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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4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二四年五月
2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编号: A33*开通会员可解锁*24001221)
招标文件
(
☑资格后审□邀请招标)
招标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九和路516号T2楼联系人: 谢工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箱:/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同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九和路520号铁汇发展中心T3楼401-2室 联系人:郑志航、许东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箱:526228728@qq.com
1.1.4
项目名称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监理
1.1.5
建设地点
杭州市
1.2.1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
例
详见招标公告内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详见招标公告内容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监理服务期
☑从招标人书面确认监理单位进场后 1143 个日历天。投标人的投标服务期不得短于该计划服务期。
1.4.1
投标人资格条件、
要求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招标补充文件(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
截止时间: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
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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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找到项目,点击对应提疑按钮以实名的形式进行提疑。(资格后审项
目必须选此项提疑)
□其他: 。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郑志航。
2.2.2
招标文件澄清
的发布
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
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2.2.3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修改的时间
招标人将在 2025 年 12 月 17 日 22:00 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
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
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1.5
构成投标文件其他
材料
□3.1.1资格审查材料的其他投标资料 : ;□3.1.2 资信标的其他投标资料 : ;□3.1.3技术标的其他投标资料: ;□3.1.4商务标的其他投标资料: ;技术标宜200页以内。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与招标文件修订版不一致的, 以招标文件修
订版为准。
3.2.3
最高投标限价
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558万元
3.2.4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3.3.1
投标有效期
不少于12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少于5 万元。(
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三)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 。
(转账形式的应从基本账户转出;保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 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 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 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 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1.交纳要求(转账):
户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
帐户:75828100032388。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
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须在杭州银行“杭
银在线 ”系统(https://hyzx.hzbank.com.cn/hykx/logon.jsp),同参与投标 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 标担保递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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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纳要求(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3.其他:
4.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
制度》等文件执行。
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
递交投标担保。
(四)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有不符合招标公告中有关
在建合同工程任职要求的情形。
☑5.拟派项目总监因多个项目同时投标中标导致放弃中标的情形。□6.其他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是指:
1.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银行保函,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3.保证保险,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4.担保公司担保,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3.5.3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 件及评审打分资料
(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
供);
□3.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
4.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资质证书(系统核验,投标人不需要
提供证书);
5.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在“浙江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
明”(未在动态核查范围内的资质无需提供)(本项暂不提供);
6.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材料:注册执业证书;
☑7.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
工程上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承诺书(
招标人不允许总监理工程师
有在建工程的提供);
8.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
□9.《中小企业声明函》 (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需提供);
□10.对监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响应资料(详见第六章《服务技术标准及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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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标诚信函》;
12.否决投标情形中提及的由投标人提供的资料;
13. 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实质性响应的资料)。
(二)评审打分资料:
☑ 1.评分业绩材料(若有) ,含业绩公示汇总表(评分业绩条件
的汇总)及相关附件;
2.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汇总表;
3.
其他: /
4.评标定标办法中提及的由投标人提供的评审打分资料。
以上(一)、(二)条涉及证书、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制件
。上述证书、资料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评标专家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澄清,但提供的资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 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评标业绩公示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未录入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3.7.3
签字或盖章
要求
(一) 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签
字 和盖章处,投标人必须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投标函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 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担保等证明材料用
原 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
(二)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投 标 人 采 用 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公 布 的 V3.3.0电 子 投 标文 件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生成后缀名为“ .HzTbs ”的电子投 标 文 件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工 具 详 见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招投标项目信息 ”页面 最上方的“ 电子投标工具下载 ”按钮进行下载更新。
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四个
部 分制作,应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
1.资格审查材料: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
及 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若有)、投标保证金扫描件、招标人要求的其他 材料(若有)等 ;
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中招标人要求提交的评审材料(含证
明 材料的扫描件);
3.技术标 :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 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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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料
的扫描件)。
(三)其他要求: / 。
3.7.4
投标文件份数 ☑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5 份。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标记和电子投标加
密要求
使 用投 标 工 具 软 件 编 制生 成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后 缀 名为
“.HzTbs ”。
4.2.1
投标截止时间/电
子投标文件上传截
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00:00
4.2.2
递交投标文件的方
式和地点
(一)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细上传方式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
□3.其他: / 。
4.4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
形
(一)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二)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参加开标会议的要
求
(一)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二)开标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第10开标室。(三)开标平台 :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其他: 。
5.2
开标程序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代表对上传的电子加密标书进行解密。(二)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并导入评标系统后,投标单位、项目负责
人、投标报价、监理服务
期限及其他内容将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显示
。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
仅作提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否决投标的依据。
(三)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相应方法的系数
☑方法一:随机权重平均法
开标时,所有投标文件在(0-1)之间随机抽取一个权重系数。
□方法二:
A为权重系数(开标时从0.40、0.42、0.44、0.46、0.48、0.50中 随机抽取一个值) ;i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2、3、4、5、6、7中随机抽取一个值,或由当地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抽取区间和方法)。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因 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 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2.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
密,或因招标人CA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向监
8
管 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 另行通知。
3.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
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 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4.因网络、系统、 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
投 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开标特别说明: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
录显示问题仅作提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否决投标的依据。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
推选1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6.3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媒介: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18011)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综
合评估法适用)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1 个。(1~3个)
7.4.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融资担保
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2 %
(不得超过 2%)。
8.1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和项目工
程规模不符的;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
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 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 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不
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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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非评定分离项目须勾选第2、3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招标人认为需添加的其他情形)。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
(一)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
(含通过交易系统在线质询)或其他合理方式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 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 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 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二)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质
询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资格审查
(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项目总监资格、业
绩条件(若有)的;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在“浙江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 “不合格 ”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 ”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本项暂不实施);
(2)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3)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投标保证金(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未按本 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委
员会进一步核实是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存
在,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衷,该种情形 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 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 证明,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3.转账形式 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 ”系统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 在“杭银在线 ”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否则作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6)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接项目数量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及相
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
(7) “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 ”显示的“投标函 ”中的
投标人(含项目总监)信息(除正常的企业名称变更之外)与“杭州建 设信用监管平台 ”核验的信息不一致的;(注: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的材 料需体现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中,具体以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 准,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评标委员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 定 。 );
□(8)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未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的;
(9)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仅
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果等)的维护工
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
10
目负责人(项目总监)资格、市场行为限制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 ”,
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 人员资格核对表 ”为资格审查依据。
2.初步评审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项规定为准)签字或盖章的;
(2)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内容(含“有效的营业
执照 ”、“总监资格证书 ”、“在建合同承诺书(如有) ”、“投标诚 信函 ”“行政处罚汇总表 ”)缺失的;
(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的;(5)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4.3 项、3.5.2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款第(五)点规定情形的;
(6)投标函载明的服务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服务期的;(7)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函载明的投标报价或其他关键内容不全或有瑕疵的;
(9)拟派项目总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到位率要求的(本项目项目
总监到位率不少于73%,即每月不少于_22_日历天);
(10)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数及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
要求的(本项目需至少配置总监理工程师 1 人、质量专监__3_人、安全专监_3_人) ;
(11)投标人未按以下要求进行报价的:投标总价为固定总价,一
次性包干(除合同约定调整外);
(12)报价评审时,投标人拒绝以下条款修正的:ⅰ如果数字表示
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将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ⅱ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并调整单价;ⅲ当合价与投标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总价为准,调整相关合价;
(13)主要服务方案不可行或主要服务设备不能满足需要;实质性
材料中对监理人员配备要求不响应的(如有);
(注:招标文件第六章 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中勾选项“对监理人
员配备的要求 ”为实质性响应资料。若勾选,在招标文件修订版的修改
内容中需亮色标注并清晰写出需求,并与项目团队的评审打分要求相区
别,招标人需求不清晰的不得否决投标。)
(14)采用的服务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或采用的服务方法或采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 或要求的;
(15)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16)拟派其他监理人员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到位率要求的(其他监
理人员到位率不少于 83 %,即每月不少于 25 日历天)。
3、监理大纲评审
11
□(2)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分法和评定分离法时
,投标文件
的监理大纲评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认为需要设置的填写,
无则删除本条,默认为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的单位全部通过监理大 纲否决性评审)
□①监理大纲中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监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方
面 : ;
□②监理大纲中未阐明本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位,质量
控制的保证措施和手段方面: ;
□③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管理措施方面: ;□④造价控制、进度控制与合同管理的监理管理措施方面: ; □⑤检测仪器和工具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方面: ;□⑥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
(本项目无监理大纲否决性评审要求,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的单位全部通过监理大纲否决性评审)
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
依据。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
询问核对。有关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的内容如下: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
超过30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 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 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
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0.2
异议与投诉
(一)异议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
标截止时间 10 个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 异议之日起 3 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
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 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日 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对开标结果和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
给与答复;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提出和答复形式等详见前附表2.2.1和2.2.2。
(二)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个日历天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 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令第 11号,第23号修正)规定。
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
(三)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
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
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 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 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 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5. 对定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结果公告的起始时间为准。
10.3
定标前核查
(一)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1.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2022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的行贿犯罪记录(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 为准,时间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
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2 . 查 询 拟 中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等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三)其他 ”的要求。
□3.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核验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身份。
(二)招标人将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
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
☑重新招标。
10.4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社保的
说明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保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
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时,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原则上可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提供以下情形有效证明材料的,开标后补充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
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
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13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
定及变更证明
(一)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拟派总
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
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2.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非招标方式承接
工程的,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止。
(二)在建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定标准: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以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为准;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的,以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准;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协议书中总监理工程师不一致的,应提供建设单位相关证明资料。
2.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原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还应同时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材料的,以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总监理工程师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开标后补充的变更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10.5
特别说明
(一)本招标文件斜体字部分是根据本次招标内容的具体情况进行相
应填写。
(二)投标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
。
(三)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监理费报价表不
一致时,以投标函报价为准。
(四)评标委员会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质询澄
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4.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
、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监理成员为同一人;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通过同
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9.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10.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11.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1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
协同投标;
13.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
动;
14.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函〔
14
2019〕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五)总监的资格审查特别说明1.总监的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按《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中人员签到情况对
总监资格进行审查。依据项目总监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9】9号)文件规定,一个项目总监可承担一个甲级资质或二个乙级资质(丙级)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招投标过程中将按照下表对总监可承接项目资格进行判定:
中标加锁项目(个数)
情况
甲级
乙(丙)级
1
1
2
2
拟派总监在建项目个数超出表中所示的,评标委员会应判定为总监未
通过资格审查,作无效标处理。
2.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监理项目,均默认为一类项目,对
应企业资质等级为甲级。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非甲级监理项目,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能够体现该监理项目资质等级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结合《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进行判定。
(六)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的对应部分,本招标文件不再誊抄。
(七)其他:☑1、本项目需要工程渣土外运,招标人已列明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
控制价中,要求施工企业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本次中标的监理企业须协助招标人及施工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杭城管【2022】39号)办理好相关备案手续。
根据《杭州市建委转发<杭州市渣土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
全程闭环数智化监管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杭建工通知【2022】60号)、《杭州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工作实施意见》(杭渣专办【2022】7号)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加强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备案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落实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分包、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车辆装载、车辆冲洗、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和消纳处置等措施,做好工程渣土出土处置台账;进度款支付时,及时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对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要按照建设单位施工合同违约条款处罚,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2、住宅项目的投标人应根据《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导
则(试行)》的要求,在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包含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中标人在工程施工中应针对通病防治措施的重点和关键部位,按相关标准及合同要求采旁站、巡视或平行检验等方法,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落实防治措施。招标人应对监理单位在通病防治履约方面在合同中作出约束。
15
3、项目要求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人员的个
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社保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浙江省内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投标人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均应在投标人公司(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规定的情况除外),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及投标承诺书承诺接受处理。
(八)其他需说明事项: / 。
16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评定分离法
17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
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成
员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掌握评标进程
、主持质询、编写评标报告等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标委员会
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
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
三、评标程序和内容
(一)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二)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
(三)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四)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评审;
(五)投标文件的资信、业绩评审;
(六)投标文件的报价评审;
(七)答辩评审;
(八)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质询,包括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投标人进行
的询问核实;
(九)根据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排序;
(十)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评审细则
(一)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资格审查。
18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 资格审查
否决情形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不通过应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
的评审程序。
(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 初步评审
否决情形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该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不通过应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
的评审程序。
(三)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否决性评审(本项目不设置监理大纲否决性评审条款)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监理
大纲否决性评审。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否决投标的情
形
” 监理大纲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该投标文件监理大纲评审
不通过应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的评审程序。如招标人未设置监理大纲否决性评审
条款的,默认为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全部通过监理大纲否决性评审。
(四)质询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
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组织质询。
(2)凡是评标委员会拟做出否决投标认定的,应组织相关投标人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
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的认定,投标人放弃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关注系统中评标
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
询问核实的机会。
(3)质询应通过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相关投标人。质询问题及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合理方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
(5)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
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五)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打分评审
1.监理大纲评分内容
(50 分,若不设置监理业绩分 8 分的,监理业绩分数分配到监理大纲评
分或者报价评分中):
(1)监理人员
(10分):
19
(1-1)监理大纲中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是否符合工程需要;监理人员的资历配置是否合理;
(1-2)对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权利和责任是否明确;
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及其职责划分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9.5-10分;较好的,得9.0-
9.5分(不含9.5分);一般的,得8.5-9.0分(不含9.0分)。(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及其职责划
分详见第六章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中招标人对监理人员配备的要求)
(2)质量控制
(10分):
(2-1)监理大纲中对本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位是否阐明,质量控制的保证措施和
手段是否科学、可靠;
(2-2)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是否完整、可行;
(2-3)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是否完整、可行;
针对本工程质量控制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有针对性;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计
划及关键部位旁站监理方案完整、可行的,得 9.5-10 分;较好的,得 9.0-9.5 分(不含 9.5 分)
;一般的,得 8.5-9.0 分(不含 9.0 分)。
(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管理措施是否有针对性
(10分):
针对本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有针对性的,得9.5-
10分;较好的,得9.0-9.5分(不含9.5分);一般的,得8.5-9.0分(不含9.0分)。
(4)造价控制、进度控制与合同管理
(10分):
(4-1)针对本工程现场造价控制的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4-2)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方法是否可行,准确性保证措施是否有力;
(4-3)针对本工程现场进度控制的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4-4)针对本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针对本工程现场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工作重点把握准确,有针对性的,得9.5-10
分;较好的,得9.0-9.5分(不含9.5分);一般的,得8.5-9.0分(不含9.0分)。
(5)检测仪器和工具
(5分):
检测仪器和工具配置合理,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得4.5-5分;较好的,得4.2-4.5分(不含
4.5分);一般的,得4.0-4.2分(不含4.2分)。
(6)合理化建议
(5 分):
对业主或设计、施工、监理的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的,得 4.5-5 分;较好的,得 4.2-4.5 分
(不含 4.5 分);一般的,得 4.0-4.2 分(不含 4.2 分)。
2.监理大纲评分计算
由全体评标专家负责对投标文件监理大纲部分采用记名方式各自评分。如发现某个单项的评
分超出了规定的分值范围的,则该张评分表无效。此项评分为:从评标专家的有效评分中扣除一
个最高总分和一个最低总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 2 位)。
(六)资信、业绩评审
20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集体认定。
1.投标人诚信评分(采用扣分法,扣分不设分值限定,以实际次数扣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因工程监理或招标投标原因导致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且在公告期限内的,每次扣1分;以省级及以上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内容为
准,时间以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为准
(此表必填,由投标人自行填报相
关内容,在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汇总表中如未如实填报处罚记录相关内容,被投诉且
被查实的,将被加倍扣分)。
2.监理业绩及项目团队评分(8 分)
(1)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时间以竣(交)工验收日期为准】完成过国内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或铁路工程)的轨道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每个得3分,最高得3分。投标资格业绩不可
以作为本项计分业绩。【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提 供 竣 ( 交 ) 工 验 收 记 录 ( 报 告 ) 】。
(2)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时间以竣(交)工验收日期为准】,以
总监理工程师身份完成过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铁路工程)的轨道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每个
得2分,最高得2分。【业绩证明材料:提 供 竣 ( 交 ) 工 验 收 记 录 ( 报 告 ) 】。注:若总监业绩
和企业业绩为同一项目,可以分别得分。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班子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资格:
①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0.5分;
②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0.5分;
③拟派项目总监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及以上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
;
【以上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得分证明材料:①职称证书复制件、国家注册执业证书复制件
(或纸质电子注册证书);②投标截止月上溯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4个月)中任意连续2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③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制件;④
身份证复制件。以上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提供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制件的
,获得时间以注册证书签发时间开始计算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延续注册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国家监理工程师纸质电子注册证书的,需同时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初
始注册时间截图,获得时间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初始注册时间开始计算至投
标截止时间止;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周岁以身份证出生日开始计算至投标截止日止。】
④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中(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外)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国家注册一
级造价工程师的,每项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同一人不得重复计分,同一类证书不得重复计
分)。
【证明材料:①国家注册执业证书复制件;②投标截止月上溯 3 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
共 4 个月)中任意连续 2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③符合得分监
理人员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制件。以上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
21
3.企业信用
(4 分)
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上工程监理企业按规定对应的信用等
级进行计取(无信用等级的按0分计取。本办法中涉及联合体项目的信用等级,均以联合体中信用
等级低的单位的等级计取):
☑本次招标部分的概算建安造价房建工程30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10000万元及以上的
项目:A级的得4.0分,B级的得3.0分,C级的得2分,D级的得1分,E级的得0分;
□本次招标部分的概算建安造价房建工程30000万元以下,市政公用工程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A级的得4.0分,B级的得3.5分,C级的得3分,D级的得1分,E级的得0分。
(七)投标文件的报价评审
1.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评审。评标专家应对报价的范围、数量、单
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2.报价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
,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
3.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下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
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为通过资格、初步和监理大纲否决性审查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且企业信
用评价等级不低于
□B级□C级
☑D级(由招标人确定,概算建安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选 B、C、
D级,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可选C、D级),计算范围少于15家的则依次降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降
低至企业无信用等级时仍少于15家的则通过资格、初步和监理大纲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计入
计算范围),计算精度保留到元。
☑方法一:随机权重平均法
开标时,所有投标文件在(0-1)之间随机抽取一个权重系数(保留两位小数)。
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评标价(C1、C2、
…Cn),与对应的权重系数(A1、A2、…An)进行加
权平均计算得出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C1
×A1)+(C2×A2)+…(Cn×An)
评标基准价=
——————————————————
A1+A2+
…An
□方法二:
评标基准价=A
×最高投标限价×(100-i)/100+算术平均值B×(1-A)
A为权重系数
(开标时从0.40、0.42、0.44、0.46、0.48、0.50中随机抽取一个值);i为下
浮系数(
开标时从2、3、4、5、6、7中随机抽取一个值,或由当地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抽取区间和方法
)。
22
算术平均值B:投标评标价m
≤5个时,全部投标评标价进行算数平均;投标评标价m>5个时,
去除n家高值和n家低值后进行算术平均,n值为m
×20%的四舍五入取整值。
(2)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
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
属于计算差错。
4.报价评分
(38 分)
(1)评分范围:通过资格、初步和监理大纲否决性审查的所有投标文件进入评分范围。
(2)根据投标文件的投标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的得分值。即:
a.投标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38分;
b.投标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3分;
c.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2位小数。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分不足10分的,计为10分。
(九)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投标文件的诚信、业绩、企业信用评分、监理大纲
评分、报价评分、答辩评分的总和。
(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文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如总
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答辩排名靠前的优先;排名仍相同的,
以监理大纲评分排名靠前的优先;上述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
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当有效投标人<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五、完成评标报告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
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
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二)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质询澄清答辩纪要;
4.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5.推荐中标候选人;
23
6.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条件业绩和评分业绩;
7.其他建议。
六、其他
中标候选人、否决投标情况和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等评标情况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项
规定的媒介公示不少于3 天,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投诉;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先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
24
三、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第五章 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
一、项目简介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5 号线一期工程线路起于亚太路站,止于崇贤站,全长约 41.02km,均
为地下线,共设车站 30 座,其中换乘站 15 座,分别与 1 号线、2 号线、4 号线、5 号线、6 号
线、7 号线、9 号线、10 号线、11 号线、14 号线、18 号线、20 号线、24 号线等 13 条线路换
乘,平均站间距约 1.4km。设置 1 座车辆基地(蜀山南车辆基地),位于萧山区,亚太路以北、风
情大道以东、蜀山路以西地块内,出入线接轨于蜀山站小里程端,长度约 1.2km。设置 1 座停车场
(崇贤停车场),位于崇贤镇北侧,拱康线以东、绕城高速以北、崇超线以西地块内,出入线接
轨于终点崇贤站大里程端,长度约 2.45km。
本线设计速度 80km/h,车辆采用 6 辆编组(4 动 2 拖)的 Ah 型车,全自动驾驶系统。接触网
采用 DC1500V 架空接触网供电,全线采用专用轨回流系统。
设计方案简述:
(1)正线、配线采用 60N 钢轨。
(2)正线、出入线一般地段采用预制板整体道床,岔区、配线采用现浇整体道床,道床型式
包含一般及中等减振地段预制板/现浇整体道床、预制/现浇橡胶弹簧浮置板整体道床、梯形轨枕
整体道床、预制/现浇钢弹簧浮置板整体道床。
(3)中等减振地段采用压缩型减振扣件,道岔区采用相应配套的扣件,其余地段均采用
DTIII2-1 扣件。
(4)正线采用 60kg/m 钢轨 9 号系列道岔,岔枕采用桁架式长岔枕。
(5)正线、配线、出入线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采用液压缓冲滑动式车挡。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为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5 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包括:全线正线、配线
地下段轨道系统。
轨道工程施工范围为:
(1)正线:泄压井至崇贤站大里程端,里程范围 DK12+562.334~DK53+567.344;
( 2) 出 入 线 : 蜀 山 南 车 辆 段 出 入 线 ( 至 U 型 槽 终 点 处 ) , RDK0+000~RDK1+251.246/
CDK0+000~CDK1+265.000;崇贤停车场出入线(至 U 型槽终点处),CXYDK0+000~CXYDK2+420.000/
CXZDK0+000~CXZDK2+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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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线:亚太路站、蜀山站、南秀路站、萧棉路站、建设一路西站、合丰站、丰北站、华
家池站、平会展中心站、瓜山站、康桥站、崇贤站的配线工程。
本次招标范围轨道标段的轨道设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轨及其连接件、扣件、轨枕、道
岔、车挡、道床减振垫、钢弹簧隔振器、钢筋、混凝土、线路及信号标志、防脱护轨、过轨管线
等材料。
本次工程招标项目为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5 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共划分为 3 个施工标段。
二、监理的工程内容
本监理标监理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5 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标段的施工监理
工作,共划分为 1 个施工监理标段。
1、永久工程
(1)正线轨道工程及配线轨道工程组成。轨道工程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及辅助设施工程、整
体道床铺设、无缝线路铺设、道岔铺设、CPⅢ精密测量网、轨道精调、线路和信号标志安装、车
挡及附属设备安装、轨道精密测量、开通前预打磨等施工。
(2)其它永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机电、市政公用设施、管网、人防、给排水等的预埋
件和预留孔洞工程,电缆沟槽井,以及防迷流、变电所、通信信号、防雷等系统的接地网工程和
轨道常备材料、在线监测系统等。
2、临时工程
(1)通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
1)大临设施(含轨排基地);
2)场内施工用水及临时排水措施;
3)场内施工用电;
4)施工区域内障碍物清除及处理和轨行区的垃圾清运等;
5)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保护及监测等;
6)临时便道及交通组织(含交通设施);
7)工程范围内公用管线和市政管线搬迁后,对施工有影响的废弃管线的拆除、弃置工作;
8)工程范围内各种原因引起路面、桥梁破坏(如管线迁改、施工车辆超载、不文明施工)
后的恢复工作;
9)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及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洁工作。
10)临时工程的施工、安装及拆除等。
(2)轨道专业部分
1)轨行区管理:在铺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是轨行区调度与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轨行
区调度室的日常调度管理工作。
2)轨行区临时照明:施工单位在轨行区安装临照设施,在确保自身施工需要外,还有责任
提供其他安装施工单位使用的条件,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承担电力费用。
26
3)轨行区排水:负责区间隧道正式排水系统开通前的抽水和排水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轨道工程维护:施工单位应将铺设的轨道作为临时工程线提供后续工序包括供电、通信、
信号等专业使用;负责电客车开始上线调试至试运营前的轨道设备保养、线路维护及轨行区线路
巡视工作。
3、施工设备
为完成本工程所有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需要的一切设备,均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钢轨焊接
设备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来源。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轨道车辆均须具备离手急停功能。
注:下列工程的施工另行发包,不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1)车站装修工程;
(2)自动扶梯及电梯安装工程;
(3)车站自身综合管线及安装工程
(4)供电、通信、信号、接触网等安装工程;
(5)本工程规划红线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完工后的永久道路恢复工程;
(6)车站规划红线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通信、电力、燃气迁改工作由业主另外委托公用和市
政管线迁改单位负责实施,不属于本次招标承包范围;
(7)车站红线内和红线外用于交改等必须迁移的树木、绿化工作由业主负责,费用由业主支
付,并由业主负责恢复。
三、工期报价要求
1、费用计算可参考施工标段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前进行施工准备,包括铺轨基地建设及施工材料准备),全线轨通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计划
竣工验收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2、上述计划仅供参考,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权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上述标段划分和
工程计划的调整,监理单位承诺将服从上述标段划分和工程计划的调整。
3、以上工期是指本项目的计划工期,监理服务期直到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为止。
4、其他要求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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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 1 节 监理组织要求
1、监理组织机构
(1)监理组织机构必须工种齐全、专业对口、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分工明确、年龄结构
合理。
(2)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监理上岗证,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任职于多个在建合同。
(3)监理机构必须保持稳定,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变动监理人员。
(4)业主认为需要调整部分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及时调整。
(5)监理组织机构中至少应配置的人员岗位及数量如下。
序
号
岗位
基本人员数量
备注
表一 固定管理人员(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人员)
1.
总监
1
2.
总监代表
3
3.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3
4.
专职质量监理工程师
3
5.
负责轨道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3
表二- 非固定人员(仅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入人数)
6.
负责试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3
7.
负责测量及监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3
8.
负责验工计价的工程师
1
9.
监理员
5
10.
资料员
1
合计
26
注:请投标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高低峰安排,配置对应监理专
业、人员数量及进场时间计划。
其中,“固定管理人员”主要为总监、总监代表、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28
此类人员要求投标阶段按招标文件约定的人员配置数量和资格条件明确到具体人员,在合同执行过
程中按投标名单进行考勤、变更及考核,在合同中对固定人员的变更设置对应罚则。
“非固定人员”主要为测量、计量、市政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监理员等,此类人员仅需在招
标文件中列出人员数量及资格的最低要求,具体可由各 .投标单位结合项目及自身情况确定人员数
量。非固定人员由中标单位在进场前将确定的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提报委托人进行审查备
案,由委托人根据备案名单进行履约管理。
2、总监理工程师
(1)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
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必须熟悉轨道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流程,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根
据工程的实际进展状况及时地分析并预见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隐患,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
决方案和办法。
(3)不能兼职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保证常驻现场,直至全部工程完工。
3、总监代表
(1)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
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
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须由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监理经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
(3)不得兼任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必须常驻施工现场。
4、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
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
业务培训的人员。
5、专职安全监理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不但要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而且必须经过由省市级主管部门
主办的安全监理培训并持有安全监理上岗证书。
6、监理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说明: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包含一级、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一级、二级结构师注册执业
资格。
投标人监理组织机构未满足上述中非强制资格条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在《监理大纲》相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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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中进行综合考虑,酌情扣分。
第 2 节 监理依据和技术规范
1、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79 号)
(5)《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93 号)
2、技术规范
2.1 强制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2000 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年版)
2.2 监理行为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24)
2.3 测量工程
(1)《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
(2)《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55018-2021)
(3)《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2018
(4)《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2017
(6)《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2.4 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
(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0-2016)
(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4)《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08-227-97)
(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17)
(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17)
(7)《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实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19)
(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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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0)《混凝土用水标准》(附条文说明) JGJ63-2006
(1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1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13)《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14)《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2024
2.5 钢筋工程
(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T1499.1-2017)
(2)《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2018)
(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4)《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 试验方法》(GB/T 33365-2016)
(5)《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
2.6 安全管理
(1)《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 08-903-2010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3)《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20
(4)《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2-2020
(5)《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1-2020
(6)《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55029-2022)
(7)《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4-2020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99-2011
(7)《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2024
(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
JGJ/T 128-2019
(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24
(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5)《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16)《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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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档案管理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2019 年修订版)》(GB/T50328-2014)
(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
(4)《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
2.8 轨道工程
按照需遵循的先后次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规范或标准:
(1)《地下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2018
(2)《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J284-2018)
(3)《铁路轨道施工及验收规范》(TB10302-96)
(4)《无缝线路铺设及养护维修方法》(TB/T2098-2007)
(5)《钢轨焊接》(TB/T1632-2014)
(6)《标准轨距铁路道岔技术条件》(TB/T412-2020)
7)其它有关本线轨道工程的技术条件和要求。2.9 其它
(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
(2)《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3)《铁路轨道设计规范》(TB10082-2017)
(4)《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 年版)
(6)《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17-2017)
(7)《无缝线路铺设及养护维修方法》(TB2098-2007)
(8)《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05-2010)
(9)《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
(10)《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标准》(CJJ/T49—2020)
(11)《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8)
(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13)《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04-2008)
(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33-2022)
(16)《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
(17)《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
若有新的规范及标准颁布,执行最新规范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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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杭州市工程颁布的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2 第 335 号)
(2)《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杭建监总〔2023〕77 号)
(3)《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图集(2023 版)》(杭建监总〔2023〕81 号)
(4)《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 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
〔2018〕579 号)
(6)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7)其他:《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
(8)《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8 号)
(9)《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3]422 号)
(10)《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11)《杭州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实施指南》(杭建监总〔2017〕88 号)
(12)《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的通知》(杭建工发
[2023]57 号)
(13)《关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启用电子证照的通知》(杭建监总〔2024〕17 号)
(14)《浙江省人力资料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
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
4、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管理办法:
(1)《设计变更管理办法》(Q/HTJT-G-ZL-19-2023·A2)
(2)《合同管理办法》(Q/HTJT-G-HY-10-2025·A1)
(3)《建筑垃圾管理办法》(Q/HTJT-G-ZL-17-20234·A0)
(4)《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Q/HTJT-G-AQ-17-2024·A2
(5)《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Q/HTJT-G-ZL-09-2024·A1)
(6)《地铁工程保险索赔管理办法》(Q/HTJT-G-AQ-23-2024·A1)
(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Q/HTJT-G-AQ-08-2024·A1)
(8)《建设工程首件验收管理办法》(Q/HTJT-G-ZL-07-2020·A0)
(9)《地铁建设工程结构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Q/HTJT-G-ZL-01-2024·A1)
(10)《建设工程文件编制归档管理办法》(Q/HTJT-G-ZH-05-2020·A0)
(11)《合同结算复审实施办法》(Q/HTJT-G-SG-02-2022·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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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考核管理办法》(Q/HTJT-G-AQ-05-2023·A1)
(13)《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设施保护监测管理办法》(Q/HTJT-G-AQ-47-2022·A1)
(14)《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办法》(Q/HTJT-G-AQ-11-2022·A1)
(15)《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Q/HTJT-G-AQ-24-2021·A1)
(16)《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Q/HTJT-G-AQ-17-2020·A0)
(17)《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办法》(Q/HTJT-G-AQ-28-2020·A0)
(18)《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项目人员管理办法》(Q/HTJT-G-AQ-15-2020·A0)
(19)《施工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Q/HTJT-G-AQ-19-2020·A0)
(20)《造价管理工作手册》(Q/HTJT-G-HY-02-2020·A0)
(21)《合同结算管理办法》(Q/HTJT-G-HY-03-2020·A0)
(22)《甲控材料(设备)管理办法》(Q/HTJT-G-ZL-08-2023·A1)
(23)《杭州地铁工程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办法》(Q/HTJT-G-XZ-23-2023·A0)
(24)《数字城管工作管理办法》(Q/HTJT-G-AQ-06-2023·A1)
(25)《项目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管理办法》(Q/HTJT-G-ZL-02-2024·A1 )
(26)《工程质量管理办法》(Q/HTJT-G-ZL-10-2024·A1)
(27)《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警示通报约谈管理办法》(Q/HTJT-G-AQ-13-2023·A1)
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5、施工图纸
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审图单位(如果有)审查通过后,方可用于指导施工。
任何图纸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 3 节 施工图的管理
1、监理人在施工图的管理过程中起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作用。
2、监理人应认真阅读施工图纸,及时发现图纸中的错误,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经
验提出有关优化设计的方案和建议。
3、监理人负责组织并主持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交底。
4、监理人负责对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理由是否正确进行确认。
5、监理人负责对竣工图审核,使其(图纸)能正确反映竣工项目实际情况。
第 4 节 监理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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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测量监理要点
1、监理人除做好本工程标段的施工测量和放样检测、审查外,还须配合、协调本标段的承包
人与邻近工程标段进行贯通联测。各标段的控制点均由委托人组织交桩。监理人每月需要对委托人
提交的控制桩予以复测,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向委托人反映并协助委托人进行下一步处理工作。
2、监理人应对平面、高程控制点进行检测,其中平面点实测理论值校差为:夹角≤±10″,
距离≤±10mm。相邻区间高程校差≤±10mm。如校差超限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汇报,由委托
人协调解决。
3、监理人检测控制点使用的测量仪器:平面点检测仪器必须是(2+2PPM,2″)级以上的全站
仪,水准点检测仪器必须使用精密水准仪加铟钢尺。
4、监理人不得使用承包人的测量仪器。监理人使用的测量仪器必须按国家测量规范要求作好
仪器的检验校正工作,测量仪器必须具备由国家计量局授权的浙江地区测量仪器鉴定单位出具的计
量检定报告方有效,并将仪器检定报告报委托人备案。
5、监理人应审核承包人的测量方法、使用仪器的等级、测量仪器检验报告单、以及操作人员
的资格等。
6、监理人必须对承包人放测的地面控制点进行检测(平面,高程),并对承包人放测的线路
中心线、停车场轴线、各类建筑物及场区道路等进行检测。
二、施工监理要点
1、原材料
1.1、严格检查并控制原材料的产地和来源。审查材料供应商的供货资质证明、产品合格
证等相关的证明文件。
1.2、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将原材料按规定进行存储和堆放。
1.3、严格检查每批材料的质保书。对不具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材料不许进场。
1.4、督促并检查承包人或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材料的取样和复
试,并对现场取样进行见证,对复试结果予以确认。
1.5、按规范要求对原材料进行抽检。
1.6、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将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及时退场。
2、轨道工程
2.1、必须在轨道施工前检查并审批由承包人提供的下列资料:
(1)建筑物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水文地质资料;
(2)轨道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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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场地内和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公共设施的调查资料;
(4)主要施工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技术性能资料;
(5)施工组织设计(分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6)钢轨、扣件、轨枕、商砼等原材料及其制品的质检报告;
(7)有关荷载、施工工艺的试验参考资料。
2.2、必须在开工前对承包人的轨道施工控制点和水准基点进行复核;要求承包商根据中线
控制桩进行加密桩设置,并进行抽查。
2.3、所有的施工设备在进场前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检查和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
查设备并督促承包人经常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设备完好和使用安全。
2.4、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所钢轨及配件等材料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书面批准承包人使
用。
2.5、监理工程师必须对铺轨线路的测量定位、整体道床浇筑、浮置板顶升、轨排及道岔铺
设、对调试焊接头见证送验、落锤试验、无缝线路锁定轨温等各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并独立做好施
工记录,每道工序在得到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6、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规范要求督促承包人对调试焊接头见证送验,落锤试验、每个焊接接
头按要求进行探伤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焊接接头,须锯掉后重焊,监理适时对焊接接头按
规定比例探伤抽检。
3、起重吊装工程
3.1、施工单位所有吊装作业需提前报备,监理单位须有安全监理旁站,做到“一机一人”。
3.2、施工单位使用的各种起重设机械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
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浙建质安函〔2024〕76 号)文件精神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
记,下载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电子证照,并上传至杭州市起重机械智慧监管平台登记。监理单位应认
真核查施工单位相关起重设备的登记情况,未登记的严禁使用。
3.3、施工现场起重安全管理须严格执行“红袖章”制度。
三、资料工作监理要点
1、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各阶段的工程技术资料、竣工图纸归档工作,按照国家、
省、市档案部门的规定和标准,以及《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文件编制归档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进
行资料归档,按时完成竣工资料(包括监理工作方面的归档资料)验收。
2、监理人应有专门的文档管理人员,负责收集、管理监理工作各类文书资料。分门别类登
记、整理,并及时归档。确保工程中各类文件传送的规范化、制度化,监理类文书资料管理的科学
化、规范化。
36
3、监理文书资料应真实可靠,字迹清楚,签字齐全。
4、凡是承包人向委托人发出的一切业务联系单、备忘录(包括任何签证、支付申请),需先
交监理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监理工程师发给委托人。经监理人审核并答署意见后,由监理工程
师发给委托人。经监理人审核的计量支付或工程变更金额与审定金额误差超过 20%,每发现一次视
情况扣以违约金。
5、工程决算资料及竣工图纸审核;负责核实决算资料及竣工图纸等资料,主要需核实竣工
图,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清单等作为竣工结算的资料。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进行准确核实,如
因监理方工程量审核有误造成结算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偏差过大,承担审核责任。
四、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要点
1、安全生产
1.1、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2、督促承包人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分析不同的施工阶
段和不同的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理。
1.3、督促并指导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
1.4、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宣
传教育,组织学习国务院、市、局、公司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
产”操作规程,并对安全交底进行书面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人员的变化、施工工法和
施工工况的变化等实际情况,督促承包人对施工参与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交底,进行施工过程中的
安全控制。
1.5、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督促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有权责令承包
人停工整改。
1.6、检查并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性能、检修证,以及特种工种作业人员操作
证等,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
1.7、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人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8、每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动用明火、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消防器材
的设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进行安全生产
的专题报告。
1.9、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每二周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检查安全
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
37
2、文明施工
2.1、督促、检查并协助承包人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
许可证;掘路执照;公路、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渣土处置证;封堵原排水管道
报批手续;夜间施工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地铁监护手续等。
2.2、督促并检查承包人按规定作好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分隔、路拦的设置和轨行区
的管理相是否满足关要求。
2.3、检查并审核承包人对公用管线的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2.4、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保持施工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整洁,凡在施工道
路的交叉路口要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防止事故发生。
2.5、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类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人行
道、车行道、消防通道。
2.6、检查并督促承包人采取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的施工措施,减少施
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
2.7、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严格控制施工噪声。为监控施工现场的噪声,监理人应配置噪声测
试仪器。每月测试二次,并将测试数据列入监理月报中。
2.8、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落实 “五小”设施,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卫生包干责任
制,搞好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
2.9、工程竣工后,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的清场工作。
2.10、督促承包人落实防台、防汛、防涝等三防措施;消防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等。
2.1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汇
报。
2.12、加强文明施工的检查,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
第 5 节 监理的仪器设备
1、监理人应根据本标段的工程内容,配备完整的工程测量及监测所需要的仪器和设备。仪器
和设备的型号、数量、精度等必须满足工程需求,并具备有效的鉴定证明。
2、监理人不得使用承包人的仪器和设备进行工程的测量和检测。
3、监理人的仪器和设备仅限本标段使用,不得外借;投入本标段的仪器和设备均应提供购置
合同或租用协议,以备招标人进行抽检。
第 6 节 监理的生活、办公设施
38
监理人现场办公、生活需独立设置,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严禁与施工单位共用或要求
施工单位提供,不得搭伙施工单位食堂。 本标段监理工作对应 15 号线一期工程 3 个正线铺轨标施
工监理,投标人应在钱塘江以南和以北各设置一个办公点,以便开展工作。
监理人应根据本标段的工程内容,配备完整的监理办公设施。 应至少新购以下办公设施:1)
电脑,不少于 12 台;2)彩色打印机,不少于 3 台;3)彩色扫描仪,不少于 1 台;4)复印机,不
少于 1 台;5)传真机,不少于 1 台;6)轻便交通车辆(如电动自行车),不少于 6 辆。
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驻勤人员一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 5 日,驻勤人员的工作内容及办公
室地点由委托人安排,费用由监理人支付。
3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八: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及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简历表
修改如下内容:
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工程名称:
上岗资格证明
岗位(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按
需设置)
姓名
身份证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到位率承诺
总监理工程师
(固定管理人员)
质量专监
(固定管理人员)
关键
岗位
安全专监
(固定管理人员)
总监代表
(固定管理人员)
轨道专监
(固定管理人员)
试验专监
(固定管理人员)
测量及监测专业监理工程师(非固定人员
)
人员数量: 人
验工计价专业监理工程师(非固定人员)
人员数量: 人
资料员、监理员(非
固定人员)
人员数量: 人
其他
岗位
..........
人员数量: 人
40
备注:1、须同时提供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质量专监、安全专监)的聘用合同,及上
述人员投标截止月上溯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4个月)中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证明需
为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浙江省内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
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社保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
投标截止时间内),其中关键岗位人员个数及合同、社保证明的响应按相关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审;其他所填
信息与递交附件不符的,按招标文件具体规定的资信评分要求评审。本工程一旦我单位中标,将承诺如实按
上述配备人员到位,否则将自愿接受合同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2、上述填报内容真实,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必须均在投标人公司(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10.4规定的情况除外),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及投标诚信函接受处理。
以上备注内容以招标文件范本中的文字为准。
其中,“固定管理人员”主要为总监、总监代表、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质量监理工程师、专
业监理工程师等。此类人员要求投标阶段按招标文件约定的人员配置数量和资格条件明确到具体人
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按投标名单进行考勤、变更及考核,在合同中对固定人员设置对应罚则。
“非固定人员”主要为负责测量及监测、负责验工计价、监理员等,此类人员仅需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人员数量及资格的最低要求,具体可由各投标单位结合项目及自身情况确定人员数量。非固定人员
由中标单位在进场前将确定的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制件提报委托人进行审查备案,由委托人根据
备案名单进行履约管理。
表格可按实际人数进行扩张,非固定人员可以不提供到位率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1
格式十: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仪器、仪表、设备及交通工具汇总表
增加以下内容:主要监理人员现场服务时间表。
主要监理人员现场服务时间表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序号
姓名
监理岗位
前期
(2025 年 12
月)
施工
(2026 年 1 月
~2026 年 12
月)
调试验收
(2027 年 1 月
~2027 年 2
月)
驻场时间
合计
(月)
备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阶段相关内
容)
1
(姓名)
总监
√
√
√
(例)
2
(姓名)
总监代表
√
√
√
(例)
......
3
专职质量监理工程师
......
4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
5
轨道专业监理工程师
......
6
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
......
7
测量及监测监理工程
师
......
8
验工计价监理工程师
......
9
监理员(含资料员)
各阶段应在工地的监理人员合计(人数)
注: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要求合理安排主要监理人员现场服务时间,如无法满足监理服务标准,须按照委托人要求增加监理人员。
42
格式十六:监理费报价表
修改以下内容:监理费报价表
监理费报价表
项
目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合计
备注
一、监理人员服务费
详见附表
A-1
二、办公、交通、通讯、
生活设施、检测费、设备仪
器购置或摊销费
详见附表
A-2
三、综合费
详见附表
A-3
总计(投标价)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43
44
附表
A-1
人工费用报价表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监理岗位
人数
人月
数
人月费用
( 元 /人月)
金额
人数
人月
数
人月费用
(元/人
月)
金额
报价合计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监理员
人员人工费小计
辅助人员人工费
人工费合计
注:费用组成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1.11 条第 1 款。
45
附表
A-2
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费用报价表
施工期
缺陷责任期
项目
月数
月费用
金额
月数
月费用
金额
合
计
一、交通设施
二、通讯设施
三、办公、生活设施
(用品)
四、检测费、仪器、
设备购置或摊销费
……
合计
注:费用组成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1.11 条第 2 款。
46
备注
合
计
金额
月费用
缺陷责任期
月数
金额
月费用
施工期
月数
附表
A
-
3
综合费用报价表
费用名称
一、差旅费
二、保险
三、企业管理费
四、利润
五、税金
六、其它
合计
注:费用组成详见专用条款
1
.
1
.
1
1
条
第
3
款
。
47
四、招标人的特殊要求
无
48
五、合同条款
其中协议书、通用条件内容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GF—2012—0202)相应部分,专用条件内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中的专用条件格式、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DBJ33/T1104-2022)等,由招标人补充提供。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监理。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监理。
2.工程地点: 杭州市 。
3.工程规模: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5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标段的施工监理工作,其范围
包含正线(泄压井至崇贤站大里程端)里程范围DK12+562.334-DK53+567.344,蜀山南车辆段出入
线(至U型槽终点处)里程范围RDK0+000-RDK1+251.246/CDK0+000-CDK1+265.000,崇贤停车场出入
线(至U型槽终点处)里程范围CXYDK0+000-CXYDK2+420.000/CXZDK0+000-CXZDK2+420.000;配线工
程包括:亚太路站、蜀山站、南秀路站、萧棉路站、建设一路西站、合丰站、丰北站、华家池站、
和平会展中心站、瓜山站、康桥站、崇贤站配线工程。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预算造价金额为 100533.94 万元。
三、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49
5.附录: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6.投标文件;
7.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六、签约酬金
1.签约酬金(大写): 元(¥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大写):
元(¥ 元)。
若发生国家调整相应税率的情况,本合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相应调整,以原合同不含税金额
为基数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合同金额,重新计算的时间节点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七、期限
1.监理期限:自监理中标之日至缺陷责任期满。如委托人因各种原因需对施工计划工期作调整,
监理人应适当调整监理计划,但这种计划调整以不影响监理服务质量为前提,并须经委托人批准。
委托人对工期的调整,监理服务期也应作相应调整。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 相关服务期限(缺陷责任期服务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24 个月。
八、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合格。
九、履约担保
监理酬金的 2%,合同签订前以现金、支票、汇票或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支行以上分支机
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仅适用担保金额<15 万人民币)形式提
交。
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退还;以非保函形式提交的,在工程量完成 80%时
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的 80%,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如至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止,本工程未完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理人需在履约担保到期
前一个月内无条件地办理完成履约担保的续保手续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且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
担。
十、双方承诺
50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十一、争议解决
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
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杭州市 区 。
3. 本合同一式 1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9 份,乙方执 3 份。
附件:
1、《监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2、《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3、《廉政协议》
4、“银行查证授权承诺书”
5、《履约保函(参考格式)》
6、《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格式)》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九和路516号 地 址:
邮政编码:310019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章) 的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工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账号:12*开通会员可解锁*41930 账号:
电话:0571-86000xxx 电话:
传真:/ 传真:
51
附件 1 监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监理机构固定管理人员组成表
姓名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专业
职称
年龄
资格证书编号
备注
52
附件 2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委托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地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经双方协商,
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将《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书面交于监理人,明确要求、落
实责任、加强指导。
2.委托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监理人进行
传达布置,定期听取监理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理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
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
(500—1000 元人民币/次)。
4.监理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委托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
成后果的。
(2) 未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 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
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 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相关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
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监理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
理:但委托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取消监理人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资格。同时,还可对监
理人进行 2000—50000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委托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监理人认可。处理款从监理
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委托人可按“协商、集
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委托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承包人分担,监理人不得推诿。
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理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
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委托人备案。
2.监理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级部门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
53
认真落实委托人制定的《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执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
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监理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委托人的业务指导、
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委托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
部门和委托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
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监理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
公安部门和委托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委托人)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5.监理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
委托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委托人领导或有关
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
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在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本协
议终止。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54
附件 3 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委托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政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市有关建
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监理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委托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监理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监理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
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
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向监理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监理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委托人工作人
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监理人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委托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
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监理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委托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高档娱
乐场所。
十、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
品。
十一、监理人如发现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委托人领导或者委托人上级单位举
报。委托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监理人进行报复。委托人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政协议的监理人,在
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委托人工作人员,委托人根据
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监理人工程合同造价
1%—5%的违约金,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均由监
理人承担,监理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委托人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在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
本协议终止。
55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56
附件 4 银行查证授权承诺书
银行查证授权承诺书
致: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单位在此郑重承诺:在签定合同前,将由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一份“银行查证授权书”。本
授权书将表明:开户银行同意并配合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
(标段名称) ”监理合同实
施期间,有权查证本单位“
(标段名称) ”监理费用的使用情况。并且本“银行授权
书”将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
监 理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7
附件 5 履约保函【以正式签订的保函为准】
履约保函(参考格式)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鉴 于 ( 委 托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 委 托 人 ” ) 与
(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就 (工程名称)监理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拟签订《 施工监理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
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58
附件 6 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以正式签订的保函为准】
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格式)
(委托人名称):
鉴于 (下称“监理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或协
议名称),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上述合同或协议向你方提供如下连带责任担保:
一、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下称“保证金额”)
二、担保有效期(保证期间,下同)为以下第 1 种:
1.本担保有效期至缺陷责任期满( 年 月 日)并经委托人确认无质量问题止。
2. 。
三、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监理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我方将在收到你方以书面
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索赔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索赔通知需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本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五、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担保自我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59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
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
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
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
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
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
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
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
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
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
60
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
的解释顺序如下:
(
1)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
3)专用条件及附录;
(
4)通用条件;
(
5)投标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
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
议;
(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
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
批准;
(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
整改并报委托人;
(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
准;
61
(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
项;
(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
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
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
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
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
1)严重过失行为的;
(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
3)涉嫌犯罪的;
(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
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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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
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
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
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
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
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
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
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
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
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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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
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
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
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
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
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
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
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
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
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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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
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
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
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
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
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
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
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
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
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
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
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
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
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
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
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
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
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
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5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
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
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
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
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
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
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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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11 酬金
酬金各项费用组成包括:
1、监理人员服务费
监理人员服务费包括基本工资、野外津贴、加班费、取暖降温费、劳保费、医药费、伙食补贴、
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职工福利、工会基金、教育基金及其它等有关费用。
2、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费
(1)生活及办公房费
包括房租费、水电费、维修费等有关费用。
(2)交通设施费
包括车辆折旧费、维修、保养费、油料费、保险费、养路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有关费用。
(3)通讯设施费
包括折旧、通话、维修等费用。
(4)办公设施费
包括写字台、桌、椅、资料柜、操作台、打印机、复印机、相机、空调、文具、纸张(包括竣工
档案资料整理编制)及附件的折旧费、使用费和维护费等。
(5)生活设施费
包括床、被褥、桌、柜、洗衣机、电视机、冰箱、空调、电扇、炊具、餐具、热水器等全部用于
生活上的设施等。
(6)满足工程需要必须配备的工程测量、检测仪器和设备的购置费或摊销费。
(7)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的检测费用。
3、综合费
包括差旅费、保险、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其他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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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录: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6)投标文件;
(7)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5 号线一期工程轨道工程施工标段的施工监理工
作,其范围包含正线(泄压井至崇贤站大里程端)里程范围 DK12+562.334-DK53+567.344,蜀山南车
辆段出入线(至 U 型槽终点处)里程范围 RDK0+000-RDK1+251.246/CDK0+000-CDK1+265.000,崇贤停
车 场 出 入 线 ( 至 U 型 槽 终 点 处 ) 里 程 范 围 CXYDK0+000-CXYDK2+420.000/CXZDK0+000-
CXZDK2+420.000;配线工程包括:亚太路站、蜀山站、南秀路站、萧棉路站、建设一路西站、合丰
站、丰北站、华家池站、和平会展中心站、瓜山站、康桥站、崇贤站配线工程。
2.1.2 监理工作内容增加:☑1 一般工作内容:
(1)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
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组织图纸预会审,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设置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
并报委托人。及时填写监理日志、编报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总结。
(8)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2 质量控制工作内容:
(9)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地质条件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配合委托人向施工承
包人交底。
(10)配合委托人办理、收集、整理工程开工准备资料,包括:①施工图设计文件;②地质勘
察报告;③施工图审查文件;④规划许可证;⑤施工许可证;⑥工程周边管线分布资料;⑦招标文
件及相关文件;⑧施工合同;⑨其他相关资料。
(11)审查施工承包人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包括:①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职责与分工的情况
是否与合同约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相符;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体系建立情况;③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的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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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核施工分包人资格,审核内容包括: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②安全生产许可证;③
类似工程项目业绩;④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⑤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管理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13)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包括:①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②测
量设备的检定证书;③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④
检查相应控制点的保护措施。
(14)核查检测机构,核查的内容有:①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检测范围;②法定计
量部门对检测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③与检测内容相关的管理制度;④负责本工程检测人员的
资格证书。
(15)对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型号、规格、出厂年限应符合
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②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证明;③整机或关键部件检验检测合格的
有效期。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
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
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及时记
录旁站情况。
(18)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基本内容包括:①按图纸、规范、标准和施工方案的
实施情况;②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情况;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④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资格;⑤施工环境。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应及时做出处置。
(19)对施工承包人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分部
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0)监理人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书面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承包人整改
。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21)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提交有关质量问题、事故的书面报告,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完毕后,
将完整的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3 造价控制工作内容:
(24)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原则上每月计量一次。特殊项目或不可预见事件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协商确定。
(2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款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委托人审批,根据委托人
的审批意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26)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造价控制提供依据。监理人在签认工程
联系单时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和影响的工程量。
69
(27)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
性提出审查意见。
☑4 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28)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月度或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基本
内容包括:①与施工合同中工期约定的符合性;②主要工程项目的完整性;③分期施工、分批动用
和配套动用的要求;④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的符合性;⑤各专业进度计划的协调性;
⑥施工顺序满足施工工艺要求;⑦施工承包人员、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机具
等资源供应计划满足进度计划需要;⑧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
、物资等施工条件。
(29)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
应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必要时召开有关责任方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采取的
措施,由施工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委托人。
(30)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实施情况、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取得的效果、相关建议以及
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风险。当工期严重滞后时,应向委托人提交专题报告。
☑5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31)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应
督促施工承包人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经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人审查。
(33)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现场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及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等。
(34)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交与分包人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检查
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5)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施工
承包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进行验
收;安装、加节作业完成后,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参加施工承包人组织的验收,并在建筑起重
机械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监督施工项目部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30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领取使用登记牌。
(36)核查施工承包人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7)对钢管、扣件、安全网进行检查,当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指令施工项目部将不合格的材
料撤出现场。
(38)在施工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模板支撑体系、自升式模板体系、落地式脚手架、悬
挑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和基坑支护等重要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验收。
(39)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检查,发
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按专项方案实施。
70
(40)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通
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进一步整改;情况严重时,
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有
关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41)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督促施工承包人迅速保护现场,抢救人员
,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同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
处理结束后,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检查施工承包人落实情况,审查施
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2)核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及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支付申请,并签署意见。
☑6 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43)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变更,包括:①对委托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督促施
工承包人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②组织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工程
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③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
更的计价原则、方法或价款;④当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不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一致时,提出暂定价
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结算时以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⑤将已批准的
工程变更内容及时在图纸中进行登记和标识。
(44)按委托人授权处理费用索赔,包括:①预测可能导致索赔事件的原因,并采取防范措施;
②当索赔事件发生时,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③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索赔的
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④主持索赔的处理,审核索赔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45)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延期或工期延误,包括:①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并通报委托
人;②延期事件结束后,签署最终延期报审表,并报委托人;③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期延误。
(46)调解施工合同争议。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
争议有关的证据。
(47)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7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
(48)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选择工程勘察设计人,并协助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
同。
(49)检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审
核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勘察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50)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51)协调工程勘察设计人与施工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正常进行。
(52)审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委托人。如变更勘察方案,应按以上程
序重新审查。
(53)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检定情况
。
71
(54)检查勘察人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
(55)审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向委托人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并参与勘察成果验收
。
(56)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设计各专业、各阶段进度计划。
(57)审查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并提出评估报告。
(58)审查设计人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备案。必要时
应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评审。
(59)审查设计人提出的设计概算,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委托人。
(60)分析勘察、设计阶段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防范对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61)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62)协助委托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人予以完
善。
☑8 工程保修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
(6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频率定期回访。
(64)对委托人或使用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要求施工承包人
予以修复,并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
(65)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
量缺陷,应核实修复工程费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9 其他:监理工作内容增加:(6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后7天内
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应要求承包人予以修改后重新审查。
(67)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
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
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
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
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68)由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数字城管、市长热线问题整改,地铁集团
工程管理部门将组织月度考核,对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将参照地铁集团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69)监理人须开展平行检测,检测频率为5%。
(70)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参加每月的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交叉检查。
(71)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对本标段内的建构筑物证据保全收集工作进行监督。
(72)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安排专职监理工程师对本标段缺陷整改期内的工程缺陷整改、电
缆回收、管线回迁、市政设施等监督管理直至验收合格、完成移交。
(73)监理人应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除刷脸考勤人员)、分包单位投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考
勤(考勤规则参照相关合同约定)。
72
(74)监理人应在项目缺陷整改阶段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专职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
(75)负责对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76)审查总包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检查台账,落实专人每日检查施工现
场运输车辆管理(查验处置证、准运证和通行证)、分包合同履约管理、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施工单
位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和出土三联单落实情况等。
(77)做好施工过程巡查,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
落实整改,确保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规范有序。
(78)在隐蔽工程覆盖前,监理人需对隐蔽部位留存,包含时间与位置信息的影像资料,纳入竣
工档案资料中;尤其针对车站地面管线埋设沟槽的开挖与回填等情况须做好影像记录,确保未来检修
可精准溯源敷设情况。
(79)监理人对施工承包人的环保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监督施工现场扬尘、噪声控制措施的落实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5)《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
(6)委托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3修改为:
2.3.3.1监理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完善的监理机构(如承诺的人员投
入无法满足现场需求,需按发包人要求增加人员,监理费用不增加),并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相应执
业资格及资历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
式提前通知承包人。
2.3.3.2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身体状况、离职
等特殊情况需更换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前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
的资格。经委托人同意并试用一个月后符合委托人要求的,方可更换,试用期间原任职人员未经发包
人书面允许不得离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需根据委托人要求的考勤方式
进行到位考勤。
2.3.3.3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
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73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
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 3 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
3 个月以上的;(4)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
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合同执行期间,监理成员拒绝接受委托人的管理的;(6)监理人
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7)监理人或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发生合伙经营关系或存在其他
关联关系的;(8)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监理人享有通用条件 2.1.2 款及相应专用条件约定的职责和权利。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的, 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等)、时间和份数:委托
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监理规划在开工前 5 天,监理月
报在每月 10 日前,约定的专项报告及其他内容须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份数:五份。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增加如下条款:
3.8 生活及办公用房
由监理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预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增加以下违约责任条款:
4.1.2 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监理人因 2.3.3.2 条或 2.3.4(1)、(2)、(3)条原因更换监理人员并经委托人同意
的:合同额在 1500 万元及以上的,更换总监扣以 10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总监代表扣以 50 万元/
人次违约金,更换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扣以 4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扣以 2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合同额在 1000 万元(含)~1500 万元的,更换总监扣以 80 万元/人次的违约
金;更换总监代表扣以 4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扣以 3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
74
换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扣以 1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合同额在 500 万元(不含)~1000 万元(不含)
的,更换总监扣以 6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总监代表扣以 3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专职安全监
理工程师扣以 2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扣以 8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合同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 更换总监扣以 4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总监代表扣以 20 万元/人次违约
金,更换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扣以 15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扣以 5 万元/人次
的违约金,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的资格。
(2)监理人因 2.3.4(4)、(5)、(6)、(7)、(8)条原因或自行更换监理人员的:合同
额在 1500 万元及以上的,更换总监扣以 20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总监代表扣以 100 万元/人次违
约金,更换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扣以 8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扣以 40 万元/人
次的违约金;合同额在 1000 万元(含)~1500 万元的,更换总监扣以 16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
总监代表扣以 8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扣以 6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其他专
业监理工程师扣以 2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合同额在 500 万元(不含)~1000 万元(不含)的,更换
总监扣以 12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总监代表扣以 6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专职安全监理工程
师扣以 4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扣以 1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合同额在 500 万
元(含)以下的, 更换总监扣以 8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总监代表扣以 40 万元/人次违约金,
更换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扣以 30 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扣以 10 万元/人次的违
约金,委托人有权中止监理合同。
4.1.3 根据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规划》中监理人员进场计划(按自然月为一个考勤周期,总监理
工程师和总监代表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和验收移交阶段每月到岗不得低于 15 天,在项目施工阶段每
月到岗不得低于 22 天。其他监理人员每月到岗不得低于 25 天),对人员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否则监
理人按以下标准承担违约金:
如果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离岗的,或不满足到岗率要求的按违约论处,总监理工程师扣以 1000
元/人·天违约金,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扣以 500 元/人·天违约金,其他监理人员扣以 300 元
/人·天违约金。必须旁站的岗位,每缺岗一次扣以 3000 元违约金。
4.1.4 经监理人审核的工程变更金额误差在 10%-20%(含)的处以 1000 元/次违约金,20%-30%
(含)的处以 2000 元/次违约金,30%-40%(含)的处以 3000 元/次违约金,40%-50%(含)的处以
4000 元/次违约金,大于 50%的处以 10000 元违约金。
4.1.5 经监理人确认的文件、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委托人根据审核情况处以 1000~
10000 元/次违约金。
4.1.6 监理人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提报工程变更的,发生先变后审、变更完成后 3 个月内不上报
变更的情况,由委托人根据变更类型处以违约金:Ⅰ类变更的处以 10000 元/次违约金,Ⅱ类变更的
处以 5000 元/次违约金 ,Ⅲ类变更的处以 1000 元/次违约金。
4.1.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和安全专监等监理人员考勤方式:使用杭州地铁集团安全智控平
75
台对监理进行考勤,监理的考勤办法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人员管理办法》,以最新管理办法为准。
4.1.8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在缺陷责任期内,委托人发现质量等需整改的问题,向监理
人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后,监理人在六个月内没有响应的,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结算价的 1.5%
款项作为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主张或直接从合同款中扣除,监理人仍需继续履行监理工作直
至工程完工。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1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5.3 支付酬金
5.3.1 按节点和形象进度支付:
1)合同签订后支付签约酬金的 5%;
2)监理酬金经委托人审核后每季度支付一次,按照每季度实际完成的计量款(含变更、签证)
×(签约酬金÷工程预算投资额)×90%计取,累计支付至签约酬金的 80%;
3)全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经委托人审核后累计支付至签约酬金的 85%;
4)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并配合完成施工结算内审并经委托人审核后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的 98.5%;
5)缺陷责任期满并达到合格工程时(即工程如需整改,完成整改并达到委托人要求时),经委
托人审核后结清余款。达不到合格工程扣结算价 1.5%的违约金。
6)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保证金形式视担保金额分级确定,对应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
司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仅适用担保金额<15 万人民币)、银行支票或电汇等形式。银行保函需
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出具,且所有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
按照委托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监理人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
的,委托人不予计息。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退还质量保证金。如有质量问题,按规定支
付费用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5.3.2 监理人申请付款时须同步提供与应收款等额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
人有权暂缓付款。
备注:委托人可根据监理工作质量,延后监理酬金支付的时间。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同一
76
部分重复进行监理、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对原计划同时实施的工作分阶段实施、以及重要活
动对工期的影响等情况),费用不予调整。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时,双方另行协商调整费用。
6.2.3 合同生效后,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工作时,监理人要立即通知委
托人。
6.2.4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6.2.5 监理范围不变化时,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减的,若有
工程初步设计变更调整情况,按对应初步设计变更批复金额×中标费率(签约监理合同价/本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工程概(预)算投资)×60%的比例协商调整;除此之外,监理合同金额原则不予调整。
6.2.6 因监理范围的变化,除委托人另行招标外,委托人按制度流程进行变更(或甩项),变更
(甩项)金额按对应工程变更(甩项)金额×中标费率(签约监理合同价/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
概(预)算投资)×60%的比例协商调整。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 种方式:
(1)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0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77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
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9.1 其他:监理人应自行设置办公生活用房及设施,
不得使用或借用施工单位生活用房,不得搭
伙施工单位食堂,具体设置情况应报委托人批准。
78
附录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缺陷服务阶段:参与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