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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山东高唐热电厂、孙国良、刘传文、王大海、吴新华、扈爱民、初桂花、山东高唐热电厂
抵押物:本项目抵押物系由山东高唐热电厂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土地位于高唐县城北105国道西侧,面积为168亩(112389.4平方米),性质为工业用地;抵押房屋位于高唐县城北105国道西侧,建筑面积24724.6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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