相关规定做好相应工作。

(17)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开展“美丽班组”创

建活动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

(18)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1

一 2023) 》做好相关工作。

(19)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

做好相关工作。

(20)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智慧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做好相关工作。

(21)承包人应按照建筑工程相关规范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2)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情况,须相互协调配合,顺利完成本项目施

工。有消防要求的材料、设备检验需与工程同步,不得影响消防验收。否则,因配合不力导致工期滞

后、费用增加等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23)交通事故、台风等致使交通标志需应急抢修时,承包人应当按《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的规定,在接到维护管理单位的通知后 4 小时内需作出反应,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在发现后 24 小时

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24)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

〔2014 〕156 号)的要求,加强钢筋工程场地建设、加强原材料及半成品管理、加强钢筋工程各道

工序管理、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加强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工程技术创新,提高钢筋半成品、成品加工精度,有效解决结构保护层厚度合格率

偏低的质量通病,确保结构耐久性,承包人应采取先进的成套钢筋集中加工设备。综合考虑钢筋安装

及混凝土施工对保护层厚度的影响,钢筋加工的精度,钢筋间距、钢筋骨架等加工精度尺寸应严格控

制在规范范围以内,作为工程内部质量管理要求,钢筋质量评定按评定标准执行。

为达到集约化管理、工厂化生产,提升文明标化形象、提高结构物质量、减少施工安全风险,钢

筋加工宜采用模块化加工生产,同时钢筋加工应满足全天候施工条件。

(25)承包人在施工前全面调查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和地面的各类管线和高压线,由于承包人

施工引起的涉管线、涉电力通信(讯)线路、涉电力线、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

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含技术、安全论证专题费、聘请专家的会务费、安评、评审、审批等)应认为已

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及解决实施过程中

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及解决问题成功与否,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一切

责任。

本项目若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施工场地下方及周边预埋的专用光缆、军用光(电)缆、特殊专用管

道等必须由其他相关部门专业改迁的,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予以现场保护、临时

81

场地提供等所有配合工作,承包人为配合专业管线改迁增加的所有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6)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该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文明施工措施,按

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制定完善的洒水防尘、清扫、防震、防噪措施,减少对施工周边地区的干扰。

承包人为完成上述工作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

取措施不力,给周边社区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

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7)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工

程信息化管理要求、施工指南、关键节点目标考核、交通组织维护、安全生产、材料采购、试验检测、

检查与考核、品质工程、项目建设大纲、工程计量支付和工程变更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上述

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安全生产标

准化管理、平安工地、施工远程视频监控、试验室联网监控系统(如有)等相关要求, 所需的相关

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28)本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计量与支付、变更程序、变更方法、工程质量监督、交竣

工验收程序等均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和规定;承包人须综合考虑本项目的特殊性进行综合报价,

承包人因此可能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子目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9)承包人在夜间施工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照明和噪音污染,减少对

周围居民及生态环境的影响。

(30)承包人在场地交接时应对标高、填筑质量等做好复核工作,场地移交后视为认可移交质量,

后续因场地标高、填筑质量不达标等原因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1)承包人在申请工程验收前须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行业规范等相关规定完成自身施工

范围内的消防、防雷等第三方检测,检测合格后报监理人审批。

(32)本项目工期短,施工内容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在项目组织实施时投入的资源和可能会发

生的赶工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体现。承包人应制定完善的技术、组织保证措施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在

合同工期内,对主体工程及某些关键节点项目施工工期的安排,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合同履约考核,若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影响项目总体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投入人员、设备直至满足进度要求为止,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3

分包

第 4.3.3(1)目补充:

(1)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为: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浙交〔2024〕104 号)附件一: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 年版)中的主体和

关键性工作。

承包人在中标后补充提交分包计划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分包计划并经发包人批准后,

可以依法实施分包。分包合同均需在签订分包合同前报发包人审批,否则按 22.1 款违约处理。

82

第 4.3.7 项细化为: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22] 97 号的有关规定。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补充: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签署承诺书,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

更换,同意按浙江省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本款补充第 4.6.6 项~第 4.6.8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

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

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0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

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

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

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

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

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

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5.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1.3 项补充:

承包人必须对所有进场材料和设备以及相应质检单进行质量验收,并对其通过验收的材料和设备

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在合同中承诺的各种施工设备应满足本合同工程需要和图纸、专用技术标准和要求

83

中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原则上专用于本项目施工,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规划,在施工组织

设计中明确大型设备(包括不限于架桥机、龙门吊等)的进场和撤离时间,并须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批准。

(2)承包人应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在确保工程顺利有序开展的前提下,为本合同

工程提供合同文件要求之外的其他辅助施工设备。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

支付。

(3)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在必要时将可以调用承包人的部分机械设备、材料、模板、作

业班组用于其他合同段的重点工序的突击作业或抢险,其费用由使用合同段承担。对此,承包人不得

拒绝。承包人在使用发包人调用的其他合同段的机械设备、材料、模板、作业班组用于其所在合同段

的工程时,也应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应的责任。以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使用合同段自行协商,发

包人有权按机械计日工单价按实际发生的工时支付给被调用的承包人,双方应无条件接受。

发包人有权统筹各承包人的临时施工道路、桥梁供其他参建单位使用,对此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发包人的工作协调和安排。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有承包人按第 4.1.10(1)目的规

定办理。

本款补充第 6.1.3 项:

6.1.3 承包人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

批后作为主要设备不得任意更换。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补充: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

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第 7.2.2 项约定为:

7.2.2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

建和维护 的 临 时 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

其工作人员使用由 承 包 人 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

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 时 , 承 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

求。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84

第 9.2.5 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

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

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

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安全生产

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第 9.2.8(1)目细化为: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 9.2.8(4)目细化为: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

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等有关规定。

第 9.2.8 项补充第(5)目: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本款补充 9.4.12-9.4.16 项:

9.4.12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原则上

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需要的,承包人须采取复绿、

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

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

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

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

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

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

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工程渣土的处置严格按照《杭州市工程渣土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9.4.13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该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文明、环

保施工保证措施,充分考虑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发包人等相关文件制定的关于配合实施“五

85

水共治”的相关规定及后续可能出台的规定、要求,还应遵守“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指南》的通知(浙交〔2019〕44 号)”,施工前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可行的

环保监控、环保监测、泥浆防护、洒水防尘、车辆冲洗(与地方道路交叉口设洗车装置)、道路清扫、

防震、防噪措施,同时减少对施工周边地区的干扰。承包人为完成上述工作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

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

成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满足相关部门要求,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若承包人乱挖乱弃,则引起的一切纠纷及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4.14 本项目涉及现状公路及市政道路边通车边施工的组织环境,土石方开挖、桥梁施工等综

合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相关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此因素。

9.4.15 本项目施工必须考虑噪声、照明、震动等扰民的影响,为保障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

休息,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夜间施工影响,由此产生的各项措施及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

支付。

9.4.16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文件〔2018〕31 号《关于深化美丽中国样本

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文件杭交监发〔2018〕

4 号《关于加强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

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杭建文领办〔2019〕2 号“关于印发《2019 年全市建设工程文明

施工提升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杭州市萧山区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

公室文件萧大气办〔2019〕8 号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施工扬尘防治和裸土管控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文件要求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

工作,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应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体系,明确项目施工扬尘管理

负责人与责任人,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应按规定编制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监理、

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公示法定的扬尘防治相关信息,接收社会监督。承包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施工扬

尘防治培训和教育,落实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和措施,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常态化施工扬尘自查自纠,

切实做好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同时承包人应不限于上述工作内容的所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措施应

在施工环保费方案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中

承 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但不限于) :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 要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方 案 、方 法 与 技 术 措 施 (尤 其 对 重 点 、关 键 和 难 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案 、 方 法及其措施)

86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 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补充第 10.5 款: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总体 计划 (年度计划 ) 总体要求下编 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 一按发包人批准后

下发的填 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总体计划 (年度计划) 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 人在季 度计划的 要求下 编制月 度计划, 其格式 统一按 发包人 批准后下 发的填 报要求

执行。月 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 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试刊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承包 人应根 据批复的 月底计 划编制 旬计划, 并按要 求定期 向发包 人上报旬 计划及 完成情

况汇报资料。

11.

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

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 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 项 目 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 a 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

还将考 虑 按 同 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

月对工程进度影 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

的总工 期。

87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 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

理人 方 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 (6) 项约定: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 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

标段工 程 交 工 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 分及以上 。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加

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目标要求。若由于承包人不重视质

量管理,工程验收未能达到目标要求,则按 22.1 款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2.3 项细化为:在工程经过验收并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

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工序不规范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

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规定的限期进行返工或修复,如未按期返工或修复的,

视承包人违约并按合同条款第 22.1 条处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2.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

范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

量负责。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2.4 项细化为: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

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2.7、13.2.8 项∶

13.2.7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

法和相关细则。

88

13.2.8 承包人在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动态监控,应按相关要求建设动态管理,并做好影

像资料的留存,计量时必须提供相应影像资料,涉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在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进行监理验收时现场应拍摄或照相,

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影响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1)目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未按图纸施工,或施工

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

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第 13.7~13.10 项款:

13.7 承包人偷工减料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有意降低工程质量,企图蒙骗发包人、监理人的,属于承包人

违约。经发包人发现确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另选施工单位进行剩余工程的施

工。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自开工以来,至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函件止所完成的工程量与承包人清算,

因承包人退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因此额外补偿任何费用。同时,发包人单

方终止合同并不免除承包人修复已施工的不合格工程的责任。

13.8 承包人质量自检

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对已完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

能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验收和计量的申请。监理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

和验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返工。

13.9 不定期现场检查

发包人和监理人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按本篇附件的规定计扣违约金,承包人必须接受。

13.10 施工误差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及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

理手册,不满足要求的一切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相关条例罚款。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第 14.1.3 项细化为∶

14.1.3 试验检测工作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

验检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监【2015】18 号)的规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

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第三方独立的检测单位,该检测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

89

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

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14.1.4 、14.1.5 项:

14.1.4 设备材料的到货检(试)验与拒收

根据设备材料的供货计划,设备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必须及时编制开箱报验单,写明设备材料的

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质量情况、随机备件附件资料等,经自验合格后,请监理人进行设备

材料的到货检(试)验,确认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

如果监理人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人可

以拒收设备或材料,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监理人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

或替换被拒收的设备或材料,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人复验。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条件

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设备或材料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发包人从承

包人相应款项中扣回,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14.1.5 属于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需要外委其他试验和检验单位进行时,外委试验和检验单位除应

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外,且应事先报发包人审批。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第 14.4 补充∶

(4)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需要监测的部分工程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

费用。

(5)当监理人(或试验人)在规定的抽检比例内发现受检物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工程技术

要求时,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增大抽检比例。监理人(或试验人)增大抽检比例,应报发包人

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由此增加的检测费(含监理人对缺陷产品修复后的复检)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

承担。

(6)防水材料、涂料及支座等其他特殊材料由承包人、监理人、试验人三方共同委外,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7)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机构对材料、设备、工艺的检查和检

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第 15.3.4 项细化为: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

省普通国 省 道干 线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0]87 号文等相关规定执

行,如有最新的文件更新,以最新的为准。

90

发包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5.3.5 项:

15.3.5 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1)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

预 算 定 额 》 (JTG/T3832-2018)、 《 公 路 工 程 机 械 台 班 费 用 定 额 》 (JTG/T3833-2018)、 浙 江

省 交 通 运 输厅《转发交通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

值税改革有关 政 策 的公告》等有关文件及浙江省补充定额进行组价;取费时施工场地建设费和

安全生产费不得计取。

(2)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借用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消耗,参

照公路组价办法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若仍难以确定

变更单价,可 按照实际的施工工艺经测算后合理确定工料机消耗量进行组价。

(3)组 价 时 , 材 料 、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按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28 天 所 在 月 份 浙 江 省 交 通 工 程 管 理

中 心 发 布 的《质监与造价》上的信息价计算(该期《质监与造价》无材料价格但前两期《质监与造

价》有材料价格的,可按最新期材料价格计算);《质监与造价》中也无信息价的,参考同期项目

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也无信息价的,参考投标人

单价分析表中载明的 合 理的 材料和机械台班单价,若仍无法确定单价的,由监理人询价确定。

( 4 )根 据 上 述 原 则 组 价 的 综 合 单 价 ,乘 以 承 包 人 的 投 标 价 与 招 标 时 公 布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预

算 价 的 比 例,作为该子目的新增单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第 16.1.2 项约定为: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本项目合同期内不进行价格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补充

税金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以当期计量为界限,已经计量的按老政策执行,未计量的按新政策执

行。调整计算方法参照《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意见》(杭建

造价办投资办[2019]28 号)。

91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 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 项 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额为计量单位的总价子目,除安全生产费和暂估价外,实行总

价包干,合 同履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总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见《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承包人应对上报的计量资料严格审查,确保计量中未发生以下情形:(1)发生超、少、错、漏

计量情形;(2)计量附件填报、审签有误等;(3)工程变更编制存在较多错误;(4)人员变更上

报不及时或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等。

17.2

预付款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7.2.1(1)目细化为: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监理人应在当期

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承

包人项目部驻地建设完成并经监理人确认后,再支付预付款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

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将该款收回,并按承包人违约处

理。

(2) 材料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适用。

17.2.2 预付款保函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2.2 修改为:

承包人无需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2.3 (1) (2) 目约定为:

(1) 本工程开工预付款直接作为工程计量款,开工预付款不扣回。

(2)本项目不适用。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第 17.3.3 项(1)目补充:

按照每个月上报工程计量的80%支付;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完成最终结算审定且产权移交后付至

审定金额的98.5%或者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后付至审

定金额的100%。

92

每次付款承包人应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税法要求的工程发票;

第 17.3.5 项补充: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或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详见 4.1.10 第(3)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在本项目建设期间承包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且经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查实;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30 日后。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

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

7 号),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金额应符合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

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

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8.

交工验收

18.3 验收

第 18.3.2 项细化为∶

标段交工验收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3 号令)、交通运

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

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资

料,并完成交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同时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在交工验收过程中的一切工作安

排。

补充第 18.3.8 项∶

本合同工程主体工程完工但未经交工验收期间,承包人需继续对工程进行照管及维护,直至交工

验收移交发包人为止,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8.9 竣工文件

本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3 号令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

93

部交公路发【

2010】65 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通运输

部交办发【

2010】382 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

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编制。

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

45 天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

运输部交财发【

2000】207 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

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存储在

主流品牌固态硬盘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阶段性交工、验收等的特殊性,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后,

最后按整个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及评定。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

2013

年修订版)》(光盘)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原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

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承包人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三同步(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工程交(竣)工后

6 个月

移交项目交(竣)工资料(除缺陷责任期内形成的材料)。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补充第 18.10 款: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

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以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

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

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办法》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若承包人未能按上述要求,及时修复存在的缺陷、病害或不合格之处,则发包人会同监理人,指

令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则责任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缺陷责任期

内,如无证据表明所发现的缺陷、病害或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属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

应无条件负责缺陷、病害或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承包人未能履行本款规定的缺陷责任义务,将按照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4

补充第 19.2.5 项: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

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

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

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 20.1 款细化为: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

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签订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

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项目所在地规定

在开工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已覆盖在投标报价中。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承包人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保险。

承包人为本项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另有列明外,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不另行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补充:

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

承担。

补充 20.7 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6 月 10 日第三次修正)、《浙江省人民政

95

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

146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2020]9 号)文

件要求,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内容已覆盖第三者责任

险保障,第三者责任险不重复计量。该保险不属于安全生产经费范畴。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赔偿,及上述事故产生的医疗救护、抢险救援、事故鉴定、法律服务,以及事故善后处理

等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内容已覆盖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但承包人仍需自行负责整个施工期

间(包含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工程工作的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签订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安全责任险。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1. 1.1 项(6)目约定为:

21. 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或者未采用符合要求的施工工

艺,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不按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节点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

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

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6.1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

96

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 9.2 款规定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交(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及 17.2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

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 4.6、4.7 款的约定,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

假资料的;

(14)安全目标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15)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

(16)承包人违反第 4.1.10(9)目或第 4.1.10(10)目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

交通组织维护不力、保证车辆通行措施不到位对公路产生严重影响的;

(17)承包人违反第 13.6.1 项(1)目的规定,未按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及时进行整改

或逾期整改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18)承包人对上报的计量资料自审不严,发生超、少、错、漏计量情形,或者计量附件填报、

审签有误等,或者工程变更编制存在较多错误,或者人员变更上报不及时或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等;

(19)由于承包人人员管理不力或不及时落实有关管理措施,影响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

等,经发包人提醒仍未改观,发包人或相关管理部门发出书面督促函,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落实的;

(20)项目若因质量、安全、环境隐患问题发生媒体曝光、政府部门通报、政府部门约谈、3 人

及以上群体信访、造成社会影响事件情况的。

22. 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

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

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

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97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

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

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

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

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

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5)目情形,则按第 19.2.4 款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

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15)目情形,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

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

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况,则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

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20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2 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

同意例 外)者,每不足一天额外课以违约金 1000 元/人;其他主要管理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

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10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2 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

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额外课以违约金 500 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

以 10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课以 5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课以每人次 3 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以 5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

技术负责人课以 3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课以每人次 1 万元的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时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或承包人虽按

发包人、监理人要求进行了及时更换,但被更换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还是不称职的,均按照承

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论处。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人员变更,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可免除违

98

约金。

本工程承包人须自行采购考勤设备,发包人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动态管理。上述违

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的按监理人或发包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

的,课以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m.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4)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n.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中(16)目情形的,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交通组织维护不力、

措施不到位对运营产生影响的,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24 小时内未见纠正的,发包人将按

每次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

定继 续实施和完成交通组织维护、保证车辆通行、爆破方案的实施等各项工作;

o.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7)目情形,每发生一次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 0.2%

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p.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8)目任一情形的,第一次退回整改后重报,同一情形发生第二次

的课以 10000 元的违约金;

q.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9)目情形,每发一份督促函,发包人有权课以 2000 元的违约金

(同一事件则加发一份督促函违约金额较前一份作翻倍处理);

i.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0)目情形,发包人有权课以每次 20000 元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将在履约担保或工程进度计量款中索扣。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

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 17.4.2 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

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 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

承包人停工的;

b.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

人停工的;

c.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99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

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____/_____

100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01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

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

标段由 K

至 K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有立交处;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

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通用技术规范;

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排列顺序在先

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元

(¥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承包 人 项目 技 术负 责 人:

。 安全 负 责

人: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2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

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

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103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

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

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

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

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

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

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7)项目建立合同公示制。在合同实施阶段,及时在“阳光监管平台系统”对分包合同等信息

进行公示。

8)项目建立廉政监督制。廉政分包监督要求,明确监督单位或部门及廉政监督电话。

9)项目建立信用管理制。廉政、合同履约及分包管理等行为纳入承包人信用评价制度。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不得让承包人

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

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04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

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

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

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

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

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贰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105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

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

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项目

概算。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发包人对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施

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以及日常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

6)若项目为 PPP 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实施机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考核。项目公司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督促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7)两个及以上承包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发包人应

当牵头协调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

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

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

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

106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

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

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

印发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

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

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

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

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

上岗作业。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

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

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

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

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

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

新规定使用和管理。

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

好相关配合工作。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

效。

107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108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路基负责人

1

具有公路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 5 年及以上公路公路路基

施工作经验。

路面负责人

1

具有公路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 5 年以上公路路面施工工

作经验。

质量负责人

1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经验,并有交通

主管部门合法的之间岗位证书。

试验负责人

1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 5 年以上公路工程试验工作经验,并具

有交通主管部门合法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合同、测量负责人

1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经验 3 年及以上,可兼

任。

扬尘专管员

1

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注:

1、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

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

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2、上述人员应提供投标截止期前已在投标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

①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

师等)。上述人员应提供投标截止期前已在投标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

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

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术打分制的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

标的项目。

109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能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

要求

备注

挖掘机

满足施工要求

2

压路机

20t 及以上

1

装载机

ZL-50

2

发电机组

250KVA 以上

1

沥青摊铺机

满足施工要求

2

水稳摊铺机

满足施工要求

2

轮胎压路机

30T 以上(厘米级定位;实时显示压实信息,指导操作

手施工)

2

双钢轮振动压

路机

2

洒水车

2

5.4m 弯沉仪

1

①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

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

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技术打分制的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

标的项目。

c.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应明确机械设备标准化要求,例如:桥梁施工设备:预应力智能张

拉设备、智能压浆设备、预制梁板钢筋骨架定位架、钢筋加工数控设备;隧道施工设备:全断面衬砌模板台车、防

水板专用台车与初期支护检查台车、衬砌养护喷淋设施、专用锚杆机等。

110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

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抄送:(监理人)

111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

下称

“承包人”)于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

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

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① 本条内容可修改为:

“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 如发

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

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112

附件八 发包人支付担保格式

发包人支付担保(本项目不适用)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以下称

“发包人”)于________

____月____日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

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___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____日内。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

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

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

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监理人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

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

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 自我方向你方支付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113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

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

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笫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

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

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__________仲裁委

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约定应当与履约保证金对等。

114

附件九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

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

“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

“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

“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

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

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和农民工工

资(劳务费)专用帐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

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

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

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

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

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

续;

115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

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7)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并委托丙方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

率,杜绝

“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

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

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

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

方;

6)监管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

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

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116

附件十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名

称)

的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

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标段工

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

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

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

障碍物。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检测频率,重点明确主要受力构

件产品平行抽检和见证检验的要求。

(四)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

动。

(五)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

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六)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117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

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

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应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五)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

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六)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

料。

(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

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九)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锚夹具、支

座、吊杆(索)等受力构件产品检测,应当在甲方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对检验不合格的产

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十)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

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118

附件十一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将完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

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

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特此承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119

附件十二 相关人员在职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

致:(发包人名称):

本人作为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更换,同意按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

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分别作出承诺。

12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2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

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

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

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

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 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

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

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

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

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

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

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

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

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

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

122

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 。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无。

3.计日工说明

本项目不适用。

4.其它说明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

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按 3‰计入。

2、安全生产责任险按浙交〔2022〕116 号文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

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按 1.5‰计。

3、安全生产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浙交[2020]104 号文),按第 100 章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的 2%计算。

4、沥青铣刨料考虑回收,由各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考虑。

5、除本说明特别注明外,清单描述项目特征与施工图纸不符的,以图纸为准。投标

单位应充分详阅图纸,如发现图纸与清单描述不一致的,均以图纸为准,相应费用计入

报价中。

123

第二卷

125

第六章 图纸(另册)

127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29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30

第七章 技术规范

(一) 通用技术规范

“通用技术规范”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二册)《技术规范》。

131

(二)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1.“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是对“通用技术规范”的补充、修改, 应对照“通用技术规范”中同一编号的

章、节、条、款、项、目一起阅读和理解。本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与“通用技术规范”有矛盾时,以本

“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

2. “通用技术规范”中标准与规范更新如下:

序号

原标准与规范

更新后的标准与规范

1

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

JTG/T

F81-01—2004)

《公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

JTG/T

3512—2020)

2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

F10-2006)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T

3610-2019)

3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50—2011)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3650—2020)

4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

E40—2007)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 3430—2020)

5

《公路工程物探规程》(

JTG/T

C22—2009)

《公路工程物探规程》(

JTG/T

3222—2020)

6

《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

程》(

JTG E30—2005)

《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

JTG 3420—2020)

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册

机电工程》(

JTG F80/2—200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册 机

电工程》(

JTG 2182—2020)

8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技术规

范》(

JTG/T B07-01-2006)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技术规范》

JTG/T 3310-2019)

9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1 部分:热轧光圆

钢筋》(

GB1499.1-2008)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

筋》(

GB/T 1499.1-2017)

10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

肋钢筋》(

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

筋》(

GB 1499.2-2018)

11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3 部分:钢筋焊

接网》(

GB/T 1499.3-2022)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3 部分:钢筋焊接

网》(

GB/T 1499.3-2010)

12

《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

GB/T20065-2006)

《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

GB/T20065-2016)

① “技术规范”由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规范”中

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

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

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132

13

《优质碳索结构钢》(

GB/T699-1999) 《优质碳索结构钢》(GB/T699-2015)

14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

JG225-2007)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

JG225-2020)

“通用技术规范”中规定与上述更新后的标准与规范不一致的,以更新后的标准与规范为准。

2. 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在下列章、节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删除和修改①:

100 章 总 则

101 节 通 则

102 节 工程管理

103 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5 节 施工标准化

200 章 路基

201 节 通 则

203 节 挖方路基

204 节 填方路基

216 节 路基不均匀沉降的防治(补充)

300 章 路 面

301 节 通 则

304 节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311 节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

314 节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601 节 通 则

602 节 护 栏

①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通用技术规范进行补充、删除和修改,不限于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编列的内容。

133

第 100 章

101 节 通 则

101.01 范围

1 条修改为:

1.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写,连同“通用技术规范”,统称“本规范”,适用于

公路

工程施工与管理。

101.04 标准与规范

4 条修改为:

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

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若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应按以下顺序优

先考虑:

a.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b.“通用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二册)中的《技术规范》)。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d.有关部门标准与规范。

101.08 税金和保险

本小节补充:

4.保险替代不了承包人的管理责任,如发生工程事故造成损失,即便发包人为此获得保险赔付,

根据事故性质,承包人责任大小,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部分损失。

第 102 节

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2.工程报告单

本条原内容后补充:

提交的各种工程报告单除纸件外还需提供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文件格式须采用发包人指定的格

式,并按发包人规定的方式进行编码,文件传送方式应符合发包人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3.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本条第(

1)款原内容后补充:

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工、机械设备、

134

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保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信息管理体系

等等,经监理人批准后实施。重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报发包人批准,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

织计划不符合要求,应退回承包人修改完善,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补充第(

9)、(10)、(11)(12)款:

9)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确保投入及时到位,监理人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

施。

10)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阐明防灾防损防疫及事故紧急处理的预案措施。其主要内容包

括:

a.承包人应明确制定施工中风险管理的技术要求。b.承包人应对施工中的大型施工机械的施工安全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c.承包人应对施工中的大型施工机械制定一机一用的技术操作手册及安全手册,上岗人员为经过

专业培训同时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的人员。

d.承包人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在发生前应作好预报、预警的防范措施及灾后抢险的应急措施(包

括组织落实措施、物资设备落实措施,抢险技术措施及技术防范改进措施)。

11)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台风、季风、涌潮等不良气候对工程施工的影响。

12)承包人编制的本项目的特殊技术、工艺方案需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一般方案由监理人

批准;技术、工艺方案批准前是否需要专家论证,由发包人决定。同时承包人的施工方案管理应按照

发包人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技术难度大,存在重大技术风险的技术、工艺方案,若需进行专家

论证,由承包人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4.工程信息化系统

补充第(

4)、(5)款:

4)工程信息化系统建设依据与内容。发包人根据建设管理的需要,为实现本项目建设信息化

的施工管理而实施的工程信息化建设,应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功能,并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管

理系统”、“浙路品质”系统的数据接口做好对接。承包人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智慧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2021-2023 年)>的通知》(浙交〔2021〕82 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深入推进阳

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等的相关要求,分类分级做好项目智慧建设管理系统应用、物联网数据采集系统

等相关配合和设备的系统运行维护,相关数据采集、录入、推送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做好专职系统操

作人员的配备、培训和相关设施的配置、维护、备份管理等及一切与此有关的工作内容。

补充第

5 条:

5、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美丽公路、“平安工地”、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施工质量提升、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质安文化

进工地”等规定,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相

关要求做到“三集中”。拌合场集中,钢筋加工场集中,预制场集中(包括小型预制构件集中),

“三

135

智能

”钢筋数控智能加工设备(含钢筋笼自动加工系统),智能张拉和压浆系统,砼主要构件智能养

护系统,机械臂自动电焊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发包人统一实施),及大型桥梁场地门警系统。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补充第

1 条,原第 1、2、3、4 条改为第 2、3、4、5 条:

1.承包人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应按照规定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

系,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

自检体系

, 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补充第

6、7、8、9 条:

6.承包人应重视质量通病的防治,对高填土不实、软土地基超限沉降、沥青路面早期破损、水

泥路面断板开裂、路面不平、隧道渗漏水、桥面铺装层碎裂、桥梁伸缩缝松动、桥头跳车、防护工程

和结构物表面粗糙、预应力结构管道压浆不饱满等质量通病必须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预控措施。

7.所有水泥混凝土结构采用的混合料,均应使用混凝土拌和楼拌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送。

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确实无法到达的涵洞工程、

5m3 以下的零星混凝土工程需要采用混凝土搅拌机

就地拌和的,应事先做好试验、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并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所有浆砌工程的水泥

砂浆均采用机拌,严格按批准配合比进行控制。

8.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原材料和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立原材料和产品使用追溯机制,

应当采购质量合格且无安全隐患的施工原材料和产品,应当立即将不合格情况报送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9.承包人应重视交通工业化产品与工程实际的有效衔接,采用交通工业化产品的工程项目需开

展施工组织联合设计,局部优化产品构件,提升工业化产品制作、运输、安装中的效率。

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3 条修改为:

3.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交竣工验收相关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

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确认完整、合格

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

45 天之前提交。

补充第

4、5、6、7 条:

4.本工程的信息发布应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有关本工程的情况,承包人不能以任何手段出版任何资料和刊物。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

密资料对待,未经发包人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不应在任何报纸、

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包括工程技术详图。承包人不得用工程照片作宣传,除非事先得到发

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也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

① 根据项目实际列明质量通病防治。

136

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必要时应得到发包人批准,当监理人或发包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5.交工所需文件应组卷成册,如档案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内容按上述文件要求编制外,还应符

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6.竣工文件的原始件应单独集中编订在一套内,归发包人所有(留存)。7.当工程通过缺陷责任期评估后,承包人应提供缺陷责任期的竣工文件资料 6 套。其内容包括

缺陷责任期内所进行的修复、返工或新增的工程项目应具备的资料。该文件资料应在竣工验收

102.13 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3.安全标志

补充第(

4)款:

4)承包人应根据《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的通知》(浙交〔

2013〕120 号)要求对全线配置安全生产所需的施工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并应做到

施工现场监控无盲点,包括设备的配置、安装、维护、储存、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等一切与此相关的

作业,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第 103 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1 一般要求

补充第

8 条:

8.承包人应按照《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

南》、《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

则》等规定的要求执行。

103.04 临时占地

补充第

3 条:

3.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而与当地

发生纠纷,导致发包人发生额外支出时,发包人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所支出费用。

第 105 节

施工标准化

105.01 一般要求

补充第

5 条、第 6 条、第 7 条、第 8 条:

137

5.承包人驻地建设必须按交通运输部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等

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工艺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在标准化工地建设过程中

还须配备钢筋数控加工设备、钢筋笼点焊系统、智能张拉和真空压浆系统以及视频监控系统等,承包

人驻地建设实施方案须报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按总额

进行报价。

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在标准化工地建设过程中还须按照要求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围挡,应按相关

要求建设阳光工程动态管理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承包人在开工前应根据行业标准化建设有关要

求,结合工程特点,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要求编。

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7. 承包人驻地建设方案,应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实施。8. 工程交工验收后 60 天,承包人应负责将本合同所有驻地中的一切建筑物及其固定设备和附件

全部拆迁完成,同时负责将驻地、临时用地及标段内的施工场地恢复原状;桥下中分带用地按照设计

方案进行整修、绿化,达到环保验收要求。

138

第 200 章

第 201 节

通 则

201.02 材料

1 条补充第(1)、(2)、(3)、(4)、(5)、(6)、(7)、(8)、(9)款:

1)土石方

在公路路基范围以内,除结构物基础开挖以外的所有土石方开挖作业定义为挖土石方。

2)弃 方

非适用材料(包括场地清理的淤泥、腐植土、高液限土、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或保证路基及其

它工程利用填筑之后剩余的并经监理人批准可弃的材料,且必须清运到公路用地以外的挖方为弃方。

3)利用方

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路基挖方中的适用材料,用来填筑路基或其它填筑工程的为利用方。

4)借 方

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人的批准,从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借土场取得的适用材料,用来填筑路基或其

它填筑工程的为借方。

5)土石混合料

用于填方路基,是经开采(或利用)的,粒径大于

37.5mm 的石块含量大于 30%的土石混合料;

石块的最大粒径要求:路基顶面以下

30cm 范围内,最大粒径不大于 50mm;30~150cm 范围内,不大

150mm;150cm 以下,不大于层厚的 2/3。

6)透水性材料,主要为级配良好的砂砾、碎石和清宕渣等,其主要物性指标符合表 201-3 的要求。

透水性材料物理力学指标表

201-3

上路床

其他部位

1

28%

42%

2

塑性指数

9%

12%

3

最小干容重

1.9

1.9

4

含泥量(即>

0.075mm 颗粒含量)

5%(>95%)

10%(>90%)

5

最大粒径(

mm)

50

100

7)素 土

素土指液限小于

50%、塑性指数小于 26 的天然土,要求有机质含量小于 5%,粒径大于 10mm 的

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的

10%。不得采用地表耕植土、淤泥及淤泥质土、杂填土直接作为素土使用。

8)清宕渣

139

主要用于低填浅挖及养殖塘段换填处理,均采用渗水性良好的清宕渣。用于换填及路基填筑的清

宕渣,粒径不大于

10cm, 含泥量应不大于 8%, 石料抗压强度不小于 30Mpa,其余技术指标符合图纸

要求。

9)级配碎石

主要用于桥梁台背软土路基填筑、箱涵基底换填材料,最大粒径

53mm,级配应符合图纸要求。

201.03 一般要求

补充第

4 条:

4. 小型预制构件

小型预制构件施工应符合《公路工程小型预制构件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第 203 节

挖方路基

203.03 施工要求

补充第

7 条:

7.深挖路堑(含高边坡)的施工

1)深挖路堑(含高边坡)施工是路基工程中制约工期和存在边坡不稳定隐患的关键分项工程, 承

包人必须高度重视。

2)承包人在深挖路堑(含高边坡)开工前至少 28d, 应根据路堑深度、长度、边坡高度、地形、

地质、开挖断面、土方调配及弃方等情况,制订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报监理人批准,否则不得开挖。

3)开挖前, 承包人应作好排水系统, 包括坡顶的截水沟及路堑两端的排水设施, 防止施工过程

中地表水对边坡的冲刷。

4)路堑边坡(含高边坡)应严格按图纸施工, 若实际地质与设计有出入, 承包人应在确保边坡

稳定的前提下

, 及时提出坡率修改意见报监理审批。

5)路堑开挖应采用“横向分层、纵向分段,两端同步、阶梯掘进”的方式施工;运碴通道与掘

进工作面应妥善安排,做到运碴、排水、挖掘互不干扰,以确保开挖顺利进行。

6)石方路堑开挖, 应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 严禁过量爆破, 特别对边坡开挖尽可能采用光面

爆破

, 使边坡符合设计要求, 开挖后边坡上不得留有松石、危石,凹凸尺寸不应大于 100mm,否则应

用人工修凿;边坡上每节的碎落台必须按设计图做足,修凿平整,以确保岩体稳定,外侧亏缺部分应

30MPa 砼补足并锚固。

7)对风化破碎的岩体,为确保边坡稳定,宜采用预裂爆破,再用人工修凿,开挖后边坡防护

要及时跟上,避免岩体长期暴露而坍方。雨季暴露时间不宜大于

1 个月,其它季节不大于 2 个月。

8)石方路堑的路床顶面标高, 应符合图纸要求, 只可适当超挖, 不准高出, 以利路床顶面铺设

排水层

, 适应路面内部排水需要。

9)承包人要做好与路堑两端接头填土的衔接工作;利用路堑挖方(或利用方)填筑,其粒径

140

和填筑工艺应严格按

204.04 第 7 条规定实施,以防止两端填土发生不均匀沉降。

10)高路堑边坡应加强稳定性观测,确保高边坡施工稳定及运营安全。

第 204 节

填方路基

204.04 施工要求

补充第

11 条:

11、宕渣路基路堤

1)填料最大粒径和最小强度(CBR)值必须满足设计规范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液限大于 50%,

塑性指数大于

26 的细粒土,不得直接作为路堤填料。泥炭、淤泥、有机质土等,不得直接用于

填筑路基。

2)路基填筑前应对原地面土质进行碾压夯实,一般路基其压实度不应小于 90%;并对坡度 1:

5 以上地基表层进行开挖台阶处理;路基填筑应严格控制填料的粒径、压实度和均匀性,对每一段路

基均须分层摊铺、分层均匀碾压。不同土质的填料应分层填筑,且应尽量减少层数,每种填料层总厚

不得小于

500mm。

3)路堤填土宽度每侧应宽于路基设计宽度 30cm,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最后削坡,以

保证修整路基边坡后的路堤边缘有足够的压实度,并及时进行边坡防护,以防雨水冲刷。

4)路基填筑时,应分层碾压,每层虚方厚度不大于 30cm,桥涵、挡墙台后每层虚方厚度不大

20cm 厚度,每一水平层均应采用同类填料填筑;上路床填料中 0.5~4cm 的颗粒应占到 70%以上;

涵顶填土

50cm 以内用静压,超过 50cm 后,才能用振动压路机在其上进行碾压。

补充第

216 节:

第 216 节

路基不均匀沉降的防治

216.01 基本要求

1. 路基不均匀沉降是路基施工中存在的通病,主要是由于填层过厚、粒径过大、基底(软基)处

理不当、压实不足等原因引起,承包人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承包人对标段内易产生不均匀沉降的路基,如横向半填半挖路段、纵向填挖交界路段、填河

(塘)路段及高填土路段等敏感路段的填筑

, 必须摸清情况, 针对各路段不同类型, 按照设计要求, 提

出切实可行的施工工艺和措施

, 报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 认真实施。

3. 承包人应重视路基填料料源的选择和填筑材料的试验。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

本规范表

204-1 要求。材料粒径必须在料场控制,严禁超粒径石块运到工地后再用人工解小。料源(借

141

土场或利用方)确定后

, 应进行填方材料的试验, 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人批准。

216.02 施工要点

承包人除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

204.04 小节施工要求进行路堤填筑外, 对下列不同类型路段的

路基填筑更应重视:

1.水塘(河)地段填方

1)要重视水塘(河)地段的路基填筑,避免因填筑不当,引起路基局部不均匀沉降而开裂沉

陷。

2)水塘(河)地段填方施工宜在干燥和雨量较少的季节进行。

3)承包人应按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围堰抽水,清除表层淤泥,并用渗水性良好的材料分层回填

压实至常水位以上

50cm,然后进行填塘(河)部分路基的软基处理施工或正常的填筑(不需进行软基处

理)。围堰应至少高出最高水位

30cm, 不得有渗漏现象,同时要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处于完好状态。

4)若设计采用抛石挤淤方法填筑河、塘时,抛石挤淤应按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抛填应

从路堤中心成等腰三角形向前抛填,渐次向两侧对称地抛填至全宽,使淤泥向两侧挤出。当是单侧抛

挤时,应从高侧向低侧抛投,并在低侧边部多抛填,使低侧边部有不少于

2m 的平台顶面。抛石顶面

一般需高于常水位

50cm 并预留沉降,而后用较小石块和碎石填塞垫平,用重型压路机压实至稳定。

5)当遇路基半侧在水塘(河)中情况时, 施工应注意拼填部位的填筑质量, 除需清除塘(河)

坎侧的树根杂草外

, 还应将表面松土清除, 拼填时随填高要求挖出台阶, 分层压实至设计要求压实度。

台阶处可用人工或机夯压实,以保证拼填部位密实稳固。

6)沿河路基施工时, 原河道如需拼宽开挖及沿河侧路基防护等河道内作业, 必须在路堤填筑前

先行完成

, 严禁在路堤填筑期间抽干河中积水进行河道内作业。

7)用土工合成材料加固的填河(塘)路段, 土工合成材料及铺设层位必须按图纸所指示的要求

执行。土工合成材料必须横跨并超出河(塘)岸线铺设

, 并满足图纸要求的最小锚固长度。

8)承包人在水塘(河)地段填筑时, 应及时设置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标桩, 以便按规定时限进

行观测。观测断面的设置间距不大于

50m。

若路基只有一侧在水塘(河)中

, 则沉降观测标桩应设置在左右路肩和路中心处。靠水塘(河)

侧水平位移标设置于坡脚、护坡道外缘或监理人指定的位置,另一侧与正常路堤相同。

2. 高填方路堤

1)承包人要重视超过 5m 以上的高填土的填筑, 避免因填筑不当, 压实不足引起路基不均匀沉

降而局部开裂、沉陷。要严格按照图纸的要求及本规范

204.04-6 条规定的填方路堤进行填筑。

2)高填土填筑除做好原地面的清理工作外,重点要抓住粒径、层厚和压实三个主要环节,要严

格控制石料的最大粒径

,石料的最大粒径在路堤(路床底面 1.5m 以下)不超过层厚的 2/3;应采取措施

分层填筑,分层碾压,砂性土层厚不超过

30cm,土石混合料层厚不超过 40cm,宕渣层厚不超过 50cm。

3)足够的碾压是消除路堤固结形变的最有效方法。高路堤的固结形变历时较长,在固结过程

中高路堤会产生不均匀沉陷,不均匀沉陷对路面是十分有害的。如路堤土的密实度接近重型击实试验

142

法的最大干密度,则路堤一般不再产生固结形变。因此提高压实能力,完善压实工艺,以高标准进行

路基的压实是保证路基应有强度和稳定性的一项最经济有效的技术措施,承包人在高路堤填筑前,必

须有详细的作业计划,报监理人批准后认真实施。

4)高填方的宕碴路堤,承包人应选择具有级配的宕渣料源,并根据气候条件组织填筑及碾压,

局部填层表面空隙较大地段,应用碎石、石屑、砂砾等材料填充,以增加路基的密实度和稳定性。

143

第 300 章

第 301 节

通 则

301.03 一般要求

补充第

6 条:

6. 路面施工应符合《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指南》要求。

第 304 节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删除本节

304.01~304.05 小节内容修改为:

本项目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及底基层采用振动成型法施工。具体施工按照设计图纸及《公路水泥稳

定碎石基层振动成型法施工技术规范》(

DB 33/T 836-2011)进行施工。

第 311 节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

311.02 材料

3.集料与填料

1)粗集料

b 项修改为:b.粗集料必须采用石质坚硬、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近正方体、有棱角优质石料颗粒,

必须严格限制集料的针片状颗粒含量,并且具有足够的强度,足够的耐磨耗性和抗冲击性。

2)细集料

a 项修改为:a.沥青面层细集料采用坚硬、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级配的人工轧制的细集料,

不能采用石屑。其规格和质量要求,均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F40-2004)第 4.9

节的有关规定。

3)填料

补充

c 项:

c.拌和楼回收的粉料不得用于拌制沥青混合料,以确保沥青面层的质量。

144

第 314 节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

314.03 施工要求

补充第

7、8 条:

7.路面排水设施施工的原材料、模板要求和工作程序还应按《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

工指南》有关规定进行。

8.施工现场管理

1)严格遵守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在挖掘过程中禁止人员靠近挖掘半径,工人必须戴好安全帽,

辅助做好清理及整平工作。

2)开挖完毕后,在所开挖范围设醒目的危险标志标牌,禁止人员、机械进入。

3)养生期间,始终保持混凝土充分湿润,养生期至少 7 天,严禁他物撞击、破坏。

145

第 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第 601 节

通 则

601.02 一般要求2.道路交通标志

第(

1)款、(2)款修改为:

1)道路交通标志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T23827-2009)的规定进行。

2)道路交通标志的反光方法及反光膜级别,应符合图纸规定,如无规定时,应根据不同道路

等级和标志类型,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09)及《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T23827-2009)的规定办理。

3.道路交通标线

修改为:

道路交通标线包括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出路标和轮廓标等,应按图纸及《道

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09)的规定设置。

补充第

5~9 条:

5. 本章未包括的其它安全设施工程项目,可根据设计文件和其它相关规范由监理人另行制定验收

评定标准。

6. 交通工程设施产品必须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7. 外购产品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经承包人检验、监理人确认,满足设计要求

后方可使用。

8. 安全设施采用钢质材料时,必须按图纸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进行防腐处理。9. 构件用螺栓组合时,螺栓、垫圈的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具有防盗结构并须拧紧。

第 602 节

护 栏

602.02 材料

3.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质量要求

第(

9)款后补充:

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和连接件在防腐处理后,必须清理螺纹或进行离心分离处理。

补充第

9 条:

9.活动护栏应选用防撞等级达到 Am 级、同时要求整体打开时间快捷方便不宜大于 30 分钟且施工

146

时不应在中分带路面取芯、钻孔、开挖等从而损坏路面的产品,采购前应向监理人、设计人、发包人

提供厂家检测资料、实车碰撞报告后方可实施。

本章未包括的其它安全设施工程项目,可根据设计文件和其它相关规范由监理人另行制定验收评

定标准。

147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

1 部分:公路工程》(DB

33/T628.1—2021)编制

148

第四卷

149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浙 江 省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152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承诺函

十、其他材料

15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____号至第____号),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

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3. 工程质量达到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____________;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_______________。安全目标:______________;工期:______日历天;拟委任项目经理:___________;

项目技术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安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

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

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54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____年

2

逾期交工违约金

11.5(3)

/天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1.5(3)

%签约合同价

4

提前交工的奖金

11.6

/ 元/天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1.6

/ %签约合同价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

进行价格调整

7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2.1(1)

%签约合同价

8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17.2.1(2)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

/ %

9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7.3.3(1)

__/_%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10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

LPR)

计算(不计复利)

‰/天①

11

质量保证金金额

17.4.1

%合同价格

12

保修期

19.7(1)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①相当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

容或降低利率。

155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

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签名或打字输入均可)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双面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正、反双面扫描件

注:

1、若授权委托代理人要求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双面扫描件。

2、若法定代理人亲自投标,无需附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双面扫描

件。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

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双面扫描件

157

三、联合体协议书

(本项目不适用)

158

四、投标保证金

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相关缴纳证明。

159

五、施工组织设计

(适用于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技术打分制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

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160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4321

1 21 11 0

98765432

1

1 21 11 0

987654321

1.

2.

3.

4.

5.

6.

7.

1

2)

8.

9.

线

10

.桥

1

2

3)

4)

5

11

.隧

12

.其

161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1.

2.

线

10

9

8

7

6

5

4

3

2

1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00

%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162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年度

季度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工程完成的百分比(

%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

163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__

__

__

__

1

2

3

4

5

6

7

8

9

10

164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营地、料

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165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66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用 途

面积(

m2)

需用时间

____年__月

____年__

用地位置

菜地

水田

旱地

果园

荒地

桩号

左 侧

m)

右 侧

m)

一、临时工程

1.便道

2.便桥3…….

二、生产及生活临时设

1.临时住房

2.办公等公用房屋

3.料库

4.预制场…….

租用面积合计

167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用电位置

计划用电数量

kw·h)

用途

需用时间

____年__月至

____年__月

备注

桩号

左或右(

m)

168

六、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69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工程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备注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注:

1、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2、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补充提交分包计划。

170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注册资本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

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10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71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72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项 目 或 指 标

一、注册资金

万元

二、净资产

万元

三、总资产

万元

四、固定资产

万元

五、流动资产

万元

六、流动负债

万元

七、负债合计

万元

八、营业收入

万元

九、净利润

万元

十、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

%

2.总资产报酬率

%

3.主营业务利润率

%

4.资产负债率

%

5.流动比率

%

6.速动比率

%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一致。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73

银行信贷证明

银行名称:

址:

日期:

致:

(招标人全称)

兹开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银行信贷,供

(投标人注册地点)

(投

标人名称)于

日之前,在

(项目名称)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由

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上

述提到的银行信贷中。

此项目若未中标,该信贷证明自动失效,无需退回我行。

行(盖章):

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打印)

话:

真:

注:

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本表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信贷证明格式

中的实质性内容。

174

财务能力承诺书

致:

(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

(投标人全称)

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

(项目名称)

工程投标活动中

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的流动资金,供本工程在施工需要时

使用。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期:

附:银行存款证明。

注: 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175

银行存款证明

银行名称:

址:

日期:

致:

(招标人全称)

兹证明

(投标人名称)截止

____时___分,在我行______________账

户中存款余额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

行(盖章):

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打印)

话:

真:

注:

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的格式与本表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存款证明格式中

的实质性内容。

176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是否在

“浙江省交通运输信

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中公开

注:

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

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77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项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规定,

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78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技术职称

学历

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工作年限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毕业学校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在岗情况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

前任职项目:

,担任职位:

注:

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3.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

“在建合

同工程

”。

179

(七)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姓名

年龄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

技术职称

工作年限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本表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的要求。

180

(八)拟委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技术职称

学历

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工作年限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毕业学校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在岗情况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

前任职项目:

,担任职位:

注:

1. 本表人员应与表(七)中所列人员相一致。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81

(九)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①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

功率

KW)

生产

能力

量(台)

预计进

场时间

小计

其中

自有

新购

租赁

注:本表填报的设备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的要求。

①本表仅适用于采用技术打分制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

182

(十)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①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用途

备注

注:本表填报的设备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的要求。

①本表仅适用于采用技术打分制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

183

(十一)信用信息一览表

投标人全称

企业主项资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投标截止时间当期及上一期

信用评价结果

应附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系统水印的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信用报告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

评价结果,未按要求附打印件的,视为无信用

评价结果

投标人是否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加分

(填是或否,若填

“是”,应附从浙江省交通运

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系统水印

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未按要求附

打印件的,视为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加分)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是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

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公开

(填是或否)

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投标人拟委任主要人员信息公开情况

人员

姓名

是否在信息系统中公开

(填是或

否)

信用等级

备注

项目经理

____专业___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信息、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

B 类)信息)

本表后附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未按要求填写或未附打印件的,相关内容视为未公开。如选择使用主要人员信用评价得分的应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未按要求附打印件的,视为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加分。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信息)

安全负责人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类)

信息)

① 在信用评价周期调整为一年且发布首次信用评价结果后,本处修改为:投标截止时间当期信用评价结果。

184

(十二)履约行为表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下 列 内 容

1、近一年(2024 年 7 月 1 日以来),有无

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

位(部门)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并在处罚

期内的;

2、近三年( 2022 年 7 月 1 日以

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

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行为构

成 或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网站页面显示

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

准);

3、近三年(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有无因公路工程(含附属设施)质量、

安全问题等原因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

厅挂牌督办的;

4、有无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1.4.4

情形;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5

九、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标段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要求提供社保证明)及主要机械设备和

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已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我方承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接受明显不平衡报价的修正。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

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我方同时承诺,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

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我方承诺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时间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包括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

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

日期。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方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86

诚信投标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标段施工投标,我方在此承诺:

我方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等主要责任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参与本次投标,没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

我方同时承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至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期间,本项目投标所需资质的动态核

查结果为“合格”状态。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方中标

资格,并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给招

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87

十、其他材料

1、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可在此处提供。

188

浙 江 省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189

目录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190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____号至第_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

的投标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

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

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91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

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___、表___、……)。

192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

(月)

投标人的估算

金额(元)

%)

金额(元)

%)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1~3

4~6

7~9

10~12

13~15

…….

缺陷责任期

小计

100.00

投标价:

说明

注:

1.投标人可按施工组织设计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

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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