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杭州市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适用于杭州市资格后审项目)
(2023版)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二五年十月
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地下管网建设提升工程—
花神路(新港路-永东线)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32001221)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杭州市会展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日
3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地下管网建设提升工程—花神路(新港路-永东线)已由杭州市萧
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以萧发改投资〔2025〕402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自筹,出
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项目业主为杭州市会展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杭州市会
展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地下管网建设提升工程—花神路(新港路-永东线)
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3500万元,工程概算2794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
757.5496万元,建设规模:本项目西起新港路,东至永东线,全长约400米,宽16米,按城
市支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 30公里/小时,最大雨水管径DN800m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
水、交安设施及智能交通、照明、随路管沟等工程。建设地点: 杭州市萧山区。
2.2 招标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排水、交安设施及智能交通、
照明、随路管沟等工程,具体以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清单编制说明、招标文件中明
确的内容为准。
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757.5496万元。
2.3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其中项目需在150日历天内完成路面沥青摊铺),实际开工
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
(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
4
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
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
(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三)其他:
3.9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
名单的信息为准);
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如*开通会员可解锁*开标
的项目,需从投标截止时间上溯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无行贿犯罪记录;
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
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4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4. 招投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4.2☑采用评定分离。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 杭州建设工程
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下载方式发放。
5.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5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 : ,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
公告附件) 。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杭州市会展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聆空云境城八幢5楼
联 系 人:陈立阳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01
联 系 人:张洁芬、黄斌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huangb@zjsct.cn
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杭州市会展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聆空云境城八幢5楼联系人:陈立阳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箱:/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信用评价等级:AAAAA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01项目负责人:黄斌
信用评价等级:AAA
联系人:张洁芬、黄斌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箱:huangb@zjsct.cn
1.1.4
工程名称
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地下管网建设提升工程—花神路(新港路-永东线)
1.1.5
工程建设地点
萧山区
1.1.6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国有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 180 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3.3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及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7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见本须知前附表10.1 。
1.12.2
偏差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其他: 电子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电子工程量清单、招标补充
文件等(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
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招
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栏目中找到项目,点击对应提疑按钮
以实名的形式进行提疑。(资格后审项目必须选此项提疑)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 黄斌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将在
年 月 日 17:00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
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
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
gov.c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
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1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同2.2.1。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资格审查其他投标资料:☑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经
理、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制件;
3.1.2技术标(宜300页以内;暗标评审的,分为技术标明标和技
8
术标暗标);
3.1.3资信标;
3.1.4商务标。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
3.2.4
最高投标限价
☑1.最高投标限价757.5496万元,暂列金额
0
万元,暂估价
0
万元;
2、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价下浮
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控制价。
下浮比例的计算: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先勾选项目类型,
再勾选对应项目类型的高或低区间(选择其一),并明确相应区
间的浮动范围(步距0.1,由11个数字组成的等差数列),在开标
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数。
☑(1)、本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不含隧道及大型桥梁、高
架桥)80%~82%:□高区间81%~82%,具体为81%、81.1%、81.2%、
81.3%、81.4%、81.5%、81.6%、81.7%、81.8%、81.9%、82%;☑
低区间80%~81%,具体为80%、80.1%、80.2%、80.3%、80.4%、80.5%、
80.6%、80.7%、80.8%、80.9%、81% ;(单个市政工程中隧道或
大型桥梁、高架桥部分工程造价占项目总造价50%以上的,按市政
工程项目(隧道及大型桥梁、高架桥)折扣率执行);
3、其他:招标控制价757.5496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3.3.1
投标有效期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金额:人民币 15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
得超过50万元。)
2.交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数字保函
(保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
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
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
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
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3.☑(1)交纳要求(转账):
户名: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保证金专户
帐户: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1515
9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行政服务中心支
行
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缴存确认表”获取方式:保证金到账
后 , 投 标 人 应 在 建 易 投 标 保 证 金 平 台 ( 网 址 :
https://bzj.zhaobide.com/))自行注 册并打印“缴存确认表”
;
未开通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服务的投标单位须携带盖公司章的银
行回单(注明该笔保证金关联的项目)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
1069号科技创新中心B楼1楼建设银行窗口打印“缴存确认表”。
境内投标人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因投标人未规范操
作引起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无效或系统验证匹配失败的,视为未提
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
拒绝。投标保证金以系统显示结果为准。
注:担保交纳方式将按招标核准登记表中“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下 拉框中勾选的方式直接获取显示(即:A:财政性资金(接受银
行 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浙江省投
标保证金数字保函);B:非财政性资金(接受转账、银行保函、
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浙江省投标保证金
数字保函));
4.投标保证金交纳的其他要求: 通过银行保函形式、保险保证形
式、担保公司担保形式交纳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将对应所投项
目(标段)的银行保函、保险、担保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
标文件中 (线下标需将对应所投项目(标段)的银行保函、保险、
担保原件的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评标依据。
5.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
保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备注:
1.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
交投标保证金。
10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
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3.拟派项目负责人因多个项目同时投标中标导致放弃中标的情
形。
4.其他: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
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
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同3.1。
3.7.3
(1)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
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
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函格
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
电子印章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
材料用原件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3
(2)
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和要求
1.投标人采用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
hangzhou.gov.cn:8092)公布的V3.3.0电子投标文件工具,完成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生成后缀名为“.HzTbs”的电子投标文件 。
电子投标文件工具详见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
.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页面最上方
的“电子投标工具下载”按钮进行下载更新。
2.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四
个部分,应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2.1资格审查材料: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及相
关证明材料复制件(若有)、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有)等
;
2.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中要求提交的评审材料(含证明
材料的复制件);
2.3技术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料
的复制件);
11
2.4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投标保证
金等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4.1.1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HzTbs
”。
4.2.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截止时间
4.2.2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细上传方式详
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4.2.3
投标文件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
:
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少于15个的;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
3.其他: /
。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5.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69号科技创新中心B楼4
楼 号开标室。
3.开标平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2
开标程序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代表应使用招标CA数字证书对上传的
电子加密标书进行解密。
(二)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并导入评标系统后,投标单位、项目负
责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将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显示。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仅
作提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
否决投标的依据。
(三)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需要明确的内容:
1.综合单价评审项目。
12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综合单价评审项目抽取: 3 项;合理区间K【-K,K】: 15% (K
≥15%)
2.价格入围方式。
(1)先抽取高中低区间的分区方式:按投标报价分区或按投标人
数量分区;
(2)抽取到按投标报价分区的,再抽取高区间系数K
H和低区间系
数K
L,KH和KL范围均暂定为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10%、15%、
20%、25%、30%。
3.最佳报价(合理最低价)计算方式及相关下浮系数。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抽取最佳报价的计算方式,若抽取
到方式三,还需抽取数字1-7中的三个数字及下浮系数。
5.4
特殊情况处置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
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 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推选 1 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
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6.3
评标办法
☑1.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综合
单价评分(6分,其中包括2分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信用
(履约)评价评分(5分)+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①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企
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
级的得2.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
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②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
级为B级的得2.7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75分,信用等级为D
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③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所
有企业均不计取信用分(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④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工项目,暂
不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6.3.1
最佳报价的确定
方法
最佳报价确定方法 :详见评标办法。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
□1.不采用评定分离,
个。(1~3 个)
☑2.采用评定分离: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 3-5 名中标候选
13
数
人(如有效投标人≤6 家的应推荐 3 名,有效投标人 7-9 家的应
推荐☑3□4 名,有效投标人≥10 家的应推荐☑3□4□5 名)
。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
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
hzctc.hangzhou.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1
确定中标人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另行组织定标会议,由定标
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其他:
。
☑7.2.3
定标会议地点和
时间
☑1.定标时间:
待定
。
☑2.定标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
☑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定标会
议。
☑7.2.5
定标委员会的组
建
定标委员会由
(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7.2.6
现场面试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中可对中标候选人开展现场面试,中标候选人
拟派项目负责人,以及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
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中任意一
人)参加现场面试。
☑7.2.7
定标要素及具体
内容
☑1.价格因素:(权重15%)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商务报价高低,中
标候选人价格最低且并列时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
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权重15%)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
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
易程度)以及与匹配性相关的其他内容等;
☑3.企业信誉:
(权重15%)包括企业信用情况,企业各类荣誉(企
业近五年项目获奖情况)等;
☑4.投标方案:(权重15%)包括投标人的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
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权重15%)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
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现场面试情况;(权重15%):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等关键人员
开展现场面试;
☑7.评标报告;(权重10%):包括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评标
14
专家的意见建议等。
☑7.2.8
定标方法
☑1.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
☑7.2.9
中标人公告媒介
及期限
公告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
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
hzctc.hangzhou.gov.cn)。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
7.4
履约担保及工程
款支付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
行保函、数字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
保单。
8.1
重新招标情形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的
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
工程规模不符的;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
重新招标。
□4.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
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其他投标
人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非评定分离项目须勾选第3、4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
内容
招标人异议受理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
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5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1)资格审查内容:
①“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显示的“投标函”中的投
标人(含项目负责人)信息(除正常的企业名称变更之外)与“杭
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的信息不一致的”;(注:企业名称
准予变更的材料需体现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中,具体以工商
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准,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评标委员
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②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
许可证、相关人员的任命书(如有);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在“浙江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
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
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
□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投标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
未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的;
③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④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⑤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⑦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
标保证金(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未
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
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核实是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存在,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⑧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格业绩条件的;
⑨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⑩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含未明确职
责分工)的;
⑪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的(含
未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图复制
件);
16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1.4.4项规定执行的;
⑬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
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
(此否决条款将按资格审查中的“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予以否决);
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否
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⑮□其他:
/
。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仅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果等)的
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的“企
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格、市场行
为限制情况、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项目负责人姓名”,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
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
招标人设置资格业绩条件的,经递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
15 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
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2)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盖章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
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③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化
表格的内容为准);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
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或出现多个投标单位
名称、项目负责人,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准、
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⑥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不符合计价数据交换标准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初步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否
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⑧□其他:
/
。
(3)技术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项目含土方外运的,未编制渣土
处置方案,未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
17
内容);住宅项目未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的);
②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④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
文件要求的;
⑤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
性标准或要求的;
⑥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3.6项规定执行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技术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⑧□其他:
/
。
注:对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无明确规定的,施工工艺、技术按
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否决。
(4)资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❶C类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❷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数及合
同、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本项目需至少配置项目经理 1
人、技术负责人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
②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信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③□其他:
/
。
(5)商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计价
文件(即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安全
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乘以1.15系数)的弹性费率下限计算值的;
②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创建等级要求和招标控
制价中公布的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定费用金额进行统一填报的;
③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④企业管理费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企
业管理费弹性费率下限20%的;
⑤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
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
目特征描述)的;
⑥改变招标文件明确的暂定不竞价内容的;
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⑧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
的;
18
⑨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不相符的,
或与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明显不匹配的;
⑩投标报价错误累计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招标控制价≦5000万
元的按0.5%,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1%)的;
⑪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
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12项规定执行的;
⑬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它商务标评审否决
投标情况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⑭□其他:
/
。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
问核对。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项规定执行的,评标
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10.2
异议与投诉
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
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
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
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
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
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其他: / 。
2.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
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
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
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其他: /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
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
19
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
(3)
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10.3
定标前核查
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验,以下凡一项核验不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
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
招标:
(1)核验投标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
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三
)其他”的要求:
①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
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
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
②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无行
贿犯罪记录;
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④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
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⑥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⑦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以
“信用杭州”网站为准)。
(3)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符合要求。
□(4)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身份。
10.4
投标人拟派项目
关键岗位人员社
保的说明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保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
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时,应将
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原则上可视作
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提供以下情形
有效证明材料的,开标后补充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0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
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
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在建合同工程的
认定及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有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
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
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
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
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①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②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
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
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3)投标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包括前任和现任项目负责人
)视作无变更,开标后补充的变更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
诚信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
10.5
投标文件
的澄清、说明、
补正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
不得超过 3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
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
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
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21
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6
陈述和答辩
1.陈述和答辩对象: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
2.答辩方式:
□现场语音答复
☑书面答复
□电子平台在线答复
3.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详见《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
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
4.陈述和答辩时间:
不超过30分钟
;地点: 杭州市萧山
区市心中路1069号科技创新中心B楼4楼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萧山分中心 开标室(具体以短信通知为准)
。
5.陈述和答辩问题:相关陈述和答辩的问题,题目主要范围为(招
标人填写)本工程工期保证措施、涉及交改的新老路交叉利用,
有何方案和保证措施、在渣土处置手续影响渣土处置的情况下,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现场施工进度;具体题目应由评标委员会
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招标文件及评审因素统一拟定。
陈述和答辩人应在陈述和答辩问题的范围内进行陈述和答辩。
(注:投标人应妥善安排好人员,并在“投标承诺书”中填报真
实、准确的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拟派项目负责人不按招标
文件要求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将依据《杭州市城
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治理的通
知》(杭建市发〔2022〕223号)的规定,对投标人(以联合体方
式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实施信用扣分,扣分相关通
知材料将通过投标承诺书中的传真或电子邮箱送达。)
10.7
特别说明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
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
守以下规定:
(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
询人编制。(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
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3.暂估价:
22
(1)内容:
;
(2)金额:
;
(3)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
□(4)招标计划及内容:
。
4.关于报价的补充要求:
☑①本项目需要土方外运,招标人已列明建筑垃圾减量、资源
化利用、运输和利用处置等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控制价中,投标
人应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
(杭
管执联〔2025〕1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项
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项目方案
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杭城管【2022】39号《关
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办理好相关
备案手续。
☑②根据《杭州市建委转发《杭州市渣土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
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监管技术标准(施行)的通知》( 杭建
工通知(2022)60号)等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
的建筑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管控设备安装、运行及维护费用
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
③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
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
(杭
建工(2019)103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扬尘控制及在
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
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④根据《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关
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
(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等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控
制价编制时已考虑安责险预算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请投标人
在投标报价时,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信用状况将安责险列入企业
管理费中进行自主报价。
⑥本项目投标报价中的智慧工地相关费用在表1-3-A-1中体现;投
标报价中的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若本项目施工周期在6-9
月的)在表2-5中体现;投标报价中的安责险相关费用在表2-5中
体现。以上费用请投标人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
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①根据杭州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
〈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
23
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号)等文件要求,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人认证以及考勤设备安装、运行
及维护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②其他:/ 。
6.价款结算方式 :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
应按杭州市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
2)为落实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相关要求,在合同
中应明确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工资性
工程款比例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非财政出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及提交时间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9.□实施BIM的内容:
/
。
10.☑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
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11.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
;
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要求:
/
。
12.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3
.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以
下简称《
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
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
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14.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15.本招标文件信用评价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
施意见》《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16.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工
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7.其他:
(1)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
函【2019】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中有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
,
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
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决投标处理,
不再对其进行评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
24
标行为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2)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招投标
活动。
(3)本项目招标人主要材料及设备中,部分设有三个及以上档
次相当的品牌要求,具体品牌名单后已添加“或相当于”。投标
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报价,并在投标书中明确所选
品牌(厂家)及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标人推荐
品牌以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品同档次
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若未注明品牌、不选择招标人的推荐品牌且
未提供同档次的证明材料的,中标后由招标人在所列品牌中任选
其一,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注:招标文件或清单中未提供品
牌的材料均为国产优质品牌)。
(4)本工程施工质量保修期为三年。
☑(5)其他: 1)中标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八份纸质投标文
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鲜章)2)请各投标单位根据杭州市建委《关于在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登记企业基本信息的通知》的要求,务必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将企
业基本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将企业
资质信息录入到省四库一平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
信息系统),并将所有信息同步到市级平台,对信息的及时性、
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否则在投标过程中将做不利于投标人的判
定。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应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用
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2、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存在系统违法提示的,本项目评审
期间会按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情况进行询问核对。各投
标人要重视并认真做好对评标委员会询问的回复工作。经询问,
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
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
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违
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违法行为成立,
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3、项目要求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人员的
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社保打印
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浙江省内社保证
25
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
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投标人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
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均应在投标人公司(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规定的情况除外),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
及投标承诺书承诺接受处理。
4、投标工具中需填报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
名称)”、“保证金缴纳账户号码(投标人基本账户号码)”,
以上两处填报的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名称和基本账户号码。在项
目评标时,如发现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
本账户、账号不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
或账号雷同的,评标专家将对该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处理,并报
监管机构进行严肃查处,请各投标人务必重视。
二、 评标办法修改内容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二)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应用信用评价)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应先确定评审区间,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依次进行资格
审查、确定最佳报价、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按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确定评审区间
(一)确定评审区间
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须为“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资格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的、无市场行为限制情况的、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一致”、投标
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
相关信息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
“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依据。(适用于非联合体投
标核验)
1.投标人≤15 个的,全部进入评审区间;
26
2.投标人>15 个的,采用信用择优和价格入围的综合方式确定 15 个投标人进入评审区
间:
⑴信用择优 6 名
☑本项目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风险控制价下限值是指风险控制价高区间或低区间的最低值,举例:房建项目风险
控制价为 81%~83%,招标人选择了高区间 82%~83%,则 82%即风险控制价下限值)
开标后,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按市内、外企业分别进行“复合信用分”(复合信用分
=企业信用分+工程业绩分*5,余同)排行,在市内、外企业各自信用排行(若仅有一名投
标人,则直接纳入评审区间)的前 30%中随机抽取 3 名进入评审区间。上述进入随机抽取
范围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将进入随机抽取范围的投标人全部纳入评审区间。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工程,暂不实行信用择优。
⑵价格入围 9 名
(二)价格入围方式
1.价格分区方式
招标人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价格分区方式及高区间系数和低区间系数。
K
H——高区间系数;
K
L——低区间系数;
D
N——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高报价;
D
0——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低报价;
K
H 和 KL 范围暂定为 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 10%、15%、20%、25%、30%,由招标人在
开标环节随机抽取确定。范围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1)方式一:按投标报价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
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报价,
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行;若去
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都不去除),
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后计算差值【差值 C
1=(最高报价 DN-最低报价 D0)】,按差
值乘以抽取到的相应系数将投标报价分为高【D
N 至 DN-C1*KH(含)】、中【DN-C1*KH 至 D0+C1*KL
(含)】、低【D
0+C1*KL 至 D0】三个区间,随后在每个区间内抽取 3 个投标报价;
(2)方式二:按投标人数量分区
27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
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报价,
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行;若去
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都不去除),
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若有相同价格的,按投标单位全称的音序升序排序),按
投标人数量均分为高、中、低三个区间(高、低区间数量为四舍五入后取整,余下的分至
中区间,若分区间时临界的投标人单位音序也相同的,则都分至中区间),随后在每个区
间内抽取 3 个投标报价;
2.存在通过信用择优、价格入围方式产生的入围评审区间的投标人出现重复或数量不
足 15 个的,在中区间依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
投标人递补,则在高区间依次递补),直至入围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达到 15 个;
3.上述价格计算精度保留到元。
以上相关系数等的抽取由招标人在开标环节中完成。
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须未与其他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检测码未与其他投标人一致的)。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10.1资格审查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
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若因资格审查不通过,导致投标人数量不足 15 个的,按照价格入围方式在中区间依
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则在高区
间依次递补。若高中低区间均无投标人递补,则在已去高去低未进入高中低区间的投标人
中,按价格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递补,但以该方式递补进的投标人不计入最佳报价计算),
直至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达到 15 个。
招标人设置资格业绩条件的,经递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 个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采用陈述和答辩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及时通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
三、确定最佳报价
1.最佳报价计算,三种方式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方式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先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再对一次算
术平均值以下的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将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
28
方式二: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从高到低排序后,先进行一次算
术平均,再对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的报价和经排序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第二个、第三个报
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将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
方式三: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先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将一次算术
平均值和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到的三个序号对应的三个报价,共四个数值进行第二次算术
平均,作为最佳报价;若二次算术平均值高于一次算术平均值,则以一次算术平均值下浮
1%-3%后作为最佳报价。(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不作下浮计算,下浮系数数量为 5 个,
具体为:1%、1.25%、1.5%、1.75%、2%,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系数数量和
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注:开标时在 1-7 中随机抽取三个数字,抽取到的第
一个数字和第二、三个数字分别代表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从高到低和
从低到高排序后的相应序号的投标人。抽取数字不重复,如抽取到 2、5、7,则 2 代表按
从高到低排序后的第 2 个报价,5 和 7 分别代表按从低到高排序后的第 5 和第 7 个报价,
若有效投标人少于 7 个,则以方式一的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
2.上述最佳报价计算精度保留到元,除计算错误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四、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初步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步评
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五、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
(一)技术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技术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1.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
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和
答辩;
2.陈述和答辩为2或0分,有以下情形的该项为0分: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
间到达指定地点;陈述和答辩内容有明显错误,且三分之二以上评标专家实名表决不通过的
(不得弃权)。
六、资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标评审。
29
(一)资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资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
1.信用评价根据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对应的
信用等级进行计取并排序,无信用等级的计0分。
2.信用分的分类计算
①最高投标限价在2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2.5
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②最高投标限价在4000万元—2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1000万元--5000万元的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
的得2.7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7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③最高投标限价在4000万元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1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项目:所有企业均不计取信用分(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④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工项目,暂不应用信用评
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3.履约评价2分。(暂不实施,评标时按满分2分计分)
七、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一)商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商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
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商务标评分
1.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
投标单位的报价等于最佳报价的,商务标得满分;报价每高于最佳报价1%的扣2分,每
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1分,报价低于或等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2分,扣完
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分(6分)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包括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4分)和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
审(2分)。
30
(1)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是对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确定是工
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存在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情况。
①确定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由招标人先行选定和计算机随机抽取两部分组成。
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先行选定不超过10个(且数量不超过工程量清单项数1.5%,总
价不超过投标最高限价10%)
子项目。
当满足以上条件的工程量清单,
清单总数在134项
(含)
~
50(含)项期间,可选2个子项目;清单总数少于50项的,应选择1个子项目。
计算机随机抽取: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去除招标人自行选定项
目)以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数量同招标人先行选定数量一致。
②综合单价评审
评价项目的评标基准单价,以投标最高限价的相应清单项目价格为基准,由招标人自行
设定各评价项目的合理区间【-K,K】(K≥15%)。报价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每个评价项目
扣(4/评审项目总数)分,4分扣完为止。(该环节小数点精确程度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中确定)
招标人先行选定的评价项目、合理区间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公布。
(2)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
号
评审内容
是
否
最高得分
1
关键措施的合理性
0.5
0
0.5
2
措施方案与相应报价的匹配性
0.5
0
0.5
3
措施费报价存在极端报价
0
1.0
1.0
合计
2
评标委员会应结合工程特点对施工方案与措施项目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
关键措施的合理性、措施方案与相应报价的匹配性。对措施项目的极端报价,评标委员会应
进行分析并列出加分或扣分的理由。
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分计算以外,
评审计算过程中各项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总分=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综合单价评分(6分,其中包括2分技术措施与报价匹
配性评审)+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八、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总分相
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如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
31
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八、推荐中标候选人(
适用于“评定分离”)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前附表规定数量的中标
候选人(经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如
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
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节 定标办法(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
一、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二、定标组织
(一)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组建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
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
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3.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
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
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4.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5.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二)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标
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三、定标方法
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
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多
32
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
抽签抽取中标候选
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
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直接票决法二: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 (N
不得超过中标候选人数)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多
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
抽签抽取中标候选
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
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直接票决法三: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 (N
不得超过中标候选人数)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多个时,采用□
抽签抽取 □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
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中
标人。
□逐轮票决法:
□逐轮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 (N
≥3)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在确定第 N
个中标候选人时如果出现同票的,则采用□
抽签抽取或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
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的淘
汰投票。
对进入淘汰投票的中标候选人逐轮进行淘汰,原则上每轮淘汰 1 名中标候选人。各轮投
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不
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不少于 2 名,否则
在得票最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中按前述规则进行二次淘汰,剩余的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淘
汰投票。根据前述规则,直至剩余 1 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逐轮票决法二:定标委员会对全部中标候选人采取多轮逆淘汰方式表决。原则上逐轮
淘汰 1 名中标候选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被淘
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存在中标人,剩余的中
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最终确定中标人。在确定最终中标人时如果出现同票的,则
采用□
抽签抽取或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33
□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
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
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其他定标办法:
。
四、定标报告
(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
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
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
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二)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程序;
2.定标委员名单;
3.定标要素;
4.定标办法;
5.定标结果。
34
☑
陈述和答辩须知(书面答辩)
1、通过资格审查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先以群发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投标人陈述和答辩
的时间、地点,陈述和答辩的通知时间及开始的具体时间以投标人收到的短信通知内容为准
(未收到短信通知或未及时回复短信的以电话通知为准),从通知每一位入围陈述和答辩环
节投标人的时间到答辩开始的时长应相同,一般不少于90分钟。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拟派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参加陈述和答辩,逾期未签到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
加答辩,记0分并按相应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分标准处置。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应保持电话通讯畅通,
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回复明确是否参加答辩,
若发出短信通知后 5 分钟未收到回复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采用交易中心录音电话对该
部分投标人进行电话通知。两次录音电话未拨通或未接听的,视为已通知)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和已申请好电子身份
证件的智能手机,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达到答辩室,招标人(招标代理)通过居民身份证(或
临时身份证)原件和支付宝电子身份证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并当场拍照留存。拟
派项目负责人需本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现场或事后发现冒名顶替的,将按照弄虚
作假行为严肃查处。
3、核对完毕后,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按现场工作要求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通讯设备,
设置为静音状态或关机)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按指定座位落座。招标人(代理机构)工
作人员宣读答辩注意事项后,分发《陈述和答辩单》,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开始书面答
辩,
分钟(15~30 分钟,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在答辩结束指
令发出后,拟派项目负责人需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候工作人员回收答辩单。若答辩为暗
标,评标委员会认定答辩有违反暗标情形的,该投标人的陈述和答辩环节计 0 分。答辩期
间,答辩人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离场,否则按 0 分处理。答辩人答辩期间不准吸烟、发生
交头接耳、起身随意走动、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接传或者交换答卷等违反考试规则
的情形。
4、答辩结束后,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向工作人员领取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自行离场。
5、具体要求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为准。
35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
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
一、提前明确答辩事项
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的招标项目,应在招 标文件中事先明确陈述和答
辩开展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答辩的时间(可暂定)、地点(可暂定)、形式、具体分值和评
分等相关要求。
二、 提前安排答辩场所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在开评标场所安排时提前向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答辩场
所。在招标文件明确的陈述和答辩环节开始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根据评标系统生成的陈
述和答辩入围名单,联系所有需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投标人,告知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参加陈述
和答辩的时间和地点。
三、 明确答辩开始时间
陈述和答辩的通知时间及开始的具体时间以投标人收到的短信通知内容为准(未收到短
信通知或未及时回复短信的以电话通知为准),从通知每一位入围陈述和答辩环节投标人的
时间到答辩开始的时长应相同,一般不少于 90 分钟。其中,桐庐、淳安、建德等偏远地区
可适当延长,晚高峰、临近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可适当延长。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先群发出
短信通知,投标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回复明确是否参加答辩,若发出短信通知后 5 分钟
未收到回复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采用交易中心录音电话对该部分投标人进行电话通知。
两次录音电话未拨通或未接听的,视为已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根据通知情况及时制作
《陈述和答辩通知、应签到时间记录表》(附件 4)、《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及顺序表》(附
件 5)。
答辩开始时间即为答辩签到截止时间,本文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拟派项目负责人逾
期未签到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计 0 分并按相应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分标准处置。
若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陈述和答辩的,需对所
36
有成员单位按相应的主体信用记分标准实施信用扣分,责令改正书和拟扣分告知书需送达所
有成员单位。施工专业工程及监理等尚不具备信用扣分条件的,按责令改正处理。
四、 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1.答辩前,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提前在答辩等候室准备,打印好《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
及顺序表》(附件 5),放置座位标签、笔和草稿纸;如为暗标项目,需准备号码抽取箱(或
摇号机,如采用摇号机则需准备足量带序号的乒乓球);如为语音答辩,应提前对接交易中
心调试好相关设备,配足工作人员。
2.拟派项目负责人进入答辩室后,招标人(招标代理)通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
件和支付宝电子身份证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并根据到达时间的顺序进行签到(拟
派项目负责人到达时间以进入答辩室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手持上述证件由招标人(招
标代理)当场拍照留存(与签到表一并作为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资料存档)。拟派项目负
责人应按现场工作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区域,并按照指定的座位就坐。
3.答辩签到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准时关闭等候室大门,不允许迟到人员进
入。首先宣读答辩注意事项,之后宣布开始抽取答辩序号。答辩序号在所有投标单位拟派项
目负责人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见证下进行随机抽取,按先到先抽的规则抽取完成后,拟派
项目负责人将各自抽取到的序号填入《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内,并签名确认。
拟派项目负责人需随身携带抽取序号(或带序号的乒乓球)。答辩为暗标时,《拟派项目负责
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在填写完成后应装入信封保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专人保管。
五、 拟定答辩题目事项
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得将答辩题目提前带入评标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室根据招标文
件的相关规定当场拟定(1~2 题为宜)。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前 10~20 分钟,由招标人(招标
代理)从评标委员会获取密封的答辩试题并带至答辩室,中途不得私自启封。
六、 答辩纪律要求
答辩开始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读陈述和答辩纪律和注意事项,分发“陈述和答辩
单”,上述工作完成后开始计时。在规定的答辩时长(15~30 分钟,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截
止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答辩结束,拟派项目负责人停止答题并坐在原位。招标人(或
37
招标代理)在收答辩单时,应核查答辩人是否规范填写相关信息。如答辩为暗标,应核对是
否有违反暗标答辩的情形,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现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若评标委员会认定
答辩有违反暗标情形的,该投标人的陈述和答辩环节计 0 分。答辩期间,答辩人不得擅自中
途或提前离场,否则按 0 分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收齐答辩单并宣布答辩结 束后,拟
派项目负责人方可离开座位并离场。答辩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现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陪同下,送至评标区域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答辩为暗标的,待评标委员会完成陈述和答辩
评审,在计分环节,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附
件 5)送进评标室。
七、语音答辩工作要求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逐一将拟派项目负责人按抽取的序号顺序从答辩等候室引
导至答辩室。在答辩室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1)确保话筒在答辩前处于关闭状态;
(2)收取拟派项目负责人随身携带的抽取序号(或带序号的乒乓球);
(3)开启话筒,与评标委员会沟通,说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序号;
(4)宣布“开始答辩”后,交由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
(5)答辩完成后关闭话筒,拟派项目负责人离开答辩室。
2.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完成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引导至休息室。在所有答辩完
成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归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拟派项目负责人自行离场。招标人
(或代理机构)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及答辩顺序表》交给评标委员会(若为远程异地项
目,由现场技术维护人员协助将答辩单上传至远程评标系统)。
八、附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发布<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的通知》
(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2〕36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
答辩操作指引(书面答辩适用打分制项目)》(杭建招造〔2023〕26 号)同时废止。
38
附件1
拟派项目负责人注意事项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进入答辩室后,需听从指令,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通讯设
备,设置为静音状态或关机)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按指定座位落座,遵守考试规则,独
立完成陈述和答辩单。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期间不得中途离开答辩室,否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答辩,按0分
处理。
3.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期间,不准吸烟、发生交头接耳、起身随意走动、抄袭或者
有意让他人抄袭、接传或者交换答卷等违反考试规则的情形。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结束指令发出后,需立即停笔,
坐在原位等候工作人员回收答辩单。
39
三、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四、招标人的特殊要求:/
40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地下管网建设提升工程—花神路(新港路-永东线)。
2、工程地点: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
3、工程规模:本工程为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地下管网建设提升工程—花神路(新港路-
永东线),工程地址位于萧山区靖江街道,道路西起新港路,东至现状永东线以西约47米处,
道路全长约 0.4km,道路红线宽度16米,双向2车道规模,设计车速30km/h,为城市支路。
二、编制范围
本次编制范围主要包括:设计范围内的土(石)方、市政道路、市政排水管网、道路
照明、智能交通、标志标线等。具体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三、编制依据
1、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地下管网建设提升工程—
花神路(新港路-永东线)”相关施工图纸(*开通会员可解锁*)及招标图纸疑问回复等。
2、工程招标文件。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
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及相关补充规
定。
5、《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
建建发〔2019〕92号文件)。
6、其他有关规范资料。
四、工程质量、工期、材料、施工等要求
1、工程质量: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2、工期: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3、具体材料、施工要求详见施工图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具体要求。
五、费率要求
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1、企业管理费: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取费费率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施工费用定额对应专业工程弹性费率下限20%竞价。
最低费率:道路、排水、河道护岸、水处理构筑物及城市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12.78%*20%=2.56%;市政安装工程12.59%*20%=2.52%。
2、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取费费率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费用定额对应专业工程弹性费率下限竞价。
最低费率:道路、排水、河道护岸、水处理构筑物及城市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非市区)7.56%;市政安装工程(非市区)5.54%。
41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取费费率由投标单位结合工程实
际和企业信用状况自行考虑。
4、规费: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取费费率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竞价。
最低费率:道路、排水、河道护岸、水处理构筑物及城市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18.75%*30%=5.63%;市政安装工程27.8%*30%=8.34%。
5、税金:费率按9%计算。
六、编制情况说明
1、道路工程
(1)编制人行道铺装清单时,盲道板、单面坡缘石坡道、三面坡缘石坡道、人行道缘
石坡道、斜坡式出入口(基层变化)等不单独列项,请投标单位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2)本工程中清单编制时,弧形侧石清单不单独列项,请投标单位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3)本工程砼基层的伸缩缝不单独列项,工作内容计入相应清单子目中。
(4)现状拆除及恢复工程量均为暂估量,结算时工程量按签证按实结算。
(5)涉及路口施工投标单位需充分考虑临时交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含交通组织方
案的编制和报审,以及施工期间为维持公共交通采取的临时围挡或其他隔离措施、交替施工、
疏导人员、警示标牌、应急处置等其他费用,在技术措施费“临时交改”项中自行报价,按
项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
(6)施工围挡工程量为暂估量,结算时工程量按签证按实结算。
(7)技术措施费中其他措施费的现状苗木处理包含与种植户对接、赔付、移除等全部
费用,投标单位须综合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并自行勘察,相关费用在报价中一并计入,结算时
不再调整。
2、排水工程
(1)管线沟槽开挖土方以设计路基塘渣结构层底标高与原地面清表后标高对比较低者
作为开挖起始标高计算。
(2)雨污水预留支管封堵、管道交叉、管道接入检查井、管道基础沉降缝、方包等内
容不单独列项,工作内容计入清单中相应的管道铺设项目中,投标单位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3)检查井防沉降做法需按照井筒高度的变化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参照《杭州市城市
道路检查井盖及雨水口设计图集》(HZ-JY),由投标单位依据不同情况自行选择。
(4)现状污水管C30钢筋混凝土方包加固为暂估量,结算时工程量按签证按实结算。
(5)现状村道拆除及修复由投标单位综合考虑报价,工程量按签证按实结算。
3、路灯工程
(1)路灯电缆保护管沟槽考虑反开挖塘渣,塘渣按场内利用回填计入。
(2)路灯杆内照明电源线已综合计入路灯清单内,不再单列。
4、智能交通
(1)新建光纤点及VPN网络点按租赁期10年计入。
(2)智能交通电缆保护管沟槽考虑反开挖塘渣,塘渣按场内利用回填计入。
42
(3)智能交通中系统第三方检测、系统联合联试按1项列计,由投标单位综合考虑报价
包干,结算不再调整。
(4)智能交通设备安装及辅料费用计入相应清单,不再单独列项,请投标单位在报价
时综合考虑。
七、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1、各投标单位在进行综合单价报价时必须结合施工图、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图集、
地质勘查报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及清单描述进行报价,清单子目中未能对各节点详图
进行完全性描述的必须结合施工图详细节点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已计入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中,
中标后将不调整综合单价;如发现清单中的表述与设计文件不符,请投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以便答疑,如不提出则视为无异议。中标后不得以清单描述与设计做法不完全一致而要求调
整清单或拒绝按图施工。
2、技术项目措施费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报价,除清单
列明的措施项外,施工单位认为需要增加的费用,可在“其他措施费”项中报价,请各投标
单位务必根据施工经验和现场情况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纳入措施费报
价。
3、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范围及工程的全部。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子目须
填入单价或合价,每一项目应当有且仅有唯一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单
位对列有数量的项目,如未填报价或合价,则其费用视为已经含在其他列有单价的合价的项
目之中,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再另行支付。工程实施过程,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方案变动而调整。
4、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均应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检测、质检、缺陷修复、保险、其他(运杂费、安装费、采保费、
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管理费、利润等,并考虑风险因素。投标单
位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
单的单价与合价之中。
5、以“项”为计量单位的项目,报价固定包干(另行说明的除外),在招标范围内不
作调整。
6、行进盲道、提示盲道、三面坡缘石坡道等增加的费用在人行道块料铺设中,投标单
位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7、除另有说明外,本工程石材包含倒角、切边、磨圆、防护防霉处理等与其相关的一
切费用,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中标后不作调整。
8、与管线、绿化管理单位、搬迁单位、交通、交叉施工及施工现场周边单位等施工协
调及配合增加的费用,不单独列项,由投标单位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
9、现状管线保护、临时交改由投标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考虑报价,中标后
不予调整。
10、从工程开工起到工程移交止,承包单位须在相关数字城管投诉要求期间内完成相关
整改内容,不单独列项,由投标单位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
43
11、本工程混凝土要求采用商品混凝土,是否泵送由投标单位根据施工组织方案自行考
虑,砂浆按预拌砂浆考虑。
12、本工程余方弃置运距由投标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结算不作调整。
13、施工围挡及临边护栏符合杭建工发〔2023〕57号文件、杭州市会展新城开发建设有
限公司项目标准化参考手册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中标后
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14、投标文件中属于技术、组织措施失误或因施工方案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而造成
的变更或因施工方自身原因(包括非建设方同意的为便利于施工)造成的施工方案变更所增
加的费用及工期,一律不予考虑。
15、施工水电,由投标单位自行踏勘并考虑场地布置。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停水停
电或用水用电高峰期,各标段准备相应的措施(如修蓄水池、加压泵、发电机等),费用自
行考虑在总价中。
16、若施工过程中意外对工程周边已建道路、便道及其他构筑物等造成破坏的,需及时
维修、保养、恢复,相关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17、投标单位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和现场情况,防台、防汛、排洪等费用综合考虑计入
总价。
18、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混凝土等具有回收价值的材料拆除需考虑残值回收,
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自行考虑报价,计入综合单价内。
19、本工程所有材料除图纸明确使用再生环保材料的之外,不允许使用再生料,投标单
位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20、工程渣土消纳费用结算时根据杭建工(2023)169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进行结算。结算
时“施工单位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
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应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
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施工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
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应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结算审核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渣土消纳证、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证明、建筑垃
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及其他佐证资料)。
21、管道沟槽中、粗砂护管可采用满足设计要求的机制砂或黄砂,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
情况自行选择报价。
22、本工程涉及土方清单按综合土方考虑,不区分一类土、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
杂填土等,含清表、现状原地面杂草处理,由施工单位现场踏勘结合地勘资料自行报价,除
地下障碍物等不可预见情况外,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23、本项目除清表土以外,如无其它特殊情况,其余原土均按场内利用考虑,施工单位
投标时需综合进行考虑。
44
推荐品牌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技术要求
推荐品牌
1
电线、电缆
国标,规格详见设计标准
浙江万马、无锡远东、杭州永通、江苏宝
胜或相当于
2
配电箱
国标,规格详见设计标准
浙江湘湖、浙江远大、杭州电力设备制造、
浙江金盾、浙江晨峰、杭申电气或相当于
3
电气元器件
国标,规格详见设计标准
ABB、施耐德、西门子、伊顿或相当于
4
照明灯具
国标,规格详见设计标准
雷士、三雄极光、西顿、飞利浦、欧普、
勤上光电、索恩或相当于
5
LED芯片(通用性
品牌)
国标,规格详见设计标准
欧司朗、美国科锐、飞利浦或相当于
6
高清数字球型摄
像机、抓拍摄像机
按设计要求
海康威视、大华、宇视或相当于
7
PE管、HDPE管
按设计要求
公元、伟星、浙江中财或相当于
8
球墨铸铁管及球
墨配件
国标,规格详见设计标准
新兴、圣戈班穆松桥、北台钢铁、山东国
铭或相当于
备注说明:
1、推荐品牌材料均须是原厂国标优等品(注:本地区仅有联营厂产品的须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同品牌中有多个系列的应选择中档系列以上,所有材料在订货前必须书面材料报监理人、发包人认可封样。2、如果承包人因各种原因采购不到推荐表中所确定的品牌,允许承包单位推荐其它同档次的品牌,但必须得到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和监理人的书面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后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现场。3、招标文件未提供品牌的材料,承包人必须选择中档或以上的生产厂家或品牌,均需满足属地验收标准、规范标准、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需满足接受部门要求,须在实施前明确产地、品牌、规格,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
4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范本)。
招标人在编制合同条款及格式时应当将以下政策执行到位:
1.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指导,依据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依法合理
编制招标文件,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只减不增、只罚不奖”
等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2.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
和范围;
合同工期在 18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
人工、
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在 3%
以内。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整,原
则上不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
3.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调差范围可参
照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原则上包括人工、金属材料、水泥、砖瓦、灰、砂
石及混凝土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管材类、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电气线路敷设材料、水、
电、燃料动力材料等。工程结算时遇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信息价的无价材料,发承
包双方可参照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品种其他相近规格的材料信息价的平均波动幅度
进行相应价差的动态调整计算。
4.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等管理要求)纳入本项目工程承
包范围。
46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地下管网建设提升工程—
花神路(新港路-永东线)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地下管网建设提升工程—花神路(新港路-永东线) 。
2.工程地点:杭州市萧山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国有自筹100% 。
5.工程内容:依据提供的设计,完成本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内容,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其中项目需在150日历天内完成路面沥青摊铺),实际开工
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7.3.2 项(开工
通知) 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含税):
47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3.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中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进行调整而
导致签定合同时的增值税金额产生变化,本合同增值税金额将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就适用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的改变而调整,不含增值税价格保持不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注册证号:
联系方式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图纸;
(7) 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48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杭州市萧山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成立,乙方缴纳履约担保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伍 份,承包人执 伍 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4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补充协议书;招标文件及答疑等往来函件;投标文件及
询标纪要等往来函件;由发包人签发或经发包人确认的项目指令、签证单、图纸会审纪要、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
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除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外用于工程
施工的场所,包括工程所需的临建用地、仓储用地、组装用地等。若承包人需要在《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占地外另行租借施工场所,由承包人自行向第三方租借、修建和办理相
关审批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和管理责任。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租借协
议或政府部门要求对临时建筑物予以拆除,并做好场地复原工作。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占地范围为永久占地。
50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因本项目施工需要而占用的永久占地以外的场地为临时占
地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发〔2018〕579 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
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关于贯彻《省建设厅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
发〔2022〕54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
发〔2012〕426 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
(4)《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
建工发〔2017〕112 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 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
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92 号)
(8)市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市建委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
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
通知〔2020〕4 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
32 号)
51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
(13)《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
造价中心〔2021〕84 号 )
(1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
号)
(15)《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16)《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
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
17 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
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1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1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
〔2024〕41 号)
(20)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知》
(杭建工发〔2025〕135 号)
(21)
《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杭建工(2025)
118 号)
(22)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规〔2025〕3号
(23)其他:杭州市萧山区工程渣土消纳专项工作协调会备忘录,目前工程所在省、市、
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及合同有效期内新的文件、规定。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
1.3.7 其他 杭州市会展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上级单位工程管理制度、工程项目
管理制度、变更联系单制度、工程材料管控办法、检测办法及养护管理办法等发包人公司管
理制度、办法,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不时更新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5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询标纪要、招标文件等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并
根据其形成时间和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6 ]套(其中 2 套施工图作为承包人绘制竣工图使
用,由承包人根据城建档案馆竣工备案要求提交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如承包人额外需要提
供施工图纸的,则额外增加的施工图纸的制作费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合同范围内全套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发包人、监理人、质安监站等相关部门要求提供与施
工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机械配
置等保证措施方案,现场平面布置图,当月工程量报表,下月进度计划(含材料使用计划及
计划完成的工程量等);(2)符合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采购计划、工程周报或日报、资
金监管所需的相关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1、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须提交工程进度管理计划(包括可
操作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各阶段相关工程管理方案),经评审
后方可执行,否则将视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承包人在合同签订
后 7 天内,提供以下资料:工商税务保险登记证及缴款发票、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及文
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3、按月提供已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每月 25
日前报发包人和监理 ;其余文件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53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
内审批完成,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4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或发包人所在地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或总监代表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
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施工
现场内临时道路、场地硬化、给排水以及场地清理、平整、裸土全覆盖、扬尘防护措施、夜
间施工车辆进出场噪音防护措施等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按招
标时现状提供用地红线内场地,由承包人负责市政道路至规划用地红线出入口,市政道路至
临设,须完成道路修建、硬化并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及使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警示标牌、
标识、标线、减速带等,配备专职疏导人员。布置图纸需经发包人(或代建人)确认。承包
人承担施工期间维护保修以及后续拆除、清理、平整等工作。上述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3、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
两不误,承包人应根据通车路段的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维护方案,报交警部门批准,并认
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①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的道路维护和交通
管理工作。②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
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安全交会,车
辆平稳通过。③配备交通管理标志,并制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④加强与交警联系,争取交
警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⑤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堵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
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
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⑥承包人需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
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规划用地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
54
不提供任何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所有场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必须遵照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内交通、
环卫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给予配合。
如承包人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发包人提
供范围外的场地及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及建设,承担全部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施工要求或设计文件约定的超大件
。
本工程的超重件: 施工要求或设计文件约定的超重件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其
他工程或擅自披露给第三方,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及损失。承包人经得发
包人同意后,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
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
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并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10.4.1 执行;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结算时修正。如确需在施工过程中
调整合同价格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变更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支付方式参照合同专用条款
12.4.1 执行。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
55
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
及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
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
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
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
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
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
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
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
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号)要求。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
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要求。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
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代
表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
(2)发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
56
候撤回并重新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并盖章(仅有本人签字未盖章的,
经发包人追认,则对发包人有效;发包人不予追认的,对发包人不具有效力),以书面形式
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交给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在回执(签发登记表)上
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当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不在施工现场时,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可要求
属于承包人其他管理人员代签,签字后即可视为承包人已签收。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本工程红线外及红线内的临时
用水、临时用电(包括接水、接电手续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
报价时综合考虑。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向收费部门缴纳;施工现场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场
地,实际施工过程中如需租赁等均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并承担费用,上述事宜产生费用均计入
本次报价内。施工期间因电力紧张或其他原因造成短期供电不足或拉闸限电的,由承包人自
行配备足够容量的发电机设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通讯线路如
需开通,由各单位自行向通讯部门申请开通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当前用电及政府
政策性避峰让电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工期的情况下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机组,费用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根据现有状况,自行负责并办理排污、排水手
续。如施工过程中涉及临水、通讯线路、临电移位(包括变压器、接入点点位等)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开工前7天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地下
管线资料(除招标时已提供的之外),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后7日内对资料进行
复核,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对资料无异议。承包人根据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
料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地下管网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工程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的,由承包
人承担责任。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发现施工场地周围可能存在资料中未反映的地下管网线,
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书面报告,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因施工损坏地下
管网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线资料随招标文件提供,但承包人应对发
包人提供的地质详勘等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和修正,必要时应自行组织补充障碍物调查、
地质、物探勘察。此补充调查、勘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的施工措施费中。在
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中未反映的暗浜、空洞及管内径大于
200mm不明管线等,应及时上报发包人确定处理方案,其费用按发包人变更管理办法调整。地质及管线物探资料已探明的特殊地质及既有管线,如影响工程实施则由发包人另行处理或
以变更的形式委托承包人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57
(3)临时设施及场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列入合同价内。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完成相关用
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质监、
安监备案及其他开工所需证件。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移交承包人
并现场办理交验,交验完毕后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需重新测量放点及由
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制订保护方案及具体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投标
前及进场后应对施工场地内及周围环境进行勘查、探测,对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制订专项保护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费用已包含在
合同总价内。若开工后发生损坏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地保护地下公用管线,避免在施工期间造成损坏。一
旦公用管线发生损坏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上报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同时应立即通知各有
关管线单位,组织力量抢修,公用管线的修复工作应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没有有关部门的
书面批准及工程师的签证,承包人不能临时或永久性地封断管线。如果某管线由于本工程原
因要永久性地封断,承包人的竣工图上需明确表明。由于承包人导致公用管线损坏而发生的
所有费用(包括修复),由承包人自己负担。若承包人对在施工中损坏的公用管线,不采取
任何修复措施,或修复工作不能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则发包人指派他人进行修复工作,由
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应了解邻近建、构筑物的
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筑物发生沉降、开裂
和倒塌。承包人应把对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方法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期间,
应在构筑物四周设置监测点,严密监测邻近构筑物的位移和沉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
对邻近构筑物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加以修复和赔偿。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修复被损坏的
邻近构筑物。若承包人对在施工损坏的邻近构筑物不加以修复赔偿,则发包人将指派他人进
行修复,由此发生的修复和赔偿费用,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7)场地情况:红线范围内存在部分场地被周边地块因施工占用的情况,承包人应按
发包人要求配合进行场地移交工作;红线范围内存在给水、电力、通讯及燃气管线,施工时
需注意保护。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58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符合城建
文件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竣工图纸(竣工图纸包括手绘竣工蓝图四套、经 CAD 修改
并列印的蓝图四套及修改后的电子光盘三套)和竣工资料(包括各种专业配套所需的各种材
料抽样、检测报告与相关声像资料八套)及三套光盘。如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文件案馆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及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免费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含影像资
料、图片等)各 8 套(含 3 张电子光盘)。并有义务配合发包人(管理单位)将该些资料存
档备案,逾期提交上述材料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符合城建档案馆、发包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竣
工图纸和竣工资料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
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浙
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
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
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标准的通
知》(杭建监总〔2022〕81 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支持对关键
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 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和视频监控
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
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59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
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分包单
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分
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
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
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民工
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资支
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程建筑
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
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
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
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
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
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符
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
〔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筑垃
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
60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
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
人,项目经理的确认及意见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履行本工程合同内容的
权利和义务,负责处理整个工程建设中的各项事务,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严格
执行,负责组织领导施工生产,在保证工程优质、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施工
生产,保证工程按计划竣工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
间的 80%,项目经理不在岗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随时到岗。如未
达到上述要求的,每人按 1000 元/天进行违约扣罚,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
违约金。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承包
人改正,若在发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后 7 天内仍未改正的,处以 20000 元罚款,在工程进度款
中扣除,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在施工期间擅自离岗的,承包人应
按照[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连续[2]个月每月累计擅自离岗[15]天及以上的,发
包人有权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中(2)情形对承包
人进行处罚。
3.2.3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在施工
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的,须报建设单位批准,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
原标准,并处以 1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61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将被视为承包
人违约,并按照 20 万元/人/次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罚没 20 万元/人作为违约金,
如在发包人第二次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承包人继续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解
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并对相应人员的到位率作出承诺。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的约定:①若确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原备案主管部门(如有)同意,
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
资格和业绩条件,并处以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②其余专业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确须
更换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原备案主管部门(如有)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并处以2.5万元/
人•次的违约金。
如因以下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更换的情况,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
解决。
1)项目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担任项目负责人从业资格、以及被羁押或判刑的;
2)承包人与项目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离职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须
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如离职证明、社保证明等);
3)项目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国家(政府)需要被安排对口支援建设、援外建设等;
4)项目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休养,且时间在一个月以
上(须由项目所在地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病历、住院病历等证明材料)的。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若发包认为承包人人
员能力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可以要求更换,并按合同约定的征得发包人、原备案主管部门
(如有)同意人员更换违约条款对承包人实施违约处罚。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在 15
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按合同约定的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人员更换违约条款对承包
人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专业负责人级别及以上的主要管理人员连续 30 天不到岗;项目
管理过程中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发包人发文通知后尚不更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问题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2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
工现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审批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
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管理人员临时代替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
和能力。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①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
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的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将部分
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中项目班子到岗费用,并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②其余专业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
更换的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发包人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
责人在施工期间擅自离岗的,承包人应按照[500]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连续[2]个
月每月累计擅自离岗[15]天及以上的,还将视为专用合同条款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情形进行处罚;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擅自离岗的,发包人有
权视情对承包人进行处罚。若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到位率不足 80%,发包人有权按 500 元/
天·人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到位率不足 80%,发包人有权按 300 元/
天·人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6 项目履约人员按需参加各项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
面形式向发包人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人·次;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无特殊原因且未
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承包人应在分
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如发生转包的或违
法分包的,发包人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并扣缴其履约担保。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1)承包人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价格分包给各分包单位。如因分包价格过
低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63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
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现场所有材料、设施设备、已完工程、成品、半成品被盗或损毁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包
括直接的和间接的)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3)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
;
(3)其他方式: 合同签订后首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签约合同价 2%的履约
保证金(其中质量占 25%,工期占 25%,安全文明施工占 25%,管理人员到岗率占 25%)。履
约担保可以采用支票、汇票、转帐、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
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除外城市商业银行)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
保函形式。承包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以现金或转账形式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
控制价之差额的担保,作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履约担保期限为至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之日。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3“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部分(该附件
3 同时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2)其他:但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量确认、工期顺延、材
料(设备)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停/复工令、工程索赔、经济补偿等可能影响工程价
款或工期的签证,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文件,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该签证才有
效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见《建设工
程监理委托合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64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
款”部分;(2)其他::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情况变化,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
的深化设计任务;承包人在现场要配有深化设计的驻场人员,直至工程结束,费用已含在合
同总价内,不再另行计取。深化设计人员根据发包人提供图纸内容深化,深化设计时不得擅
自修改原设计图已明确的内容,同时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且必须经设计方、发包
人及其它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进一步实施。深化后原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2)承包人
必须按相关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若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在进行巡查时发现
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第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二次发现责令承包人(书面)
整改并处以 3 万元的违约金,三次及以上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者,每次
处以 5 万元的违约金并扣除相应的措施费。违约金及措施费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3)有消防要求的材料、设备检验需与工程同步,不得影响消防验收。
4)各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各方同意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都有责任的,由各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各方对工程质量有
争议,选择检测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有单方选择检测机构的权利,检测结果对承
包人有约束力。
5)承包人在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本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本工程各项工艺、材料的检查、
检验、试验、测试等所需费用和时间已充分考虑。
6)在交付及保修期间,如因质量问题需维修,而责任暂时无法界定时,承包人应无条
件先进行维修,待界定责任主体后向相应责任主体追偿。
7)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性达到国家、省市及地方相关专业验收合格标准,整体工程
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8)发包人有权对各施工节点及工艺进行抽査(包含但不限于钢筋、模板 、支模架、混
凝土、砌体、粉刷、塘渣层、水稳层、栏杆、铺装、装饰装修等)。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涉
及的重要部位、关键节点、工艺、材料应用等,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制作施工样板,坚持样
板先行的原则。样板经监理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开展施工,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另行增加。
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实施样板先行,可进行 5000-20000 元违约处罚。若实施样板
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返工,涉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 5000 元/次违约金。
65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
程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参加。通知时提交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通知
明确陪同检查人员名单、隐蔽和中间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
在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不合格的,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组织
验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交隐蔽工程验收的必要资料(重要节点、部位必须留存影像
资料),经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现场验收后填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承包人需提供与本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对需验收而
未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
剥露验收,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4.1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因承包人引起的不合格工程按工程质量违约处理执行,具体
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部分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治安保卫工作均由承
包人负责,须满足相关部门的规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
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给发包人或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
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承
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
部门批准。
66
(3)其他:1.根据文明施工按《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
府令第278号)、杭大气办〔2018〕7号印发的《关于发布杭州市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试行)的通知》、《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
103号)、《杭州市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检查评价暂行办法》,施工现
场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及时上传数据到信息平台。施工
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杭建文领办〔2019〕2号文明确的“控尘十条”相关要求;采取降尘措施,
应当配备不少于1台5吨以上洒水车、2台抑尘剂设备(雾炮),每天洒水不少于6次(高温期
间加大频次);施工围挡设置喷淋系统,并确保投入使用,减少施工扬尘。当遇土方开挖外
运、破除构筑物、临时设施拆除、土方回填、清运垃圾以及市政道路施工等易产生扬尘的施
工作业时,应当同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高效冲洗装置(自动冲洗
设备)、排水、废浆沉淀设施以及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确保投入使用,污水排放符合相关
审批要求。土方施工阶段还应在出入口处设置过水槽,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场。承包
人应负责保持出入口通道及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道路整洁。因承包人不文明施工导致受到发
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 。2.承包人应严格要求按
照住建部、省、市、区有关标准并结合该工程及发包人具体要求组织施工,必须遵守工程建
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文明相关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
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
要求,第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二次发现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
付2000-1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三次及以上发现,承包人按人民币10000-50000元/次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扣除相应的措施费。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承包人按人民币50000元/
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被媒体曝光,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
3.从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移交后且在质保期结束之日止,安排专人(不少于2人)配合发
包人处理工程范围内所有投诉、数字城管、安全隐患等相关内容的整改,承诺在质保期结束
之前每月及时解决率达100%。每发生一起处置超时、推诿案卷或重复派遣案卷,扣除以违约
金10000元/次。
4.“五水共治”大背景下,涉河施工必须按照河道管理部门审批方案及要求实施施工及
生活污水、废水必须收集沉淀处理,符合排放标准,若需排入市政管网的,必须根据相关部
门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5.本工程工地出入口需满足交警部门要求,且配备交通安全员,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管
理,加强工地进出车辆现场指挥,确保过往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安全,一经发现未按要求
配备人员或所配备人员怠于履行职责的,按照500元/人·次计取违约金。
6.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
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
67
范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整改,承包人必须整改到位。
7.安全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
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承包人原因除外)。施工过程中若发生
死亡事故,按照20万元/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且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
24小时内按事故等级通报上级,并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等各类事宜,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处
理,相关费用在履约担保(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8.严格执行发包人《标准化参考手册》对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未按要求进行安
全文明施工,每次承包人应支付2000元违约金。
9.人员着装: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工作卡、安全帽,反光背心,否则首次工程进
度款中按每次每人支付 100 元违约金,后续逐次翻倍支付违约金,即第 2 次每次每人支付 200
元违约金,第 3 次每次每人支付 400 元违约金,以此类推。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担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
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
第(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
(2)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总价中一次性包干,首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的 60%(已包含在 10%的工程预付款中)。如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动态劳动力安排计划,施
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等供应进场计划,质保体系,安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计划等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按审定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方案)和进度计划要求施工。
由于现场交叉施工需要承包人调整局部施工安排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落实调整。
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是否顺利
的,发包人可拒付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所有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应该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满足现场施工环
境的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由于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以及现场施工环境要求的方
案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承包范围内所有的分部
68
分项工程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
承包人的施工方案,发包人有权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其论证意见所造成对原方案的
变更、调整而引起的技术、经济风险,在投标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结算不作调整。
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派遣的现场代表及委
托的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协调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对
现场总平面的协调。承包人如不按合同要求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由此引起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家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因承包
人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给工程带来负面影响,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自觉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和工程处理费用。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
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含明确形象部位节点,编制关键线路及里程碑事件节点等,
实施穿插施工管理并满足合同专用条款 7.2 条“施工进度计划”);逾期未提交的,每逾期
一日,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违约金,因此影响工程施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
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后 7 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如工程师认为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需要
修改完善,承包人应按要求在 2 个日历天内完成并报相关工程师审批,如无故拖延的,发包
人有权对其做出处罚。监理人及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
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费用的确认,也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承担的责任。
承包人按审定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要求施工。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14
日内,监理人及发包人对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仅是对施工进度计划可行性的确认,并
不是对施工进度修订产生的费用的确认,也不是同意对原合同工期的顺延和变更。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
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 15 天内需完成工地大门、政
策标语、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
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当
69
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
开工前 7 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局部工程施工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弥补,
经发包人确认后可延长工期。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工程总工期不
予延长;不可抗力因素;按照发包人变更管理办法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其他工期变更原因 。
承包人须于原因发生十五日内,据实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单,经发包人核查属实后方可延
期,但费用不予增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
工期竣工,按工期每延误一天处以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
中扣除,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累计违约金或实际赔偿金不足以覆盖发包人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最多不超过签约
合同价的 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70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建议品牌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品牌、设
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
包人最终选用品牌需送审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核确认。承包人若提供了发包人推荐品牌以外的
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品同档次的证明材料。承包人若未注明品牌、不
选择发包人的推荐品牌且7日内未提供同档次的证明材料、品牌技术规格无法满足发包要求。
发包人在所列品牌中任选其一,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
责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
除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必须报送与封存的材料设备外,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外观效果的材料、
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后才能大面积使用;
(2)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
购,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质保书或试验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承
包人需提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所购材料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及产品小样,经监理和发包人审
核同意后方可封存小样并采购;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应与设计及投标承诺的品牌,规格、质
量文件及封存的产品小样相一致,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意见后,承包人方可用于工程。
(3)对于招投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材料(设备)或者承包人采用的材料(设备)品牌
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承包人必须书面上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采
用。若擅自使用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的品牌,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予以
制止,已使用的无条件返工,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如影响进度和交付的承担相
应违约责任,如造成建设方损失,承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4)若承包人使用了劣质材料设备,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承包人
无条件返工。并处于1000-10000元违约金/次,无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是否发现和制止,
由于使用劣质材料设备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如影响工期交付的还需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全部损失。
(5)本工程所有材料的颜色及样式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用于施工。
71
(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与本工程有关的临时设施及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含租地、二次搬迁、临时污水并网、临时水电接驳、临时场地拆除清理等全部费用),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配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并承
担费用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配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提供并承
担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于发包人额外要求的检测试验,由发包人支付费
用,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由于质量问题所引起的复测,若复测结果质量合格,复测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若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符合相关规定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执行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确定。(属于工程量增加情形,且合同中存在二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但单价不同,以其
中价格较低的单价为准)。
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
的材料编制期信息价(市场价)之差;
2)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
72
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3)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的投标综合单
价异常的处理条款),则不宜参照,按第 10.4.1 条(3)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
以下约定:1)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则参照《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
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
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
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浙江
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及配套取费标准、编制期信息价(按发生
当期的浙江省、杭州市(市区)造价信息正刊(浙江省、杭州市市区造价信息正刊均有的,
取其中较低者);无信息价的按签证价),经发包人、监理及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定后,
按照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其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及规费、税金等按招标控制价费率
计取)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并以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优惠后结算(中标下浮率=1-(中
标价-暂列金)/(招标控制价-暂列金))。
2)无投标综合单价也无定额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附组价说明和相关凭据,
报监理审核,发包人审批后执行。对于无信息价的按发包人确认并经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价
格为准,规费和税金的费率以投标口径为准。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
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
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
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
方式约定:调整单价按本合同第 10.4.1 条(3)款约定的组价方法计算。工程量增加时,调
整单价大于原单价的,或工程量减少时,调整单价小于原单价的,仍按原单价执行
。
(5)其他:1)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服从,承包人无索赔利润的权
利。
2) “工程变更联系单”应有完整签字盖章,签字盖章不全的不能作为结算相关费用的
有效资料。
3)未按规定时间递交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为无效联系单。发包人对工程变更联系单的费
用确认仅属初步确认,相关费用最终按发包人(含上级单位)结算审核制度执行。
4)信息价采用顺序:按《杭州造价信息》萧山、市区、《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中的价
格顺序。
5)“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造
73
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
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6)在审计单位审计时,认为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相应单价可以不按照或不参照承包人的综合单价执行,审计部门对此项目可以提出修正的综
合单价,项目的单价按审计部门提出的修正的综合单价确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和规定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
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74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 号)执行;
(2)其他: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形式,工程造价除主
要材料( 钢筋、电缆、电线、沥青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塘渣、碎石、砂、
标志杆、镀锌钢管)及人工采用风险承担和价差调整方式进行结算外,其余实行[固定单价]
包干,施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市场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等,本工程均不予调整,由承
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设计变更工程量同意按实调整,项目变更费用根据《萧
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0)87 号]文件规定执行。主要
材料及人工风险承担和价差调整方式根据《关于对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材料和人工价格实行
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9)52 号]文件第 1 种方式执行,本工程主要材料和人
工承担风险幅度为 5%,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整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
3、其他约定:
(1)“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
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价格调整
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杭州市信息价正刊发布有相应信息
价的,应采用杭州信息价正刊发布价格,杭州市信息价正刊没有相信信息价的,则使用浙江
省信息价正刊发布的相应价格。
(1)材料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
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内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
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工期内
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工期内
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75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
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
“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
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
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2)人工
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
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
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
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
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
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
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
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
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3)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按照上述人工的价差调整方法计算价差,同步
调整结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
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本项目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合同约定可调整范围除外)
1)定额、标准、费率及相关规范(非强制性文件)调整;
2)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内;
3)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已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将被
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工程量清单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
76
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或施工规范要求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总价内;
4)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
论、理解而导致报价失误,属于承包人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5)投标报价中措施费用报价不完整导致费用增加;
6)实际施工时,材料设备在发包人提供的备选品牌之间发生的品牌变更,材料设
备价格不予调整;
7)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各分包之间配合要求、工作面交替施工等引起的窝工情况,
在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8)施工期间临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在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变化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预计的可能发生的其
他费用;
10)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均一次
性包干,费用由各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考虑报价,应考虑现场的各种风险因素,
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和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
(2)其他:工程项目变更或招标清单差异按本合同 1.13 条和 10.4.1 条的约定计算 。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 10%(包含了工程费
用 1%的农民工工资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 60%)。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在开工前,发包人一次性支付
合同价 1%的工资性预付款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承包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到萧山区行
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生效后且承包人递交履约担保及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书 30
天内支付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详见 12.4.1 付款周期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77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
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
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月计量
。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5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
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工程施工节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
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的,
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施工节点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施工节点。
无论因何种事由,监理人、发包人(含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未能及时审核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均不构成监理人及发包人(含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默认。
监理人、发包人(含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工程量的审核并非对其最终
完成工程量的认可,而是仅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总工程量应当以结算审核确定的总工程量为准。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发包人按照本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中约定的条款,在开工当月按合同价 1%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
账户预付工资性工程款;在开工后次月起单独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
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具体比例按浙建【2020】7 号文的道路工程为 8%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78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与发包人、银行签订项目工程款资
金监管协议,以“共管专户”的形式接受发包人的日常监管;(2)其他:工程按月形象进
度支付施工进度款,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有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
程进度报表、对应新增隐蔽工程量确认书及材料报验资料等,否则不予计量对应工程量。 ①
预付款:合同总价的10%(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及合同总额的1%工资性预付款),合
同签订生效后且承包人递交履约担保及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书30天内支付,预付款从第一期
进度款起扣,每期按进度款实际支付金额的25%扣回,扣完为止,若未全部扣除完,则在支
付竣工验收款时一次性扣完;
②本工程按每月进度报表由监理及发包人确认通过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为当月
合同价款内已核工程量(不包含合同价款外的材料、人工调差,下同)的85%;
③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提交全套完整资料,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提交竣工结算
资料,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全套资料备案,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0%;
④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且完成项目移交后,承包人须提供已收款明细表,会同发包人
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账并确认,经结算审核单位确认后
及发包人审批后28日内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8.5%;
⑤其余结算审定总价的1.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且
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同时承包人应另行缴纳0.5%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3
年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量保修金。
(5)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
报发包人、监理人存档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发包
人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工作总量内,即
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6)每月20日前承包人提交伍份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已完工程量报告,经监理人、造
价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审定,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告之日起20天内审查确认,在双方确认
计量结果无异议后的15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若对计量结果有异议,
审核时间相应顺延)。
(7)如承包人有下列情形时暂停承包人签证或付款,直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为止:
①工程施工有重大缺失或明显违约行为时;经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迟延改善时;或承包
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有关事项的。
②工程总进度较预定总进度落后10%以上,或明显有不能如期完工的现象时。
③承包人对其劳务人员及分包人或材料商未付款或其它原因致本工程有纠纷时。
79
④工程进行中,有承包人应负责赔偿之事由发生,经发包人提出而未获解决前。
⑤因不可归责于发包人的事由,造成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承包人与第三人间)任何诉
讼或仲裁发生时。
⑥工程结算款支付前,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还未整改完成的。
(9)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
有权拒绝支付;待付款至98.5%时,承包人必须全额开足工程款发票;
(10)承包人应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如发生群体讨薪事件(三人及以上),发包人有
权直接支付且从下月进度款中扣除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承包人50000-100000元/次。
(11)工程进度款支付与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对承包人的综合评分及其他专项成绩挂钩。
承包人的季度实测实量成绩低于85分的或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暂扣季度内应付工程款的
10%,待承包人整改完毕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情况,暂扣部分的进度款予以支付,不计利
息。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确认
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筑垃
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
关资料后 1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14 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
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发包人在审批完成
后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无论因何种事由,发包人未能及时完成审批
的,均不得视为发包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不执行通用条款,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开具收款
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 28 天内 。
80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
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
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
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
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免费提交符合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竣工
图纸和竣工资料。
(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需安排人员看管,直至将项目整体移交给项目发包
人为止。在项目未移交前的现场看管费,成品保护费均由承包人承担。遇特殊情况,承发包
人各方另行协商,在建工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承包人必须达到以下全部程序和条款,后由发包人组织牵头,设计、监理、勘察、
施工进行竣工验收:
①发包人、设计人、勘察人、监理人、承包人相关参建主体共同验收,并由承包人及相
关参建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②通过政府相关质检部门核验合格;
③验收时如要求进行整改的,承包人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如不按要求整改的,发包人有
权委托他人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整改不能
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程维修责任;
81
④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选择检测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有单方选择检测
机构的权利,检测结果对承包人有约束力;
⑤承包人施工队伍退场,作业及施工场地腾空、移交完毕;
⑥工程验收合格,则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返工,则
返工日期将作为工期累计;
⑦竣工验收完成要求: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由承包人负
责竣工验收,造成工期拖延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⑧未按时完成规划验收相关工作及竣工资料备案,须共同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要求。因承包人原因或不配合政府配套工程验收、规划验收相关工作及竣工资料
备案,造成工期拖延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30]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逾期移交的,每逾期 1 天,
按人民币[1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 7 日以上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
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5 天内。在接到发包人及监理人通
知后 7 天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及监理人通知后 7 天内完成所有相关临时设施的拆除、外
运以及施工场地内全部建筑、生活垃圾等的外运,竣工验收截止时间止,承包人在红线内外
(含借用地,借用场地须按发包人要求发下通知单时间进行退场归还)所有项目临时设施(工
棚、堆物、项目部)无条件清理,恢复原样,同时完成施工场地内材料、工具等的移位工作。
以上相关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按时按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4 竣工结算
82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向监理人、
发包人(含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含送审结算电子版),并提
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 4 份。承包人逾期提交结算资料的,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提交结算
资料,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并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在工程结算
资料由发包人确认签收后及结算审核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再自行增加任何
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资料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对发
包人的让利,未经发包人同意,不作增加调整。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项目经理签
字、结算编制人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施
工合同、补充协议、送审资料清单、结算汇总表、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已经
发包人工程人员确认的竣工图、变更联系单(原件,包括工程签证、图纸会审纪要、过程中
的洽商等)、隐蔽工程记录、工程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稿)、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工程
资料(如地质勘察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打桩记录等)一式三份。发包人工
程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
视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2)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
人将不能保证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
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
价格凭证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将不能保证按规
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本工程根据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
服【2009】84号文件计算结算等费用,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审计部门审
定的工程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发包人、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
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它结算条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核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
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
发包人有权对项目结算组织结算初审、复审,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
项目结算另有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需复审的项目,承包人应根据初审结果调整
83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进行复审报送。承包人必须按实上报结算。初审、复审工程价款结算审
核基本收费由发包人承担,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追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审核计取追加费,
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①初审追加费计算公式=((核减额-送审额×5%)+核增额)×5%,送
审额5%以内的核减额不计取追加费,②结算复审追加费用分别按净核减额的5%计取),核减
(增)额以发包人盖章的结算报告上的金额为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通知及时予以支付,如
承包人逾期支付相应费用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与初审单位完成核
对并形成结算初审成果,发包人有权对结算初审成果进行复审(包含二审、三审等,具体以
发包人要求为准),结算报告以结算审核最终定案版为准。
政府审计部门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计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及审计
部门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承包人不配合审计部门,导致审计部门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计
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上述由承包人
承担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给相应单位,如承包人不按时支付,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款项中扣
除相关费用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需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审核竣工结算包括
初审、复审过程,不受通用合同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发包人收到经结算审核最终结果后 30
天内完成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8]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以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为准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4)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84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
(3) /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工程结算审定款的 1.5%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
同时承包人应另行缴纳 0.5%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 3 年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量保修
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3 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起[1]日内到达现场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维修;(2)如发
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 2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3)如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保修不到位的,发包人可以另委托他人完成,并将从质量
保证金中按双倍维修费用扣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确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确定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
双方协商确定
。
(7)其他:
/
。
85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
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
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
人负责,并处以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处
罚。
(2)按照《进度节点滞后违约处罚承诺书》规定的进度目标,主要进度节点滞后一天,
扣除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度节点滞后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百
分之二。
(3)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10000 元/次]
违约金;
(4)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
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
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 元/次] 违约金;
(5)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10000 元/次] 违约
金;
(6)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
应支付 10000 元/次违约金;
(7)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10000
元/次] 违约金;
(8)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
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因本工程施工不当而引起相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及警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9)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
减量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因本工程施工不当而引起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及警告,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10)其他: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或施工管理过
86
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违规作业的;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
拖欠工资等方面被政府部门、媒体对工程的通报批评、负面报道等不良影响的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令改正,退场处理。如已使用于工程中,承包人除无条件返工或重
新采购外,另处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20%的违约金,改正之前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须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
若未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须无偿整改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同时发包人有权扣除质
量履约保证金。若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工程质量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则先扣除全部质
量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应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
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责令改正,并处撤离施工现场的材料和
设备价款20%的违约金,改正之前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4)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按专用
合同条款7.5.2条约定执行;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期限内派
人维修,或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
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并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按维修费用扣罚;
(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或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生
安全事故或违规作业的:若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整改到位,
同时发包人有权扣罚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若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则扣罚全部安
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且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原因
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违规作业的,每发生一次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处
以5-50万元的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7)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拖欠工资等方面被政府部
门、媒体对工程的通报批评、负面报道等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次则根据情节轻重罚款 5-50
万元,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
87
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其他:承包人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违约,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至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
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和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不足已覆盖损失的,发
包人有权追加索赔,并向新闻媒体公布,同时向发包人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相应情况。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
内,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2)工程验收或者工程竣工不合格无法交付,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或没有能力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6)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
(7)承包人违规施工造成严重损害发包人的信誉的。
(8)承包人原因停工超过(含)14 天;以及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期开工达 30 天或承包
人无故停工,且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14 天内仍未复工的。
(9)因承包人经营出现问题或主要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变动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
工的。
(10)本项目工程资金挪作他用,造成施工困难,进度滞后、工人闹事、材料无法供应
等。
(11)承包人拒绝接收发包人发送的任何书面资料;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法人未按发包人
要求到岗的。
(12)承包人工程推进情况与施工进度计划对比,工程总进度滞后 90 天以上。
(13)承包人工程进度未能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单个关键节点完成时间滞后 60 天
以上。
(14)承包人工程进度未能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出现连续 6 个节点延期或累计延期
节点超过 12 个。
(15)发生 16.2.3 中 1-10 的情形,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后 10 日内承包人
无条件退场,并移交全部资料。承包人拒不执行或拒不退场,发包人有权委派第三方施工力
量进场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索赔合同总价的 2%,不
足部分另行追加。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协商确定
。
88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其他不可抗力情
形应以当地政府部门通报为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
应费用,该笔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相关保险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递交给发包人备案。
保险合同和发票须注明本项目名称,在工程发生相应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
造成现场人员、机械、原材料造成损失的)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若承
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工程一切险,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
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及浙江省和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施工现场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足够的办公用房和生活配套设施,并配备相应的
89
办公桌椅、空调电话等,所需费用和日常水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通讯费由承包人承担。
(2)合同签订后如承包人无故停工或中途退场,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合同价30%的
违约金,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本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发票必须在符合当地税务规定的税务部门开具。
(4)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施工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及其它一切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
(5)由于承包人工期、质量、安全等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向各建设相关单位进
行赔偿。
(6)工程质量目标须无条件满足发包人的总体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
标准,承包人应无偿返工直至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竣工验收若达不到约定标准或严重影响
使用功能的永久性工程缺陷,承包人则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返工修补直至验收
通过,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或在一个月内未完成返工
修补验收通过的,发包人将没收质量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额超过质量履约
保证金额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质量违约给发包人造成
的实际损失。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注意保护好分包单位的工作成果,如有损坏,自行妥善处
理;自身不能妥善处理、影响任一方工程进度的,发包人有权作出赔偿决断,费用从工程款
或结算款中扣减。
(8)工程施工中所有材料、设备等的内外运输,必须遵守本市、区有关交通、环卫、
安全、防噪声等行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所有手续均应办理,并由承
包人自行办理解决。承包人因违反省市有关规定,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或停工整改,其发
生的工期延误、费用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承包人特殊工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无证上岗的,发包人有权按1000元/人
/次进行处罚。
(10)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视作违约,发包人有权代承
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工程款中扣除,同时。因承包人的原因或过错拖欠分包人工程款、
民工工资、劳务费、材料费或其他赔偿款等发生纠纷时,若债权人在起诉时把发包人列为共
同被告的,由此造成发包人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
费、律师费等支出或依法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并有权在承包人
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
(11)承包人须在投标前和中标后踏勘工程现场,熟悉施工条件及现场地形、地貌、环境、
周边道路交通、施工用水电配置等情况,已经获得了一切可能影响合同价款和施工工期的直
90
接资料,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不完全熟悉现场情况和资料为由向发包人提出额外增加费用
或延长工期等要求,对此类要求发包人将不予考虑和采纳。
(12)如承包人未按照城建档案馆的归档要求移交相关的竣工资料,则发包人有权对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不予送审且有权暂停工程款支付。
(13)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3.6条竣工
退场的要求,完成施工现场清理及地表还原。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第
三方处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14)发包人和监理人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
达不到相关要求时,可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或视具体情况并处0.5-5万元罚款,
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5)承包人的施工队伍间若出现打架现象,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处以0.5-5万元/次的
罚款;若承包人施工队伍及管理人员现场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管理,将视情节轻重按
0.5-5万元/次处以罚款;若承包人对监理人下发的整改通知单,不及时进行整改或未按要求
整改或未完全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处0.5-5万元的罚款;若承包人对发包人
和监理人相关人员进行堵门、辱骂或殴打的,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处以5-50万元/次的罚款;
对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每次处以1-10万元罚款。以上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
职能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整改并回复,因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
改,每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1000元至1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当期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16)为消除施工现场由于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当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及务工
人员住宿区域必须安装电动自行车相应配套充电设施。
(17)本工程涉及到部分土地农转用报批。承包人需充分考虑土地报批对本工程施工进
度、质量、安全等的影响,可能会发生多次施工进场情况,承包人需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本工
程相关目标的实现,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8)本工程未完成正式竣工验收,因发包人及上级部门要求,需提前开通使用的,承
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9)招标文件中没有推荐品牌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应提前15天提供不少于三个高品
质的材料、设备及其承包人资料,供发包人、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选择确认,否则因此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本工程若发生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产地、技术参数等主要技术
指标要求无法实现采购时,承包人必须提供质量档次不低于原要求,不少于三个品牌的材料、
设备及其使用案例、供应商资料,供发包人、咨询单位、监理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使用;
否则,发包人将要求所采购材料退场,同时对承包人处以10-30万的违约金,并且有权解除
合同。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批材料和设备的同等价值进行处罚。因退场导致发包
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对于招标文件中已推荐品牌的材料或设备,在设备材料进场前,承包
人须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系列,经发包人、
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采购使用。
(20)本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质量检测,届于发包人复核检测,不免除承包人的
91
对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进行鉴定、检查等质量自检的义务。
(21)为满足本程施工需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应进行前期施工配合工作,按
发包人的要求安排项目履约人员入驻现场及时调进机械设备和构筑相应设施如未按要求进
行则参照对应人员施工期间擅自离岗进行违约处罚。
(22)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人全力配合各配套管线等单位(电力、给水、燃气、通讯等)
进场施工,电力、给水、燃气、通讯等配套管线单位的施工工期包含在本施工合同工期内,
承包人需合理安排并协调组织施工,承包人需控制各配套管线施工质量、控制井抬升标高,
确保道路施工质量和外观质量验收通过。非特殊情况,不得以各配套管线施工影响作为工程
延期的理由。
(23)场地情况:交通导改、绿化及路灯等迁移工作的报批及实施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发包
人予以配合,其中涉及既有绿化、路灯等处置方案需承包人与其权属单位对接,并完成处置
工作,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24)承包人对施工围挡的综合报价,是参照杭州市建委下发的围挡标准并结合临空集团相
关规定要求制作方案及《杭建工[2020]86号》
《杭建监总[2011]29号》、
《杭建宣发[2011]181
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实施(文明施工具体要求及形式须同时满足施工期间杭州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如果有关规定更为严格,应按严格者执行)(版面、字样等见附件),包含
围挡的搭、拆及日常清洗费用。施工围挡需随着工程进展,及时拆除、新建并考虑重复利用,
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实
测后三方确认,并留下现场影像资料,综合单价不变。若封闭不实施或不符合要求,发包人
有权按1000元/m作为违约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围挡形式图详见下图)。
(
26)施工单位进场后应组织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地面标高进行复测,标高复
92
测后如有异议的,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测,最终原地面标高
以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标高复测报告为准,结算时按实调整土方工程量;如标
高复测后无异议的,施工单位应出具无异议说明,结算时以施工图原地面标高资料进行结算。
附 件:一、协议书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
附件3: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附件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9: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1: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2: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附件13: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4:项目安全管理协议
93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94
附件2:
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
1、施工质量管理通用条款
(1)投标人(承包人)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
意见》(杭建工发【2021】32号)文件相关要求,做好质量管控。
(2)投标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规模的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建立
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给排水管道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规定,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市政道路工程的施
工与验收。
(3)投标人(承包人)收到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先行组织施工图设计文
件内部审查、讨论。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召开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图纸
交底会议应形成纪要留存。
(4)投标人(承包人)应根据规范要求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案,并明确关键工序或
特殊工序。
(5)投标人(承包人)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规格、品种、性能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投标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
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
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严格落实质量检测制度。
(6)投标人(承包人)开工前应复核发包人提供的测量成果报告,经监理单位签认后,
作为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7)投标人(承包人)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方案,根据批准后的施工方案对作业
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8)投标人(承包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管道,闭水试验、变形检验合格后方可回
填沟槽。管道沟槽回填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图及规范要求执行,以确保管道沟槽各区回填的压实
度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9)投标人(承包人)应控制路基路床填料的含水量,在最佳含水量的±2%以内方可进
行分层碾压,对于管沟回填土应采取分层碾压或水撼砂法使管沟回填土密实度达到规定要求。
路基路床纵横断高程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路基路床平整度应控制在10mm之内,保证基层平整度。
(10)投标人(承包人)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驻厂控制拌合料生产厂家的原材料、水泥掺
95
量(沥青含量)、配合比等参数,强化拌合料源头质量控制,加强道路工程使用的基层拌合料、
沥青拌和料源头质量管理,确保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1)投标人(承包人)采购的水泥稳定碎石材料应提前确定材料配合比,不得使用回收
料。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中应采用摊铺机摊铺作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自搅拌到摊铺完成
不得超过3小时;采用保湿养生,养生期间应封闭交通,每层养生时间不少于7天。道路基层严
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厚度、压实度、弯沉值、平整度及横坡等应符合设计及验收规
范要求。
投标人(承包人)对于确实无法使用机械摊铺的特殊路段,投标人(承包人)应当编制质
量控 制专项方案,报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后实施。投标人(承包人)要加强拌合料完成时间
到摊铺完成时间的控制,基层施工完成后做好覆盖保湿养护,在未达到设计强度前,禁止车辆碾
压及通行。投标人(承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组织对临时道路的施工作业,保障道路基层
的施工质量。
(12)投标人(承包人)在沥青面层应提前确定配合比,不得使用回收料。施工时应使用
全自动找平的摊铺机进行全幅式梯队作业连续摊铺,摊铺作业每5m设置一个承桩,承桩安放钢
丝绳作为导向基准,保证路面的平整度。沥青摊铺时应同步完成防沉降井盖的安装施工。沥青
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13)投标人(承包人)应对人行道板的材料强度、尺寸等指标进行控制。铺装做到座浆
饱满牢固,拼缝严密顺直,道板平整度、坡度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人行道板铺装完毕,应
封闭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使用。
(14)投标人(承包人)宜采用临时限位井筒井盖工艺,在自调式井盖施工时确保井座周
边面层的压实度,提高井座稳定度、平整度,防止井盖松动产生异响。
(15)发包人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原材
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16)发包人将严格落实样板段、首件联合验收制度和节点抽检制度。对水稳拌和料、沥
青混合料等原材料(半成品)实施驻厂监理。全过程组织对管道闭水、土路基验收、管道回填、
桥台台背回填、路基、水稳基层、沥青面层等关键工序进行验收。对平整度、井盖、伸缩缝、
横截沟、管线管位和管线标高等关键位置进行全数实测实量。投标人(承包人)验收合格的基
础上,由发包人报请质量监督机构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96
(17)建立建管衔接联合抽检机制。城管部门提前介入,参与新建市政道路施工过程监管,
建立联合抽检机制。发包人在报请质量监督机构节点抽检时,需同步报请同级城市管理部门。
由监督机构和城管部门共同选取质量监督抽检的点位和路段,共同委托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测
并分别派员一同参加检测。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 发包人通知城管部门共同参与,竣工验
收合格后,一周内应办理移交手续。
(18)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监理单位将督促投标人(承包人)及时完成保修期质
量问题整改,并按要求完成质量回访。
杭州市市政道路施工质量主要检测标准
序号
施工工序
检测项目
检测指标要求
1
路基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 95%, 次 干 路 ≥ 93%, 支 小 路 ≥90%,同时符合设计要求
2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3
水稳基层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基 层 ≥ 97%,底 基 层 ≥ 95%;其它等级 基层≥95%,底基层≥93%.同时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4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5
水稳取芯
芯样应完整、密实,材料符合要求
6
沥青
面层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 96%, 次 干 路 及 以 下 道 路 ≥95%,同时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7
厚度
符合设计要求
8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9
平整度
标准差值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允 许 偏 差 1.5mm,次 干 路 、 支 路 允 许偏差2.4mm
10
井框与
路面高差
高差≤5mm
11
井盖与
井框高差
高差≤1.5mm
12
伸缩装置与桥面高 高差≤2mm
97
差
13
横截沟与路面高差
高差≤2mm
14
横向接缝
高差
高差≤5mm
98
2、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由发包人根据不同项目作具体要求)
因投标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投标人(承包人)采取
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投标人(承
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发包人可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投标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作工程质量违约处理,处罚如下:
序号
违约情形
违约处罚(万元/次)
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发生以下情形的:(1)未检先用(2)试验检测资料无原始记录或试验检测数据、资料弄虚作假
2
永久性市政道路工程的材料发生以下情形的:(1)路基路床填料的含水量或回填土密实度不达标(2)沟槽回填等隐蔽工程偷工减料(3)沥青面层和水稳层使用回收料或配比不达标或材料不达标的
3
未按行业规范施工(作业),发生以下情形的:(1)路基路床平整度未控制在10mm之内(2)水泥稳定碎石基层自搅拌到摊铺完成得超过3小时(3)水泥稳定碎石层的保湿养生,每层养生时间少于7天(4)道路基层采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5)全自动找平的摊铺机进行全幅式梯队作业连续摊铺,摊铺作业未按每5m设置一个承桩(6)沥青混合料面层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7)井盖工艺不达标,井座周边面层未压实导致松动产生异响(7)防撞墙线形不符合要求
4
未进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或试验结果未经复验、批准,私自开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发生以下情形的:(1)未执行或未通过闭水试验、变形检验合格后方可回填沟槽(2)基层施工完成后做好覆盖保湿养护,在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试车碾压及通行
5
对不合格材料、工程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处理
6
绿化种植土、苗木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
7
发包人、城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未达到“杭州市市政道路施工质量主要检测标准”要求
发生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扣罚金额从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99
附件3:
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第 1 条 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1 政策法规:
按现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内容有冲突的以高标准为准。
1.1 依法成立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附件。
1.3 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4 经审批同意的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5 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计划、《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及其它文
件。
1.6 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实施大纲。
1.8 国家及地方颁发的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1.9 必须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规定。
第 2 条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组成完善的监理 机
构,并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相应资质及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意
更换,如需要更换应向委托人书面备案并获得批准。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原则上不得
调换,若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职安全员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后
(试用期一个月) 委托方认可后方可更换。更换人员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监理合同执行。
2.2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组织施工图会审,在施工阶段按工程实际情况编写监理大纲、监理细
则、旁站计划,报委托人审核。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并建
立台账及档案资料。
2.3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相适应的咨询
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施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 合法权益。
第 3 条
监理工作内容及职责
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至保修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文明施工 进行
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
职责,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服务活动。
100
3.1 质量及进度监理
3.1.1 质量监理
(1) 在工程开工前审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分包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人员资格;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审查确认后报发包人,并签发工程开工令。
(2)组织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参与制定施工技术方案、
施工图出图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3)审核道路、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系统、交通标志标线、路灯等)、绿化、排 水、
桥梁整治施工方案及管线保护方案。
(4)监理单位收到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参加由
发包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并对图纸中存在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依据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跟踪复核、验收承包人的全部施工测量工作。 监理
人员应采用自备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现场复核、测试,且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测
单位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应对承包人选择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的供应厂家进行审查,必要时对
厂家生产质量、供货能力进行考察;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进行检查验收,并
进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复试。
(7)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
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并留存影像资料。
(8) 应严格工序管理,市政道路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由承包人报验,经监理人验收认
可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人应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对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工序进行检查验
收。
(9)应严格按要求实施监理,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签发施工现场检查整改监理通
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改
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
(10) 应加强管线回填质量管理,及时跟踪管线回填分层验收及检测。对雨水口支管和配套
管线埋深较浅时,应按设计要求督促承包人做好补强措施。
(11)应督促承包人做好路基施工排水与降水,路基回填严格控制回填材料质量及含水量、路
基压实度。
101
(12) 应加强对道路工程使用的基层拌合料、沥青拌和料源头质量管理,沥青上面层严禁利
用沥青回收料。对预拌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合料等实施延伸监理,采用驻厂监理等方式,
派员在拌和料生产厂家进行质量管控。
(13)应督促承包人在道路基层施工时采用机械摊铺。基层拌合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摊
铺过程中应检查松铺厚度,压实后检查平整度和高程,摊铺完成后检查覆盖、洒水和封闭养护情况。
基层施工完成后督促承包人按图集要求施工防沉降检查井基座。
(14) 应对沥青摊铺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分幅施工应采取多台摊铺机共同作业,避免纵向接
缝。沥青混合料进行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和到场温度测量,摊铺过程中应检查松铺厚度、初压、复
压、终压温度及遍数,督促承包人按工艺要求在沥青摊铺过程中同步实施防沉降井盖的安装。
(15)应组织市政道路涉及管道闭水、土路基验收、基层验收和面层验收等关键节点的验收,
在自检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报请质量监督和城管部门联合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施工。
(16)督促承包人回访。
(17)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
(18)参与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3.1.2 进度监理
(1) 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划;分
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分阶段的监理细则和月度工作计划。
(3)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上报施工信息和监理月报表。
(4)组织召开现场的施工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
(5)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整理合同文件及有关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的归 档,
并及时审查。
(6)工程结束后,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7)协助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8)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档案资料、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竣工验收按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执行。
3.2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理
3.2.1 安全生产
102
(1)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督促承包人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分析不同的施工
阶段和不同的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理。
(3)督促并指导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
(4)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的
宣传教育, 组织学习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条例”、“规定”和“安全
生产”操作规程,并对安全交底进行书面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 场人员的变化、施工工
法和施工工况的变化等实际情况, 督促承包人对施工参与人员进行专 项的安全交底,进行施工
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5)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督促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有权责令 承
包人停工整改。
(6)检查并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性能、检修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操
作证等,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
(7)督促并指导承包人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人的安全用电
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8)每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动用明火、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消防 器
材的设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进 行安全
生产的专题报告。
(2)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每两周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检查 安
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
(10)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11)督促并指导承包人编制各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12)实施安全生产月报制度。
3.2.2 文明施工
(1)督促、检查并协助承包人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 包括但不限于: 施
工许可证;掘路执照;公路、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渣土处置证;封堵原排
水管道报批手续;夜间施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
(2)督促并检查承包人按规定作好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分隔、路拦的设置。
103
(3)检查并审核承包人对公用管线的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保持施工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整洁,凡在施 工
道路的交叉路口要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防止事故发生。
(5)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类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人 行
道、车行道、消防通道。
(6)检查并督促承包人采取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的施工措施,减 少
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
(7)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严格控制施工噪声。
(8)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杭州市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卫生包 干
责任制,搞好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
(9)工程竣工后,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的清场工作。
(10)督促承包人落实防台、防汛、防涝、防火、防污染等措施。
(1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业主
代表汇报。
(12)加强文明施工的检查,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
(13)督促承包人在醒目位置设置五牌一图。
(14)实施文明施工月报制度。
(15)监理人应充分考虑道路工程、排水工程、路灯、绿化工程及交通设施(包括智能 交
通系统、交通标志标线)等施工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应安排轮班和加班,加强现场的巡检工
作, 随时按承包人预定的报检时间进行检查,这种轮班和加班不得以加班费或任何其他名义
向承包人和委托人索取附加的报酬,如因承包人赶工时,监理人应积极配合。
3.3 投资控制监理
(1)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现场复核计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协助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
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计
量及费用等,监理单位应按承包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
量和工程款支付。
(2)受理索赔申请,会同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进行索赔调查
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3)会同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
104
更指令;会同委托人对变更工程量做好现场核定签证手续。
3.4 合同管理
(1)协助委托人进行合同谈判,整理、编制合同文件;
(2)审查各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及各联合体的合作协议书;
(3)协助委托人办理合同的报批、备案、审查等工作;
(4)协助合同支付管理;
(5)协助工程变更管理,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相关的变更条款,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的
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委托
人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6)协助工程索赔管理,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 理
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 经委托人批准后发 出
通知;
(7)协助工程预(结)算管理;
(8)对工程合同管理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和监控。
3.5 组织与协调
(1)协助委托人做好与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方面协调征地拆迁、交通疏解、绿化拆除和 恢
复、管线改移、质监、安监、环保、验收等工作;
(2)协助委托人做好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报建、报批、备案等工作;
(3)负责各承包人、供货商间的协调工作;
(4)协助委托人做好与现场周边物业开发、交通改道的协调;
(5)负责工程内部的施工管理与协调;
(6)负责本标段和与其他相邻标段的施工接口协调工作;
(7)协助委托人处理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民间人士、或者媒体舆论对本工程之投 诉;
3.6 对分包人员的管理
(1)督促承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2)监理人可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监理人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的 监
督,如文件的备案等方面。
105
附件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注:以上为本工程项目甲供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最终以施工图为准
106
附件5: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
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项目所有施工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3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
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
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107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108
附件6: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109
附件7: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110
附件8: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11
附件9: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
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12
附件10:
预付款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
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
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13
附件11:
支付担保格式
(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
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
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
之日后
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
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
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
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
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
114
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
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
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
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
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
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传
真:
年
月
日
115
附件12: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
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
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
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
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
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
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
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扫描件送丙方备案;
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
116
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
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
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
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
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
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扫描备案的材料一并
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
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
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17
附件13:
暂估价一览表
一、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8
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9
三、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120
附件 14:项 目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甲方:杭州市会展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
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施工现场安全,保障项目建设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
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施工监理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项目名称)有关安全生产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施工安全,签订
本协议。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项目地址及建设内容:
。
3.施工合同工期:
4.合同总额:
5.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总额:
二、本协议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本协议适用于与本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一切作业和管理活动。
三、本工程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9.甲方及其上级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合同有效期内的不时更新
四、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甲方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认真执行工程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要
121
求。
2.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组织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对乙方进行安全交底。
3.传达各级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精神,签发甲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
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6.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及配件。
7.甲方对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组织监理单位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
检查,监督乙方及时整改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8.甲方对乙方的各种违章违约行为有权做出经济处罚,对乙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有权责令其停
工整顿、甚至退场。
9.甲方应对乙方的安全资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情况进行查验,乙方资质、资格不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出相应调整或终止施工合同。
(二)乙方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执行工程合同中有关安全的要求,
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责,并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
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供企业的相关资质证件、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资格证明等材料,并对
其真实性负责。
3.乙方人员进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施工安全措施、
应急处置措施、工作内容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确保施工现场本单位人员人身
安全、材料物资安全及安全措施完备有效。
4.乙方应当遵守行业/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行业/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组
织施工,接受行业/甲方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
担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现场脏乱等的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5.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保证本项目安全生
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消除
安全生产隐患。同时对施工现场原有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的保护及安全负责。
6.乙方项目经理依法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
患,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122
7.乙方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执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
任职。
8.乙方应按相关法规制度文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乙方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
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应每月编制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乙方挪作他用,甲
方有权予以扣回。
10.乙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如实向项目经理和乙方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11.垂直运输设备的操作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电焊工及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
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
业。高风险作业严格履行作业审批手续。
12.乙方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国家住建部
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法规、规范标准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组织
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施工
现场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3.乙方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并当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可能产生的危害。
14.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
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
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
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15.乙方应当以本项目为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6.乙方应加强施工现场和办公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建立用火审批制度。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作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破坏环境。
17.乙方应及时办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手续。
18.乙方应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甲方、全咨(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存在
的问题或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落实,服从甲方、全咨(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的监督和
管理,对甲方、全咨(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发出的有关安全问题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整改,否则甲方有
权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19.乙方应制定项目安全检查制度,认真开展日常、专项、节假日前后、恶劣天气袭扰期间的安全检查,
及时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不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乙方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生
123
产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组织的全面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且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如实向甲
方、全咨(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书面报告。
20.乙方应根据项目施工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以及台风、暴雨、消防等突发公共危险隐患编制应急预
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队伍及救援物资,并将队伍人员名单及物资清单报至甲方、全咨(代建)
单位及监理单位。乙方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演练,每年度不少于一次,应急演练应事先编制演练方案并
报甲方、全咨(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备案。
2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如实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甲方、全咨(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不得隐瞒。
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抢险救援,最大限度消除影响,减少损失,同时保护好现场,配合开展事故调查。
22.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
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现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各有关安全规定,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对工程的施工安全
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23.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质量安全作业规范、施工合同、甲方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办法及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制止,
要求整改,性质严重的,甲方有权进行扣款、发函、约谈等,甚至解除合同,要求退场。
2.乙方因自身原因失误、违章作业、发生延误工期等,引起其他单位经济损失时,应根据损失情况向
其他有关单位作出经济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若乙方拒绝处理和支付费用而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乙方同意甲方从履约保证
金和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安全事故发生的所有费用。
4.如乙方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施工合同,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项目完成后,由甲方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乙方在结清有关违章等安全处罚款项,并落实遗留
问题处理责任后,方可结算合同款。
6.因施工质量等原因,项目在交付甲方使用中出现安全问题,在合同规定的追诉期内,乙方负责承担
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乙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严重违章违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或发生人员伤亡
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甲方将报送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其市场行为。
8.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其相关职责的,应当按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甲方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办法扣
减工程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甲方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办法赔偿甲方相应损
失。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应严格按照
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24
2.本协议就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约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执行。
3.因不可抗力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4.在实际工程中有施工合同及本协议条款未涉及到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协议,对本协议
书进行补充。
5.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
解决:
(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本协议一式十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五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附本协议签署页】
125
【本页无正文,为《安全管理协议》签署页】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乙方)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安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乙方):
(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甲方):
(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