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11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公路工程江东大道至青龙路段景观绿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勘察设计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2-22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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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11 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公路工程江

东大道至青龙路段景观绿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制及勘察设计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

招标代理: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 年

1

说 明

一、S211 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公路工程江东大道至青龙路段景观绿化工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

标文件》、《浙江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 年版)和浙江省公路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了《浙江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4 年

版)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

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

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1.招标条件 ...........................................................................2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3.投标人资格要求 .....................................................................3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45.招标文件的获取 .....................................................................4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7.发布公告的媒介 .....................................................................58.监督部门 ...........................................................................59.联系方式 ...........................................................................5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 20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21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22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 23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 241. 总则 ..............................................................................262. 招标文件 ..........................................................................293. 投标文件 ..........................................................................304. 投标 ..............................................................................335. 开标 ..............................................................................346. 评标 ..............................................................................347. 合同授予 ..........................................................................358. 纪律和监督 ........................................................................37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37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7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39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41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42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43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44附表六:确认通知 .....................................................................45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7评标办法前附表 .......................................................................471.评标方法 ...........................................................................562.评审标准 ...........................................................................563.评标程序 ...........................................................................57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0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611.一般约定 ...........................................................................622.发包人义务 .........................................................................663.发包人管理 .........................................................................664.设计人义务 .........................................................................685.勘察设计要求 .......................................................................71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767.暂停勘察设计 .......................................................................778.勘察设计文件 .......................................................................78

2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79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8011.合同变更 ..........................................................................8112.合同价格与支付 ....................................................................8113.不可抗力 ..........................................................................8314.违约 ..............................................................................8315.争议的解决 ........................................................................85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861.一般约定 ...........................................................................872.发包人义务 .........................................................................873.发包人管理 .........................................................................884.设计人义务 .........................................................................885.勘察设计要求 .......................................................................91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928.勘察设计文件 .......................................................................93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9411.合同变更 ..........................................................................9512.合同价格与支付 ....................................................................9614.违约 ..............................................................................9815.争议的解决 .......................................................................101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02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103附件二 廉政合同 .....................................................................105附件三 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107附件四 设计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108附件五 履约保证金格式 ...............................................................110附件六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111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12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9

录 ............................................................................121

一、投标函 ..........................................................................122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3(一)授权委托书 ....................................................................123(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4三、联合体协议书 ....................................................................125四、投标保证金 ......................................................................126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27六、资格审查表 ......................................................................128七、承诺函 ..........................................................................134八、其他材料 ........................................................................136九、技术建议书 ......................................................................139(报价文件) ........................................................................140目

录 ............................................................................141

一、投标函 ..........................................................................142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43(一)报价清单说明 ..................................................................143(二)公路工程勘察工作报价清单表 ....................................................144(三)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 ....................................................146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S211 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公路工程江东大道至青龙路

段景观绿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S211 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公路工程江东大道至青龙路段景观绿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代码为 2511-33*开通会员可解锁*-644474。项目业主为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心,建设

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心。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S211 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公路工程江东大道至青龙路段景观绿化工程项目为 S211 钱

塘段江东大道至青龙路段两侧景观绿化提升,全长约 1.2 公里,绿化带宽 15-40 米,总用地面积

64788.02 平方米,合 97.18 亩。建设内容包括路侧景观绿化、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非绿化带、雨

污水及管线综合、停车场和附属工程(含城市家具、道路路灯照明)等。

匡算总投资:工程总投资 41146.55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13727.44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6669.53 万元,工程预备费 749.58 万元。

S211 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公路工程江东大道至青龙路段主线技术标准:本项目主线采

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兼顾城市道路功能设计,设计速度 80km/h,高架桥标准宽 26.5m,隧道暗埋段

标准宽 30.5m;地面道路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兼顾城市道路功能设计,设计速度 60km/h,路基标

准宽 35m。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设 1 个标段,即第 SJ 标段。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含工可阶段的勘察、工可报告编制、投资估算编

制等),以及协助招标人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作;本项目全线范围内的路侧景观绿化、人行

道、非机动车道、机非绿化带、雨污水及管线综合、停车场和附属工程(含城市家具、道路路灯照明)

等的初勘初测、管线测量、详勘定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概

(预)算文件编制及调整、施工招标图纸、征地拆迁图、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编制、

后续服务(含动态设计)、相关科研(如需)、地下管线精准探测、专题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水土

保持方案评价、社会稳定性评估等)等全部工作。

项目在工可阶段,在通过线位方案论证,确定比较方案、推荐方案后,应提前安排初步设计勘察

3

工程,以细化、深化工可方案设计,满足土地预审、项目报批等深度需要。

2.3 服务周期

(1)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

(2)收到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

报告(报批稿);

(3)发包人要求启动初步设计工作后 30 天内,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及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

导书,报发包人批准;

(4)发包人要求启动初步设计工作后 30 天内,通过初勘、初测外业验收并提交初勘、初测报告

送审稿;

(5)初勘、初测外业验收后 30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

(6)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30 天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送审稿;

(7)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 60 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

(8)按发包人要求陆续提交各专题报告送审稿;

(9)收到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 15 天内,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及专

题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和专题报告报批稿;

(10)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

参考资料、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

(11)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15 天内提供初步征地拆迁图,施工图设计文件批

复后 15 天内提供施工阶段征地拆迁图;

(1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 24 个

月。

实际进度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成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

报告、设计文件及专题报告)的电子版(文本 Word 版本、图纸 Autocad 版本)一份。

设计人应按照发出的技术联系单更新施工图设计,并在工程交工时,提供全套的变更施工图设计

文件等。

2.4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否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

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存在可能影响项目目标的实现)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同时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公

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

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分项)甲级资质),具有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业绩,并在人员等

4

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设计甲、乙级资质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

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

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总数不得超过 2 家。

(2)联合体牵头人须由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担任,且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

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并承担全部设计工

作。联合体成员要求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

(分项)甲级资质)。

(3)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该项专业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承担该专业任务

的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个标。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组成同一联合

体参与投标的除外),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的投标人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的,

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3.6 本项目的工可咨询单位、设计咨询、设计安评单位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适用。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补遗书)等以网

上下载方式发放。下载地址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5.2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5.3 潜在投标人可登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以

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下方“相关附件”栏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5.4 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好 CA 数字证书并开通服务,具体办理事项及流程详见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 CA 办理及服务开通操作指南》,并按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

于开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登记入库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主体信息库

5

登记入库工作。

5.5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下方“网

上提疑”栏在线向招标人提出。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2026 年

日 17:00。招标人将于在网上发布补

充(答疑、澄清)文件。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7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

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6.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6 年

日 09 时 30 分。

6.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本次招

标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本次开标采用“不见面开标”

的方式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以不至开标现场进行开标。

6.4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不予受理。

6.5 本次招标文件使用的是“杭州交通招标编制工具 V3.5”,投标人可登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下载专区下载相应的投标编制工具 V3.5,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

人若有其他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技术电话:400 696 0866;*开通会员可解锁*。如遇问题请及时

沟通解决。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浙江

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zjpubservice.com)上发布。

8.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局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心

址: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金星村十组 32 号

编:310000

6

联 系 人:项工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 538 号三立时代广场 A 座 12 层

编:310000

联 系 人:伍红仙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箱:181206564@qq.com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心

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金星村十组 32 号

邮编:

310000

联系人:项工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

/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

538 号三立时代广场 A 座 12 层

邮编:

310000

联系人:伍红仙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

181206564@qq.com

1.1.4

招标项目名称

S211 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公路工程江东大道至青龙路段景观绿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勘察设计

1.1.5

标段建设地点

杭州市钱塘区

1.1.6

标段建设规模

详见招标公告

1.1.7

标段投资匡算

总投资约 41146.55 万元。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服务期限

详见招标公告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8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3.4

安全目标

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 1业绩要求:见附录 2信誉要求:见附录 3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4其他要求:

/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以下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总数不得超过 2 家。(2)联合体牵头人须由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担任,且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并承担全部设计工作。联合体成员要求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分项)甲级资质)。(3)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该项专业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承担该专业任务的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形

本项目的工可咨询单位、设计咨询、设计安评单位。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10.2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

问题

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1

分包

☑允许,允许分包的工程: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各类专题报告,且分包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提出疑问的方式:可登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下方“网上提疑”栏在线向招标人提出。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的时间、下载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网址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

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网上本招标公告下方“相关公告”栏发布,不足 15 天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7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9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报价方式

☑总价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有,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 253.8015 万元。

其中: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30.5548 万元;

勘察设计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 172.7937 万元;

专题报告服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35.4530 万元;

地下管线精准探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15 万元。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及各分项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相应

的最高投标限价(含)以下,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人应考虑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专题工作,要

求费用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3.4.1

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

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等级为准),公路

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级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

合体牵头人),可免交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 万元。

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

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

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三、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方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

工程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投标保证保险或融资担保公司

保函或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注:投标人以现金或

者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以投标

保证保险方式提交的,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出资购买】

若采用工程保函(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投标保证保险或融

资担保公司保函)缴纳的,则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保函或保

单的复制件编入投标文件中。

若采用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生成流程:投标人登录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交易主体进入“网上投标”模块点

10

击“查看线上保函状态”一一点击进入电子保函办理平台一一

选择银行或保险公司投保一一确认收费标准一一填写经办人相

关信息并签订保函申请协议一一使用企业基本账户支付相关费

用一一电子保函生成一一登录杭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看出函

状态。

若有其他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建易公司(软件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招 标 人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招 标 代 理 :

*开通会员可解锁*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人在项目关联成功后,若出现投标撤回、没有按

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保证金金额不足、投标人不足三家等情形,开标(投标截止)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 10 天后,退还中标候选人以

外的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完成中标结果公告后,退还除中标人以外的其

他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4)招标人完成中标合同签署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

(5)招标项目终止的,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 发

出项目终止指令后,保证金按以下规则退还:

a.尚未开标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退

还所有该项目已收到的投标保证金。

b.已开标的项目,除招标人要求不予退还外,其他投标人

的保证金,在招标人发出项目终止指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退还。

(6)出现异议或投诉等情况应招标人要求暂缓退还的投标

保证金,不受保证金有效期的约束。

(7)除招标人决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的、

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提出暂缓退还的以及应招标人要求暂缓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外,其余投标保证金在原投标有效期到期后第二个工作日退还。

(8)投标人在投标期间银行基本账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

到招标人办理变更登记,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时准确地退还。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

他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以保证

保险方式或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出现上述情形的,招

标人将向投标人进行索赔。

11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

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扫描件;

[联合体投标的,所有成员均需提供]

2)勘察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3)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

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

[联合体投标的,所有成员均

需提供

]

5)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在

交 通 运 输 部 “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

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 )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

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

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

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

[联合体投标的,所有成员均需提供]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勘察资

质证书副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的扫描

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

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

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1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的具体年份及应附资料

招标文件如对企业有业绩要求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从“浙江省交通运输

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

《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未体现资格审查或加分业绩所需

相关信息的,还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单独勘察业绩,无法提供《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的,应附:

1)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或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扫描件,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要求的内容,则投标人还需提供项目发包

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时间认定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许可时间)为准。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设计业绩由承揽设计任务的联合体牵

头方提供,勘察业绩由承揽勘察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

如同一业绩同时满足勘察、设计业绩加分要求的,予以认可,

可累计加分。

以分包方式承接勘察和(或)设计的业绩,本次招标不予认

可。

投标人提供的全过程咨询等合同中包括符合上述要求的勘

察、设计工作的,予以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

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1)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但已提供法定部门的批

准材料;

2) 联合体投标的,所提供的业绩证明应与在本标段联

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投标人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内容相对应。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应附该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联合体协议书,并按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投标人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内容相应业绩予以认定。(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对相关业绩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定)。

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设计批复文件(或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书)、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

资料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4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

表应附资料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1)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的扫描件等;(2)项目负责人应出

13

具相应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以上材料中应体现人员的姓名、任职、公路规模、等级标准,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

责人近连续三个月社保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若投标人注册成立时间不足

3 个月的,则须提供该投标

人注册成立之月以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或电子章)。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

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

与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系统信息表后提供公开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14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5.5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

表应附资料

/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

☑不允许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1)投标人应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

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

件”。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

程量清单格式一致。

5)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或盖单位

电子印章)和(或)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

(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除联合体协议书外)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协议书须由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

对投 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15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技术标,.HzJSTbs 格式)一份和第二

信封(商务标,.HzSWTbs 格式)一份分别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

作为正本。(技术标指商务及技术文件,商务标指报价文件)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硬件及网络条件,预留充足时间以确保投标

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避免出现因上传时间临近投

标截止时间发生网络拥堵等意外情况导致投标文件上传失败的

风险。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2)未加密的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开标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

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网上开标

大厅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

信封开标时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网上开标大厅

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

CA)自行登录不

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标,并在开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投标人可全程在线观看开标过程,无需到现场开标。

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

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

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

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2

开标程序

5.2.1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 4.2.4 项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文件

不予开标。

5.2.2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

术文件

) 进行开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标纪律、

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招标人解密: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

解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如招标人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少于3 家时,则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3)招标人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保

证金的递交情况、标段名称、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内容。

4)招标人宣布第一个信封开标结束。

5.2.3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

“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不得读取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

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 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宣布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

投标人名单;

(3)招标人解密: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

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4)抽取系数(如有)

由招标人代表抽取系数(如有),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如

有)。

(5)公布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6)异议及回复: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

的解密、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有异议的,应在开

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提出。

17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2

开标程序

(7)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问题或异议的视为自动确认。

(8)开标结束招标人宣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束。

5.2.5 开标特别说明(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

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正常解密的投标

文件在

3 家(含)以上时,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造成投标失败的,

投标人自行负责。

5.2.6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

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CA 锁原因导致招

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

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因,

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向监管

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3)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不见

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5.2.7 不见面开标软硬件要求

1)建议电脑配置:4G 以上内存,MicrosoftWindows7 以上

操作系统,正版

office 软件,耳机。

2)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安装新点驱动(浙江省版),相关驱动可在不见面开标大

厅登录界面的驱动下载页面下载。

18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招标人代表确定方式:按 1:2 比例规定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

机抽取。开标后发现有与招标人存在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

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最终的评标

委员会人数少于

5 人时应补抽专家。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

人的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

公示媒介: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平台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开始计算,

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

(1)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对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安

全目标和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

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

7.4

定标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为

1 人。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否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告媒介: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平台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开始计算,

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19

续上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7.8.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

牵头人递交)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

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

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符

合发包人的要求。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符合发

包人的要求。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局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具体要求:本次招标文件使用的是“杭州交通招标编制

工具 V3.5”,投标人可登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专区

下载相应的投标编制工具 V3.5,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

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下载的招标文件(

.hzzbs 格式)

导入投标制作工具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电子

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将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所有内容导入投标

工具第一信封节点;第二信封所有内容导入投标工具第二信封

相应节点模块。

10.2

否决投标的情形

10.2 否决投标的情形

10.2.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

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

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

无法联系上、在 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

复意见的除外。

10.2.2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 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

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或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

10.2.3 除本款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

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10.3

其他

/

20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第 SJ 标段

1.投标人应同时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

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分项)甲级资质)。

2.设计甲、乙级资质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

应 进 入 交 通 运 输 部 “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

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总数不得超过 2 家。

(2)联合体牵头人须由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担任,且应具有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交

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并承担全部设计工作。联合体成员要求具有工程勘

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分项)

甲级资质)。

(3)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该项专业资质按联合体成

员内承担该专业任务的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21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第 SJ 标段

不作要求。

注:投标人应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如需),

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2 项规定。

22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誉要求

第 SJ 标段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的情形。

注:

1.投标人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投标人自行承诺,由招标人在定标前按招标文件规定通过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对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以网站页面显示内

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时间为准。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3.投标人应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未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23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自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无

行贿犯罪行为。

注:投标人应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后附相关资料,所附资

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4 项规定。

24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25

□附录 6 定标办法

本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

26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对本标段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标段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27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

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

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

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

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 5 )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和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

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设计甲、乙级资质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

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设

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

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①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设计企业。

28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

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

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

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

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

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

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

作。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

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

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

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9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

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

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

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

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

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

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

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

30

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

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

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

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

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

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表;

(7)技术建议书;

(8)承诺函;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31

(2)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

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

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

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

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

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

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

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①和第六章“投标文件

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

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

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

①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

2%,招标人应据此测算出具体金额。

32

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

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

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

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

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到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规定的各专

业分项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

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

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

责。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

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

33

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

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2%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

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

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

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发包

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

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

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

3.7.5 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

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

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

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

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

34

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

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

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

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

标保证金。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

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

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

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

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协助评标:

(1)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3)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

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

35

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

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

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做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

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

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

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36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8 履约保证金

7.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

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

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8.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在省公

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等要素。中标人

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7.9.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

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9.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

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

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

或合价。

7.9.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9.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

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9.6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

37

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

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 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

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

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

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

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

附件: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投标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

料,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

1.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照明等设施)。2.沿线供电资料。3.沿线管线资料。4.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有关资料。5.相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6.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7.与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39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序号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服

务期限

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

备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①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40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元)

备注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系数(如有):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41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42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43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投标文

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其中设计周期:

)。

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勘察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8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电子印章)

44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

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电子印章)

45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日发出的

____________(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

标关于招标文件澄清

/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于

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4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4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得分相等时,按下列因素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联合体投标的,

信用等级以承担设计任务的投标人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由评标委员表决确定。

2.1.1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勘

察设计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全,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或按招标文件规定免交投

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

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

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适

用于接受联合体投标)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

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

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8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14)2024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

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

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9 项处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

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

称一致;

b.己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全,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及各分项报价均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相应的最高

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49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

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 的

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

录 4 的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①;

(8)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

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

同一标段中投标。

①本款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

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

应通过名录对投标入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设计企业。

50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0 分

主要人员:20 分

技术能力:0 分

业绩:20 分

履约信誉:10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

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

两种情况:(

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

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

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方案一: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投标人,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 3 名

(若不足 3 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

标价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方案二: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投标人

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

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

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一: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二: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

%,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三: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由招标人代表现场抽取,

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四:

2.2.3

评标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51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审因素

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建

议书

40 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4~5 分

对本项目功能、重点、难点等理解基本正

确,总体设计思路较清晰,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基本分 4 分;

对本项目的理解深刻、有独到见解的,总

体设计思路清晰,酌情加分,最多可加 1 分。

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8~10

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的特点和

关键技术问题的把握(重点针对公路大件运输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

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

行的,得基本分 8 分;

把握准确,措施有效可行的,酌情加分,

最多可加 2 分。

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4~5 分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内容较充实,表述较清

晰,基本合理可行,得基本分 4 分;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内容充实,表述清晰,

合理可行,酌情加分,最多可加 1 分。

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8~10

满足设计工作进度要求、进度保证措施、质

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得基本分 8 分;

满足设计工作进度要求、进度保证措施、质

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2 分。

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

4~5 分

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基本可行的,得

基本分 4 分;

措施详细、有效、建议合理的,酌情加分,

最多加 1 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4~5 分

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的,得基本分 4 分;

提出了具体服务安排及措施、承诺明确并切

实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加 1 分。

52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审因素

细分项

分值

2.2.4(2)

主要人

20 分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

业绩

18~20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 18 分;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施工图批复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间为准)以来,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每担任过 1 条里程在 1 公里(含)以上新(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设计(须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项目负责人的,加 1 分,最多加 2 分。

应 附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3.5.4 条款要求。

2.2.4(3)

评标价

10 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lOO×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E2。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F=10,E1=0.2,E2=0.1。

评标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最低得分为 0 分。

53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审因素

细分项

分值

2.2.4(4)

其他因素

技术能力

0 分

/

0 分

/

业绩

20 分

类似勘察项

目业绩

8~10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 8 分;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施工图批复或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间为准)以来,每增加一个按一个标段完成过 1 条里程在 1 公里(含)以上新(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勘察任务业绩的,加 1 分,最多可加 2 分。

类似设计项

目业绩

8~10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 8 分;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施工图批复或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时间为准)以来,每增加一个按一个标段完成过 1 条里程在 1 公里(含)以上新(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设计(须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加 1 分,最多可加 2 分。

注: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条款规定。

54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审因素

细分项

分值

2.2.4(4)

其他因素

履约信誉

10 分

信用评价

6 分

(1)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得分: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浙江省公路

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信用等级为 AA级得 5 分,A 级得 4.5 分,B 级得 3.5 分,C 级得 0 分,D 级得-3 分,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按 B级计算。

联合体投标的,得分按以下原则确定(各成

员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

a、各成员均为 B 级及以上、且 B 级为未参

加信用评价的,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信用等级得分为准;

b、达不到上述 a 要求的, 以各成员中信用

等级得分较低的为准。

(2)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得分: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

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拟任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为 AA 级得 1分,A 级得 0.9 分,B 级得 0.7 分,C 级得 0分,D 级得-1 分,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按 B 级计算。

信息公开

4 分

(1)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在“浙江省交通

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公开并按要求提供了公开查询结果网页截图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2)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信息在“浙江

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公开并按要求提供了公开查询结果网页截图的,得 2分,否则不得分。

不良信誉扣

-8~0

(1)近一年(自 2024 年 7 月 1 日以来),

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9 项处理。[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2)近三年(自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

55

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9 项处理。

(3)近三年(自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因公路工程(含附属设施)质量、安全问题等原因被交通运输部挂牌督办的,如实填报扣 2 分,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挂牌督办的,如实填报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9 项处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 3.4.5 项细化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建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

限价 70%的投标人进行询标,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56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

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

重点考虑以下因素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联合体投标的,信用等级以承担设

计任务的投标人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若同一个投标人允许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两个标段的综合得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

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不再推荐。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

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

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问核实程序,其投标文件作

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

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

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

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7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

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 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

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58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

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到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

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

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对投标人的

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浙

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

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59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明

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

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

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

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

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

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6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1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62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

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

1.1.2.7

分 包 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

1.1.2.8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

构。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

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

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

的其他服务。

63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

1.1.3.5

勘察设计资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 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

内容所需的资料。

1.1.3.6

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

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

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

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

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察设计费用

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

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

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 款的规

定使用。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

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

64

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

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

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

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

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

65

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

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

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

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

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1.10.2

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

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

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

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

66

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避免利益冲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

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

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

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2.6.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

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2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

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

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

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6.3

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要求。

2.6.4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6.5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

67

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

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核实

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

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

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

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

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

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

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

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

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

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

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

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

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

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68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

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

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试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

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

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

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

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

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

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4.1.6.1

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4.1.6.2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

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

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1.6.3

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

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

文件。

4.1.6.4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

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6.5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

69

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4.1.6.6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批勘察设计

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2.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计人。设计人

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4.2.3

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未列入投标

文件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人不得分包。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份

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

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

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4.3.5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

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4.4

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

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

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

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

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

70

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

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

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

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

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

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

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

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

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

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

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用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71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

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

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

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

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

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5.1.5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

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

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根据

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

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72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

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

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天内,向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

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

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

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

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设计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工

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

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

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

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

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

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

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

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

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

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

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

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73

(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

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

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

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

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

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

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4.5

其他要求

(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

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

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5)在钻探过程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

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

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他公共设

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

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

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

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

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

行承担。

74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

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订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

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

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

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

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

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

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

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7.5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订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还应按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

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设计

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

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75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

急措施等。

5.10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

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

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

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

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10.5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

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

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

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5.10.6 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

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

①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

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10.7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

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

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5.10.8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

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

①如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勘察工作应当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原则上按照定测详勘要求开展。高填深挖和深厚软土地基等特殊路段、主跨大于 150 米桥梁、特长隧道、枢纽互通式立交等的设计文件原则上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

76

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

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5.10.9 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

时提供。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

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

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

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周期延误。

6.1.3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

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

(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

理的依据之一。

6.1.4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

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1.5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

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6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

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延长勘察设

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77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

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5.2 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并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6

完成勘察设计

6.6.1 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

设计文件。

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

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

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

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

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

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

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

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

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

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78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

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

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

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

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

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给予配合。

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

原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

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

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

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

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

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

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

79

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

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

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

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

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

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

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

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

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

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计人

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9.3.3 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

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9.3.4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

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80

9.3.5 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

工程质量负责。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

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

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

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

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招标期间配合

10.1.1 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

10.1.2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

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

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

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

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2.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

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2.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

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

10.2.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

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0.2.6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

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

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81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

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

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

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10.2.7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

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

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

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

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

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价格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

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

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

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82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

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1.5 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

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

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1.6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

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

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

任。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

额的增值税发票。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

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

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

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

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

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

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

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

83

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

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

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2.6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后28天

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

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

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

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

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84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

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6)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7)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10.1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

(8)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

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9)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

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

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13)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

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

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

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

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

违约金。

85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15.1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均具有

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86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浙江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年版)编制项目招标文

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

细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或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①《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仅为示例,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87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如下补充、细化: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 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心,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

1.1.2.7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

本项目允许分包。分包须按规定执行。允许分包的内容: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

作、各类专题报告,且分包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

1.1.3.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S211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公路工程江东大

道至青龙路段景观绿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勘察设计。

1.1.3.2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服务内容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含工可阶段的勘察、工可报

告编制、投资估算编制等),以及协助招标人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作;本项目全线范围内的

路侧景观绿化、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非绿化带、雨污水及管线综合、停车场和附属工程(含城市

家具、道路路灯照明)等的初勘初测、管线测量、详勘定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

图设计、变更设计、概(预)算文件编制及调整、施工招标图纸、征地拆迁图、工程量清单、项目施

工专用技术规范编制、后续服务(含动态设计)、相关科研(如需)、地下管线精准探测、专题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社会稳定性评估等)等全部工作。

1.1.3.6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成果文件 :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2)本合同包括的勘察报告: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及外业

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初勘报告、详勘报告。(3)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

技术设计文件(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补充设计)文件、概预算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工

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设计变更图纸、相关科研(如需要)、总体设计(如有)、地下

管线精准探测报告、各专题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价、 社会稳定性评估等)等有关

项目文件。

补充第1.1.3.7目:

1.1.3.7

动态设计:指按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施工过程

中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的设计方法。动态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

延伸,是对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第1.6.2项细化为: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 : 基础资料, 提 供 数 量 : 1份 , 提 供 期 限 : 合同签订后30日内。

2.发包人义务

2.6

其他义务

88

第2.6.1项细化为:

发包人要加强设计源头管理,保障设计阶段时间充裕,确保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深度和精细

化。

第2.6.5项细化为: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充分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

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

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22]7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7]52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勘察外业监管核查工作,组织做好勘察

设计各阶段事先指导书审查和成果验收工作,做好各阶段设计成果初审、核查及审查工作。

(2)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设计人根

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且应保证满足勘察设计周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发包人管理

3.2

设计咨询

3.2.1 设计咨询单位

3.2.1 设计咨询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 设计咨询单位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设计咨询单位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

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设计咨询单位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设计咨询单位对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审

查或同意或批准,以及为实施咨询、核查工作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2 设计咨询单位的指示

设计咨询单位应按第3.2.1项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设计人收到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7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第4.1.1项细化为:

4.1.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标准,并保证发包人免于

承担因设计人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责任。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可行性研

究、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作。在可行性研究、勘察

设计过程中,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标准发生更新时,须按照更新的内容

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在报价中统一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支付。

4.1.6 其他义务

89

第 4.1.6.2 项细化为:

4.1.6.2在服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公路、航道、水利、轨道交通、管线、电力

电信及其它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等的主管部门(包括项目当地公安、电力、消防等部门)进

行协商,并按相关规定做好有关交通组织等工作,获得项目相干扰的相关主管部门对推荐路线及设计

方案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纪要或备案文件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并承担与此相关的

协调配合费用。

第4.1.6.5目细化为: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的项目开展专项评价(估)和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报告,并通过发包

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评审。

第4.1.6.6目细化为:

4.1.6.6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落实贯彻和执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品

质工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浙交〔

2023〕132 号)等

文件精神并落实在项目工作中,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补充第4.1.6.7目:

4.1.6.7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

号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公路发〔2022〕

71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软土地基勘察设计与施工管理的意见》

(浙交〔2018〕

108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

知》(浙交〔2023〕132 号)、《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推进平安百年品

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交发〔2023〕90 号)要求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

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

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a)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依据通过验收的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资料进行

内业设计。

(b)设计人应充分利用外业勘测与勘察成果,杜绝外业勘测与勘察与内业设计脱节。

(c)设计人应认真执行合同明确的勘察设计周期,不得随意变更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

(d)设计人应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大力推行设计标准化。对非复杂或非特殊要求

路基路面、交通工程设施等尽量为施工图阶段采用通用图或标准图创造条件,促进设计施工标准化,

以提高设计施工质量和效率。

(e)对工程沿线不良地质路段以及桥梁等构造物加强勘察;

(f)根据工程沿线特殊地质、水文等情况,补充完善勘察方案,开展后续动态勘察工作;

(g)按照规范进行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90

(h)设计人在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后,在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前,应在设计说明中单独

编列本项目是否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使用专利产品的说明,如设计采用了新工艺、新材料、

新方法及专利产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提供技术经济比较、认证方案,确认经济方面的合理性或是技

术方面的必要性,并提供不少于 3 家施工单位(生产厂商)的联系方式及综合报价(专利产品除外);

专利产品的使用还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意见。

(i)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重视定测详勘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审查咨询的意见,并逐条

加以落实;

(g)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进行设计文件技术交底;

(k)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审查并签字确认工程缺陷修复方案;设计人应加

强建设过程中设计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路基边坡开挖后,设计人应根据实际地质情况,优化边坡

坡率、边坡防护、绿化与排水方案等,认真做好后续服务和动态设计;

(m)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评价意见。

(2)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和发

包人的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设计人应搜集与本项目有关的社会经济现状,地形

地貌、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等资料;在充分调查、踏勘工作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

交通预测、技术标准与分析、建设方案、项目风险分析、工程规模、投资估算等进行研究和分析论证。

研究工作必须科学、客观、公正。设计人在研究过程中要广泛征询项目沿线政府及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的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计人应做好可行性研究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可行性研究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0】178 号)的相关要求。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

报告审查,负责会务工作并承担评审会务等相关费用,协助发包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应严格按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296 号)等的要求编制。

设计人应根据《自然资源部等 7 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

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 号)等要求,加强多方案比选,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

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

(3)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地下管线精准探测报告。

(4)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各专题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社会稳定性

评估等),并协助发包人相关专题报批。

4.2 履约保证金

第4.2.1项细化为:

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 2%签约合同价的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投

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91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

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补充5.1.6~5.1.13项:

5.1.6 设计人要强化特殊路基处理精细化设计,对深厚软基、新旧路基拼宽、桥涵台背、不同处

理方式过渡段、高填方等重难点路段路基进行专篇设计,深化设计计算分析,提高路基沉降设计要求;

推动新型软土处治工艺工法、桥涵台背轻质填料的应用;明确路基处理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监测要求,

加强跟踪服务和动态设计;重视挖方路段、超高路段、中央分隔带等部位的排水设计。

5.1.7 设计人要加强交通数据调查分析,应用现场交通量观测、称重设备采集等手段,获取交通

荷载参数,为路面结构设计和建立我省区域性设计参数提供支撑;设计时要优先选择耐久性好、全生

命周期成本低、便于养护的路面结构,提高路面结构整体设计使用年限,积极推动长寿命路面设计理

论和方法、区域性设计参数研究应用。

5.1.8 设计人要严格执行高边坡一坡一设计,加强过程动态设计,优化调整边坡施工防护方式;

结合绿色边坡理念,加强上边坡防护设计,提升生态护坡技术。

5.1.9 设计人要加强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配合做好桥梁、高边坡(如有)、高挡墙(如有)、

高路堤(如有)深基坑(如有)等工程的安全专项设计、计算复核和过程动态设计;加强穿越城镇、

公路交叉节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等高风险路段的交安设施精细化设计。

5.1.10 有条件的设计人要积极应用无人机激光雷达测绘、高分遥感等信息采集手段,利用

BIM+GIS 技术优化勘察测绘流程,推广“云+端”公路勘察测绘新模式。要建立基于 BIM 的正向设计流

程和协同设计平台,通过精细化、智能化设计提高设计效率、降低工程造价。

5.1.11 设计人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设计,落实生态选线、

避绕环境敏感点、少占耕地农田等措施;提高工程主体结构美学和景观设计水平,增强与地域文化、

自然环境协调融合;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固化土路基、工业化生产等资源化集约化施工工艺、

生产方式的应用;加强工程建设“永临结合”,推动“两区三场”建设临时用地充分利用红线内土地,

施工便道充分考虑与现有道路改移工程相结合,施工临时用水用电与永久用水用电相结合。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含工可阶段的勘察、工可报告编制、投资估

算编制等),以及协助招标人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作;本项目全线范围内的路侧景观绿化、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非绿化带、雨污水及管线综合、停车场和附属工程(含城市家具、道路路灯

92

照明)等的初勘初测、管线测量、详勘定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变更设

计、概(预)算文件编制及调整、施工招标图纸、征地拆迁图、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

编制、后续服务(含动态设计)、相关科研(如需)、地下管线精准探测、专题报告(环境影响评价、

水土保持方案评价、 社会稳定性评估等)等全部工作。

项目在工可阶段,在通过线位方案论证,确定比较方案、推荐方案后,应提前安排初步设计勘察工

程,以细化、深化工可方案设计,满足土地预审、项目报批等深度需要。

5.3.3

阶段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

验收阶段。

5.3.4

工作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含工可阶段的勘察、工可报告编制、投资估

算编制等),以及协助招标人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作;本项目全线范围内的路侧景观绿化、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非绿化带、雨污水及管线综合、停车场和附属工程(含城市家具、道路路灯

照明)等的初勘初测、管线测量、详勘定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变更设

计、概(预)算文件编制及调整、施工招标图纸、征地拆迁图、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

编制、后续服务(含动态设计)、相关科研(如需)、地下管线精准探测、专题报告(环境影响评价、

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社会稳定性评估等)等全部工作。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 各阶段设计文件提交7天前。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设计人应开始勘察设计工作:本项目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起。

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

(1)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

(2)收到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 15 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

报告(报批稿);

(3)发包人要求启动初步设计工作后 30 天内,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及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

导书,报发包人批准;

(4)发包人要求启动初步设计工作后 30 天内,通过初勘、初测外业验收并提交初勘、初测报告

送审稿;

(5)初勘、初测外业验收后 30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

(6)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30 天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送审稿;

(7)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 60 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

(8)按发包人要求陆续提交各专题报告送审稿;

(9)收到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 15 天内,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及专

题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和专题报告报批稿;

93

(10)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

参考资料、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

(11)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15 天内提供初步征地拆迁图,施工图设计文件批

复后 15 天内提供施工阶段征地拆迁图;

(1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 24 个

月。

实际进度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双方协商;

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计算方法:双方另行协商。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1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1‰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商定延误

时间和费用补偿。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包括:龙卷风、工地受淹、不利降水等。

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 a 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6.6

完成勘察设计

第6.6.3项细化为:

6.6.3 成果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设计人应保证两种文件内容一致。电子文件

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同时提供CAD格式和PDF格式两种,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纸质文

件具体份数以发包人需求为准。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

/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要求:

94

(1)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

(2)收到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15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工程可行性研

究报告(报批稿) 4 份;

(3)发包人要求启动初步设计工作后60天内,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并提交初测、初勘报告

送审稿 4 份;

(4)初勘、初测外业验收后3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 4 份;

(5)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30天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送审稿 4 份;

(6)按发包人要求陆续提交各专题报告送审稿;

(7)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60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 4 份;

(8)收到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15天内,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及专

题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和专题报告报批稿 4 份;

(9)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

参考资料、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

(10)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15天内提供初步征地拆迁图,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后15天内提供施工阶段征地拆迁图;

(11)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24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实际进度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成果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

报告、设计文件及专题报告)的电子版(文本Word版本、图纸Autocad版本)一份。

设计人应按照发出的技术联系单更新施工图设计,并在工程交工时,提供全套的变更施工图设计

文件等。

8.2

发包人审查成果文件

8.2.1 发包人审查成果文件的具体范围: 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专题报告、

地下管线精准探测报告;明 细 内 容 :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专题报告、地下管

线精准探测报告; 费 用 分 担 原 则 : 审查和会务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招标期间配合

10.1.2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所需的主要工程数量、工程说明、施

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

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6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明确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后续服务负责人)、机构设

置、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一周内,向发包人核备;同时,自备满足生活、办公

需要的设施、设备及车辆,做好施工现场服务,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计人设计代

95

表的出勤需进行考勤,常驻设计代表离开工地必须向发包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

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0天(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例外)。

(1)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质条件要满足施工现场

工作需求,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不少于 1 名,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由负责本勘察设计项

目的专业分项负责人(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和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分项负责人除外)或项目负责人担任。设计人应加强对设计代表的管理,设计代表须为设计人

单位的正式员工并能胜任设计代表的本职工作。

(2)在结构工程实施期间,结构专业的设计代表应确保每天驻现场;工程进展中涉及其他专业派

驻的常驻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时间每月不得少于 20 天(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例外)。

(3)如果设计代表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纪、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

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无条件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不得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更换派驻现场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并不得影响工作,否则发包

人有权拒绝,并按设计人违约处理。

10.3 其他配合服务

10.3.1 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应采用设计技术联系单的形式,联系单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变更

估价及变更费用增减、变更内容。

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并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1)设计变更文件应采用设计技术联系单的形式,变更设计图纸应达到施工图的深度和质量要

求,技术联系单应包括设计变更原因及说明、设计图纸、技术要求以及预算费用等内容。

(2)本项目除 100 章以外的变更均应提供技术联系单,变更设计的内容均应以发包人的“工作

联系单”为依据进行设计。属重大或较大变更的,必须在方案明确后 30 天内提交设计技术联系单,

属一般变更或较小变更的,必须在方案明确后 7 天内提交设计技术联系单,并经发包人审查后方可下

发。

10.3.2 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施工现场揭示的地质情况,做好加强动态设计服务。

10.3.3 设计人开展工作应同时与设计咨询单位实行有效衔接,并对各专业工程相互交叉作业、

工作面的搭接做好有效的处理方案。

10.3.4 设计人应参加发包人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交、竣工验收,并协助和配合发包人作好相关验

收工作。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不调整;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1)在

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服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变化进行调整。(2)若

因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与招标时的规模不一致(即批复概算建安费与招标暂定建安费不一

致)按12.1.1条款进行调整。

96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 / 。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

(1)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可调总价模式,调整方式详见12.1.2。

(2)专题报告服务费:固定总价模式。包括现场踏勘、评价、评估等为完成本项目专项评价(估)

全过程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应完成的评价(估)费和后续服务费、与各成果文件审查有关的各

种会议的会务费以及设计人自行委托咨询的咨询费、利润、税金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3)地下管线精准探测费:固定单价模式。该固定单价包括完成专题或探测所需的前期调研费、

现场测量、资料收集、成果制作、项自期间全部的文档和图档的打印、装订及奇送费用(含成果评审

及验收)、应用系统的录入等,雇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以及完成合同

规定责任和义务、达到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及企业利润。本报价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预计数

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计支付。

(4)本项目服务费合同价格=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勘察设计费用+专题报告服务费+地下管线

精准探测费。

12.1.2支付条款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a.完成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后,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费

的40%。

b.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主管部门批复后,支付调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费的

60%,累计支付至100%。

实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工可批复的总投资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中标价的折合费率

(即“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中标价/41146.55万元”)。

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的计算基数暂定为“总投资41146.55万元”。当实际工可批复的

总投资额超过暂定总投资,超出部分不作费用的增加(超出部分不予计算);当实际工可批复的总投

资额低于暂定总投资,按上述公式按实结算。

(2)勘察设计费用:

a.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按本

条第 7.6.2 项的原则调整合同勘察设计费用,支付调整后的勘察设计费用的 30%;

b.主体土建工程和全部附属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

97

管部门审查后,支付调整后的勘察设计费用的 40%,累计支付调整后的勘察设计费用的 70%;

c.全部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工程量清单及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

包人处,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支付调整后的勘察设计费用的10%,

累计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80%;

d.积极配合本项目施工阶段的工作,至本项目交工验收后,支付调整后的勘察设计费用的18.5%;

累计支付至调整后的勘察设计费用的 98.5%;

e.本项目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所有费用全部结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若因本项目批复概算建安费与招标暂定建安费不一致,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按以下公式确

定:

实际勘察设计费用=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用中标价的折合费率

(即“勘察费用中标价/13727.44 万元”)。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费用的计算基数暂定为“建安费13727.44万元”。当实际批复概算建安费超过

暂定建安费,超出部分不作费用的增加(超出部分不予计算);当实际批复概算建安费低于暂定建安

费,按上述公式按实结算。

(3)专题报告服务费:

发包人根据设计人的“(四)专题报告服务费报价表”所报金额及实际完成情况逐项支付,其每

项工作完成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如需)后支付相应专题的费用。实际未发生的专题项目,

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其他因项目实施过程可能产生的其他专题费用不另行支付。

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

请和增值税发票30日内支付。

(4)地下管线精准探测费:

a.合同实施期间按实际完成精准探测点数乘以中标单价,据实结算并支付。

b.精探点位数量的计量原则:报发包人备案后确定。

提交成果报告并初步设计批复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下管线精准探测计量费用的 80%,本项目

交工证书签发后 10 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人剩余费用。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变化,合

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不予调整。

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勘察设计服务费由发包人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再由联合体牵头人按联合

体协议书分工,支付给联合体成员。

12.1.3 合同价格应当包括完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所有工作量: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含工

可阶段的勘察、工可报告编制、投资估算编制等),以及协助招标人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作;

本项目全线范围内的路侧景观绿化、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非绿化带、雨污水及管线综合、停车场

和附属工程(含城市家具、道路路灯照明)等的初勘初测、管线测量、详勘定测、初步设计、技术设

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概(预)算文件编制及调整、施工招标图纸、征地拆迁图、

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编制、后续服务(含动态设计)、相关科研(如需)、地下管线

98

精准探测、专题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社会稳定性评估等)等全部工作的全部费

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

12.3 中期支付

12.3.1 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 : 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

函,格式、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12.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1天, 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

①的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勘察设计工作最终完成后的15日内提交,格

式、份数按发包人要求。

12.4.2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每 延 期 支 付 1天, 发 包 人 应 付 给 设 计 人 拖 欠 金 额 的【利率按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

②的违约金。

12.5

暂列金额

本项目不适用。

12.6

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服务费(不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专题报告服务费)的1.5%。

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

度的通知”(浙建〔

2020〕7号),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

保函)。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第(3)、(5)、(6)、(10)、(11)、(12) 目细化为: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各类成果报告(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5)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或政府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未能按期完成

对各类成果报告的修改(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①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款内容或降低利率。②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款内容或降低利率。③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 1.5%。

99

(6)设计人违反第4条及第10.2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设计人

员,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常驻设计代表的常驻现场时间每月少于 20

天(发包人同意除外)的;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发生变化(包括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的变化,

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或者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代表处的主要人员发生变化(包括设

计代表处负责人、常驻现场设计代表,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造成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

算,或工程竣工决算超过施工图预算;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工程发生重(较)大设计变更,或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

任,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合同段合同价的 2 %;

(12)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13)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a.由于设计人原因(设计人提出合理理由的除外),本项目任一施工标段变更价款超过相应标段

中标价的 5%及以上的;或由于设计人原因(设计人提出合理理由的除外),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决

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

b.由于设计人原因(设计人提出合理理由的除外),本项目编绘的征地拆迁图跟实际需要征地拆

迁的数量相比超过 3%及以上的;

c.由于设计人原因(设计人提出合理理由的除外),工程数量误差累计金额超过该标段施工合同

价(不含 100 章及暂列金额)5%以上的;

d.由于设计人原因(设计人提出合理理由的除外),未能探明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而造成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或费用增加的(每类迁改管线设施数量超过5%以上的)。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设计人发生第 14.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应限期改正,并课以违约金:对未按本合同规

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勘察设计的,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

违约金;对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视情况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对设计人在

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每一处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

的违约金。

b.设计人发生第 14.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将本项目任务转包的,发包人将有权解

除合同,并课以设计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责令改正,并

视情况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2%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

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c.设计人发生第 14.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按期提交各类成果报告(发包人同意延期

的除外)的,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延期超

100

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d.设计人发生第 14.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设计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合

同规定及有关法律处理。

e.设计人发生第 14.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各类成果报告的修改

(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

约合同价的 5%;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f.设计人发生第 14.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每更换 1 人课以 5 万元的违约金。

常驻设计代表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2000 元;常驻设计代表常驻现场

时间每月不足 20 天(特殊情形经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有一人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2000 元/人;

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g.设计人发生第 14.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每发生一次,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的

违约金。

h.设计人发生第 14.1.1(8)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

场的,每 1 天课以 1 万元的违约金;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

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i.设计人发生第 14.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成果报告外,发包人

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j.设计人发生第 14.1.1(1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发包人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要求

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勘察设计或终止合同,或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

格。无论发包人是否要求设计人继续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勘察设计或终止合同,发包人均将课

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的违约金,还将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情况要求设计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赔偿金最高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

k.设计人发生第 14.1.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工程发生重

(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人应无条件及时完成该设计变更,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费用的要求,同

时发包人还将向设计人课以该变更工程量造价 5%的赔偿金,但最多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0%。

l.设计人发生第 14.1.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

部分的服务费用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受

损失部分服务费用的赔偿金;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服务费用外,设计人

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受损失部分服务飞天的赔偿

金,同时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并报请有关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m.设计人发生第 14.1.1(1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的违约金。

所有违约金在设计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时,违约金将在设计人服务费用

中扣除,赔偿金在设计人服务费用中扣除。

101

上述违约情况单独或同时发生时,除 14.1.1(2)项外,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0%。

设计人发生上述任一违约情形时,除课以违约金外,项目业主(或发包人)有权与其终止或解除

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后,发包人仅支付设计人已完成工作量所发生的费用(具体指已提交相关成果

文件并经招标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除此之外,项目业主(或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其余任何费

用。

14.2

发包人违约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或因政府政策原

因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发包人仅支付设计人已完成工作量所发生的费用

(具体指已提交相关成果文件并经招标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

人提出还在进行过程中的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索赔,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风险,不向设

计人支付违约金。

15.争议的解决

15.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构名称: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02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03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 对该项目

标段勘察设计的投标。

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至K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

路面,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

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

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项目负责人: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

6.设 计 人 承 诺 按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 包括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通

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9.本协议书在设计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

生效。设计人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10.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04

发包人:

(盖单位章)

设计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105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

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

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该项目第

标段的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特

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第

标段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

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

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设计人报销

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

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

安排个人勘察设计队伍。

3.设计人的义务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106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给予设计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

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设计人或设计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

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第

标段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设计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设计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107

附件三 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

1

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沿线设施分项负责人

1

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管线综合分项负责人

1

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绿化分项负责人

1

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工程地质勘察

分项负责人

1

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联合体投标的,须注册在承揽勘察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单位)

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1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有效期内的交通运输工程(公路)专业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甲级资格证书。

后续服务工作负责人

1

由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和沿线设施分项负责人分项负责人除外)担任。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各专业分项负责人。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

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

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各专业分项负责人的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或者地质、地形条件特别复杂的公路项目。

108

附件四 设计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设计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名

称)

的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设计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

此签订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发包人和设计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本项目

设计质量要求:合格。

第二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责任人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勘察设计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

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甲方应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并保证

乙方有与本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设计时间。

(三)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和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四)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五)甲方在开工前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图审查和设计交底,交、竣工验收应邀请乙方参加。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包或违

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三)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成果必须

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四)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109

3.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必须保证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同时,

应满足本项目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

5.设计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五)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具备设计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建立完整的设计文

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负责人,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六)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并在开工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七)乙方应及时参加交、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六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

第七条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甲乙双方

自签署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第八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的附件。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

份,合同各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需要各自需要复印,当正本与副本的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110

附件五 履约保证金格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设计人名称,

以下简称“设计人”)于

日参加

(项目名称)第

标段勘察设

计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

件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

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设计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111

附件六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人名称)将完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

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

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特此承诺。

设计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112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13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

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如有)。对于设计人

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勘察设计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S211 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公路工程江东大道至青龙路段景观绿化工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勘察设计

1.2 建设单位:杭州市钱塘区交通运输建设发展中心

1.3 建设规模:S211 钱塘段(江东大道至红十五线)公路工程江东大道至青龙路段景观绿化工

程为 S211 钱塘段两侧景观绿化提升,全长约 1.2 公里,绿化带宽 15-40 米,总用地面积 64788.02 平

方米,合 97.18 亩。建设内容包括路侧景观绿化、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非绿化带、雨污水及管线

综合、停车场和附属工程(含城市家具、道路路灯照明)等。

匡算总投资:工程总投资 41146.55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13727.44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6669.53 万元,工程预备费 749.58 万元。

2.勘察设计范围、内容及质量要求

本次招标设

1 个标段,即第 SJ 标段。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含工可阶段的勘察、工可报告编制、投资估算

编制等),以及协助招标人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作;本项目全线范围内的路侧景观绿化、人

行道、非机动车道、机非绿化带、雨污水及管线综合、停车场和附属工程(含城市家具、道路路灯照

明)等的初勘初测、管线测量、详勘定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

概(预)算文件编制及调整、施工招标图纸、征地拆迁图、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编制、

后续服务(含动态设计)、相关科研(如需)、地下管线精准探测、专题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水土

保持方案评价、社会稳定性评估等)等全部工作。

项目在工可阶段,在通过线位方案论证,确定比较方案、推荐方案后,应提前安排初步设计勘

察工程,以细化、深化工可方案设计,满足土地预审、项目报批等深度需要。

质量要求:合格。

3.勘察设计依据: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4.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5.勘察设计人员和设备要求: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6.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114

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浙江省关

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

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

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

设计人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JTJ002-87)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3.(JTJ003-86)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4.(JTG/T *开通会员可解锁*20)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5.(JTG/T *开通会员可解锁*21)

《公路桥梁抗震性能评价细则》

6.(JTG B03-200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7.(JTG B04-2010)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8.(JTG C10-2007)

《公路勘测规范》

9.(JTG 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10.(JTG C30-2015)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1.(JTG 3430-2020)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12.(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3.(JTG/T D21-2014)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14.(JTG D30-20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15.(JTG D50-201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6.(JTG D40-201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7.(JTGT D33-2012)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18.(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9.(JTG D61-2005)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20.(JTG 3362-2018)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21.(JTG 3363—2019)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2.(JTG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23.(JTG/T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24.(JTG/T 3310—2019)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25.(JTG B05—201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26.(JTG 2120—2020)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27.(GB 50162-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115

28.(交公路发〔2007〕35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29.(JTG 3830-2018)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30.(JTG/T 3831-2018)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31.(JTG/T 3832-2018)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32.(JTG-T 3833-2018)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3.(建标〔2011〕1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4.(CESC09-89)

《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

35.(YD 5102-2003)

《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6.(GB51158-2015)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7.(YDJ 44-89)

《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

38.(GB50689-2011)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39.(GB/T 50374-2018)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40.(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41.(GB 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42.(IEC60747-9)

《国际电工协会系列标准》

43.(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4.(GB 51348-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5.(YD 2001-1992)

《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46.(YD 5121-2010)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47.(GB 50168-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48.(JTG/T C10-2007)

《公路勘测细则》

49.(GB/T 20257.1-2007)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

50.(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51.(CH 1003-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52.(CH 1002-95)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53.(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上述规范文件,若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另行补充的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2018 年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适用规范标准”的基础

上,补充以下勘察设计应遵循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1.《公路工程节能规范》(JTG/T2340-2020)2.《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2013)3.《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 E41-2005)4.《公路工程物探规程》(JTG/T 3222-2020)5.《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116

6.《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 99-1998)7.《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 50374-2018)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17)9.《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JTG/T D31-02-2013)10.《公路滑坡防治设计规范》(JTG/T 3334-2018)11.《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JTG/T *开通会员可解锁*18)12.《公路桥梁景观设计规范》(JTG/T *开通会员可解锁*18)1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2020)14.《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15.《耐候结构钢》(GB/T 4171-2008)16.《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JT/T 722-2008)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1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2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2019 )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23.《浅层地震勘查技术规范》(DZ/T 0170-1997)24.《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2012)25.《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2013)26.《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GB/T 50585-2019)2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2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2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2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3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 年版)》(GB 50010-2010)3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 年版)》(GB 50011-2010)3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3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以下为浙江省地方标准和有关要求:

1.《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振动成型法施工技术规范》(DB33/T 836-2011)

2.《公路绿化设计规范》(

DB33/T 2062-2017)

3.《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33/T 1065-2019)

4.《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规范》(

DB33_T 904-2021)

5.《旋转式防撞护栏设置规范》(

DB33/T888-2020)

117

6.《公路工程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DB33/T 999-2016)

7.《公路边坡植被防护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DB33_T 916-2014)

8.《公路工程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DB33_T 996-2015)9.《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设置技术规程》(DB33_T 975-2021)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_1067-2010)11.《浙江省公路桥梁台背填筑设计与施工要点》(浙交〔2019〕122 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软土地基勘察设计与施工管理的意见》(浙交〔2018〕

108 号)

1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3/1036-2021)14.《2020 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1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16.《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19.《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20.《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21.《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2016 版)22.《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23.《城市绿化条例》(2017 年 3 月 1 日修正版)

上述规范文件,若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不提供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

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4.前一阶段研究或设计的成果文件及相应的批件5.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6.其他资料:/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和退还要求

不提供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18

1.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不提供2.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不提供3.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信条件:不提供4.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详见合同条款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6.设计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7.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实际需要:

1)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

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

2)自行搜集或购买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照

明等设施);沿线供电资料;沿线管线资料;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有关资料;相关路网的管

理运营体制资料;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与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包括:

/

11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0

浙江省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121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六、资格审查表

七、承诺函

八、其他材料

122

一、投标函

(招标人全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

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后,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

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项目负责人姓名:

,年龄:

,职称:

4. 质 量 要 求 :

, 安 全 目 标 :

, 勘 察 设 计 服 务 期限

①:

5. 如由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

分项负责人,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勘察设计主要人员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

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

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①系统软件无法填写文字的,服务期可按

1825 日历天填写。

123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12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

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注:

1、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125

三、联合体协议书

(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

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

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

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总工程量的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

注:联合体协议书允许以纸质签署盖章扫描上传,联合体成员单位电子章可以单位公章代替,法定代

表人电子章可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印章代替。

126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27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

项目

主要工程内容

勘察设计任务

分包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

比例(

%)

备注

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拟分包工作量合计比例(

%)

128

六、资格审查表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勘察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帐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帐户帐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

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 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29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30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项目等级

项目总投资

合同价格

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描述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项目完成情况:根据先后顺序分为“初步设计已批复”“施工图设计已审批”等不同阶段,投标人应

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填报。

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

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5.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31

(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项 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1.近一年(自 2024 年 7 月 1 日以来),有

无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

(部门)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

的;

2.近三年(自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

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工

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行为构成或未构成犯罪

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

cn/)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

书判决时间为准);

3.近三年(自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

标人有无因公路工程(含附属设施)质量、安全

问题等原因被交通运输部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挂牌督办的;

4.有无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1.4.4 项情

形;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32

(五)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年 龄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

书名称

技术职称

学 历

拟在本标段工程任

工作年限

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年限

毕业学校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经 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承担的任务

注:

1.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33

(六)诚信系统信息表

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资质

是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承诺向社会公开信息

(填是或否)

企业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

准)

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有效的信用评价

结果为准)

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投标人拟委任主要人员信息公开情况

人员

姓名

是否在信息系统中公开

(填是或否)

备注

项目负责人

(职称证信息)

本表后附查询结果打印件

注:上述人员未填写或未附查询结果打印件视为未公开。

134

七、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标段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和各分项负责人(如有)均为我方自有人员,并已按相关规

定缴纳社保。

我方同时承诺,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

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

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投标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35

诚信投标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标段投标,我方在此承诺:

我方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主要责任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参与本次投标,没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方中标

资格,并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给招标人

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36

八、其他材料

137

浙江省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138

九、技术建议书

139

九、技术建议书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2.对招标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3.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4.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障措施5.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措施6.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7.其他建议

(可附必要的图纸)

140

浙江省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141

一、投标函

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42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

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

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43

二、费用清单

(一)报价清单说明

1. “报价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发包人要求”一

起使用。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前一阶段(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批复意见和强制性要求,按

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认真阅读分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在编制完成技术建议书的前提下,慎重提出“报价清单”,并以此作为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服务费(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勘察费用、设计费用、专题报告服务费)的基础。

2. 设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定额、

办法、示例等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将勘察设计服务费计入相应的

报价项目中。“报价清单”所列的报价,应包括测量、勘察、测试、设计、专题研究(如需)、专题

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为完成本项目工可编制及勘察设计等全过程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合同规

定应完成的勘察设计费和后续服务费(招标配合与施工配合)、与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有关的各种会议

的会务费以及设计人自行委托咨询的咨询费、利润、税金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3. “报价清单”为通用表格,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作内容,按照表格格式详细填写,以

免遗漏或有误。投标人没有报价的项目,招标人将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之中,不另行支付。

凡清单项目中未包含的但在勘察设计中又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均被认为已包含在清单各项报价中,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 投标人在“报价清单”中报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

5. 投标人应在“报价清单”后附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计算方法、取费依据等,以便招标人对

投标人勘察设计报价的合理性作出判断。

6. 投标人应考虑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专题工作,要求费用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7. 本次代理报酬

62920 元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支付给代

理单位。由此增加的受托人管理费、税金等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受托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

付。

144

(二)公路工程勘察工作报价清单表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实物工作量

单价金额

合价金额

1

控制测量

-1

一级

km

-2

二级

km

-3

二等

km

-4

三等

km

-5

四等

km

2

地形图测绘(陆地)

-1

1:500

km

2

-2

1:1000

km

2

-3

1:2000

km

2

-4

1:5000

km

2

-5

1:10000

km

2

3

水下地形图测绘

-1

1:200

km

2

-2

1:500

km

2

-3

1:1000

km

2

-4

1:2000

km

2

4

航空测绘

-1

1:500

km

2

-2

1:1000

km

2

-3

1:2000

km

2

145

续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实物工作量

单价金额

合价金额

5

勘探

-1

钻孔

m

-2

井探

m

-3

槽探

m

-4

洞探

m

-5

标准贯入试验

m

-6

动力触探

m

-7

静力触探

m

-8

地质雷达

-9

地质雷达

km

-10

物探

-a

电法

-b

地震法

-c

地震法

km

-d

声波

km

-e

测井

-f

测井

m

6

初测

km

7

定测

km

8

一次定测(如有)

km

勘察费用报价合计:

注:本清单格式仅为示例,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程特点、按照《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公路勘测规范》、《公路勘测细则》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核实勘测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分别列出并填写本表各勘测项目的分项及子项。同时,投标人应将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每一分项、子项的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等)附在报价清单后面。

146

(三)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编号

项目

计量单位

实物工作量

单价金额

合价金额

初步设计

1

公路

-1

Ⅰ级

-2

Ⅱ级

-3

Ⅲ级

2

桥梁

-1

Ⅰ级

-2

Ⅱ级

-3

Ⅲ级

-a

河槽内桥梁

-b

河滩内桥梁

3

隧道(如有)

-1

Ⅰ级

-2

Ⅱ级

-3

Ⅲ级

4

立体交叉(如有)

-1

Ⅰ级

-2

Ⅱ级

-3

Ⅲ级

5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6

环保、水保及绿化景观设计

7

专题研究

147

续上表

编号

项目

计量单位

实物工作量

单价金额

合价金额

施工图设计

1

公路

-1

Ⅰ级

-2

Ⅱ级

-3

Ⅲ级

2

桥梁

-1

Ⅰ级

-2

Ⅱ级

-3

Ⅲ级

-a

河槽内桥梁

-b

河滩内桥梁

3

隧道(如有)

-1

Ⅰ级

-2

Ⅱ级

-3

Ⅲ级

4

立体交叉(如有)

-1

Ⅰ级

-2

Ⅱ级

-3

Ⅲ级

5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6

环保、水保及绿化景观设计

7

专题研究

其他

设计费用报价合计:

注:1.本清单格式仅为示例,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程特点和设计工作内容,分别列出并填写本表各设计项目的分项及子项。

2.本清单表中“其他”是指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总

体设计协调费、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3.投标人应将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每一分项、子项的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等)附在报价清单后

面。

148

(四)专题报告服务费报价表

序号

专题内容

投标报价(万元)

1

环境影响评价

2

水土保持方案评价

3

社会稳定性评估

4

可能产生的其他专题费用

专题报告服务费报价合计

149

(五)地下管线精准探测工作报价清单表

序号

工作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万元)

合计金额

(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

(万元)

1

地下管线精准探测

5

15

2

合计

注:1.投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别报价,本项合计金额不得高于对应的最高投标限价。2.本报价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150

(六)报价清单汇总表

序号

项目

投标报价

(元)

1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2

勘察设计费用(2.1+2.2)

2.1

勘察费用

2.2

设计费用

3

专题报告服务费

4

地下管线精准探测费

5

投标总报价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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