鸬鸟雅城加压泵站工程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2-19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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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适用于杭州市资格后审项目)

(2023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二五年十月

鸬鸟雅城加压泵站工程施工项目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57001221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杭州余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3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杭州余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1号409室

联系人:章工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信用评价等级: AAA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雪海路9号1幢802室

项目负责人:徐航

信用评价等级:AAA

联系人:徐航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156161281@qq.com

1.1.4

工程名称

鸬鸟雅城加压泵站工程

1.1.5

工程建设地点

余杭区鸬鸟镇

1.1.6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区财政、鸬鸟镇和单位共同出资,财政资金70%,自筹资金3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鸬鸟雅城加压泵站工程位于余杭区鸬鸟镇,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

619平方米 (约5.4285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雅城加压泵站扩

建、配套建设管理用房及变配电间、道路、绿化等。

1.3.2

计划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 360 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

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12

计划竣工日期:202612

1.3.3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及要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4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招标工程是否允

许分包

☑不允许。

1.12.1

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

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见本须知前附表10.1 。

1.12.2

偏差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其他: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等。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栏

目中找到项目,点击对应提疑按钮以实名的形式进行提疑。(资

格后审项目必须选此项提疑)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将在*开通会员可解锁* 23:00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

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

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

hangzhou.gov.c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

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2.2.1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

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

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

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

责任自负。

2.3.1

招标人修改文件

发出的形式

同2.2.1。

3.1

投标文件

的组成

3.1.1资格审查资料;

☑资格审查其他投标资料:☑企业分管安

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制件。

3.1.2技术标(宜300页以内;暗标评审的,分为技术标明标和技

术标暗标)。

5

3.1.3资信标。

3.1.4商务标。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

3.2.4

最高投标限价

☑1.最高投标限价 456.4016 万元,暂列金额 / 万元,暂估价 4.1594 万元;

2.在投标截止时间15个日历天前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公布;

□3.招标控制价人民币(大写): (¥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暂估价人民币(大写): (¥ )。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下浮值)+暂列金额+暂估价,下浮值由招标人在开标时从 、 、 、 、 等

3~5个数组成的等差数列中随机抽取

其中一值作为下浮值的方式确定,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从0.5%、1%、1.5%、2%……10%

等20个数中确定一组 (3~5) 个数组成的等差数列)。本项扣减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为含税金额。4、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控制价。

下浮比例的计算: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先勾选项目类型,

再勾选对应项目类型的高或低区间(选择其一),并明确相应区间的浮动范围(步距

0.1,由 11 个数字组成的等差数列),在开

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数。

☑(2)、本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不含隧道及大型桥梁、

高架桥)

80%~82%:

☑高区间 81%~82%,具体为 81%、

81.1%、81.2%、81.3%、81.4%、81.5%、81.6%、81.7%、81.8%、81.9%、82%;□低区间 80%~81%,具体为 80%、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1% ;(单个市政工程中隧道或大型桥梁、高架桥部分工程造价占项目总造价

50%以上的,按市政工程项目

(隧道及大型桥梁、高架桥)折扣率执行)5.其他:招标控制价

456.4016 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

3.3.1

投标有效期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金额:人民币 5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

高不得超过50万元。)

6

二、 转账(必须从其企业所在地基本账户交纳)。1、收款单位(户名):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余杭支行银行账号:33*开通会员可解锁*015062银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舒心路359号(中国建设银行杭州余杭支行)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2、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交付方式:网银/电汇,一笔保证金对应一个投标项目)缴纳到账,并在缴款凭证备注栏中明示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逾期未缴纳者视为无效投标。3、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凭网银/电汇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至银行窗口办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并预留联系人电话。该递交函将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的重要凭证。逾期未办理视为无效投标。4、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保证递交函复印件,未提供投标保证递交函复印件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三、银行保函若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的,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废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备注:1、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2、关于各类投标保函要求:其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中保证

人承担责任的条件须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其二投标人提交的

投标保函必须是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其三若因投标人的投

标保函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赔付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

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

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向招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3.拟派项目负责人因多个项目同时投标中标导致放弃中标的情形。

4.其他: /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

7

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

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

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同3.1。

3.7.3(1)

电子投标文件

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

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

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函格

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

电子印章即可。

2.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

材料用原件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3(2)

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和要求

1.投标人采用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

.hangzhou.gov.cn:8092)公布的 V3.3.0 电子投标文件工具,完

成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生成后缀名为“.HzTbs”的电子投标文

件 。电子投标文件工具详见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

://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页面

最上方的“电子投标工具下载”按钮进行下载更新。

2.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四

个部分,应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2.1资格审查材料: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及

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若有)、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有)

等;

2.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中要求的评审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复制件);

2.3技术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复制件);

2.4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复制件)。

4.1.1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HzTbs”。

4.2.1

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上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00

8

传截止时间

4.2.2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细上传方式详

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4.2.3

投标文件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

还:

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少于15个的;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个的;

3.其他: / 。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5.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余杭1号开

标室(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6楼开标7楼评

标) 。

3.开标平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2

开标程序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代表应使用招标CA数字证书对上传的

电子加密标书进行解密。

(二)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并导入评标系统后,投标单位、项目负

责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将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显示。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

仅作提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

查、否决投标的依据。

(三)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需要明确的内容:

1.综合单价评审项目。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综合单价评审项目抽取: 1 项;合理区间K【-K,K】: 20 (

K≥15%)

9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综合单价评审项目抽取: 项;合理区间K【-K,K】: (K≥

15%)

2.价格入围方式。

(1)先抽取高中低区间的分区方式:按投标报价分区或按投标

人数量分区;

(2)抽取到按投标报价分区的,再抽取高区间系数KH和低区间系数KL,KH和KL范围均暂定为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10%、15%、20%、25%、30%。

3.最佳报价(合理最低价)计算方式及相关下浮系数。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抽取合理最低价的计算方式,若抽取到

方式三,还需抽取数字1-7中的三个数字及下浮系数。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抽取最佳报价的计算方式,若抽取

到方式三,还需抽取数字1-7中的三个数字及下浮系数。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需抽取下浮系数。

5.4

特殊情况处置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

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 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推选 1 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

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6.3

评标办法

☑2.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综合单价评分(6分,其中包括2分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

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①招标控制价在2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000万元

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

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2.5分,信用等级为C级

的得1.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②招标控制价在4000万元—2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1000

万元--5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

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2.75分,信用

等级为C级的得1.7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

的得0分;☑③招标控制价在4000万元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1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有企业均不计取信用分(评标时均

10

按满分3分计分);

□④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

工项目,暂不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6.3.1

最佳报价的确定

方法

最佳报价的确定方法 :详见评标办法。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1.不采用评定分离, 1 个。(1~3 个)□2.采用评定分离: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 3-5 名中标候

选人(如有效投标人≤6 家的应推荐 3 名,有效投标人 7-9 家的

应 推 荐 □ 3□ 4 名 , 有 效 投 标 人 ≥ 10 家 的 应 推 荐 □ 3□ 4□ 5

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

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

hzctc.hangzhou.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1

确定中标人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另行组织定标会议,由定

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其他: 。

7.2.9

中标人公告媒介

及期限

公告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

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

y.hzctc.hangzhou.gov.cn)。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

7.4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不得超过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

银行保函、数字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

险、保单。

8.1

重新招标

情形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的

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

工程规模不符的;☑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1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

重新招标。☑4.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其他投标

人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非评定分离项目须勾选第3、4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招标人认为需添加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

标。

10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招标人异议受理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

否决投标的

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核对并经过询标程

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1)资格审查内容:

①“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显示的“投标函”中的投

标人(含项目负责人)信息(除正常的企业名称变更之外)与

“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的信息不一致的”;(注:企业

名称准予变更的材料需体现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中,具体以

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准,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评标

委员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②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

许可证、相关人员的任命书(如有);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在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

□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投标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函》或未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的;

12

③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④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⑤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⑦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

标保证金(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未

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

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

委员会进一步核实是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如果存在,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

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

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

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3.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

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系统同参与投标项目

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

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否则作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

证金处理。)

⑧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格业绩条件的;

⑨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⑩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含未明确职

责分工)的;

⑪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的

(含未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图

复制件);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1.4.4项规定执行的;

⑬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

不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

的;(此否决条款将按资格审查中的“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予以否决);

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⑮□其他: / 。

13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格、市场行为限制情况、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

招标人设置资格业绩条件的,经递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

标人<15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

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2)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盖章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

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③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化

表格的内容为准);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

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或出现多个投标单位

名称、项目负责人,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准、

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⑥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不符合计价数据交换标准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初步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⑧□其他: / 。

(3)技术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项目含土方外运的,未编制渣土

处置方案,未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

内容);住宅项目未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的);

②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④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

文件要求的;

14

⑤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

性标准或要求的;

⑥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3.6项规定执行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技术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⑧□其他: / 。

注:对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无明确规定的,施工工艺、技术

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

否决。

(4)资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

❶C类证书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❷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数及

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本项目需至少配置项目经理

1 人、技术负责人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

②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信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③□其他: / 。

(5)商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计价

文件(即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安全

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乘以1.15系数)的弹性费率下限计算值的;

②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创建等级要求和招标控

制价中公布的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定费用金额进行统一填报的;

③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④企业管理费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企

业管理费弹性费率下限20%的;

⑤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

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

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⑥改变招标文件明确的暂定不竞价内容的;

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⑧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

的;

⑨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不相符

15

的,或与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明显不匹配的;

⑩投标报价错误累计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招标控制价≦5000万

元的按0.5%,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1%)的;

⑪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12项规定执行的;

⑬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它商务标评审否

决投标情况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⑭□其他: / 。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

询问核对。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项规定执行的,

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10.2

异议与投诉

1.异议:(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

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其他: / 。2.投诉:(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其他: /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16

10.3

定标前核查

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验,以下凡一项核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1)核验投标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 查 询 拟 中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公 告“(三)其他”的要求:

①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

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②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

无行贿犯罪记录;

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法院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⑥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

续;

⑦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以“信用杭州”网站为准)。

(3)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符合要求。

□(4)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身份。

10.4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社

保的说明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保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

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时,应将

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原则上可视作

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提供以下情形

有效证明材料的,开标后补充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

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

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17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7)须同时提供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的聘用合同,及投标截止月上溯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4个月)中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证明需为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浙江省内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社保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其中关键岗位人员个数及合同、社保证明的响应按相关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审;其他所填信息与递交附件不符的,按招标文件具体规定的资信评分要求评审。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有在

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

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

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

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

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

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①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②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

同工程”。

2. 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

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3)投标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包括前任和现任项目负责

人)视作无变更,开标后补充的变更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

18

10.5

投标文件

的澄清、说明、

补正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

得超过 3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

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

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

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6

陈述和答辩

1.陈述和答辩对象: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

2.答辩方式:☑书面答复3. 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短信通知授权委托人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派项目负责人参加陈述和答辩,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

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答辩,该项按0

分处理。

(2)从通知时间到答辩开始时间一般为90分钟,通知时间在(1

5:30-16:30)或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可延长到120分钟。

(3)陈述和答辩人应在陈述和答辩问题的范围内进行陈述和答

辩。

4.陈述和答辩时间:具体时间以短信通知为准,到达时间超过短

信通知时间的视为放弃答辩;地点:余杭区凤新路与城东路交叉

口东南100米瑞鸿大厦6楼,具体地点以短信通知为准。投标单位

应保持电话通讯畅通,收到短信后,应及时回复“收到”,作为

短信通知的补充;若在短信通知5分钟后未收到投标单位回复短

信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需通过交易中心(或各分中心)的

录音电话再次联系投标单位,两次录音电话仍无法联系投标单位

的,视为“已通知”。

5.陈述和答辩问题:相关陈述和答辩的问题,题目主要范围为施

工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施工进度

的保障措施等;具体题目应由评标委员会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招

标文件及评审因素统一拟定。

6.参加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

19

携带资料。

7.关于陈述和答辩的流程和要求: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前准备好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现

场签到登记情况汇总表(含检查身份信息)、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

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预通知情况汇总表、提前准备通知答辩的

短信模板、提前备好陈述和答辩单的电子版供专家在电脑上输

入,防止手写问题答辩人看不清题目。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准备大信封或档案袋、写字笔,将

印有专家所出考题的答辩单打印15份,密封后在答辩开始前带出

评标区域,中途不得启封。

3)、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应保持电话通讯畅通,收到短信后应及时

回复,若未回复短信或两次电话未联系上的,视为已通知。

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已申请好电

子身份证件的智能手机,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达到答辩室,招标

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通过二代身份证和电子身份证件核对

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本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参加答辩,现场或事后发现冒名顶替的,将按照弄虚作假行为严

肃查处。

5)除“陈述与答辩”原因造成复评、重评外,其余原因进行复

评、重评的,“陈述与答辩”不再重新进行。

6)其他要求详见陈述和答辩须知。

进入陈述与答辩环节的投标单位,无故不参加陈述与答辩或放

弃陈述与答辩的,将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

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由招标人报送监管部

门,监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予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

不良信息扣1分处理。

(注:投标人应妥善安排好人员,并在“投标承诺书”中填报

真实、准确的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拟派项目负责人不按

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将依据《杭

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治理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223号)的规定,对投标人实

施信用扣分,扣分相关通知材料将通过投标承诺书中的传真或

电子邮箱送达。)

10.7

特别说明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

20

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3.暂估价:(1)内容: / ; (2)金额: / ; (3)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 ;□(4)招标计划及内容: / 。 4.关于报价的补充要求:☑①本项目需要土方外运,招标人已列明建筑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运输和利用处置等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控制价中,投标人

应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

管执联〔2025〕1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

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项目方

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杭城管【2022】3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办理好

相关备案手续。☑②根据 《杭州市建委转发《杭州市渣土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监管技术标准(施行)的通知》(

杭建工通知(2022)60号)等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

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管控设备安装、运行及维护

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

③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

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

(杭建工(2019)103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扬尘控

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

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④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

21

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等文件要求,本项目招

标控制价编制时已考虑安责险预算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请投

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信用状况将安责险列入

企业管理费中进行自主报价。

☑本项目需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招标人已考虑相关

费用并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建设主管部

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

筑与节能设计专篇”,在投标文件中体现绿色建筑、建筑工业

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太阳能光伏安装、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要

求,并结合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并编制

绿色节能施工方案。

⑥本项目投标报价中的智慧工地相关费用在表1-3-A-1中体现;

投标报价中的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若本项目施工周期在

6-9月的)在表2-5中体现;投标报价中的安责险相关费用在表2-

5中体现。以上费用请投标人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

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①根据杭州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

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

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号)等文件要

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人认证以及考勤设备安装、

运行及维护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②其

他: / 。

6.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

况,应按杭州市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为落实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相关要求,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工资性工程款比例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非财政出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及提交时间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9.□实施BIM的内容: / 。

10.

☑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

22

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

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11.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 ;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要求: / 。12.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3.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以下简称《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14.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15.本招标文件信用评价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16.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7.其他

(1)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

函【2019】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中有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

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

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

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

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

的结果。

(2)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招投标

活动。

(3)本项目招标人主要材料及设备中,部分设有三个及以上档

次相当的品牌要求,具体品牌名单后已添加“或相当于”。投

标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报价,并在投标书中明确

所选品牌(厂家)及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标

人推荐品牌以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

品同档次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若未注明品牌、不选择招标人的

推荐品牌且未提供同档次的证明材料的,中标后由招标人在所

列品牌中任选其一,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注:招标文件或

23

清单中未提供品牌的材料均为国产优质品牌)。

(4)住宅项目的投标人需根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设计文件及《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导则(试行)》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中标人的施工方案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需经监理单位核对、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专业分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导则要求编制分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核对、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5)其他: 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

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②、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1)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杭州市

最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2)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涉及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房屋建筑、装

饰、桥梁为20%,公路、水运、水利工程为15%,河道、给排水工程

为14%,隧道工程、道路桥梁组合工程为12%,城市轨道土建工程为

10%,道路工程为8%。

③、本项目采用当日评标和陈述答辩。

④、中标后投标单位另行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壹份,

副本肆份。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应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

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2、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存在系统违法提示的,本项目评

审期间会按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情况进行询问核对。

各投标人要重视并认真做好对评标委员会询问的回复工作。经

询问,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

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

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

员会应将有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

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

定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24

3、项目要求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人员

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社保

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浙江省内

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

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投标人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

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均应在投标人公司(除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10.4规定的情况除外),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

形,将按有关规定及投标承诺书承诺接受处理。

4、投标工具中需填报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投标人基本账

户名称)”、“保证金缴纳账户号码(投标人基本账户号

码)”,以上两处填报的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名称和基本账户

号码。在项目评标时,如发现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

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评标专家将对该投标人进行否

决投标处理,并报监管机构进行严肃查处,请各投标人务必重

视。

25

第二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二)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应用信用评价)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应先确定评审区间,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依次进行资

格审查、确定最佳报价、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推荐中标候

选人。按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确定评审区间

(一)确定评审区间

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须为“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资格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的、无市场行为限制情况的、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

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一致”、

投标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相关信息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

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依据。(适用于非

联合体投标核验)

1.投标人≤15 个的,全部进入评审区间;

2.投标人>15 个的,采用信用择优和价格入围的综合方式确定 15 个投标人进入评审

区间:

⑴信用择优 6 名

□本项目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风险控制价下限值是指风险控制价高区间或低区间的最低值,举例:房建项目风险

控制价为 81%~83%,招标人选择了高区间 82%~83%,则 82%即风险控制价下限值)

开标后,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按市内、外企业分别进行“复合信用分”(复合信用分

=企业信用分+工程业绩分*5,余同)排行,在市内、外企业各自信用排行(若仅有一名投

标人,则直接纳入评审区间)的前 30%中随机抽取 3 名进入评审区间。上述进入随机抽取

范围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将进入随机抽取范围的投标人全部纳入评审区间。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工程,暂不实行信用择优。

⑵价格入围 9 名

(二)价格入围方式

1.价格分区方式

26

招标人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价格分区方式及高区间系数和低区间系数。

KH——高区间系数;

KL——低区间系数;

DN——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高报价;

D0——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低报价;

KH 和 KL 范围暂定为 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 10%、15%、20%、25%、30%,由招标人

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确定。范围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1)方式一:按投标报价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

余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报

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行;

若去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都不去

除),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后计算差值【差值 C1=(最高报价 DN-最低报价 D0)】,

按差值乘以抽取到的相应系数将投标报价分为高【DN 至 DN-C1*KH(含)】、中【DN-C1*KH

至 D0+C1*KL(含)】、低【D0+C1*KL 至 D0】三个区间,随后在每个区间内抽取 3 个投标报

价;

(2)方式二:按投标人数量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

余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报

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行;

若去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都不去

除),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若有相同价格的,按投标单位全称的音序升序排

序),按投标人数量均分为高、中、低三个区间(高、低区间数量为四舍五入后取整,余

下的分至中区间,若分区间时临界的投标人单位音序也相同的,则都分至中区间),随后

在每个区间内抽取 3 个投标报价;

2.存在通过信用择优、价格入围方式产生的入围评审区间的投标人出现重复或数量不

足 15 个的,在中区间依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

无投标人递补,则在高区间依次递补),直至入围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达到 15 个;

3.上述价格计算精度保留到元。

以上相关系数等的抽取由招标人在开标环节中完成。

二、资格审查

27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须未与其

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检测码未与其他投标人一致的)。投标人存在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10.1资格审查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

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若因资格审查不通过,导致投标人数量不足 15 个的,按照价格入围方式在中区间依

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则在高区

间依次递补。若高中低区间均无投标人递补,则在已去高去低未进入高中低区间的投标人

中,按价格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递补,但以该方式递补进的投标人不计入最佳报价计算),

直至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达到 15 个。

招标人设置资格业绩条件的,经递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 个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采用陈述和答辩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及时通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

三、确定最佳报价

1.最佳报价计算,三种方式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方式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先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再对一次算

术平均值以下的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将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

方式二: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从高到低排序后,先进行一次算

术平均,再对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的报价和经排序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第二个、第三个报

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将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

方式三: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先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将一次算术

平均值和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到的三个序号对应的三个报价,共四个数值进行第二次算术

平均,作为最佳报价;若二次算术平均值高于一次算术平均值,则以一次算术平均值下浮

1%-3%后作为最佳报价。(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不作下浮计算,下浮系数数量为 5 个,

具体为:1%、1.25%、1.5%、1.75%、2%,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系数数量和

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注:开标时在 1-7 中随机抽取三个数字,抽取到的第

一个数字和第二、三个数字分别代表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从高到低和

从低到高排序后的相应序号的投标人。抽取数字不重复,如抽取到 2、5、7,则 2 代表按

从高到低排序后的第 2 个报价,5 和 7 分别代表按从低到高排序后的第 5 和第 7 个报价,

若有效投标人少于 7 个,则以方式一的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

2.上述最佳报价计算精度保留到元,除计算错误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28

四、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初步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步评

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五、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

(一)技术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技术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1.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

和答辩;

2.陈述和答辩为2或0分,有以下情形的该项为0分: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

间到达指定地点;陈述和答辩内容有明显错误,且三分之二以上评标专家实名表决不通过

的(不得弃权)。

六、资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标评审。

(一)资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资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

1.信用评价根据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对应的

信用等级进行计取并排序,无信用等级的计0分。

2.信用分的分类计算

①最高投标限价在2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

2.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②最高投标限价在4000万元—2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1000万元--5000万元的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

级的得2.7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7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

分;

29

③最高投标限价在4000万元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1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所有企业均不计取信用分(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④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工项目,暂不应用信用

评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3.履约评价2分。(暂不实施,评标时按满分2分计分)

七、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一)商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商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

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商务标评分

1.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

投标单位的报价等于最佳报价的,商务标得满分;报价每高于最佳报价1%的扣2分,

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1分,报价低于或等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2分,

扣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分(6分)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包括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4分)和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

评审(2分)。

(1)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是对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确定是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存在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情况。

①确定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由招标人先行选定和计算机随机抽取两部分组成。

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先行选定不超过10个(且数量不超过工程量清单项数1.5%,

总价不超过投标最高限价10%)子项目。当满足以上条件的工程量清单,清单总数在134项

(含)~50(含)项期间,可选2个子项目;清单总数少于50项的,应选择1个子项目。

计算机随机抽取: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去除招标人自行选定

项目)以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数量同招标人先行选定数量一致。

②综合单价评审

评价项目的评标基准单价,以投标最高限价的相应清单项目价格为基准,由招标人自

行设定各评价项目的合理区间【-K,K】(K≥15%)。报价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每个评价

项目扣(4/评审项目总数)分,4分扣完为止。(该环节小数点精确程度在计算机辅助评标

30

系统中确定)

招标人先行选定的评价项目、合理区间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公布。

(2)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

评审内容

最高得分

1

关键措施的合理性

0.5

0

0.5

2

措施方案与相应报价的匹配性

0.5

0

0.5

3

措施费报价存在极端报价

0

1.0

1.0

合计

2

评标委员会应结合工程特点对施工方案与措施项目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评审内容包

括关键措施的合理性、措施方案与相应报价的匹配性。对措施项目的极端报价,评标委员

会应进行分析并列出加分或扣分的理由。

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分计算以外,评审计算过程中各项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数。

总分=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综合单价评分(6分,其中包括2分技术措施与报价匹

配性评审)+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八、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总分

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如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

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八、推荐中标候选人(

适用于“评定分离”)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前附表规定数量的中

标候选人(经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如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

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1

☑陈述和答辩须知(书面答辩)

1、通过资格审查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先以群发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投标人陈述和答辩

的时间、地点,陈述和答辩的通知时间及开始的具体时间以投标人收到的短信通知内容为

准(未收到短信通知或未及时回复短信的以电话通知为准),从通知每一位入围陈述和答

辩环节投标人的时间到答辩开始的时长应相同,一般不少于90分钟。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

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参加陈述和答辩,逾期未签到视为未按招标文

件要求参加答辩,记0分并按相应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分标准处置。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应保持电话通讯畅通,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回复明确是否参加答辩,

若发出短信通知后 5 分钟未收到回复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采用交易中心录音电话对该

部分投标人进行电话通知。两次录音电话未拨通或未接听的,视为已通知)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和已申请好电子身份

证件的智能手机,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达到答辩室,招标人(招标代理)通过居民身份证

(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和支付宝电子身份证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并当场拍照留存。

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本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现场或事后发现冒名顶替的,将按照

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

3、核对完毕后,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按现场工作要求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通讯设备,

设置为静音状态或关机)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按指定座位落座。招标人(代理机构)工

作人员宣读答辩注意事项后,分发《陈述和答辩单》,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开始书面答

辩, 30 分钟(15~30 分钟,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在答辩结束指

令发出后,拟派项目负责人需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候工作人员回收答辩单。若答辩为暗

标,评标委员会认定答辩有违反暗标情形的,该投标人的陈述和答辩环节计 0 分。答辩期

间,答辩人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离场,否则按 0 分处理。答辩人答辩期间不准吸烟、发生

交头接耳、起身随意走动、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接传或者交换答卷等违反考试规则

的情形。

4、答辩结束后,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向工作人员领取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自行离场。

5、具体要求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为准。

32

33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

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

一、提前明确答辩事项

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的招标项目,应在招 标文件中事先明确陈述和答

辩开展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答 辩的时间(可暂定)、地点(可暂定)、形式、具体分值和

评分等相关要求。

二、 提前安排答辩场所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在开评标场所安排时提前向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答辩

场所。在招标文件明确的陈述和答辩环节开始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根据评标系统生成

的陈述和答辩入围名单,联系所有需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投标人,告知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参

加陈述和答辩的时间和地点。

三、 明确答辩开始时间

陈述和答辩的通知时间及开始的具体时间以投标人收到的短信通知内容为准(未收到

短信通知或未及时回复短信的以电话通知为准),从通知每一位入围陈述和答辩环节投标

人的时间到答辩开始的时长应相同,一般不少于 90 分钟。其中,桐庐、淳安、建德等偏远

地区可适当延长,晚高峰、临近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可适当延长。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先

群发出短信通知,投标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回复明确是否参加答辩,若发出短信通知

后 5 分钟未收到回复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采用交易中心录音电话对该部分投标人进行

电话通知。两次录音电话未拨通或未接听的,视为已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根据通知

情况及时制作《陈述和答辩通知、应签到时间记录表》(附件 4)、《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

及顺序表》(附件 5)。

答辩开始时间即为答辩签到截止时间,本文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拟派项目负责人

逾期未签到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计 0 分并按相应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分标准处

34

置。若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陈述和答辩的,

需对所有成员单位按相应的主体信用记分标准实施信用扣分,责令改正书和拟扣分告知书

需送达所有成员单位。施工专业工程及监理等尚不具备信用扣分条件的,按责令改正处理。

四、 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1.答辩前,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提前在答辩等候室准备,打印好《拟派项目负责人签

到及顺序表》(附件 5),放置座位标签、笔和草稿纸;如为暗标项目,需准备号码抽取箱

(或摇号机,如采用摇号机则需准备足量带序号的乒乓球);如为语音答辩,应提前对接交

易中心调试好相关设备,配足工作人员。

2.拟派项目负责人进入答辩室后,招标人(招标代理)通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原件和支付宝电子身份证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并根据到达时间的顺序进行签到

(拟派项目负责人到达时间以进入答辩室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手持上述证件由招标

人(招标代理)当场拍照留存(与签到表一并作为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资料存档)。拟派

项目负责人应按现场工作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区域,并按照指定的座位就坐。

3.答辩签到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准时关闭等候室大门,不允许迟到人员

进入。首先宣读答辩注意事项,之后宣布开始抽取答辩序号。答辩序号在所有投标单位拟

派项目负责人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见证下进行随机抽取,按先到先抽的规则抽取完成后,

拟派项目负责人将各自抽取到的序号填入《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内,并签

名确认。拟派项目负责人需随身携带抽取序号(或带序号的乒乓球)。答辩为暗标时,《拟

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在填写完成后应装入信封保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专人保管。

五、 拟定答辩题目事项

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得将答辩题目提前带入评标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室根据招标

文件的相关规定当场拟定(1~2 题为宜)。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前 10~20 分钟,由招标人

(招标代理)从评标委员会获取密封的答辩试题并带至答辩室,中途不得私自启封。

六、 答辩纪律要求

35

答辩开始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读陈述和答辩纪律和注意事项,分发“陈述和答

辩单”,上述工作完成后开始计时。在规定的答辩时长(15~30 分钟,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

截止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答辩结束,拟派项目负责人停止答题并坐在原位。招标

人(或招标代理)在收答辩单时,应核查答辩人是否规范填写相关信息。如答辩为暗标,应

核对是否有违反暗标答辩的情形,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现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若评标委员

会认定答辩有违反暗标情形的,该投标人的陈述和答辩环节计 0 分。答辩期间,答辩人不

得擅自中途或提前离场,否则按 0 分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收齐答辩单并宣布答辩结

束后,拟派项目负责人方可离开座位并离场。答辩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现场监管部

门工作人员陪同下,送至评标区域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答辩为暗标的,待评标委员会完

成陈述和答辩评审,在计分环节,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签到

及顺序表》(附件 5)送进评标室。

七、语音答辩工作要求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逐一将拟派项目负责人按抽取的序号顺序从答辩等候室

引导至答辩室。在答辩室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1)确保话筒在答辩前处于关闭状态;

(2)收取拟派项目负责人随身携带的抽取序号(或带序号的乒乓球);

(3)开启话筒,与评标委员会沟通,说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序号;

(4)宣布“开始答辩”后,交由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

(5)答辩完成后关闭话筒,拟派项目负责人离开答辩室。

2.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完成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引导至休息室。在所有答辩

完成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归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拟派项目负责人自行离场。招

标人(或代理机构)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及答辩顺序表》交给评标委员会(若为远程

异地项目,由现场技术维护人员协助将答辩单上传至远程评标系统)。

八、附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发布<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的通知》

(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2〕36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

36

答辩操作指引(书面答辩适用打分制项目)》(杭建招造〔2023〕2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拟派项目负责人注意事项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进入答辩室后,需听从指令,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通讯设

备,设置为静音状态或关机)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按指定座位落座,遵守考试规则,独

立完成陈述和答辩单。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期间不得中途离开答辩室,否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答辩,按0分

处理。

3.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期间,不准吸烟、发生交头接耳、起身随意走动、抄袭或者

有意让他人抄袭、接传或者交换答卷等违反考试规则的情形。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结束指令发出后,需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候工作人员回收

答辩单。

37

三、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四、招标人的特殊要求

(注:“招标人的特殊要求”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在项目实施阶段的要求,不作为评标中否

决投标条款的直接依据。如有涉及否决投标条款的内容应同时在前附表 10.1 中集中载明并

做亮色显示。)

1、条款:

特殊要求内容: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编制内容:

工程名称:鸬鸟雅城加压泵站工程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鸬鸟雅城加压泵站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附属工程、景观绿化工

程等。

二、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内容包括:图纸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附属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具

体以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为准。

三、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号);

2、《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

38

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3、《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

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5、《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

6、《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7、关于《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建(2011)144号);

8、转发《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余建(2012)34号);

9、《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

[2019]92号);

10、招标人提供的图纸;

11、招标文件;

12、省、市、区等其他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四、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的合格标准。

五、工期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

六、施工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七、其他取费要求:

1、企业管理费报价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修订)的通知杭建市发{2018}578号文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弹性

费率下限乘20%(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报价≧∑对应专业工程报价(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具

体如下:

建筑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不得低于2.49%;

安装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不得低于3.26%;

市政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不得低于2.56%;

景观绿化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不得低于2.78%;

2、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费用)的投标报价应按

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本通知中公布费率的下限费率,市

区一般工程计取如下:

建筑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不得低于9.86%;

安装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不得低于7.35%;

市政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不得低于8.81%;

景观绿化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不得低于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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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市区一般工程考虑;

规费:根据浙建建〔2018〕6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在规费

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

建筑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不得低于7.73%;

安装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不得低于9.19%;

市政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不得低于5.63%;

景观绿化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不得低于9.29%;

4、税金按照《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

建建发 [2019]92号)规定的费率:按9%计取;

5、投标人所报的企业管理费中应包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否则视同投标人优惠。

6、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由投标单位在企业管理费中自行考虑;

八、清单编制说明:

1、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施工图纸结合清单内容报价,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未尽事项,其施工均应满足相关

规范、图纸等要求,请各投标人结合施工图纸自行报价,并列入综合单价内。施工图纸未注明施工方法的项目,请投

标单位结合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规范及标准自行计算报价。

2、本清单项目特征中未全部注明有关技术指标与参数,投标人应根据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并结合设计图

纸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综合考虑报价,包括但不限于

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所列的工作内容。

3、投标单位应仔细阅读施工图纸、图集规范,施工单位应自行深化设计,如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需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设计成果需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认可,所涉及的深化设计费用请在报价时综合考

虑。

4、清单中涉及到有关标准图集的以标准图集做法为准,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应包含标准图集做法中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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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工程除项目特征注明采用自拌混凝土外均采用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输送方式由投标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

计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6、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余经信[2013]110号),施工现

场使用的砂浆报价必须按预拌砂浆计入,不得以设计图纸及清单描述未注明预拌砂浆而提出变更并要求调整中标单

价。

7、本工程混凝土模板(除楼梯、雨棚外)工程量均按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除项目特征注明包括模板费用外其余所

有混凝土清单项目不含模板费用,模板清单项目特征未注明材质,具体材质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计入综合单价,中标

后综合单价不做调整。

8、根据我区现行相关文件,对工程中产生的渣土(含泥浆)其处置与消纳费在相应的清单中自行确定报价,中标

后一律不增加相关费用。

9、本工程所涉及的装饰材料(瓷砖、涂料、石材等)的样式和颜色如在项目特征中未明确的,由建设单位和设计

单位在施工时确定,投标时请投标人根据图纸及规范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中标后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0、本工程中涉及材料选样、选定颜色等必须提供样品给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中标后综合单

价不作调整。

11、钢筋选用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9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

订的公告)”执行,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中标后不作调整。

41

12、针对图纸上内容招标人及设计单位要求做了以下调整:

A、建筑部分

1、经设计确认,砌体按照非粘结烧结页岩多孔砖计入;

2、经设计确认,木质防火门按照柳桉木计入;

3、经设计确认,二楼走廊及楼梯间顶需做吊顶,吊顶高度做法参照顶3;

4、经设计确认,铝合金门窗均采用60系列,型材壁厚为1.4mm,花格窗样式选样;

5、经设计确认,内门木门采用套装实木木门(含门套及门套线等),样式选样;

6、经设计确认,电缆沟由电力部门二次深化,地面工程量按照暂估量计入,按实调整,踢脚线高

度按照10cm计入;

7、经设计确认,楼梯踏步做法为:10厚地砖楼梯面层,30厚1:3水泥砂浆铺贴;

8、经设计确认,顶1中抹灰做法取消,仅留刷素水泥浆一道(内掺建筑胶);

9、经设计确认,顶3石膏板厚度应为9.5mm,龙骨为轻钢龙骨;

10、经设计确认,室外台阶、坡道和平台块料规格采用600*600mm;此部分内容与室外铺装冲突时

以建筑图为准;

11、经设计确认,无门管井参照内墙4做法,内墙4做法:5厚M20水泥砂浆;

12、经设计确认,檐沟按照屋面1做法从屋面板施工至C20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厚40(配φ4@150*150

钢筋网);

13、经设计确认,成品EPS装饰构件、成品窗套、外墙底部EPS造型尺寸按照图纸尺寸计入;

14、经设计确认,挑檐底和雨篷底建筑做法按照外墙2做法计入;

15、经设计确认,墙体与不同材料交接处抹灰加强以结构设计说明为准;

16、经设计确认,屋面瓦规格按照400*240mm计入,采用混凝土平瓦;TLM1022采用木质推拉门,样

式选样;

17、经设计确认,卫生间银镜按照5mm无框银镜计入,工程量暂估,按实调整;

18、经设计确认,卫生间洗手台盆面层材质采用20mm人造石面层;

19、经设计确认,屋顶风帽(共计2个)采用成品铝合金风帽,风帽处配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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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经设计确认,屋面SBS卷材采用自粘型;

21、经设计确认,顶3做法中龙骨规格采用U38型,顶1需腻子两遍;

22、经设计确认,厕所木隔断厚度按照18mm计入;

23、经设计确认,外墙2做在雨棚底和挑檐底,抹灰取消;

B、安装部分

1、经设计确认,敷设大样图为一根或多根电缆套管敷设时沟槽开挖做法通用图。开挖沟槽内套管

数量1~4根时,W宽度为450mm。开挖沟槽内套管数量5~6根时,W宽度为550mm;

2、经设计确认,室外弱电管道敷设断面图参照DQ-014-01敷设大样图,W宽度为450mm,砂性土回填

密实;

3、经建设单位确认,高压进线电缆不计入;

4、经设计确认,弱电室外摄像机立杆规格围墙上的支架按1.5米考虑,其余与庭院灯共杆安装;

5、经设计确认,泵站外室外给水管道材质按照钢管计入;

6、经设计确认,空调系统,吸顶式室内器,图纸参数表型号以平面为准;

7、经设计确认,安防机柜尺寸为:长宽高600mm*800mm*1200mm;

C、市政部分

1、经设计确认,封层采用稀浆封层;

2、经设计确认,标杆材质采用无缝钢管;

3、经设计确认,非机动车位做法同道路做法;

4、经设计确认,植草沟卵石层厚度按照浅铺一层40mm;

5、经设计确认,植草沟防渗土工膜布置范围为穿孔管外包透水土工布;

6、经设计确认,溢流管DN200采用PE实壁管PE100,SDR17;

7、经设计确认,种植土利用原有种植土,种植土厚度按300mm,营养土厚度按100mm;

8、经设计确认,苗木规格设计为区间按最大值计算;

9、经设计确认,构造柱及过梁混凝土标号采用C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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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经设计确认,围墙砖(含砖基础)均采用MU15混凝土实心砖;

11、经设计确认,挡墙墙背1m范围内回填优先采用筛选后拆除废料;

12、经设计确认,挡墙底部全线换填500mm级配碎石;

13、经设计确认,平面上的挡墙高度为地面到挡墙顶的高度;

14、经设计确认,水箱基础详图底按照200mm厚碎石垫层计入;

D、其他部分

1、经建设单位确认,配电房内设备不计入;

2、经建设单位确认,水箱及相关辅材、配套设施不计入;

九、措施项目费清单:

1、招标人不提供临时设施场地(办公场所、临时宿舍、材料堆放等)及红线外场地;投标人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合理设置临时施工场地,由于投标人设置临时场地产生对周边的地表作物、土地借用、复耕及场地租赁等费用,由投标

人结合自身力量自行考虑,计入措施费。

2、中标单位现场监控和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以及施工企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

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等相关费用应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

3、本工程防扬尘监测费请投标人结合自身方案自行考虑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4、所有临时设施、围挡建设标准按区内相关文件执行,相应的搭设方案需经参建各方审批后方可施工(临时围墙

现场已搭建的,投标单位需自行踏勘现场并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加固、加高、美化、延长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投标

单位在措施费报价中综合考虑)。如投标人报价中未能体现但又实际发生, 则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价款的单价

或合价内,不再另计;所有的施工围墙临时围护等的维修、拆除、处置亦由承包人承担。

5、投标单位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文明等有效保障措施(包括车辆进出对路面清洁、行人及社会车辆安全等影

响),其产生的相关费用列入组织措施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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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沿街围护、水平运输、临时安全消防、临时设施租用,建筑垃圾堆

放清运、夜间赶工、赶工措施及单项工程修改造成的小范围窝工、工程用电紧张、材料采购困难等因素,其相关费用

列入各相关投标报价中。

7、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确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

等,注重市容市貌,绿化协调,制定详细的保证措施在施工中予以实施,并做好与相关单位的关系处理,由此所发生

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自行综合考虑。

8、工程施工时,投标人对周边建筑物、城市道路、树木、构筑物,电力设施、地下管线及各类成品等自行采取保

护措施,并做好安全围护措施,同时考虑周边建筑物是否设置应力释放孔、围护措施等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自行综合

考虑。

9、投标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自行踏勘,了解现场情况(现场位置、地形地貌、现场交通情况、临时道路、公共道

路进出口、存储空间、装卸限制、用水用电接入点、排水组织)等可见事宜与图纸清单有差异的,以踏勘实际情况为

准。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现场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0、施工过程中,招标人不能保证24小时连续供电,由此有可能增加的有关费用(如自备发电机等),请投标人

据此合理安排用电,用电紧张等情况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施工时连续停电三天以内的工期不作顺延,费用不予

签证。

11、为保证场地内施工机械及车辆的运转,施工红线范围内临时便道的修筑、拆除、外运或场地临时加固等费用

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计入组织措施费中。

45

12、施工期间如遇政府文件规定临时性停工,工期按相关文件顺延,所涉及的各种停工损失费用由投标单位在投

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3、投标人应服从招标人指挥领导,无条件相互配合各专业工种施工,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投标人自

行考虑。

14、当工程进度无法满足要求时,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根据招标人要求在技术力量和设备上给予补充,直至满足

进度要求为止,相关的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15、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防洪、防汛、抗旱、抗台等与自然灾害相抗争的措施,在抵御自然灾害的过程中,

要求投标人顾全大局,服从发包人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做好预防和抵御的具体措施,由此产生的预防和抵御自然灾

害的费用投标人自行估算,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自行考虑。

16、根据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质量检测项目,包括工程中的所有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

(除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外)等所涉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17、验收前的调试、检测、维修及专项验收等的用电、用水由承包单位通过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接入,必须按相

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实施,相关费用列入措施费用中报价。

18、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交付前,对已完工程成品的所有保护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有损坏需及时恢

复,如不恢复招标单位可直接委托相应单位进行恢复,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19、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括其他分包专业项目资料的规整)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考虑进报价中。竣工资

料必须按杭州市城建档案管要求整理,所有涉及费用(包括工程竣工后移交档案馆所需的地下所有管线的竣工测量费

46

用)由中标单位承担,请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0、根据本工程的特点,要求投标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措施、应急预案等规章制

度,并投入相应的人力、物资、设备、器材等所需要素,落实沿街围护、水平运输、临时安全消防、临时设施租用等

工作,所涉及费用列入措施报价。

21、施工用水、用电由建设单位接至施工红线范围内,中标后建设单位将变压器移交给中标单位管理,中标单位

负责日常保管,被盗、损坏、维护管理,红线内线路架设和敷设等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22、本工程中各配套管线的墙管洞,施工单位做好全面的封堵检工作,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23、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进出主要道路维护和保洁扬尘控制,同时到相应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在投

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24、本项目涉及的所有大型机械进退场及安拆、基础等,由投标单位结合本项目特点在相应清单子目中自行考

虑,中标后不作调整。

25、施工单位竣工初验前需将场地内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及塔吊基础拆除外运及建筑垃圾、机械设备等杂物清

理干净,满足市政景观单位回土要求。

26、投标人应充分响应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工程运输车安全整治有关问题的相关意见,落实好工程安全运输责任

制,及时办理渣土准运证,涉及的费用自行考虑在措施费报价中。

27、铝合金门窗工程中所用铝合金型材应符合设计相关参数要求,清单包含完成整套工序所有内容,中标单位不

能以清单描述不全为由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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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门窗七性检测费由投标单位在报价中考虑,中标后不作调整。

29、本工程所涉及的墙、地砖、石材相关的切割、倒角、磨边、开槽、异形加工等费用及六角防护、酸洗打蜡、

镜面处理、嵌缝的费用计入到相应的综合单价内,中标后不作调整;

30、所有侧石、花岗岩在圆弧段均采用相同规格的异形板材,严禁以直带曲,请各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

31、石材铺装按施工图需拼设图案、造型、圆弧形及异形铺装等,由此增加的费用,请各投标单位报价时综合考

虑,计入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内;

32、管道支管封堵、接入检查井、管道衔接、管道基础沉降缝等工程量不单独列项,工作内容计入清单中相应的

管道铺设子目,请投标单位将其费用计入相关子目的综合单价中。

33、苗木规格均为定植修剪后尺寸,种植、修剪后如规格达不到报价文件要求,中标单位需重新选苗种植,并承

担一切损失。

34、所有种植苗木要求株型完整、优美,生长健壮,起苗、运输、吊装、定植等操作环节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操

作,定植后需采用荫棚、喷淋等技术手段进行全面养护,并保证存活。

35、红线范围内临时便道的修筑、拆除及外运费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计入措施项目费;红线外临时便道的增

加、加固、拓宽由投标单位现场自行踏勘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36、施工单位进场后,涉及本工程红线范围周边的道路开口、车辆通行、污(雨)水排放等手续办理,由中标单

位负责,招标人负责配合,相关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

37、投标人必须配合招标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施工的一切手续费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计

48

入措施费用;

38、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扰民或民扰,因此需考虑避免扰民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并综合考虑因扰民或民扰产生窝

工、暂停施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计入措施费用;

39、投标人在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工期合理安排、施工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确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

制定详细可行的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招标人不

另行支付;

40、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与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绿化、卫生、工程所在地村委等方面的

关系处理,并配合自来水、燃气等道路配套综合管线及相关专业施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计入措施

费用;

41、由投标人根据地质资料和现场踏勘及自身投标力量自行判断土壤和岩石类别、碎卵石、地下水位、含水率

等,并在综合单价内充分考虑;土方弃土外运运距及堆场、降排水等需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42、本工程与其配套专业项目施工(电力、燃气、自来水、华数、电信等)将有可能同时交叉进行,为配合其它

专业工程施工而产生的施工配合费、管理费,投标人自行考虑计入措施费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预留孔洞的修补工

作由中标单位完成,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43、各项检测、检验、验收必须符合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的要求,并由中标人自行承担相关的各项支出费用,

由招标人其它检测项目要求中标人配合产生的相关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

44、投标人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了解现场情况(现场位置、地形地貌、现场交通情况、临时道路、临时围

49

墙围挡、公共道路进出口、存储空间、装卸限制、用水用电接入点、排水组织)等可见事宜与图纸、清单有差异的,

以踏勘实际情况为准,在此基础上进行报价,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现场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

获批准;

45、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地勘一起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各投标单位在进行综合单价报价

时必须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图集、地质勘查报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及清

单描述进行报价。清单子目中未能对各节点详图进行完全性描述的必须结合施工图详细节点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报

价;投标人应认真审读图纸及清单描述,综合考虑完成每项工作内容应记取的全部费用,施工图纸未注明、清单描述

亦未及的施工工艺项目,请投标单位结合设计施工图纸、地勘和有关规范及标准及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计算报价,否则

视为已计入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中,中标后将不调整综合单价;若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与清单有冲突,或清单项目及

描述与施工图纸有矛盾,投标单位在答疑时提出疑问,未提出的以招标人解释为准;

46、本清单范围内凡属技术措施费项目中以“项”为单位的清单项目费用,中标后均不增加费用。

十、本清单由表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表1-3-C《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组成,要求投标

单位结合招标文件、招标图纸、设计及施工规范、当地质检部门的质量验收规定、项目特征及工程现场情况等进行综

合报价,并应包含各项目所有工序的费用总和。

十一、主要材料品牌表详见附件。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标人要求,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的要求

明确规格型号并报价。有推荐品牌的,投标人须在推荐品牌中选择,并在表1-6主要材料设备表中备注栏中标明品

牌、型号;无推荐品牌、型号的,投标人必须在备注栏中明确品牌、型号。若投标人未列出,在施工期间,招标人可

50

根据工程需要提出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供材料(设备),费用差价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未作特

别要求的材料都必须采用中档以上品牌或国内外知名厂家生产,在采购前报监理和发包人确认;施工期间如出现投标

人提供的品牌表中某品牌已停止生产或其他原因无法采购到时,由招标人在原有品牌中任选其他某一品牌,费用不作

调整。

十二、如提供的电子版清单与书面清单不符时,以书面清单为准,若只提供电子版的,则以电子版为准。

十三、其他说明

1、暂估价:建筑 玻璃雨棚 800元/m2;

围墙 电动伸缩门 30000元/樘;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品牌商家

备注

1

防水材料

东方雨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卓宝(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2

铝合金门、

窗型材

广东兴发(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AAG 亚铝(肇庆亚洲铝厂有限公司)、广

东凤铝(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3

门、窗五金

坚朗(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和(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

司)、汇泰龙(广东汇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4

玻璃原片

耀皮(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玻(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信义(信义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5

瓷砖

鹰牌陶瓷(广东鹰牌陶瓷集团有限公司)、顺辉(广东顺辉陶瓷有限公司)、冠

珠(佛山市三水冠珠陶瓷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51

6

内、外涂料

立邦(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多乐士(阿克苏诺贝尔旗下)、三棵树(三棵

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7

木质防火门

杜鹃(杭州杭木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杭塔(浙江灯塔门业有限公司)、杭采

(浙江杭采防火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8

实木门

申瑞(浙江申瑞门业有限公司)、林昌(浙江林昌木业有限公司)、康辉(浙江

康辉木业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9

保温材料

正博(杭州正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泰富龙(杭州泰富龙新型建筑材料有

限公司)、临安田昌(临安田昌节能墙体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10

石膏板、轻

钢龙骨

可耐福(可耐福石膏板(江苏)有限公司)、龙牌(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千年舟(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11

洁具及五金

法恩莎(佛山市法恩莎卫浴有限公司)、九牧(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东鹏

(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12

阀门

埃美柯(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春江(杭州春江阀门有限公司)、上阀

(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13

PVC电线

管、接线盒

鸿雁(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中财(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伟星(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14

开关、插座

鸿雁(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正泰(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公牛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15

桥架

杭州亚捷(杭州亚捷电器有限公司)、杭州远大(浙江远大电力设备有限公

司)、浩顺(浙江浩顺电气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16

电线、电缆

中大元通( 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万马( 浙江万马电缆有限公

司)、杭策 (杭州通策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17

配电箱、柜

及户内箱、

鸿雁(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正泰(浙江正泰建筑电器有限公司)、群力

(浙江群力电气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52

元器件

18

给水PP-R

管、PE管、

UPVC排水管

中财(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塑(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伟星(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19

钢塑复合给

水管

友发(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洲(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天津利达(天津市利达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20

应急疏散灯

具、应急电

源、智能应

急照明疏散

系统

台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三雄极光(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振辉(广东振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21

JDG管道

天一(杭州天一钢管有限公司)、武陵源(湖南省常德市武陵源管业有限公

司)、中国联塑(中国联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22

空调

美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格力(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奥克斯

(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同档次及以上

23

充电桩

星星充电、上海联桩、泰永长征、万马新能源同档次及以上

注:1、所有材料必须达到国标及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2、所有产品均采用优等品,若该系列产品无优等品则选择一级品(若该系列产品无优等品或一级品时方可

采用合格品)

3、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如出现业主提供的品牌表中某品牌已停止生产或其他何种原因无法采购到时,由业主

在原有品牌中任选其他某一品牌,中标单位不得有异议,费用不作调整。

53

六、合同条款及格式

请文件编制人员自行搭配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复制完整的合同条款进行编制。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GF-2017-0201)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范本)。

招标人在编制合同条款及格式时应当将以下政策执行到位:

1.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指导,依据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依法合理

编制招标文件,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只减不增、只罚不奖”

等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2.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

和范围;合同工期在 18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在

3%以内。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整,

原则上不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

3.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调差范围可

参照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原则上包括人工、金属材料、水泥、砖瓦、灰、

砂石及混凝土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管材类、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电气线路敷设材料、

水、电、燃料动力材料等。工程结算时遇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信息价的无价材料,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品种其他相近规格的材料信息价的平均波

动幅度进行相应价差的动态调整计算。

4.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使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

备等管理要求)纳入本项目工程承包范围。

54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杭州余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鸬鸟雅城加压泵站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鸬鸟雅城加压泵站工程 。2.工程地点: 余杭区鸬鸟镇 。3.工程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包括雅城加压泵站扩建、配套建设管理用房及变配电间、进

出水管道、配电自控系统、道路、绿化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施工图。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以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以竣工报告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3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

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其中:

55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询标纪要、招标补充文件(答疑纪要)、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前述文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

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56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杭州市余杭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

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伍份,

其中正本各壹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话: 电 话: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账 号:

5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

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

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

“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

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

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

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

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8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

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

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

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

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

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

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

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

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

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

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

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

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

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

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项〔开工

59

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

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

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

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

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

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

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

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

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

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

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

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60

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

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

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

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

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61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

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

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

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

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

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

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

62

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

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

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

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

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63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

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

“道路”一词的涵义

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

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

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64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

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

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

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

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

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

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

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

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65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移

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

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

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

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

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

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66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

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

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

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

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

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

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

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

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

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67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

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小

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

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

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

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

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

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68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

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

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

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

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69

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

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

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

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

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

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

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

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

70

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

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

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核对、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

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

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

应提前

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

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

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

71

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

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

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

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

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

72

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

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

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

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

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

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项〔重新检查〕

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

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73

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

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

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

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

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

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7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

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

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

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

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

75

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

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

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

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

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

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76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

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

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

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 在远离城镇的施

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

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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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天内,但至迟不得

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

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

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核对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

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

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

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

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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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

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

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

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

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

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

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

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

79

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

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

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项〔紧

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80

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

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

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

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

属于第

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

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

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

暂停施工〕及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

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

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81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

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

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

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

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

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

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款〔发

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

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

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

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

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

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83

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

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

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

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

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

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

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

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

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

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4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

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

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

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

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

85

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

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

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

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86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

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

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

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

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

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

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

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

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

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

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

87

变更估价申请后

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

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

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

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

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

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

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

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

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

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

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

88

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

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

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

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

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

合同前

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

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

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

人留存。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

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

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

89

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

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

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0

P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n

3

2

1

B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

tn

t3

t2

t1

F

......

F

;

F

;

F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0n

3

0

02

01

F

......

F

;

F

;

F

因子的价格指数。

90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

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

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

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

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

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

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

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91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

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

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

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

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

92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

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

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

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

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

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

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核对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

93

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核对的,承

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

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核对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核对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

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项〔计量周期〕的

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

94

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

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项〔支付分解表〕

及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核对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

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

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

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

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

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

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95

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

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

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

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核对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核对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

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

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

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

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

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96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

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

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

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核对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天内审批

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

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

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

97

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

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

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

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

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小时后视

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

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98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

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

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

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

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

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

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

按第

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99

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

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

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向发

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核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核对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

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

100

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

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

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

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

核对〕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

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

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

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办理。

101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

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

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

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

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

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天

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0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

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5%,如承包人在

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

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

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

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

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

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

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

103

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

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

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

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或出现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04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支付下列

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

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

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

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

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

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0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

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

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

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

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

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

106

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发生争议时,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

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

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

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

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

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

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

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07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

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

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

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

项后

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

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

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

108

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

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

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

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

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

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

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09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

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

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

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核对〕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

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

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110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

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

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天内,或者争议发

生后

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

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

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

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1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

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⑴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⑵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

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⑶询标纪要、招标补充文件(答疑纪要)、招标文件;⑷

施工图审查报告;⑸预算核对标底;⑹发包人、代建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工程变

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⑻其他与工程相关并经监理、

发包人等同意的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临时办公用房、临时生活区及其他

施工所需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筑红线范围内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筑红线外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临时使用的土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发〔2018〕579 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

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

54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

发〔2012〕426 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工发〔2017〕112 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 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

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92 号)

(8)市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市建委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

113

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

市通知〔2020〕4 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

〔2021〕32 号)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

(13)《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

标造价中心〔2021〕84 号 )

(1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

169 号)

(15)《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16)《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

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

〔2025〕17 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

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1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1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

函〔2024〕41 号)

(20)《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5〕135 号)

(21)《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杭建市发〔2025〕213 号)

(22)其他: 。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1.3.7 其他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114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含施工图审查报告、设计联系单);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投标书;

(9)其他合同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询标纪要、招标补充文件(答

疑纪要)、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其他与工程相关并经监理、发包人等同意的资料。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柒日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全套施工图捌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范围内全套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⑴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⑵每季度、月、

周施工进度计划、人员安排计划及完成投资计划;⑶上一周期进度完成情况及投资完成情

况;⑷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措施项目工料机分析表;⑸与工程行政审批手续相关其他

文件;⑹与工程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相关的其他文件;(7)施工过程中的印象资料(电子版

和纸质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与工程开工相关的文件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施工联系单一式六份,其他根据实际情况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电子版(如有)及文本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联系单审批以发包人内部管理规定期限为准,其他文

115

件审批五个工作日。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叁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

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余杭环境集团或现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派驻现场工作人员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现场办公室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建筑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临时施工围墙为分界线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招

标文件。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

本工程的超重件: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

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 。

116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⑴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⑵工程量清

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⑶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

定计量的;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竣工结算时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

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核对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

人及时缴存。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

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

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

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

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

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

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117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已具备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招标文件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完整的与工程结算相关的所

有资料(含电子版),并符合余杭区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递交结算叁套(其中两套必须原件)、递交余杭区

城建档案馆存档原件壹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 60 天内,每迟一天,承包人应支付

500 元人民币/天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抵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及电子文档(刻盘)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

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

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

118

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 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

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 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

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

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

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

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

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

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

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民

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

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

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本工程建筑

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

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

备垃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

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

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119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现场管理,履行合同义务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按投标文件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

条款 3.2.1 条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 1000 元人民币/天

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当月工程款中暂扣,待项目结束后,从相关款项中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同

等或以上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经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承包人应支

付 1 万元人民币/天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当月工程款中暂扣,待项目结束后,从相关款

项中扣除。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

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从书面更换通知发出日起 14

天后仍拒绝更换的,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一

周内。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的约定: 。

120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从发包人做出书面

撤换通知要求更换人员之日起,由承包人按 1000 元人民币/天支付违约金,直至更换为止,

且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提前 3 天通知发包人,并

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 10 万元人民币/人次

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 1000 元人民币/天/人

支付违约金,直至纠正日止,且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

程竣工验收交付。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本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承包人支付合同价 5%的银行保函;

(3)其他方式: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

121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招标文件。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提前 48 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及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的治

安管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122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

部门批准。

(3)其他: 。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

第(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

(2)其他: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七 )天内提供详细施工

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其

七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其

七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七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非承包人引起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停工指令。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

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五分

之一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台风期间且有关部门要求停工的

(2)国家、省、市发布停工通知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

(3)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以上信号的气候条件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124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到施工现场后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门、

窗、瓷砖、踢脚线等各类装修材料。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发包人确认并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承包人承担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

125

以下约定: 。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

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

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

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

(5)其他: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提交后三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递交后五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按招标文件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招标文件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126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

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 号)执行;

(2)其他: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

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承包人报价错误。

(3)不可抗力引起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127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政策性调整导致承包人成本增加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3)设计变更按专用条款 11.3 约定 。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按合同金额的 10%支付 。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方履约担保金到达发包方财务账上后或提供银行保函后,方可

申请上报支付 10%预付款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抵作工程款,同比例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

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

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程量按实计算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128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每月进度报表由监理、项目管理方(代建方)、

发包人确认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为当月已核工程量的 85%(含预付款),竣工验收

合格且工程送审资料齐全并送政府部门接收后支付至 85%(含预付款,不高于相应合同价的

85%),工程结算经政府部门确认后支付至最终结算价 98.5%,其余尾款 1.5%作为工程质量

保修金额。保修期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在提交后续有效质保期的质量保修履约保证为 6

年 1.5%的保函,并扣除相应扣款后无息返还 1.5%尾款;退还款项时承包人须提供使用单位

无质量问题书面凭证或已整改到位的书面凭证,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所需提供后续

质保期的质量保修履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保险保函),金额为工程结算造价的 1.5%。

如遇质量问题,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时,发包人可向保函出具单位进行兑付,具体详见附

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根据每月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即工程产值,按照合

同约定支付比例和分账管理协议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拨

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但可以提前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

节点支付、未完成结算等理由延期、拖欠。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后续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工程变更必须按相关文件报批,经批准的工程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增加的

工程价款,经核对备案后可预支付变更增加价款部分的 50%。

工程变更按《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余政办〔2018〕107 号)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审查结果)文件后方能组织工程变更实施;

若承包人未收到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审查结果)文件已先行实施的,该部分工程变更为无

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在结算时不予计取。

在承包人领取工程款时,应提供与工程款同等数额的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

129

拒绝支付工程款。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项目送审结算时须提供土方准运证、消纳证及合规渠

道的结算票据)。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

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核对电子转移单,核验

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 18 日前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核对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每月 20 日前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 天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财政核对通过后 3 个工作日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在承包人自验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申请,监理人收到竣工

验收申请后认为可以组织竣工验收的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并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0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试运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工程竣工将进行试运行,相关责任划分按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签署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 15 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资料与竣工资料同时送审,详见专用条款 3.1。

14.2 竣工结算核对

工程结算按照余政办[2011]224 号文件及通用条款 14.2 条相关约定的精神执行,最终

结算结果以财政或相关部门确认为准。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最终竣工结算报告后 30 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收到最终结算报告后每月 10 日上报资金申请,财政审批

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相关部门相关要求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10 个工作日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财政审批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131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3)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不计利息,其他按通用条款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如发生,另行协商 。

132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如发生,另行协商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如发生,另行协商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如发生,另行协商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 如发生,另行协商 。

(7)其他: 如发生,另行协商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2 万元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

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

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2 万元/次 违约金;

(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1 万元/次 违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

支付 1 万元/次 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2 万

元/次 违约金;

(6)其他:⑴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分包的;⑵承包人将本工程的工程款挪

作他用的;⑶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⑷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⑸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

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⑹承包人未能按施工

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⑺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

未能在合同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⑻承包人明确表

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⑼承包人违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

⑽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33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存在违约情形,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

改正,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解除合同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全套工程资料

(含电子版),除法律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未清场的材料、设备、设施等,发包

人有权使用,费用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 。

18.2 工程一切险

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

用从相关投标报价及规费中计取。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决定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134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余杭区 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应承担另一方因主张权利而实际支出的

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一切实际支出的费用。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工程

的安全生产。

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

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

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针对

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

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3、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做好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组织、破坏道路的恢复,

满足和服从交警、城管、环保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与管理。

4、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紧张限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等原因对工程

施工所造成的影响,必须免除因此对发包人工期变更和增加费用或索赔的权利。投标人应

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确保电力供应。

5、本工程试验检测按区住建局(或其他相关部门)文件办理,正常检测费用由承包人

负担,检测费用由承包人直接支付。

6、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合格后(或工程备案后)书面移交至余杭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期

间的保洁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5%,其中 20%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技术人员保证金,20%为工程工期保证金,2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20%为工程竣工资料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送保证金,如承包方履行合同达到合同相关要求,

则发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给承包方,反之则相应扣减。

135

8、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因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评、

媒体不良报道等情况,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需承担壹万/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

他相关费用。

9、承包人必须如实支付工人的劳动工资避免出现欠薪现象,同时对劳动工资的发放做

好登记造册工作,由于承包人劳动工资管理不善而造成讨薪现象的,对承包人处以 5000 元

/人次的罚款,至区政府或上级部门讨薪或媒体曝光的罚款按两倍计,相应罚款在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中扣除。

10 双方合同签订后,将补充签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附件:

一、协议书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工程质量保修书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8.履约担保格式

9.预付款担保格式

10.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11.暂估价一览表

136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m2)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37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38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

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139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

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40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41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142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143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44

附件:8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45

146

附件:9

预付款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

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47

148

附件:10

支付担保格式

(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

称“发包人”)与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

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

毕之日后 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

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

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

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

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

149

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

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

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

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50

151

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一、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52

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153

三、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154

附件:12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2022年修订)》使用说明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

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合同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过程中规范有关

条款的约定,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

投资建设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国家、省、市权力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若有发生变化的,市建委将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情况不定期发布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调整。

四、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中约定履约担保的形式、金

额及期限。根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

〔2020〕7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金中约定是否扣留工程质

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供方式及金额。若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扣留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根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金额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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