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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杭州市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3版)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二五年十月
2
纬三路(市心路至宁东路)二期施工项目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34001221)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5 年12 月 29 日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纬三路(市心路至宁东路)二期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纬三路(市心路至宁东路)二期已由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以 萧发改投资
(2025)277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业主为杭州萧山经济
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机构为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
项目的纬三路(市心路至宁东路)二期 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 5051 万元,工程概算 3913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
价562.0827 万元,建设规模:西起宁安路,东至宁东路,长323.821米,项目建设内容包
括道路、排水、交安、绿化、照明、随路管线等工程,最大排水管径DN1000mm ,建设地
点:
萧山区
。
2.2招标范围:本工程主要内容为道路、交安工程、智能交通、排水、绿化及照明等
工程。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 562.0827万元。
2.3施工总工期:
90 日历天。
2.4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2.4.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2.4.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2.4.2.1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2.4.2.2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
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40%)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三级资质;
(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
4
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自 /
年 /
月
/ 日以来
□承接过/□完成过
/
业绩;
3.4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
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
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同
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
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
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
次投标;
□3.8
/ (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
3.9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
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如*开通会员可解锁*开
标的项目,需从投标截止时间上溯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无行贿犯罪记录;
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
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4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3.15
/(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4.招投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4.2☑采用评定分离。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 杭州建设工
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下载方式发放。
5.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 00
秒,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见:杭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地
址: 萧山区市心北路99号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王锴锋
邮箱:
/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萧山区市心中路819号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10楼
联 系 人: 朱吴月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729792406@qq.com
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萧山区市心北路99号
联系人:王锴锋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信用评价等级:AAA
地址:萧山区市心中路819号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10楼
项目负责人:朱吴月
信用评价等级:AAA
联系人:朱吴月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729792406@qq.com
1.1.4
工程名称
纬三路(市心路至宁东路)二期
1.1.5
工程建设地点
萧山区
1.1.6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国有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工程主要内容为道路、交安工程、智能交通、排水、绿化及
照明等工程。
1.3.2
计划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90 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本工程定额施工工期:
/ 个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及要
求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7
1.11
招标工程是否允
许分包
☑不允许。
1.12.1
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
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见本须知前附表10.1 。
1.12.2
偏差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其他:
电子招标文件、施工图、电子工程量清单、招标补
充文件(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
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
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
栏目中找到项目,点击对应提疑按钮以实名的形式进行提疑。
(资格后审项目必须选此项提疑)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
朱吴月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将在
年
月
日
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
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
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
ou.gov.c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
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2.2.3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1
招标人修改文件
发出的形式
同2.2.1。
3.1
投标文件
的组成
☑资格审查其他投标资料:☑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
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制件。
3.1.2技术标(宜300页以内;)
3.1.3资信标;
3.1.4商务标。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工程量清单
综合单价法。
8
计价方式
3.2.4
最高投标限价
☑1.最高投标限价
562.0827 万元,暂列金额
0
万
元,暂估价
0
万元;
4、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
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控制价。
下浮比例的计算: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先勾选项目类
型,再勾选对应项目类型的高或低区间(选择其一),并明确相应区间的浮动范围(步距 0.1,由 11 个数字组成的等差数列),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数。
☑(1)、本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不含隧道及大型桥梁、
高架桥)80%~82%:□高区间 81%~82%,具体为 81%、81.1%、81.2%、81.3%、81.4%、81.5%、81.6%、81.7%、81.8%、81.9%、82%;☑低区间 80%~81%,具体为 80%、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1% ;(单个市政工程中隧道或大型桥梁、高架桥部分工程造价占项目总造价 50%以上的,按市政工程项目(隧道及大型桥梁、高架桥)折扣率执行);
5.其他:招标控制价
562.0827
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
3.3.1
投标有效期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
10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
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交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数字保函
(保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
保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
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
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1)交纳要求(转账):
户名: 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保证金专户 。
帐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1515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行政服务中心
支行 。
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缴存确认表”获取方式:保证金到
账后,投标人应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网址:http://bzj.zh
aobide.com/user/login.aspx)自行注册并打印“缴存确认
表”;未开通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服务的投标单位须携带盖公
司章的银行回单(注明该笔保证金关联的项目)到杭州市萧山
9
区市心中路1069号科技创新中心B楼1楼建设银行窗口打印“缴
存确认表”。境内投标人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因
投标人未规范操作引起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无效或系统验证匹配
失败的,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保证金
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以系统显示结果为准。
注: 担保交纳方式将按招标核准登记表中“投标保证金缴纳方
式”下 拉框中勾选的方式直接获取显示(即:A:财政性资金
(接受银行 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
函、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B:非财政性资金(接受转
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
浙江省投标保证金 数字保函));☑3.投标保证金交纳的其他要求: 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交纳
投 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将对应所投项目(标段)的银行保函、
保 险、担保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线下标需
将对 应所投项目(标段)的银行保函、保险、担保原件的复印
件附 在投标文件中)作为评标依据 。
4.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备注:
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
交投标保证金。
10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
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
形。
☑3.拟派项目负责人因多个项目同时投标中标导致放弃中标的
情形。
4.其他: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
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
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
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同3.1。
3.7.3(1)
电子投标文件
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
,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
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投
标函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
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
明材料用原件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3(2)
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和要求
1.投标人采用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
w.hangzhou.gov.cn:8092)公布的V3.3.0电子投标文件工具,
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生成后缀名为“.HzTbs”的电子投标
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工具详见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
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
页面最上方的“电子投标工具下载”按钮进行下载更新。
2.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
四个部分,应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2.1资格审查材料: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及
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若有)、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
有)等;
2.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中要求提交的评审材料(含证
11
明材料的复制件);
2.3技术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复制件);
2.4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投标
保证金等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4.其他:
/
。
4.1.1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HzTbs”。
4.2.1
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00 秒
4.2.2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细上传方式
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4.2.3
投标文件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
还:
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
人少于15个的;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
于3个的;
3.其他:
/
。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
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5.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69号科技创新中心B楼
4楼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开标
室
。
3.开标平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2
开标程序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代表应使用招标CA数字证书对上传
的电子加密标书进行解密。
(二)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并导入评标系统后,投标单位、项目
负责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将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显
示。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
12
仅作提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
查、否决投标的依据。
(三)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需要明确的内容:
1.综合单价评审项目。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综合单价评审项目抽取:3 项;合理区间K【-K,K】: 15%
(K≥15%)
2.价格入围方式。
(1)先抽取高中低区间的分区方式:按投标报价分区或按投标
人数量分区;
(2)抽取到按投标报价分区的,再抽取高区间系数K
H和低区间
系数K
L , KH 和 KL 范 围 均 暂 定 为 10%-30% , 抽 取 具 体 数 值 为 10% 、
15%、20%、25%、30%。
3.最佳报价(合理最低价)计算方式及相关下浮系数。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抽取最佳报价的计算方式,若抽
取到方式三,还需抽取数字1-7中的三个数字及下浮系数。
5.4
特殊情况处置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
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 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推选 1 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
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6.3
评标办法
☑1.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综
合单价评分(6分,其中包括2分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
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①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
级为B级的得2.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5分,信用等级为D级
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②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
目: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
用等级为B级的得2.7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75分,信用等
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③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所有企业均不计取信用分(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④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工项目,
暂不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13
6.3.1
最佳报价的确定
方法
最佳报价确定方法 :详见评标办法。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2.采用评定分离: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 3-5 名中标候选人(如有效投标人≤6 家的应推荐 3 名,有效投标人 7-9 家的应推荐☑3□4 名,有效投标人≥10 家的应推荐☑3□4□5 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
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
y.hzctc.hangzhou.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
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1
确定中标人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另行组织定标会议,由定
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其他:/。
☑7.2.3
定标会议地点和
时间
□1.定标时间:。
☑2.定标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
☑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定标
会议。
☑7.2.5
定标委员会的组
建
定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7.2.7
定标要素及具体
内容
☑1.价格因素(20%):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商务报价高低,中标
候选人价格最低且并列时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
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20%):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
员规模,近几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
程度)等;
☑3.企业信誉(20%):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
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投标方案(15%):包括投标人的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
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20%):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
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12.评标报告(占比5%):主要包括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评
标专家的意见建议等。
14
☑7.2.8
定标方法
☑1.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
☑7.2.9
中标人公告媒介
及期限
公告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
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
gzy.hzctc.hangzhou.gov.cn)。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
7.4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
银行保函、数字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
保险、保单。
8.1
重新招标
情形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
的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
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
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
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
同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其他
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非评定分离项目须勾选第3、4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招标人认为需添加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
标。。
10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招标人异议受理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
否决投标的
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
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5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1)资格审查内容:
①“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显示的“投标函”中的投标人(含项目负责人)信息(除正常的企业名称变更之外)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的信息不一致的;(注: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的材料需体现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中,具体以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准,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评标委员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②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
产许可证、相关人员的任命书(如有);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在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
□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投标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函》或未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的;③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④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⑤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⑦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投标保证金(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
函未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
而不能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
标委员会进一步核实是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
金,如果存在,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
担的初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
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
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以未按照招
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⑧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格业绩条件的;
⑨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⑩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含未明确
职责分工)的;
⑪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的(含未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图复制件);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1.4.4项规定执行的;
16
⑬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
不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
的;(此否决条款将按资格审查中的“⑭存在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予以否决);
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⑮□其他:
/
。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
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
师)资格、市场行为限制情况、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
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
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
招标人设置了业绩条件的,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个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
条件后重新招标。
(2)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盖章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
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③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
化表格的内容为准);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
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或出现多个投标
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
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
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⑥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不符合计价数据交换标准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初步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⑧进度节点滞后违约处罚承诺书缺失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完
整的;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或分包企业不符合
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⑨□其他
/
。
17
(3)技术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项目含土方外运的,未编制渣
土处置方案,未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
具体内容);
②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④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
标文件要求的;
⑤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
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⑥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3.6项规定执行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技术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
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⑧□其他:
/
。
注:对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无明确规定的,施工工艺、技术
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
否决。
(4)资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❶C类证书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❷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数
及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本项目需至少配置项目
经理 1 人、技术负责人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
②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信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③□其他:
/
。
(5)商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计
价文件(即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乘以1.15系数)的弹性费率下限计算
值的;
②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创建等级要求和招标
控制价中公布的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定费用金额进行统一填报
的;
③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④企业管理费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
企业管理费弹性费率下限20%的;
18
⑤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
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
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⑥改变招标文件明确的暂定不竞价内容的;
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⑧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
的;
⑨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不相符
的,或与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明显不匹配的;
⑩投标报价错误累计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招标控制价≦5000
万元的按0.5%,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1%)的;
⑪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12项规定执行的;
⑬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它商务标评审否
决投标情况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⑭□其他:
/
。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项规定执行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10.2
异议与投诉
1.异议:(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4)其他:
/
。
2.投诉:(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2)其他:
/
。
19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10.3
定标前核查
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验,以下凡一项核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1)核验投标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三)其他”的要求:
①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
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②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
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法院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⑥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
手续;
⑦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的,(以“信用杭州”网站为准)。
(3)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符合要求。
□(4)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身份。
10.4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社保的说明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保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
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时,
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原则上
可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提供
以下情形有效证明材料的,开标后补充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
20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
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
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
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
,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
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
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
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①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
②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
合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
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
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3)投标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包括前任和现任项目负责
人)视作无变更,开标后补充的变更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
与诚信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
10.5
投标文件
的澄清、说明、
补正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
得超过 3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
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
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1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
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
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7
特别说明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
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
准。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3.暂估价:(1)内容:
/
;
(2)金额:
/
;
(3)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
;
□(4)招标计划及内容:
/
。
4.关于报价的补充要求:
☑①本项目需要土方外运,招标人已列明建筑垃圾减量、资源
化利用、运输和利用处置等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控制价中,投
标人应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
知》(杭管执联〔2025〕1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
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
结合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杭城管
【2022】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
的通知》办理好相关备案手续。
☑②根据 《杭州市建委转发《杭州市渣土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建
筑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监管技术标准(施行)的通知》
( 杭建工通知(2022)60号)等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管控设备安装、运行
及维护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
③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
围。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
知》(杭建工(2019)103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扬
22
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
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④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
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等文件要求,本项
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已考虑安责险预算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
内,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信用状况将
安责险列入企业管理费中进行自主报价。
□⑤本项目需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招标人已考虑相
关费用并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建设主
管部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绿色建筑与节能设计专篇”,在投标文件中体现绿色建筑、
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太阳能光伏安装、超低能耗建
筑等技术要求,并结合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
业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施工,并编制绿色节能施工方案。
⑥本项目投标报价中的智慧工地相关费用在表1-3-A-1中体现;
投标报价中的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若本项目施工周期
在6-9月的)在表2-5中体现;投标报价中的安责险相关费用在
表2-5中体现。以上费用请投标人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
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①根据杭州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
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
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号)等
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人认证以及考勤设
备安装、运行及维护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
价。②其他:
/
。
6.价款结算方式 :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杭州市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2)为落实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相关要求,在合
同中应明确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工
资性工程款比例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非财政出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及提交时间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23
9.□实施BIM的内容:
/
。
10.☑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
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
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11.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
;
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要求:
/
。
12.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3.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以下简称《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14.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15.本招标文件信用评价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16.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
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7.其他:
(1)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
政函【2019】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活动中有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
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
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
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
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
理的结果。
(2)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招投
标活动。
(3)本项目招标人主要材料及设备中,部分设有三个及以上
档次相当的品牌要求,具体品牌名单后已添加“或相当于”。
投标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报价,并在投标书中明
确所选品牌(厂家)及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
标人推荐品牌以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
产品同档次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若未注明品牌、不选择招标人
的推荐品牌且未提供同档次的证明材料的,中标后由招标人在
所列品牌中任选其一,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注:招标文件
或清单中未提供品牌的材料均为国产优质品牌)。
(4)本工程施工质量保修期为三年。
24
☑(5)其他:①在本工程范畴内,所有报审报批事项、组织措
施执行事宜以及与相关部门对接所涉及费用,皆由承包人全权
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
包质量、包安全的形式,工程造价除主要调差材料( 无 )及
人工采用风险承担和价差调整方式进行结算外,其余实行[固定
单价]包干,施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市场材料价格发生
变化等,本工程均不予调整,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风险因素。设计变更工程量同意按实调整,项目变更费用根据
《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萧政办发
(2010)87号]文件规定执行。主要调差材料及人工风险承担和
价差调整方式按照《关于对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 材料和人工价
格实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9﹞52 号)文
件,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按第(1)种方式执行;人工价格风
险幅度为5%,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整。编制期信息价
为《杭州造价信息》(2025年第11期)《浙江省信息价》
(2025年第10期)。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应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
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2、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存在系统违法提示的,本项目评
审期间会按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情况进行询问核对。
各投标人要重视并认真做好对评标委员会询问的回复工作。经
询问,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
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
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
员会应将有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
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
定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3、项目要求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人员
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社保
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浙江省内
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
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投标人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
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均应在投标人公司(除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10.4规定的情况除外),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
形,将按有关规定及投标承诺书承诺接受处理。
4、投标工具中需填报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投标人基本账
25
户名称)”、“保证金缴纳账户号码(投标人基本账户号码)”,以上两处填报的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名称和基本账户号码。在项目评标时,如发现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评标专家将对该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处理,并报监管机构进行严肃查处,请各投标人务必重视。
26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一)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应用信用评价)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应先确定评审区间,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依次进行资
格审查、确定最佳报价、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推荐中标候
选人。按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确定评审区间
(一)确定评审区间
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须为“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
师)资格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的、无市场行为限制情况的、未被列入‘拖欠农民
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一
致”、投标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相关信息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
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依据。(适
用于非联合体投标核验)
1.投标人≤15 个的,全部进入评审区间;
2.投标人>15 个的,采用信用择优和价格入围的综合方式确定 15 个投标人进入评审
区间:
⑴信用择优 6 名
□本项目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风险控制价下限值是指风险控制价高区间或低区间的最低值,举例:房建项目风
险控制价为 81%~83%,招标人选择了高区间 82%~83%,则 82%即风险控制价下限值)
开标后,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按市内、外企业分别进行“复合信用分”(复合信用
分=企业信用分+工程业绩分*5,余同)排行,在市内、外企业各自信用排行(若仅有一
名投标人,则直接纳入评审区间)的前 30%中随机抽取 3 名进入评审区间。上述进入随
机抽取范围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将进入随机抽取范围的投标人全部纳入评审区
间。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工程,暂不实行信用择优。
27
⑵价格入围 9 名
(二)价格抽取方式
1.价格分区方式
招标人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价格分区方式及高区间系数和低区间系数。
K
H——高区间系数;
K
L——低区间系数;
D
N——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高报价;
D
0——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低报价;
K
H 和 KL 范围暂定为 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 10%、15%、20%、25%、30%,由招标人
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确定。范围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1)方式一:按投标报价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
余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报
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
行;若去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都
不去除),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后计算差值【差值 C
1=(最高报价 DN-最低报价
D
0)】,按差值乘以抽取到的相应系数将投标报价分为高【DN 至 DN-C1*KH(含)】、中【DN-
C
1*KH 至 D0+C1*KL(含)】、低【D0+C1*KL 至 D0】三个区间,随后在每个区间内抽取 3 个投标
报价;
(2)方式二:按投标人数量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10%个报价后,剩余
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报
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15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行;
若去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都不去
除),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若有相同价格的,按投标单位全称的音序升序排
序),按投标人数量均分为高、中、低三个区间(高、低区间数量为四舍五入后取整,余
下的分至中区间,若分区间时临界的投标人单位音序也相同的,则都分至中区间),随后
在每个区间内抽取
3个投标报价;
2.存在通过信用择优、价格入围方式产生的入围评审区间的投标人出现重复或数量不
足15个的,在中区间依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
投标人递补,则在高区间依次递补),直至入围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达到15个;
28
3.上述价格计算精度保留到元。
以上相关系数等的抽取由招标人在开标环节中完成。
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须未与其
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检测码未与其他投标人一致的)。投标人存在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10.1资格审查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
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若因资格审查不通过,导致投标人数量不足 15 个的,按照价格入围方式在中区间依
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则在高
区间依次递补。若高中低区间均无投标人递补,则在已去高去低未进入高中低区间的投
标人中,按价格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递补,但以该方式递补进的投标人不计入最佳报价计
算),直至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达到 15 个。
招标人设置资格业绩条件的,经递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 个的,评标委员
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采用陈述和答辩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及时通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
人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
三、确定最佳报价
1.最佳报价计算,三种方式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方式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先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再对一次
算术平均值以下的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将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
方式二: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从高到低排序后,先进行一次
算术平均,再对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的报价和经排序的有效投标报价中的第二个、第三
个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将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价。
方式三: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先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将一次算
术平均值和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到的三个序号对应的三个报价,共四个数值进行第二次
算术平均,作为最佳报价;若二次算术平均值高于一次算术平均值,则以一次算术平均
值下浮 1%-3%后作为最佳报价。(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不作下浮计算,下浮系数数
量为 5 个,具体为:1%、1.25%、1.5%、1.75%、2%,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下
浮系数数量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注:开标时在 1-7 中随机抽取三个数
字,抽取到的第一个数字和第二、三个数字分别代表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
报价按从高到低和从低到高排序后的相应序号的投标人。抽取数字不重复,如抽取到
29
2、5、7,则 2 代表按从高到低排序后的第 2 个报价,5 和 7 分别代表按从低到高排序后
的第 5 和第 7 个报价,若有效投标人少于 7 个,则以方式一的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
报价。)
2.上述最佳报价计算精度保留到元,除计算错误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四、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初步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步
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五、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
(一)技术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技术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1.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
和答辩;
2.陈述和答辩为2或0分,有以下情形的该项为0分: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
间到达指定地点;陈述和答辩内容有明显错误,且三分之二以上评标专家实名表决不通过
的(不得弃权)。
六、资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标评审。
(一)资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资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
1.信用评价根据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对应的
信用等级进行计取并排序,无信用等级的计0分。
2.信用分的分类计算
①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
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2.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5分,信用
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30
②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
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2.7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75
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③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所有企业均不计取信用分
(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④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工项目,暂不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3.履约评价2分。(暂不实施,评标时按满分2分计分)
七、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一)商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商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商务标评分
1.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
投标单位的报价等于最佳报价的,商务标得满分;报价每高于最佳报价1%的扣2分,每
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1分,报价低于或等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2分,扣
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分(6分)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包括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4分)和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
审(2分)。
(1)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是对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确定是工
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存在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情况。
①确定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由招标人先行选定和计算机随机抽取两部分组成。
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先行选定不超过10个(且数量不超过工程量清单项数1.5%,
总价不超过投标最高限价10%)子项目。当满足以上条件的工程量清单,清单总数在134项
(含)~50(含)项期间,可选2个子项目;清单总数少于50项的,应选择1个子项目。
计算机随机抽取: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去除招标人自行选定
项目)以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数量同招标人先行选定数量一致。
②综合单价评审
31
评价项目的评标基准单价,以投标最高限价的相应清单项目价格为基准,由招标人自
行设定各评价项目的合理区间【-K,K】(K≥15%)。报价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每个评价
项目扣(4/评审项目总数)分,4分扣完为止。(该环节小数点精确程度在计算机辅助评标
系统中确定)
招标人先行选定的评价项目、合理区间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公布。
(2)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
号
评审内容
是
否
最高得分
1
关键措施的合理性
0.5
0
0.5
2
措施方案与相应报价的匹配性
0.5
0
0.5
3
措施费报价存在极端报价
0
1.0
1.0
合计
2
评标委员会应结合工程特点对施工方案与措施项目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评审内容包
括关键措施的合理性、措施方案与相应报价的匹配性。对措施项目的极端报价,评标委员
会应进行分析并列出加分或扣分的理由。
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分计算以外,评审计算过程中各项评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数。
总分=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综合单价评分(6分,其中包括2分技术措施与报价匹
配性评审)+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八、推荐中标候选人(适用于“评定分离”)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前附表规定数量的中
标候选人(经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
先;如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
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2
☑第二节定标办法(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
一、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二、定标组织
(一)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组建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
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
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3.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
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
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4.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5.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二)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标
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三、定标方法
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
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
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抽签抽取中标
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
为止。
□直接票决法二: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N
不得超过中标候选人数)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
33
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抽签抽取中标
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
为止。
□直接票决法三: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N
不得超过中标候选人数)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多个时,采用□抽签抽取□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
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
中标人。
□逐轮票决法:
□逐轮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N≥
3)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在确定第 N
个中标候选人时如果出现同票的,则采用□抽签抽取或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
的淘汰投票。
对进入淘汰投票的中标候选人逐轮进行淘汰,原则上每轮淘汰 1 名中标候选人。各轮
投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
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不少于 2
名,否则在得票最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中按前述规则进行二次淘汰,剩余的中标候选人进
入下一轮淘汰投票。根据前述规则,直至剩余 1 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逐轮票决法二:定标委员会对全部中标候选人采取多轮逆淘汰方式表决。原则上逐
轮淘汰 1 名中标候选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
被淘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存在中标人,剩
余的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最终确定中标人。在确定最终中标人时如果出现同
票的,则采用□抽签抽取或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
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
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其他定标办法:/。
四、定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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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二)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程序;
2.定标委员名单;
3.定标要素;
4.定标办法;
5.定标结果。
35
三、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
四、招标人的特殊要求:
/
。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纬三路(市心路至宁东路)二期。实施范围为 K0+268.164~K0+582.644,工
程内容为主要建设内容有道路、排水、交通设施、照明、智能交通等。
二、审核范围、内容
纬三路(市心路至宁东路)二期图纸内的内容。
三、审核依据
1、中设科欣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
2、相关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通用安装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杭
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3 年修订)》及杭州市有关计价依据。
3、《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的通知》浙建建(2018)61 号;
4、根据《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
知》建建发[2019]92 号文件内容进行调整;
5、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编制的清单
四、取费依据
1、安全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四项费
用)的取费基数按人工费+机械费,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两项费用按《省建设
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 号)在安全文明施工
基本费中综合考虑报价;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标报价总额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相关弹性费率下值计算,本工程该项费用要求按市区一般工程计取,即最低费
取费费率道路、排水、交安工程为 8.81%,绿化工程为 4.65%,道路照明、智能交通为
6.47%;
3、企业管理费报价不得低于弹性费率下限乘以 20%的计算值,即道路、排水、交安
工程为 2.556%,绿化工程为 2.684%,道路照明、智能交通为 2.518%,取费基数为:人工
费+机械费,否则作为废标处理。根据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 号文件《关于明确杭州
36
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投标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信
用状况将安责险列入企业管理费中进行自主报价;
4、施工企业的现场监控、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应根据市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对现场民工宿舍空调的设置要求或标准规定进行报价;
5、依据杭建工[2009]312 号、杭财基[2009]833 号、杭城法[2009]99 号文件,施工
现场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该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报价,计入总价,今后不作调整。
6、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由投标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信用情况自行报价;
7、规费报价不得低于现行标准费率 30%,即道路、排水、交安工程为 5.625%,绿化
工程为 9.183%,照明工程、智能交通工程为 8.34%,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8、税金按浙建建发【2019】92 号税金调整文件规定:按 9%计取。
五、审核有关事项说明
1、本工程渣土消纳费用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工程渣土消纳专项工作协调会备忘录》文
件规定的消纳价格计入预算审核,结算时根据杭建工(2023)169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进行
结算。结算时“施工单位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
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应按竣工结算清单
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施工单位
应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应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
量进行竣工结算。”结算审核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及其他佐证资料),缺一不予结算该项费用。
2、土方、淤泥、建筑垃圾、石渣、泥浆等外运消纳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
3、根据《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15 号文件精神,本工程中混凝
土按商品混凝土计入;
4、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
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 号文件精神,本工程砂浆按预拌砂浆计入;
5、经设计确认,人行道井盖板处理不计入本次预算;
6、现状路面拆除按新建路面结构层计入,结算按实际调整;
7、现状路面修复按新建路面结构层计入,结算按实际调整;
8、标志标线按设计提供的数量表计入,结算按实际调整;
9、海绵城市按设计提供的数量表计入,结算按实际调整;
10、经设计确认,人行道中的土工布均为海绵城市中的土工布,该部分的工程量计入
37
海绵城市中;
11、路面标线按一道热熔+一道常温计入;
六、其他说明:
6.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费用
(1)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应根
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完
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
和利润,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
险范围及其费用。
(2)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所涵盖内容按省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确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计价文件对费用内容组成
另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3)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招标文件提供暂定价的材料,投
标人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定价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
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报价说明中明确该暂定价材料的损耗率。
(4)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用计算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施工取费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报价时,企业管理费中应包括施工企业现场监控
和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以及施工企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
般鉴定、检查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内
容。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企业管理费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费
用定额和相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弹性费率下限乘以 20%的计算
值。
(5)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计算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
和幅度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6.2、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O”计价。遇有措施项目清单未列
项的,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并报价。
(2)技术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报价可参照综合单价的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施工费用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3)措施项目中凡属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单次使用摊销量报价。
(4)投标人应针对拟建工程编制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
38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技术措施方案,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
的相应措施清单提供数量和报价。遇有缺项时,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
(5)施工取费费率标准按《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的通
知》执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的通知》,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项目(基本费)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费用,必须充
分保证。投标人应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
计价表(表 1-3-A-1),按项目整体考虑分别报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基本费)报
价不得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的计算值。投标人
未按规定要求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评定为废标;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标报
价≥∑[(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取费基数值 +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取费基
数值)×对应专业工程基本费下限费率];上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对该措施费用
内容和费率下限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报价中的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应根据招标文
件确立的创建等级要求和招标控制价中公布的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定费用金额进行统一填
报。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创标化工地等级要求及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定费用金额的,投标人
暂不填报报价;上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对该措施费用内容和费率下限标准有调
整的,按其规定执行。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要求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可评定为废标。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经监
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
6.3、其他项目清单费用
(1)暂列金额,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金额填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费率并报价;计日工费,投标人按招标
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招标人对计日工费内容
和数量未作要求的,投标人不需要作出报价。
(2)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和计日工,均为招标人估算、预测数量,投标时计
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6.4、规费、税金
规费、税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的内容和计费标准计算报价,其中规费低于
现行标准费率的 30%的作废标处理,税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低于现行规定的作废标处理。
省、市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费、税金的内容和计费标准有调整的,
按其规定执行。
6.5、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不得擅
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容。工程量清单报价应与工、料、机报
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相符,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投标人应根据自
39
己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向招标人提供具体的报价计算
分析,其各项报价分析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之间的金额(价格)应前后对应一致。
6.6、除《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另有规定外,
投标人对措施项目清单中不发生的项目,其费用报价允许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O”,
但须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应并提供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6.7、清单报价中的任何算术性错误,招标人按下列原则予以调整: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2)、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
额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合价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
小计(合计)金额及总报价。
6.8、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范围。
6.9、废料(包括土方、淤泥)外运距离、弃土场由各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单价中应
包含渣土消纳费等全部费用,今后不作调整。
6.10、工程量清单中的挖土方项目报价投标人须考虑现场可能出现各种类别土质(包
括清淤等)的实际情况综合予以报价,工程竣工结算时不论何种土质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
综合单价结算。
6.11、施工便道、模板、脚手架、支架、施工围堰、施工降水、施工排水、临时通水
通电、大型机械进退场、安拆、预制场地的租用等费用请投标单位根据施工方案及自身的
经验并踏勘现场后自行报价,费用计入措施项目清单,如不报价作优惠处理,今后不作调
整。
6.1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时需设置便道绕道时的费用,不得影响当地村镇
人、车通行,工程施工完成后需与原路接顺,费用计入相应综合单价,今后不作调整。
6.13、本工程施工临时设施场地的借用及交通运输、借用村道、地方关系协调等一系
列问题由投标人自行踏看现场考虑,费用以“项”为单位列入措施费中。
6.14、投标人必须充分考虑与各配套单位的协调配合费用,费用计入措施项目清单,
若不报价作优惠处理,今后不作调整。
6.15、各投标单位应结合施工图,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所有工序的费用
总和,如清单与本说明不符,以本说明为准。
6.16、如清单与本说明不符,以本说明为准。除本说明特别注明外,其余项目特征与
施工图纸不符的,以图纸为准。投标单位应充分详阅图纸,如今后图纸与清单描述不一致
的,均以图纸为准
6.17、在施工期间施工范围内的现有成品及半成品需保护,若损坏需修复,费用作为
40
风险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6.18、投标人必须充分考虑各种材料的运输费用,该内容作为投标风险,今后不得另
行增加任何费用。
6.19、承包人施工时应做好与周边相关道路交通组织、文明安全、交通设施等围护工
作(包括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等),满足交警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必须做
到道路安全畅通,做好安全施工的宣传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其涉及费用作为投标风
险自理;
材料品牌表
纬三路(市心路至宁东路)二期品牌表
序
号
材料名称
品牌
规格
备注
1
钢材
中天、冷钢、萍钢、杭钢、武钢或相当于
按照设计和规范
要求
2
商品砼
金腾、中建、钱龙、辰泽、吉泰、高祥、碧橙新材或
相当于
按照设计和规范
要求
3
电线、电力
电缆
杭州中策、万马、远东、元通、上海胜华或相当于
按照设计和规范
要求
4
路灯灯具
博品、三晶、尧亮、巧硕光电、萧科、摩尔克斯或相
当于
按照设计和规范
要求
5
电缆PE塑料
保护管
金波、公元、顺达、中财、上塑、日丰或相当于
按照设计和规范
要求
6
交通监视系
统设备
浙江大华、海康威视、杭州藏愚、浙江宇视或相当于
按照设计和规范
要求
7
电子警察抓
拍设备
浙江大华、海康威视、杭州藏愚、浙江宇视或相当于
按照设计和规范
要求
41
8
光缆
F-NET、宁波一舟、迎光或相当于
按照设计和规范
要求
9
光端产品
中威、海康威视、华为或相当于
按照设计和规范
要求
10
视频线及多
芯控制线
海达、众欣、凯捷或相当于
按照设计和规范
要求
4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GF-2017-0201)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范本)。
招标人在编制合同条款及格式时应当将以下政策执行到位:
1.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指导,依据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依法合理
编制招标文件,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只减不增、只罚不
奖”等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2.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
度和范围;合同工期在 18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
在 3%以内。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
整,原则上不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
3.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调差范围可
参照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原则上包括人工、金属材料、水泥、砖瓦、
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管材类、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电气线路敷设
材料、水、电、燃料动力材料等。工程结算时遇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信息价的无
价材料,发承包双方可参照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品种其他相近规格的材料信息价
的平均波动幅度进行相应价差的动态调整计算。
4.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使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
备等管理要求)纳入本项目工程承包范围。
43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
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
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号);
1.3.3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
44
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
54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
发〔2012〕426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工发〔2017〕112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
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
(8)市政府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
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市建委*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
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
市通知〔2020〕4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
〔2021〕32号);
45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
(13)《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
标造价中心〔2021〕84号);
(1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
169号);
(15)《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16)《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
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
〔2025〕17 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
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1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1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
函〔2024〕41 号)
(20)《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5〕135 号)
(21)《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
(2025)118 号)
(22)其他:
。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1.3.7 其他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业
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46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施工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七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陆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次招标的施工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按合同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七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现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工程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7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项目征地红线以内均属场内。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合同
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含在投标总价内)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
本工程的超重件: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
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
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
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
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
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
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
48
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
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
按照相关现行文件要求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
按照相关现行文件要求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
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其水源和电源及装表
计量接头等均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费用(包括接水、电手续及支付水、电费等费用)。施
工期间因电力紧张或其他原因造成短期供电不足的,应由承包人自行配备足够容量的发电
设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如有)随施工图纸一并提交。
(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完成相关用地批准手
续、完成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质检、安检及其他开工
所需证件,发包人予以配合协助。
(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承包人并于现场交
49
验,水准点与坐标点交验完毕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和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
点费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在进场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
底。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协调配合。
(7)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应满足萧山区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伍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完成后三个月内(除审计资料)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资料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
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
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
50
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
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 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
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 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
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
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
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
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分包
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
包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
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
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
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
发薪”。农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
书,并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程建
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
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
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
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
51
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
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
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
建〔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
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本工程全面的施工管理工作,包括与各参建
方的联系、协调,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现场、施工进度、资金成本及人力、物力等
实施指挥调度,全面管理,代表承包人对重要文件的谈判、决策并行使基本权利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得低于 24 天 ,具体按区建设局设
置人脸识别考勤机记录为准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
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项目建造师)无故不
到,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 1500 元/次扣除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52
在施工期间不准更换,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生病、辞职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的,须报建
设单位批准,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标准,经发包方同意后才能变更,并处以违约金 20000
元/次 。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
约,并按照 3 万元/人/次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罚没 4 万元/人作为违约金,如在
发包人第二次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承包人继续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
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执行。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的约定:在施工期间不准更换,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生病、辞职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换
的,须报建设单位批准,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标准。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罚没人民币 2 万元
/人/次的违约金,如在发包人第二次要求承包人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承包人继续拒
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书面报送监理及发包人
同意后方可离开,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到岗不少于 28 天(离开或休息日必须保证通信畅
通)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罚没人民币 2000 元/人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 1000 元人民币/
天或次/人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承包人经营资质范围内所有工程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涉及须分包的专业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完成中标项目施工,未经发
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将项目施工分包、转包,一旦发现转包、分包,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
同并向承包人索赔转包造价 5%以上 10%以下的违约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53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
(3)其他方式: 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合同
签订前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签约合同价 2%的履约担保(其中质
量占 30%,工期占 20%,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占 25%,项目班子管理及人员到位率占 25%),
该履约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各项履约完毕后,按实无息退还,如有违约相应扣减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3“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部分(该附
件 3 同时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2)其他: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无
偿提供现场办公休息场所及相应的日常办公设备及用品,其他生活所需费用由监理人自行
解决。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条款”部分;(2)其他: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4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4.1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因承包人引起的不合格工程按工程质量违约处理执行,具体
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部分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编制,经发包人审定后实施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
部门批准。
(3)其他:
。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约
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
第(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
(2)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费已计入签约合同总价内,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支付,不再
单列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10)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
款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55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
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约定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约定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约定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
延误,每延误一天按中标造价的万分之五予以罚款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56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样品
正式订货 1 个月前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书面确定后才能订货,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根据实际施工需要配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
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根据实际施工需要配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
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根据实际施工需要配备,费用包含在合
同价内。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本工程所需所有检测试验项目,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建设单位要求额外的检测试验,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用,施工单位应无条件配合。由于
质量问题所引起的复测,如复测结果质量合格,复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如不合格,则
由施工单位支付。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萧开管发[2014]21 号文件《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
目变更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57
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
约定:按开发区相关规定
。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
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
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
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
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按开发区相关规定
。
(5)其他: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暂估价项目实施办法需由开发区业务主管局批
准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
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58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 号)执行;
(2)其他: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形式,工程造价除主
要调差材料(无)及人工采用风险承担和价差调整方式进行结算外,其余实行[固定单价]
包干,施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市场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等,本工程均不予调整,由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设计变更工程量同意按实调整,项目变更费用根
据《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0)87 号]文件规定执
行。主要调差材料及人工风险承担和价差调整方式按照《关于对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材料
和人工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19﹞52 号)文件,材料价格风险幅
度为 5%,按第(1)种方式执行;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 5%,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
整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
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除合同提及约定可调整的情况之外的一切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在投标价中考虑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59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
(2)其他: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格中一次性包干,今后无论发生任
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施工条件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费用均不再调
整。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0%
。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施工合同总价的 1%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2%的履约保证金且合同签订后,
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支付合同造价的
10 %作为工程预付款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预付款分
3 期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
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
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60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其他:(1)施工合同签订且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发包人
支付承包人合同价 20%的预付款,分 3 期扣回。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发包人在次月
15 日前完成审核并支付审核工程款的 85%;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
的 85%,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经审价中心或审计部门结
算审价后,并移交符合存档要求的竣工资料,工程备案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8.5%,余款
1.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同时承
包人应另行缴纳结算价的 0.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 3 年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
质量保修金。
(2)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
报发包人存档备查。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发包人复查
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工作总量内,即不能
申报支付进度款。
(3)如承包人有下列情形时暂停承包人签证或付款,直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为止。
①工程施工有重大缺失或明显违约行为时;经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迟延改善时;或承
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有关事项的。
②工程总进度较预定总进度落后10%以上,或明显有不能如期完工的现象时。
③承包人对其劳务人员及分包人或材料商未付款或其它原因致本工程有纠纷时。
④工程进行中,有应负责赔偿之事由发生,经发包人提出而未获解决前。
⑤ 因不可归责于发包人的事由,造成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承包人与第三人间)任何
诉讼或仲裁发生时。
(4)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
权拒绝支付。 。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确
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
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61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 (2)承包人应将工程施
工所有存档资料汇总成册,移交给发包人,存档资料应满足萧山区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如发
包人无故不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一天支付合同造价万分之五的违
约金,同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程移交前要清除场地内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含基
础及场地硬化)、所有的建筑垃圾,并撤出所有施工人员,按规定内容整理交齐全部竣
工资料,所需费用承包人自理。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所有试
车费用承包人已在合同价中包干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 30 天
。
14 竣工结算
62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2)竣工图;
(3)其他竣工结算资料(满足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结算送审要求)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结算审核完成结算审核并递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委会复审通过后 14 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批通过后 28 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由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财政
局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复核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柒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 7 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
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8 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4)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3)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经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定的结算工程价的 1.5%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63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量保证
金,同时承包人应另行缴纳 0.5%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 3 年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
量保修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3 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开工之
日相应顺延,以实际开工之日计算工期,费用不予补偿。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约定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约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约定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约定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 双方另行约定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18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
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
任: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
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
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
由承包人负责,并处以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处罚。
(2)
按照《进度节点滞后违约处罚承诺书》规定的进度目标,主要进度节点滞后一
64
天,扣除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度节点滞后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的百分之二。
(3)
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5 万违约金;
(4)
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
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
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5 万违约金;
(5)
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5 万违约金;
(6)
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
支付 5 万违约金;
(7)
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5 万违
约金;
(8)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
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因承包
人原因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
(9)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
量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因承包人原因对发包人造成
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10)其他: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其
中质量占25%,工期占25%,安全文明施工占25%,管理人员到岗率占25%)。
(2)承包人必须服从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对监理下发的整改通知单,不及时进行整
改的,每次罚款500-5000元;对拒不执行监理指令的,每次罚款10000-20000元。
(3)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监理批准的进度计划完成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履约
保证金中进度保证费用(占履约保证金25%)。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无法按约定如期竣工,或因承包人能力有限无法继续施
工,承包人除应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外,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退场。
(5)承包人工程质量责任条款建议作如下表述: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级要求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或改建。因修理、返工、改建而造成
逾期交付的,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对发
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6)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对发包人书面下达的指令或整改通知单,承包人
拒不完成或落实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酌情进行罚款,每次罚款 5000 元-10 万元 。
65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
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其他:A、项目管
理人员如果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许可,擅自离岗的,作违约论处。承包人不能按承诺要
求到位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到位率保证金。上述人员到位率每周
例会通报一次,且在监理月报中反映,承包人的上述人员在发包人发送到岗书面催告单三
次以上不及时到岗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提出更换项
目经理及主要技术骨干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更换的项目经理在资历和业绩方面不得低
于原项目经理;
B、本工程不得转包。禁止承包人任何转包或挂靠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将承包人清退出
场,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经济、法律责任;
C、开工令下达后,承包人延期开工达10日;
D、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部停工达5日;
E、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F、承包人施工进度比预定计划严重滞后,显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成;
G、有其它违约行为造成无法履约的。
承包人如因上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
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
地,承包人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
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退还的货款由承包人承担,并应赔偿因合同解
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继续配合做好已完工程结算工作。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另行约定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合同通用条
款办理,有关风、雨、雷、震、洪以当地政府发出自然灾害通报为准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一切工程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
66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地方文件规定的保险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以提请
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萧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
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
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
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 本合同如有未明事宜,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另行协商解决。
21.3 承诺
(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资质、施工管理、施
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严格按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内容要求进行实施,如达不到
上述要求自愿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承担给发包人(包括监理人等)造成的一切损失。
(2)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拆除相应临
时设施及硬化道路、撤出施工现场内设备物品及清运所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生活区如
果是租借的,需恢复租借前的原样。承包人在场地移交时须按进场时的场地标高移交给发
包人。超出规定时间后,未按发包人要求拆除的所有临时设施及未撤出的施工现场内所有
67
设备、物品,视为承包人放弃所有权,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所需费用
由承包人等额赔偿,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1.4 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了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已经得
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彻底和充分的
理解,并已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
。
注:若合同条款与现有文件相矛盾的,可适当调整,发包人保留在签订
合同时修改的权利
附 件:
一、协议书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
附件3: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附件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9: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1: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2: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附件13:暂估价一览表
68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69
附件2:
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
1、施工质量管理通用条款
(1)投标人(承包人)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
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号)文件相关要求,做好质量管控。
(2)投标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规模的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给排
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规定,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市政
道路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3)投标人(承包人)收到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先行组织施工图设
计文件内部审查、讨论。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召开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
议,图纸交底会议应形成纪要留存。
(4)投标人(承包人)应根据规范要求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案,并明确关键工
序或特殊工序。
(5)投标人(承包人)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规格、品种、性能必
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投标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
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
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严格落实质量检测制度。
(6)投标人(承包人)开工前应复核发包人提供的测量成果报告,经监理单位签认
后,作为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7)投标人(承包人)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方案,根据批准后的施工方案对
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8)投标人(承包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管道,闭水试验、变形检验合格后方
可回填沟槽。管道沟槽回填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图及规范要求执行,以确保管道沟槽各区回
填的压实度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9)投标人(承包人)应控制路基路床填料的含水量,在最佳含水量的±2%以内方
可进行分层碾压,对于管沟回填土应采取分层碾压或水撼砂法使管沟回填土密实度达到规
定要求。路基路床纵横断高程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路基路床平整度应控制在10mm之内,保
证基层平整度。
(10)投标人(承包人)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驻厂控制拌合料生产厂家的原材料、水
泥掺量(沥青含量)、配合比等参数,强化拌合料源头质量控制,加强道路工程使用的基
70
层拌合料、沥青拌和料源头质量管理,确保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1)投标人(承包人)采购的水泥稳定碎石材料应提前确定材料配合比,不得使用
回收料。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中应采用摊铺机摊铺作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自搅拌到
摊铺完成不得超过3小时;采用保湿养生,养生期间应封闭交通,每层养生时间不少于7
天。道路基层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厚度、压实度、弯沉值、平整度及横坡等
应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投标人(承包人)对于确实无法使用机械摊铺的特殊路段,投标人(承包人)应当编
制质量控 制专项方案,报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后实施。投标人(承包人)要加强拌合料
完成时间到摊铺完成时间的控制,基层施工完成后做好覆盖保湿养护,在未达到设计强度
前,禁止车辆碾压及通行。投标人(承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组织对临时道路的施工
作业,保障道路基层的施工质量。
(12)投标人(承包人)在沥青面层应提前确定配合比,不得使用回收料。施工时应
使用全自动找平的摊铺机进行全幅式梯队作业连续摊铺,摊铺作业每5m设置一个承桩,承
桩安放钢丝绳作为导向基准,保证路面的平整度。沥青摊铺时应同步完成防沉降井盖的安
装施工。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13)投标人(承包人)应对人行道板的材料强度、尺寸等指标进行控制。铺装做到
座浆饱满牢固,拼缝严密顺直,道板平整度、坡度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人行道板铺装
完毕,应封闭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使用。
(14)投标人(承包人)宜采用临时限位井筒井盖工艺,在自调式井盖施工时确保井
座周边面层的压实度,提高井座稳定度、平整度,防止井盖松动产生异响。
(15)发包人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对
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16)发包人将严格落实样板段、首件联合验收制度和节点抽检制度。对水稳拌和
料、沥青混合料等原材料(半成品)实施驻厂监理。全过程组织对管道闭水、土路基验收、
管道回填、桥台台背回填、路基、水稳基层、沥青面层等关键工序进行验收。对平整度、
井盖、伸缩缝、横截沟、管线管位和管线标高等关键位置进行全数实测实量。投标人(承
包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发包人报请质量监督机构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
工序施工。
(17)建立建管衔接联合抽检机制。城管部门提前介入,参与新建市政道路施工过程
监管,建立联合抽检机制。发包人在报请质量监督机构节点抽检时,需同步报请同级城市管
理部门。由监督机构和城管部门共同选取质量监督抽检的点位和路段,共同委托检测机构
71
实施监督检测并分别派员一同参加检测。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 发包人通知城管部门
共同参与,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应办理移交手续。
(18)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监理单位将督促投标人(承包人)及时完成保修
期质量问题整改,并按要求完成质量回访。
杭州市市政道路施工质量主要检测标准
序号
施工工序
检测项目
检测指标要求
1
路基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 95%, 次 干 路 ≥ 93%, 支 小 路 ≥90%,同时符合设计要求
2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3
水稳基层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基 层 ≥ 97%,底 基 层 ≥ 95%;其它等级 基层 ≥95%,底基层 ≥93%.同时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4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5
水稳取芯
芯样应完整、密实,材料符合要求
6
沥青
面层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 96%, 次 干 路 及 以 下 道 路 ≥95%,同 时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7
厚度
符合设计要求
8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9
平整度
标准差值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允 许 偏 差 1.5mm,次 干 路 、 支 路 允 许偏差2.4mm
10
井框与
路面高差
高差≤5mm
11
井盖与
井框高差
高差≤1.5mm
12
伸缩装置与桥面高
差
高差≤2mm
13
横截沟与路面高差
高差≤2mm
14
横向接缝
高差
高差≤5mm
72
2、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由发包人根据不同项目作具体要求)
因投标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投标人(承包人)
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投
标人(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发包人可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投标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作工程质量违约处理,处罚如下:
序号
违约情形
违约处罚(万元/次)
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发生以下情形的:(1)未检先用(2)试验检测资料无原始记录或试验检测数据、资料弄虚作假
2
永久性市政道路工程的材料发生以下情形的:(1)路基路床填料的含水量或回填土密实度不达标(2)沟槽回填等隐蔽工程偷工减料(3)沥青面层和水稳层使用回收料或配比不达标或材料不达标的
3
未按行业规范施工(作业),发生以下情形的:(1)路基路床平整度未控制在10mm之内(2)水泥稳定碎石基层自搅拌到摊铺完成得超过3小时(3)水泥稳定碎石层的保湿养生,每层养生时间少于7天(4)道路基层采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5)全自动找平的摊铺机进行全幅式梯队作业连续摊铺,摊铺作业未按每5m设置一个承桩(6)沥青混合料面层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7)井盖工艺不达标,井座周边面层未压实导致松动产生异响(7)防撞墙线形不符合要求
4
未进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或试验结果未经复验、批准,私自开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发生以下情形的:(1)未执行或未通过闭水试验、变形检验合格后方可回填沟槽(2)基层施工完成后做好覆盖保湿养护,在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试车碾压及通行
5
对不合格材料、工程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处理
6
绿化种植土、苗木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
7
发包人、城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未达到“杭州市市政道路施工质量主要检测标准”要求
发生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扣罚金额从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73
附件3:
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第 1 条 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1 政策法规:
按现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内容有冲突的以高标准为准。
1.1 依法成立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附件。
1.3 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4 经审批同意的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5 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计划、《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及其
它文件。
1.6 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实施大纲。
1.8 国家及地方颁发的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1.9 必须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规定。
第 2 条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组成完善的监
理 机构,并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相应资质及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
不得随意更换,如需要更换应向委托人书面备案并获得批准。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
表原则上不得调换,若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职安全员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委托
人,经委托人同意后(试用期一个月) 委托方认可后方可更换。更换人员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按照
相关监理合同执行。
2.2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组织施工图会审,在施工阶段按工程实际情况编写监理大纲、监
理细则、旁站计划,报委托人审核。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
业务并建立台账及档案资料。
2.3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相适应的
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施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 合法权
益。
第 3 条
监理工作内容及职责
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至保修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文明施工
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法定职责,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服务活动。
74
3.1 质量及进度监理
3.1.1 质量监理
(1) 在工程开工前审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
体系;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分包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
人员资格;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审查确认后报发包人,并签发工程
开工令。
(2)组织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参与制定施工技术
方案、施工图出图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3)审核道路、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系统、交通标志标线、路灯等)、绿化、排
水、桥梁整治施工方案及管线保护方案。
(4)监理单位收到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参
加由发包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并对图纸中存在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
建议。
(5)依据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跟踪复核、验收承包人的全部施工测量工作。
监理人员应采用自备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现场复核、测试,且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
计量检测单位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应对承包人选择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的供应厂家进行审查,必要
时对厂家生产质量、供货能力进行考察;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进行检查
验收,并进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复试。
(7)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
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并留存影像资料。
(8) 应严格工序管理,市政道路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由承包人报验,经监理人验
收认可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人应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对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工序进
行检查验收。
(9)应严格按要求实施监理,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签发施工现场检查整改监
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
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
(10) 应加强管线回填质量管理,及时跟踪管线回填分层验收及检测。对雨水口支管和
配套管线埋深较浅时,应按设计要求督促承包人做好补强措施。
(11)应督促承包人做好路基施工排水与降水,路基回填严格控制回填材料质量及含水
量、路基压实度。
75
(12) 应加强对道路工程使用的基层拌合料、沥青拌和料源头质量管理,沥青上面层严
禁利用沥青回收料。对预拌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合料等实施延伸监理,采用驻厂监
理等方式,派员在拌和料生产厂家进行质量管控。
(13)应督促承包人在道路基层施工时采用机械摊铺。基层拌合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
查,摊铺过程中应检查松铺厚度,压实后检查平整度和高程,摊铺完成后检查覆盖、洒水和封
闭养护情况。基层施工完成后督促承包人按图集要求施工防沉降检查井基座。
(14) 应对沥青摊铺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分幅施工应采取多台摊铺机共同作业,避免纵
向接缝。沥青混合料进行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和到场温度测量,摊铺过程中应检查松铺厚度、
初压、复压、终压温度及遍数,督促承包人按工艺要求在沥青摊铺过程中同步实施防沉降井盖
的安装。
(15)应组织市政道路涉及管道闭水、土路基验收、基层验收和面层验收等关键节点的验
收,在自检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报请质量监督和城管部门联合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
下道工序施工。
(16)督促承包人回访。
(17)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
(18)参与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3.1.2 进度监理
(1) 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
划;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分阶段的监理细则和月度工作计划。
(3)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上报施工信息和监理月报表。
(4)组织召开现场的施工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
(5)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整理合同文件及有关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的归
档,并及时审查。
(6)工程结束后,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7)协助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8)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档案资料、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竣工验收按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执行。
3.2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理
3.2.1 安全生产
(1)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76
(2)督促承包人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分析不同的
施工阶段和不同的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理。
(3)督促并指导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
(4)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的宣传教育, 组织学习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条例”、“规定”和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安全交底进行书面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 场人员的变
化、施工工法和施工工况的变化等实际情况, 督促承包人对施工参与人员进行专 项的安全
交底,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5)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督促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有权责
令 承包人停工整改。
(6)检查并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性能、检修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
员 操作证等,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
(7)督促并指导承包人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人的安全
用电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8)每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动用明火、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消
防 器材的设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
人进 行安全生产的专题报告。
(2)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每两周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检
查 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
(10)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督促承包人
执行。
(11)督促并指导承包人编制各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并适时开展应急
演练。
(12)实施安全生产月报制度。
3.2.2 文明施工
(1)督促、检查并协助承包人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 包括但不限
于: 施工许可证;掘路执照;公路、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渣土处置
证;封堵原排水管道报批手续;夜间施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
(2)督促并检查承包人按规定作好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分隔、路拦的设置。
(3)检查并审核承包人对公用管线的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77
(4)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保持施工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整洁,凡在
施 工道路的交叉路口要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防止事故发生。
(5)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类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
人 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
(6)检查并督促承包人采取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的施工措施,
减 少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
(7)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严格控制施工噪声。
(8)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杭州市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卫生
包 干责任制,搞好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
(9)工程竣工后,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的清场工作。
(10)督促承包人落实防台、防汛、防涝、防火、防污染等措施。
(1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
业主代表汇报。
(12)加强文明施工的检查,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
(13)督促承包人在醒目位置设置五牌一图。
(14)实施文明施工月报制度。
(15)监理人应充分考虑道路工程、排水工程、路灯、绿化工程及交通设施(包括智
能 交通系统、交通标志标线)等施工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应安排轮班和加班,加强现
场的巡检工作, 随时按承包人预定的报检时间进行检查,这种轮班和加班不得以加班费
或任何其他名义向承包人和委托人索取附加的报酬,如因承包人赶工时,监理人应积极配
合。
3.3 投资控制监理
(1)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现场复核计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协助委托人(或委托人委
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审核承建单位提交
的工程计量及费用等,监理单位应按承包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
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2)受理索赔申请,会同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进行索赔
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3)会同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
达变更指令;会同委托人对变更工程量做好现场核定签证手续。
3.4 合同管理
78
(1)协助委托人进行合同谈判,整理、编制合同文件;
(2)审查各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及各联合体的合作协议书;
(3)协助委托人办理合同的报批、备案、审查等工作;
(4)协助合同支付管理;
(5)协助工程变更管理,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相关的变更条款,对工程或其任何部
分 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
格,经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6)协助工程索赔管理,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
的 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 经委托人批
准后发 出通知;
(7)协助工程预(结)算管理;
(8)对工程合同管理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和监控。
3.5 组织与协调
(1)协助委托人做好与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方面协调征地拆迁、交通疏解、绿化拆除
和 恢复、管线改移、质监、安监、环保、验收等工作;
(2)协助委托人做好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报建、报批、备案等工作;
(3)负责各承包人、供货商间的协调工作;
(4)协助委托人做好与现场周边物业开发、交通改道的协调;
(5)负责工程内部的施工管理与协调;
(6)负责本标段和与其他相邻标段的施工接口协调工作;
(7)协助委托人处理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民间人士、或者媒体舆论对本工程之
投 诉;
3.6 对分包人员的管理
(1)督促承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2)监理人可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监理人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的 监督,如文件的备案等方面。
79
附件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注:以上为本工程项目甲供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最终以施工图为准
80
附件5: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3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81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82
附件6: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83
附件7: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84
附件8: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85
附件9: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
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
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86
附件10:
预付款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
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
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87
附件11:
支付担保格式
(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
简称“发包人”)与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
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
完毕之日后
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
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
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
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
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
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
88
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
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
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
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
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
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传
真:
年
月
日
89
附件12: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
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
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
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
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
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
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
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扫描件送
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
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90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
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
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
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
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
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
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扫描备案的材料
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
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
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91
附件13:
暂估价一览表
一、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92
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93
三、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94
附件:14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2022年修订)》使用说明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市建委根据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
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便于合同当事
人在使用《示范文本》过程中规范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
程,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目前我市建筑行业适用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
〔2012〕426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
建工发〔2017〕112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号)等。
国家、省、市权力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若有发生变化的,市建委将根据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制定和清理情况不定期发布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在合同
专用条款中进行调整。
四、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中约定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
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
发〔2017〕48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95
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5.2缺陷责任期中约定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
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金中约定是否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供方式及金额。若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扣留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
金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
办发〔2017〕48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规定(浙建
([2020]7号)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