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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适用于杭州市资格后审项目)
(2023版)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二五年十月
金乔街(松合路-规划支路)施工项目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75001221)
招标文件
(
☑公开招标)
招标人:杭州万维投资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代建人:杭州钱塘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杭州万维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智慧谷4幢5楼
联系人:单工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信用评价等级:AAA
地址:萧山区市心中路819号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10楼
项目负责人:李春红
信用评价等级:AAA
联系人:李春红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305080936@qq.com
1.1.4
工程名称
金乔街(松合路-规划支路)
1.1.5
工程建设地点
杭州市钱塘区
1.1.6
工程承包方式
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总承包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资金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
附属工程(含道路照明、交通设施、绿化工程)等工程。
1.3.2
计划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270 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本工程定额施工工期: / 个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及要
求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招标工程是否允
许分包
☑不允许。
1.12.1
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
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见本须知前附表10.1 。
1.12.2
偏差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其他: 电子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补充文件(如有)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栏目中找到项目,点击对应提疑
按钮以实名的形式进行提疑。(资格后审项目必须选此项提疑)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 李春红
2.2.1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将在*开通会员可解锁* 17:00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
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上公开发布。在开
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2.2.3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补充
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
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1
招标人修改文件
发出的形式
同2.2.1。
3.1
投标文件
的组成
☑资格审查其他投标资料:☑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经
理、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制件;
3.1.2技术标(宜300页以内;暗标评审的,分为技术标明标和技
术标暗标);
3.1.3资信标;
3.1.4商务标。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
3.2.4
最高投标限价
☑1.最高投标限价 915.5664 万元,暂列金额 0 万元,
暂估价 0 万元;
4、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价
下浮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控制价。
下浮比例的计算: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先勾选项目类型,
再勾选对应项目类型的高或低区间(选择其一),并明确相应区
间的浮动范围(步距 0.1,由 11 个数字组成的等差数列),在开
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数。
☑(1)、本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不含隧道及大型桥梁、高
架桥)80%~82%:□高区间 81%~82%,具体为 81%、81.1%、
81.2%、81.3%、81.4%、81.5%、81.6%、81.7%、81.8%、81.9%、
82%;
☑低区间 80%~81%,具体为 80%、80.1%、80.2%、80.3%、
80.4%、80.5%、80.6%、80.7%、80.8%、80.9%、81% ;(单个市
政工程中隧道或大型桥梁、高架桥部分工程造价占项目总造价
50%以上的,按市政工程项目(隧道及大型桥梁、高架桥)折扣率
执行);
□(2)、本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隧道及大型桥梁、高架
桥)82%~84%:□高区间 83%~84%,具体为 83%、83.1%、83.2%、
83.3%、83.4%、83.5%、83.6%、83.7%、83.8%、83.9% 、84%;□
低区间 82%~83%,具体为 82%、82.1%、82.2%、82.3%、82.4%、
82.5%、82.6%、82.7%、82.8%、82.9%、83%。
5.其他:招标控制价 915.5664 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
3.3.1
投标有效期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 18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
不得超过50万元。)
交纳方式:A:财政性资金(接受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 险保
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保函、保
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
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 、
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 及银行出具的
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提交投标保证
金处理。)
注:
担保交纳方式将按招标核准登记表中“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下
拉框中勾选的方式直接获取显示(即:A:财政性资金(接受银行
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浙江省投标
保证金数字保函);B:非财政性资金(接受转账、银行保函、保
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
字保函));
☑3.投标保证金交纳的其他要求:形式一:依据《关于在杭州市建
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 度》(杭建市【2018】68 号)等
有关文件规定,投标人可以采 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
机构担保等形式缴纳,具体 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
行工程担保制度》(杭建 市【 2018】68 号)等文件执行。
形式二:原大江东集聚区内按《关于集聚区内投标企业年度投 标
保证金一次性预缴办法的通知》(大江东审批[2019]10 号) 相
关规定执行的企业可继续按原规定。
4.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
保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备注:
1、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
交投标保证金。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
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3.拟派项目负责人因多个项目同时投标中标导致放弃中标的情
形。
4.其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的。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
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
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
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同3.1。
3.7.3
(1)
电子投标文件
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
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
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函格
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
电子印章即可。
2.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
材料用原件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3
(2)
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和要求
1.投 标 人 采 用 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公布的V3.3.0电子投
标文件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生成后缀名为“.HzTbs”
的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工具详见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
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
信息”页面最上方的“电子投标工具下载”按钮进行下载更新。
2.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四
个部分,应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2.1资格审查材料: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及相
关证明材料复制件(若有)、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有)
等;
2.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中要求提交的评审材料(含证明
材料的复制件);
2.3技术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料
的复制件);
2.4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投标保
证金等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4.其他: / 。
☑3.7.3
(3)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业绩汇总表(包括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和评分业绩的汇总)须
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
其他: / 。
4.1.1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HzTbs”
。
4.2.1
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30:00
4.2.2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细上传方式详
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4.2.3
投标文件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
还:
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少于15个的;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
3.其他: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 。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5.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钱塘区第三开标室 。
3.开标平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2
开标程序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代表应使用招标CA数字证书对上传的
电子加密标书进行解密。
(二)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并导入评标系统后,投标单位、项目负
责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将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显示。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仅
作提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
否决投标的依据。
(三)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需要明确的内容:
1.综合单价评审项目。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综合单价评审项目抽取: 3 项;合理区间K【-K,K】:15(K
≥15%)
2.价格入围方式。
(1)先抽取高中低区间的分区方式:按投标报价分区或按投标人
数量分区;
(2)抽取到按投标报价分区的,再抽取高区间系数KH和低区间系
数KL,KH和KL范围均暂定为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10%、15%、
20%、25%、30%。
3.最佳报价(合理最低价)计算方式及相关下浮系数。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抽取合理最低价的计算方式,若抽取到
方式三,还需抽取数字1-7中的三个数字及下浮系数。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抽取最佳报价的计算方式,若抽取
到方式三,还需抽取数字1-7中的三个数字及下浮系数。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需抽取下浮系数。
5.4
特殊情况处置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
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 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推选 1 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
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6.3
评标办法
☑1.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综合
单价评分(6分,其中包括2分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信用
(履约)评价评分(5分)+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①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企
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
级的得2.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
,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②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
级为B级的得2.7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75分,信用等级为D级
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③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所
有企业均不计取信用分(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④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工项目,暂
不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6.3.1
最佳报价的确定
方法
最佳报价确定方法 :详见评标办法。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1.不采用评定分离, 1 个。(1~3 个)
□2.采用评定分离: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 3-5 名中标候选
人(如有效投标人≤6 家的应推荐 3 名,有效投标人 7-9 家的应
推荐□3□4 名,有效投标人≥10 家的应推荐□3□4□5 名)
。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
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
ctc.hangzhou.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1
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7.2.9
中标人公告媒介
及期限
公告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
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
hzctc.hangzhou.gov.cn)。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
7.4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
行保函、数字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
险、保单。
8.1
重新招标
情形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的
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
工程规模不符的;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
重新招标。
☑4.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
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其他投标
人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非评定分离项目须勾选第3、4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招标人认为需添加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
的情形
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10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招标人异议受理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理
科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
否决投标的
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
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1)资格审查内容:
①“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显示的“投标函”中的投
标人(含项目负责人)信息(除正常的企业名称变更之外)与“
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的信息不一致的;(注:企业名称
准予变更的材料需体现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中,具体以工商
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准,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评标委员
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②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
许可证、相关人员的任命书(如有);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在“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
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
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
□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投标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函》或未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的;
③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④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⑤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⑦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
标保证金(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未
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
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
委员会进一步核实是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如果存在,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
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
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
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⑧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格业绩条件的;
⑨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⑩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含未明确职
责分工)的;
⑪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的(含
未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图复制
件);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1.4.4项规定执行的;
⑬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⑭□其他: / 。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包括
但不仅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果
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
人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
格、市场行为限制情况、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
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为资格
审查依据。
招标人设置了业绩条件的,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个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
件后重新招标。
(2)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盖章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
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③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化
表格的内容为准);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
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或出现多个投标单位
名称、项目负责人,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准、
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⑥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不符合计价数据交换标准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初步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⑧进度节点滞后违约处罚承诺书缺失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完整
的;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或分包企业不符合规定
的资格要求的;
⑨□其他 / 。
(3)技术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项目含土方外运的,未编制渣土
处置方案,未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
内容);
②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④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
文件要求的;
⑤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
性标准或要求的;
⑥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3.6项规定执行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技术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⑧□其他: / 。
注:对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无明确规定的,施工工艺、技术按
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否
决。
(4)资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
❶C类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❷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数及合
同、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本项目需至少配置项目经理 1
人、技术负责人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
②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信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③□其他: / 。
(5)商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计价
文件(即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安全
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乘以1.15系数)的弹性费率下限计算值的;
②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创建等级要求和招标控
制价中公布的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定费用金额进行统一填报的;
③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④企业管理费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企
业管理费弹性费率下限20%的;
⑤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
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
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⑥改变招标文件明确的暂定不竞价内容的;
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⑧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
的;
⑨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不相符
的,或与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明显不匹配的;
⑩投标报价错误累计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招标控制价≦5000万
元的按0.5%,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1%)的;
⑪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
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12项规定执行的;
⑬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它商务标评审否决
投标情况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⑭□其他: / 。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
问核对。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项规定执行的,评标
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10.2
异议与投诉
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
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
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
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
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
(4)其他: / 。
2.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
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
理办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
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其他: / 。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
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
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
(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10.3
定标前核查
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验,以下凡一项核验不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
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
重新招标:
(1)核验投标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
术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 2) 查 询 拟 中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三)其他”的要求:
①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
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
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
为准);
②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
无行贿犯罪记录;
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法院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
⑥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
续;
⑦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以“信用杭州”网站为准)。
(3)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符合要求。
□(4)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身份。
10.4
投标人拟派项目
关键岗位人员社
保的说明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保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
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时,应将
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原则上可视作
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提供以下情形
有效证明材料的,开标后补充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
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
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在建合同工程的
认定及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有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
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
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
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
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①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②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
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
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3)投标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包括前任和现任项目负责人
)视作无变更,开标后补充的变更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
诚信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
10.5
投标文件
的澄清、说明、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
超过 3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
补正
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
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
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7
特别说明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
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
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
守以下规定:
(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
询人编制。
(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
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
件。
□
3.暂估价:
(
1)内容: / ;
(
2)金额: / ;
(
3)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 ;
□(
4)招标计划及内容: / 。
4.关于报价的补充要求:
☑①本项目需要土方外运,招标人已列明建筑垃圾减量、资源化
利用、运输和利用处置等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控制价中,投标人
应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
管执联〔2025〕1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项
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项目方案
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杭城管【2022】39号《关
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办理好相关
备案手续。
☑②根据 《杭州市建委转发《杭州市渣土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
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监管技术标准(施行)的通知》( 杭建
工通知(2022)60号)等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
的建筑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管控设备安装、运行及维护费用
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
③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
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
(杭建工(2019)103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扬尘控制
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
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④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关
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
(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等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控
制价编制时已考虑安责险预算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请投标人
在投标报价时,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信用状况将安责险列入企业
管理费中进行自主报价。
□
⑤本项目需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招标人已考虑相关
费用并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建设主管部
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
筑与节能设计专篇”,在投标文件中体现绿色建筑、建筑工业
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太阳能光伏安装、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要
求,并结合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并编制
绿色节能施工方案。
⑥本项目投标报价中的智慧工地相关费用在表1-3-A-1中体现;投
标报价中的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若本项目施工周期在6-9
月的)在表2-5中体现;投标报价中的安责险相关费用在表2-5中
体现。以上费用请投标人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
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①根据杭州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
〈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
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号)等文件要
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人认证以及考勤设备安装、
运行及维护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②其
他: / 。
6.价款结算方式 :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
况,应按杭州市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
2)为落实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相关要求,在合同
中应明确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工资性
工程款比例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非财政出资项目
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及提交时间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9.□实施BIM的内容: / 。
10.
☑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
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11.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 ;
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要求:
/ 。
12.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3.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以
下简称《
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
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
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14.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15.本招标文件信用评价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
施意见》《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16.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工
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7.其他:
(1)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
函【2019】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中有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一
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
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决投标
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
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2)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招投标
活动。
(3)本项目招标人主要材料及设备中,部分设有三个及以上档
次相当的品牌要求,具体品牌名单后已添加“或相当于”。投标
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报价,并在投标书中明确所选
品牌(厂家)及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标人推荐
品牌以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品同档次
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若未注明品牌、不选择招标人的推荐品牌且
未提供同档次的证明材料的,中标后由招标人在所列品牌中任选
其一,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注:招标文件或清单中未提供品
牌的材料均为国产优质品牌)。
(4)本工程施工质量保修期为三年。
☑(5)其他: ①中标单位另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一正六副、含
全部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贰份及清单2-3,2-4各三份 。
②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前)发生
招标人、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相关争议的(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
件、招投标程序、评标结果、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的争议),由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应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用
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2、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存在系统违法提示的,本项目评审
期间会按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情况进行询问核对。各投
标人要重视并认真做好对评标委员会询问的回复工作。经询问,
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
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
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违
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
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违法行为成立,
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3、项目要求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人员的
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社保打印
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浙江省内社保证
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
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投标人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
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均应在投标人公司(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规定的情况除外),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
及投标承诺书承诺接受处理。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一)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应用信用评价)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应先确定评审区间,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依次进行资
格审查、确定最佳报价、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推荐中标候
选人。按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确定评审区间
(一)确定评审区间
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须为“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
师)资格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的、无市场行为限制情况的、未被列入‘拖欠农民
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一
致”、投标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相关信息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
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依据。(适
用于非联合体投标核验)
1.投标人≤15 个的,全部进入评审区间;
2.投标人>15 个的,采用信用择优和价格入围的综合方式确定 15 个投标人进入评审
区间:
⑴信用择优 6 名
□本项目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风险控制价下限值是指风险控制价高区间或低区间的最低值,举例:房建项目风险
控制价为 81%~83%,招标人选择了高区间 82%~83%,则 82%即风险控制价下限值)
开标后,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按市内、外企业分别进行“复合信用分”(复合信用分
=企业信用分+工程业绩分*5,余同)排行,在市内、外企业各自信用排行(若仅有一名投
标人,则直接纳入评审区间)的前 30%中随机抽取 3 名进入评审区间。上述进入随机抽取
范围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将进入随机抽取范围的投标人全部纳入评审区间。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工程,暂不实行信用择优。
⑵价格入围 9 名
(二)价格抽取方式
1.价格分区方式
招标人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价格分区方式及高区间系数和低区间系数。
KH——高区间系数;
KL——低区间系数;
DN——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高报价;
D0——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低报价;
KH 和 KL 范围暂定为 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 10%、15%、20%、25%、30%,由招标人
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确定。范围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1)方式一:按投标报价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
余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报
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
行;若去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都
不去除),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后计算差值【差值 C1=(最高报价 DN-最低报价
D0)】,按差值乘以抽取到的相应系数将投标报价分为高【DN 至 DN-C1*KH(含)】、中
【DN-C1*KH 至 D0+C1*KL(含)】、低【D0+C1*KL 至 D0】三个区间,随后在每个区间内抽取 3
个投标报价;
(2)方式二:按投标人数量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10%个报价后,剩余
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报
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15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行;
若去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都不去
除),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若有相同价格的,按投标单位全称的音序升序排
序),按投标人数量均分为高、中、低三个区间(高、低区间数量为四舍五入后取整,余
下的分至中区间,若分区间时临界的投标人单位音序也相同的,则都分至中区间),随后
在每个区间内抽取
3个投标报价;
2.存在通过信用择优、价格入围方式产生的入围评审区间的投标人出现重复或数量不
足15个的,在中区间依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
投标人递补,则在高区间依次递补),直至入围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达到15个;
3.上述价格计算精度保留到元。
以上相关系数等的抽取由招标人在开标环节中完成。
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须未与其
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检测码未与其他投标人一致的)。投标人存在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10.1资格审查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
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若因资格审查不通过,导致投标人数量不足 15 个的,按照价格入围方式在中区间依
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则在高区
间依次递补。若高中低区间均无投标人递补,则在已去高去低未进入高中低区间的投标人
中,按价格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递补,但以该方式递补进的投标人不计入最佳报价计算),
直至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达到 15 个。
招标人设置资格业绩条件的,经递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 个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采用陈述和答辩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及时通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
三、确定最佳报价
1.最佳报价计算,三种方式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方式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先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再对一次算
术平均值以下的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将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
方式二: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从高到低排序后,先进行一次算
术平均,再对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的报价和经排序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第二个、第三个报
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将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
方式三: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先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将一次算术
平均值和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到的三个序号对应的三个报价,共四个数值进行第二次算术
平均,作为最佳报价;若二次算术平均值高于一次算术平均值,则以一次算术平均值下浮
1%-3%后作为最佳报价。(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不作下浮计算,下浮系数数量为 5
个,具体为:1%、1.25%、1.5%、1.75%、2%,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系数数
量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注:开标时在 1-7 中随机抽取三个数字,抽取到
的第一个数字和第二、三个数字分别代表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从高到
低和从低到高排序后的相应序号的投标人。抽取数字不重复,如抽取到 2、5、7,则 2 代
表按从高到低排序后的第 2 个报价,5 和 7 分别代表按从低到高排序后的第 5 和第 7 个报
价,若有效投标人少于 7 个,则以方式一的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
2.上述最佳报价计算精度保留到元,除计算错误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四、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初步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步评
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五、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
(一)技术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技术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本项目无需答辩)
1.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
和答辩;
2.陈述和答辩为2或0分,有以下情形的该项为0分: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
间到达指定地点;陈述和答辩内容有明显错误,且三分之二以上评标专家实名表决不通过
的(不得弃权)。
六、资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标评审。
(一)资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资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
1.信用评价根据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对应的
信用等级进行计取并排序,无信用等级的计0分。
2.信用分的分类计算
①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
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2.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5分,信用
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②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
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2.7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75
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③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所有企业均不计取信用分
(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④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工项目,暂不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3.履约评价2分。(暂不实施,评标时按满分2分计分)
七、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一)商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商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商务标评分
1.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
投标单位的报价等于最佳报价的,商务标得满分;报价每高于最佳报价1%的扣2分,
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1分,报价低于或等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2分,
扣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分(6分)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包括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4分)和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
评审(2分)。
(1)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是对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确定是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存在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情况。
①确定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由招标人先行选定和计算机随机抽取两部分组成。
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先行选定不超过10个(且数量不超过工程量清单项数1.5%,
总价不超过投标最高限价10%)子项目。当满足以上条件的工程量清单,清单总数在134项
(含)~50(含)项期间,可选2个子项目;清单总数少于50项的,应选择1个子项目。
计算机随机抽取: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去除招标人自行选定
项目)以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数量同招标人先行选定数量一致。
②综合单价评审
评价项目的评标基准单价,以投标最高限价的相应清单项目价格为基准,由招标人自
行设定各评价项目的合理区间【-K,K】(K≥15%)。报价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每个评价
项目扣(4/评审项目总数)分,4分扣完为止。(该环节小数点精确程度在计算机辅助评标
系统中确定)
招标人先行选定的评价项目、合理区间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公布。
(2)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
号
评审内容
是
否
最高得分
1
关键措施的合理性
0.5
0
0.5
2
措施方案与相应报价的匹配性
0.5
0
0.5
3
措施费报价存在极端报价
0
1.0
1.0
合计
2
评标委员会应结合工程特点对施工方案与措施项目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评审内容包
括关键措施的合理性、措施方案与相应报价的匹配性。对措施项目的极端报价,评标委员
会应进行分析并列出加分或扣分的理由。
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分计算以外,评审计算过程中各项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数。
总分=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综合单价评分(6分,其中包括2分技术措施与报价匹
配性评审)+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八、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总分
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如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 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
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三、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四、招标人的特殊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建设单位要求实施现场围挡外立面美化、亮化等费用,需考虑多次安拆及破损更
换,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2、本工程与其他工程施工将有可能同时交叉进行,为配合其他工程施工而产生的施工配合费,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招标人不另支付。
3、本工程施工中所有土方、泥浆、材料、及施工废料的内外运输,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交通、环
卫、安全、防噪声等行业管理及建设单位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的渣土准运证、渣土消纳场
所和交通通行证等所有手续均应办理,若不办理,每发现一次处贰万元违约金,并需立即整改到位。
承担渣土运输的企业必须是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专业运输企业。投标人施工中因违反本市有关规
定,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其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本工程实施范围可能存在各类管线,尤其可能存在各类地下管线,投标人应充分踏勘现场,
施工前应仔细核对及调查,必要时进行物探,同时在施工中应小心开挖,特别对地下燃气管道、通信
光缆、军用光缆、输油输气及各类压力管线,更应谨慎核实,必须确保在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再进行施
工作业。
5、本工程投标人搭设的所有临时设施,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招标人规定的期限内
自行拆除清运完毕(如需复耕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复耕),否则招标人有权委托他人处理,但投标人应
承担相应的费用。
6、工地围挡与大门设置按照杭建工发(2023)57号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的
通知、区质安站要求《交底指南2025.7.20更新版围挡大门》;《钱塘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围挡与大
门设置规范》规定执行,最终以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验收意见为准。若未能通过验收,按1200
元/m标准处以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可以直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7、投标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JGJ/T185-2009、GB/T 50328-2014、杭建办发〔2013〕
153号、杭州市城建档案馆、相关部门及招标人资料归档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子存档等),费用
由投标人承担;若需档案馆重新整理,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8、投标人进场后必须无条件的服从招标人对本工程整体上的施工安排,服从总包质量、进度、
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投标人对派驻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扰乱其他施工单位的正
常施工,不得偷窃、滋扰、闹事,不得影响其他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本条款适用专业工程招标项
目,本项目不适用)
9、鼓励投标人使用本地企业的优质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本地建筑劳务企业或在本地注册劳务公
司,鼓励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投标人未按招标人规定的材料要求或经甲方认可的
投标书材料(品牌、质量规格等)进行施工的,承担返工责任,相关工程费用损失不予签证,影响进
度和交付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中标单位进场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安全生产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
服从总包管理。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签订总分包协议,签署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书、消防责任书等相关施工责任书文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征得总包单位的认可。(本条款适用专业
工程招标项目,本项目不适用)
11、本工程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按“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进行
现场标化施工管理,相关费用列入暂列金,根据创标化结果支付。(本条款适用于创标化要求的项
目,本项目不适用)
12、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2020】2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杭州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对新结
构、新材料开展的检验试验工作或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工作或依据浙建
【2020】2号文件规定对本工程开展的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委托并承担相应费
用。但因检测出现不合格情况,相关检测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及时足额缴
纳,未按规定缴纳的招标人在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13、除前述第12条规定以及基坑监测、桩基检测、防雷监测、消防监测、氡气检测、空气检测、
自来水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智能化检测由招标人负责外,其余由投标人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在
投标报价中。
1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当地交警部门目前所用的设备和产品,所选样的设备型号、参数、要求必
须符合当地交警部门无缝接入的要求,使系统能达到无缝兼容;选用的品牌必须保证交警验收通过。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及当地交警有关验收标准和要求,配合第三方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
保证完成接入当地交警监控中心各系统的联网调试运行。
15、本项目移交前路灯电费、移交调试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
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6、施工期间交通设施、智能交通产生的日常维护、临时性迁改等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组织措
施费中一并考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施工期间的电费投标人应及时足额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招
标人在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17、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施工组织专项方案评审(安全评估),包括:深基坑、地铁、高压铁
塔、燃气、自来水、输油管线、通讯光缆等,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充分考
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18、根据《建办质【2018】31号》文件相关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应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投标
人在投标报价及编制技术标时需充分考虑。
19、绿化工程要求:
19.1、养护责任:树木、花卉、草坪养护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并确保100%成活率。在养护
期内,死亡苗木应及时更换、补种,所更换、补种苗木的养护期从更换之日起顺延一年,相应养护费
用余额顺延一年结清。在顺延的养护期内树木仍不能成活则罚没其相应余款,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
处罚措施。12个月养护期要求按《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一级绿地进行养护。
19.2、投标人绿化养护所有使用的园林机具、施用的肥料和喷施的农药全部由投标人提供,修剪
的废料由投标人及时运出场区外自行处理。
19.3、投标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确保全年不出安全责任事故。养护期间,养护工人由于操作不
规范等因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投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19.4、绿化养护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接到养护通知之日起24个小时内派人保修,并须保证最短的
时间内完成。招标人均有权对以上工作的时效进行确认、跟踪,并提出异议,招标人有权在以上工作
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时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相同额度的违约金可按实在投
标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投标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养护或同一部位质量问题两次养护不好的,招
标人可以委托他人养护,费用由招标人确定,由投标人全部承担(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19.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投标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9.6、对养护范围内的苗木,投标人应根据天气情况等因素,做好浇水、施肥、修剪整形、除
草、松土等养护工作,对因生长不良造成残缺苗木及时补植恢复。
19.7、若投标人所种植的苗木出现枝干干枯现象,或招标人及监理人认定苗木已经死亡的,投标
人应无条件更换死苗,风险请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19.8、本工程中投标人所种植的苗木均采用直生苗、不得采购嫁接苗等,若一经发现所种植苗木
采用嫁接苗等,投标人应无条件更换,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19.9、苗木种植需达到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及工程质量要求,同时苗木需全部成活,风险由投标人
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9.10、凡以每平方米计算的株、丛或芽等地皮植物覆盖必须达到不露黄土,费用包含在投标总
价中。
19.11、本项目主要苗木在进场前,需由招标人去现场选苗,经招标人选样认可后方可进行苗木
移栽,未经招标人认可擅自栽植的,招标人不予认可,由此引起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
责,且选样结果不得作为后期结算变更的依据。
20、投标人一旦投标即视为无条件响应招标人(含代建人(如有))为建管工程项目制定的所有
相关办法等规定规则,并严格遵守执行,如未按规定执行的,招标人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承包方处以违
约金。
21、本项目若涉河建设项目,承包人须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协助建设
单位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费用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再另行支付。
22、若本项目有地下管线保护方案须经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甲方同
意变更的除外),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23、若本项目施工范围内涉及热力管道和电力管线等其他管线,投标人需及时做好和产权部门的
沟通,在进场施工时应做好相关防护及施工作业中的安全,若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管线被损坏的,由
投标人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再另行支付。
24、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办理交通组织、道路开挖、管线保护等相关手续,并做好后续恢复移交
工作,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再另行支付。
25、若本项目涉及沟槽的支护,投标单位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方案,结算根据隐蔽资料
及现场签证按实调整。
26、若本项目有红线范围外的借地恢复,投标人需严格按施工前测绘报告及施工图说明标准进行
恢复,否则招标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恢复等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并有权追究投标人相关
责任。
27、项目若涉及借地,借地工作由投标单位去主导实施,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
28、道路开通前,投标人须做好道路封闭及相关管理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投标人承担一切责
任。
29、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委托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范围内
的混凝土结构进行专项质量抽检。检测应采用取芯回弹法,若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标准,
相关整改及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同时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保留追诉施工单位的权利。
30、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由承包人自理,场地内水电线路架设及用水用电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施工期间因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水、电总计量表损坏导致无法抄表的,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所
有费用及责任。
31、投标单位需根据公司要求做好本项目的“前世今生”记录,按“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的
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完的照片记录存档,拍摄的照片要求同视角,有条件的需要对项目的前中后进
行航拍。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32、推荐品牌表
推荐品牌或厂家要求
品牌表
序
号
材料
推荐品牌
(或相当
于)
Logo
备注
中控
scats
1
广域雷达微波
检测器
scoot
中控
莱斯
2
安全准入服务
器
海信
中控
莱斯
3
机动车信号灯
海信
中控
莱斯
4
非机动车信号
灯
海信
5
红外白光频爆
一体灯
中控
研华
浪潮
大华
海康
6
一体化高清球
机
中控
大华
海康
7
高清抓拍单元
中控
8
卡口抓拍单元
大华
海康
中控
大华
海康
9
雷达数据处理
器
中控
浙江华威
天翼
浙江华威天翼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建威
新材料
浙江建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10
混凝土
杭州德全
杭州德全建材有限公司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于钱塘区金乔街(松合路—规划支路),西起规划支路,东至现状松合路,
道路总长约 200 米,规划红线宽度 32 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城市次干路等级,3 块板断面
形式,双向 4 车道标准,设计速度 40Km/h;道路沿线与规划支路(城市支路)、现状松合
路(城市支路)相交。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智能交
通、城市家具等市政基础设施。
二、工程招标范围:
本次编制范围为
道路、绿化、交通设施、排水、路灯、智能交通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及图纸。
三、审核依据:
1、建设单位提供的上宸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金乔街(松合路一规划支路)施工
图;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4、《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
号)
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1〕384 号);
7、《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
(浙建建发〔2019〕92 号)、《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
建建发〔2022〕37 号);
8、浙江省、杭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计价规定、施工规范、标准;
9、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
10、清单编制单位送审的清单;
11、设计及业主的回复意见、设计补充图纸及其他有关政策性文件。
四、工程质量、工期、施工等要求:
1、工程质量: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2、工期: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3、施工要求详见施工图及技术规范。
五、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规费、税金等要求: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下
限,按市区工程计取,其中疫情常态化防控及“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按照浙建建发
[2022]37 号文件执行,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具体如下:
道路、排水、标识标牌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为:8.81%;
绿化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为:4.65%;
照明、智能交通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为:6.47%;
2、规费取费:浙建建[2018]61 号文规定,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费的
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投标费费率,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
价规则》(2018 版)中最低标准费率的 30%,具体如下:
道路、排水、标识标牌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为:5.63%;
绿化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为:9.19%;
照明、智能交通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为:8.34%;
3、根据杭建市发【2018】578 号文规定,企业管理费(含安责险)报价不得低于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费用定额和相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
弹性费率下限乘以 20%的计算值。同时,投标人必须对企业管理费中所包含的施工企业的现
场监控等,在相应的清单明细表中(表 2-5)进行单独费用报价分析。具体如下:
道路、排水、标识标牌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为:
2.56%;
绿化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为:2.69%;
照明、智能交通工程: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最低费率为:2.52%;
4、税金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及浙建建发[2019]92 号的相关
规定,各专业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取费基数,取费费率均为:9%。
六、暂列金额:无。
七、标化工地增加费:本项目不要求创标化工地。
八、优质工程增加费:无。
九、总包管理费:无。
十、其余清单说明:
1、根据设计回复,侧平石粘结砂浆按
M10 水泥砂浆计入;
2、根据设计回复:树篦子不计入本清单;
3、智能交通设备按设计提供的“交通主要工程数量表”和“大车右转安全预警系统详
细参数配置表”计入。
十一、其他说明:
1、特、大型机械指本工程所用塔吊及桩机等附属配套机械安拆费及进退场费,机械数
量各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报价,今后均不得调整;
2、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充分了解现场情况,清除建筑垃圾及杂草、废土、拆除的
构筑物运距自行考虑,费用计入综合单价,总价一次性包干,今后不作调整;
3、本工程的清单项目报价要求各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项目特征内容及清单计量规则
和清单计价指引综合报价。对于没有在清单中单列子目的内容,要求各投标单位根据施工
规范要求在相应子目中综合考虑。中标后清单未列的实际需发生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
施工方投标的相关细目当中,今后发生将得不到支付;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格式
进行,投标人可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报价;
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措施项目,其所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并进入报价,今
后不得调整;若今后工程实施中发生新的措施项目但投标文件未列入的项目,视作投标人
在风险费或其它项目中已考虑,今后不得增加;
5、清单中自补项以“个”“项”为单位的,请参照施工图节点详图及投标人自行踏勘
现场计算工程量自行报价;
6、投标人技术标文件中所列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其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还
应包括投标人为完成该工程所需交纳的地方或行业的其它有关费用;
7、承包人为便利于施工而更改施工方案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一概不予调整,属施工技术
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及延误的费用及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8、投标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项施工组织措施,费用计入总价中。施工
组织措施为包干费用,中标后不予调整。未在总报价中体现或不完全未在总报价中体现或
不完全体现的,视作优惠;
9、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机械的工地二次运输、装卸、保管及安装等
内容,相关费用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如不报视作优惠;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按实物净量计算的,一切损耗均应在投标报价
的综合单价中考虑;
11、本工程量清单子目报价要求各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项目特征内容综合报价,对
于没有在清单中列出或没有描述详细的工作内容,要求各投标单位根据设计及施工规范要
求在相应子目中综合考虑,今后不作调整;
1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措施等费
用,并计入相应的措施费中;
13、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标人要求,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的要求明
确规格型号和报价,有推荐品牌的,投标人应在推荐品牌中选择,并在主材表备注栏中标
明品牌;无推荐品牌的,投标人也应在备注栏中标明选择的品牌。若投标人未列出,在施
工期间,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需要提出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供材料(设
备),费用差价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未作特别要求的材料都必须采用中档以上品牌或国内
外知名厂家生产,在采购前报监理和发包人确认;
14、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应设安全员,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施
工现场严禁吸烟,使用明火要先申批后施工,并有监管人员到场监督;
15、材料要堆放整齐,费用包含在预算内,并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
16、在施工中碰到问题,应及时与发包方沟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7、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领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5-
2013)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中各项目所组合的工程内容;
1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特征描述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投标人应在认真熟
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及设计施工图后,作出为完成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除规费、税金以外的
全费用报价,以后不再调整;
19、除本说明特别注明外,其余项目特征与施工图纸不符的,以招标清单为准。
六、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GF-2017-0201)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范本)。
招标人在编制合同条款及格式时应当将以下政策执行到位:
1.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指导,依据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依法合理
编制招标文件,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只减不增、只罚不
奖”等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2.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
和范围;合同工期在 18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在
3%以内。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整,
原则上不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
3.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调差范围可
参照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原则上包括人工、金属材料、水泥、砖瓦、
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管材类、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电气线路敷设
材料、水、电、燃料动力材料等。工程结算时遇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信息价的无
价材料,发承包双方可参照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品种其他相近规格的材料信息价
的平均波动幅度进行相应价差的动态调整计算。
4.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使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
备等管理要求)纳入本项目工程承包范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万维投资有限公司
代建人(全称):杭州钱塘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 金乔街(松合路-规划支路)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金乔街(松合路-规划支路)。
2.工程地点:杭州市钱塘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道路长度约239米(以实测为准),道路标准段宽32米。主要包括道路工
程、管线工程及附属工程(含道路照明、交通设施、绿化工程)等。
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及附
属工程(含道路照明、交通设施、绿化工程)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发包人、代建人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以竣工报告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27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含税价为(大写) 元整(¥ 元),
税率 %,税金为(大写) 元整(¥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不含税价为(大写) 元整(¥ 元),
税率 %,税金为(大写) 元整(¥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5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杭州市钱塘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三方盖章且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
履约担保之日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代建人执 陆 份,
承包人执 肆 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发包人:(公章)
代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通用合同条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4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
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若需要在工程规划红线外另行修建临时设施的由承包人自
行向第三方租借、修建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和管理责任。在
工程建设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租借协议或政府部门要求对临时建筑物予以拆除,并做好场地
复原工作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合同文件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适用于工程的法律、法规、规
定、通知、决定、指导意见等各种规范性文件。
1.3.1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
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号);
50
1.3.3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
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
54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
发〔2012〕426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工发〔2017〕112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
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
(8)市政府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
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市建委*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
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
市通知〔2020〕4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
51
〔2021〕32号);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
(13)《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
标造价中心〔2021〕84号);
(1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
169号);
(15)《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16)《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
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
〔2025〕17 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
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1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1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
函〔2024〕41 号)
(20)《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5〕135 号)
(21)《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
(2025)118 号)
(22)其他: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的
通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的通知》(杭建
工发[2023]57 号)、《关于规范采购业务涉税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
位人员考勤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施工全程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杭州市钱塘区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钱塘区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钱塘区污染天气应
对工作机制》的通知 、建投集团《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违约条款设置标准的
通知》、关于印发《建投集团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细则(1.0 版)》的通知、杭建投办
〔2022〕43 号 关于印发《建投集团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工程建设
52
“5+N”内控管理体系文件(3.0 版)》、金沙湖〔2022〕15 号 关于印发《杭州金沙湖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养护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州钱塘新区建设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2025 年 5 月 12 日)、杭州钱
塘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材料(设备)质量管理的通知》
(2025 年 5 月 12 日)。以上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
1.3.7 其他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2)现行的国家、浙江
省、杭州市及工程所在地(区)的有关标准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竣工验收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国家或行业如有新的技术标
准和功能要求,则要求遵守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合同当事人就上述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应以最新
签署的为准,且在解释时有最优先的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三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设计联系单等。承包人未经发包人
许可不得泄露,并不能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工程。
53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工作计划、工程资
料、月度报告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文件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签署后 7 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叁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盖单位公章的纸制文本及电子光盘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14 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施工便道及进场通道、公共道路道口开设、施工场地平
整等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场内道路设置及场外施工便道由承包商自行考
虑,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及发
包人认可的单位及人员具有随时出入施工现场的权利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本工程覆盖范围和区域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承包
人在投标前已自行踏勘确定并且无异议,严格组织交通,自行跟交通部门沟通协调,并承
担相应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 。
本工程的超重件: /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54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
人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工
程。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用于本工程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同时承包人需保证不会侵犯任何其他第三人的权利。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 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量在结算时按实
结算,调整的原则参照 10.4 变更估价 ;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在竣工结算时按规定审计后调整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
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
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
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
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
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
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
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按照现行相关文件要求。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按照现行相关文件要求。
55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根据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
发包人项目管理内控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执行情
况等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对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签证, 但与增加工程造价、
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期等有关的全部文件、所有工程款审批文件、工程变更文件和重要
事项,需发包人代表签字及完成发包人内部管理流程并经发包人书面加盖公章后方为有
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7 天移交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用于本工程的水准点、坐标控
制点;其余施工所需条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在结算时不予调整。水准点
与坐标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和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
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不提供资金证明,无提供资金证明的期
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
函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
2009、《建筑工程资料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杭州市城建档案馆、相关部门及发包
人资料归档要求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8 套竣工图、8 套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图及资料
光盘一张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
56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
《建筑工程资料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杭州市城建档馆、相关部门及发包人资料归
档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子存档等),若需档案馆重新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
理。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
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
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
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 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
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 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
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
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
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
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
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
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
57
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
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民
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
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承包人需按《钱塘建投“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杭建投办[2022]43 号)文件要求
对智慧工地建设负总体责任,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金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发包
人对承包人按文件要求进行考核。智慧工地建设未并网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对该工程相应
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不予支付,直至完成并网验收方可支付。始终未能验收合格的扣除全部
智慧工地建设费用。
(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
程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
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
备垃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
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
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费用列入包含
在合同金额内):
a、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合同签署后 7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和材料供应计划(包括品种、规格、型号、
数量、质量等级、供应时间和送达地点等),每月 25 提供下月进度计划及当月工程统计报
表,上报发包人核定。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还应按工程师指定的进度提交单位工程的进度
计划。各类计划、文件均需一式【 三 】份。
b、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照杭州市当地建筑工地
58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
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
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业主及监理单位的人员和设备)
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
保护工作。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
使附近居民的人员财产遭受损失,否则承包人负全责。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
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杭州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
做好警戒告示牌,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以上内容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承包
人承担。
c、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提供【 2-3 】间面积【 / 】
的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单位办公用房(包括相应的空调,办公家具),不收取房屋租金及水
电费用。
d、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及有
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做好降噪工作、环境保护、交通秩序、光污染等工
作,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在办好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因此被罚款的,其
款项由承包人承担,并在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e、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
前,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工程的现场保护,如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若承包人的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不力,发包人有权提出具体要求,承包人必须执行,且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承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先
予修复,不得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为由而拖延修复。竣工验收后交付前的工程保护,按前
述约定执行。
f、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在施工前要对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提出可行的保护措施,报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保护工作,除文物、古树名木保护及发包人认可发生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其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
g、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程完工交付 10 天内现场应清除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
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全部建筑、生活垃圾,达到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如
承包人不履行,发包人可自行清除或另行委托他人处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
h、按期支付工人工资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每月按期足额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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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施工工人发放工资,为其购买国家规定的各种强制性保险。若因承包人未支付工人工
资,当地政府或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先予垫付的,视同发包人给承包人的借款,其本息
(利息按不低于同期 LPR 利率计算)在下期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同时扣罚安全文明施
工履约担保的 50%。
i、承包人负责安装在施工过程中为自己所用的供水管网、用电线路及其设施,并严
格按供水、供电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的施工便道
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公司书面提出的合理相关工作内容。承包人在施
工区域及现场办公区域、临时生活区域内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
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
建〔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
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本
合同,其所有行为均得到承包人的充分授权而由承包人承认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项
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要求,切实履行项目经理
60
岗位职责,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若每月现场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时间
的90%,多于70%,每月次处以施工合同价的0.1%作为违约金(每月次上限5万);若每月现
场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每月次处以施工合同价的0.25%作为违约金(每月次上限
15万元);若抽查检查时发现无故不在岗,每次处以施工合同价的0.05%作为违约金(每人
次上限3万元)。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组建项目施工机构,项目施工机构人员每月现场出勤
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若每月现场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多于80%,每月次
处以施工合同价的0.1%作为违约金(每月次上限5万元);若现场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每月次处以施工合同价的0.25%作为违约金(每月次上限15万元);若抽查检查时发
现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施工员等人员无故不在岗,每次处以施工合同
价的0.02%每人作为违约金(每人次上限1.5万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通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处罚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月以日历天为基数计算考
核,未达到的按照以下违约金标准处置:□合同价<400 万元的 400 元/天,400 万元≤
合同价<1000 万元的 1000 元/天,1000 万元≤合同价<2000 万元的 2000 元/天,□2000
万元≤合同价<4000 万元的 4000 元/天
, □合同价≥4000 万元的 10000 元/天,每月上限
15 万元。承包人中标项目负责人施工期间离岗七天以上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如发现项目负
责人不在现场组织施工,发包人有权按以上违约处违约金外,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后果
由承包人负责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在施工期间不准更换,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生病、辞职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的,须报建
设单位批准,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标准,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不得低
于前任项目经理,并经发包人同意 。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处以合同价 2%(每起不低于 20 万,不高
于 200 万)的违约金,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低于中标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业绩等原定标准
及要求的视为情节严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原项目经理不能按约定到岗
履职的或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在
两个星期内未做出更换项目经理的,处以合同价的 1%(每起不低于 10 万,不高于 100 万)
的违约金,且责令承包人立即更换,未更换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在
发包人第二次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承包人继续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
61
合同,全部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承诺的
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承诺名单及时到位。若因特殊情况或实际需要
确须调换的,承包人必须事先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并报招标办
及相关部门认可备案以后,才能派替换的人员进场。a、书面请示报告;
b、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及其工作经
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当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资质和工作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发包人认为可以接受时,
发包人可以给予批准。当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不能胜任该工作,有权要求承包
人无条件更换。
从项目中标到竣工,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确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换项目经理
的,应当办理书面更换手续。
(一)项目经理长期缺岗和缺位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二)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四)项目经理年满六十五周岁的;
(五)项目经理不具备执业资格的。
从项目中标到竣工,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确因以上5条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
理的,应当办理书面更换手续,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必须同样满足执业资格、业绩等要求,
项目经理每更换一次处以施工合同价1%作为违约金(每起不低于10万,不高于100万)。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的约定:在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生病、辞职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的,须报建
设单位批准,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标准,同时技术负责人处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其
他管理人员处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处
2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处 5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如在发包人第二次要
求承包人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承包人继续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报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批
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准更换主要
62
施工管理人员,擅自更换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处以合同额
的 0.5%(不高于 10 万元),承包人擅自更换其他人员处以合同额的 0.2%(不高于 5 万
元),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无故三次以上不
到位的处以违约金 20000 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无故三次以上不到位的处以违约金
3000 元/人.次,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单位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与总包单位签订专业分
包协议。分包工程进度必须符合总进度计划要求。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如发
生转包的或非法分包的,发包人将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并扣缴其履约担保。在
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视作转包或非法分包:
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生产等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3)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4)施工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或者
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无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
5)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不符。
6)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人和总承包人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发
包人为两个独立发包单位。
7)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开工日后,施
工场地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
(2)施工期间,承包人实施的在建工程,承包人采购的物资、使用的设备,以及发包
人采购但已经交付给承包人的物资、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
63
(3)项目竣工后到工程移交日前,竣工工程(包括附属设备、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保
管并承担保管费用;承包人须做好道路封闭及相关管理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承包人承
担一切责任。
(4)依据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移交日后,对于承包人已经移交给发包人的竣工工程
(包括附属设备、设施),由发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对于承包人尚未移交给发
包人的竣工工程(包括附属设备、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
(5)在承包人保管期间,发生工程、物资、设施设备等损坏、减少、灭失的,承包人
应及时自费修复、补足、恢复原状。若承包人无法自行修复、补足、恢复原状的,应及时
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造成的工期延期的,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4) 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从签订本合同至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有效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从签订本合同至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有效 ;
(3)其他方式: / 。
(
4)其他规定:本工程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采用现金、
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数字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
保单);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若采用履约保函形式,无论何种原因工期延后的承包
人均应无条件做好履约保函的延期工作(以保证金形式缴纳的自动顺延至项目竣工),若
发生保函有效期在竣工验收前过期的,视同未按时交纳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划分如下:其
中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20%,工期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40%,安全、
文明施工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20%,项目班组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20%。
履约担保的退还: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履约期间无违约行为,一次性
竣工验收合格的,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保函形式的到期自动
失效)。
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违反合同而应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若相应违约金由发包人从
履约担保中提取掉的,则承包人应自履约担保被提取之日起 7 个日内将被提取的履约担保
的数额补足,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应填补而未填补数额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
逾期填补违约金。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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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本工程的委托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3“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部分(该附
件 3 同时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2)其他: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
规定的事项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包括以下内容,(1)
涉及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复工;(2)设计变更的估价;(3)索赔的支付;(4)涉及改
变原设计意图;(5)涉及设计变更,工期延顺,材料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经济补偿
等。所有涉及工程付款或工期的签证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签证才有效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条款”部分;(2)其他:(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文件、
施工验收规范、国家和省 市的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
合格验收标准。(2)承包人如未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施工而造成返工重做的,由此
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施工期间,承包方应严格实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如承包人有未经
监理方自行验收隐蔽工程的或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方和发包人有权要求复
验,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承包方处以 1 万元/次的违约金。复
验期间不顺延施工工期。施工期间,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建设集团相关工程管理制度,若有
65
费用产生由承包方承担,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承包方按制度处以违约金。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4.1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因承包人引起的不合格工程按工程质量违约处理执行,具体
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部分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
不包括承包人的利润损失。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
防止承包人的雇员、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职员及其他人员因承包人的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
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人员在工地现场发生打架、破坏污染建筑单体的行为,发包人将视
责任程度每次处以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照价赔偿。不定期进行
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警
告后扣除相应比例的文明施工费。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照杭州市当地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执行。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
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
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
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承包人
必须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员
财产遭受损失,否则承包人负全责。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
电必须遵照杭州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
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以上内容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
66
部门批准。
(3)其他: 文明施工按《2018年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水平提升专项行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文领办(2018)1号)、杭建监总(2003)38号关于实施《杭
州市市政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明工地杭建监
总[2011]21号《关于打造“文明工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实施方案》及《杭州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的通知》(杭建工发[2023]57号)执
行,否则若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结算时不予调整。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
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
第( ①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 。
(2)其他: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详细施工
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该计
划后的 14 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
出的修改意见实施。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4 天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14 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协议书约定的暂定开工
日期前做好进场施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有关设备到位、搭建施工工棚等)并办理完毕
各项行政许可手续,正式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提
出延期开工申请,除非工程师书面确认同意外,均视为不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协议书约定的暂定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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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前做好进场施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有关设备到位、搭建施工工棚等)并办理完毕
各项行政许可手续,正式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提
出延期开工申请,除非工程师书面确认同意外,均视为不同意,工期不予顺延。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 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将通过工程师提供工程需要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三方代
表应做好现场的校验工作并签字确认。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良好保护,完工后将水准点
完好地交还给发包人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 a、经发包确认影响施工进度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杭州钱塘新区建设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违约条款设置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
执行。由承包人因导致实际进度滞后于要求计划进度时,造成工期延误情况,视作承包人
违约,并处以延误每天施工合同价的 0.02%作为违约金。若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
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延误超过60日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每起上限 500 万元,累计上限
为合同总价的 2% 。
7.5.3工程延期的审批
:
7.5.3.1
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才可以考虑是否受理承
包人的延期申请。与承包人建立合同关系的供应商等主体造成的原因,仍然属于承包人原
因而不考虑同意承包人的任何延期申请。
7.5.3.2
若只是局部工程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方案予以弥
补,而不能影响工程的总工期。
7.5.3.3
三方约定本工程属于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
(
2)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
68
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人员配置等等,经发包人或监
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
(
3)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各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责任;
(
4)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发包人要求返工的工期不得顺延;
(
5)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
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负责经济赔偿;
(
6)延期工程项目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即使是重要工序发
包人也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7.5.4 如承包人需要变更关键线路,应以发包人书面批复为准。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施工期间,承包人实施的在建工
程,承包人采购的物资、使用的设备,以及发包人采购但已经交付给承包人的物资、设
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甲供材料保管费用、卸货费、二次搬运费等由承
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甲供材料及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
等级,承包人不得拒绝接收。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除另
69
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除甲供材料之外的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采购、验
收、运输和保管(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验收、保管)。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浙建
〔2023〕12 号),由发包人委托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浙建
〔2023〕12 号)执行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照发包人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变更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0.1.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
变更通知、图纸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10.1.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
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
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4 发包人有可能根据工程需要修改施工图或发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程量
不论增减多少,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服从,对因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其结算口径按本
合同专用条款执行。对变更单项材料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发包人有权通过招标或进
70
行政府采购确定材料价格及供货单位。
10.1.5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返工、修复或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安全标准,由此增加的工程量、工程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按照合同约
定支付赔偿金。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包人提出的工程
变更原则上不增加工程费用,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优化方案经审查批准的除外。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变更单价按
就低不就高,补少不补多,扣多不扣少的原则。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确定。
①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
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②某种材料(包括半成品或成品)等级、标准发生变化的,清单组价子目不变,仅调整
不同材料编制期信息价的差价(计税金):材料编制期信息价计价顺序依次为《杭州市造
价信息》、《浙江省造价信息》正刊,对造价信息价正刊没有的材料,发包人将在充分市
场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其编制
期信息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
以下约定:①定额套用顺序:新增单价依据《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杭建市发[2018]578 号)并采用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
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其他定额(如无法直接套用
定额的,可参考其他部位类似定额自行补充);
②材料单价:按投标截止时间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的杭州市公开发布的《杭州造价
信息》计算,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市场调查询价后,参照
施工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并形成市场询价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
③费率:按采用的相应定额取费标准(中值),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投标口
径执行;
④优惠幅度:新增综合单价按上述①、②、③原则计算后乘以(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得出结算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信息价中没
有,经市场询价确认价格的材料不参与优惠下浮)
71
⑤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人工、机械台班数量,人工和机械台班单价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
价,无投标价的执行相应定额并按投标口径同比例优惠。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
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
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
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2
条规定,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
予调高,可按下列公式调整: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①当 Q1>1.15Q0 时: S=1.15Q0×P0+(Q1-1.15 Q0)×P1
②当 Q1<0.85Q0 时: S=Q1×P1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③当 Q1>1.25Q0 时: S=1.25Q0×P0+(Q1-1.25 Q0)×P1
④当 Q1<0.75Q0 时: S=Q1×P1
式中 S——调整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0——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按本合同第10.4.1条(3)
款约定的组价方法计算。结算单价的确定,在P1和P0进行比较,在工程量增加时,若
计算结果大于P0的,结算单价取 P0,在工程量减少时,若计算结果小于P0的,结算单
价取 P0。
(5)其他: 项目变更按《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钱塘管办发[2019]42 号)、《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内控管理暂
行规定》(钱塘管办发[2020]16 号)、《杭州钱塘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变
72
更管理办法(2025 修订版)》(杭建投办[2025]57 号)、《杭州钱塘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杭城建[2025]22 号)、《杭州钱塘城市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杭城建[2025]10 号)等规定为准,以上相
关文件执行从严标准,后续如有新文件的执行新文件。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无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作为不可预见费,实际发生时按实结
算,不发生时不予支付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
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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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 号)执行;文件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是指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信息
价正刊发布的有单独序号或代码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辅助材料和零件,其中砼管
桩、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砼、预制构件等成品、半成品不予拆分。
(2)其他:约定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
①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约定: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
②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为 5%,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为 5%,施工
机械台班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约定幅度按相应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
③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顺延后,经批准的顺延工
期可计入合同工期,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延长合同工期。
④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必须向审核部门提供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
电子结算文件。
⑤若杭州市、钱塘区有新的调价文件按新的调价文件执行。
⑥允许市场要素价格调整的材料为: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
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 号)执行;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3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
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a、国家规定允许调整外的工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的上涨;
b、在工程施工中应能预计的费用;
74
c、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
d、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
理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
e、招标范围项目组织措施费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但工程发生重大甩项时,应根据
实际情况酌情扣减。技术措施费按“项”报价实行包干(可计量措施项除外),结算时不作
调整,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导致确实需要调整技术措施费用、并经重大变更相关会议决定同
意的,可予调整;
f、按图集或规范施工的,单价必须满足规范和图集要求,单价不得调整;
g、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没有描述或描述不明确的,但又是完成该分项工程必须的工
作内容,原则上其报价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因重大失误或重大漏项的除外;
h、因施工场地窄小、场内施工不便等需要增加的各种费用;
i、在工程施工中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预计的其它费用。
工程实施中属于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需要投标报价和合同包干风险范围内应考虑的
费用,虽经发包人现场签证认可,在工程结算时可认定该签证无效。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范围之内的费用承包人已预估并计入投标总价,不再
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
(2)其他: / 。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工程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 10%(不含工资性工程预付
款) 。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1%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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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预付款在从第一期工程款中开始扣回(仅抵扣进度款中工资
性进度款部分),在抵扣完成前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资性进度款。工资性预付款抵扣完成
后,再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工资性进度款 。
B、工程预付款(不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前两期工程进度款中按 50%分两次扣回(若
第一期预付款未抵扣完,未抵扣部分预付款在第二期中扣除,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同投标担保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
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
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 22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与发包人、银行签订项目工程款资
金监管协议,以“共管专户”的形式接受发包人的日常监管;(2)其他须在承包人履约担
保提交后,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本工程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和发包人负责人审核的完成
工程量报表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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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合同价款内的工程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
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 10%作为工程预付款(不含工资性工程预付
款),工程预付款(不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按专用合同条款 12.2.1 条的约定执
行。工程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审核确认的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的 85%(含工资性工程进度
款),于次月 25 日之前向承包人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审核的工程量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
据,不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包括工资性预付款及由承包人承担的水电
费及甲供材料(如有)等款项)达到合同总价款 85%时,进度款不再支付。竣工验收合格、
符合竣工退场要求,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并归档且提交完整的相关竣工结算审
核资料及移交资料,经发包人(非财政资金的,下同)、财政部门(财政资金的,下同)
认可后支付至该工程合同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90%,结算经发包人(财政或财政委托
的)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完成且完整的资料归档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8.5%,支付至审
定总价 98.5%时须累计提供审定总价全额发票。剩余结算价的 1.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
期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发包人起算,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
余质量保证金。质量回访不符合要求且不进行保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费
用从承包人应付质保金中扣除。
b、合同价款外的工程款支付:在施工的前提下,按《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钱塘管办发[2019]42号)、《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单位工程变更内控管理暂行规定》(钱塘管办发[2020]16号)、《杭州钱塘城市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杭城建[2025]22号)、《杭州钱塘城市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杭城建[2025]10号)等为准。
c、在承包人领取工程款时,应提供与工程款同等数额的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
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在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的 98.5%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工程
结算款的全额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证书的修改:发包人可通过任何一次进度款支付证书对其所签发过的任何原有的进度
款支付证书进行任何修改或更改。
d、本工程发票开具须按发包人或相关部门要求开具。
本项目工程款承包人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本项目工程款项挪作他用,且发包人有
权随时了解和查看工程款项的使用情况及去向。承包人无条件提供相关款项凭证等资料。
f、每次合同款项支付之前需提供完税证明。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77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确
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
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付款时需提供消纳合同、
处置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
关资料后 2 天内完成审查。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发包人要求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承包人应在确认工程竣工,拟竣工验收工程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届满日前工程各项竣工要求以及施工期间国家、当地政府各种强制性规
定的基础上,向发包人签发《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
关竣工验收事项;并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的《竣工工程拟验收报告》和
完整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原件(包括工程施工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
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各种管线图纸、附属设施以及设备的使用
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维修卡等),约定竣工验收日期。若承包人递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不
完整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竣工工程拟验收报告》,要求承包人补齐
资料后方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2)发包人收到《竣工工程拟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原件
78
后的三十天内,应组织有关单位并通知承包人在施工地点,进行竣工验收。若发包人在前
述期限内没有组织验收的,承包人有义务再次书面通知、确定一个合理日期进行验收,发
包人如仍没有组织验收的,视为《竣工工程拟验收报告》已经被认可。竣工验收应依据但
不仅限于下列文件:a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b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c设计变
更通知书;d设备技术说明书;e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f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
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3)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
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
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4)如果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确认拟竣工工程严重不合格
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署后三十天内提出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
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有权根据鉴定结论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工程返工意见以及索赔要
求,并确定第二次竣工验收日期,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担。返工结束并经验收合格之
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对于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确认拟竣工工程基本合格、某些次
要部分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署后三十天内书面向承包人提出
工程改进、返工意见以及索赔要求,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按照要求在规定
日期内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承包人整改结束并经确认之日为实际
竣工日期。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署后三十天内没有提出鉴定意见、修改意见的,视
为竣工工程已经验收通过。
(5)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供应由承包人出具的相关资料。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
能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包括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房屋交付、办证延迟导致的违约赔偿)。
(6)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免费提交竣工图8套及竣工资料一
式8份,并按城建档案馆及相关部门资料归档要求整理。如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合格工程的移交
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发包人确认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
内(该期限不得迟于验收合格日后十五天)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不得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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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理由拒绝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完整地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
竣工结算、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
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实施工程移交的内容包括:
①承包人实施承包的全部工程;
②工程的全部附属设施、设备;
③工程竣工资料原件(包括工程施工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各种管线图纸、附属设施以及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质量保
证书、维修卡等);
④其他属于承包人移交义务的工程、设施、设备、文件资料。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不得迟于验收合格日后十五天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视同承包人无条件同意即刻移交。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通过 10 天内 。
竣工退场其他要求: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土地红线)内或明显属于本工程所有的成
品、半成品材料、施工机具、少渣土及建筑垃圾等,符合项目正常使用要求。及时清理场
地内、场地外以本工程施工名义搭设的施工临时设施、建(构)筑物,并恢复原样。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日后的三十天内 。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承包人总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的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工程联系单的有效性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发包人
工程师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视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
料。发包人拒收的,承包人可以公证送达或者以特快专递给发包人总经理、工程师的方式
80
送达。承包人不按期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且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的,发包人有权
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同时发包人有权按补充条款的约定进行处
罚。
发包人自有效收到之日,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的审计:
(1)该工程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审
定或委托审定(发包人审定或委托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准,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
手续。
(2)若财政或审计部门(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
核(计)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及中介机构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承包人不配合中
介机构,导致中介机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审计)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
得以此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后 30 日内,承包人未提出异议的或
异议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文件规定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发包人按
审核报告支付结算款。
(4)在竣工结算价款最终由承包人书面确认或者由审价机构的审核报告最终确认或者
诉至法院被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后的十五日内,承包人应提供收款明细表和财务凭证,会同
发包人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帐并确认,多退少补。承包人
应协助发包人从有关单位退还各类工程建设各类押金,在工程结算造价审定后支付前,承
包人应将退还押金所需的资料准备妥当并提供给发包人,因承包人未准备和提供因而导致
发包人未能从有关单位退还墙改、水泥、档案等各项押金的,发包人有权扣除与押金总额
相等金额的工程款,待退还押金后再将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 30 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专用合同条款 12.4.1 条的约定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4.2.1该工程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
审定或委托审定(发包人审定或委托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准,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
算手续。三方同意:无论承包人对结算价是否有异议,也无论该异议是否提交诉讼或仲
裁,财政部门审定或委托审定(发包人审定或委托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工程结算的唯一
依据,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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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1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
资料(其中绿化工程应在养护期满前三个月,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14.2.1.2 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竣工结算审计
单位审定的工程造价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承包人同意,无论承包人对
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结算是否存在异议,也无论这一异议最终是否提交诉讼或仲裁,最终工
程款的结算价格以发包人或财政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造价为唯一的确定依据,责任
由承包人自负。
14.2.2 结算审计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缴纳至发包人指定账户。凭交纳凭证及出具的
审定通知书(结算备案表)与发包人结算尾款。
14.2.3 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过程所提出的签证内容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由于发包
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4.2.4 若财政或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
(计)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及中介机构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承包人不配合中介
机构或配合不到位,导致中介机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审计)的,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承包人不配合的情形包括拒绝核
对工程量;拒绝接受中介机构的询证、询问和审核;拒绝对审计审价报告征求初稿发表意
见;拒绝签收审计审价报告初稿等。
14.2.5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后 30 日内,承包人未书面提出
异议或异议内容无合法依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报告数据,审核中介机构可以出具单方
审核报告,发包人按审核报告结算工程款。
14.2.6 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应控制在政府有关部门已批复的概算内,否则不予支付。
14.2.7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时必须提供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电子
结算文件。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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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详见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
(3) 结算审定总价 1.5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①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量保证
金,同时承包人应另行缴纳0.5%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3年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量
保修金。
②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或者本工程有关的使用人发现存在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
问题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并赔偿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承
包人不及时维修的,发包人有权扣除该质保金用于维修以及支付发包人的维修管理费用
(按维修费用的15%计算),并在事后要求承包人补足缺额。
③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或者本工程有关的使用人发现存在承包人范围内的重大质量
问题的,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全部质保金,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并赔偿给发包人带来的各
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由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
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索,承包人应承担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3 年,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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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质量保修书执行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
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
任: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
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
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
由承包人负责,并处以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处罚。
(2)按照《进度节点滞后违约处罚承诺书》规定的进度目标,主要进度节点滞后一
天,扣除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度节点滞后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的百分之二。
(3)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2 万元
违约金;
(4)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
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
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2000 元/次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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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2000 元/次违约金;
(6)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
支付 2000 元/次违约金;
(7)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2000
元/次 违约金;
(8)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
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因承包
人原因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9)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
量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因承包人原因对发包人造成
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10)其他: 除本合同通用条款外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16.2.2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
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
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经审计机构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
中扣除。承包人拒不退场,也不配合第三方施工队伍进场的,必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承
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
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
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
人负责,同时扣除其全额质量履约担保,并处以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5%的违约金。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一经发现,承包人应支付签约合同价 2%
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
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
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其他:承包人有下
列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
A、项目管理人员如果未经监理单位许可,擅自离岗,经催告后未改正的,作严重违约
论处。承包人人员不能按承诺要求到位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到位
率保证金。上述人员到位率每周例会通报一次,且在监理月报中反映,承包人的上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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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理人发送到岗书面催告单三次以上不及时到岗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
违约责任;
B、承包人延期开工或竣工达 30 日;
C、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部停工达 20 日;
D、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E、承包人施工进度比预定计划严重滞后,未限期改正,显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
如期完成;
F、承包人相应资质等级降低或资质吊销、终止的;
G、承包人明确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
H、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无法通过验收的;
I、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可解除合同的情形的;
J、有其它严重违约行为造成无法履约的。
承包人如因上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
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
地,承包人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
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退还的货款由承包人承担,并应赔偿因合同解
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继续配合做好已完工程结算工作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超过三天的洪涝引起本工程施工现场及周边主要道路中断;
(2)连续停水、停电超过 48 小时的;
(3)政府下令停止或限制施工的台风、热带风暴,或政府下令停止施工连续超过三天
的台风、热带风暴;
(4)由于高考、中考、政府部门有重大活动等原因,政府要求停止或限制施工的。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投保内容:①工程保险(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
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②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③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
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④对
86
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疾病或财产损失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办理投保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但各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本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以下补充事项如与上述合同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事项效力为高。
21.1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隐含与招标文件相违背的内容,并且影响了发包人的利益,
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没有发现,并不代表发包人认可此内容,未经发包人同意此内容无效,
此内容对发包人无约束力,应当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合同未明确的事宜,但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招标文件执行。
21.2当结算审核时发现投标商务标所有子项合价有误、以及合价之累计金额与中标价
不一致时,累计金额大于中标价的差额视同承包的优惠,结算审核时对投标文件的错误按
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3)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合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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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21.3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视作违约,发包人有权代承
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21.4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要求的工程量的增加或减
少及工作内容变更的指令。
21.5合同三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
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三方不
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三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
同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三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1.6承包人在中标后不得随意提出材料品种和规格的变更,除非发包人和设计的同
意,均不得以采购困难等理由延误工期,否则发包人可自行组织采购,视为甲供材料,费
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1.7工程结算若有新的文件规定,按新文件规定
21.8本项目若需要土方外运,发包人已在招标控制价中列入预算价,投标人应结合项
目实际合理报价,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渣土证。
21.9招标文件“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及“11.招标人的特殊要求”的相关内容
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执行。
21.10因发包人代付水电费产生的税率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21.11承包人已充分了解现场地理人文条件,合理处理与周边村民的关系,若在施工工
程中出现有周边村民阻扰施工等现象,承包人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且不得影响工期,所产
生的协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12如有移交要求,工程款支付至合同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之前需按照发包
人要求移交完整资料给相应管理科室。
21.13.承包人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
书面记录,要求承包人副总及以上职位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参加工地例会、每月不少于一
次带班检查工地。若发现不到会议、未带班检查情况,每次处以施工合同价的0.1%作为违
约金(每人次上限5万元)。
21.14本合同所涉及到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安全、质量、进度、人员等由于承包人原因受
到发包人处罚的,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处以信用等级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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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本合同所涉及到的违约金等需在当期工程费支付前由承包人基本户缴纳。
21.16项目承包人应对进场用于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审查报验,并按照规定对用于
工程的材料进行复试检验。若发现已使用未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已使用或经检验不合格未
限期退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含不限于材料设备尺寸、品牌、型号、外观、含量
等),以及现场未按施工图施工等情况,视作承包人不履职违约,每次每项处以施工合同
价的0.5%作为违约金(每次每项上限30万元)。
21.17.项目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视作承包人不履职违约情况,若发生一般(有伤
亡)、一般以上事故,每起处以施工合同价的2%作为违约金(每起上限150万);若发生一
般(未伤亡)事故,每起处以施工合同价的0.5%作为违约金(每起上限50万元)。
21.18.项目若因质量、安全、环境隐患问题发生媒体曝光、政府部门通报、政府部门
约谈、3人及以上群体信访、造成社会影响事件情况,视作承包人不履职违约,每起处以施
工合同价的0.05%作为违约金(每次每项上限5万元)。
21.19.如承包人发生在中标项目发生欠薪(包括分包欠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纳入钱塘区黑名单。
21.20承包人完全理解并接受本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须提前制定采购计划报发包人同
意后实施;材料设备鼓励通过“钱塘链采”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21.21承包人按照国家、浙江省和市级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及时编制、移交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施工、竣工资料。承包人须提供叁份原件并标准化整理的归档资料(含电子文
档),一份移交杭州市或钱塘区城建档案馆,一份移交发包人,一份移交代建人。
21.22本项目代建人为“杭州钱塘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建人全权代表发包人行
使发包人具体管理工作,承包人须服从代建人管理。
21.23发包人(代建人)有权委托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
工范围内的混凝土结构进行专项质量抽检。检测应采用取芯回弹法,若检测结果不符合设
计要求或规范标准,相关整改及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同时发包人(代建人)保留追诉
施工单位的权利。
附 件:
一、协议书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
附件3: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89
附件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9: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1: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2: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附件13: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4:廉政责任书
附件15: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合同
附件16: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90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91
附件2:
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
1、施工质量管理通用条款
(1)投标人(承包人)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
意见》(杭建工发【2021】32号)文件相关要求,做好质量管控。
(2)投标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规模的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建立
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给排水管道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规定,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市政道路工程
的施工与验收。
(3)投标人(承包人)收到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先行组织施工图设计文
件内部审查、讨论。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召开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图
纸交底会议应形成纪要留存。
(4)投标人(承包人)应根据规范要求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案,并明确关键工序或
特殊工序。
(5)投标人(承包人)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规格、品种、性能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投标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
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
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严格落实质量检测制度。
(6)投标人(承包人)开工前应复核发包人提供的测量成果报告,经监理单位签认后,
作为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7)投标人(承包人)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方案,根据批准后的施工方案对作业
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8)投标人(承包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管道,闭水试验、变形检验合格后方可回
填沟槽。管道沟槽回填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图及规范要求执行,以确保管道沟槽各区回填的压
实度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9)投标人(承包人)应控制路基路床填料的含水量,在最佳含水量的±2%以内方可进
行分层碾压,对于管沟回填土应采取分层碾压或水撼砂法使管沟回填土密实度达到规定要
求。路基路床纵横断高程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路基路床平整度应控制在10mm之内,保证基层
平整度。
92
(10)投标人(承包人)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驻厂控制拌合料生产厂家的原材料、水泥
掺量(沥青含量)、配合比等参数,强化拌合料源头质量控制,加强道路工程使用的基层拌
合料、沥青拌和料源头质量管理,确保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1)投标人(承包人)采购的水泥稳定碎石材料应提前确定材料配合比,不得使用回
收料。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中应采用摊铺机摊铺作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自搅拌到摊铺
完成不得超过3小时;采用保湿养生,养生期间应封闭交通,每层养生时间不少于7天。道路
基层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厚度、压实度、弯沉值、平整度及横坡等应符合设计
及验收规范要求。
投标人(承包人)对于确实无法使用机械摊铺的特殊路段,投标人(承包人)应当编制质
量控 制专项方案,报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后实施。投标人(承包人)要加强拌合料完成时
间到摊铺完成时间的控制,基层施工完成后做好覆盖保湿养护,在未达到设计强度前,禁止车
辆碾压及通行。投标人(承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组织对临时道路的施工作业,保障道
路基层的施工质量。
(12)投标人(承包人)在沥青面层应提前确定配合比,不得使用回收料。施工时应使
用全自动找平的摊铺机进行全幅式梯队作业连续摊铺,摊铺作业每5m设置一个承桩,承桩安
放钢丝绳作为导向基准,保证路面的平整度。沥青摊铺时应同步完成防沉降井盖的安装施
工。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13)投标人(承包人)应对人行道板的材料强度、尺寸等指标进行控制。铺装做到座
浆饱满牢固,拼缝严密顺直,道板平整度、坡度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人行道板铺装完
毕,应封闭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使用。
(14)投标人(承包人)宜采用临时限位井筒井盖工艺,在自调式井盖施工时确保井座
周边面层的压实度,提高井座稳定度、平整度,防止井盖松动产生异响。
(15)发包人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原材
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16)发包人将严格落实样板段、首件联合验收制度和节点抽检制度。对水稳拌和料、
沥青混合料等原材料(半成品)实施驻厂监理。全过程组织对管道闭水、土路基验收、管道回
填、桥台台背回填、路基、水稳基层、沥青面层等关键工序进行验收。对平整度、井盖、伸
缩缝、横截沟、管线管位和管线标高等关键位置进行全数实测实量。投标人(承包人)验收
合格的基础上,由发包人报请质量监督机构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93
(17)建立建管衔接联合抽检机制。城管部门提前介入,参与新建市政道路施工过程监管,
建立联合抽检机制。发包人在报请质量监督机构节点抽检时,需同步报请同级城市管理部门。
由监督机构和城管部门共同选取质量监督抽检的点位和路段,共同委托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测
并分别派员一同参加检测。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 发包人通知城管部门共同参与,竣工验
收合格后,一周内应办理移交手续。
(18)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监理单位将督促投标人(承包人)及时完成保修期
质量问题整改,并按要求完成质量回访。
杭州市市政道路施工质量主要检测标准
序号
施工工序
检测项目
检测指标要求
1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 95%,次 干 路 ≥ 93%,支 小 路 ≥90%,同时符合设计要求
2
路基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3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基 层 ≥ 97%,底 基 层 ≥ 95%;其它等级 基层≥95%,底基层≥93%.同时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4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5
水稳基层
水稳取芯
芯样应完整、密实,材料符合要求
6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 96%, 次 干 路 及 以 下 道 路 ≥95%,同时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7
厚度
符合设计要求
8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9
平整度
标准差值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允 许 偏 差 1.5mm,次 干 路 、 支 路 允 许偏差2.4mm
10
井框与
路面高差
高差≤5mm
11
井盖与
井框高差
高差≤1.5mm
12
沥青
面层
伸缩装置与桥面高 高差≤2mm
94
差
13
横截沟与 路面高差
高差≤2mm
14
横向接缝
高差
高差≤5mm
95
2、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由发包人根据不同项目作具体要求)
因投标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投标人(承包人)采
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投标人
(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发包人可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投标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作工程质量违约处理,处罚如下:
序号
违约情形
违约处罚(万元/次)
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发生以下情形的:(1)未检先用(2)试验检测资料无原始记录或试验检测数据、资料弄虚作假
合同价的0.5%,每项
上限30万元
2
永久性市政道路工程的材料发生以下情形的:(1)路基路床填料的含水量或回填土密实度不达标(2)沟槽回填等隐蔽工程偷工减料(3)沥青面层和水稳层使用回收料或配比不达标或材料不达标的
合同价的0.5%,每项
上限30万元
3
未按行业规范施工(作业),发生以下情形的:(1)路基路床平整度未控制在10mm之内(2)水泥稳定碎石基层自搅拌到摊铺完成得超过3小时(3)水泥稳定碎石层的保湿养生,每层养生时间少于7天(4)道路基层采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5)全自动找平的摊铺机进行全幅式梯队作业连续摊铺,摊铺作业未按每5m设置一个承桩(6)沥青混合料面层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7)井盖工艺不达标,井座周边面层未压实导致松动产生异响(7)防撞墙线形不符合要求
合同价的0.5%,每项
上限30万元
4
未进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或试验结果未经复验、批准,私自开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发生以下情形的:(1)未执行或未通过闭水试验、变形检验合格后方可回填沟槽(2)基层施工完成后做好覆盖保湿养护,在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试车碾压及通行
合同价的0.5%,每项
上限30万元
5
对不合格材料、工程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处理
合同价的0.5%,每项
上限30万元
6
绿化种植土、苗木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
合同价的0.5%,每项
上限30万元
7
发包人、城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未达到“杭州市市政道路施工质量主要检测标准”要求
合同价的0.5%,每项
上限30万元
96
发生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扣罚金额从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97
附件3:
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第 1 条 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1 政策法规:
按现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内容有冲突的以高标准为准。
1.1 依法成立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附件。
1.3 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4 经审批同意的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5 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计划、《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及其它
文件。
1.6 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实施大纲。
1.8 国家及地方颁发的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1.9 必须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规定。
第 2 条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组成完善的监理
机构,并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相应资质及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
意更换,如需要更换应向委托人书面备案并获得批准。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原则上
不得调换,若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职安全员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
同意后(试用期一个月) 委托方认可后方可更换。更换人员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按照相关监理合同执
行。
2.2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组织施工图会审,在施工阶段按工程实际情况编写监理大纲、监理细
则、旁站计划,报委托人审核。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并建
立台账及档案资料。
2.3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相适应的咨
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施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 合法权益。
第 3 条 监理工作内容及职责
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至保修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文明施工 进行
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
98
定职责,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服务活动。
3.1 质量及进度监理
3.1.1 质量监理
(1) 在工程开工前审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
系;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分包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人员
资格;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审查确认后报发包人,并签发工程开工
令。
(2)组织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参与制定施工技术方
案、施工图出图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3)审核道路、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系统、交通标志标线、路灯等)、绿化、排
水、桥梁整治施工方案及管线保护方案。
(4)监理单位收到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参加由
发包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并对图纸中存在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依据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跟踪复核、验收承包人的全部施工测量工作。 监
理人员应采用自备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现场复核、测试,且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
测单位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应对承包人选择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的供应厂家进行审查,必要时对
厂家生产质量、供货能力进行考察;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进行检查验收,
并进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复试。
(7)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
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并留存影像资料。
(8) 应严格工序管理,市政道路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由承包人报验,经监理人验收
认可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人应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对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工序进行检
查验收。
(9)应严格按要求实施监理,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签发施工现场检查整改监理通
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拒不整
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
(10) 应加强管线回填质量管理,及时跟踪管线回填分层验收及检测。对雨水口支管和配套
管线埋深较浅时,应按设计要求督促承包人做好补强措施。
99
(11)应督促承包人做好路基施工排水与降水,路基回填严格控制回填材料质量及含水量、
路基压实度。
(12) 应加强对道路工程使用的基层拌合料、沥青拌和料源头质量管理,沥青上面层严禁利
用沥青回收料。对预拌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合料等实施延伸监理,采用驻厂监理等方
式,派员在拌和料生产厂家进行质量管控。
(13)应督促承包人在道路基层施工时采用机械摊铺。基层拌合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
摊铺过程中应检查松铺厚度,压实后检查平整度和高程,摊铺完成后检查覆盖、洒水和封闭养护
情况。基层施工完成后督促承包人按图集要求施工防沉降检查井基座。
(14) 应对沥青摊铺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分幅施工应采取多台摊铺机共同作业,避免纵向接
缝。沥青混合料进行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和到场温度测量,摊铺过程中应检查松铺厚度、初压、
复压、终压温度及遍数,督促承包人按工艺要求在沥青摊铺过程中同步实施防沉降井盖的安装。
(15)应组织市政道路涉及管道闭水、土路基验收、基层验收和面层验收等关键节点的验
收,在自检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报请质量监督和城管部门联合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
道工序施工。
(16)督促承包人回访。
(17)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
(18)参与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3.1.2 进度监理
(1) 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划;
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分阶段的监理细则和月度工作计划。
(3)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上报施工信息和监理月报表。
(4)组织召开现场的施工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
(5)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整理合同文件及有关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的归
档,并及时审查。
(6)工程结束后,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7)协助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8)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档案资料、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竣工验收按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执行。
100
3.2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理
3.2.1 安全生产
(1)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督促承包人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分析不同的施工
阶段和不同的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理。
(3)督促并指导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
(4)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的宣传教育, 组织学习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条例” 、“规定”和“安
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安全交底进行书面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 场人员的变化、施工
工法和施工工况的变化等实际情况, 督促承包人对施工参与人员进行专 项的安全交底,进行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5)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督促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有权责令
承包人停工整改。
(6)检查并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性能、检修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操作证等,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
(7)督促并指导承包人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人的安全用
电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8)每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动用明火、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消防
器材的设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进 行
安全生产的专题报告。
(2)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每两周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检查
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
(10)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督促承包人执
行。
(11)督促并指导承包人编制各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并适时开展应急演
练。
(12)实施安全生产月报制度。
3.2.2 文明施工
101
(1)督促、检查并协助承包人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 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许可证;掘路执照;公路、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渣土处置证;封堵
原排水管道报批手续;夜间施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
(2)督促并检查承包人按规定作好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分隔、路拦的设置。
(3)检查并审核承包人对公用管线的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保持施工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整洁,凡在施
工道路的交叉路口要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防止事故发生。
(5)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类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人
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
(6)检查并督促承包人采取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的施工措施,减
少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
(7)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严格控制施工噪声。
(8)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杭州市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卫生包
干责任制,搞好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
(9)工程竣工后,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的清场工作。
(10)督促承包人落实防台、防汛、防涝、防火、防污染等措施。
(1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业
主代表汇报。
(12)加强文明施工的检查,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
(13)督促承包人在醒目位置设置五牌一图。
(14)实施文明施工月报制度。
(15)监理人应充分考虑道路工程、排水工程、路灯、绿化工程及交通设施(包括智能
交通系统、交通标志标线)等施工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应安排轮班和加班,加强现场的巡
检工作, 随时按承包人预定的报检时间进行检查,这种轮班和加班不得以加班费或任何其他
名义向承包人和委托人索取附加的报酬,如因承包人赶工时,监理人应积极配合。
3.3 投资控制监理
(1)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现场复核计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协助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
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工
程计量及费用等,监理单位应按承包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
102
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2)受理索赔申请,会同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进行索赔调查
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3)会同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
更指令;会同委托人对变更工程量做好现场核定签证手续。
3.4 合同管理
(1)协助委托人进行合同谈判,整理、编制合同文件;
(2)审查各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及各联合体的合作协议书;
(3)协助委托人办理合同的报批、备案、审查等工作;
(4)协助合同支付管理;
(5)协助工程变更管理,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相关的变更条款,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
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6)协助工程索赔管理,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
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 经委托人批准后发
出通知;
(7)协助工程预(结)算管理;
(8)对工程合同管理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和监控。
3.5 组织与协调
(1)协助委托人做好与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方面协调征地拆迁、交通疏解、绿化拆除和
恢复、管线改移、质监、安监、环保、验收等工作;
(2)协助委托人做好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报建、报批、备案等工作;
(3)负责各承包人、供货商间的协调工作;
(4)协助委托人做好与现场周边物业开发、交通改道的协调;
(5)负责工程内部的施工管理与协调;
(6)负责本标段和与其他相邻标段的施工接口协调工作;
(7)协助委托人处理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民间人士、或者媒体舆论对本工程之投
诉;
3.6 对分包人员的管理
103
(1)督促承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2)监理人可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监理人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的
监督,如文件的备案等方面。
104
附件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注:以上为本工程项目甲供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最终以施工图为准
105
附件5: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杭州万维投资有限公司
代建人(全称): 杭州钱塘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代建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经协商一致就 金乔街(松合路-规划支路)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各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3.装修工程为 /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3年 (其中苗木工程养护期为1
年且保活率为100%,在更换死苗后,更换苗木的养护期需重新计算,风险承包人已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
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各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审定
106
总造价的1.5%,保修金退款方式: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同时承包人应另行缴纳0.5%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3年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量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代建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建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107
附件6: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108
附件7: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109
附件8: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10
附件9: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11
附件10:
预付款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
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12
附件11:
支付担保格式
(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
称“发包人”)与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
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
毕之日后 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
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
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
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
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
113
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
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
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
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
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14
附件12: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
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
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
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
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
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
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
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
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扫描件送丙方备
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115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
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
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
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
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
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
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扫描备案的材料一并
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
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
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
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116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17
附件13:
暂估价一览表
一、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8
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119
三、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120
附件14
廉政责任书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
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
方)与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
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
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
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
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
外的材料和设备。
121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
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
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筑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
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
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保修期满后
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发包人(甲方):(盖章) 代建单位(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122
附件15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合同
发包人(全称):杭州万维投资有限公司(代建单位:杭州钱塘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程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关有安全文明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发包人权利义务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建立安全文明生产组织机构,并严格招待安全生产法规、标
准,遵守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发生事故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承包人权利义务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范》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承包人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在事故发生时积极组织抢险,并立
即向有关方面报告。
3、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发现存在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规和防火设计规范,
及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
4、承包人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施工人员和
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5、承包人应当注意保护相邻建筑物和地下管线设施,及时妥善地也有关部门协调处
理。
6、承包人应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安全文明监督检查,依法取得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各
种批准文件。
二、相关责任
123
1、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本协议地规定组织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建
设施工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以及由此而引起地一切费用支出、经济损失和法律责
任等,概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而对外支出的各种费用(含罚
款),由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时直接扣除。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该期工程合同价款的万份之一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承担违约金。
三、其它
1、本协议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有关安全文明条款若与施工合同有矛盾之处,
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甲方):(盖章) 代建单位(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124
附件:16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2022年修订)》使用说明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市建委根据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
条款(示范文本)(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便于合同当事人在使用
《示范文本》过程中规范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
程,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目前我市建筑行业适用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
〔2012〕426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
发〔2017〕112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
号)等。
国家、省、市权力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若有发生变化的,市建委将根据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制定和清理情况不定期发布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在合同专用
条款中进行调整。
四、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中约定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根
据《 浙 江省 人 民 政府 办公 厅关于深 化企业 减负 担降成 本改革的 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
125
〔2017〕48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规
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5.2缺陷责任期中约定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
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金中约定是否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
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供方式及金额。若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扣留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
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17〕48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规定(浙建([2020]7
号)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