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源产业区块配套道路(二期)-大源安置房二期A区块南侧渠道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1-19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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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源产业区块配套道路(二期)-大源安置房二期A区块南侧渠道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32001251)

人:

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荣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 月

2

第 一 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招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招标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行政监督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2 招标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3 投标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4 投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5 开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6 评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7 合同授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9 纪律和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10 其他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11 需要补充的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1 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2 评标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3 评标组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4 评标程序和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1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2 发包人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3 监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4 承包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7 交通运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8 测量放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

11 开工和完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12 暂停施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13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14 试验和检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3

15 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16 价格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

17 计量与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18 工程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

20 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

24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

3

合同附件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9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9

附件二

履约担保(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0

附件三 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1

附件四 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6

第 二 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2

1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2

2 图纸及其他资料目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2

3 图纸及其它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2

第 三 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5

第 四 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7

技术标目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0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若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1

二、联合体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3

三、投标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4

四、施工组织设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5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6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3

六、资格审查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4

七、其他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6

资信标目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2

一、企业信用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3

二、评审打分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4

三、其他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6

四、原件的复制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7

4

商务标目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3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5

三、其他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5

5

第 一 卷

6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招标)

大源产业区块配套道路(二期)-大源安置房二期A区块南侧渠道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源产业区块配套道路(二期)-大源安置房二期A区块南侧渠道已由

杭州富春湾新城管理委员会以杭春管投〔2025〕16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 筹 资 金 ,

项目出资比例为 自筹资金100% ,项目法人为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招标人为 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荣欣项

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大源产业区块配套道路(二期)

-大源安置房二期A区块南侧渠道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富春湾新城,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整治。采用钢筋砼现

浇结构沿市政道路布置,河道进宽5米;箱涵布置,整治段与道路相交部分采用箱涵

连接,工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堤防级别为4级,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为1279.52

万元。

本标段招标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量清单内容(另有说明的除外),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相应概算投资约787.66万元,计划工期300日历天。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其他条件详见附表。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 个;

2)以

/

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3)拟派项目主要成员的委派要求

/

7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00分至*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00分(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hzctc.hangzhou.gov.cn/)下

载电子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

ngzhou.gov.cn/)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样品等材料,投标人无

需至开标现场。开标网址: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

zhou.gov.cn/)

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

gov.cn/)/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7 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杭州市富阳区林业水利局地

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471号

邮政编码:311400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诉受理部门:杭州市富阳区林业水利局地

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471号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荣欣项目管

理有限公司

址: 富春湾新城

址:富阳区北环路399号鸿飞商厦7楼

联系人:蒋少华

联 系 人: 陈洲虹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

/

电子信箱 :

/

2025年1 1 月1 8 日

8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序号

资 格 条 件 内 容

企业

1

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投标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公布的参与投标施工资质的任意一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①。

3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

(不得少于

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 wenshu.court.gov.cn/ )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

各方均应满足)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

1

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③。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有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③。

3

□项目负责人自

/ 年

/ 月 /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副项

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副负责人)身份完成过 /业绩②。

□项目负责人自

/ 年

/ 月 /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副项

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副负责人)身份完成过

/

业绩或

2项 / 业绩②。

业绩证明材料见下文。

4

□本项目需设置

1位副项目负责人④。副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

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

5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上公示。

6

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A、B、C证),其中企业经

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应有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人

⑤ , 且不得与拟派项目组其他主要人员相互兼任。

其他

1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若有)及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

2

项目负责人自2022 年7 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不得少于

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

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1.1.2

招标人

名称: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富阳区春江街道客运站6楼

联系人:蒋少华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荣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北环路399号鸿飞商厦11楼

联系人:陈洲虹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254644072@qq.com

1.1.4

项目及标段名称

大源产业区块配套道路(二期)

-大源安置房二期A区块南侧

渠道

1.1.5

建设地点

富阳区富春湾新城

1.1.6

现场管理机构

/

1.1.7

设计人

浙江灏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1.1.8

监理人

/

1.1.9

代建机构

/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自筹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总工期300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

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

计划完工日期:

/

年 /

/

节点工期:

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10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1.10.3

投标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09时00分

1.11

分包

☑ 不允许

1.12

偏离

☑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

2.2.1

投标人提出澄清申请的

时间及形式

截止时间:2025年1 1 月3 0 日17 时0 0 分。

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

2.2.2

招标人发出澄清的形式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

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责

任自负。

2.3.1

招标人发出修改通知的

形式

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

时间

15日前,在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发出修改通知,不足

15日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

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7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

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

责任自负。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 90 天。

11

3.4.1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拾叁万 元整

投标保证金形式:网银转账形式或电汇形式或银行保函形式

或保险保证形式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或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

字保函形式。

投标单位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的,打印“缴存确认单”

与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起放

在标书内,以网银转账形式或电汇方式外交纳投标保证金

的,将该证明放在标书内,并承担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项目

投标责任。(所有缴存证明材料都放入投标工具技术标模块

内以供评审)

①、网银转账形式或电汇形式:

户名: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富阳分中心建设工程保证

金。

账户:2*开通会员可解锁*19000001。

开户银行: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截

止时间。保证金到账后,投标单位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

台,打印“缴存确认单”,并将投标保证金缴存确认单放在

投标文件内。

重要提醒:①投标人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系统前请认真

阅读《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使用手册》http://bzj.j-

yi.com/Desktop/WorkBook.html;②投标人需提前到富阳区

行政服务中心新大楼一楼农商银行保证金专用窗口办理企业

基本账户登记;③保证金到账后,投标单位使用建易投标保

证金平台,打印“缴存确认单”放在标书内供评审;④以中

心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打印的保证金缴存确认汇总表作

为投标单位保证金缴存到账的最终依据。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企业所在地基本账户交纳。保证金交纳

确认后,投标人应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打印投标保证金

“缴存确认单”(详见“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投标人在线缴

存操作手册”),作为投标单位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缴存确认

单”和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

复制件。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期限前自行办妥投

标保证金交纳手续。投标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专户实际收到

交纳的资金为准;如投标人首次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

台”的,在交纳保证金之前,须携带“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

12

可证”原件和复制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制件到市

交易中心或区交易中心银行窗口办理企业基本账户登记确认

手续;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投标保证金账号,通过

网银或柜面转账缴存保证金,交纳确认后,在建易投标保证

金平台,打印投标保证金“缴存确认单”(详见“建易投标

保证金平台投标人在线缴存操作手册”),作为投标单位保

证金缴纳依据和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所交投标保证金不得重

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投标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与其企业

基本账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的账号、投

标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不一致的,视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

证金不是从企业基本账户银行转出。投标保证金不是从企业

基本账户银行转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受理。

②、银行保函形式或保险保证形式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

依据《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文

件及招标人要求,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除可通过

“建易”系统交纳外,被保证人还可选择通过银行保函形

式、保险保证形式、担保公司担保形式在投标截止前交纳,

具体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文件执行。若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保险单、担保公司担保

形式交纳的,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废标,由投标人自行负

责。

③、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形式:

采用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的,投标人可以登录投标人

管理平台线查询线上保函状态并跳到保函平台进行办理,出

函成功后网上投标页面会出现同步状态。若有问题可通过以

下途径咨询建易公司(软件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注:投标人不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通过投标

人的基本账户缴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3

3.4.4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

.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

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

. 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

假的。

4

.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有在其他在建合同

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

责人)的情形。

注:本招标文件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

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

人) 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

人提起索赔。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三年(2022年至2 0 2 4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年份要求

/ 年( / 年 /

月 /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1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

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

子印章;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的,电子投

标文件应使用

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联合

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之外,其余由联合体牵头人加

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工程量

清单报价表封面由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或浙

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并提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投标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

询人编制投标报价。

2

. □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超过

页;

3

. ☑其他要求:投标报价应由投标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

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由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单位不得接受同一工程其他投标单位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造价咨

14

询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委托协议。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上传至: (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

台),作为投标文件正本。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

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 杭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4.2.5

投标文件拒收的情形

1

.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或未按规定进行加

密。

2.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

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4.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5.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二、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开标网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

三、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标,并在开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请各投标人务必使用IE11及以上浏览器访问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远程开标。投标人可全程在线观看开标过程,无需到现场开标。

四、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

CA)在各自

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

交易主体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开标程序

(一)宣布开始

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标项目

名称、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见证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

员姓名。

(二)公布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公布投标人数量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若开标

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

3家,招标人公

布已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

标。

(三)投标人解密

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

3家,进入投标人解密环节。

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

15

5.2

开标程序

失败。

(四)招标人解密

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人解密时间结束,招标

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

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

(五)抽取系数(若有)

(六)公布开标结果

招标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

、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企业信用等级等内容。

(七)投标人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

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八)异议及回复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分钟内

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议 ”按钮进行异议,招标

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

(九)开标结束

招标人宣布本次开标结束。

2 .不见面开标软硬件要求:

/

5.3

特殊情况处置

1

. 特殊情况的处置

(一)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

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

CA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

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应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

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

人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

标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

知在线的投标人。

2

. 开标特别说明

(一)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二)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

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

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三)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

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四)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数字

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五)其他:

16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5

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

成员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

1

人,库选技术、经济专家

4 人;

6.3

评标办法与中标候选人

推荐

1. 综合评估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评分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1;☑方法2;□方法3;□

方法

4:□方法5;□方法6;□其他:

3.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评标委员会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示期限:不少于

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

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注:项目有业绩要求的应公示中标候选人业绩。

7.1.1

中标人确定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是否评定分离 □是 ☑否

7.3.1

履约担保及民工工资支

付担保

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

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含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价格(扣

除预留金后)的 2

%,招标人将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

支付担保。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相关约定:按富阳区相关规定执行。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

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

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

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上述违法嫌疑

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违法行为

成立,也不影响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

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

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

人员。

17

5)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之一不是本单位人员。(上述人员社保信息或注册

单位信息与投标单位不一致或同时存在多个单位的社保缴

纳记录)。

6)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9)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

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0)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

的其他联合行动。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或文件创建标识码(或制作码、检测码)或造价锁号相同

的。

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

人的

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的。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

人。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

律性差异。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

户转出。

17)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或提供虚假的财务状

况或者业绩;或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

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8)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之间出现控股、管理关系的。

9.5

异议与投诉

1.异议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

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

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

现场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

18

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

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

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

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招标文件、开标结果和评标结果的异议,提出

和答复均应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2.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

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应符合《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2004 年第11号令)规定。

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

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前款所提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

1.对招标文件公

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交易平台可供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

为准;

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

招标文件以交易平台可供下载最后一天为准;

3.对开标的

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

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招标人发起的投诉除外)。

投诉受理机构:杭州市富阳区林业水利局

10

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详见招标公告

(或投标邀请书)。

10.2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1.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询标时,投标人逾期

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

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

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

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

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

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

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9

10.3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

料及评审打分资料

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

应提供);

2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

理人签字的提供,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授权

委托

);

3 .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

提供

);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

之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公布的参

与投标施工资质的任意一期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动

态核查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参与

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 )

5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

均应提供);

6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

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三类人员”

A

类证书,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

副经理企业的任命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

供);

7.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如选择提供建造师证书

)注册执业证书;

8.拟派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如选择提供职称证书);

9.拟派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

B 类证书;

10 .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

C 类证书;

11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

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 ” 下载人员信息打印件,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

12 .投标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条款提供)

并附无行贿犯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截图(查询时间

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

13.《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

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需提供。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

格式条款提供)。

14.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15.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银行转账记录或银行

保函或保险机构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保证金联

保证明);

20

16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否则视同不是本单位人员。

17.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2025年

10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否则视同不是本单位人

员。

以上一、二条涉及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

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

附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

休返聘协议。

10.4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

件副本份数

5份(中标单位提交纸质版正本一份,副本4份)。

10.5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或

其计算方法

☑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大写)陆佰柒拾贰万贰仟叁佰

伍拾元整 (¥6,722,350)。

招标预算人民币(大写):柒佰贰拾壹万叁仟肆佰伍拾玖

元整 (¥ 7,213,459 )

暂估价人民币(大写):肆万捌仟贰佰元整 (¥48,200 )

安全生产措施费(大写):壹拾肆万玖仟肆佰贰拾贰元整

(¥ 149,422 ) 。

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预算-暂估

-安全生产措施费)×(1-下浮值Y)+暂估价+安全生产

措施费,下浮幅度范围为7%。

招标预算指根据浙江省现行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

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市场价格进行编制的造价文件。

10.6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

变更证明

1 .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

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

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

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

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

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准;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

21

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准;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

有下列第

2项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

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

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 .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

的资料:

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10.7

特别说明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

尽事宜进一步明确及重点内容的概括,招标人应结合招标

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应与“投标人

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2 .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投

标函为准。

11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

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依据(2021年)的

通知》文件,根据市林水局发布的“关于杭州市水利工程电

子招标投标工具软件(升级)的通知”的电子投标工具制作

投标文件。2、杭州市水利工程电子投标工具V8.7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请各投标单位自行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投标工具下载专区”下载。本项目投标必须使用V8.7版本的电子投标工具如未使用V8.7版本的电子投标工具后果自负。

3、本次项目采用品茗招标工具制作,建议投标人使用同一

家软件公司提供的投标工具软件编制投标文件。

注:使用中的不明事项请与相应的软件供应商直接联系。

联系人:章工,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咨询服务热线:

广联达(浙江)投标工具:*开通会员可解锁*转7再转1

国泰新点杭州投标工具:*开通会员可解锁*

品茗杭州投标工具:*开通会员可解锁*-8031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H

zTbs”。

关于招标文件的获取,目

前已不需要交易主体一定

目前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在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

标领域上线运行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对于未取得

22

要取得杭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CA数字证书。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登

录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选择CA互认共享APP目录中

任一套数字证书及其APP载体,在任一参与互认平台完成办

理后,即可在全部参与互认平台使用,具体办法和流程见《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领域上线CA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功能的通知》(https:

//hzctc.hangzhou.gov.cn/art/2023/3/14/art_1229533463

_5996.html)。CA互认共享APP提供的CA数字证书可在杭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系统、杭州市电子招投标系统进

行扫码登录、扫码加密、扫码解密和扫码签章等操作”

23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

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1)企业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24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地级市和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全部冻结的。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25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形式

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

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项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

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

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

工的能力。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

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偏离内容、范围和幅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26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

规定的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

源。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7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

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日的,招标人应

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无需确认。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

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7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

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

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无需确认。2.3.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完成。

27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技术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若有)。

2)联合体协议书。

3)投标保证金。

4)施工组织设计。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其他材料。

资信标:

1)企业信用等级。

2)评审打分业绩。

3)其他资料。

4)原件的复制件。

商务标: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 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2)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

投标文件。

28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

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

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

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通过投标人的基本

账户缴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

内退回(当地交易平台或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

5日内退回。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

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果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

等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比较发生变化的,应按新情况更

新或补充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

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若无更新或补充,可不必提交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相同的资料。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的复制

29

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招标公告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制件,

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制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第3.5.4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

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

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

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 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

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

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投标文件份数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时上传加密的电子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

30

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当出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交易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操

作,修改完成后再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

改情况。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节、第

4节规定进行编制并递交。

4.3.4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公开开标,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特殊情况处置

特殊情况处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将在开标

结束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作出答复。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办法与中标候选人推荐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

章“评标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媒介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

3日内,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

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和纠正,应在原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

告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为

3日,公示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

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7.1.1项中明确。定标前,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的证书、业绩、诚信等进行核查。

评定分离的定标办法按本章

7.1.7项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

人。

7.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

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

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1.3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

32

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4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发

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

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5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资质动态核查处于“合格”状态(根

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核查),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

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核查结果“不合格”

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1.6 出现本章第7.1.2项~第7.1.5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用“评定

分离”的,在剩余推荐名单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1.7 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1)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兼顾择优和竞价、公平竞争的原则。

2)评定分离定标组织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定标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

5人的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

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

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

成员。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 并担任组

长,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

会的,或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定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

1名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定标、掌

握定标进程、现场面试、编写定标报告等工作,定标委员会组长(集体议事法除外)

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标文

33

件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3)定标会议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人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应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

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

容。

5)现场面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在定标阶段对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

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开展现场面试。现场面试由定标委员会具体实施。

6)定标因素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细

化。

7)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

1)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直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2)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在组成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的基础上,

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作书面

记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8)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

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3)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9)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3)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

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34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

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

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

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

双倍的投标保证金。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

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投标截止

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

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出现本须知第7.1.6项情形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

8.1款(1)规定情形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35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具体行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

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

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

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和投诉。异议

与投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10.2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或拟作出否

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0.3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

件副本。

10.5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6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7 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需要补充的内容

需要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

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38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

作如下澄清:

1.……

2.……

……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

三内容合并发出。

39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

作如下修改:

1.……

2.……

……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40

附件四: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

序号

投标人

投标

保证金

投标报价

(元)

质量

目标

工期

负责人

企业信用

等级

开标备注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

开标结束时间: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

41

附件五:

中标通知书

编号:

中标单位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个月(或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技术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副项目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详细地址)与我方签

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

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42

附件六:

中标结果通知书

编号: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

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43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节 评标办法

方法一 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1 依据

为规范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等七部委令第

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等七部委令第

3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九部委第

23号令)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办法详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4 评标程序和内容

4.1 评标的一般程序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技术符合性审查。

3)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

5)投标文件的商务符合性审查。

6)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7)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应对相关

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

8)推荐中标候选人。

9)完成评标报告。

44

4.2 投标文件的技术符合性审查

4.2.1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

标文件进行技术符合性审查。技术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2.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

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2.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技术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

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

书的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

3)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4)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10.3款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为准),或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

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副项目负责人(若有)不明确的。

6)拟实行分包的,其分包的工作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以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1款为准)。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

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9)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1.3.3

项为准)。

10)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以下

条款规定的:

(“无”)

11)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

要求的。

12)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项或投

45

标人须知“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13)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3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3.1 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技术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4.3.2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 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技术评审不合格处理:

1)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2)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3)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的。

4)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明确的。

4.3.3 技术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4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

4.4.1 评标委员应对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符合性审查。资信符

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4.2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资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

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4.3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查阅投

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集体讨论后统一评分。

序号

得分

1

企业信用等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施工类)本项最高得

5

分。]

5.0

A

5.0

B

4.0

C

1.0

D及以下等级或无信用评价等级

0.0

46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指: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施工类)的

提供投标截止日前最新一期信用评价等级打印件(信用评价等级每周五下午

17:00-24:00 更新),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

4.5 投标文件的商务符合性审查

4.5.1 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资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符合性审查

。商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5.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

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5.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商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

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投标函载明的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第

1.3.2、1.3.3项为准)。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分项限价的。

5)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

、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 预留金或暂估价等内容的(但按照国

家规范所作的修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外)。

6)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7)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6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4.6.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商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

员会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

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4.6.2 商务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

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

47

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报价。其中算术错误的调整原则

为: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

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招标人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

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

费用,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4.6.3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1)投标人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或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2)因投标人自身多算、少算、错算、漏算而造成的错误金额超过投标总

价的

3%的。

3)安全生产措施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4)通过技术评审的最低投标评标价低于通过技术评审的次低投标评标价

8%,且经询标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5)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4.6.4 商务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分。4.6.5 商务评分计算办法:

1.评分基准价的确定

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分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

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

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情况

,不属于计算差错。

平均报价值、

B值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方法

2:

1)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确定:

□企业信用等级为

D及以下等级或无信用评价等级的,不计入平均报价值的计

算范围;

☑低于

B值的投标评标价,不计入平均报价值的计算范围。B=招标人最高投标限

价×

80 %

48

除以上情形外,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评标价均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

2)平均报价值的确定:若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大于等于5家,

平均报价值为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评标价中剔除投标评标价由高到低

排序前

A个投标评标价和投标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前A个投标评标价后的算术平

均值[

A为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个数的(25% ),并取整数,小数

点后四舍五入];若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少于

5家,平均报价值为

所有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3)评分基准价的确定:评分基准价=平均报价值×(1-X%)

X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在1,1.5,2,2.5,3之中随机抽取确定。

2 .商务报价评分的确定:

1)投标报价的偏差率=(投标评标价—评分基准价)/评分基准价× 100%(

保留

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

2)商务报价评分(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

当投标评标价≤评分基准价,商务报价评分=商务分值(

95分)+偏差率×

100 ×F1;

当投标评标价>评分基准价,商务报价评分=商务分值(

95分)-偏差率×

100 ×F2。

F1取 0.75 ,F2取 1.0 。

商务报价评分值的最低分

50

分。

4.7 询标

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

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

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

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2. 除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情形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

文件的依据。

4.8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投标文件的商务报价评分与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分之

和,满分为

100分。

49

4.9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

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综合评分、报价均

相同时,以资信评分高者优先;综合评分、报价、资信评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

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决定中标候选人或

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9 推荐中标候选人(适用于评定分离)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

人。进入推荐名单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名次。若推荐最后一名综合得分相同,由评标

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推荐(不得弃权)。

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10 评标报告

4.10.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4.10.2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

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

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4.10.3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被否决情况说明及依据。

4)询标澄清纪要。

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6)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

7)其他建议。

50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

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51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5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

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

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

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

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

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

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

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53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

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

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

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征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

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54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完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

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包括根据第

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预留金额、暂估

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

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预留金: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预留金,为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合同

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等预留的金额, 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

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55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

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

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

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

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

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56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

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项、第1.6.2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

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

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

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

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由

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

57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侵

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

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

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

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

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

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

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

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

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8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

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

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发包人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

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7 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

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

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

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

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

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

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59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

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 应委派代表

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

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

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

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

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

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

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

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项约定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

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

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

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

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0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

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

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

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

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

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

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

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

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

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61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 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

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

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

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农民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劳动用工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

4.1.11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0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

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2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

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

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

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

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

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

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

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

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

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

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

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

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

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

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 应

63

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

离开施工场地。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

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

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

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

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

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

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

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

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

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

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64

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

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

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

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

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并

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

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

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

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

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

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负责。

65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

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

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

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

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

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

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

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

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

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

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6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

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

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

67

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

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

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

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

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

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

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

68

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

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

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

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

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

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

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

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

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

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

69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

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

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

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

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

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

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

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

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

70

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

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

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

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其中专家中

1/2的人员应经发包人

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

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

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71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

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

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

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

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

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

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

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

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

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

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72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

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建设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

制定建设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建设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

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

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

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

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

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

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

应在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

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天

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

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

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款的约定办理;由

73

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

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

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

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

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

预付款

完成工作

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

扣留

材料款

扣除

预付款

扣还

其他

应收款

累计

应收款

11 开工和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

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

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

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

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 按第

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

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

74

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

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

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

10.2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

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

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

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5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

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

76

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

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

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

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

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

工属于第

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

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

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l)项的可取消

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77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

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

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

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

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

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

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

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

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

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

78

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

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

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13.7 质量验收与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

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

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发包人应重新报质量监督机构。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人申请验收并签证。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

元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以及监理人验收签证后,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

小组,共同验收签证并填写质量验收签证表。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

由发包人、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共同验收签证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将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

由发包人、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共同验收签证并填写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将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

约定的标准。

79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

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

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人

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

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

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

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

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

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

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 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

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

80

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

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

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

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

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

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

1)~(5)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

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

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

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81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 并附必

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

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

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

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

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

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

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

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

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

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

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

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

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

82

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

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

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

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项约定

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

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预留金

预留金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预留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

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83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

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

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

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

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

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

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 = P0 [A + (B1 ×

+ B2 ×

+ B3 ×

+ … + Bn ×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本章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

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84

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本章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

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

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本章第17.3.3项、 第

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F01,F02,F03,…,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 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

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

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

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则对原约定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

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

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

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

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

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

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5

16.2 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

用发生除第

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

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

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

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

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

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

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

86

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

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

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

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

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

度工程计划逐年支付。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

合同第

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

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87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

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

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

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

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时扣留,工

程进度付款时不另行扣留。发包人在扣留质量保证金时,应同时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

包人。

承包人可采用等额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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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函)换取质量保证金,办理保函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

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完工结算

17.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

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2)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承包人提交结算送审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

人。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5.3 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

1)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过约定期限未办结工程结算审核

89

的,应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应明确无争议的金额、

争议问题的造成原因、发承包双方各自主张的金额和理由,以及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的建议意见等内容。

2)发承包双方应在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签署意见,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

者迟延支付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拖欠

农民工工资。

3)对争议部分结算,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

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

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

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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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

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

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

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

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

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

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

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

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

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

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91

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

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

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

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

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

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

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

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

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

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

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92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

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

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

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

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

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

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

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

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

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

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

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93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

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

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

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

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

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

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

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

和责任。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

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

94

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

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其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20.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4.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

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

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其保险费用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

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

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95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

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

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

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

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

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

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

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

96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

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

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

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

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

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

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97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

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

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

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

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

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

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

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

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

98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

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

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天内,依

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

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99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

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

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

场地应遵守第

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100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

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

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

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

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

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

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

与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101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

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

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

到书面通知后的

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

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 可按本合同第

24条的规定

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

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

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 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

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

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

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

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

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

102

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

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 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

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

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

到评审意见后的

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

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

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

写文件送达地点)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2.3.2 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范围或借地范围,承包人应无

条件接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

104

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

担。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2.8 其他义务

(根据发包人合同管理的要求补充)

1)……

2)……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

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的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利,以下示例供参考)

1)按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按第11.3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5.6条规定,批准预留金的使用。

4)……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1 其他义务

(1)协助发包人承担有关政策处理事宜;

(2)按时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交开竣(完)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资料。

(3)负责放样、测量。每次测量成果均应有复核记录,并及时将测量成果记录

书面送交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应对测量成果承担全部责任。

(4)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

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

(5)承包人必须开展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管理,密切配合工程师全面质量管理、

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工作的进行。

(6)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发包人有权限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

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5

(7)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8)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

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

(9)按照我区水利工程防欠薪工作要求,建立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施

工总承包企业(全称)+项目简称工资专户)、银行代发民工工资制度、落实实名制

登记等防欠薪六项基本制度工作要求。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如下: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本章4.5.5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

违约金 3000 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30万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

记录为准。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 2 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15 天,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

4.6.3项补充: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

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20万元。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

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10万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

记录为准。

106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

付20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

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原

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

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人次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

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无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1、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及设施,并负责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道路破损的维修;

2、承包方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

3、本条1~2款相关费用计入其他临时工程费,不再另行计费。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107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通过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

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

送监理人审批。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保护、安全度汛、深基坑围护等,

其中 深基坑施工方案、110KV电力保护方案等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照设计要求和杭州市、富阳区现行的文明工地要求

执行。

10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

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

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

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3)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2) 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3)其他方式:

1)合同签订后3天内,承包人以①转账②银行保函③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④

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方式提交中标价的2%履约保证金,担保期限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合格止。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包人代表、总监签证后予以退还。

2)如出具的履约保函期限受时间限制,承包人必须在旧保函到期前7日内提供

新的有效履约保函,直至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否则发包人将扣除等额的工程进度

款作为履约保证金。

3)履约担保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担保为履约保证金的45%,工期担保为履约保

证金的30%,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担保为履约保证金的15%,人员及设备

到位率担保为履约保证金的10%。

108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完)工验收通过、工程和工程资料移交后1周内,发包人

扣除应扣罚的违约金后,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有下列违约情形的,相应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予退还,并可在当期工程

款(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A、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执行过程中解除合同,工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B、竣(完)工验收,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C、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D、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罚,工期履约保证金

若不足以抵扣工期违约金的,在工程价款中相应扣足;

E、在施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履约保

证金不予退还;

F、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及时填写、整理、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

料,工程资料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一经发现,

工程资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G、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因乙方原因未能开工建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1 开工和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5 0 mm的雨日连续超过3天。

2)风速大于 14 m/s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最高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连续大于 3 天。

4)日最低气温低于 -5 ℃的严寒连续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

/天)

全部工程完工

开工令发出后300日历

5000

109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政策处理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7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 合格

(合格或优良) 。达到优良的奖金

/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 承包人

负责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砂浆试块、钢

筋、水泥、砂石料等第三方检测,具体按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执行;工程量

清单或合同中有类似变更项目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执行。当变更量与合同相比

增减额超过15%的,其增加或减少超过15%的部分,相应单价根据标底单价×折算系

数[(中标价-暂定价)/(预算价-暂定价)]重新确定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富阳区相关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10

15.4.3

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

时,则该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

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

(2)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期的基价是指 填入信息价发布部门发

布的填人信息价的期刊名称、具体期号(按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月的期刊)中项目所

在地信息价。如无信息价,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询价确

定材料预算价格。

(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规

定计算。

(4)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水利工

程定额不能满足计价,可采用部颁水利定额及其他相关行业定额的定额含量计价。

(5)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

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6)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

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价-预留金-暂估价)÷(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预留

金-暂估价)]×100%。

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

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 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 单价承包部分 进行价格调差。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

价调整的相关文件。

111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 (指影响投资较大的材料)

上下浮动

超过

5 %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

施工期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

± 5 %部分

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价及其税金)。

投标期的基价是指

填入信息价发布部门 发布的

填入信息价的期刊名称、

具体期号(按投标截止时间前

1个月的期刊) 中项目所在地信息价。材料数量按

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

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现行浙江省水利定额计算的总用量。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

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4)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人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

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

差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负值)不计入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

担,价差(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

,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10 %(10%~30%

), 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 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

书签订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天

内予以支付。

2) 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

要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后,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

发包人批准后

14天内予以支付。

112

3)第三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 %。付款时间 (按年度计划

逐年支付) ,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

准后

14天内予以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

%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

%

时全部扣清。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5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细化为:

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 85

% (不小于85%)进行支付,其余 15

% 作为工程结算暂扣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后,除按17.4.1项规定扣留

质量保证金外,付清余款。其中,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人支付50

%(

安全生产措施费。发包人按工程进度付款周期,逐期审核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及支出。完工结算时结余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支付。

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 1.5 %(不得超过1.5%)。

17.5 完工结算

17.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2)自承包人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至发包人起算,发包人出具结算

审核报告周期不超过 6

个月。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13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

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条件为:相应工程完工(

合同范围),验收程序为:满足验收规程要求。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

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费用承担: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

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114

20 保险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

的名义投保,费用列入投标文件;发包人凭保单支付保费。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

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等。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投保内容自行考虑报价,保险费率不

低于4.5‰;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止(即合同

工期+缺陷责任期)。

20.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人: 承包人 。

投保内容: 按有关要求办理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最低投保300万/年,事故次数为1次(不计免赔额);若合同期间发生事故,应按原标准续保。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保险。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

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天内提交。

保险条件: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

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115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

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

为本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

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评审

24.3.7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

解。

补充条款:

1、投标人投标前应先到工地踏勘,充分了解工程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非发包人主观原因引起的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程情况而导致的索赔、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的申请将不予受理。2、中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根据招标人要求自行完成工程开工前的前期准备时间。准备内容如下:搭设临时设施、通水、通电、安全围护,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化、文明施工设施等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3、各投标单位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市场材料和劳务价格因素。

4、因政策处理等因素可能引起的工期延长,发包人只给予工期顺延补偿。

5、发包人或质安中心、林水局等行业部门例行工地质量检查时,若发现上道工序存在质量问题,课以承包人违约金

5000元/次。发包人或质安中心、林水局等行业部门

3次抽查不到位,则上报行业管理部门。

6、收到监理质量整改单累计二次(同一内容)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收到监理、质安中心、林水局停工通知单,发包人将分别课以承包人违约金

2000元、

5000元、10000元。

7、施工单位中标后,根据区政府计划、招投标文件、施工图、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人、材、机投入,发包人将对施工进度按月考核,若滞后,则每次课以违约金

10000元。

8、中标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必须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文件,费用由中标方承担。若不按标准整理的,则不予结算送审。9、施工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需经发包人单位认可。

10、对施工单位办理大信访事件(信访、区长电话、数字城管、美丽杭州、一巡多功能)进行考核①因经办施工单位主观原因造成案卷件未及时解决的:当月发生一次,罚款

300元;

当月发生二次,第二次罚款

500元;

当月发生三次(含)以上的,第三次起每次罚款

1000元;

②因经办施工单位整改不到位,造成返工、重复办理的当月发生一次(针对同一个问题),罚款

500元;

当月发生二次(针对同一个问题),罚款

1000元;

116

当月发生三次(针对同一个问题),第三次起每次罚款

3000元;

当月发生二次(非同一个问题),第二次罚款

500元;

当月发生三次(含)以上的(非同一个问题),第三次起每次罚款

1000元;

③竣工未移交项目施工单位接到案件后,无明确回应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的当月发生一次,罚款

500元;

当月发生二次,第二次罚款

1000元;

当月发生三次(含)以上的,第三次起每次罚款

3000元。我公司有权委托直接第三

方进行整改,相关费用从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施工单位不得有异议。整改费用超过相应罚款费用的按实扣除。④因经办施工单位在办件过程中存在虚假办理的:当月发生一次,罚款

1000元;

当月发生二次,第二次罚款

2000元;

当月发生三次(含)以上的,第三次起每次罚款

3000元。

接区人社局转发的欠薪投诉件后,要求施工单位在

20天处理销案,逾期将对施工单

位罚款

10000元;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30000元。

11、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且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按通用条款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2、为保证项目周边路网整洁,必须对所有的工程车辆出场上路前进行车辆冲洗,冲洗设备、场地、材料人工等费用。严禁未经冲洗干净车辆强行驶出工地,因装载过满、土石方等杂物飘洒、泄漏等现象有污染道路及车辆带泥的车辆一律禁止驶出,如发现因本工程车辆未冲洗或冲洗不到位驶出工地,造成项目周边道路污染,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10000元。13、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建筑垃圾破碎挖除、地表杂草树木清理、原路面结构层、桥梁钢筋混凝土结构以及原挡墙等障碍物拆除,预算编制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已考虑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投标前已进行现场踏勘并考虑投标风险,原则上结算时不再调整。地下钢筋混凝土结构等承包人在投标前不可见的除外,但需要发包人、监理等共同确认。1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现场施工投

入和管理未能履行投标书等相关文件中的承诺,不履行总包职责或分包与总包管理

不协调,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达不到预

定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承包人必须接受。当上述措

施仍无效或未采取时,以承包人违约论处,发包人可终止本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

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15、进场原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未申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把原材料、设

备及构配件使用在本工程,承包人除需按要求整改外,在此基础上第一次支付 10万

的违约金,第二次及以上支付20万的违约金/次。

16、 对施工工序及节点需验收而未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

求重新验收,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现场未经验收已隐蔽工程

经复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除需按要求整改外,在此基础上支付10万的违约

金/次,第二次及以上支付20万的违约金/次。

117

17、合同签订生效后七天内,发包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测绘单位对

施工红线范围内的原地面标高进行复测,作为本项目的工程结算原始地面标高依据。

18、变更相关程序:

(1)任何工程变更,均按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经过相

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未按文件规定程序书面批准而擅自变更发生的一切费

用(包括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

(2)如工程量减少,不给予承包人索赔利润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送审,总投资2000万以上

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并按规定配合审核工作。报送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集

团自行组织结算,结算价若低于合同价的,以结算价作为最终价格;结算价若高于

合同价的,以合同价作为最终价格。

本工程承包人应根据富人社[2018]174 号文件要求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

户”,按每月已完工程量价款为基数,以人工工资分账协议约定的人工工资支付比

例直接拨付至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19、针对本项目绿化工程明确下列内容

(1)绿化种植及养护要求:在施工过程及绿化养护期内植物死亡,须按原设计

品种和

规格更换,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

被、草

坪等):100%。养护期满移交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

100%。

(2)其他要求:

①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承担为期一年的养护期。养护期间,业主将进行不

定期的检查,发现养护不到位,承包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死株苗木,必须在1

个月内给予更换(特殊树种需要在绿化季节内种植的,需经业主审核同意),养护

期结束后,如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将视情况扣减工程款;承包人将所有种植花草

苗木移交给发包人时,成活率必须达到 100%,如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将按比例扣减

工程款。

②承包人应派专人经常浇水养护,及时除草和修剪、施肥,有效防治病虫害。

苗木施肥:每年应至少追肥二次。其他具体要求以技术规范为准。

③养护期未满,承包人不得拆除乔木支撑物。

④养护期到期后,由发包人组织的验收,承包人凭复验合格记录单及最终验收

合格证书无息退还质量保修金。

(3)补充:

①本工程绿化部分养护期为一年,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养

护期满后,达到一定植物景观效果,经由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验收合格,移交建设

单位管理。

118

②本工程绿化施工可能发生与市政道路、停车场或渠道等其它项目同时交叉施

工的情况,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处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其它施工单位

交叉作业所带来的工效降低、作业难度增大等情况,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

用。

③本工程施工工期应配合及满足项目的总体工期目标,做好苗木供应计划,并

无条件根据业主及其他施工单位的实际进展,及时调整苗木供应计划和施工安排,

承包人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关工期的增减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④本项目在绿化工程大范围铺开之前,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样板现行

的施工要求,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选苗和种植,样板段地形

造坡、苗木品种、规格、种植密度、种植方式、乔木支撑等通过发包人验收后,承

包人才能以样板段为标准组织全面施工。

20、①因工程引发的欠薪,有恶意欠薪的行为,每次违约金 10 万。如承包人未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引起投诉、上访、群访等事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承包人不进行处置、拖延处置或处置不力,发包人有权根据民工诉求在工程款中进行扣除支付给民工,并上报至相关政府部门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②因质量安全等引发的信访,造成不良影响,每次违约金 10 万。③承包人应遵守《杭州富春湾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无欠薪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所有因承包人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需支付给

承包人的款项或承包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金额超过发包人需

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承包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的,不足部分承包人仍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因承包人的违约金不履行交付,发包人有权停付下一

笔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除外)并发函给承包人。

21、项目整体未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配电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若设施设备损

坏遗失由承包人承担损失,施工期间发生的所有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保留在合同签订前完善合同条款的权利。

119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

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副项目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个月(日历天)。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贰 份,合同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 包 人:

(盖单位章)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20

附件二 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

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日递交的

项目名

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

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

7天内予

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

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121

附件三 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工程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

全和有效使用,

项目名称)的发包人

(以下称

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

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 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

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

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

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 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

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

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

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

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

122

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

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

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 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

1~3年内不得参与工

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

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123

附件四 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做好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合同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明确领导小组、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

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

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6.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对管理制

度和措施方案实行动态管理。

7.组织风险源辨识和评价,每月至少组织1次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

乙方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8.制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按计划对乙方人员开展培训教育。9.及时向乙方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督乙方合理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

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建筑施工企

124

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项目实施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雇请的民工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公示。

4.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值班值

守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5.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6.项目开工前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制订管控措施。根

据施工进展,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至少组织

1

次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情况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

乙方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每月至少对施工现场开展

1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

隐患建档,按计划或甲方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甲方报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乙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至少

2次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查,每次检查时

间不少于

45分钟,范围应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风险点,检查内容为危险源管控措施

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7.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场的工人,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

合格后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认真做好岗前培训教育,施工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在每日上岗前对前一日安全生

产情况进行回顾,并对当日施工需注意的安全要点进行宣教。

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

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所有施工机具

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

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在项目开工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需经费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

10.按照本项目特点,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及时处置、报告。

三、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将依法

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2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月_日

月_日

12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27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工 程 量 清 单

人:

(全称)

(单位盖章)

编 制 单

位:

(全称)

(单位盖章)

人: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人: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人: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 制

间:

128

填 表 须 知

1.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 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

人员盖章、签字。

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

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4.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129

项目及标段名称:大源产业区块配套道路(二期)-大源安置房二期A区块南侧渠道 第 页共 页

1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主要建设内容为:现有的四季坞溪出口段进行整治,整治

范围长度为

360.5米,新建渠道及两处箱涵等配套设施。

2 工程招标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量清单内容(另有说明的除外),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3 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提供的施工设施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4.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

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等一起阅读和理

解。

4.2 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

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算规则计算

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

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算

规则等规定、按合同约定予以计量的有效工程量。

4.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

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规定。

4.4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

类分项工程费、施工临时工程费和其他项目费。

4.5 除另有规定外,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工程单价计价。4.6 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

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补差和税金等,

并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4.7 施工临时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工程的施工方

案,按清单中所列项目计量单位计价。

4.8 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49422元,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

实行标外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承包人按

照《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范围表》的内容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SL721)等

相关规范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经济性论证后批准实

施。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进度付款周期,逐期审核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及支出。工程完工

结算时结余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支付,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4.9 投标报价参考依据:

(1) (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 (202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3) (2018)《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130

(4) (2018)《浙江省园林绿化养护预算定额》。(5) (2018)《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6) (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范》。(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1)。(8)《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9)《浙江省水利厅关于重新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浙水建〔2019〕4

号)。

(10)施工招标文件、其他有关规定和文件。(11)投标人为了增加投标的竞争能力,也可自行确定采用的定额和标准。(12)材料价格按《杭州造价信息》2025年第8期富阳信息价及市场价。4.10 工程取费:措施费费率:土方工程按3.5%,石方工程按3.5%,混凝土工程按3.5%,基

础处理工程按

3.5%,疏浚工程按3.5%,安装工程按3.5%计;间接费费率:土方工程按6.5%,石

方工程按

9.5%,混凝土工程按9.5%,基础处理工程按9%,疏浚工程按6.5%,水土保持防护工

程按

6.5%,安装工程按50%计;利润按5%计;税金按9%计。

5 其他

1.施工期间的排水(施工排水、雨季排水),投标人应根据各自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现

场情况充分考虑防汛、防台需要,制定措施方案,并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所有排水必须经过

沉淀后方可排入就近河、渠或市政排水窨井等,保证排水畅通,若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上述规定

,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责任自负。

2.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要求:本工程在施工中必须保证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由于承包人管

理不善的原因造成后果的,均由承包人负责。

3.施工过程中,不得占用和破坏周边的绿化。因本工程施工不当而引起绿化被破坏的,承包

方需负责恢复原样,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

4.土方开挖类别为四类土。5.弃渣运距暂按10km考虑。6.回填所需土方运距暂按10km考虑。7.本项目钢板及支护所需钢材按租赁3个月计入。

6 暂估价

1.500mm不锈钢栏杆:100元/米。2.1200mm不锈钢栏杆:200元/米。

暂估价总计48200元。

131

第 二 卷

132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

1 说明

本招标文件所附的全部图纸及其它资料均为招标阶段的中间成果,仅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否则,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

人自负。

2 图纸及其他资料目录

序号

图名或资料名称

图号或资料编号

出图日期或资料日期

备注

3 图纸及其他资料

另册。

133

第 三 卷

13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1 一般规定

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富春湾新城,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整治。采用钢筋

砼现浇结构沿市政道路布置,河道进宽5米;箱涵布置,整治段与道路相交部分

采用箱涵连接,工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堤防级别为4级。

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1)水文气象

2)工程地质

1.1.3 施工条件

1)交通条件

工程地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方便。

施工用电:承包方自行解决。

施工用水:承包方自行解决。

临时用房: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整治。采用钢筋砼现浇结构沿市政道路布置,河道进

5米;箱涵布置,整治段与道路相交部分采用箱涵连接,工程防洪标准为20年一

遇,堤防级别为

4级。

1.2.2 发包人(包括其他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有关征地

拆迁等政策处理的事宜。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项签订的供图

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

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

移动 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35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

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

图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

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6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

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

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在签署合同协议后 3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

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3

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

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

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3

天提供给承包

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3

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

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

开始制作安装前 3

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

设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

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3

天内书面通知监

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3

天内将修改和补

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

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3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136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

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

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

制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

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

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

1.4.5项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他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天,提交该

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图纸和

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

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

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

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的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

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37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

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2节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

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节有关“施工安全文明措施”和第4节“环境

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

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

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

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

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

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的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

人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

1)项规定签署

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供应计划

138

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

在每年

11月末的

天前、每季度末的

天前和每月末的

天前,向监

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

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

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

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

资料。

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

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

天内批复承包人。

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

,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

天内到货。提前超过

天,应由

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

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

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

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

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

的逾期保管费用。

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

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

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

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

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

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

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

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

139

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

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

、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

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

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

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

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

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

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

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

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

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140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

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

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

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

,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

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

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

1.4.3项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

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

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

、土料和石料、炸药、柴油、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他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141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

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记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

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

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

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

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142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

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

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

,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

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

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

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试

验检验。

1.9 验收

1.9.1 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分部工程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主持。验收

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

商等单位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

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2

名。

143

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

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第3章3.0.4条、3.0.5条和3.0.6条要求进行。

4)发包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

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9.2 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

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

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

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3名。

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4)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

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第4章4.0.5条、4.0.6条和4.0.7条要求进行。

5)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

使用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

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1.9.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

令第

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

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

同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

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

4)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

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

2008)第5章5.0.4条要求进行。

1.9.4 阶段验收

144

1)阶段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的规定。

2)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

阶段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的通水验收。4)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5)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6)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3)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

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1.9.5 专项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

家和有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

护、水土保待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3)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

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工

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

1.9.6项的要求进行。

1.9.6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

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145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3)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

单项工程的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年内进行。

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算

1.10.1 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

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

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

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

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

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

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算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称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

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称

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

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146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

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

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

2023年12

月,应用时应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有效版本。

1.12 工程保险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的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

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

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

合同条款第

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

,其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

款第

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47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

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

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预留金额)的

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进场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

料的调遣费用等,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退场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

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

人不另行支付。

3)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

1.12款规定以承包人提交保单的金额为限进行支付,且建筑

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

项目列报的保险费用。

4)其他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

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施工交通

、施工场外供电、施工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场内施工及生

148

活供电、施工照明、施工及生活供水、施工供风、施工通信、砂石料生产系统、混

凝土生产系统、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2~2.4款及第2.7~2.14款所列的各项施

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

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2款的规定,负责场外

公共交通和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

安装、运行和维护。

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3款的规定,负责施工场外供电设施、设备的设计

、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4款的规定,负责施工房屋建筑工程的规划、布置

、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款、第2.6款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

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7~2.10款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场内施工及生

活供电、施工照明、供水、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7)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1~2.14款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砂

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弃渣场以及其它临时

设施。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1.4.2项,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2~

2.4款及第2.7~2.14款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

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149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2015)。

2.2 施工交通2.2.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

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

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2.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7.3~7.5款的规定执行。

2.3 砂石料生产系统2.3.1 承包人自建砂石料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

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

护。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

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

要求。

2.3.2 承包人市场采购砂石料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

的选择、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等。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市

场采购计划,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完善采购渠道,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所购砂石

料质量需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2.3.3 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

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

使用。

2)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

天和每月底前

天向

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供货人

供应砂石料的依据。

3)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

,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50

2.4 混凝土生产系统2.4.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

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

(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注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

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

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

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

行管理和维修。

2.4.2 承包人购买商品混凝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商品混凝土,则承包人负责商品混凝土的采

购、运输、储存等,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所购混凝土质量需满足设计和相

关规范的要求,择优选择,并配合监理对混凝土进行相关检验等。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

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

理和维修等。

2.4.3 发包人供应混凝土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

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

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

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

受。

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

天和每月底前

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

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

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

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5 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

151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附属加工厂及生产

用房,并在各工厂设施及生产用房施工前,将附属加工厂设施及生产用房的设计文

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机械修配工厂。

5)汽车保养站。

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7)风、水、电、通信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及浇筑系统,混

凝土预制构件厂,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施工排水等生产用房。

3 施工安全文明措施

3.1 一般规定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等,包括建设

文明标化工地,作业环境安全保护,施工安全监测、视频监控、施工安全的防控

及应急救援措施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

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的规定等履行其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职责,对本

工程的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

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

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款规定的内容,

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

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

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

情况的书面报告。

152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

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

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7)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积极建设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安

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建设应满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同

时接受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把建设活动贯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

理等全过程,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3.1.3 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天,编制一份文明施工及建设标化工地措

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浙水信〔

2016〕2号)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

项规定 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

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

患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10)《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153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16)。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 714—2015)。

8)《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 399—2007)。

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 401—2007)。

10)《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浙水信〔2018〕

2号)。

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2020)。

3.2 文明施工措施3.2.1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3.1.3项的规定提交文明施工及标化工地建设措施计划,主

要内容包括“八牌四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

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农民工工资维权公示牌、质

量责任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工程效果图、工程区域

位置图)、现场标牌(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标识、宣传标语等)设置,围护设施

(围墙、围档、彩条布围栏等)、场容场貌整洁(清扫、清洗、绿化等),办公

、生活区设置、施工生产区布置、现场地面整治及建设标化工地的措施计划等。

3.2.2 八牌四图

1)“八牌四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

、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农民工工资维权公示牌、质量责

任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工程效果图、工程区域位置图

)应设 在项目部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醒目位置,尺寸不宜过小。

2)“八牌四图”应规格统一、集中布置、牢固、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

条清晰、表示明确。

3.2.3 现场标牌

1)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部位、事故易发地及主要

通道口,规格建议为宽

120厘米,高90厘米。

154

2)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违章曝光台等,

营造安全氛围,普及安全知识。

4)现场标牌中需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2.4 围护设施

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需尽量修建维护设施进行封闭施工,减轻对周边环

境的影响。

2)围护设施需满足安全要求。

3.2.5 办公与生活区

1)办公、生活区设置应当遵循“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管理方便、经济合理

、美观大方、体现特色”六大原则。

2)办公用房宜采用砌体或结构可靠、可重复使用的钢结构装配式活动房,

房屋建筑构件及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相关要求;板房搭设应安全牢固,房屋

满足防强风要求。

3)消防通道宽度满足相关要求,消防设施及器材品种齐全、数量足够、性

能完好,按区域明确安全保卫、卫生、消防及消防器材责任人。

4)办公区临时建筑应包括(不限于):大门、门卫室、旗台、花坛、停车

场(棚)、运动场、宣传栏、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卫生间、仓库、试验室

等。

5)生活区临时建筑应包括(不限于):大门、宿舍、食堂、餐厅、浴室、盥

洗室、卫生间、洗衣台、晾衣间、仓库等。

6)配套设施:办公、生活区域场地道路应硬化,合理布置绿化,单独系

统设置配电、供水、排水、热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卫生消防等系统。

3.2.6 施工生产区

1)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宜分开独立设置。当施工场

地受限,施工区域内需设置办公、生活设施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并应设置

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示。

2)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不得在尚未竣

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155

3)大型机械设备配置除满足吊装能力、覆盖范围等施工需求外,不宜对周

边的环境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当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

措施。

4)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

5)水库、泵站、水闸等集中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河道、堤防等线

性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区域应实行封闭施工。

3.3 施工安全措施3.3.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3.1.3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

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具、装

备,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监测、监控,特殊安全作业防护用品、救生设施、防毒

面具、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安全警示、安全保卫设施,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

噪声、防爆 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

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 、I、J

的规定。并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

3.3.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

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

和营养补助等。3.3.4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

)第

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

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3.5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 378—2007)第11.3

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3.6 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

失承担责任。

156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

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

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

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

人员的命令。

3.3.7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

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

消防设 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

置防火警示 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

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

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

是用电安全。

3.3.8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

、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

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

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度汛方案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

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3.9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

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157

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

效的标志。

3.3.10 “二禁、三宝、四口、五边、六防”

1)二禁: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3)四口:井孔口、通道口、隧洞口、预留洞口。

5)五边:沟、坑、槽、池周边; 高边坡周边;建筑物临边;作业平台周边;

施工设备周边。

6)六防:防洪水(超标洪水、隧洞涌水、基坑漫水、泥石流)、防触电(漏

保 未装或失效、电线老化破损、设备故障漏电、私拉乱接)、防坍塌(边坡坍塌、

支撑 坍塌、隧洞坍塌、围堰坍塌)、防坠落(高空坠落、人员坠落、车辆坠落)、

防碰撞 (车辆碰撞、挖机碰撞、吊车碰撞、滚动碰撞)、防中毒(粉尘中毒、一氧

化碳中毒、 缺氧、食物中毒)。

3.3.11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

25章。

3.4 应急救援措施3.4.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

急调动救援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4.2 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

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

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

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4.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58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

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

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

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

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

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

现场。

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 一般规定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

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生活、生产污水废水处理,大气环境和声环境

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疾病预防、疫情控制、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水土保持、

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

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

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

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

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 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

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承包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措施。

159

3)办公、生活场所清洁措施。

4)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

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5)施工区扬尘、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11)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

工 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

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12)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天内,将污水、废水处理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

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l)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60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

11)《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T 227-2024)。

4.2 施工环境保护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的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

应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

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

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

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

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他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

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

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

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

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

经处理的 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

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

人批准。

161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

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

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

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

程》(

SL 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

用易产生烟尘或其他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

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

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

布加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

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

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 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

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162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

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

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

SL 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

,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

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

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

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

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

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

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163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

、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

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

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

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

4.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

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

的材料、设备及其他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

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他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T 227-

2024)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

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

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

供以下资料:

164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

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

4.2~4.5款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

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

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

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

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

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验收资料。

4.7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本章要求进行的,施工现场为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各项施

工环境保护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

2)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

单价或总价支付。

3)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工

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

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单

165

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

作所需全部费用。

4)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

、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 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水

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

,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注:其余所涉及技术条款均参照《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示范文本》(2025年)技术条款

166

第 四 卷

16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68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技术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注:本页同时适用于封面或扉页。

169

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170

技术标目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若有)

2)联合体协议书

3)投标保证金

4)施工组织设计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其他材料

171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若有)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双面)

特此证明。

注: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牵头人出具即可。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172

(二)授权委托书(若有)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 在投标有效期满前以

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及标

段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议、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注:

1. 电子招投标原则上不再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应在本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

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3.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牵头人出具即可。

173

二、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共

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

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递交和合

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 处理与之有关的一

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5 .牵头人承担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质量与安全主体责任。

6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7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74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已于

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

(担保

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

有效期内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

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

7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担保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应在投标有

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 保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1.投标保证金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缴纳的,应注意与相应标段进行关

联,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已成功关联的截图或凭证。

2.投标保证金采取电汇、转账形式的,附上述票据或证明的复制件;采取担保的,

应采用上述格式。

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175

四、施工组织设计

176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原则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

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

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

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

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77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178

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

台班数

用途

备注

179

附件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 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80

附件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

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81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

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

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82

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

面积(

m2)

需用时间

183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序号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184

六、资格审查资料

185

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

审 查

因 素

审查

标准

审查结果

引用的证明材

料对应页码

1 企业

2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

3 其他

186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企业性质

上级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人)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高级职称人员(人)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人)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人)

账 号

技工(人)

最近

5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

经营范围

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

注:

1. 相关材料复制件在“原件的复制件”中提供。2.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填写本表。

187

(二)近年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表

项目名称

单位

一、注册资金

二、净资产

三、总资产

四、固定资产

五、流动资产

六、流动负债

七、负债合计

八、营业收入

九、净利润

……

注:

1.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填写本表。2. 新建企业按实际发生年份提供。

188

(三) 项目管理机构

1.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注: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必须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

上已经公示。投标人应在“原件的复制件”中提供“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

(透明工程)”的打印件,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

189

2.主要人员简历表

年龄

执业资格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190

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年指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

程师以及电话

合同项目描述

备注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

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注:相关材料复制件在“原件的复制件”中提供。

191

业绩汇总表(资格业绩的汇总)(

若有)

序号

该业绩证明

对象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

时间、规模、

技术指标及其

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1

……

例如:投

标文件第

X

192

(四)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副项目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

程师以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

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注:相关材料复制件在“原件的复制件”中提供。

193

(五)原件的复制件

1.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规定。

2.投标人须将上述原件的复制件及其他认为必须的复制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

194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5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96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97

4. 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及任命书

198

5. 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证书

199

6.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如选择提供共职称证书)

200

7. 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B类证书

201

8.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证书

202

9. 项目组主要人员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

下载人员信息打印件

203

10.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注:如提供的是联合体业绩,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204

11.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委托代理人(若有) 社保证明

205

12. 其他

206

七、其他材料

1)投标承诺书

2)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3)其他材料

207

投 标 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

1、拟派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

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

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

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

合同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 如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须填写) )、拟派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自

日以

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

n/)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

“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4、投标人资质条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

于“合格”状态。

5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6、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

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

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7、其他: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条款)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

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法定代表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制件(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208

附无行贿犯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截图(查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

止时间前)

209

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工程的施

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段名称),属于

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

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 中型企

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

标段名称),属于

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

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 □ 中型企

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

210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

(资信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注:本页同时适用于封面或扉页。

211

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212

资信标目录

1)企业信用等级。

2)评审打分业绩。(若有)

3)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13

一、企业信用等级

214

二、评审打分业绩

业绩汇总表(评审打分业绩的汇总)

序号

该业绩证明

对象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

时间、规模、

技术指标及其

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1

……

例如:投

标文件第

X

21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年指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

程师以及电话

合同项目描述

备注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

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216

三、其他材料

217

四、原件的复制件

1.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规定。

2.投标人须将上述原件的复制件及其他认为必须的复制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218

1.企业信用等级

219

2.符合评审打分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注:如提供的是联合体业绩,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220

3. 其他

221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注:本页同时适用于封面或扉页。

222

商务标目录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3)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2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

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

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 程中的

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副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

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

存在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址:

电子信箱:

话:

邮政编码:

224

(二) 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1.1.4.5

2

分包

4.3

3

投标有效期

/

4

企业信用等级

/

……

……

……

……

……

……

……

……

225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26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人 :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字或盖章)

造 价 工 程 师 :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间 :

227

投 标 总 价

工 程 名

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间:

228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229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页共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金额(元)

合计

注:不允许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增加优惠一栏,应在单价中优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30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特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主要技术条款编码

备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31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特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主要技术条款编码

备注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32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特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主要技术条款编码

备注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33

施工临时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特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主要技术条款编码

备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34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页共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金额(元)

备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35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页共

序号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单价

(元)

备注

1

人工

2

材料

3

机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36

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页共

序号

清单编号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单价

(元)

单价组合

237

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页共

序号

计量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238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混凝土

(砂浆)强度等级

水泥强度等级

级配

水灰

m3混凝土材料预算量

单 价

(元

/m3)

补 差

(元

/m3)

备 注

水泥

kg)

砂(

m3)

m3)

m3)

……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价差)

(价差)

(价差)

239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页共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供应价

(元)

预算价

(元)

240

主要材料用量及预算价格汇总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页共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

单位

数量

预算价

(元)

材料补差

(元)

备注

241

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机械名称

型号规格

一类

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补差

人工(工

日)

汽油

kg)

柴油

kg)

kW.h

)

m3)

水(

t)

小计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242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若招标人要求对总价项目进行分解的,可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格式进

行分解。

243

单价计算表

单价序号

项目名称

定额编号

施工措施

定额单位

编号

工料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工料定额

合价(元)

直接工程费小计

措施费

间接费

利润

材料补差

装置性材料

税金

合计

单价

注:材料补差按不同材料分别计算补差费用。

244

电、风、水、砂石单价计算表

电、风、水、砂石单价计算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供应方式、相应

价格,采用计算书的形式表述。如采用外购的,本表可不提供。

245

三、其他材料

潜在客户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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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