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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0-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发包人(全称):建德市水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牵头人)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体成员)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浙江天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建德市地下管网建设及设施更新改 造工程一新安江、洋溪及更楼区块供排水管网提升改造-施工(DB)总承包,项目的工程 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建德市地下管网建设及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一新安汇、洋溪及更楼区块 供排水管网提升改造-施工(DB)总承包。
2. 工程地点:新安江主城区、岭后社区、新安江一更楼街道汪家片区、洋溪街道。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 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更新改造建德市新安江、洋溪及更楼区 块供水、雨水和污水管网,具体改造内容包括:1新安江主城区区块。提升改造DN20-DN200 供水管41550m,DN150-DN400 污水管3250m,DN300-DN1200 雨水管780m。②洋 溪区块。提升改造DN20-DN200 供水管19220m, DN150--DN600 污水管5685m、
DN300-DN500 雨水管125m。3新安江-更楼汪家区块。提升改造DN100-DN1000 供水管 520m、DN300-DN500 污水管3545m、DN150-DN200 污水管4950m。④岭后区块。提升改 造DN200 供水管4000m。
6. 工程承包范围:包含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建安工程相关的建设内容,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1) 本项目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和专项设计;
(2)项目前期及竣工涉及的所有报批报建;
(3) 本工程所有相关检测、观测、测绘、测量及试验等工作内容;
(4) 工程施工、验收、移交、竣工结算、竣工图制作、归档、备案和保修服务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工期总目历天数:210天,工期总目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目期计算的工期天数 不一致的,以工期总目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 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染任玖佰壹拾壹万陆任挪佰染拾壹元整 (¥ 79116871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
人民币(大写) 壹佰万零贰仟玖佰捌拾玖元整(¥ 1002989 元) ; 适用税率:1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玖仟玖佰叁拾元伍角捌分 (¥ 9930.58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柴任捌佰壹拾壹万叁任捌佰捌拾贰元整(¥ 78113882 元) ; 适用 税率:9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陆佰肆拾肆万玖仟柴佰荣拾元 (¥ 6449770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_ / _ (¥_/_元);适用税率: _ / _ %,税金为人民币(大 写》 /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本项目的工程费用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 按照发包人要求40日历天内提交修改完善的各专业施工图纸,施工图图审完成 40日历天 内提交施工图预算资料,并送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算审核。工程费 用为预算审核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即为合同价,但当该价格大于中标工程费用 价格,仍以中标工程费用价格为合同价。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正式施工图和预 算资料,发包人有权延迟或拒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延误 开工的,按(杭建市(2018)579号文)价格动态管理原则中(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 则中延误开工条款执行:工程预、结算时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 指数、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计算价差。
中标下浮率=(1-工程费用中标价÷工程费用招标控制价)×100%。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一叶浩 。施工负责人:叶浩、李恒、何骄。
设计负责人:张伟利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1)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承包人建议书; (5)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 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等工作,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 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2220年_7_月 15_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建德市水务有限公司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_盖章签字后_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_份,承包人执 肆_份。
| 发包人: 可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A (临) 统一社 地址: 30182006 | 承包 江三十八年六 法定 9133018214 统一 日 代狗与: 行新安江街道水韵天城108幢302室 地址: 151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杭州银行建德支行 |
| 账号: | 账号: 73*开通会员可解锁*6 |
|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年同 (公司 (答字) 法定做表人或 |
| 社会 统- 9*开通会员可解锁*12355 |
| 地址:杭州市文三四路 |
| 邮政编码: 311000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 申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
| 州文晖支行 |
| 账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6775 |
| 承包人:浙江钜元建设集团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 | |
| 地址: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 | |
| 新安财富城6幢19楼 | |
| 邮政编码:311600 | |
|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 |
| 申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传真: | |
| 电子信箱: | |
| 开户银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 |
承包人:浙江天目立程设计有限公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39 地址:_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玉街835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__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_中国建设银行临安锦城支行 账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0543_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询标纪要(如有)、除投标函及 其附录外的其他投标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签署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依据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_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 / -- -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临时占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自行办 理占地手续并承担占地费用。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 2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 《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 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27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 建市发(2018) 579号) :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 指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1.3.4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 2018版建筑安 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98 号) 1.3.5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 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2)《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 通知〔2020〕4号〕:
(3)《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号):
(4)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 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
(5)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相 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2号);
(6)《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 103号);
(7) 《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杭建研发〔2020〕41号文;
(8) 《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 浙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
(9)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92 号)
(10)市政府办公厅 *开通会员可解锁*15 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11) 市建委 *开通会员可解锁*30 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 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2)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 3) 169号)
(13) 《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 (杭管执联(2025)1 号)
(14)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 "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 知(2025)17号)
(15)《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 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号)
(1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
(17)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 办函〔2024〕41号)
(18)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 通知》(杭建工发〔2025〕135号)
(19)《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 025) 118号)
(20) 其他: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建政办函〔2017〕 106号)、《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建政 投审查(2018)1号)、《关于加强建德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工 作的通知》(建政函(2019)138号)》、《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工程变更监管的通 知》(建国资中心发【2025】43号)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现行国家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施工规范、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以及其他相关标准与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7 7 --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 、规范的份数: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由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或设计院出具 技术要求。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详见设计文件和招标技术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 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项目基础资料、 已有方案、初设图纸及前期的各项报批文件。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合同签订后 14 日历天 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项目总承包管理计划、项目开工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总进度计划、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各项计划;
(2) 每月20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价款表、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 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 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复意见的要 求在3天内提交一式六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因其自身原 因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 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的3天内按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后进度计划 编制一式六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 费用。如不按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3)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向发包人上报本项目材料采购控制计划,对无价 材料进行整理。正式采购前上报无价材料明细表(含计划采购时间、参数、估算金额等 ),并梳理需要进行询价签证的无价材料清单;
(4) 每月月报应包括上月计划完成情况、上月实际完成情况、下月计划情况(包 括工程材料的采购、安全文明施工、实测实量情况),现场人材机投入,需要协调解决 的问题等。以上报表报监理、跟踪审计审核,审核后报发包人;
(5)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 品合格证复印件,采购前须经发包人认可方可实施,若未经发包人签字认可擅自采购安 装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材料品牌表中的材料品质、采购标准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 的要求。承包人上报的无信息价材料价格,如偏离正常的市场价且与发包人协商不一致 的,发包人有权更换材料品牌并保留自行采购的权利。
(6)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7个工作日,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 纸捌套,图纸上索引相关图集由施工单位提供;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为完 成本工程所需的设计文件(详见签收表)。
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的图纸由 承包人提供。承包人须完成必要的测绘复核。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准备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当面签收。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发包人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现场办公室。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 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 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 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____ /_______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 移交施工现场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发包人向承包 人提供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本一份,电子版一份,前期已完成的各项报批文件一套。发 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资料、意见,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承担的设计、施工 责任。
除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外,承包人应自行踏勘现场障碍物,包括工程设计、现 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 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现场障碍勘测和处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 其他义务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工 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 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 测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 辆冲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质量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本项目需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本项目使用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为:被损无法利旧的平侧石修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比 例为:100% (其中,杭建工(2025)118 号中已明确的可适用部位中使用相应再生产品 比例应达到 100%)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 4500m3(合计9900t)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一管道沟槽路基层采用开挖路基材料回填、绿化 带种植士利用开挖种植土回填。
(5)新能源车辆:
本项目要求新能源车辆配备比例为:至少配备2辆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随时对 现场作业的新能源车辆比例及车辆合法性进行抽查。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叶成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职员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_*开通会员可解锁*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_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总负责,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面协调 管理工作;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方行使履行本工程合同规定的职权,即发包人派驻 的工程师有权代表发包方法人签署本合同辅助文件(全面实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 、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联系单等)。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一叶成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1
发包人人员职务: 职员
发包人人员职责:负责设计、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陈素萍 _;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按监理合同执;工程师 权限:按监理合同执。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 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1.1承包人对设计义务的要求:
4.1.1.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及《发包人要求》的规定完成工程项目的 设计工作,承包人应按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进行限额设计。
4.1.1.2承包人应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就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 准、功能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认真复核。如发现初步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规范,或 者与《发包人要求》有矛盾的,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经发包人同意后,需调整 并构成变更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3条变更与调整处理。
4.1.1.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应标明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 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1.1.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符合 相关阶段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4.1.1.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 对所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4.1.1.6其他:(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办施 工临时居住证手续以及计划生育手续,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敷设。承包人 必须按合同及投标书进行施工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 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应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
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 备(包括发包人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 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承包人 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杭州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 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和围护,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 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若违规,承包人应按3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造成他方损失的,赔偿所有损失,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 定办理质安监、排污、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 品保护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 以修复,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交付手续办清后,非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发包人完全 负责。
(4)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 求:主要建筑、安装材料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 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 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 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 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应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5)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文明管理规定》的 要求应清除掉现场内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生活 垃圾和废物,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绿化,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状态。如承包人交工3天后 仍不清除、修复,发包人可自行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 治安、绿化、噪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 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 、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 程损失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8)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周边人员与居民的关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与 办公活动: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的,承包人应全权负责赔偿与善后事宜。
(9)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积极配合发 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今后不作调整。
(10)承包人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且不另行计取费用。
(11)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 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 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 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2)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 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3)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 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资料等资料等工程资料。竣工资料共需交肆套原件 (有一套如质保单等可以复印件)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 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2张,承包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
(14) 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 卸限制、七通一平、场地现状、周边环境、红线外临时施工道路、临时道路开口、当地 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 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自行在工程费用投标报 价中考虑,不另计取。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5)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 人的要求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5天内需完成场地布置、企业 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 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浙江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的要求。临时围墙的形象设计需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6)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池,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停电和 停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的影响,特别是基坑施工期间必须配置发电机,费用自理。
(1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发包人未 签证费用或签证价格不符合自身主张)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或索赔(如遇环保督查等特
殊时点重大事项时,发包人要求的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承 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处理2万元/天的处罚。
(1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涉及数字城管抄告、三来件投诉,未按要求及时处置到 位,每发生一次罚1万元,承包人应及时处理,否则由业主代为整治,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罚款及相关费用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19) 承包人须负责为发包人的现场办公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为发 包人及监理提供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并且配备好能满足现场管理需要所必要的办公 设施,相关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2承包人对施工义务的要求:
4.1.2.1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 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 需在"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 住登记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 。各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 做好"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号)标准实施,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 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号)、《杭州 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 系统安装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 录留存,并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 现场考勤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 视频数据的实时性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项 目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 )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 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 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4.1.2.2次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 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项目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作法 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 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民工离场时,项目部 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确 保人走账清。
4.1.2.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 业务应当发包给本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目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 备垃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 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按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 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 运输单位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 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1.2.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 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 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 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综合利 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 检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承包人承诺按照发包人明确的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范围及比例进行施工。
4.1.2.5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 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4.1.2.6新能源车辆: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车辆,应优先选用新能源车,承包人承诺 按照发包人明确的新能源车辆配备比例配备新能源车,并如实记录运输车辆信息,接受 发包人的核查。
4.1.2.12其他: / 。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采用以下第(4)种方式。。
(1) 保证保险, 金额及期限为: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3) 担保公司担保保函 , 金额及期限为:
(4)其他方式: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中标价2%的履约保证金(接受转 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 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中,工期履约保证金占30%,质量履约保证金占30%,安全 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占1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30%。承包人违约发生履 约保证金扣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5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扣 除工程款补足履约保证金。
如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则须缴纳风险控制价和中标价之差额: / 7元。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叶浩 ==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一级建造师 --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浙*开通会员可解锁*48958;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申子邮箱:
通信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水韵天城108幢302室。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 约责任: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到位不得少于22日,每 日不少于8小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 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连续3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 天数少于12天的,视为更换人员,处以10万元扣罚。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代表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总 承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成本控制,做好 本工程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行使并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项目经理 的全部权力和职责,受理与其相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及其通讯联络 o
项目经理职责:1、建立本项目的项目组织;2、制定项目计划;3、拥有本项目的 决策权;4、组织计划实施;5、协调内外部的关系;6、建立项目控制系统、实施项目 的控制;7、负责项目合同管理;8、审查和受理各种报告;9、组织验收,考核,结算; 10、组织项目售后服务及项目总结工作。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在工程实施期 间不得更换或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经理,一经发现扣罚10万元/次,同时发包人有权将其 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如因特 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资信业绩方面不得低 于原项目经理,并处以5万元/次罚款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10万元罚 款,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天内, 按投标文件人员配置安排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 文件的期限: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同时提交。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将被视为承 包人违约,一经发现扣罚5万元/次,同时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行政主 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承包人更 换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资信业绩方面不得低于原人员,并处以3万元/次罚款并上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发 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离开现场前应指定有经验的管理人员临时替代其职,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 和能力,并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_每月到位不得少于22日, 每日不少于8小时。每缺1天罚款5000元,连续3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12天 的,视为更换人员,处以5万元扣罚。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关键性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得转包与违法分包(对施工中的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包 的,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分包单位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 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分包单位资格不得低于相关规定的承包资格要求 并须经发包人审查认可,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分包未经发包人书面认可,视为承包人 违约,处以10万元/次违约金,其完成的工程发包人不予以认可,承包人同时承担恢复 和重建的责任;一经发现转包与违法分包,发包人可立即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承包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 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
(2)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无故延误分包 人价款的支付。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支付明细。
(3)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分包人的资质、财务状况、分 包协议均须在发包人备案。
(4)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 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人进行工期安排 (需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等各方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人提供工作 面。承包人应在分包人提交工程资料后 10 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做好各分包 人技术
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若因承包人违规分包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全 权承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分包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及结算。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项目设计相关费用按 合同约定由招标人直接支付至浙江天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项目施工相关全部 费用由招标人统一支付至联合体牵头人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牵头人收到招 标人支付的施工款项后,按照施工部分工作内容比例全额划转至各成员单位指定账户, 具体分配比例如下: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部分费用的30%,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施工部分费用的30%,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部分费用的40%。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 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 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 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 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 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雇员以外的人员骚乱、喧闹、罢工或停工;
(4)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自然灾害;
(6) 传染病爆发、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引发 的后果:
(7) 政府行为;
(8)社会异常事件;
(9)禁运、禁止令或其他政府的限制行动;
(10)国家法律法规变化。
(1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承包人在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 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 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 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须在3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 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包括审 核会议准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工程范围内的审查费用均含在合同价款内。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 条件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承包人应在 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前,免费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发包人、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 求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包括照片、影像资料),竣工资料份数需满足发包人要求。 如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通用条款执行。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1)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 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履行 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 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 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费用及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试运行所需的材料、物资由承包 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 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保管维护方案应 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 、道路、照明、消防、 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自行负责。。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主要建 筑、安装材料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后方 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 点: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 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 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 验收记录。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 程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时提交包括承包人自检记 录、通知明确陪同检查人员名单、隐蔽和中间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 和发包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不合格的,承包人在限定期限 内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隐蔽工程验收前, 承包人必须提交隐蔽工程验收的必要资料,经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现场验收后 填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承包人需提供与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相关的施工技术资 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对需验收而未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对施 工单位处以每次5万元罚款,且发包人有权要求重新验收,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 工期不予顺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按国家及地方质量检验相关文件规范要求和发包人、 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 / -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工程有关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 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所在项目主通道必须满足重型车辆通行要求,项目 竣工后所在项目的临时便道拆除、清理需由承包人实施,以上费用均已在合同价中综合 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如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发包人提供的规划红线范围外 的场地及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由承包人承担审批相应费 用及相关费用,场外交通开通施工及维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规划用地红线为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 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 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 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 应费用。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控制网资料 的告知期限:施工开工前7天内提供。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民工工资必须按 时支付,如出现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处索要工资的情况 ,则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5万元违约金;如出现群体上访、诉讼、媒体 曝光等产生社会恶劣影响的严重事件,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处以拖欠款 总额5%至20%的罚金,除罚款外,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
7.6 安全文明施工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金额: 1197546元(大写:壹佰壹拾玖万染任伍佰肆拾陆元整) 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不得低于工程费用1.5%的60%(即718527.6元)。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1)种方式 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其他: / 。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1)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 关部门批准。
(3) 其他:文明施工按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 理规定》、杭建监总(2003)38号关于实施《杭州市市政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及文明工地杭建监总[2011]21号《关于打造"文明工地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实施方案》执行,否则若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 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指定 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文明施工还需做的其他工作:
1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后背印有企业名称,夜间施工必须穿着反光 背心。
②必须在开工前配置不少于6人的文明施工班组24小时常态响应,该班组今后由发 包人、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及统一调度。协调好设备及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等配套单位的 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完成场地三通一平,同时发包人 将临时用水用电接口提供至红线范围内,由承包人自行接入,水电费用按表计量和支付 ,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如施工用水用电负荷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如由于 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给发包人或其他单位造成 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2承包人应对进入施 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 安全和人身安全。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 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4承包人必须严格遵 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管 理条例。5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实现"五元"、"两控制"目标 ,确保安全。6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77承包人应服从当地 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
承包人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8承包人在 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一周内完成编制临时设施方案, 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进行临时设施的搭建工作。有地下管网线的,承包人应采取保护措 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包人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地下已知管网线受损的,责任由承包 人承
担。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目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按 通用条款执行。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建议和要求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其他:除合同约定情况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节假日、高温限电、停水停电、工 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对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影响,要求承包人必须提供相应保证正常施 工方案及承诺,提前做好民工轮休安排,要有针对性实质措施,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 总工期不予顺延。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 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和纠偏。调整编制被延误 工期的赶工措施,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分部工程进度进行工期处罚,并责令整改。
(1)设计进度计划: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提交整体设计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及 发包人批准。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 同责任。
设计开工日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设计开工目期延误:承包人自行承担。
(2)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30 天内提供四份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后每月5日前提供(一式四份)施 工进度报表(包括形象进度、质量情况、重大事件和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及下 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 应按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求在3天内提交一式四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 批。若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如不按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同上。
建成日期:在2027年 1月28日之前全部建成并具备使用条件。
竣工验收目期:在合同签订后210日历天内完成竣工备案。
总工期: 总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完成(210日历天)。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上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 发包人确认,若由于非发包人及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项目节点落后,承包人应做出充 分说明,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一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四份项目总进度计划,每月20日提供四份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8.4.3 讲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 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复意见的要求在3天内 提交一式六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批 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的3天内按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后进度计划编制一式六份赶 工措施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如不按期 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 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建议和要求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 复意见的要求在3天内提交一式六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 格的_ / _ %或人民币金额为: 5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 %或人民币金额为: / / / / / / /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逾期竣工违约直至履约保证金扣除为止。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 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如果承包人因为下列某一个原因而被延误,承包人有权申请延长工期:
(1)发包人发生了重大方案变更,同时需要承包人发生较大返工或停工且在关键 丁期上。
(2) 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按通用条款执行。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日最高气温达到 40 度及以上的天气;
(2) 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
(3) 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4) 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竣工后工程一次性移交整体 接收。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承包人应按照行业规范、浙江省、建德市相关文件有关资料归档要求,配备资料员及时 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协助发包人建立工 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时提供,该项工作作为合同履约的组成 部分。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按照浙江省、建德市档案监管要 求提供完备的档案资料,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扣罚承包人2万元 的违约金,且因逾期移交工程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损失。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各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且已具备接收条件的,发包人在15天内开具接收证书。若工程尚有扫尾工程未完成或 存在影响交付使用的缺陷需要修复的,应当待扫尾工程完成并已将影响交付使用的缺陷 问题修复完好通过复验,发包人方可开具接收证书。在正式移交之前的保管费用以及偷 盗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所需费用含在合同价内。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承包人在工程交付前要完成场地内的材料、临时设
施、硬化地坪、施工机械的基础等清除,以及外运所有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所需费 用承包人自理。如逾期退场的,每逾期一日,应按2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 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 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 满通知后15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 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 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 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免费维修。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目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
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 理化建议后Z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13.3.3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 句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双方协商确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变更范围:根据本工程特点,本工程为 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双方商定的变更范围 为:
(1)因发包人提出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变更;
(2)因发包人提出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工作范围的变更。
(3) 因发包人对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及范围做出调整。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施 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因此 引起的费用增加,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影响总造价和周期,费用减少按实调整。
(4)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5) 改变合同约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质量标准、建设工期或建设 单位提出增加合同外工程、服务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6)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的设计方案、施工工艺、施工组织等引 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7)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合同价格调整。
(8)如遇重大内容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管理。
变更程序:
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建政办函〔2017〕106号) 、《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建政投审查
(2018)1号)及《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工程变更监管的通知》(建国资中心发
【2025】43号)文件完成变更及相关费用的备案、审核工作。未履行规定程序的工程变 更联系单,不得纳入最终调价。
变更价款确定:
工程设计费:设计费结算总价以本项目的预算审核价为计费额。设计费结算总价一 本项目的预算审核价为计费额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的设计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调整 系数(1.0)×专业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中标费率(%),但设计费
不得高于设计费中标价。设计费中标费率=中标设计费(万元)÷(296.2867万元)×100%
(2) 工程費用: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按照施工图预算价编制口径进行测算(预算定额), 建安工程费下浮率=(1-工程费用中标价÷工程费用招标控制价)×100%。
施工图预算价依据如下:
①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 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浙江省2018版各专业预算定额、一般计税法计价及有关政策 文件进行编制,按照国有项目招标控制价(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口径进行编制 。
2综合费用(管理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风险费用不计取,取费基数为定 额人工费+ 定额机械费。
3组织措施费仪计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按相应施工取 费费率中值计取。
(4)其他项目费用不计。
⑤技术措施费: 登构件模板工程量按接触面积计取;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等按2018 版定额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计取,其他按规定应计取的技术措施费(经报批的施工组 织)。
6规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标准费率计取,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 定额机械费。
(7)税金按增值税率9%计取,当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时按相应税率执行。
8人工、材料价格按照投标截止目前 28 目历天所在月份的信息价执行(优先执 行杭州市造价信息正刊中的建德市信息价,若无杭州市区信息价的,则执行浙江造价信 息正刊中杭州市的信息价)。对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暂按信息价副刊公布的材 料价*70%计取,最终由发包人、承包人、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公司、监理单位在充分 市场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投标报价水平等因素,按照规定审 批程序签证确定(签证价不下浮)。无信息价格的材料价格按除税市场价执行,除税市 场价由发包人、承包人、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公司、监理单位在充分市场询价基础上 ,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投标报价水平等因素,按照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 (签证价不下浮)。
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须经发包人、 监理人同意,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选定的品牌、规范范围内。 合同价格的确定按以下(3)方式确定:
1、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按《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杭建 市发(2022)27号)确定 :
(1)工程设计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工程调整部分的建设规模或工程造价,超 过招标时总建设规模或总造价的5%以上时,其超出5%以上部分的费率或价格按以下约 定: 2011/2017 11:1
(2) 设备购置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以下( / / )方式约定: ①方式一:参照现行计价 依据,按浙江省计价依据( / / )组价,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等弹性费率按定额相 应费率的( 息》、《浙江造价信息》(正刊)的( 场调查,提出合理的单价,经发包人审核签证确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让利幅度 (让利幅度=1一投标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②方 式二: /
3、其他:符合变更范围规定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其调整方式按 13.3.3.1款执行。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3.5 暂列余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 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1.1采用抽料补差法价格调整:按以下(1)方式;
(1)按固定可调价格要素数量及种类进行调整(详附表 7);
(2)其他: / = / = = = = = = = = = = = =
13.8.1.2采用抽料补差法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建市发(2018)579号)执行;
(一)其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5%);
(二) 其中结算方式的约定:
1、人工费按以下(1) 约定:
(1)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2) 其他: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按以下(3)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计算: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二、其他:本项目约定可调整材料有:《杭州造价信息》、《浙江省造价信息》 正刊中列明的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层、水泥、砂、碎石、商品混凝土、管材管件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2 百
13.8.2.1 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法》的,双方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 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表 6。
13.8.3关于是否采用其他价格调整的约定: 百
双方约定价格调整按以下( / )方式
1、根据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房建、市政工程综合造价指数,按合同约定的过程 结算节点周期或施工工期算术平均计算,风险幅度可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承包人可承 担建筑安装工程费±1%以内风险,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2、采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或根据信息价计算价 格指数)进行调整,超过风险幅度以外部分予以调整;双方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 机械等可调因子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权重(详附表8),其中,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为 ( / )、材料费的风险幅度为( 3、其他: /
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本项目的工程费用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 算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按照发包人要求 40 日历天内提交修改完善的各专 业施工图纸,施工图图审完成 40 目历天内提交施工图预算资料,并送发包人委托的 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算审核。工程费用预算审核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总价即 为合同价,但当该总价大于中标工程费用总价时,仍以中标工程费用总价为合同价。由 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正式施工图和预算资料,发包人有权延迟或拒付工程款,导 致工期延误的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延误开工的,按(杭建市(2018)579 号文)价 格动态管理原则中(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中延误开工条款执行:工程预、结算时以 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合同 约定的风险幅度计算价差。
中标下浮率=(1-工程费用中标价÷工程费用招标控制价)×100%。 施工图预算和预算审核价的编制依据如下:
1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 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浙江省2018版各专业预算定额、一般计税法计价及有关政策 文件进行编制,按照国有项目招标控制价(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口径进行编制
②综合费用(管理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风险费用不计取,取费基数为定 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3组织措施费仅计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按相应施工取 费费率中值计取。
4其他项目费用不计。
5技术措施费: 硅构件模板工程量按接触面积计取;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等按2018 版定额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计取,其他按规定应计取的技术措施费(经报批的施工组 织)。
6规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标准费率计取,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 定额机械费。
⑦税金按增值税率9%计取,当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时按相应税率执行。
⑧人工、材料价格按照投标截止目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的信息价执行(优先执行 杭州市造价信息正刊中的建德市信息价,若无杭州市区信息价的,则执行浙江造价信息 正刊中杭州市的信息价)。对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暂按信息价副刊公布的材料 价*70%计取,最终由发包人、承包人、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公司、监理单位在充分市 场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投标报价水平等因素,按照规定审批 程序签证确定(签证价不下浮)。无信息价格的材料价格按除税市场价执行,除税市场 价由发包人、承包人、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公司、监理单位在充分市场询价基础上, 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投标报价水平等因素,按照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 签证价不下浮)。
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须经发包人、 监理人同意,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选定的品牌、规范范围内,单价不应突破原材料投 标报价。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1)符合变更范围规定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合 同价格调整,其调整方式按13.3.3.1款执行。
(2)建设期人工和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 场要素价 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8)579 号文)中规定的可调差范围 ,即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5%,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工程量以审定施工图工 程量为准。调差方式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方式。本项目约定可调整材料有:《杭 州造价信息》、《浙江省造价信息》正刊中列明的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层、水泥 、砂、碎石、商品混凝土、管材管件。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均执行杭建市(2018 〕579 号文。
(3)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给予合理 增加合同价格,调整方式按13.3.3.1款执行。
(4)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余(包括但不限于因本项目施工本身的需要承包人为 确保本项目达到规定标准而增加的工程内容、工艺更新、用材增加、材料品质提高,以 及因施工图设计优化、保障工程施工进度等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5)所有变更和调价的工程单价或总价金额均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结果为准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 14.1.4合同价款结算的其他约定条款:
(1)工程设计费:设计费结算总价以本项目的预算审核价为计费额。设计费结算 总价=本项目的预算审核价为计费额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的设计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 调整系数(1.0)×专业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中标费率(%),但 设计费不得高于设计费中标价。设计费中标费率=中标设计费(万元)÷(296.2867万元) ×100%。
(2)施工图经业主确认后,仍有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更的项目,需经业主确认后 才可实施。
(3)施工图经业主确认后,在施工过程中未实施的,结算时予以扣除。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总承包合同中工程费用的20%,(其中农民工工资预付款 不低于合同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
预付款支付期限:现场施工开工后14天。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工程支付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50%时起扣,分三次平均扣回。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专户资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的 条款,在开工当月按合同价2%向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预付工资 性工程款;在开工后次月起每月单独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暂定工程款的15%)到承 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1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讲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P p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月申请当期工程进度款。
14.3.1.1工程设计费:
设计费的支付方式:设计费用在提交施工图图纸后支付至设计合同价的40%,通过 施工图图审后支付至设计合同价的60%,项目完工后,支付至设计费(按14.1.4约定) 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设计费(按14.1.4约定)的90%,剩余设计费在结算审 核后付清。
工程费的支付方式:项目进场施工后主要管材根据业主要求到场,到场后支付至 不高于管材费用的85%,剩余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若工程量变更减少的 扣除相应减少部分的管材费用)。
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在每月19日至22日内,根据承包人当月22日前提出形象进度 和当月已完工程量支付申请,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或审 计单位)审核并签证确认,发包人在接到经确认的支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当月实际 完成工程量的(扣除已支付的管材费用)85%给予支付;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至合同总价(扣除已支付的管材费用)的90%。
竣工验收完成并经政府审计得出最终结算价时,付至最终结算价(扣除已支付的 管材费用)的98.5%;留最终结算价〈扣除已支付的管材费用〉的1.5%作为缺陷责任保 修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退还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不计利息)。
工程费用考核支付办法:考核节点及考核目标由承发包人开工前共同确定。在每 月进度款支付时需考核施工进度情况,若实际完成的合同产值或形象进度达到计划目标 的,可按基本支付比例进行支付;若实际完成的合同产值或形象进度未达到计划目标的 ,须适当降低支付比例进行支付。本项目施工图分区块出图施工,施工图预算分区块进 行审核,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30天内,由承包人提供本阶段出图的CAD图纸、工程量清 单及预算(包括计算稿、算量软件版及套价软件版)供发包人审核。如承包人在施工图预 算价初审结果3个月内未与发包人达成一致意见,或逾期未及时递交预算资料,则按发 包人认可的预算审核作为支付依据,经考核后予以支付。
变更部分施工工程价款:按建政办函【 2017】106号、建政投审查(2018)1号及建国 资中心发【2025】43号文件执行,变更经联审小组审批或备案后,每月20日前按实际完 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退回(不计息)。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均应开具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正式发票;工程完成最终结算审 核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剩余金额的全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付款。
发包人如因支付审批流程致使逾期支付工程款项的,不视作发包人违约。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经总监、发包人、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签证确认的 工程量完成月报表;
(2)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3)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的金额;
(4)承包人开出的工程进度款收费发票;
(5) 承包人已缴纳相应违约款(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违约款);
(6)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及凭证。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 应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涉及土方外运的,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 移单,核验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_7_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发包人要求。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承包人应在1个 月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项目负责 人签字、结算编制人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具体结算资料及 要求详见(附件:《结算通知书》)。工程结算资料包括送审资料清单、结算汇总表、 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已经发包人工程人员确认的竣工图(一式三份)、 已办妥"质量保修书"、已办妥资料归档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如实向发包人报送该工程的结算,发包人收到 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及时复核,并将委托跟踪审计单位对承包人上报工程结算造价进行 初审。初审报告经承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须根据初审报告相应调整结算造价后重新上 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以发 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价机构审核报告作为双方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 价格凭证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 承担。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30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承包工程 结算审计价款的98.5%。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结算造价,对于工程结算的审核费用支付 约定如下:
a、工程审计(核)基本费由发包人承担,净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5%的幅度以外 的净核减额为基数计取5%的费用,净核减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即净核减追加费=(净 核减额-送审造价×5%)×5%,该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缴。
b、工程结算经审计后审定结果与送审结算价差异率超过10%,应视为资料失实违 约行为,按其超过10%部分违约额的5%作为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 款中划扣(此项违约金不包括在审计(核)费用中,即审计(核)费用另计)。
结算审核意见出具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同意审核意见。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2 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采用( / ) 方式;
1 (1) 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1 (2)银行保函,保证金额为:
(3)担保公司担保保函,保证金额为:
2、预留 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7 ,在此情形下,质 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 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1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4.1.2.6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 承包人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4.1.2.6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 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 纳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
(3) 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1万元违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 人应支付1万元违约金;
(5) 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5 万元违约金;
(6) 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 综合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 页;
(7) 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 圾减量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8) 承包人存在14.2.2约定的高估冒算行为的,处罚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违约金 :高估冒算违约金=【审核核减金额-施工单位送审金额*5%】*5%
(9) 其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设计、施 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 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发包人对此将不予延长工期,并有权向承包人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工期延误的 违约责任按合同相应条款处理,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 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 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有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每次支 付发包人违约金5000-10000元,直至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发生壹起 以上一般事故,发包人扣除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人员死亡的,视严重情况,罚没部分或全部履 约保证金。
经第三方专业咨询单位检查发现项目重复出现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处违约 金1万元 / 次。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 后试验的,在接到工程师整改通知书后28天内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的按承包人违约处 理。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 因设计原因(失误、深度不够等)引起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变化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 价5%(含)低于6%的,扣除设计费的10%;超过6%(含)的,扣除所有剩余设计费。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发包人要求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发包人要求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详见4.8。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8天内完成款项的 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为保证工程及双方现场人员 、机械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相关一切保险(包含工程强制性保险及为施工现场人员、 设
备、材料办理的商业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须为本 工程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在开工前承包人需提供工程一切险参保的相 应凭据,如承包人未购买相应保险的,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由承包人承担相关 责任及费用。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 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 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 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是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是一。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 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 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中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20. 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 向
(2) 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
21本项目其他约定
21.1承包人必须按期如实支付工人的劳工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工人工 资的发放,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21.2本合同中涉及的违约金扣罚实行"即罚即交"的原则。
21.3承包人不得过度设计,若发现过度设计,经发包人认可的专家确认,承包人无 条件予以设计调整;变更需要经过发包人组织专家审查确认后方可实施。
21.4施工过程中,必须设计或工程变更的,变更总价不得超过不可预见费。
21.5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或项目减少,该工程量的合价在工程款中相应扣除 ,承包人不得对此改动提出索赔。
21.6对于隐蔽工程,承包人须提供全程100%的影像资料,每月25之前提供一次,工 程完工后,提供完整有效的关键工序施工的影像资料。
21.7承包人必须遵守《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杭建市(2018)161 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浙建 【2020】7号)、建德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在建PPP 项目无欠薪行动 的通知》(建财监督(2018)160 号)及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建德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建德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建人社发[2018]20 号)的规定。
21.8施工现场需配备人脸识别系统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考勤方式,按相关要求进 行人员考核。
21.9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须提供完整资料配合发包人办理专项验收、综合验收和 财务竣工决算。
21.10(1)根据建渣管办【2017】3 号文件规定: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停止办理 非新型环保工程造土运输车辆渣土准运证,整治范围内工地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工程 渣土准运证的车辆运输渣土。同时须满足以下相关规定:(1)在土方开挖前,应选择 有相应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即具有建德市工商营业执照,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
程渣土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并具备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车辆和经营能力,及时办理相关 审批手续。
(2) 运输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全密闭化标准和货箱举升定位、限速限载、 右转监控等功能,运输车须为符合国五标准的新型环保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并且须达到 统一颜色、统一顶灯、统一 GPS、统一视频监控等"四统一"要求。对上榜工程渣土运 输企业、车辆和对运输企业未建立或未按规定实施管理责任制的相关部门将予以处罚。
21.11 所有管材堆放场地自行合理考虑自行保管风险自行承担,不再另行增加保 管费及二次搬运费。
21.12 若出现因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建设单位可将应支付或 退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先行代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1.1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1.14如遇政府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文件,按新文件要求参照执行。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略,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7:可调价格要素种类、规格、数量表
附件8:可调价格要素价格指数法调整表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略,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 序号 | 材料、设 备品种 | 规格型号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 备注 | ||
|---|---|---|---|---|---|---|---|
发包人(全称): 建德市水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牵头人)浙江崇业建设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体成员)浙江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浙江天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商一致就 建德市地下管网建设及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一新安江、洋溪及更楼区块供 排水管网提升改造-施工(DB)总承包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 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除上述项目明确要求外,本工程其余所有项目保修 期均为 2 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 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 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方承担的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 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 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 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 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派人保修。发 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 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公章): 士: 代表 委托优理丛(签 电 记: 传 真: 开户银行: 号: 账 邮政编码: 承包入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 委托代理头。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质量 |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
-
S
Д LA 1 5 WALL
-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
| 一、总部人员 | ||||||
| 项目主管 | ||||||
| 其他人员 | ||||||
| 现场人员 1 | ||||||
|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 叶浩 | 项目经理 | 高级工程师 | |||
| 项目副经理 | ||||||
| 设计负责人 | 张伟利 | 设计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 | |||
| 采购负责人 | ||||||
| 施工负责人 | 李恒 | 施工负责人 | 工程师 | |||
| 施工负责人 | 何骗 | 施工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 | |||
| 技术负责人 | 丁觉 | 技术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 | |||
| 造价管理 | 翁燕 | 造价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
| 质量管理 | 祝俊 | 质量员 | ||||
| 计划管理 | ||||||
| 安全管理 | 唐志农 | 安全员 | ||||
| 安全管理 | 洪成芳 | 安全员 | ||||
| 安全管理 | 蔡晗玮 | 安全员 | ||||
| 环境管理 | ||||||
| 劳资专管员 | ||||||
| 其他人员 LAND STATES CALLERS OF COLLECTION |
| 序号 | 名称 | 変更权重B | 基本价格指数F0 | 备注 | |||
|---|---|---|---|---|---|---|---|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 变 | B1 | F01 | |||||
| 値 | B2 | F02 | |||||
| 部 | B3 | F03 | |||||
| 分 | B4 | F04 | |||||
| 定值部分权重A | |||||||
| 合计 | |||||||
备注:双方将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设备等列入本表中。其 中:A指不可调部分的权重,B1~Bn指各可调部分的权重,F1~Fn指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 指数;
| 序 | 可调价格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 등 | 要素名称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备注:可调价格要素是指双方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等与基期价相比,波动幅 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调整的市场要素。
| 序号 | 可调价格要素名称 | 规格 | 权重 | 备注。 |
|---|---|---|---|---|
| 1 | 14 | |||
| 2 | ||||
| 3 | ||||
| 4 | ||||
| 5 | ||||
备注:可调价格要素是指双方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等与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 超过合同约定幅度,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调整的市场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